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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冻饿、跟踪、骚扰等均属家暴!这些证据要留好

时间:2022-07-21 17:17:10 热博 我要投稿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司法解释将于8月1日起施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具有高度独立性

2.扩充家庭暴力形式: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暴

3.扩大代为申请主体范围:“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4.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等可作为家暴证据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还强调,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家暴是违法行为,严重可能构成犯罪。

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1. 身体暴力:指某位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蓄意使用体力或使用武器,伤害或残害对方的行为,包括推搡、抓夺、击打、捆绑、踢人、鞭打或枪击等。

2. 情感暴力:指某位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诋毁、嘲弄、威胁和恐吓、歧视、排斥、忽视和其它非身体形式的敌意对待。

3. 性暴力:指由某位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强行施加的性行为、性行为企图或其它直接针对受害人性特征的强迫行为,行为人与受害人有可能是伴侣关系,也可能是其他家庭关系。

4. 经济控制:指施害者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遭遇家暴,这些有效证据可以帮你维权

1. 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包括:公安机关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询问记录、施暴人的讯问笔录、报警回执等;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受害人出具的告诫书;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抄送给受害人的决定书副本;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后出具的报告。

2. 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受害人如果曾经到这些机构投诉,可以申请查阅调取详细记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投诉记录。

3. 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因家庭暴力就医时,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等。

4.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5. 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对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拍照、录像。

6. 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7. 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邻居、同事、未成年子女等作证。

8. 受害人的陈述。自己叙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

另,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对于任何形式的家暴,我们都要坚决抵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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