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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合同

2月2日 碧落盟投稿
  货物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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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买卖合同集锦15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货物买卖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货物买卖合同1
  买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卖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下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
  第二条产地:
  第三条数量:
  第四条商标:
  第五条价格:
  第六条包装:
  第七条付款条件:买方于签订合同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总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载重吨船来说,每天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市用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卖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签约日期:
  货物买卖合同2
  买方:
  地址:
  传真:电话:
  卖方:
  地址:
  传真:电话:
  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买方同意购买且卖方同意出售下列商品并遵守所列各项条款。
  1。描述
  项目
  商品名称、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具体技术细节见附件“a”
  包装
  保险和货物重量
  港(airport)到岸价总金额:
  2。原产国和制造商名称
  3。包装
  包装在结实的新木箱或纸箱里,适合远距离的海运包裹邮递空运和气候的变化,能防护野蛮装卸、潮湿、雨淋、腐蚀、震动和冷冻。
  买方将对由于包装不适当造成的任何货物损坏、缺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负责;也对由于不充分或不适当的包装和保护措施所引起的锈蚀负责。随箱应装运一整套有关的服务和操作说明。
  4。唛头
  卖方用不褪色的油漆在每一个外包装的四周写上箱号、毛重、净重、尺寸、合同号、目的港、收货人编号和下列文字:“防止潮湿”,“轻拿轻放”,“此端向上”,提升位置,重心和唛头。唛头为:
  5。装船时间
  6。装货港
  7。目的港
  8。保险
  在cif条款下,由卖方办理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保险额为发票金额110的一切险。
  9。付款
  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买方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开出一个由北京银行为付款行,以卖方为受益人,全部发货金额的不可撤消信用证。此信用证在卖方向开证行出示即期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00)以及在条款10中所列装运文件时即有效。付款将由开证行在被提示上述汇票和文件时通过电汇或航空汇款向卖方付出,此信用证在装船期后的15日内有效。
  10。文件
  (1)提单空运单:
  a)在海运条件下:
  3份原始海运提单,注明:“运费先付(cif和f)”、合同号、唛头、空白背书,并写明完整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以通知买方。
  b)在空运条件下:
  一份原始和一份复印的空运单,注明“运费先付(cif和f)”、合同号、唛头,指定给买方。
  (2)5份正本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在多于一个唛头时,发票应分开打印),按照相关合同写出明细。
  (3)由厂商供货商确认的2份正本和2份复印的装箱单,注明:重量、装箱件数和相应发票的日期。
  (4)2份由厂商供货商确认的质量、数量说明书。
  (5)1份发给买方通知发货详情的传真的复印件。除此之外,卖方将在发货后7天内,将整套上述文件用空邮的方式直接寄给买方。
  (6)在cif条款下,1份正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以及2份复印件,按发票金额的110保全险(allrisks)。
  (7)如果必要的话,一份由政府出具的出口许可证复印件。
  (8)一份正本、两份复印的原产地证明。
  (9)文件的数量和内容一定是完整和正确的。如果由于卖方没有提供上述的文件造成买方不能及时清关和提货,全部损失由卖方负担。买方的姓名和完整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必须打印在提单或空运单上,否则,卖方将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所有文件的拷贝件要寄给:喀土穆和北京办公室。
  11。装运
  在cfrcif条款下:
  a。卖方负责将货物在装运期限内从装运港运到目的港。不允许转船。一旦发生转船,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全部由卖方承担。不允许仓面装载。装载货物的船只不允许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国旗。货船船龄不能超过15年。
  b。如果货物用空运包裹方式邮递,卖方将于条款5所列装船期前30天,用传真通知买方条款12(1)内容。卖方在发运货物以后当即按条款12(2)规定通知买方,以使买方安排保险和及时办理清关手续。
  12。装船通知
  (1)卖方为了以下目的(a、b、c)将于合同条款5中列明的装船日期前40天,用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数、毛重、尺寸和在装运港就绪的日期。如果任何一箱的。总量超过9公吨、尺寸范围达到或者超过12米长,2。7米宽,3米高,卖方需要在装运前50天通知买方这些数据。如果有易燃和危险物品需要标明。
