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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

4月24日 月依兮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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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合同汇总8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企业合同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企业合同篇1
  甲方(赠与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受赠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标的的状况
  (包括赠与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等)
  2赠与方的权利
  3赠与方的责任义务
  4赠与物交付的时间、地点
  5乙方应于之间做出是否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赠与不发生效力。
  6其它
  甲方:
  名称: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盖章:
  乙方:
  名称: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企业合同篇2
  企业员工关系管理中,最重要的两个关口:一是招聘,二是解除。就当前的劳动法律体制来说,招聘关口相对容易,涉及法律问题不多,且因劳资双方处于蜜月期,不易发生劳动纠纷。而解除关口,因解除事实既定,劳动关系不再存续,双方之间潜在矛盾集中爆发。因此如何做好解除关口的合规化操作,就成为企业必须考虑的问题。
  本文以《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对企业解除操作做梳理指引,帮助企业做好解除合规操作。
  员工过错解除要点指引
  特征
  员工过错解除是企业基于员工的违规行为而做出的解除行为,过错解除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过错解除是裁员谈判中的重要砝码,但过错解除的举证责任在企业,需要企业对员工过错的行为加以证明,并保留相关证据。
  基本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
  (1)录用条件明确
  试用期是企业和员工方相互了解、相互接触的过程,实务中企业会设置录用条件以作为是否正式录用员工的标准。因此明确录用条件是试用期解除的首要条件。录用条件可以通过录用条件通知书、录用函、录用条款等方式予以明确,并经职工签字确认。
  (2)不符合录用条件考核
  录用条件明确之后,企业应当围绕录用条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如考核结果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可以予以解除。
  (3)试用期内解除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企业必须在试用期作出解除行为,并将解除的书面文件送达职工。如超过试用期,则不能使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
  (4)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举证责任在企业一方
  企业应当注意保留与员工工作表现以及评估相关的证据,例如考评表格、与员工工作表现有关的电子邮件、员工签字确认的工作任务书等。
  严重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
  (1)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规章制度生效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民主程序是针对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如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内容,企业需要与职工代表、工会或全体职工协商,听取职工意见,而后制定相应制度;公示程序是企业将制定的规章制度告知职工,告知的方式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培训、规章制度告知书、规章制度附件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目前存在的争议是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但内容不违法法律法规,且已经过公示程序,告知职工的,部分地区如广东可以作为有效的规章制度适用。但从谨慎操作角度考虑,建议企业对规章制度的民主和公示程序予以完善。
  (2)严重性判定
  违反规章制度分为一般违反和严重违反,实务中如何界定严重违法,企业可以从规章制度的设计方面予以考虑:一是明确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在规章制度中列明哪些情形属于严重违法规章制度;二是建立员工违章层级制度。将员工违规行为区分为不同的等级,并规定低等级违规行为超过一定次数累积为严重违规;三是设立兜底性条款。规章制度不可能事无巨细,包括所有的违规方式,对此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设定兜底条款,以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的行为不适用严重违章。
  (3)证据保留
  严重违章解除的举证责任在企业,企业通过严重违章解除的必须注意保留职工违章的相关证据,以防因无法举证造成不利后果。
  (4)送达解除通知书
  对企业单方解除的形式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从证据保留角度考虑,建议企业采用书面的解除方式,向员工送达解除通知书,并在解除通知书中明确严重规章的解除事由。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解除
  对于该项解除方式,建议从侵权责任的角度考虑,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是对职工侵权行为的过错状态,重大损失是关于损失的结果,过错状态和损失结果之间通过因果关系连接。
  (1)过错状态
  严重失职和营私舞弊是不同的两种过错状态。严重失职的过错是重大过失,即员工因为疏忽或者自信而导致企业损失,对重大过失的判定一般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定,具有一定的不可操作性;营私舞弊是员工的一种故意状态,为了自身或者他人利益而损害企业利益,导致企业损失。
  (2)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判定是解除员工的基础,企业必须证明此种损失与员工行为有直接的关系,此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如员工操作失误造成机器设备损坏、员工怠工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等。
  (3)重大损失
  如何界定损失的重大程度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此的判定一般必须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企业也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列明哪些行为造成的损失为重大损失。
  (4)该项解除方式的举证责任也在单位,单位必须就三方面进行举证:“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过错状态,因果关系和重大损失
  建议如发生该类情形,企业应做好相关的证据保留工作。
  (5)关联诉讼
  对员工造成企业重大损失,企业不但可以以此解除员工,也可以要求员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要求员工按照《侵权责任法》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要注意,对于员工一般过失和非重大损失,因法律并未规定,不能对此要求员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职工兼职解除
  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对此种情形的解除,注意三个方面的操作要点:
  (1)排除法定兼职
  对于职工的兼职一般分为法定兼职和非法定兼职。法定兼职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这四类职工与原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保留,与新企业之间形成新劳动关系,但因原劳动关系无须实际履行,不会产生影响新劳动关系履行的情形,因此对这四类人员不适用兼职解除;二是非全日制人员。非全日制的兼职分为非全日和非全日兼职、非全日和全日制兼职两种方式。对于非全日和非全日兼职是法律允许的,不适用兼职解除;非全日和全日制的兼职可以作为兼职解除的情形;三是科技人员等特殊人员的兼职。中科院发布的《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意见》规定中科院科技人员接受院内外其它单位聘请担任业务管理、行政领导职务及从事科研、科技开发等活动,不过实务中因中科院的意见效力等级过低,且仅限于中科院内部人员,适用范围有限。
