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财税顾问合同范本【标准版】 甲方(聘请人): 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 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 代表人:电子邮件: 乙方(受聘执业机构): 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 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 代表人:电子邮件: 第一条财税顾问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为财税顾问,在下列各方面为甲方提供财税服务: 1、为甲方提供相关的税收法规及信息,以使甲方及时了解国家有关政策,为甲方财务部门做好税收计划及税收核算工作提供帮助;提供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信息的咨询; 2、根据甲方目前的业务运作和财务核算情况,分析可能存在的纳税问题和相应的税收风险,协助甲方进行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甲方经营、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业务运作管理流程与财务核算的调整配套方案,使其享受到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实现无风险纳税; 3、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税收基础知识、税收新政策、纳税程序、行业财务、税收知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宜: 第二条财税顾问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顾问人员担任甲方的财税顾问(以下简称“顾问人员”)。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顾问人员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财税顾问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顾问人员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顾问人员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不能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乙方其他合适的顾问人员接替;甲方不同意乙方指派其他顾问人员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提供服务的方式 乙方指定的顾问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现场、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服务。双方共同认定的通信电子邮件地址为: 甲方: 乙方: 第四条合同期限 1、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财税顾问服务的期限为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双方另行协商续签。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不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实际支付一年的顾问费,则本合同自动延长(续聘)年;其后每年类推。 第五条财税顾问费 1、财务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元(大写元)。不满一年的可以按月计算。 2、上述财税顾问费在本合同签订后工作日支付。 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为: 1)、年月日支付第一笔顾问费计元; 2)、年月日支付第二笔顾问费计元; 3)、年月日支付第三笔顾问费计元; 3、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财税顾问费后,在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正式发票。 第六条其它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财税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5条的财税顾问费中: 1、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 3、上列其它费用由乙方向甲方按实报销。 第七条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和乙方的顾问人员诚信合作,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顾问人员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顾问人员;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顾问人员; 4、按照约定支付财税顾问费和其它费用; 第八条乙方及顾问人员的义务 1、顾问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2、顾问人员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顾问人员应当及时向甲方出具顾问意见; 4、顾问人员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乙方或顾问人员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和顾问人员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保密 1、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2、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利益冲突 乙方和顾问人员应将已经、正在或可能存在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财税顾问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风险提示:利益冲突约定不仅涉及避免纠纷,也关系商业诚信,值得双方提前商定。 第十一条其他财税事务 乙方和顾问人员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财税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财税事务(如咨询代理业务或专项财税顾问服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顾问人员提供有关其它财税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财税服务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顾问费的,每延迟一天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超过天未支付顾问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给甲方提供的服务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因未能及时给甲方提供服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风险提示:违约责任条款在于督促双方及时的履行义务,可以根据合同的目的加以更加详细的约定,但是一定要约定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要能督促各方认真的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顾问人员即停止提供财税顾问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财税顾问费和其它费用且延期超过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顾问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财税顾问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4、本合同因上列第1、2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已收取的财税顾问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全额补足并承担违约责任; 5、因上列第3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按实际尚未服务的时间所占的比例退还部分财税顾问费。 第十四条免责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第十六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1)甲方通讯地址: (2)乙方通讯地址: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有关财税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提示:争议管辖权条款的约定用于避免对方精心设计的司法陷阱,在约定争议管辖条款时,一般应约定由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合同约定管辖权时要注意以下三个事项:第一,约定诉讼管辖,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下列管辖地之一: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在选择时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否则约定无效。第二,在选择仲裁管辖时一定要注意仲裁机构名称不得有错,更不能先多个仲裁机构,否则约定无效。第三,在约定管辖时还注意,约定了法院管辖就不能在约定仲裁管辖,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2、 3、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及补充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注意事项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识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根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