  a。在条款9中的lc付款条件下,开出一个信用证。
  b。为了使买方在收到上述通知时能安排好其国内运输,如果重量和尺寸超过此条款(1)中的规定时,买方将要求采取措施以适合买方进行内陆运输。
  c。如果卖方没有履行上述规定,全部损失由卖方承担。
  (2)卖方在完成货物装运后,立即用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数量、箱数、发票价值、毛重、船名、开船日期、提单号(海运时)或空运单、航班号以及估计到货日期等等。如果有易燃或危险品,应将其明细一起标明。由于卖方没及时通知造成买方没有及时办理保险和清单事宜,全部损失由卖方负责。
  13。技术文件
  14。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其产品是用最好的材料、先进的技术制造、全新且没有使用过,完全符合本合同的质量、性能和规格要求,与技术手册相一致。质保期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算18个月,或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的验收合格证明有效后算12个月。
  15。检验
  (1)在交货以前,制造方将按条款10(4)的要求,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做一准确、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书,证明该商品与合同条款相符。这些证明将形成交给付款议付的文件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不被认为是最终结果。制造方试运行的结果和细节必须作为质量证明的附件出现。
  (2)当商品到达现场以后,买方将申请苏丹商品检验局对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作一个初步检验,并作出检验报告,如果商检局发现有规格和数量或者两者都不符的地方,除非责任是保险公司或运输公司的,买方将在商品现场检验之后30天以内有权拒收商品或向卖方索赔。
  (3)如果商品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条款14所列的质量保证期内,由于任何原因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买方将安排由商检局进行检验,并有权向卖方索赔。
  16。索赔
  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90天内,除非保险公司或船主负有责任,如果发现有质量、规格或数量有与合同条款不符之处,买方将有权进行索赔,更换货物或索赔损失、所有的费用(如商检费、运还和运回替换货物、保险费、仓储和装卸费用等)将由卖方承担。对于质量,卖方将保证:从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18个月内,如果由于该设备由内在缺陷、制造材料不合格或做工低劣,买方将立即书面通知卖方。
  检验证明将作为索赔的基础。卖方对于买方的索赔,有责任迅速排除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商品或根据损坏的程度降价)。如果有必要,将由卖方承担费用买方自行排除缺陷,如果卖方在收到前述索赔一个月内不能回答买方,索赔将被认为已被卖方接受。
  17。不可抗力
  对于在生产过程或装船或转船过程中发生的不可抗力(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由双方认可的事件)引起的延误船期或不能交货,卖方将不负任何责任。卖方将迅速通知买方上述发生的一切,并在从那以后的14日之内空邮一份由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运输货物。如果事故持续超过10周,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18。迟交货和罚款
  如果卖方没有按合同要求及时交货,除非是合同款17的不可抗力引起的,买方在卖方同意付罚金(经付款行从货款中扣除)的条件下同意延迟交货,罚款总数不超过交货全部金额的10,每延迟交货1天罚货款的1。如果超过合同交货期10天后卖方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取消合同,不管合同是否被取消,卖方仍要不推迟地交纳前述罚款。
  19。仲裁
  与此合同有关的所有争端及其执行将通过谈判友好地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案例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公布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将在北京进行,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既不能诉诸法庭,也不能向其他机构要求修改决定,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
  20。合同的生效
  合同从双方签字日期起生效。
  21。售后服务
  卖方要提供补口材料和售后服务。
  22。特殊条款
  兹证明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共同签署,双方各保留一份正本。
  本合同的附件都将被视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
  买方:
  年月日
  卖方:
  年月日
  货物买卖合同3
  买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卖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
  第二条产地:
  第三条数量:
  第四条商标:
  第五条价格:
  第六条包装:
  第七条付款方式:(以时间为条件)
  第八条运输:(是否要保险)
  第九条定金:(不得超过总金额的20)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
  卖方向买方提供:
  1提货单;
  2发票(vat);
  3使用说明书;
  4保修单;
  5其他单据。
  第十一条装运通知:(用传真方式?)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保密?)
  第十三条供货时间:(与付款联系?)
