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咨询服务委托合同范本【通用版】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风险告知: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 第一条服务项目 1。甲方委托乙方处理项目的咨询服务事项; 2。具体咨询服务事项如下: (1) (2) (3) 第二条服务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工作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报酬 1。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的服务报酬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2。乙方预先收取甲方订金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当合约到期后,若服务项目成功,则从咨询费用中扣除;若服务项目不成功,则扣除相关开支后给予退还。 第四条结算方式 1。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剩余咨询费用在咨询服务项目完成后日内一次性付清。 2。支付方式为下列第种形式 (1)现金支付 (2)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费用 开户行: 户名: 银行账号: (3)其他: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资料,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的工作,甲方向乙方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2。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用及相关工作费用; 3。甲方指定(联系方式:)为乙方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工作。甲方若更换联系人、联系地址或联系电话,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4。若因甲方未如实提供相关的资料,所造成的损失,甲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服务事项,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2。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3。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材料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不得随意终止该服务合同,任意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作为违约金; 2。咨询服务项目完成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咨询费,否则延期一天,收取滞纳金为应支付款项的。 风险告知:违约责任的约定,应该具体可行。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第七条不可抗力 因自然灾害、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甲、乙双方无法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2。 3。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所有因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由争议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甲、乙双方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仲裁应是终局的,并且该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提交法院诉讼解决。 风险提示:争议管辖权条款的约定用于避免对方精心设计的司法陷阱,在约定争议管辖条款时,一般应约定由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合同约定管辖权时要注意以下三个事项:第一,约定诉讼管辖,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下列管辖地之一: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在选择时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否则约定无效。第二,在选择仲裁管辖时一定要注意仲裁机构名称不得有错,更不能先多个仲裁机构,否则约定无效。第三,在约定管辖时还注意,约定了法院管辖就不能在约定仲裁管辖,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第十条合同生效及补充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有效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对同一事项作不同约定的,不同约定部分内容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合同注意事项 (一)不能把委托合同与代理相混淆,否则不利于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因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关系的发生是基于代理权,代理权又可分为基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代理、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代理和基于法院指定或有关机关组织的指定代理。 (二)正确理解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因为办理委托事务是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针对此义务,在审理过程中应强调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实地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 2,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以确保委托合同的人身属性; 3,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办理委托事务。 (三)《合同法》第401条规定了受托人的报告义务,但委托人与受托人也可以在委托合同中对于报告义务予以特别约定,从而减轻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如果委托人不要求报告的,则受托人不必报告。 (四)法院在处理委托合同中约定有当事人不得终止合同的条款是否有效时分两种情况进行: 1,一般情况下,应为无效。因为委托合同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彼此的信任而订立和履行的,若禁止当事人使用合同解除权,则违背了委托合同的性质; 2,如果委托不只是以委托人的利益为目的,受托人与其处理的委托事务亦有正当的利益关系,使得处理该委托事务完毕极为必要,此时若允许委托人自由终止委托,将会导致受托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关于禁止当事人使用合同解除权的条款应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