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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合同

11月23日 皇极城投稿
  动产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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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产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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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产质押合同合集15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动产质押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动产质押合同1
  出借人、抵押权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抵押权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投资需要,向甲方借款作为周转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所拥有的不动产,(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不动产:在借款期限内,乙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乙方还清贷款本息前,甲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取保管费元整,抵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大写)元整,抵押率为,在借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拥有权与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一、借款金额、利率、利息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整,(大写)。
  二、债务履行期限
  本协议约定债务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还款方式
  乙方于年月日一次性全部归还甲方借款元整。(小写:)。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足额借款给乙方,但因乙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2、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资信状况。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乙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发放借款。
  2、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归还借款。
  六、抵押人的陈述与保证
  1、抵押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抵押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抵押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5、抵押物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诉讼(仲裁)等情况。
  七、抵押人的义务
  1、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人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2、抵押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费用。
  3、抵押人应合理使用并妥善管理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保险。
  4、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应有任何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5、抵押人应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维持情况进行检查。
  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需转让抵押物,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甲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八、有下列情形时,抵押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况受到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4、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面的侵害。
  九、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甲方应退还给乙方。
  十、违约责任(违约金)
  乙方如逾期归还甲方借款,则乙方应赔偿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另甲方有权以每逾期一日按当日银行贷款利率的计算利息。如逾期到日后仍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则甲方有权将抵押物依法处置,处置所得用以清偿借款本金、违约、利息及相关处置费用等,如有余款则交由乙方。
  十一、争议协议
  本协议项下依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抵押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十二、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鉴定后借款发放之日并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
  十三、本协议正本一式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执份,抵押物公证、登记部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抵押人已通读上述条款,抵押权人已应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抵押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抵押权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抵押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动产质押合同2
  出质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质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为保障实现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中期长期)借款,本金为(币种)(大写)(小写),利率为,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数量,质量(质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使用期限。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第四条质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二、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借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五条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书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小写),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质押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险、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用来清偿担保债权。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借款的利息、担保借款的本金。
  四、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六、质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因上述原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七、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借款,并或提前收回借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借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借款,并或提前收回借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借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借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质物的返还
  借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或抵押、转质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及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的违约金,并须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等值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借款,并或提前收回借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末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方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反专属管辖或国际惯的情况下,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动产质押合同3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质物名称:
  ()规格:
  ()数量:
  ()帐面价格: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大写)元整,质押率为,实际质押额为(大写)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
  第四条
  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元整。
  第五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依照本合同第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三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质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注:如果合同当事人为公民或非法人单位,应由该公民签字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动产质押合同4
  (合同编号:20xx质字第号)
  甲方:
  乙方:
  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方自愿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质押给乙方,取得相应当金,到期后赎回。经乙方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质押典当的财产为:(附详细当物清单及出当人所有权证明):
  (1)当物名称:
  (2)规格:
  (3)数量: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典当财产估价人民币(大写)元整,实际典当额为(大写)元整。月综合费率为,(大写)元乙方给付当金时一次性扣收。利息为每月交付。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将当物移交乙方占有,从乙方实际收到甲方当物时本合同生效。典当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当物,并不得挪用。