  第十四条违约金:(延期费?)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水灾地区?)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约定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市用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买方:
  代理人:
  卖方:
  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货物买卖合同4
  买方:(下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卖方:(下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
  2。品种:
  3。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4。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照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附件略)。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
  2。计量单位和方法:。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自行约定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包装材料由谁供应,包装费用的负担)。
  第四条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3。运输方式:(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
  4。保险:(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第五条验收
  1。验收时间:
  。
  2。验收方法:
  (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
  3。验收标准:
  ;
  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
  5。验收如发生争议,由检验机构按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六条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总价:(明确币种及大写)。
  2。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
  货款的支付方式:;
  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3。预付货款:(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需要预付货款及金额、预付时间)。
  第七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7)其它约定:。
  第十一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6)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货物的,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8)其它:。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其它事项
  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份,送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货物买卖合同5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释如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必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货物、支付货款的协议。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和划分方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划分为若干类型。如就从当事人所在国的角度划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将其分为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对我国当事人来说,进口合同就是为购进外国商品而签订的合同;而出口合同就是为把我国的商品销往国外而订立的合同。此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可依其他标准加以划分,如依交货地点的不同划分为内陆交货合同、启运地交货合同、目的地交货合同,又如依合同当事人运用的国际贸易术语的不同,分为fca合同、fob合同、cif合同等等。
  虽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根据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种,但无论分类如何,它们总有许多共同性,这也就决定种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应具备一些基本条款(也可称为必要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有:
  1。合同各方即介绍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如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
  2。标的物条款也就是指特定的合同货物,是当事人双方买卖的对象。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牌号、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等。这一部分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在具体合同中往往要分为许多详细的内容,对于我国当事人,在签订进口合同中尤其要注意详细说明货物的这一部分条款,从而避免在收货这一问题上处于不利地位。
  3。价格条款这是对外签订国际货物合同的又一核心问题,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的货币和标明交货地点的价格术语。
  4。交货条款通常规定合同标的物交付的期限(多是定于年月日)以及交付的地点(如目的港、装运港等)和方式(以陆运、海运、或其他方式)。
  5。支付条款主要说明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6。商检条款规定检验权、检验时间、地点、检验的机构、证书以及检验的方法、标准等,有时还需规定复验权和复验的期限、机构等。
  7。不可抗力与免责规定不可抗力及免责的范围及法律后果。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说明履行合同出现争议时有关索赔的提出,以及争议应如何解决,一般多以仲裁方式解决,而当时就要明确仲裁地点、机构、适用的法律、仲裁的效力等问题。
  9。合同的文字及效力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涉及中外双方当事人,因此多以中、英两种文字签订,而且多规定近两种文字有同等效力。
  (二)有关条款的解释与说明
  1。价格条件
  价格条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内容。而在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确定价格条件时多用国际贸易术语,这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节省交易时间和费用,减少合同纠纷。因此,在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当事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术语。
  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90)有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义务由小到大分为四组。e组为发货,f组为运费未付,c组为运费已付,d组为货到。而在我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最常用的有两种:fob与cif,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两种术语。
  (1)f。o。b合同条件
  f。o。b。即freeonboard。又称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或离岸价格条件。根据fob,卖方要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买方则必须从货物装船越过自己船舷时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这一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而且这一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2)c。i。f。合同条件
  cif即costinsuranceandfreight也称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条件或到岸价格条件。根据这一术语,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以及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唛头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而且卖方要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在这里,买方要注意,根据该术语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别。另外,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且该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上述可以看出,国际贸易术语不仅含有价格条件,而且涉及装运条款及风险转移等内容,所以在订立国际货物负责合同中使用这些术语时一定要弄清其具体含义,以避免因此而遭受损失。
  2。支付条款
  在支付条款中最主要的。也是最复杂的问题就是支付方式的确定。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支付方式有:汇款(remittace),它包括票汇(dd)、信汇(mt)及电汇(tt)三类。托收(collec