  (2)兼职解除的前置程序
  确认员工兼职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员工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可以直接解除,但必须举证证明兼职行为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存在一定的证明难度;二是发现员工存在兼职行为,企业可以先向员工送达停止兼职行为的通知,如员工收到之后,拒不改正的,则企业可以直接解除。此种方式避免了企业的举证责任,但必须注意送达停止兼职行为的通知的前置程序。
  无效劳动合同解除
  (1)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
  可适用于解除的无效劳动合同是指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实践中也经常发生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为订立劳动合同故意夸大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最典型的莫过于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者学历、工作经历证明。为防止因虚假信息造成损害,对此企业可以以订立承诺书的形式规避风险,让员工在入职之前签订承诺书,规定如劳动者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如其提供虚假信息则构成欺诈,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注意解除界限
  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往往会导致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并非所有的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都会导致解除的后果,必须注意这种解除方式的界限。
  依据法律规定,员工入职时企业需要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的范围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员工承担被动告知义务,且范围仅限于企业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以欺诈为例,在认定欺诈成立时,我们就需要区分不同的主体:企业的欺诈构成范围较广,如其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告知情况不符合实际导致劳动者形成错误认识并与之缔结劳动合同,则形成欺诈;员工的欺诈范围较窄,仅限于应用人单位要求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时才能形成欺诈。比如员工婚姻情况,单位未要求员工告知的,员工隐瞒婚姻情况就不能构成欺诈,也不适用解除。
  (3)混合欺诈
  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原因中,欺诈是最常见的,但在员工有欺诈行为,企业亦有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这个时候企业和员工均有解除权,则因先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因解除权的行使导致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消灭,也同时导致相对方解除权失去了行使的基础。因此建议企业在存在混合欺诈的情形下,先行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除
  此类解除一般分为三种情形:第一,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第二,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员工被劳动教养的。
  (1)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企业不能单方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而只能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不过此种情况下,如规章制度将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作为严重违法规章制度的行为,则可以适用严重违章解除。
  (2)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注意刑事责任的限定范围,包括: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于刑事处分的。实务中认定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以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文件为准。
  (3)员工被劳动教养,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中对此情形没有保留,且20xx年全国人大已经做出《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废除了劳动教养,因此对员工被劳动教养的,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同样,员工被劳动教养如被规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则企业可以依据严重违章解除。
  员工非过错解除要点指引
  特征
  员工过错解除是企业基于员工的违规行为而做出的解除行为,过错解除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过错解除是裁员谈判中的重要砝码,但过错解除的举证责任在企业,需要企业对员工过错的行为加以证明,并保留相关证据。
  基本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对该类解除的适用,首先要区分医疗期和治疗期。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是对职工的一段解除保护期。而治疗期是职工实际治疗疾病的期限。如治疗期短于医疗期,则治疗期内职工享有解除保护。治疗期长于医疗期的,超过部分不受解除保护。
  (2)核算医疗期期限。对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积核算,按照下列表格确定。
  (3)医疗期满考核。医疗期满后员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医疗期满后治疗尚未终结,不能工作的,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病退手续,享受病退待遇;如达不到14级,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的,则企业可以据此解除;二是医疗期满员工恢复工作的,应当视员工的恢复情况分类处理,员工恢复原状的,不影响原工作的,则单位不能调整其工作;如员工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员工岗位,员工还不能从事调整后的岗位的,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这里需要注意的。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合理性,应比原岗位轻松或者工作量降低。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此类操作必须设定相应的操作环节,按照下面的流程进行操作:
  (1)设定岗位标准。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确定员工的岗位职责和目标,以此作为判定员工是否胜任工作的指标。
  (2)建立考核体系。针对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建立客观的考核体系,通过考核判定员工知否达到岗位要求和完成目标责任。如员工经考核未达到要求或完成目标的,并将考核结果告知员工,以不胜任工作处理。
  (3)不胜任处理。员工不胜任工作的单位可以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处理。
  对于培训,必须注意培训的内容为岗位能力、业务能力提升培训,目的是提升员工的人岗匹配,且培训之后员工仍然返回原岗位。
  对于调岗,必须注意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员工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到新的岗位,其薪酬应当根据新岗位的标准确定,但是为了防止企业调薪权利的滥用,建议在调薪操作时应当基于以下前提:一是有明确的岗位职系和薪酬对应标准。若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调岗后的薪酬标准应当协商确定,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二是与员工书面确定新的岗位与报酬标准。
