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hr法定不起诉
1、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钦南检刑不诉〔2020〕132号
将电话卡、银行卡贩卖给该名陌生男子,获利800元。上述银行卡涉嫌网络诈骗钱款转账共计95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2、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不确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公开版)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不确定,认定王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员研究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3、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提供给他人自己名下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且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银行卡被用于诈骗犯罪中,其行为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开版)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4、尚无充分的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向他人收购违规办理的手机卡后转卖给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分子,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南市宾检刑不诉〔2020〕61号
5、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于2019年3月7日加入天下会社群,3月底前往即刻发卡组,违法所得共计26531元。因其违法所得未达追诉标准,依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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