  tion)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类,而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dd)和承兑交单(da)两种。一般来说,承兑交单的风险比付款交单的风险要大,因此,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这一问题。信用证(lc)。这一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运用较多,而且因其引入银行信用,所以对卖方来说是最安排迅捷的方式。信用证也有许多类,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开立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另外,当事人双方为统一认识,还可以在这一条款中设定依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第400号出版物)进行解释。
  3。合同适用的法律
  关于合同适用的法律的问题,是所有涉外经济合同都要涉及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原则上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而当事人来作选择时,应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涉外经济合同,也不例外地运用该原则。而根据这一原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则一定要注意选择自己较熟悉,并且对自己较有利的法律。另外,由于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而且我国也已加入了该公约,所以我国当事人在与其他缔约国的当事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也可以协议适用该公约。
  货物买卖合同6
  买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卖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位
  第二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的港
  第六条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陆路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唛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第九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及装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计。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运输公司。
  。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装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2。卖方在装船后10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运输公司。
  3。银行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金额为。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十五、十八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
  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方承担,一切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方承担。
  第十一条装运条款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吨,长米,宽米,高米,卖方应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装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30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31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5。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6。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二条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
  。基础设计图。
  。接线说明书、电路图和气液压连接图。
  。易磨损件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零备件目录。
  。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2。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后60天内,向买方或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第1款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货款。
  第十三条保质条款
  卖方保证货物系用上等的材料和一流工艺制成、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检验条款
  1。卖方制造厂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证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
  2。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买方须申请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如果商检局的检验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到港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提出索赔。
  3。如果发现货物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合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保证期内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的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商检证书向卖方索赔。
  4。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须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限天。
  第十五条索赔
  1。卖方对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负有责任且买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在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理赔:
  。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买方因退货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他必要的费用。
  。按照货物的质量低劣程度、损失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的金额将货物贬值。
  。用符合合同规定、质量和性能的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
  2。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应按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期限相应延长。
  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或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条仲裁
  双方对执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执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按()项仲裁。
  (1)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2)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仲裁期间,双方须继续执行合同中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延期和罚款
  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者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在议付行付款时扣除,但罚款总额不超过延期货物总值的5,罚款率按每星期0。5计算,少于7天者按7天计。如果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10个星期时,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尽管取消了合同,但卖方仍须立即向买方交付上述规定罚款。
  第十九条附加条款
  。
  。
  。
  。
  本合同由双方于年月日在市用文签署。正本一式份,买卖双方各执份。本合同以下述第()款方式生效。
  1。立即生效。
  2。合同签署后天内,由双方确认生效。
  买方:签名:
  卖方:签名:
  签署日期:年月日
  货物买卖合同7
  编号:
  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买方: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兹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买下列货物:
  1关于进口家具、油画等货物的具体信息:
  品名
  规格
  质量
  数量
  金额
  家具
  油画
  1。原产地:意大利
  2包装:用结实的木箱包装,应适宜长途(海上)运输,。
  3装运期限:
  4装运口岸:
  5目的口岸:
  6保险:由卖方负责投保至为止的险,费用由方承担。
  7运输:由卖方负责订船并将货物装船,货物运至中国港,卖方负责办理相应的运输手续,费用由方承担。
