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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女性的家庭暴力有多可怕?

时间:2022-05-03 06:44:54 热评 我要投稿

经典反家暴电视连续剧

强烈反对高票答案鸢记。

“在审判实践中,妻子杀丈夫的比例远远大于丈夫杀妻子。”

事实——审判实践中,妻子杀丈夫经常被判重罪,而丈夫虐待妻子,则判得很轻。譬如受暴妇女李彦杀夫案,虽然李彦长期受暴,手指都被砍掉一截,但她杀夫后被判死刑,最后女权组织奔走呼吁,女权律师为她辩护,才重审改成死缓。而王光宇长期殴打和拘禁妻子董珊珊,最终导致其重伤死亡,王只被以虐待罪判处6年半徒刑,14年的时候,他已经出狱并在家暴第二个妻子了。

下面上数据。

1、从统计意义上来说,家暴主要是男性对女性和其他弱者的暴力。

1995年总人口为5772万的湖北省平均每天有一位妻子死在家庭暴力之下;2位妻子在家暴中受到伤害。

来自第三次妇女地位调查的数据——以2010年12月1日为时点,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实施(前两次为1990、2000),建立在严格分层抽样基础上——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已婚女性为5.5%,农村和城镇分别为7.8%和3.1%。

2000年,中国妇女报委托北京民意调查所进行家庭暴力调查,在北京、哈尔滨、上海、杭州、济南、武汉、昆明等10个城市共走访了2500个家庭,调查结果显示,有33.3%的家庭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其中,91.4%是男性对女性施暴(中国妇女报2000年3月25 日第4版)。

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发现,约30的家庭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其中90的施暴人是男性。由于绝大多数挨打的妻子会因羞耻感和恐惧感而不愿吐露实情,估计实际数字要高得多。

据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调查分项目2001年对浙江、湖南、甘肃三省3543份有效问卷调查显示,夫妻间动过手的家庭占被调查样本的 34.7%;其中,农村是42%,城市是27.5%;在夫妻间发生冲突时,65%的丈夫“不理睬”妻子,28%的丈夫“辱骂”妻子;夫妻间冲突时,丈夫“用脚踢”妻子的占12.1%,“用东西砸”妻子的占9.7%,“强迫过性生活”的占5.8%。

家暴发生频率从几个月一次到一周几次不等,绝大多数受害人是妇女、老人和孩子。

“家庭暴力导致受虐妇女伤残、死亡的案件增多。到‘维权法庭’投诉的受虐妇女,浑身是伤。有的甚至被打得肾脏出血、耳膜穿孔、眼巩膜充血造成视力下降,有的鼻梁骨折、肋骨断裂、手臂被打断,甚至有的被拉掉头皮、抠瞎眼睛、烧成终身残废等。” ——最高法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敏

2、家暴是女性暴力犯罪的主要诱因

家庭暴力也导致受害妇女在奋起反抗的过程中,伤害或杀死施暴丈夫。据我国监狱部门调研发现,因长期受家庭暴力侵害而被迫以暴制暴, 一直是我国女性暴力犯罪的最主要原因。据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受暴妇女口述实录分项目在北京、辽宁等地女子监狱访谈时获悉:各省女子监狱服刑的女犯中,因受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占相当的比例,有的女监占到近50%的比例。

据陕西省妇女理论/婚姻家庭研究会1999年对陕西省女子监狱的一项调查,101例杀人案中,杀夫案有64宗,占63.36%,其中,曾遭受丈夫暴力的29宗,占杀夫案的45.31%,占全部杀人案的27.8%。女性遭受家庭暴力还会使孩子成为间接牺牲品。上述101份案卷中,5起杀子案均是因为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又不忍心抛下年幼的孩子,想先杀了孩子再了却自己的生命。而陕西省女子监狱统计,截至2007年4 月, 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最终以暴制暴杀夫而在该监狱服刑的女犯, 占该监狱全部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暴力犯罪的女犯人数的95.32%。

辽宁省的女性犯罪50%以上有家庭暴力因素,犯有重伤害、杀人罪的女性罪犯,80%是因为家庭暴力。辽宁省女子监狱的1000多名女犯中,有100多人因杀夫入狱。铁岭县在不到3年时间里,就发生7起因妻子不堪虐待而杀死丈夫的案件。

受害人在受暴过程中,不知不觉习得暴力倾向,就可能走上犯罪道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2005 年的一项关于女性犯罪和家庭暴力的关联性调查发现, 女性犯罪嫌疑人捕前遭受家庭暴力比率为35.7%,且两者之间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高度相关性。

江苏省妇联2000年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的相关调查显示,513名女犯中有237个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占46.2%。其中,有160个是丈夫对妻子施暴,占67.5%,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52.74%。 其中,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74.4%。

由于伤害或杀人案中的被告,大多是在长期受丈夫殴打而又求告无门的情况下,为了自己或家人的生命安全,不得不铤而走险的。如何让受暴女性抗暴杀夫能够得到法庭的善待,是女权法学家和律师正在做的事。其中比较标志性的是云南省妇联权益部出面辩护的几起抗暴杀夫案,以及郭建梅律师辩护的李彦案。

3、受暴妇女综合征

由美国临床法医心理学家雷诺尔·沃科(Lenore Walker)博士提出的“受虐妇女综合症” (Battered Women Syndrome)理论,是用来描述受虐妇女所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受虐妇女综合症可以解释受虐妇女因为长期遭受丈夫或同居男友的暴力侵害,在心理上产生了一种无法摆脱施暴者的无助感,以及她们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作出的过激反应的合理性。

该理论在发达国家被专家或证人普遍采用作为在法庭上证明受虐妇女的杀人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证据,并使许多以暴抗暴的受虐妇女得以当庭无罪释放。它使陪审团明白,由于长期受暴力侵害,受虐妇女很善于接收施暴者的行为所发出的信号,知道暴力和死亡威胁迫在眉睫。而同样的行为,在一个不了解家庭暴力的人看来,不会觉得有什么异常。

该理论还说明,当受虐妇女奋起反抗时,为什么许多人会觉得使用致命的武器是她们与施暴者对抗时能获胜的唯一方式;为什么受虐妇女会觉得只有杀死施暴者才能保护自己。

遗憾的是,我国立法在对正当防卫作出规定时,没有充分考虑受虐妇女的长期受虐史和因长期受虐而产生的特殊心理状态。因此,目前法院系统已经试行在一些抗暴杀夫案时,引入心理专家做专家证人,说明长期受暴妇女的心理状态和家暴持续、日常存在对她们的危险,和她们超越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概念来“过当防卫”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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