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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书

5月25日 呛人心投稿
  贷款合同书通用15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贷款合同书,欢迎大家分享。
  贷款合同书1
  贷款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借款方:
  银行账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金额(大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按月收息,利随本清。
  第五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1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1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或由贷款方(银行)开出汇票发放给借款方。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汇票),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九条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项处理。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借款方必须向贷款方缴纳壹仟圆作为合同履行保证金。
  贷款方:
  借款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贷款合同书2
  合同编号:
  借款人名称:(以下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贷款人名称:(以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甲方根据的需要,向乙方申请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提供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期限
  项目:
  种类:
  金额:按当天牌价买入价计算:(大写);(小写)
  用途:
  期限:
  第二条利息。
  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与用作抵押的外汇互不计息。
  第三条用作抵押的外汇
  币种为,金额为(大写),(小写)。
  第四条抵押外汇的来源为:
  第五条开立帐户。
  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存、贷款帐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等。
  第六条借款使用。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按用款计划,在约定的用款日前个营业日内向乙方提交“用款单”;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用款单”后个营业日内按用款计划将贷款按额放出,转入甲方帐户。
  甲方用款计划如下:
  年月日元;
  年月日元;
  年月日元。
  第七条抵押外汇的使用权。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抵押外汇的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还款资金来源。
  甲方用下列资金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第九条还款计划。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按期按额归还所借人民币本金,不得提前归还借款。
  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年月日元;
  年月日元;
  年月日元。
  第十条退汇。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退还甲方用作抵押的外汇,不受汇率变动影响:
  1在甲方按期按额归还借款后个营业日内,乙方将甲方用作抵押的原数额外汇全部退回给甲方。
  2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项的约定,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后,应在个营业日内将同额抵押外汇退回给甲方。
  3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六项的约定,乙方在处置抵押外汇以抵偿所欠贷款后,如抵押外汇还有剩余,应将剩余外汇在处置外汇后个工作日内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贷款监督检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了解、监督、检查甲方的借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甲、乙双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甲、乙任何一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就变更、解除本合同后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已占用对方的人民币和外汇资金应返还给对方。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本合同项下的。抵押外汇不能列入破产清算范围。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按期按额向甲方提供贷款,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因乙方的迟延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乙方还应给予赔偿。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收取的罚息。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需要其它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可商请其它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按额偿还借款,也未和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时,乙方按银行规定收取的罚息,并可以从甲方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和罚金,或者根据逾期贷款金额和罚息数额,以任何方式处置相同数额的抵押外汇,以抵偿甲方所欠借款。
  4乙方擅自提前收回贷款,除应及时退回抵押外汇外,还应根据收回贷款的数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天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时,还应给予赔偿,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6项的情况时除外。
  5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解除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按贷款总额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给予赔偿,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
  6甲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或被宣告解散、破产,无力向乙方偿还借款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可以任何方式处置抵押外汇,以抵偿不能收回的贷款。
  7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及时向甲方退汇,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天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借款申请书、用款单以及其它与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有关的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贷款合同书3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抵押合同
  (封面)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抵押人(甲方):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住所:
  电话: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邮政编码: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邮政编码:
  为确保乙方与签订的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产权情况
  1房地产坐落
  2地号
  3土地面积
  4土地使用年限
  5土地来源
  6土地出让(转让、划拨)合同号
  7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8房屋建筑面积
  9共有权份额
  10房屋所有权证号
  11房屋预售、买卖契约号
  第三条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情况
  1抵押土地四至
  2抵押土地面积
  2抵押土地评估价值
  4抵押房屋部位
  5抵押房屋建筑面积
  6抵押房屋评估总价值
  7房地产评估总价值
  8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其抵押的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不得转让、出租、出售。
  第四条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元,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贷款用途为。
  第五条甲方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
  第六条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甲方以所购期房作抵押,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把购房合同、抵押登记证明交乙方执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乙方执管。
