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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

2月10日 失了心投稿
  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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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管合同模板八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保管合同8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管合同篇1
  林先生于20xx年2月16日晚去某商场内就餐、购物,将所骑电动自行车放于商场指定的停车棚内,并锁上后轮锁和链锁。当晚,电动自行车丢失。从商场监控视频看出,林先生电动自行车是由两人以上整体搬动越过商场停车棚朝路外侧低矮立柱,装往小型汽车后备箱盗走。
  林先生认为,商场车棚设计不合理,朝路外侧立柱低矮,且未设计地锁框,致使自行车虽上两道锁仍面临被盗的巨大风险,且商场保安疏于巡视,因此商场对他的损失具有重大过失。林先生以保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损失。商场答辩称,商场停车棚的性质是给顾客提供一个便利措施,而且商场未向林先生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接收该自行车,更没有给付林先生任何凭证,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因此不具有保管义务。
  【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商场位于半封闭院落内,只有一个门口供顾客出入,且设置了保安岗亭和门杆。另外停车棚朝路外侧设置了高约35cm、间隔约20cm的立柱。在案件审理期间,经过法官的调解,最终林先生与商场达成和解,商场对林先生进行了经济补偿。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管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商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因重大过失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判断,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针对本案,本文只讨论保管合同是否成立。
  【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365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1、意思表示与好意施惠
  本案中,被告主张停车棚的性质是给顾客提供的一种便利措施,实际在于主张好意施惠。好意施惠与意思表示的根本区别在于效果意思的有无。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三阶段(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中的第二阶段,是指当事人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也就是所谓的合同目的。好意施惠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其约定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法律效果意思,因此不会发生私法上的效果,属于独立于法律关系之外的关系,不受民法调整。例如给陌生人指路,即使指错了方向,也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再如请朋友吃饭,即使没请,对方也无权要求必须请。
  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都具有无偿性和施惠性的特点,在实务中常被混淆。两者实则相差甚巨,权利义务不可同一而语,具体可遵循以下三种判断规则:
  (1)是否具有表示上的效果意思。“表示”是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表示行为。例如甲驱车驶往A地,乙请求顺路搭乘,两人明确约定成立无偿合同,此时自应依从意思自治按合同看待;
  (2)利益平衡规则。利益平衡规则源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再以乙免费顺搭甲车为例,甲本无利益(主要指经济利益)而言,如果再科以其合同上的义务,自失公允;
  (3)交易习惯规则。《合同法解释二》从空间、行业要素和时间要素对“交易习惯”做出了列举解释: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交易习惯的认定同样可以识别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如果施惠者为意思表示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没有明示排斥交易习惯者,可以推知施惠者愿意遵从交易习惯。此时,原来的好意施惠关系变成无偿合同关系。
  本案中,停车棚设置的目的远非“便利措施”所能涵盖,隐含的巨大作用在于吸引顾客前来商场消费,实际上是一种销售辅助措施。依据交易习惯规则,如果商场未明示拒绝前来消费的顾客将自行车存入停车棚的行为,就视为已经认可该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换言之,商场设立了停车棚实际上是针对不特定的潜在顾客为意思表示。
  2、交付行为的认定
  法律上的交付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四种方式。本案涉及现实交付是否完成。对现实交付最通俗的表达是标的物过手,即一手交货、一手收货。交付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识别的表征,是否完成的关键在于事实上的管领力是否转移。
  本案中,车棚设置在商场所处的一个半封闭的大院内,归商场所有和管理。商场通过停车棚指导顾客将自行车存入后,实际上已经取得了对自行车的占有和管理。交付行为已经完成。
  综上,本案保管合同成立。
  保管合同篇2
  人事保管合同
  根据国家有关流动人员人事行政关系、档案管理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就委托人事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的责任:
  甲方为乙方提供下列项服务:
  1。代管人事行政关系、人事档案;
