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作为担保法中比较常见和常用的合同内容,要实现使它能达到法律上的效力就需要注意在签订时的一些注意事项。签订质押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下面,小编为您带来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2021年权利担保合同范本【完整版】 出质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保障年字第号借款合同能够全面按期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质押合同。 第一条定义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金额为万元的年字第号借款合同。 “公路”是指至段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收费权”是指出质人对公路享有收取和处分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收费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享有的公路的收费权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借款人借款的担保。 “质权人监管”是指质权人派员监督收费,督促出质人将其收费收入存入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直至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 风险告知: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附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乃至质押权实现的可操作性。质押合同必须明确其所担保的债权:债权人和债务人(即质押权人和出质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这些信息越是详尽越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避免纠纷。 第二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以其公路的收费权作为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 第三条出质人质押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四条出质人承诺 (一)以合法享有的公路收费权出质,出质行为真实、有效; (二)当取得收费权批准文件时交由质权人保管; (三)在借款合同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放弃、重复质押或向他人转让所出质的收费权; (四)如果由于国务院、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需要指令出质人转让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该权利进行投资,出质人应立即通知质权人,并以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本合同质押担保的贷款本息,不足清偿部分出质人应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 第五条账户监管 (一)出质人在质权人处或其指定的机构开立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并由质权人进行监管。 (二)出质人因享有收费权而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必须存入开立于的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该账户是唯一的,不得将其账户中的款项划至其他行的账户。 (三)当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的义务时,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将收费专用账户的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的偿债基金账户,直致偿债基金账户余额符合借款合同约定。 第六条质权的实现 (一)质权实现的前提条件。 1。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的义务;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 (二)质权实现的方式和顺序。 1。当出现本合同第六条第一项情形时,质权人首先要求出质人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履行义务,出质人未履行的,质权人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将其收费专用账户中的款项划至借款人偿债基金账户,并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在偿债基金账户中扣收,也可以直接在收费专用账户中扣收; 2。质权人按前项规定仍未能完全实现债权时,质权人有权从出质人所有银行账户中扣收直至完全实现债权; 3。质权人通过前两项措施仍未能完全实现债权时,可以质权人监管的方式实现质权; 4。质权人通过前三项措施仍未能完全实现债权时,质权人可以依法采取协议转让、拍卖等方式处分质押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质权: (一)出质人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质权人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第八条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书面通知质权人: (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二)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三)出质的权利发生争议; (四)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五)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 出质人有前款(一)情形,应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质权人;有前款列举的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七日内通知质权人。 第九条出质人以公路收费权质押为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本质押合同不因出质人主体的变更、消灭或者债务的转让而失效或撤销,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第十条因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第三方的原因引起出质人丧失公路收费权或影响公路收费收入,出质人所获得的补偿金或赔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应征得出质人同意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均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本质押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修改、变更而变更,也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第十四条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风险告知:质押合同引发争议的解决途径注意,在质押合同中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解决的途径,可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履约过程中的费用和诉讼费用的承当方可在合同中给予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本质押合同应当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本质押合同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出质人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出质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保证人(公章):贷款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质押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 1、质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2、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述内容的,可以补正。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4、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6、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7、以动产设质的,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