  第五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本合同约定期限。如本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准转让质押物。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签定、登记,运输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当金及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当金及相关费用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完合同的,质押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当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当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3)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当金总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当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动产质押典当合同(二)
  本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甲方(典当行、质押权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邵建明
  乙方(当户、质押人):住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签约事由:
  鉴于甲方向乙方提供典当资金,《典当合同》编号为年衡盛典当字第号(《当票》编号为)。乙方依照国家颁布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之规定,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动产质押给甲方,作为甲方典当资金的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典当合同设立的典当金额、期限及费率:
  1、典当金额(当金)元整。
  2、月综合费率:;月利率:
  3、典当期限:本典当质押合同的质押典当期限为,自日至日,首次申请当期为,具体日期根据乙方提出的申请并经甲方确认后为准,并在双方签署的《典当合同》(《当票》)上予以确认(典当手续可分期办理)。申请期限内或期满后5日内乙方可提出续当申请,经甲、乙方协商一致,双方签署新的《典当合同》(《续当凭证》);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
  第二条乙方以《质押物清单》(见附件1)所记载的动产作为本次典当资金的质押典当物。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对《借款合同》和本合同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对典当资金本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处分质押动产的费用及甲方为实现质押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等。
  第四条乙方保证,本合同质押物为乙方享有所有权,且可依法处分。在向乙方质押之前,该质押物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抵押、保证,没有任何权利瑕疵。
  第五条质押物的现值由甲方评估折定,乙方同意后做出典当的金额。
  第六条如质押物有所有权证书,乙方应当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质押物所有权证书移交甲方。
  第七条本合同成立之日起,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质押物在典当保管期间内保管不善,发生损坏,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为实现到期债权所办理的评估、鉴定、登记、公证、保险、保管、运输以及质押物的拍卖、变卖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典当期满后,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偿还债务时,甲方有权将质押物品处理、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甲方的典当资金。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实现质押权,不受典当期限的限制,所造
  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金额:
  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它严重违约行为;
  2、乙方参与或被追加至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及其它足以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一条乙方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挂失、被查、被扣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涉及诉讼
  或仲裁或已设定担保物权等发生其它危及质押权实现情势的,应向甲方支付典当本金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按甲方规定,乙方逾期还款,除应向甲方归还本金外,逾期还款5天内按每日未还款总
  额的0。3计收违约金,超过5天甲方可通过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至债务完全清偿时的费用,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收违约金。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可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依法办理质押签约和公证之日起,合同生效,至债权全部实现时终止本合同。
  第十四条质押物处置期间,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委托广东衡益拍卖有限公司对质押物进行拍卖。乙
  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将质押物提交广东衡益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拍卖,有关拍卖等手续乙方现已授权委托甲方代理,不受其他形式约束。
  第十五条拍卖质押物所产生的拍卖收入扣除甲方的质押担保金额、拍卖费用、当金本息及相关费
  用后,剩余部分返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经约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规未作规定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
  协议或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八条双方同意将本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并申请公证。凡因履行本合同或当票而产生任何
  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遇非本合同条款规定而引发的争议,协商不成的,也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本合同正本壹式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按需制备。由双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法律规定。
  甲方:广州衡盛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附件:1、《质押物清单》
  2、《质押物价值协议》
  3、《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合伙人会议决议》
  4、《出售、拍卖委托书》、《过户委托书》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年月日
  动产质押合同5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
  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1)质物名称:
  (2)规格:
  (3)数量:
  (4)帐面价格: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大写)元整,质押率为,实际质押额为(大写)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
  第四条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元整。
  第五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
  让所得款项交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6)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三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质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动产质押合同6
  债务人(全称):
  质权人(全称):
  出质人(全称):(1)
  (2)
  (3)
  为了确保债务人(全称)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的《》(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出质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质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本金数额(大写)为。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运输费、税金、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过户费、质押物处置费等)。
  第三条质物的设定
  一、出质人(详见质押附件一)同意以下列财产(详见质押附件二)作为质物,上述质押附件一、质押附件二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二、上述质物暂作价人民币(金额大写),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出质人承诺
  一、出质人对质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二、质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三、质物没有被查封或设定抵押等情况。
  四、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事宜征得质物共有人的同意。
  五、质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六、同意质物的质押率在上述质物暂作价的以内。
  七、出质人负有监督主合同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及主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义务。本合同不因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而无效。
  第五条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第六条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质物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同时将质物的所有有效证明和权利凭证交与质权人保管。
  二、在主合同债务完全履行完毕之前,非因质权人的原因,质物有损害、变质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而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出质人须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或恢复质物的价值。出质人不提供或拒绝恢复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为了安全和方便,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使质物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债务人归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质物。