  (4)解除。员工经培训考核后仍然不胜任原岗位或者经调岗后仍然不胜任新岗位的,企业可以单方解除。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判定客观情况变化。对重大客观情况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一般是依据重大情势变更原则来认定,将客观情况界定为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具体的判定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客观性。此种变化是客观性变化,而非企业主观意愿;二是变化的主体是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应当与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加以对比;三是重大性,变化导致原有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符合这三个标准,则构成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可以适用该项解除。
  (2)协商前置。该项解除必须经过协商的前置程序,协议一致的,变更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协商无法取得一致,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操作中,建议企业向员工出具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并保留相应材料,以证明企业已经履行协商前置程序。
  (3)排除非客观情况。实务中一般依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有过相应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除此之外,如企业之间的股权并购、合并、分立、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应当予以排除。
  经济性裁员要点指引
  特征
  经济性裁员是企业裁员方式的核心,也是唯一可以适用多人裁员的解除方式。但经济性裁员同样也是在程序和限制中要求最高的裁员方式。对经济性裁员的操作,既要注意裁员的法定情形,也要遵守裁员的程序要件。
  经济性裁员人数限定
  经济性裁员与其他裁员方式的不同点之一在于涉及人数众多,《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经济性裁员的人数为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人数限定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裁减人员不足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更不能针对个别职工或者少数职工实行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情形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破产重整是企业存在的一种特殊状态,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依债权人的申请而由法院公告作出的一种调整事务、改善经营管理、恢复偿债能力的活动。《企业破产法》第72条规定了破产重整的期限为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而重整开始的标志按照《企业破产法》第71条,以法院公告为准。即只有在这个期间内才属于企业重整期间,也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同时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27条也明确规定了本条中的法定整顿期间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入的整顿期间,对重整期间进一步做了明示。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需要结合两个法律条文来确认,一是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27条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二是劳动部发布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2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显然判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主体是当地政府部门,其依据是当地政府部门所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因此,采用此种事由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首先向当地政府申请,经确认为困难企业的,方可适用经济性裁员。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企业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本身属于企业自主行为,但因此引发员工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对该项目操作应当按照情势变更原则构建,即因情况的重大变更,双方原劳动合同履行的基础已经丧失,需要双方协议变更劳动合同,如不能协议变更的,则适用经济性裁员。
  从这个角度理解该条与《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4项、第40条第3项有重复之处,但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均属企业自主行为,其又与客观情势有所不同。即该条的适用需要企业举证证明其存在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的行为,并证明三种行为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劳动变更达成一致,如此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该操作应当和《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加以区分。比较两者的法定条件可以发现,前者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后者为其他(除企业破产、经营困难、企业转型等)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因此前者所规定客观情况应当是包含后者的客观经济情况的。
  但同时两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前者的履行程序比较简单协商变更未达成一致预告解除,因此该条款的实质是通过协商变更合同未达成合意则用人单位可以采用预告解除的方式;后者则是提前告知并听取意见方案报备解除合同,该条的关键在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从立法目的来说,前者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后者则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其目的都是限制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当裁员人数达到经济性裁员的要求时,可以用经过报备程序替代与劳动者协商的程序,藉此降低协议成本,实现裁员目的。
  经济性裁员的反向限定
  经济性裁员的反向限定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六种情形,如果员工出现以下六种情形的,则不能对此采用经济性裁员,否则构成违法解除: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然这六种情形均是职工个体出现的特殊情况,是法律基于保护职工而作出的特别规定。但是职工的情形一旦消失,如医疗期满、女职工超过三期、职业病检查或者诊断观察期满,则应当参照一般职工,适用经济性裁员。
  同时需要注意对于工伤职工一般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14级工伤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不适用经济裁员;510级因其劳动能力部分丧失,为保护工伤职工利益,也应当作为经济性裁员的免除范围。
  经济性裁员操作流程
  按照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政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裁员流程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工会通知的非法定性。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12条规定了单位单方解除的工会通知义务,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视为违法解除。但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情形,不包括41条经济性裁员;二是操作流程第4条规定了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这种备案仅仅是告知而不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但如经济性裁员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