  8装运条件: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船只、装船日期及时通知买方。
  9付款情况:买方已经于年月日将上述货物货款共计(元)支付给卖方,买方已经先行履行了付款义务。
  10单据:在卖方将货物装船后,应将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办理报关手续的文件及时邮寄给买方。
  11质量保证:货物质保期为年。
  12品质与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争议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载。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盖章)
  代表人:
  买方:(盖章)
  代表人:
  年月日订立
  货物买卖合同8
  买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卖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
  第二条产地:
  第三条数量:
  第四条商标:
  第五条价格:fob
  第六条包装:
  第七条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载重吨船来说,每天u。s。d。。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市用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卖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签约日期:年
  货物买卖合同9
  合同编号:
  买方:卖方:
  买方经办人:卖方经办人:
  买方EMail:卖方EMail:
  合同签定地点:用户编码:
  合同签定时间:合同编码:
  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产品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到货期、单价及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合同总金额
  2。产品验收
  质量标准:产品验收质量标准按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标准执行。
  对于卖方出售给买方的货物卖方保证:均为上述标明的原厂家生产或原厂家认可的产地制造的产品。均不得有曾使用过的产品、残次品、不合格产品。
  买方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在收到货物后天内应及时向卖方反映,并发给卖方对产品质量质疑的书面意见,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及时与生产厂方联系,并负责最终妥善解决。
  3。交货地点:买方填写
  4。发运方式及运输。
  保险的价格计算:
  买方选择发运方式:
  特快专递:小于等于克元,杂费元,共计元(起价)。以后每超过克再加元。
  航空快递:小于等于克元,杂费元,共计元(起价)。以后每超过克再加元。
  平邮包裹:小于等于千克元,杂费元,共计元(起价)。以后每超过千克再加元。
  航空运输:小于等于千克元,杂费,共计元(起价)。以后每超过千克再加元。
  铁路快运:小于等于千克元,杂费元,共计元(起价)。以后每超过千克再加元。
  以下小件产品的参考收费标准不按以上收费标准计算:
  每件包裹重量在千克左右的贵重IC:如,等元个(块)
  每件包裹重量在千克左右的配件:,,等元个(块)
  每件包裹重量在千克左右的配件和小设备:板,,等元个(块)
  注意上述收费不包括包装费、保险费。
  买方选择投保金额:
  买方要求按所填的投保金额上保险人民币:元
  保险费率按(特快专递)(航空快递)(平邮包裹,航空运输,铁路快运)
  5。包装方式。
  买方选择包装方式:
  厂家原包装(或供方散包)加邮局硬纸盒包装:小于等于克货物包装费元;
  小于等于千克货物包装费元;
  小于等于千克货物包装费元;
  小于等于千克货物包装费元。
  厂家原包装(或供方散包)加定制木箱包装:小于等于克货物包装费元;
  小于等于千克货物包装费元;
  小于等于千克货物包装费元;
  小于等于千克货物包装费元。
  6。汇款方式。
  买方选择:
  银行电汇邮政汇款在线支付信用卡支付。
  (1)银行电汇:(2)邮局汇款: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收款人:
  银行帐号: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3)在线支付:
  单位名称:(4)信用卡支付: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一卡通:
  银行帐号:收款人:
  7。付款方式
  预付款支付方式:
  卖方与生产厂家落实货源后,买方按上述合同总金额的(即元)在合同签字后日内(即年月日之前)汇出预付款给卖方,如买方在合同签字后7日内未发出预付款,买方需供方重新确认。
  所剩余款支付方式:
  买方按照上述到货期期限终止日提前15天向卖方支付所剩余款。买方可选择一次性付清余款或分两次付清余款(与下一条款发货时间买方选择一次全部交货或分两次交货相对应)。
  一次性付清所剩余款时间:年月日
  一次性付清所剩余款金额:元
  分两次付清所剩余款,第一次交付余款时间:年月日
  第一次交付余款金额:元
  第二次交付余款时间:年月日
  第二次交付余款金额:元
  8。发货时间
  买方选择:卖方在收到买方全部货款后7个工作日内发货。一次全部交货。
  由于到货期分散时间较长,按照买方要求先到的货先交货,共分两次交货:
  第一次交货时间:卖方在收到此批所剩全部余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发货,交货内容:序号数量、序号数量、序号数量;
  第二次交货时间:卖方在收到此批所剩全部余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发货,交货内容:序号数量、序号数量、序号数量。
  9。违约责任
  卖方责任:买方付清余款后,卖方如未能按期交货,卖方保证在买方认为有必要终止采购后应无条件退款。
  如因不可抗力或无法控制的原因使交易无法按期完成,或在网上网站因各种无法控制的原因丢失了有关的信息、记录等情况发生时,由此而造成交货期延误,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除以上情况之外,由于卖方工作失误而给买方造成交货期延误的情况发生时,卖方应与买方协商,对给买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与赔偿,但对买方的任何间接损失卖方不予赔偿。
  买方责任:买方保证按上述付款日期及时交付货款,如未能及时交付货款,由此而给卖方造成延期交货的情况发生,应由买方承担全部责任。
  如买方未能按照上述时间付款,经卖方多次催交货款(一般情况下,在各次交款日期前一个工作日和延误交款日期后一周,一月,三月,六月,卖方会向买方发出催交货款通知书。注:如卖方未按上述日期发出催交货款通知书,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买方仍未及时付款,至使拖交货款达个月以上的情况发生时,由此而给卖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全部责任。
  10。其它条款
  合同编码:。买方汇款时请注明合同编码。
  合同附件共计份,指买方填写的确认回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同样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生效期:自买方付款到账后即日生效,至本合同各项条款全部执行完毕时截止。
  如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如协商未果,按国家《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买方:
  公司注册地址:
  邮编:
  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纳税人登记号:
  买方代表签名:
  卖方:
  公司注册地址:
  邮编:
  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纳税人登记号:
  买方代表签名:
  货物买卖合同10
  日期:
  中国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一、商品品名:
  二、数量:吨
  三、规格:
  四、价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交货期
  年
  第1季度吨
  第2季度吨
  第3季度吨
  第4季度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装船口岸:港。
  七、目的口岸:港口。
  八、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单据
  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发票四份;
  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
  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附注
  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本合同的执行由开立信用证。
  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买方:
  地址:
  地址: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传:
  电传:
  签订时间:
  货物买卖合同11
  合同号:
  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电话:
  卖方:
  地址:
  电话:
  买方:
  地址:
  电话:
  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买方购进,由卖方出售下列商品,订立本合同:
  1。品名及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2。合同总值:
  3。包装:
  4。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5。唛头: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装运期限:
  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分割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到卖方。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15天在到期。
  10。装运单据:卖方应提供下列单据。
  (1)已装船清洁提单;
  (2)发票;
  (3)装箱单;
  (4)保险单。
  11。装运条件:
  (1)载运船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索赔:卖方同意受理因货物的量、数量和(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异议索赔,但卖方仅负责赔偿由于制造工艺不良或材不佳所造成的量不符部份。有关安装不当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赔或损失,卖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赔异议必须提供有名的、并经卖方认可公证行的检验报告。有关量方面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个月内提出,有关数量和(或)规格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0天内提出。一切损失凡由于自然原因或属于船方或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者,卖方概不受理。如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信用证开出,或者开来的信用证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在接到卖方通知后,不能按期办妥修正,卖方可以撤销合同或延期交货,并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13。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他有关机构所出具的证明。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方负担。
  15。其他:对本合同之任何变更及增加,仅在以书面经双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前,无权将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自本合同签订后,以前有关本批交易的函电均作为无效。
  16。备注:
  买方:卖方:
  注:经买卖双方以电传或电报谈妥条件,议定合同货物品、数量、交货期及价格等,尔后由卖方书就售货合同,正式签约后作为成交的依据。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货物买卖合同12
  合同号:
  日期:
  地点:
  买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卖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第二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的港
  第六条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妥善所致之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唛头
  卖方必须用不褪色的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轻放、“保持干燥”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第九条保险
  在条款下:
  由卖方出资按发票金额投保。
  在条款下: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买方在装运期前天,通过中国银行开立由买方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计。该信用证在中国银行行收到下列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情况下,则按分运比例承付
  )。
  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运费已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字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已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装运后即刻发给买方的已装运通知电报电传附本一份。
  在条款下:
  全套按发票金额的投保的保险单。
  ()卖方在装运后天内,须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除外),一份寄给买方,两份寄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中国银行在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由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在天内,承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金额为。
  ()按本合同第条和条,规定买方在付款时有权将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货物罚款扣除。
  ()所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应由买方承担,所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装运条件
  ()卖方必须在装运前四十天向买方通知预订的船名及其运输路线,供买方确认。
  ()卖方必须在装运前二十天通知买方预计发货时间,合同号,发票金额,发运件数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码。
  ()卖方必须在装船完毕后四十八小时内,以电报电传方式向买方通知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和启运日期。
  ()如果任一单件货物的重量达到或超过吨,长米,宽米,高米,卖方须在装船期前天向买方提供份详细包装图纸,注明详细的尺码和重量,以便买方安排内陆运输。
  ()在条款下:
  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按条第()款执行,以致买方未能将货物及时保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在目的港卸货和内陆运输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十二条技术文件
  ()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一份必须随每批货物一同包装发运:
  基础设计图。
  接线说明书,电路图,气液压连接图。
  易磨损件的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零配件目录。
  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此外,在签订合同天内,卖方必须向买方或最终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款()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货款。
  第十三条保质条款
  卖方必须保证所供货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流工艺制造,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必须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
  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检验
  ()卖方制造厂商必须在交货之前对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进行精确全面的检验,并签发质量证明书,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必须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
  ()在货物抵达目的地港之后,买方须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如果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抵达
  目的港后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索赔。
  ()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条所述保证期内被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适当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应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天。
  第十五条索赔
  ()如果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负有责任,且买方在本合同第条第条规定的检验和质量保证期之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须按下列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索赔:
  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因退货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费以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它必要费用。
  按照货物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金额将货物贬值。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新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及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的延长。
  ()若卖方在收到买方上述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如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按照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时间作相应的延长。
  ()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和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天内将主管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一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条仲裁
  ()凡由于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可诉诸仲裁。