  第七条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八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十一条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三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四条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五条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八条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九条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二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
  甲方(印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抵押物清单(略)
  贷款合同书4
  甲方(被委托人):性别身份证家庭住址:电话:
  乙方(委托人):性别身份证家庭住址:电话:
  经甲乙双方反复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为保证合同的实施及保护双方利益,特定协议如下,供双方遵守:
  一,甲方因购车向银行与银行贷款一事,特委托乙方全权代理办理购车(车型,颜色,定金,首付,价格,车辆购置税,保险)及银行贷款(贷款,储蓄卡,消费卡)事宜。
  二,甲方办理购车事项,必须配合乙方提供相关村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户口簿、房产证、公司营业执照全套、(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夫妻双方)工资流水、公司证明、以及其它所拥有的资产证明)。
  三,甲方在与乙方达成一致后,应付违约保证金元,大写元。
  四,甲方订车后不得违约,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理车辆提车相关手续以及银行后续相关手续,反之视为违约,不退违约保证金。
  五,乙方在办理购车事宜完成后,甲方必须一次性退还定金与首付(车辆购置税,保险)。
  六,甲方应付乙方手续费,手续费按办款总金额(含消费卡)的。收取。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协议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贷款合同书5
  抵押权人(贷方):
  抵押人(借方):
  担保人(发展商):
  第一条总则
  合同三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并于年月日签订本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下称“本合同”)。抵押人(即借方)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年月日签订之“商品房预售契约”(编号为)之全部权益抵押给抵押权人,并同意该“商品房预售契约”项下之房产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房产抵押给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优先第一位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方)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商品房预售契约之全部权益,作为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资料详见附表),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连带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贷款,作为抵押人购买抵押房产之部分楼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为其指定本合同的担保人。
  第二条释义
  在本合同内,除合同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供款”指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之贷款本金利息。
  “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权人之一切款项,包括供款、罚息、有前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商品房预售契约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与发展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契约”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担保人”指与抵押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的卖方。
  第三条贷款
  一、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二、期限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起计(借款日以借据日期为准)。
  三、贷款年利率为。在合同期内,如抵押权人按有关规定调整贷款利率时,应书面通知抵押人并按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抵押权人指定抵押人所购楼宇之发展商之账户。
  第四条供款
  一、供款按贷款期限以第一个月为一期,采用定额月金偿还方式,共期;
  二、贷款日期在贷款日当月的十四日之前(包括十四日),则起供月为当月;贷款日期在贷款日当月的十四日之后,则起供月为贷款日的下个月;供款日为每月十五日。
  三、月供款的计算:
  还款期数
  贷款金额贷款期月利率(1贷款期月利率)
  月供款额。
  还款期数
  (1贷款期月利率)1
  依上式计算的每期供款金额按抵押权人签发的《按揭供款通知书》执行。
  四、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指定之行所开立活期存款账户,在每月的十四日之前将当月供款足额存入或汇抵该账户。抵押人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从该账户扣收月供款、罚息及其他与该笔贷款有关之费用。如有变更账号,须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五条逾期利息及罚息
  每月分期供款应缴收之金额,按本合同第四条第四点的规定办理。如逾期未能足额交付当月供款,抵押人必须尽快补足,并同时向抵押权人交付逾期罚息,罚息额按贷款余额每日万分之复利计算直至付清。
  第六条提前还款之规定
  一、抵押人可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任何一个营业日提前缴付剩余贷款,包括提前全部还清和部分还款,抵押人提前还款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不收取任何无关的费用。
  二、抵押人提前还款需首先缴交提前还款日当月份的供款。
  三、每次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不少于抵押权人之有关规定。
  四、部分还款后,抵押人可选择变更月供款金额或变更供款期限,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七条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务案登记注销费、律师费、保险费、手续费等费用,概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二、抵押人如不依照本合同之规定付清一切欠款,抵押权人进行追索而引起的一切费用,概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三、抵押人需负责缴付当地政府部门对抵押房产所征收的一切费用。抵押人如不缴交而由抵押权人为保障其本身权益而先支付者,抵押权人可将已垫付的费用并入抵押人欠款内,向抵押人进行追索。
  第八条房产抵押之规定
  一、本合同项下之房产抵押是指:
  1即地产之权益抵押
  即抵押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经监证之后,由抵押人将该商品房预售契约所应拥有之全部权益以优先第一位抵押给抵押权人。
  2房产抵押
  即抵押人将其所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项下以抵押人名义购买之房产以优先第一位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本合同贷款之抵押物。
  二、在签订本合同之日,抵押人须将其签订之“商品房预售契约”交给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保管。抵押期间,对抵押物进行确权,申领产权证时,须同时办理抵押登记,有关购房发票、《房地产证》等抵押物之证明文件之正本将由抵押权人保管,并作为本合同抵押物之凭据。
  三、抵押人选购之房产如有缺点(无论显著或隐藏)引致损失或损伤,与抵押权人无关,抵押权人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房产保险之规定
  一、抵押人在与抵押权人签订本合同时,必须向抵押权人指定或代理的保险公司一次性为该房屋投保,保险额不小于购买该房产的总价款额,投保期不得短于借款期,如果利率调整而抵押人选择延长供款期数,原房屋保险到期后需补办保险。
  二、抵押人在为该房产投保之后,必须将该房产之保险单据正本交给抵押权人保管并任命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接受该房产之保险赔偿金及任命抵押权人为该项赔偿金之支配人(即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三、倘该房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则该房产保险单项下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四、该房产之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时,不足之款应由抵押人负责清付。
  五、如抵押人还清抵押权人应收之全部欠款后,抵押权人应将该房产保险赔偿金之受益人转为抵押人名下,同时将该房产之保险单据交还抵押人收执。
  第十条房产抵押之解除
  一俟抵押人还清抵押权人应收之全部欠款(不论届期满与否),并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后,即可联同或委托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到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注销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