  经济性裁员优先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经济性裁员中包括两种优先情形:
  一种是优先留用规定,对较长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需要抚养老人或未成年人这三类职工应当优先留用。如何优先留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一般是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对职工分批次处理,三类之外的先裁员,裁员之后仍然需要裁减的,则可以裁减三类特殊人员。其优先留用仅仅是在有留用条件下的照顾措施,而非不能解除这三类特殊人员。
  二是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优先录用也必须是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录用,如果没有同等条件,则不存在优先录用的问题。实务中往往存在一种错误,认为这种优先招用是一种强制性义务,即企业六个月内招录人员必须从裁减职工中招录。实质上劳动关系的建立应当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不能强制单位招录员工,否则就违法了合同自由原则,干扰了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企业合同篇3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需要现将职工食堂承包给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将现有厨房设施及器具进行盘点,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并交押金(大写)圆整,合同期满后,如没发现器具缺少,押金如数退还,但要扣适当的折旧费。
  二、甲、乙双方协商,确定食堂承包后,水电费自理,水电费每吨每度价格由水电公司提供。
  三、节假日乙方照常为甲方服务,如需加餐由乙方负责加工,甲方买可委托乙方采购。
  四、乙方在承包期间,应注意伙食质量,保证甲方员工每餐食量,定期变换食谱,同时负责厨房范围的环境、设备、用具的卫生及管理工作。要做丰富的早餐,对饭菜要求保质、保量,中餐,晚餐做到小炒素菜3元(包饭),鸡蛋加素菜4元(包饭),汤每餐备一份。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各种行政管理,如:卫生、安全、消防、综合治理、监督等现场管理。乙方员工应遵守甲方的厂纪厂规,违反则按甲方规定处理。甲方员工应自觉维护食堂的公共卫生,遵守食堂公共秩序,不自觉者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乙方如有员工发生争议,乙方应及时反映到甲方管理处。食堂馊水由乙方拉走处理。
  六、乙方接手时对甲方的工具、器具进行盘点,甲方的工具、器具借给乙方使用,如有损坏,乙方负责补充维修。
  七、伙食开办时所缺乏的餐具及损耗由乙方负责,甲方厨房所有的设备及炊具乙方应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如有人为损坏则按价赔偿。工具损耗(如:风扇、灯管、风机)等电器由甲方负责,其它厨具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做到饭热菜香,伙食费由乙方先垫付天后甲方结算,甲方应在天内一次性付清给乙方。夏季应做好防蚊虫工作,冬季保证饭菜的温度。
  九、乙方在承包期间不得采购腐烂、变质及假冒伪劣食品。如因卫生和质量问题引起的不良后果,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经医院检查证明属乙方造成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十、乙方承包期间,出现任何问题,经甲方提出一周内乙方不改进,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扣除乙方部分承包费。
  十一、本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承包期间任何一方如有特殊因素要求解约,需双方协商后,提前天通知对方。但乙方须等有接手人到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十二、此合约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互相合作、协力配合,若中途出现意外问题,由双方派代表共同协商解决。
  十三、本合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日生效。
  十四、以上不尽事项,另行约定。
  甲方代表签字:
  甲方公司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企业合同篇4
  20xx年度,工程开工的项目主要以土建为主,安装项目主要作施工准备。本年度公司在建工程较多,预算员大多从工程处借调,技经工作的熟悉情况比较生疏,在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合同科本着创学习型的。理念,激发员工相互学习业务知识,以掌握的技经知识开展本科各项工作。从本年度的科内主要工作情况来看,到现场的施工图预算基本满足进度要求,且也突击完成项目部安排的其它工作(黔东及盘县电厂灰坝两次投标)。
  合同科本工程计划编制11人,目前到位九人,正副科长各一人(兼预算,公司正式编制),土建预算员4人(借调),安装预算员两人(借调)。20xx年安装工程陆续开始,逐步进入高峰,安装预算员面临缺口,需热机及热工预算员各1人。
  20xx年度在项目分公司的领导下,发耳合同预算科按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一、按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策划项目招(议)工作,且完善相关预(结)算管理办法。
  20xx年发耳项目部共组织4次招标,项目为临建广告牌及支架制安,1、2烟囱筒身工程施工,机械成孔灌注桩基础工程施工。按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之要求,组织开招(议)标工作。在分公司的领导下制定了相关预(结)算办法,对规范20xx度本项目预结算的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施工图预算满足进度要求,出台分公司《内部承包暂行办法》。
  随着工程进度的开展,安装项目陆续开工,按项目领导的安排合预算科积极与项目职能科室一道策划项目施工计划。在分公司分管领导的组织下,完成发耳工程《内部承包暂行办法》的编制工作,并积极向分公司领导提出本项目内部承包管理新办法,支持公司推行内部承包责任制,对完善经营核算办法,控制预算成本发挥合同预算应有的作用。
  三、创造和谐工作环境,人人快乐工作。
  按照网公司“五个与众不同”及“五个不能”工作理念,做好预算员思想工作,履行职责,认真工作。充分作好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创造学习型氛围,专研业务知识。
  四、工作重点及安排
  1、按时完成施工预算是合同科的重点工作,且及时收集基础数据整理工作,为概算收口作准备。
  2、积极配合公司推行内部承包核算相关工作,完善成本控制相关办法。
  3、加强与相关职能科室的配合,与财务科做好项目收支预算成本工作。
  4、热机及热工预算员尽快调入现场,以满足科里预算工作及内部承包核算需要。
  企业合同篇5
  甲方:
  乙方:(附身份证复印件)
  因甲方公司生产及业务需要,为提高乙方的专业技术水平,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培训项目及时间、地点
  一、甲方委托乙方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培训时间共计天,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培训地点:。
  第二条培训形式及费用
  二、培训形式:()全脱产学习;()半脱产学习;()非脱产学习
  二、甲方为乙方此次专业技术培训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共计元,其中包括以下费用:
  1、培训费人民币元;
  2、培训期间,住宿费、伙食费元天,共计元。
  3、交通费元。
  以上费用实报实销,以最终实际支出为准。
  第三条培训期间待遇
  一、乙方参加专业技术培训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如培训机构在公休日也有安排培训课程的,不属加班。甲方按照乙方正常出勤时间支付基本工资,其他奖金不计发。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培训机构的时间安排,准时参加培训,不得缺勤;乙方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按照旷工处理,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培训资格,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培训费用损失。
  二、乙方在培训期间应当认真学习,顺利完成培训课程,准时通过考试或获得相关(注:有具体的证书名称的,写上)证书,培训期满后应当向公司提交培训小结。
  三、乙方完成专业技术培训后,应当按照甲方的安排从事相关技术工作,并对公司其他员工承担相应的。内部培训和辅导工作。
  第五条乙方服务期限
