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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组团合同

2月26日 观潮阁投稿
  旅行社组团合同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旅行社组团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旅行社组团合同1
  甲方(委托旅行社):等级:
  住所地: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旅行社):等级:
  住所地: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甲方委托乙方接待旅游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务】
  乙方为甲方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甲方应当为乙方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保密等辅助义务。
  第二条【转委托规定】
  1、乙方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再将委托事务转委托。
  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旅游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转受委托旅行社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及接待能力,且乙方须与转受委托旅行社签订转委托合同,约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标准;转受委托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经甲方同意的转委托,乙方可以选择下列旅行社为转受委托的接待旅行社:
  (1)旅行社名称:等级:所在地:
  (2)旅行社名称:等级:所在地:
  (3)旅行社名称:等级:所在地:
  (4)旅行社名称:等级:所在地:
  (5)旅行社名称:等级:所在地:
  第三条【产品类型与质量标准】
  1、按照《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53T416)要求,旅行社的产品类型包括A、B、C、D四类预制旅游产品及非预制旅游产品,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具体产品类型由甲乙双方在附件2《旅游行程确认书》“旅行社产品类型”栏约定。《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53T416)关于“预制旅游产品”、“非预制旅游产品”的含义、范围及质量要求如下:
  (1)预制旅游产品是指由旅行社设计提供,事先制定的确定计划人数、出发日期、线路行程及价格等,并用广告或其他方法招徕旅游者而实施的旅游产品。其类型及质量要求见表1。
  表1旅行社预制旅游产品类型及质量要求
  类型各服务要素应达到的最低要求
  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客运服务导游服务景区服务
  A类预制旅游产品四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五星级特色民居客栈标准间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质的金盘级餐饮企业四星级旅游汽车四星级导游AAAA级旅游景区
  B类预制旅游产品三星级饭店标准间,或四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三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质的金盘级餐饮企业三星级旅游汽车三星级导游AAA级旅游景区
  C类预制旅游产品二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三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二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质的银盘级餐饮企业二星级旅游汽车二星级导游AA级旅游景区
  D类预制旅游产品一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二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一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质的铜盘级餐饮企业一星级旅游汽车一星级导游A级旅游景区
  (2)非预制旅游产品是指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根据旅游者的需求,单独设计行程、报价并提供服务的专项产品及服务,包括单项旅游服务、单项委托服务、会议旅游服务、奖励旅游服务、特种旅游服务等。非预制旅游产品各服务要素应达到的最低要求如下:
  住宿服务达到《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评定的一星级饭店标准间,或《特色民居客栈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413)认定的一星级特色民居客栈、《经济型酒店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414)认定的一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要求;
  餐饮服务餐馆达到《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的划分》(GBT26361)认定的铜盘级餐馆,旅游团队用餐达到旅游团队餐饮服务企业评定规范》(DB53T415)认定的具有接待旅游团队餐资质的铜盘级餐饮企业要求;
  客运服务汽车达到《旅游汽车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342)认定的一星级旅游汽车要求;
  导游服务质量达到《导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324)认定的一星级导游要求;
  旅游景区达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评定的A级旅游景区要求。
  2、乙方的接待服务质量标准,在云南省内的,以本合同附件2《旅游行程确认书》的约定为准,但不得低于《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53T416)要求;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执行《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53T416)标准。
  3、云南省外的接待服务质量标准,优先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旅游目的地地方标准;若无具体标准,则采用相似标准。
  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双方签订的《团队名单表》和《旅游行程确认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接待甲方的旅游团队时以双方确认的《团队名单表》和《旅游行程确认书》为准。
  第四条【团队确认】
  1、以传真方式或书面形式确认的,在《旅游行程确认书》上须有甲乙双方的印章及经办人签名;双方就某旅游团有多份《旅游行程确认书》的,以双方最后一份签字盖章的《旅游行程确认书》为准。
  2、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电子合同方式确认团队,须有甲乙双方的电子签名或电子认证。
  第五条【团队变更】
  1、旅游行程经双方确认后,一方提出变更的,须经另一方同意。
  2、变更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六条【接待服务费】
  1、接待服务费包括:(1)交通费;(2)住宿费;(3)餐费(不含酒水费);(4)旅游景区的第一道门票费;(5)乙方旅行社服务费;(6)乙方导游服务费;(7)旅游项目费用。
  2、接待服务费用不包括:(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2)合同未约定须由乙方支付的费用;(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金额】
  甲方付款方式选择第种项:
  1、团队确认后、抵达旅游目的地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额接待服务费;
  2、团队确认后、抵达旅游目的地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接待服务费总额的,余款:在团队到达旅游目的地时支付,或团队离开旅游目的地前支付,或旅游行程结束日内支付。
  第八条【旅游安全保障】
  1、乙方在云南省内接待旅游者,必须购买云南旅游安全组合保险;乙方在云南省外接待旅游者,必须购买国家旅游局推荐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