  第十一条抵押房产之处理条件和权利
  一、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处置该房产:
  1抵押人不遵守本合同之任何条款及不支付本合同规定之任何应付欠款。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一个月催收应付欠款之通知,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还款给抵押权人。
  2抵押人自欠缴之日起连续满6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欠款(包括各期供款和应计罚息)。
  3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查封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4抵押人之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5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6抵押人使用抵押房产作非法用途,引致当地政府对该抵押房产可能进行没收或处理。
  7抵押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代管人只能履行部分或拒绝履行抵押人在本合同的任何责任。
  8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将抵押房产出售、出租、抵押、赠与、转借、托管或其他方式处分。
  9抵押人不按时缴交有关购房合约或抵押物的任何税款(包括地税、或有关政府部门所征收的其他税项)或有关抵押物之有关物业管理费用。
  10为公民个人的抵押人抵押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当上述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抵押权人即通知担保人履行连带担保职责。
  二、抵押权人在自行依法行使其处理该房产之权利时,可委托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该房产依法变卖时,担保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该房产之权利。
  第十二条抵押房产的处分及所得款项之规定
  一、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同各项明文规定的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应以书面形式给予抵押人要求还款的通知。若通知书之还款期届满,抵押人仍未能遵照该通知将有关欠款无条件地偿还予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即可依法认定: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情况下采用适当方式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处分抵押物:
  1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售价出售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房产;
  2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租金及年期出租部分或全部的抵押房产及收取租金和其他收益;
  3经有关房产部门同意的任何其他处分方式。
  抵押权人依据自本条款规定处分抵押物时,有权代表抵押签署有关抵押的买卖、出租这文件及合约,有权出具收据或租单。
  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处分抵押物,抵押人不得为此向抵押权人提出任何损失赔偿要求。
  二、抵押人不遵守本合同规定之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的事项,而担保人又未按时履行担保职责时,抵押人须将由出租或拍卖或变卖该房产所得之款项依下例次序处理:
  1第一用于偿付因出租或拍卖或变卖该房产而支出之一切费用;
  2第二用于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
  三、抵押权人处理该房产所得款项,余数不足以偿还押权人应收之欠款,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继续追究或由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四、抵押权人处理该房产所得款项,除去必须首先支付该房产或处分该房产之有关费用及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外,还有剩余,抵押权人应将余款交给抵押人收讫。
  第十三条抵押人之责任及权利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必须:
  1向抵押权人提供详实之一切有关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有关文件及资料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之处。
  2主动依期清还本合同内所有欠款,则抵押人有权继续享用该房产。
  3按照抵押权人指定之利息率缴付未付欠款,直至该欠款结清为止。
  4向有关部门缴交该房产之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法律诉讼。
  5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6维持该房产之原状、整齐或完好。
  7在更改住址、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和担保人,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有延误而造成的损失概由抵押人承担。
  8在挂失或更改委托抵押权人扣款之活期账户时,立即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如有延误而造成的损失概由抵押人承担。
  二、抵押人出具委托书委托抵押权人或其代理人代其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申领《房地产证》(及)《房地产共有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并办理该房产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之《房地产证》(及《房地产共有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收执。
  三、抵押人如需要较长一段时间离开现有通讯地址,而不能亲自履行本合同之各条有关规定时,必须委托代理人代其执行本合同项下各抵押人自负。
  四、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绝对不得擅自将房产出售、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置该房产。
  五、抵押人将该房产出租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并征得抵押权人之书面同意,否则该租约无效,且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违反本合同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30天内,租客即须迁出。
  六、如抵押人有任何法律诉讼、仲裁,或法院传讯,抵押人保证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和担保人。
  七、抵押权人或担保人在处理该房产所得款项,除去必须首先支付与该房产或处分该房产之有关费用外,余款不足以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抵押人必须向抵押权人或担保人清付不足之款。还有剩余,抵押人有权要求将余款收讫。
  八、该房产之保险赔偿金如不足额清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时,抵押人必须向抵押权人清付不足之款,如还有剩余,抵押人有权要求将该笔余款收讫。
  九、如抵押人还清抵押权人应收之全部欠款并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条款后,抵押人有权要求抵押权人将该房产保险赔偿金之受益人转为抵押人名下并将该房产之保险单据交还抵押人收执。
  十、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抵押权人应收全部欠款,抵押人无条件同意抵押权人将该房产之抵押权益转给担保人。
  第十四条抵押权人之责任及权利
  一、抵押权人在抵押人办妥抵押备案手续之后,以抵押人购楼款之名义转入抵押权人指定购楼房之发展商之账户。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之情况发生,抵押权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二、抵押权人必须依照本合同之规定向抵押人收取供款。
  三、依照本合同有关条款,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提前缴交部分或全部应付欠款时,必须知会抵押人。
  四、抵押权人处分该房产所得款项,除必须首先支付与该房产或处分该房产之有关费用外,如果余数不足以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索赔偿或向担保人追索。如有剩余,应将余款交给抵押人收讫。
  第十五条担保人之责任、权利
  一、担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是该合同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售房单位),也是本合同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同引起有关费用为限,保证额度并不从抵押物的担保额中抵扣。
  2担保期限: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罚息和其他费用全部还清为止。
  二、担保人责任
  1在担保期限内自愿承担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连带担保责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责任,或抵押人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抵押权人即可直接从担保方在抵押权人下属之行、所开立之结算账户内扣收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之欠款。