  一、乙方应当在甲方最少服务年个月;乙方的服务期从专业技术培训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甲乙双方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届满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乙方服务期满。但如甲方决定不再延续劳动合同的,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后,本协议也随之终止。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包括:由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培训费、脱产期间发的工资。甲方有权从乙方劳动报酬中予以扣除。
  第七条其他约定:
  第八条生效条款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
  年月日:
  企业合同篇6
  甲方:
  乙方:
  甲方需向美国出口产品,希望乙方为其提供fda注册等相关服务。乙方愿意根据fda的要求及本合同的约定,帮助甲方完成其在fda的注册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合同双方就fda企业注册一事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事项
  甲方同意接受《办理fda注册合同条款》,委托乙方在美国办理fda的企业注册事宜,委托项目见附件a。乙方接受甲方的上述委托,乙方在办理fda事务业务时,仅作为甲方的代理,注册的所有结果和后果由甲方享有和承担。
  二、甲方在申请fda企业注册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
  1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代码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2有效的资质证明和卫生、生产许可证书
  3办理《fda注册申请表》中英文各一份,同时提交中英文电子文档各一份
  4fda可能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工作流程和办理注册期限
  1工作流程a甲方提交上列资料;b乙方审核合格后及时转交fda授权实验室;cfda授权实验室向fda申报;dfda办理;e结果通报乙方;f结果通报甲方。
  2代理注册期限:在甲方所提交的。所有资料完整、签订《fda企业注册委托代理合同》和手续完备后,自《受理确认书》发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注册。
  四、费用和支付
  1fda事务代理费用总计: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甲方将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上述代理费用。五、合同组成部分
  本合同附件a、附件b、附件c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附件a:委托项目费用
  fda企业注册费用:(元)
  fda事务代理费用:(元)
  fda产品注册费用:(元)
  fda进口预申报费用:(元)
  fda产品检验产品认证费用:(元)
  合计费用:(元)
  附件b:合同双方信息
  甲方: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职务:
  联系人: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公司网址:
  开户银行:户名:
  银行帐号: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职务:
  联系人:传真: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附件c:办理fda注册合同条款
  一、合同缔约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及时提供fda注册所需文件资料,在办理注册过程中积极配合乙方,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和补正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及时执行fda对产品标识等方面的要求
  2按合同规定期限全额支付代理费用
  3保证提交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包含任何对第三方侵权的内容
  4甲方承诺因其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与实际不符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由甲方自行承担未正常注册的损失,若给乙方带来损失,将按实际情况给予赔偿
  5不借用乙方的名义实施进行任何有损或无损乙方利益的活动
  6企业注册完成后,甲方提出修改或补充注册,按另外一次委托处理。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对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整理编译,并向fda办理注册手续
  2对甲方提交的文件资料提出指导性意见
  3接收传递fda的有关文件和要求,与甲方沟通并及时向甲方通报申请进度和结果
  4因为乙方原因造成注册未成,己方将退还注册代理费,退还额度最高不超过向甲方收取的费用。因此可能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乙方将不予赔偿。
  5乙方仅拥有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代理权限。
  二、独立缔约方
  本合同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理解为在双方之间建立某种独立缔约方以外的关系,双方均为独立缔约方,不对彼此之间的行动或疏忽承担任何赔偿义务。各方均不被视为是对方或对方其他下属公司的雇员或代理。双方无权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以对方或其下属子公司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作为独立缔约方,各方应承担各自的税务责任并为自方的业务提供必要的保险。
  三、保密
  除得到对方书面同意或根据法律要求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非公开的商业信息、资料,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
  四、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用协商的方式力求解决。若无法能达成协议,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依该会仲裁规则仲裁解决,该仲裁结果将是最终裁决。五、合同撤消和修改
  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一方要求撤消本合同的,应以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方可撤消。对于注册申请已被受理的,代理费将不予退还。
  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一方如要求修改补充合同内容,应与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六、其他
  1通知。所有的通知、请求、要求等均应书面形式做出,并以传真、邮寄、快递等方式送交或寄出。传真发出的当日,邮寄、快递发出后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2不可抗力。由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非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的,受阻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该情况通知对方,并出具相应的证明,因此造成的损失,彼此不承担对方的损失赔偿责任。
  3转让。本合同不得转让。
  企业合同篇7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附派遣员工登记表)
  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人才派遣员工,乙方已经了解并同意甲方与本合同首次的用工单位合作协议的合作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依照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人才派遣的有关的规定,本合同期限自签署日起两年有效,首次用工单位为:,工作岗位为:,工作期限为2年,试用期为2个月。
  2、如乙方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有义务另行将乙方派遣到类似岗位就职,如乙方未被甲方派往其他用工单位就职,须按时在甲指定地点进行政治学习、上岗培训等业务学习,同时,甲方应按乙方工作地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数发给乙方,直至乙方被派遣工作或本合同终止为止。
  3、如乙方拒绝上岗培训、学习或执行其他派遣义务,甲方可依据员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有关规定,确定乙方拒绝派遣或学习的行为,脱离了甲方管理,属于单方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甲方应同意乙方的协商解除行为,本合同可以依法解除,甲乙双方均无任何经济承担责任。
  第二条工作岗位内容、地点、工作职责:
  1、乙方具体工作岗位的岗位标准、内容和地点由用工单位与乙方在岗位合同中确定,该合同与本合同同等有效,对于合同期内是否符合录用要求,用工单位岗位协议的制度和标准,具有参照依据。