  第七条质物的保险
  一、出质人须根据质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质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二、出质人应将质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与质权人保管。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质权人有权直接从出质人的任何帐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四、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费用承担
  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出质人为两人以上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一、部分或全部出质人的质物。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一)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其他足以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况。
  (二)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诉讼。由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成立,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质权人向出质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讯,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为送达目的地。若出质人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质权人;否则,质权人发出的通讯,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各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六条特别声明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质押附件一:出质人信息
  质押附件二:动产质押清单
  债务人:质权人:出质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址:
  动产质押合同7
  抵押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甲方为了将自有房地产及其附着物抵押予乙方,作为的保证。甲、乙双方根据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该房地产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共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共有附着物件,抵押物价值人民币(大写)。曾于年月日抵押予,期限为个月,至年月日止,担保债务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二条甲方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部分抵押给乙方,范围(详情见附表及附图)
  第三条本次抵押担保债务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第四条设定抵押之房地产担保内容为被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有关税费。
  第五条约定期限:年(月),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甲方应主动予以配合。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或以其它形式处置,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抵押物发生遗赠或继承的,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毁损,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九条因甲方过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的,甲方须及时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条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时,抵押人应当将房屋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同时还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抵押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承担。抵押当事人应共同到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合同。
  甲方(公章):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动产质押合同8
  动产质押款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一条贷与人将第三条所载的动产,无偿贷与借用人使用,借用人约定使用后,返还其物。
  第二条借贷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三条借用物如下:。
  第四条借用人应在其住所或使用借用物,不得搬移他处。
  第五条借用人如就借用物增加工作物的,应事先将设计书及费用估计提示贷与人,征得其同意。
  第六条借用人返还借用物时,可否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及应否回复原状,取决于贷与人。如贷与人不允许借用人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时,应偿还其费用,但以其现存的增加价额为限。
  第七条空口无凭,受立此约,双方各执一份。
  贷与人(签字):借用人(签字):
  住址:住址:
  年月日年月日
  动产质押合同9
  甲方(质权人):住所:
  乙方(保管人或监管人):住所:
  丙方(出质人):住所:
  甲方与丙方签署了编号为的《动产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经协商,各方就质押合同项下质押动产(以下简称“质物”)的保管事宜达成本协议。
  1、法律关系。
  1。1甲方将质物交由乙方存储保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
  按照甲方的指示保管质物,丙方配合甲方和乙方对质物进行保管。
  1。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质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2、丙方承诺。
  2。1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不存在品质瑕疵,并对上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2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并向甲方和乙方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
  2。3丙方保证向甲方和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真实和有效。
  3、质物入库与交付。
  3。1丙方依据本协议将质物提交乙方时,乙方应按照《动产质押合同》所附相关《质物清单》核查丙方交付的货物,三方共同签署《质物入库通知单》后,交付完成。
  3。2乙方核查丙方提交的货物时,经甲方同意,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必要费用由丙方承担。
  3。3丙方指示其他第三方向乙方提交质物的,乙方在审核确认相关证明材料后,按照本协议第3。1条的约定炖怼
  4、保管地。
  4。1本协议项下质物存放地点为:。
  4。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质物存放地点。
  5、保管期间。
  5。1交付完成后,质物的保管期间开始。质物根据本协议被提取后,保管期间相应终止。乙方收到甲方关于质押解除的书面通知后,乙方保管责任解除。
  5。2甲方可以随时领取质物。乙方要求甲方提前领回质物的,应提前45日书面通知甲方。
  6、质物保管。
  6。1保管期间,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和丙方的要求,结合质物的属性和特点,选择适宜的保管场所,采取适宜的保管措施,妥善、谨慎保管质物,防止质物毁损或灭失。
  6。2保管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者以任何形式处分质物。
  6。3质物保管有特殊要求的,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乙方,否则,甲方和乙方不承担由此对质物造成的损失。丙方已经履行告知义务的,因乙方未相应采取必要的特别措施进行保管而对质物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6。4保管期间,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质物发生重大变化的,乙方还应及时通知丙方。乙方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质物形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6。5保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臵质物,或者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扣押质物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
  6。6质物在保管期间所产生的孳息,甲方与丙方签订的《质押合同》约定由甲方收取的,由乙方代为收取、保管,乙方应按质物入库手续办理,并填写《质物入库通知单》。丙方应甲方要求增加质物的,依照本条约定办理。
  6。7保管期间,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验。
  6。8保管期间,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6。9乙方应当在甲方享有质权的质物上明显标识设质标签。
  7、查询查验。
  7。1保管期间,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提交质物保管报告,提交频率为。
  7。2保管期间,甲方有权查询质物,接到甲方的书面查询后,乙方应当及时就甲方的查询事项进行核实,并及时回复查询。
  7。3保管期间,甲方有权随时现场查验质物,乙方、丙方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8、质物出库。
  8。1《质物出库通知单》是质物出库的有效凭证,非合法持有加盖甲方预留的印章且经甲方指定人员亲笔签字的《质物出库通知单》,并依据《预留印签和签字样式》所提供的印鉴、签字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审核和确认的,乙方不得办理质物出库手续。
  8。2质物出库,乙方应凭甲方签发的《质物出库通知单》注明的各项要素办理。出库手续办理完毕后,丙方应当在《质物出库通知单》(保管人留存联)上签字确认,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8。3甲方依据本协议第5。2条随时领取质物的,应当持有《质物出库通知单》,乙方审核确认后办理出库手续。
  8。4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丙方经甲方同意变更质物的,乙方和丙方应当先办理入库手续,再办理出库手续。
  9、处分质物。
  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丙方的同意。
  10、费用及支付方式。
  10。1本协议项下质物的保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必要费用由丙方承担。本协议第6。4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是由乙方原因形成的,乙方采取应对措施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其他原因形成的,乙方采取应对措施增加的费用由丙方负担。
  10。2各项费用及支付方下:。
  10。3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11、留置权。
  丙方未向乙方足额支付本协议相关费用的,除乙方享有留置权会影响甲方质权的情形外,乙方对质物享有留置权
  12、保险与保证金。