  3保证按“商品房预售契约”所列售房单位之责任,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并交付使用,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4同意抵押人将其房产买卖合同之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承认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清偿合同项下贷款全部贷款本息及欠款之前,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权益,并保证该权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担保人)侵犯。
  5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本合同各项条款得以顺序履行,协助办理该抵押物业登记备案等有关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利益。
  6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抵押人要求将所抵押之物业退还或调换并经担保人同意后,担保人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
  三、当担保人接到抵押权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履行担保通知之日起15天之内(以抵押权人发出通知的邮戳为准)不予答复即视同认可抵押权人可直接从担保人结算账户内扣收此笔担保之有关款项,担保人不得有异议。
  四、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全部欠款,抵押权人无条件同意将该房产之抵押权益转给担保人。
  五、如担保人合并或分立,担保人在此声明:原担保责任无条件地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及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其他
  一、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之其他赔偿办法。
  二、抵押权人、抵押人、担保人与本合同有关之通知、要求,均应以书面形式表达为准。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发出书面通知,抵押人之邮送地址按抵押人填写的《个人按揭贷款申请表》中的邮送地址,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信件在投邮7天后,及任何以人手传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已送对方。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该房产发生继承、遗赠等法律行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自接受该房产之日起计30天内,持有效证件与抵押权人或其代理人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该房产之变更手续及继接抵押人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条款。
  四、在办理抵押务案、登记或注销及出租、出售抵押物时,抵押权人有权指定代理人(包括律师)代为办理上述各项事宜,抵押人不得提出异议,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
  五、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之一切权益和权力。
  六、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索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如有置疑,需提供有关书面还款凭据,否则不得异议。
  第十七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在争议发生时,各方均有权选择以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港澳或台湾地区,或为该等地区居民,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之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同内抵押权人之权利,以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必须承认本合同同时受该等地区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同内任何规定,在该地区之法律上被认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规定之效力。
  四、本合同适有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等有关规定。
  五、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附则
  一、本合同须由三方代表签字,经公证处公证,并办妥抵押人所购楼宇的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后生效。
  二、本合同内所述之“附表”、“商品房预售契约”及“借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三、本合同用中文书写、壹式六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权人执叁份,抵押人、担保人、公证处各执壹份。
  抵押权人:(盖章)抵押人:(签字)担保人:(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贷款合同书6
  贷款人:
  借款人:
  借款人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增加外汇收入,组建联营(合作)企业,向贷款人申请联营股本贷款。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贷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万元。
  第二条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上。
  第三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限用于借款人与组建(合作)厂的投资股本。
  第四条贷款利率及利息计收: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月息(一个月以30天计算)。
  2、贷款使用期间,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总行调整贷款利率,本合同规定利率将作相应调整。
  3、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季计收,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结息日。
  4、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专用基金存款户中或其他帐户中收取,或由借款人在结息日前三个工作日前将利息汇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
  第五条贷款支用:
  1、本合同所列贷款,借款人应按照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支用,如有改变,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出改变支用时间的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其超过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未支用贷款金额的一部分或全部,应视为自动取消,未支用金额不得再继续支用。
  3、借款人在支用贷款时,应在实际支用日三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有关贷款凭证,贷款人凭以发放贷款。
  第六条贷款的偿还:
  1、本合同项下贷款应按申请书所列还款计划偿还。由于客观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偿还。
  2、借款人以贷款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前利润归还贷款。
  第七条贷款保证:
  1、借款人用企业自有的折旧、生产发展基金及其他企业基金作为还款保证,借款人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扣收。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书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
  第八条违约及违约处理: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中一项或数项时即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按申请书所列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
  2、借款人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所投资的联营企业在贷款期内由于任何原因“关、停、并、转”,或联营(合作)双方中止联营(合作)。
  4、借款人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
  借款人构成前款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按下列条款一项或数项规定处理。
  (1)以书面通知借款人,告知其违约问题,并责成限期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2)对借款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挤占挪用贷款,在本合同规定利率基础上加利息100。
  (3)对借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对逾期部分发的贷款在本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30。
  (4)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全部金额或尚未支用的贷款余额。
  (5)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由贷款人从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扣收,或采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追索。
  (6)向担保人追索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本合同经借款、贷款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在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除由于贷款违约原因外,借款人或贷款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双方未协商一致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3、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合同双方应对本合同作相应的修改、变更或解除。