  2、甲方或用工单位可根据经营需要,依照乙方的能力(专业、工作、体力)和工作表现,依据有关员工的规章制度,有权调整乙方工作的岗位、内容、地点,乙方有义务接受管理。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用工单位实行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的工作制度。
  2、用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和报酬的支付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加班费、绩效奖金和其他相关福利由用工单位承担。
  3、乙方享有中国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并享有婚假、丧假等有薪假期。
  第四条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用工单位为乙方提供符合政府规定的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和工作条件。
  2、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防护用品。
  第五条劳动报酬:
  1、经双方约定,乙方作为派遣员工,每月基本工资为工作地的政府公布的最低数确定;乙方其他薪酬、福利和社保、公积金等基数,可参照实际用工单位的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计划实行,甲方可根据需要代理。
  2、甲方每月通过开户银行汇入乙方银行卡的基本工资和为用工单位代发的相关加班费和津贴一并发放,该银行凭据可替代乙方签收凭证。
  第六条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应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综合保险金)。基数参照第五条第一款。
  2、乙方因患病或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用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乙方医疗期。
  第七条劳动纪律及奖惩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乙方,甲方、用工单位可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当乙方用工单位发生任何付款违约等情况时,甲方有召回乙方的权利,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劳动管理。
  第八条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
  1、法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不提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辞退乙方:
  (一)在用工单位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依法建立的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或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采取欺骗手法而获得本合同的签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法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乙方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如原派遣合同终止,或中途解除,或用工单位项目结束等原因,而发生变化,致使乙方岗位缺失,导致本合同已无法履行。
  3、乙方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须承担因此给用工单位造成的损失赔偿。
  4、如甲方或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无须提前而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甲方或用工单位采取欺骗手法,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甲方或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5、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自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或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或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乙方拒绝甲方的派遣行为,或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经甲方、乙方和用工单位三方协商一致的,可解除本合同,但甲方须对乙方进行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或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不得辞退乙方,但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规定的除外;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规定的。
  第九条协商约定条款
  1、关于保守用人公司商业秘密的约定
  (一)乙方从事的工作中所涉及的单位及个人资料都属商业秘密,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二)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离开甲方后,乙方不得利用用工单位商业信息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
  2、乙方在本合同期内接受用工单位出资培训的,如合同期未满乙方要求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已工作日期,赔偿用工单位所有或部分培训费用
  3、甲方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4、在乙方被录用前所提交的员工登记材料均为乙方真实情况,乙方承担材料真伪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损害赔偿责任
  1。甲、乙和用工单位三方任何一方在法定追诉期间,有证据证明给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根据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如从事用工单位高级管理或从事商业秘密工作的,在约定服务期内违反第九条第1款之规定解除本合同,须承担违约责任。用工单位未提供保密补偿金除外。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的处理
  1、甲方乙方和用工单位三方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时,使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2、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
  (一)三方须经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有争议的一方可向对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不服仲裁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和解释须经三方协商一致认可。
  第十三条当合同条款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本合同
  须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乙方成功赴用工单位工作,并乙方用工单位向甲方足额付款到帐后生效。
  甲方:(章)乙方:
  代表签字:年月日
  企业合同篇8
  摘要:摘要:论述铁路企业合同管理和铁路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主要问题,从铁路行业应牢固树立依法治企的管理理念、建立健全铁路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构建科学的铁路企业合同管理流程、设置铁路合同管理专职人员、规范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和建立健全铁路企业法律
  关键词:合同管理论文