  ()仲裁应提交中国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程序仲裁,也可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仲裁机构另有裁定者除外。
  ()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合同其它条款。
  第十八条延期和罚款
  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事故之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议付行在议付时扣除,但是罚款额不得超过货物总值的。罚金率按每星期计算。不足一星期者按一星期计。如果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十星期,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撤销了合同,卖方仍须向买方立即支付规定罚款。
  第十九条附加条款(如果上述条款与下列附加条款不符,将以后者附加条款为准)
  此鉴:
  本合同由双方于年月日用文签署,原本一式份,买卖双方各执份。合同以下述()款为生效方式:
  ()立即生效。
  ()合同签署后天内,由双方交换确认书后生效。
  ()
  买方:卖方:
  签名:签名:
  货物买卖合同13
  合同号:
  买方:卖方:
  电话:电话:
  按本合同条款,买方同意购入,卖方同意出售下述产品,谨此签约。
  1。品名、规格:单位:数量:
  单价:总价:总金额:
  2。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3。包装:
  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护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4。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5。装运日期:
  6。装运港口:
  7。卸货港口:
  8。保险: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9。支付条件:
  分下述三种情况:
  (1)采用信用证:买方收支卖方交货通知〔详见本合同条款11〕
  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受益人的与装运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付以支付(电汇或航邮付)。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提交给买方进行托收。商业合同是一种通用合同。在国际贸易中,若双方对合同货物无特殊要求的条件下,一般采用商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3)直接付款: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10。单据:(1)小海运: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2)空运: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项目”寄交买方。(3)航邮:航空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若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此外,货发10天内,买方将上述单据(第5条除外)航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11。装运:(1)f。o。b。条款: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电报:),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其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e。货物超过船舷并未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超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2)f条款下: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期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12。装运通知: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船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致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买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13。质量保证: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14。索赔: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那些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卖方担保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证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降价处理。
  15。不可抗力: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16。合同延期和罚款: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17。仲裁:凡涉及本合同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可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暂定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在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载也可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
  18。附加条款:本合同原本两份。经双方签字,各执一份,仅此声明。
  卖方:买方: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日期:
  货物买卖合同14
  合同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买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卖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第二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的港:。
  第六条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唛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第九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或装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计。银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f装运后即刻通知买方启运日期的电报电传副本一份。
  (2)卖方在装船后10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公司。
  (3)银行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金额为。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15、18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
  (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一切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装运条款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货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30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31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5)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6)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二条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
  a基础设计图。
  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和气液压连接图。
  c易磨损件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d零备件目录。
  e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2)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后60天内,向买方或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1)款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货款。
  第十三条保质条款
  卖方保证货物系用上等的材料和一流工艺制成,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检验条款
  (1)卖方制造厂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证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
  (2)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买方须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如果商检局的检验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到港后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提出索赔。
  (3)如果发现货物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13条所规定的保证期内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商检证书向卖方索赔。