  第十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项下贷款项目的贷款申请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其所列各条款与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条款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2、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按月提供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稀
  3、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项解决:(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借款人(公章)贷款人(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贷款合同书7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出质人(甲方):
  有效证件号码:
  地址:
  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质权人(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为确保年字第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币别)元整,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甲方对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于年月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元。
  第四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的,应当:
  (一)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二)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七条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九条甲方以债权、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三)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权、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第十条质押登记
  (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二)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质权的实现和消灭
  (一)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质权人有权直接变卖、拍卖质物或将质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质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质权人应采取拍卖的方法处分质物。
  (二)处分质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
  (三)质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质权实现。
  质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的,质权人应将其保存的质物及权利证书交还出质人。
  第十二条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质物,致使质押不能生效的,构成缔约过失,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承担质押担保范围的赔偿责任。
  (二)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质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
  2出质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物。
  (三)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或缔约过失的情况下,出质人负有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质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解除与出质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要求出质人赔偿质权人因出质人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3仅需通知,将出质人在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对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享有的债权与质押担保债权相抵消。
  第十三条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公证费及质物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支付或偿付。
  第十四条权利放弃
  质权人给予出质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按照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和管辖
  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向借款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保证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生效:
  1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2出质人本合同第五条质物清单所列质物交付于质权人。
  本合同一式份,由出质人执份,质权人执份,执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质人(签章):质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电话: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及地点:
  贷款合同书8
  甲方(居间服务人):
  乙方(借款人):
  乙方因借款需要,委托甲方提供居间服务,促成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并据此支付居间费用。现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居间服务事项
  乙方委托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居间服务,促成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取得借款,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取得居间服务费。
  乙方借款金额:万元、借款利息:(月)、借款期限:月。
  第二条居间服务费
  2。1若甲方促成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取得借款,乙方应按照该《借款合同》中借款金额和期限,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居间服务费按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月)支付(服务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2乙方在收到借款人提供的资金后,将居间服务费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居间工作的完成
  3。1甲方促成乙方与出借方签订《借款合同》即为居间工作的完成。
  3。2乙方私自和甲方推荐的出借人或出借人的亲属在本合同期满后的一年内签订《借款合同》,视为甲方提供的居间工作。
  3。3乙方在借款期限内或期限届满以后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再行向出借人借款或延期还款。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标准支付服务费。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4。1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在乙方收到借款后,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居间服务费。
  4。2甲方不得超越乙方授权向出借人作出任何承诺。
  4。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寻找出借人,且及时向乙方报告业务处理情况。
  4。4甲方应遵守乙方所确定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借款期限,当出借人借款利息低于乙方委托的利息时,甲方有权直接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寻找的出借人利息高于本合同约定的利息时,甲方必须征得乙方的同意方可代乙方签订《借款合同》。
  4。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可能影响本合同和促成《借款合同》签订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及时通知甲方。
  4。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4。7甲方有义务在乙方满足借款条件后促成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签订后督促借款到账。
  第五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5。1乙方在借款期限满以后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再行向出借人借款。
  5。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和必要的服务,促成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取得借款。