  12。1若甲方要求,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投保的险种、金额、期限应符合甲方要求,丙方应指定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12。2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12。3乙方应当就其保管责任投保责任保险,保险金请求权人为甲方。乙方不能投保责任保险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保管责任对应贷款余额的的比例向甲方缴存保证金。
  13、通信和联络。
  13。1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至接受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3。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
  13。3甲方签发的任何文件应当与甲方预留印鉴及签名样式一致,乙方对甲方签字及印鉴负有审查责任。
  14、违约责任。
  14。1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方或者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1。1在保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质物毁损灭失或由于乙方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发生变质、短少、受污染等情形的;
  14。1。2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质物出库手续的;
  14。1。3因乙方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14。1。4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14。1。5因未能及时投保,在保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情形的;
  14。1。6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包装的;
  14。1。7其它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
  14。2因丙方原因致使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或者丙方有违反本协议的其他情形,给甲方和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3甲方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对乙、丙方受到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5、甲方与丙方所签署的主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性质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16、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7、其他约定事项:
  18、其他。
  本协议附件《预留印鉴和签字样式》、《质物入库通知单》、《质物出库通知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份,签约三方各执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理人):(盖章):
  年月日
  动产质押合同10
  贷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身份证:
  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甲方、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典当金额、当期及费利标准
  1。1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以下简称“当金”。
  1。2当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共计天。
  1。3费利:本合同月利率为,月综合服务费为,两项合计为,以下简称“费利”。如当期大于1天小于或等于15天,则费利按半个月收取;如当期大于16天小于或等于30天,则费利按一个月收取,依此类推。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本合同项下的当金用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三条当物
  3、乙方以其提供质押担保,
  货物详情:
  估价金额:
  第四条备案登记
  4、乙方当物需要到有关部门备案登记的,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工作,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情况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
  5。2甲方处分抵、质押物所得不足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的全部债权,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索不足部分或要求担保方清偿不足部分。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贷款。
  6。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和费利。
  6。3在借款期间,如乙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清偿债务,甲方有权委托所在市辖范围内拍卖行拍卖当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乙方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7。2如乙方未能在当期内归还当金,可和甲方协商当期延长个月,但费利在原有的基础上上浮50,即月费利为当金的,直到当金与费利全部归还为止。如乙方逾期未清偿债务超过天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回贷款。
  7。3甲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9。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和保证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其他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保证人份。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动产质押合同11
  甲方(出质人)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基本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传真:乙方(质权人)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
  签定合同地点:
  为保障乙方贷款债权的实现,甲方就与乙方签订的借主字年第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愿意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带平等协商共同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借主字年第号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三条甲方以其所有的或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借款合同无效时,本质押合同仍然有效,甲方对借款人给乙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和权利凭证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质物清单所列质押物及物权凭证交给乙方并支付质物保管费。
  第五条甲方声明与保证甲方声明:
  一、甲方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及授权并能以自身名义进行本合同项下的行为或参与诉讼,并对质押财产享有充分的处分权;
  二、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自愿的,是自身真实意愿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甲方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甲方为签署、履行本合同所城的所有手续均已合法地办理完毕并有效;
  三、甲方为本合同项下设置质押担保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材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甲方未隐瞒下列可能影响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事件:
  1、与甲方(或与甲方的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3、质物为共有财产或其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尚有争议;
  4、质物清单中包括依法或依对甲方有约束力的契约为不得转移、边境证或限制转移、转让的财产;
  5、质物在此之前已经向第三人设置质押。
  甲方保证:
  一、乙方将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本合同项下的质权随之转移。借款人和乙方协调并转让借款合同项下其债务时,乙方的质权不受影响;
  二、甲方如果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以及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保证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三、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其继承人、受让人、接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受任何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经营协议;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投资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
  四、出质的财产发生权属争议,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五、甲方保证资质同物办妥质物保险,保险单在质物移交的同时交乙方保管,并保证在质押期间质物保险持续不断;
  六、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登记、鉴定、公证、保险、保管、运输等事宜,并承担其全部费用;
  七、质物出现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时,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通知的十日内提供相应的质物补足金额;
  八、质物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或
  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债权,若赔偿金不足以清偿甲方所担保的债权,甲方保证在十日内提供相应的质物补足担保金额;
  九、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处分出质的财产。第六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债务或未完全履行债务时,乙方有权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提前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甲方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2、乙方依据借款合同有关约定收回贷款时其未能实现的全部债权。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乙方协议处长借款合同还款期限时,应事先到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一、贷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合同项下乙方的债权得到足额清偿;
  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实现了债权;三、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实现了债权。
  本合同因前款第一项终止后,乙方应将质物及其物权凭证交还甲方。本合同因前款第二、三项终止后,若有未被处分的质物或者乙方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受偿后尚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其返还甲方。