  (4)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须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限天。
  第十五条索赔
  (1)如果卖方对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负有责任且买方按照本合同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在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理赔:
  a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买方因退货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它必要的费用。
  b按照货物的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的金额将货物贬值。
  c用符合合同规定规格、质量和性能的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
  (2)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应按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期限相应延长。
  (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或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一百二十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条仲裁
  (1)双方对执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执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则可诉诸仲裁。
  (2)仲裁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也可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
  (3)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4)仲裁期间,双方须继续执行合同中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其它条款。
  第十八条延期和罚款
  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者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在议付行付款时扣除,但罚款总额不超过延期货物总值的5,罚款率按每星期05计算,少于七天者按七天计。如果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十星期时,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尽管取消了合同,但卖方仍须立即向买方交付上述规定罚款。
  第十九条附加条款
  。(如果上述任何条款与下列附加条款不一致时,应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条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由双方于年月日用文签署。原本一式份,买卖双方各执份。本合同以下述第款方式生效:
  (1)立即生效。
  (2)合同签署后天内,由双方确认生效。
  (3)。
  买方(签字):卖方(签字):
  货物买卖合同15
  买方:卖方:
  买方经办人:卖方经办人:
  买方email:卖方email:
  合同签定地点:用户编码:
  合同签定时间:合同编码:
  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产品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到货期、单价及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合同总金额:
  序号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及规格单位数量到货期单价(人民币金额(人民币
  )(单位:元))(单位:元)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运费费用:
  包装费用:
  运输货物保险费用:
  合同总金额(大写):合计(小写):
  2、产品验收
  质量标准:产品验收质量标准按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标准执行。
  对于卖方出售给买方的货物卖方保证:均为上述标明的原厂家生产或原厂家认可的产地制造的产品。均不得有曾使用过的产品、残次品、不合格产品。
  买方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在收到货物后天内应及时向卖方反映,并发给卖方对产品质量质疑的书面意见,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及时与生产厂方联系,并负责最终妥善解决。
  3、交货地点:买方填写
  4、发运方式及运输、
  保险的价格计算:
  买方选择发运方式:
  特快专递:小于等于200克20元,杂费10元,共计30元(起价)。以后每超过200克再加10元。
  航空快递:小于等于500克20元,杂费10元,共计30元(起价)。以后每超过500克再加10元。
  平邮包裹:小于等于1千克20元,杂费10元,共计30元(起价)。以后每超过1千克再加10元。
  航空运输:小于等于45千克40元,杂费20元,共计60元(起价)。以后每超过1千克再加10元。
  铁路快运:小于等于5千克40元,杂费20元,共计60元(起价)。以后每超过1千克再加10元。
  以下小件产品的参考收费标准不按以上收费标准计算:
  每件包裹重量在0。2千克左右的贵重ic:如内存,cpu等40元个(块)
  每件包裹重量在0。5千克左右的配件:显卡,声卡,硬盘等60元个(块)
  每件包裹重量在1千克左右的配件和小设备:主板,光驱,数码相机等100元个(块)
  注意上述收费不包括包装费、保险费。
  买方选择投保金额:
  买方要求按所填的投保金额上保险人民币:元
  保险费率按1(特快专递)0。5(航空快递)0。3(平邮包裹,航空运输,铁路快运)
  5、包装方式:
  买方选择包装方式:
  厂家原包装(或供方散包)加邮局硬纸盒包装:小于等于200克货物包装费20元;
  小于等于0。5千克货物包装费25元;
  小于等于1千克货物包装费30元;
  小于等于45千克货物包装费40元。
  厂家原包装(或供方散包)加定制木箱包装:小于等于200克货物包装费40元;
  小于等于0。5千克货物包装费50元;
  小于等于1千克货物包装费60元;
  小于等于45千克货物包装费80元。
  6、汇款方式:买方选择:
  银行电汇邮政汇款在线支付信用卡支付
  (1)银行电汇:(2)邮局汇款: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收款人:
  银行帐号: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3)在线支付:
  单位名称:(4)信用卡支付: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一卡通:
  银行帐号:收款人:
  7、付款方式:预付款支付方式:
  卖方与生产厂家落实货源后,买方按上述合同总金额的50(即元)在合同签字后7日内(即年月日之前)汇出预付款给卖方,如买方在合同签字后7日内未发出预付款,买方需供方重新确认。
  所剩余款支付方式:
  买方按照上述到货期期限终止日提前15天向卖方支付所剩余款。买方可选择一次性付清余款或分两次付清余款(与下一条款发货时间买方选择一次全部交货或分两次交货相对应)。
  一次性付清所剩余款时间:年月日
  一次性付清所剩余款金额:元
  分两次付清所剩余款,第一次交付余款时间:年月日
  第一次交付余款金额:元
  第二次交付余款时间:年月日
  第二次交付余款金额:元
  8、发货时间:买方选择:卖方在收到买方全部货款后7个工作日内发货。一次全部交货。
  由于到货期分散时间较长,按照买方要求先到的货先交货,共分两次交货:
  第一次交货时间:卖方在收到此批所剩全部余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发货,交货内容:序号数量、序号数量、序号数量;
  第二次交货时间:卖方在收到此批所剩全部余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发货,交货内容:序号数量、序号数量、序号数量。
  9、违约责任:卖方责任:买方付清余款后,卖方如未能按期交货,卖方保证在买方认为有必要终止采购后应无条件退款。
  如因不可抗力或无法控制的原因使交易无法按期完成,或在网上网站因各种无法控制的原因丢失了有关的信息、记录等情况发生时,由此而造成交货期延误,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除以上情况之外,由于卖方工作失误而给买方造成交货期延误的情况发生时,卖方应与买方协商,对给买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与赔偿,但对买方的任何间接损失卖方不予赔偿。
  买方责任:买方保证按上述付款日期及时交付货款,如未能及时交付货款,由此而给卖方造成延期交货的情况发生,应由买方承担全部责任。
  如买方未能按照上述时间付款,经卖方多次催交货款(一般情况下,在各次交款日期前一个工作日和延误交款日期后一周,一月,三月,六月,卖方会向买方发出催交货款通知书。注:如卖方未按上述日期发出催交货款通知书,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买方仍未及时付款,至使拖交货款达个月以上的情况发生时,由此而给卖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全部责任。
  10、其它条款:合同编码:。买方汇款时请注明合同编码。
  合同附件共计份,指买方填写的确认回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同样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生效期:自买方付款到账后即日生效,至本合同各项条款全部执行完毕时截止。
  如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如协商未果,按国家《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买方:卖方:
  公司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地址:
  邮编:邮编: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纳税人登记号:纳税人登记号:
  买方代表签名:卖方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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