  5。3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与借款事项有关的真实信息和证件资料。
  5。4乙方有义务对可能影响本合同和促成《借款合同》签订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及时通知甲方。
  5。5乙方有义务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照约定的利息和期限偿还借款本息。
  5。6乙方有义务在《借款合同》存续期间,对发生的个人信息、财务状况、借款用途、本息偿还等重大事项的变更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
  5。7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为尽快促成交易成功,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签署《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
  5。8乙方承诺在借款期间或期限届满以后如需向出借人再行借款或委托他人再行向出借人借款或延期还款,都视为该行为与甲方提供的居间服务有关,并自愿按本合同约定比例支付服务费。
  第六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6。1若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除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费外,还需按服务费的30支付违约金。
  6。2若乙方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拖欠借款本金、利息或利用借款从事违法行为等,导致借款被提前收回的,乙方所支付的居间服务费不得要求退还。
  第七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若因甲方行为导致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借款合同》和取得借款,甲方不得向乙方要求支付居间服务费。。
  第八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居间服务费之日终止。
  第九条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条其他事项
  10。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10。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制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贷款合同书9
  借款方:(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方:银行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其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特向乙方申请万美元(或其它外币)外汇贷款。按照贷款办法和有关规定,业经乙方审查同意,为明确经济责任,特签订本借款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甲方确认向乙方借得现汇万美元(或其它外币),买方信贷万美元(或其它外币)。
  第二条
  借款期限现汇年月。(从第一次用汇之日起到还清本息止);买方信贷年月。按本合同所附的用款计划(略),乙方保证及时提供。如因甲方未按计划用款而造成乙方组织外汇资金的利息损失,甲方按乙方规定支付外汇承担费。
  第三条
  借款利息率为年息,现汇为(或按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浮动利率计息),按月浮动;买方信贷为,按天计算。在借款期间,每半年计息期应计的利息,如甲方未能支付,由乙方直接借记甲方借款帐户内,实行复息计算。由于计息增加的贷款额,不占用贷款额度。
  第四条
  借款使用:在引进的技术设备成交后,应将合同副本送交乙方,甲方委托乙方全权办理进口开证,审单付款等事务。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外汇,不挪作他用,如果发生挪用,其挪用部分,乙方加倍收利息。
  第五条
  借款偿还:甲方在借款期终止日,全部清偿贷款本息。甲方因故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时,由担保单位负责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外汇额度和相应等值的人民币(包括延期偿还的罚息)。对逾期未还的借款部分,甲方同意加付的罚息。
  第六条
  本合同所附的《用汇、还汇计划》和《还汇(款)保证书》及甲方担保单位出具的保函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在法律上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效力。
  第七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借款使用的有关情况、报表、资料,为乙方检查信贷工作提供方便。双方应积极合作,努力促成项目的早日建成投产。
  第八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到期结清本项债权债务时终止。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送(有关单位)备案。
  甲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乙方:银行分行(公章)
  负责人:(签章)
  贷款合同书10
  贷款人(抵押权人):
  法定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抵押人):
  电话:
  住址:
  有效身份证编号:
  借款人为购买(以下称“房产商”)的(以下称“房产”),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贷款币种:
  12贷款最高额为元(大写)整。
  13贷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分期等额归还。
  第二条利率和利息的计算
  21贷款利率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个百分点(libor)。每期计息日的的libor为贷款利率的libor,但每笔放款的第一个计息期的libor为该贷款发放日的libor。libor采用个月浮动。
  22贷款利息以贷款的实际发放天数计收,以360天为一年。
  23结息方式:。
  第三条贷款条件
  31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1)《房产抵押贷款申请书》和《贷款申请人资料》;
  (2)与房产商签订《预购房屋合同正本》或《购房契约》;
  (3)房产商出具的购房预付款的凭证。
  32借款人到贷款人指定银行开立购房专户,今后有关购房费用,均通过该帐户结算。
  第四条提款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根据“预购房合同”规定,当贷款人收到房产商付款通知书后,主动将贷款划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并借记借款人帐户。向借款人发出付款通知书。
  第五条还款
  51借款人应遵照本合同13条款规定,按时偿还。
  52每次还款日前十五天之内,借款人应将本期归还的贷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购房专户。由贷款人在还款到期日,主动在购房专户中扣除其款项,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提前还款
  61借款人如果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必须在三十天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62提前还款只限于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的贷款或下期的还款。
  63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的0。5至1补偿金。
  (1)借款人在贷款不足一年(含一年)内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一补偿金;
  (2)借款人在获得超过一年后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0。5的补偿金。
  第七条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1手续费: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之内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手续费。
  72在购房与贷款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保险、法律手续、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处置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使贷款人遭受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保险
  借款人必须按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保险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13个月,保险单正本须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送交贷款人。
  第九条借款人的保证
  91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金额还本付息。
  92向贷款人提供一切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装和隐瞒事实。
  93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均须负责赔偿贷款人的损失。
  第十条贷款人的责任
  101按合同有关规定,准时提供贷款予借款人。该贷款人以购房者的名义转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的帐户。
  102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付清贷款总额,利息以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将抵押的《房产买卖契约》或《房产权证书》交还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违约及处理
  111下列事项构成违约:
  (1)借款人在付息日、还款日未能或未能足额支付应归还的本金及应付的利息,造成贷款逾期和欠息;