  近年来,我国铁路事业蓬勃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随着中国铁路“走出去”战略进程的逐步推进,我国铁路关键技术不断创新,铁路企业的“硬实力”技术水平已在国际竞争中展现出优质水准。但是,中国铁路“走出去”战略在拥有多种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众多挑战。例如,铁路领域范围广、工程投资多、标准精细化、投产时间久,以及铁路技术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技术开发与合作日益复杂、市场份额占有率竞争激烈、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都有一定的风险,要在竞争中占据优势,铁路企业应在自身经营管理等“软实力”方面练好内功。因此,完善合同管理作为铁路企业内部管理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应对市场竞争、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合理规避知识产权纠纷的中坚力量,同时也为铁路技术“走出去”战略奠定基础。铁路企业应树立依法治企的管理思路,完善合同管理模式,夯实合同管理基础工作,随着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出台,铁路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控制工作将深入持久开展下去。
  1铁路企业合同管理概述
  法学评论者这样说过:“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1〕。”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合同管理是依法治企的关键因素之一。合同管理是一个完整的逻辑闭环,从前期审查、谈判、起草拟定合同开始,到后续的履约、监督、纠纷解决机制等环节,环环相扣,需要完整的管理机制运作、执行和配合。合同管理的鲜明特征在于具有延续性、动态性、系统性、全面性,是全生命周期的管理逻辑。随着我国铁路企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中国铁路已走出国门,面临国内外的复杂环境与竞争,需要加强铁路法律、法规建设。铁路合同管理工作是基本且长期的,是现代铁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是维护铁路企业自身合法权利的保障,是促进铁路企业稳定创新发展的不竭动力。铁路企业的合同管理黄枫: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机车车辆研究所,工程师,北京,100081摘要:论述铁路企业合同管理和铁路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主要问题,从铁路行业应牢固树立依法治企的管理理念、建立健全铁路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构建科学的铁路企业合同管理流程、设置铁路合同管理专职人员、规范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和建立健全铁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等方面提出优化铁路企业合同管理模式对策。建议铁路企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模式,有效防范且合理化解合同法律风险,提高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预警防范能力。
  2铁路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主要问题
  2。1法律风险
  “风险”一词最早出现于美国学者威雷特的理论,他认为风险即为“不愿发生的事件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体现,具体而言,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2〕。相关法学学者提出:“在国际市场法律风险的战场上,中国企业还像一个既没有受过正规训练又没有足够装备的新兵,在这种情况下,与准备充分的外国竞争者相比,中国企业会遇到更多的法律风险问题〔3〕。”在我国铁路快速发展态势和“走出去”的国际化进程中,要应对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必然存在法律风险,合同作为企业间的经营纽带,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的基本管理手段之一。因此,在铁路企业合同管理中,应注重法律风险的防范。一般而言,合同法律风险主要源于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和纠纷解决3个层面(见图1)。
  (1)合同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约时如果没有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等材料,或者对方当事人不具备签订合同的资信条件,都可能产生因主体资格不合法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此外,合同内容欠缺重要条款、条款表述有歧义,容易出现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从而导致合同纠纷的法律风险。
  (2)合同履行。因企业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未进行合同动态及全过程管理;忽视合同文本管理,对合同涉及的书面材料没有仔细审核及保存等多种因素,导致产生合同法律风险。特别是在铁路企业签订和履行技术合同中,在涉及知识产权条款问题上,尤其要注重法律风险的防控,铁路企业与外企在技术引进、合作开发过程中,应警惕知识产权条款是否存在合同陷阱。目前,国外企业在国内对我国铁路技术形成纠纷的困扰可能性很小,但当我国铁路走出国门后,应把国外企业对我国铁路走出去的国家提起诉讼的可能性纳入风险范畴。此外,企业法律管理人员如果对国外的法律环境、法律知识掌握不够,没有解决国际法律问题的经验与技巧,也可能导致企业的经济利益受损。铁路企业应做好合同法律风险防控的基础性工作,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合同的签订与管理方面,应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警惕在国外出现知识产权纠纷。
  (3)纠纷解决。在日常管理中未对合同涉及的相关材料妥善保管,往往在纠纷发生后进行诉讼或仲裁,因举证不利而带来法律风险。另外,许多诉讼当事人因忽视诉讼时效的期限性要求,导致败诉的风险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限为2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后再起诉,那么权利人就丧失了胜诉权。
  2。2主要问题
  (1)合同管理制度及管理模式有待提升。目前,许多铁路企业都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有效做好对于合同的规范化、合法化、体系化、合理化的科学管理是关键。(2)合同当事方资信调查不够。为快速实现订单增长目标,有些铁路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没有做前期准备工作,未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资信审查和能力法律风险评估,签约后暴露出其经营不利和出现履约问题,导致出现合同纠纷。(3)合同履约监管不严格。合同订立后,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和经办部门没有进行动态跟踪,也未实施相关的配套监管措施和履约机制,造成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脱节,在合同履约中可能会产生法律风险。(4)信息化管理水平有待提升。合同管理没有借助高效率的管理平台提升工作效率,资源没有得到整合,凭借电子表格台账或是单一管理软件是不够的。,企业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亟需提高。(5)合同管理人员法律素养应该加强。许多铁路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对解决问题和规避纠纷等能力应加强培训和提高。(6)没有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某些企业订立合同时,没有咨询法律意见,也没有统一合同示范文本,造成合同条款凌乱、遗漏、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或不平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风险意识欠缺。
  3优化铁路企业合同管理模式的对策及建议
  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模式及方法多种多样。例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合同管理模式特点在于管理制度规范化、内容流程标准化、方法手段先进化。其一,在合同管理制度方面,对合作对象确定、合同前期谈判调研、合同审查及审批进行严格把关,重点对合同管理容易出现漏洞之处加强风险防控。其二,在合同管理流程方面,根据需要简化流程,明确重点,便于把控,从合同立项到合同归档全程把关,并注重合同当事方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管理〔4〕。其三,在合同文本制定方面,由于石油企业专业复杂、交易种类繁多、风险因素较大,法务部门编制了40余种合同范本供企业使用,以便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强化了合同管理机制。其四,在合同业务管理方法手段方面,建立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网上操作,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针对铁路企业合同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及合同法律风险的分布,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成功范例,提出以下对策及建议。