  2。负责人事档案材料收集、鉴别、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3。保留其原有身份、核算工龄、核定档案工资;
  4。办理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和考评申报事宜;
  5。办理出国(境)政审,申办出国(境)证照的有关手续;
  6。出具婚姻、生育状况、公证等各种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材料;
  7。代办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事宜及退休的相关手续;
  8。代管党组织关系;
  9。办理人事调动并负责人事档案的查阅、转递工作;
  10。接受各种培训申请,进行就业指导、提供人才素质测评;
  11。单纯保管人事档案。
  乙方的责任:
  1。遵守现行人事政策有关规定,配合甲方做好管理工作。
  2。按政府号文规定,向甲方交付人事代理费。标准按元月。需一次性缴纳本协议有限期内人事代理服务费。逾期不缴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一切人事代理服务。
  3。本协议期满应及时办理续期或转出手续。逾期半年(从合同期满第个月算起),甲方将乙方档案封存,不再办理任何手续,此协议失效。
  4。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签订《代办社会保险缴费协议书》。
  5。自觉遵守《省计划生育条例》,并与甲方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非户口的乙方个人(指借调人员,不含应届高校毕业生)其户籍不变,协议期满,将人事档案转回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本协议签定期限最短一年。协议期内提前解约的,所缴人事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
  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可续签。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保管合同篇3
  甲方:
  乙方(保管方)xxx停车场;
  地点:xx市xx路xx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以下车辆保管协议书。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汽车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时间为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
  二、甲方所有的汽车的品牌是,型号为,车辆号为,汽车购买时间为年月日,汽车行走里程(订合同日)为公里。
  三、甲方应将其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上好保险锁(杆)。
  四、乙方承担对乙方车辆的保管义务。
  五、甲方支付的车辆保管费为每年xxxx元,车辆保管费每季度初3天内交一次,合同签订后交第一季度。
  六、甲方如在应交保管费10天内未交清车辆保管费,合同终止,乙方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乙方应对甲方的车辆进行如下保管:
  1
  2
  3
  八、乙方对甲方的车辆的被偷和被损坏承担赔偿义务。
  九、如遇甲方的车辆出现被偷和被损坏的情况,甲方应在3天之内将其购车和上牌、年审等法律文件交由乙方,用于报案、赔偿、索赔、诉讼用,纠纷解决后3天内将上述证件归还给甲方。
  十、乙方应为甲方的停车位购买车位保险。
  十一、甲方应保证其的车辆为合法途径购买的车辆,否则,乙方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十二、如双方争议不能协商解决则应将纠纷交由停车场所在地法院管辖解决。
  甲方:
  乙方:xxx停车场
  代表: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保管合同篇4
  甲方(保管人):
  联系方式:
  乙方(寄存人):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保管物
  保管物名称:
  性质:
  数量:
  价值:
  第二条保管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保管费
  1、保管费标准:元日;
  保管费合计:元。
  2、支付时间:双方确认为下列第种: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保管费;
  领取保管物之时支付全部保管费;
  其它:
  1、如乙方到期仍未领回保管物的,则期满后的保管费按本合同约定的保管费标准的计算。逾期保管费于领取保管物之时支付。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2、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3、发票:甲方应为乙方开具正规发票。
  第四条保管措施
  1、保管场所:
  2、保管措施说明:
  第五条交付
  乙方交付保管物时,甲方应当验收,并给付保管凭证。
  甲方签署的保管凭证作为甲方收到保管物的凭证;本协议的签署不视为甲方收到保管物。
  第六条转委托
  双方确认为下列第种方式:
  1、甲方不能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
  2、甲方可以将保管物交由他人保管;同时不影响甲方作为保管人的义务与责任。
  3、甲方可将保管物交由保管;同时不影响甲方作为保管人的。义务与责任。,
  第七条领取保管物方式
  1、双方确认,保管方式为下列第种:
  (1)任何人持保管凭证可领回保管物;
  (2)乙方本人或本单位盖章的授权领回保管物。
  2、如甲方有要求,领回保管物时应进行签收。
  3、如领回的保管物受损,乙方应在下列第种方式约定的期限内通知甲方:
  领回保管物当时;
  (1)领回保管物天内。
  (2)超过上述期限的,视为保管物未受损害。
  第八条提前领取
  如乙方提前领取保管物的,则保管费按如下第种方式结算:
  1、按实际保管期限,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保管费标准,据实结算。即使乙方提前领回,乙方仍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全额的保管费。
  2、按实际保管期限,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保管费标准,据实结算;同时,乙方应按剩余未履行部分期限对应的保管费用的向甲方赔偿损失。
  第九条逾期未领处理
  如乙方到期后超过天仍未领回保管物的,则甲方有权按如下第种方式处置:
  1、通知乙方,如乙方在通知后天内仍未前来领回保管物的,则视为乙方放弃保管物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转让、抛弃保管物;
  2、此时视为乙方放弃保管物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转让、抛弃保管物;
  甲方按本条约定处理后,乙方无权向甲方要求赔偿损失或归还保管物,且仍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保管费,至本协议约定的保管期限到期之日为止。双方另有协议的,按另外的协议处理。
  第十条留置
  乙方未向甲方支付保管费或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款项时,甲方(可以不能)留置保管物。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时支付保管费及约定的其它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未付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支付保管费及约定的其它费用。
  2、甲方未能及时归还保管物的,每逾期一天,应按保管物价值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归还保管物。
  3、根据本协议约定,双方互负已经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可以要求相应抵扣。
  4、甲方再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得也不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保管物灭失赔偿
  保管物毁损灭失时,甲方应按如下第种方式赔偿:
  1、双方同意,甲方支付的赔偿金额不超过元(但甲方故意造成损失时除外),于确定毁损丢失或不能归还之日内支付;
  2、双方同意,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保管价值的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于确定毁损丢失或不能归还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如果甲方在乙方要求领回或合同到期后十天内仍不能归还,则视为已经“确定毁损丢失或不能归还”;保管物的主要功能无法正常使用时,视为“确定毁损”。
  甲方按本款约定赔偿的,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它违约金;但是甲方逾期支付赔偿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未付金额的0。1向乙方另行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市区(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成立。
  2、补充约定:
  。
  本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收取时间:年月日
  保管合同篇5
  委托保管方(甲方):
  受托保管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保管物的名称:
  二、保管物的数量:
  三、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保管物的交付:甲方负责将委托乙方保管的物品送至乙方保管场所,乙方在接受保管物时,现场清点相应数量和确认包装,经双方签字确认数量,并查验包装是否完好等相关资料,若保管物包装存在瑕疵,双方应当面说明并形成书面材料,签字确认。
  五、保管责任:
  1。乙方负责在保管场地配备监控设施、派专人,安全、保质保存保管物,在保管期间若发生丢失、变质,由保管方负赔偿责任;
  2。受甲方指令,乙方负责为甲方运送保管物至甲方指定场地,并承担运送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
  3。委托保管人隐瞒保管物自身的缺陷,导致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由委托保管人承担责任;
  4。双方必须履行书面出库、入库手续,确保保管物安全。
  六、保管费用及付款办法:
  1。在保管物交付保管时,甲方首付乙方元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履约保证金抵作保管费,本合同生效后,若甲方撤销委托保管,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2。保管费(包括保管物保管、装卸、运送费用)每月万元,每月月底付清,甲方运送保管物至乙方保管场所的运输费、卸货费由承担;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保管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保管合同篇6
  甲方(受托方):
  乙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提供人事档案保管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根据《档案法》和人事部有关规定,为乙方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
  2、经乙方申请,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为乙方提供下列有偿服务: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整理档案等事项。
  二、乙方责任:
  1、乙方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有关档案及人事管理规定。
  2、乙方的工作、工资福利等均自理。
  三、其他
  1、协议期限年,即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协议期满,若甲乙双方无异议,本协议期限将自动逐年延续。若乙方需解除本协议,则应持书面意见到甲方处办理解除协议手续并将人事关系及档案调出。
  2、乙方同意于每年月日至日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每月人民币元,逾期每天将按规定加收千分之()滞纳金。
  3、若乙方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更好地为乙提供服务。
  4、本协议由甲方盖章及乙方签字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市区人事人才公服务中心
  乙方:
  代表人:(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
  保管合同篇7
  保管箱承租人:
  保管箱出租人: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位于(地址)之型组第号保管组个,双方约定遵守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合同的性质
  本保管箱的利用关系为租赁。
  第二条对价缴付方式
  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之一择一打“”,租用保管箱:
  1、口租金及保证金。
  2、口押租金(免再缴付租金及保证金)。
  3、口其他()。
  第三条租用期限
  保管箱租用期限(以下简称租期)自年月日起算,以为二期。
  承租人于期满时依第四条第二款或第五条方式缴足租金及保证金或押租金,本租约展延一期。
  原采缴付对价方式如有变更者,均自变更日起重新算租期。
  第四条对价之缴付、补缴及退还
  租金应于起租日及续约日,保证金或押金应于起租日,由承租人依当时出租人公告的租金费率标准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的租金费率缴付。保证金于续约时如有调整,其差额应由承租人补足或由出租人退还。
  以押租金方式承租的,承租人于租期届满愿意续租,而出租人费率标准变动时,出租人应于租约到期前,以书面列明调整后的费率及应补缴或退还押、租金的差额及补缴的期限(至少三十日以上),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适用新费率。在书面通知补缴押租金差额期间尚未届满前,或出租人未为书面通知时,视为依本租约条件续约。
  前项情形于下一租期届至前,费率有调降的,仍应适用新费率。
  第五条转账授权条款
  本租约每期应缴的租金以及应补缴或退还的保证金及押租金差额,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于到期时:
  1、口不通知承租人;
  2、口通知承租人后;
  3、口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未于七日内通知出租人有关差额的退补方式;
  同意就承租人开立于出租人银行、分行存款第号账户存款,自动转账代缴或将退款径行存人,并以本租约为授权证明。
  本租约存续期间,有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其差额应由承租人补足或由出租人退还。
  第六条保证金或押租金的抵扣
  承租人因违反本租约约定致对出租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者,于损害赔偿金额确定时,同意出租人得径就所缴保证金或押租金抵扣,抵扣不足的,仍由承租人负责补缴。
  第七条承租人开箱手续
  承租人开启保管箱应凭钥匙、原留签名或其他约定的辨视方法(注尸),填写开箱纪录卡经出租人核验后会同开箱,至开箱后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出租人不得继续会同办理,其或存或取,由承租人自理。但入库人数众多时,出租人有权合理限定同时进库开箱的人数。
  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钥匙及承租人原约定之辨识方法,申请开启保管箱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同意视同承租人本人申请开箱,出租人不得拒绝。
  第八条置放物的范围与限制
  保管箱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价证券、权利证书、贵重物品、纪念品及其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险物品、违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碍公共安全或卫生物品及潮湿有异味,容易腐败变质的物品。
  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致损坏保管箱或库房其他设备或使第三人放置的物品受到损害时,均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若有事实足令出租人怀疑承租人违反第一款约定,出租人得通知承租人于指定期限内处理,但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机关调查犯罪之需要,出租人得不通知承租人径行会同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置放物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将该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九条保管箱钥匙的持用、留存与保管
  保管箱钥匙备有两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共同加封后留存出租人,承租期满退租时,承租人领用的钥匙应归还出租人。
  出租人于租约终止前,不得使用上述封存的钥匙。但有第八条第三款但书、第十七条及第二十条情形的,不在此限。
  承租人不得自行依样配制钥匙,一经发现即由出租人无条件没收销毁复制钥匙;因此发生纠纷与损害的,应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承租人遗失钥匙应付赔偿金元,因而致出租人或第三人受有损害的,应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出租人的注意义务
  出租人对于保管箱及设置保管箱场所的安全、防护及修缮、开箱手续,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出租人提供保管箱及设置保管箱的场所,若未达到主管机关所订定的基本安全标准,或出租人对于进出开启保管箱的作业手续未完全依照其所订作业规章和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操作者,推定出租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上述基本安全标准,附录于本合同之后,而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于该标准提高时,依新标准适用。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责任
  因保管箱的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使承租人的置放物发生被窃、灭失、毁损或变质损害的,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同意依下列方式办理:
  1、承租人于损害发生后申报其置放物品内容及损失金额,在未超过人民币元之范围内,由出租人依据承租人申报损失的金额径予赔偿。