  (2)借款人失去执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发生使得本合同之执行成为违法或不可能;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附件的其他条款。
  112违约的处置:
  (1)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的行为时,贷款人从借款人违约之日起按逾期和欠息金额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
  (2)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和或111(3)的行为时,经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从违约之日起60天内借款人仍不纠正;或借款人发生111(2)行为,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的贷款金额及利息。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需经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贷款人(抵押权人)(盖章):借款人(抵押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贷款合同书11
  抵押人愿将其在建工程作抵押物,以担保债务按期清偿,担保的范围为抵押贷款的本息及罚息,经与抵押权人协商,于年月日在签订本抵押贷款合同。
  一、抵押在建工程状况:。
  1坐落位置:区街路胡同号。开工许可证号。工程设计总面积:m2。
  2建筑结构:。设计层数:。用途:。
  3资金来源:。计划批准文号:。工程总造价:元整。
  4已完成部分:层数。建筑面积平方米。评估现值:元整。
  5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使用年限:。
  6土地面积:。地区类别:。
  7土地使用性质:土地证号:。
  8土地评估现值:元整。
  9在建工程及土地总值:元整。
  二、抵押人将上述在建工程全部部分,抵押给抵押权人,并将在建工程有关要件:计划批件、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开工许可证、交保管。
  三、抵押权人同意在建工程评估现值以内提供贷款。贷熬总额为:(币种:)元整。
  抵押贷款期限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付款方式:
  四、抵押人保证将该款项用于。抵押人同意按本合同所定之贷款利率(年月利率)支付利息。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计息办法,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规定计息。
  五、还款方式:。
  六、双方商定,抵押在建工程的保险事宜按以下第款办理。
  1由抵押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用由抵押人负担,保险凭证交抵押权人保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抵押工程因保险事由毁损灭失时,抵押权人为该保险赔偿金及支配人。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贷款本息和罚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已投保的,填写下列(1)(2)款)
  (1)投保价值:元整。
  (2)保险期限: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双方再另行约定。
  (1)依照法律追回欠款,在欠款尚未追回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对抵押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提出诉讼保全。
  (2)向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抵押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按有关规定依次偿还、若不足清偿贷款本息及罚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若超出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所余部分返还给抵押人。
  七、抵押期内,抵押人必须保证该工程的。安全、完整,正常施工。其贷款的使用应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八、抵押期内,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工程转让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
  九、抵押期内,抵押人必须交纳有关部门对该工程所征收的任何税费,并保障该工程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十、抵押权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给付贷款的,抵押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实际损失。
  十一、抵押人不依约履行本合同任何条款,或逾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以下处置方式:
  十二、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更名,本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变更。
  十三、抵押人还清贷款本息及罚息,并同时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关系即告终止。抵押权人应会同抵押人在十日内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合同注销手续。
  十四、本合同的附件:等,构成本合同的整体。完整的合同整体方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份,抵押双方各执份,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十五、本合同经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鉴证方可有效。
  十六、特约:。
  抵押人(盖章):抵押权人(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贷款合同书12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方向乙方发放贷款,甲乙双方签署此项抵押贷款合同。此《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发放贷款人民币元,乙方用以作为美国投资移民款项。为担保《抵押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能得到按时足额偿还,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处分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现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平等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用于抵押的抵押物(总评估值:人民币元)
  1。1乙方所有的
  1。2评估价:人民币0元。
  根据元
  1。3权属证明:见附录一
  第二条贷款数目及币种
  贷款币种,金额,利率,期限如下:
  币种:人民币
  金额:(小写)年利率:3
  期限:20xx年(贷款实际起止日期以贷款发放日为准)
  第三条抵押担保的方式
  3。1在《抵押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向乙方提供而未获偿还的贷款本息由乙方以抵押物在本合同第四条确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3。2如甲乙双方就《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利率,金额等达成协议变更有关条款,在乙方未能按照变更后的条款履行还款的情况下,甲方就依据变更后的条款,以乙方抵押物在本合同第四条确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3。3倘若作为抵押物的的价值明显低于其目前价值,致其不能抵偿《抵押贷款合同》下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足额抵押财产,如乙方无法在收到甲方通知30天内提供额外抵押资产,甲方有权收取并处置作为抵押物
  第四条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
  具体包括:
  4。1甲方根据《抵押贷款合同》向乙方发放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
  4。2甲方行使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
  第五条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
  5。1抵押期间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贷款合同》项下债权时效届满期间: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代理人保管,乙方及其代理人应妥当保证正常使用。应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乙方不得做出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行为。如发生此类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因恢复抵押物原状或设定新增抵押所花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对在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的限制
  6。1抵押期间,乙方无权擅自以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6。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移,在抵押或以任何其他不适当的方式处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七条贷款发放方式及日期
  7。1甲乙双方正式签署该协议之后15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全部贷款;
  7。2贷款的期限从甲方发放贷款之日开始计算,到乙方归还全部本息截至。贷款期限不超过20xx年。
  第八条贷款本息的偿还