  第十条违约责任
  甲方以任何方式妨碍乙方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物和甲方在本合同第五条所做的声明与事实不符,或所做的保证未得到履行时,乙方因甲
  方违约而蒙受的一切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无法全部收回的人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费用等),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附件:
  1、甲方经工商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甲方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本合同项下质押有关评估、登记、公证等事务性文书。
  4、略
  5、略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借款人一份,乙方一份。第十五条动质从字年第号《动产质押合同》项下质押清单如下:
  甲方(借款人):乙方(贷款人):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授权代理人(签章):年月日
  动产质押合同12
  贷款人(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抵押房地产共有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鉴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当票(编号:),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并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给甲方,作为履行前述当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
  为进一步明确当票约定事项,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作为对当票的补充。
  第一条抵押房地产基本情况
  房屋所有权证号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
  房屋位置:
  抵押部位: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用途:
  土地使用权面积:
  土地使用权性质: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当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抵押房地产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担保期限:抵押权设立之日起,至乙方清偿全部债务止。
  第三条借款金额(当金)
  借款数额(当金):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第四条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
  2、借款期限内或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续当),展期期限和息费率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展期时,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各方确认:展期不必另行通知共有人;依当票及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以及共有人所作承诺等及于展期的债务。
  3、提前到期:双方特别约定,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15日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偿还全部当金、付清利息和综合费用,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利息及综合费用仍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给付。
  第五条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
  借款月利率为,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月综合费率为,月综合费为人民(大写)元整。
  2、乙方须于每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向甲方交纳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和综合费。
  第六条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负责办理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手续,其他各方当事人应尽配合义务。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息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第七条放款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签署当票及本合同。
  2、房地产抵押登记已办理完毕,且甲方已收到他项权利证书及其他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原件。
  3、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抵押房地产的权利限制
  1、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按房屋登记用途合理使用抵押房屋,并尽维修、养护义务。如甲方要求乙方为该房地产保险的,乙方应无条件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
  2、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借用、抵偿债务等),也不得对抵押房地产做任何不利于甲方的改变,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如抵押房地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毁损、灭失或被拆迁、征收征用等,乙方须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书面告知甲方。抵押权效力及于乙方获得的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或其他代位款物等;如抵押房地产价值显著减少的,乙方应另行提供担保。
  4、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该房地产;确需出租的,在征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后,须将承租人出具的已获知房屋存在抵押、自愿承担可能产生的相关损失的书面证明和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
  5、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抵押房地产上另行设定抵押权等其他担保或权利限制,也不得以该房地产进行出资、合伙或联营。
  第九条抵押人及共有人的保证与承诺
  1、乙方保证对抵押的房地产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乙方签订、履行当票及本合同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2、甲、乙双方在签署当票及本合同时,该抵押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限制,以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或抵押权实现的其他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抵押、留置、已出售、出租、借用、托管、继承、遗赠、赠与、查封、行政限制、权属争议、涉及该房地产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房屋存在危及公共安全隐患等)。
  3、如在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存在出租的,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租赁合同、租金交付情况说明以及承租人同意乙方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和在甲方行使抵押权时无条件终止租赁合同、腾退房屋,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
  4、丙方作为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乙方签订当票及本合同,同意以该房地产设定抵押。
  第十条房地产抵押权的行使
  1、在当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依本合同之约定视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当结清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则,抵押权行使的条件成就,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
  2、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清偿。乙方同意:相关评估、拍卖等手续均委托甲方办理。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当票及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付利息及综合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另行支付违约金。
  (按上述标准支付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
  2、乙方未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结清当金、息费、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的,自第6日起,每日须按未结清前述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前述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抵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3、乙方、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或由于非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致抵押权未能有效设定、丧失或部分丧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有效担保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息及综合费用,并另向甲方支付当金总额20的违约金,丙方与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4、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1、本合同所约定的抵押担保条款独立于当票、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如当票、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条款无效时,上述担保条款仍然有效,作为乙方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担保。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3、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评估、拍卖、公证、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1、与当票、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各方同意办理公证手续,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则甲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使债权、实现抵押权),乙方放弃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辩权。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当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且已履行当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时,本合同终止。相关方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办理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2、乙方、丙方等在当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担保等对补充协议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通知