  3。1铁路行业应牢固树立依法治企的管理理念
  依法治企应秉承“市场竞争、法律先行”的管理理念,按照“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办事原则〔5〕,在合同管理中切实做好法律风险防范,规避风险,维护企业效益的同时也应履行社会责任。
  3。2建立健全铁路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需要一套完整且有效的管理制度,能够把企业各部门的分工合理链接,层析清晰,权责明确;能够有效监控合同的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等环节,使合同管理顺利开展。例如,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布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及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发布的《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合同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版)都体现了完善的管理制度。
  3。3构建科学的铁路企业合同管理流程
  科学的合同管理流程有助于提高合同管理工作效率,明确合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权限,防范、化解、合理规避企业法律风险。一般而言,一套完整的合同管理流程涉及合同前期审核管理、合同中期履约管理、合同后期纠纷解决机制评价管理3个阶段(见图2),每个阶段含有若干环节,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层层把关,做好风险防控。
  3。4设置铁路合同管理专职人员,规范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专业的法律事务团队是企业做好合同管理、处理法律事务纠纷的利器。统一合同管理部门有利于明确合同管理职责与权限。企业应设置专职合同管理人员及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例如,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有法律顾问800余人,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全球系统配备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都有1000余人〔6〕。同时,企业应通过加强培训等方式促进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升。
  3。5建立健全铁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建立健全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企业合同管理应对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模式、合同管理人员配备、制度办法制定、流程控制、信息监管、示范文本等法律风险要素进行把控(见图3)。了解和掌握合同管理要素后,应全面建立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首先,企业各部门应遵循目标控制、全面运行、科学运作、动态调控的原则,对合同管理要素中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部分进行重点把控,因为任何环节基础因素的缺失都有可能造成法律风险的存在。例如,合同经办人不遵守流程控制设计理念或战略;合同经办部门没有得到有效的风险控制信息;交易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不充分;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和法律意识素养提升不到位;合同文本出现漏洞等。第二,在制订内部合同管理制度时,要分析调查,建立调查响应制度。例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企业合同管理建立了调查表制度,从规范到位与否、流程明确与否、动态调整及时与否等方面综合考量,以减少理论对合同实际履行的不适应性〔7〕。
  第三,强化合同审查,推行示范文本制度,履约动态监督,控制风险点。订立合同前,合同管理部门及经办部门应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授权委托等资信证明材料,合同订立中要注重对合同风险评估及联签审查,订立后应对价款支付、是否违约、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督和动态跟踪。同时,积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优质水准的合同文本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技术合同条款中,对知识产权的使用可约定成知识产权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许可是否付费、许可的期限及地域等内容〔8〕;也可约定不侵权保证条款、责任限制条款等内容,力求实现对本方有利的条款约定。同时,要警惕技术引进和技术合作开发中的知识产权条款陷阱。
  例如,合作开发中的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归谁所有,专利许可使用费由谁缴纳;合作方是否承担因专利许可或转让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产生法律纠纷后由谁负责专利侵权赔偿等问题。第四,应做好合同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一事一档的分类标准,对所有订立的合同及相关材料进行立卷归档,以便以后查找利用。铁路企业应将合同法律风险融入到企业战略和经营管理层面,与企业的实际业务相匹配,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在权衡发展规划、市场竞争环境、管理机制、资源优化配置等因素基础上,稳中求进,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为加快中国铁路“走出去”战略步伐,铁路企业应建立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坚持“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原则,努力实现和谐健全的企业合同风险防范体系。
  3。6积极推行合同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手段
  目前,铁路企业合同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内容繁多,人工整理合同数据及合同档案已不能适应合同管理发展趋势。在“大数据”发展的时代,铁路企业应建立自己的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采用先进的管理模式,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等将合同管理平台建成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终止合同的一条龙管理模式。例如,以北京纵横机电技术开发公司为代表的铁路行业高新技术企业,正在实施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ERP以系统化的管理思想,为企业决策层及员工提供决策运行手段的管理平台,把企业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管理流、价值流等紧密地集成起来,实现企业内部资源与企业相关的外部资源整合、优化和共享〔9〕;甲骨文公司(ORACLE)为某企业设计的信息化“合同到收款”流程见图4,该流程从合同管理、订单获取、订单确认、发货确认、应付账款等方面形成了完整、规范、集成、协作的管理模式〔10〕。合同信息化管理可优化企业合同管理流程,帮助合同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合同签订、履行情况,提高工作效率〔1112〕,合同管理部门可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模式,有效防范且合理化解合同法律风险是当今铁路企业依法治企的重要工作。铁路企业应充分认识合同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结合工作实际,挖掘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点,提高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预警防范能力,找出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不足。此外,企业内部的相关部门应紧密配合,做好合同管理中的衔接,提升企业综合治理管理整体水平。铁路企业应练好管理“内功”,增强“软实力”,为中国铁路“走出去”战略打好基础,保护铁路核心关键技术,把不确定性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优化铁路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使企业在可持续发展中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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