  8。1乙方将以人民币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利息计算方法每半年向甲方支付利息。本合同期满,乙方需要归还全部贷款本金。
  8。2乙方有权利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
  8。3如乙方选择提前归还全部贷款,该贷款合同的有效期将缩短,实际贷款期限的计算公式
  8。4如乙方选择提前归还部分贷款,乙方的贷款数额将随之减少。贷款利息以实际占用资金的数额作为计算之基础。
  第九条利息
  本合同项下贷款,自甲方划拨贷款之日起,按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息,每半年计息一次,计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及12月31日。贷款利息以实际占用资金的天数作为计算之基础。
  第十条贷款使用情况
  在本合同有限期内,甲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想甲方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表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如乙方违背本合同第五条规定,因乙方行为直接危及抵押物,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对甲方抵押权的侵害行为,提供甲方可以接受的其他抵押财产,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12。2如乙方违背本合同第六条规定,乙方擅自处分抵押财产,其行为无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对甲方抵押权的侵害行为,提供甲方可以接受的其他抵押财产,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12。3在发生上述任一项违约情形时,乙方若不能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抵押担保,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抵押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的违约金。若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乙方还需赔偿甲方的所有经济损失。
  12。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与乙方约定的日期和约定的金额将贷款放出,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乙方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12。5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对预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部分,在原利率的基础上每年加收2额外计息。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超过60天,甲方需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书面通知后30天之内仍未归还到期本息,甲方可以对所抵押的进行处分,以市场价卖出股权和分红,收缴贷款金额及所产生的利息,多余部分应当退还乙方。
  12。6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甲方还可以有权收取作为抵押物的。
  第十三条抵押权的实现
  依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处理抵押物所得款项,甲方有权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抵押贷款合同》项下乙方所欠债务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另行追索。
  第十四条抵押权的消灭
  《抵押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时或之前,甲方在《抵押贷款合同》项下向乙方提供的借款本息及费用获得足额的清偿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第十五条使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15。1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按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抵押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名之日起生效,至《抵押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他仪器相关费用全部还清时失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贷款合同书13
  助学贷款是指银行对正在高等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助学贷款。
  甲方:中国银行分行
  乙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局(或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为帮助高等学校中部分在读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经双方协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一、甲方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辖内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二、乙方负责协调地方财政部门、教育部门、银行及学校之间的关系。
  三、乙方负责接收、审核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甲方。
  四、乙方将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于每年月日前存入在甲方开立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专户”,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
  五、甲方须于每季度日前向乙方提供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分期限贷款余额、利息金额、50利息贴息额。
  六、乙方负责依据甲方实际发放的助学贷款额,经审核无误后,于每季度日前向甲方划转贴息经费。
  七、甲、乙双方分别在本系统对当年安排的助学贷款实际发放额和户数进行统计,并由双方共同核对确认。
  八、甲、乙双方应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计划安排情况、发放和收回情况、贴息款的划付情况、借款人的用款情况及毕业分配情况等进行及时沟通。
  九、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国家助学贷款运作中出现的问题。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全部助学贷款收回后终止。
  十一、双方订立的其他事项
  1。
  2。
  3。
  4。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贷款合同书14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方因经营生意缺乏资金,乙方同意将自有房产为甲方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现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银行贷款的本金为万元,乙方同意将坐落在(房产证号,地号为甲方向银行抵押贷款提供担保。
  二、甲方向银行贷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该时间段内乙方不得将上述房地产再用于为本人或第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或转让。
  三、因乙方为甲方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贷款本息由甲方负责归还。
  四、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乙方应根据甲方及银行要求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以利于甲方办理贷款。
  五、因乙方为甲方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造成乙方使用、处分该房产所带来的收益受到一定的影响,甲方同意付给乙方每月万元的有偿使用补偿款。该款从银行发放贷款当月开始计算,每季度末结算一次。
  六、如果甲方未能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或未及时支付有偿使用补偿款,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损失。
  七、丙方为本协议中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的责任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款、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2年。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并从乙方向银行提供房产抵押担保手续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订立协议人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年月日
  贷款合同书15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年零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贷款时间贷款金额
  第一期年月底前元
  第二期年月底前元
  第三期年月底前元
  2、还款分期如下:
  归还期限还款时间还款金额还款时的利率
  第一期年月底前元
  第二期年月底前元
  第三期年月底前元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6、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消工程建设等设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公章)
  借款方:(公章)
  保证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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