  各方当事人确认本合同首页所列的联络方式准确、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所发出的通知等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八条充分磋商与修改补充
  1,各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系各方当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后共同拟定,各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理解和接受。
  2,各方对本合同内容进一步修改、补充如下:
  。
  附件:乙方、丙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
  乙方:
  丙方: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动产质押合同13
  ()农银动质字()第号
  出质人(全称):
  (1)
  (2)
  质权人(全称):中国农业银行
  为了确保(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的《》(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为债务人与质权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出质人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种类及数额相同,主债权种类及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质物处置费、过户费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质物的设定
  1出质人同意以自己所有或依法具有处分权的下列财产(详见动产质押清单)作质物,上述质押清单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质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元,质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第五条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1本合同项下质物应于年月日前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同时将质物的所有有效证明和权利凭证交与质权人保管。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对质物做出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出租、出售质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3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价值非因质权人原因减少的,出质人应当恢复质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4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为了安全和方便,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债务人归还全部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质物。
  第六条质物的保险
  1质物由出质人在办理足额财产保险,并指定质权人为该项保险赔付金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应经质权人认可,不得有任何限制质权人权益的条款。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应将质物的保险单据正本原件交质权人保管。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如保险中断,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4质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保险事故的,保险赔付金优无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及相关费用,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条费用的承担
  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登记、公证费用山出质人承担。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
  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的;
  (2)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有关质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质物的;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质权人住所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交付质物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一份,债务人一份,份,效力相同。
  2本合同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出质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1
  2
  3
  第十三条提示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全面、准确理解,并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质权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出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出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
  动产质押合同14
  合同编号:
  出质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开户金融机构:
  账号:
  质权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为确保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的财产质押,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质押担保范围
  本质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出质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质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若出质人和质权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出质人应当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责任。
  第二条质押动产及孳息
  1质物名称:。
  质物数量:。
  质物质量:。
  质物所在地:。
  2评估价值:质物评估价值元,实际质押额为元。
  3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7合同中未对质物产生的孳息归属明确约定,孳息的所有权属出质人,但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条质押物权属
  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2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四条保险
  1出质人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质权人。保险单证由质权人代为保管。
  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3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五条出质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出质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出质人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权等情况而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质权人支付主合同项下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质权人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出质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六条质权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5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6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7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8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9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10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主合同履行期间出质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质权人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质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利息;
  3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数额、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九条声明及保证
  出质人:
  1出质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质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质权人:
  1质权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质权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质权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质权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质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四条质押合同效力
  1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质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
  动产质押合同15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质物名称:
  规格:
  数量:
  帐面价格: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大写)元整,质押率为,实际质押额为(大写)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
  第四条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元整。
  第五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三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质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注:如果合同当事人为公民或非法人单位,应由该公民签字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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