  2、承租入主张其损害逾前款金额者,在承租人举证证明其置放物品的内容及价值后,由出租人按承租人的实际损害负金钱赔偿责任,但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元。
  前款第二项的情形,承租人能证明出租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受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制。
  第十二条(承租人或其继承人的通知义务)
  承租人或其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以书面或出租人语音服务系统或专线电话通知或其他约定方式通知出租人:
  1、遗失钥匙或变更密码。
  2、更换或遗失印鉴。
  3、变更姓名。
  4、承租人为法入团体,变更组织或代表人姓名。
  5、因继承开始或其他重大情形暂停保管箱的使用。
  出租人于前款第一、二、五项通知到达后至承租人办妥各项作业前,应停止本保管箱的开启作业。对因未停止而导致承租人或其继承人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承租人或其继承人未依第一款规定通知出租人时,因此所受的损失,出租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租期届满未续租
  租期届满,承租人应到出租人处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
  租期届满,于承租人办妥退租或续租手续并补缴租金或缴交逾期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前,出租人应停止会同开启保管箱。
  逾期办理退租的,自原到期日起,至办理退租手续之日或破封开箱之日止,计收逾期损害赔偿金及违约金。
  上述逾期损害赔偿金之标准,以办理退租手续当日租金费率为准,依同额之月租金,按月计收,未满一个月的,按日计收。违约金依逾期损害赔偿金加百分之计算。
  第十四条未依约定缴足保证金或押租金的处置
  未依约缴足保证金或押租金时,承租人自逾期日起至缴纳日止依补缴利息,加计迟延利息。
  第十五条租约终止的程序与租金的返还
  承租人可随时终止租约,但应亲自或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到出租人处办理。
  承租人终止租约时应按月计付租金,不足一个月的,按日计收,自承租人已缴租金、保证金或押租金中扣抵后,由承租人补缴不足的差额或由出租人退还溢付的租金、保证金或押租金。
  第十六条出租人终止租约的事由及租金的返还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书面于日前通知承租人终止本租约:
  1、出租人因修缮、迁移保管箱或结束保管箱业务时。
  2、出租人依第四条第一款约定,催告承租人补缴押租金差额,逾个月后,承租人仍未补缴的。
  3、承租人对出租人积欠因租用保管箱费用,届期未清偿,经出租人订日催告清偿,仍未清偿的。
  4、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进出保管箱设置场所对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5、有事实足令出租人怀疑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置放物的范围与限制的约定,经出租人通知于指定期限内到出租人处处理,承租人逾期未办的。
  6、承租人违反本租约其他约定。
  出租人因前款第一项事由终止租约时,应按实际出租日计收租
  金,并依法定科率加计利息后,退还已预收而未到期的租金,若出租人系依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事由终止租约时,应无息按日返还承租人已缴的租金。保证金、押租金,在办妥退租手续时无息退还。
  上述应退还的租金、保证金及押租金可依法抵销。
  第十七条破封开箱事由及方式的约定
  承租人在租期届满经出租人通知后,逾个月未办理续租,或本租约经终止,而承租人未在出租人通知期限内,配合办理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的,出租人可依法请求,会同办理破封开箱手续。
  第十八条破封开箱后对置放物的处置
  破封开箱后,对箱内置放物依下列方式处理:
  1、由出租人会同前条人清点置放物及编制清单后,暂行包裹签章封存,并立即通知承租人,限期个月内领回(注四)。
  2、如承租人不于上述期限内领回,而所缴保证金或押租金不足抵偿逾期租金、破封开箱费用及其他损害赔偿时,出租人可以依法自行拍卖径行处分抵偿,有剩余时,另行存储候领,不足时,应由承租人负责补足。
  3、承租人不于上述期限内领回,而置放物显无变卖价值时,承租人同意抛弃置放物所有权,任由出租人处置。
  前款第二项及第三项情形,出租人应将其处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十九条分租与转租的禁止
  承租人不得将所租保管箱分租或转租第三人或将保管箱租赁权作为质权标的。
  第二十条第三人的强制执行
  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对承租人的置放物实施强制执行时,出租人应依法院之命令开启保管箱,移交置放物品于法院;置放物经移交予法院后,出租人应立即将其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二十一条文书的送达
  承租人同意以本租约所载的住所为相关文书的送达处所,若承租人或其联络人的住所变更,承租人应立即以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通知出租人,并同意改依变更后的住所为送达处所;如承租人未以书面或依约定方式通知变更住所时,出租人仍以本租约所载的住所或最后通知出租人的住所,为送达处所,于通知发出后,经通常的邮递期间即推定为已送达。
  第二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特约事项
  承租人与出租人特别约定事项如下:
  1、
  2、
  3、
  第二十四条未尽事宜
  本租约如有未尽事宜,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另行约定。
  第二十五条本租约一式份,由方各执份,以资信守。
  承租人:
  地址:
  年月日
  出租人:
  地址:
  年月
  保管合同篇8
  存货方:合同编号:
  保管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由于不可抗力事故。
  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保管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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