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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我国新一批禁止进口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公布

6月6日,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的公告

【发布单位】外贸司【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1号【发文日期】2023年06月06日

为保护人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考标准的,不适用本公告禁止进出口相关要求。

附件:

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

2.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

附件1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

附件2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注:1.禁止进口的商品范围以商品描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

2.CAS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CAS)登记号。

3.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是指:(1)全氟己基磺酸(355-46-4),包括支链异构体;(2)全氟己基磺酸盐类;(3)全氟己基磺酸相关化合物,是结构成分中含有C6F13SO2-且可能降解为全氟己基磺酸的任何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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