  2、甲方应告知乙方参团旅游者购买旅游保险情况。
  3、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接待服务达到相关旅游安全标准要求。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和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与甲方和乙方签订的《旅游行程确认书》不一致的,乙方以《旅游行程确认书》为接待标准,但应及时通知甲方,由此产生对旅游者的违约责任应由甲方承担;如需变更《旅游行程确认书》,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处理。
  2、因乙方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应先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赔偿后,可以向乙方追偿;若乙方已按甲方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标准赔偿旅游者损失的,可充抵甲方的赔偿责任。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指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事件、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客观原因或旅游者个人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因乙方原因不能成行的,乙方应提前8日(不含8日)通知甲方,否则应向甲方全额退还预付旅游接待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出发前8日(含8日)至5日,支付旅游接待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4日至2日,支付旅游接待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前1日,支付旅游接待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接待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转委托、拼团的,应向甲方支付接待服务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委托合同,旅游者未随团出行的,还应向甲方全额退还预付旅游接待费用;旅游者已随团出行的,向甲方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接待费用。
  6、因乙方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就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甲方,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
  7、乙方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应就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退还甲方,并支付与退还费用同额的违约金。
  8、乙方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按相关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旅游接待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9、乙方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违反合同约定,乙方应按下述标准承担责任:
  (1)擅自增加旅游消费项目,费用由乙方承担。
  (2)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乙方应退还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的费用,并支付与退还费用同额的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乙方向甲方支付团费总额5的违约金。
  (3)擅自中止对甲方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甲方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团费总额30的违约金。
  10、乙方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旅游接待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1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乙方原因导致旅游行程变更、延误、滞留或者提前结束,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或旅游者承担,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2、甲方逾期支付团费,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团费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3、在旅游期间旅游者擅自离团,乙方对其服务关系自动终止,未发生的费用不退;旅游者擅自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旅游活动的,责任自负。
  第十条【自愿购物及自费项目特别约定】
  1、甲方与旅游者商定的购物场所,在云南省内的,应是经《旅游购物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309)认定的一星级以上旅游购物场所;在云南省外的,应是合法经营的购物场所。
  2、经甲方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确定的旅游购物场所名称、星级、次数、时间如下:
  3、经甲方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确定的自费项目名称及费用如下:
  4、甲方确认,已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游客同意参加上述个点的自愿购物活动或项自费项目。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
  5、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增加购物次数或自费项目,或者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消费,甲方可根据旅游者要求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乙方为旅游者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退还自费项目,并每次向甲方支付团费总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补充协议】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未约定的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达到本合同第七条约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有效期间】
  本合同的有效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旅行社组团合同2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住址:
  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住址:
  房东(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住址:
  风险告知:填写完整的个人或单位信息,有助于与对方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向对方发送督促函件或顾问人员公函,在诉讼时能提供有效的信息给法院,减少诉讼程序风险及案件处理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旅行社永久性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对产权的声明
  丙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市区(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字第号。丙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丙方同意甲方将其自营的位于市区路号的旅行社全套设备,证、照转让给乙方使用,旅行社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客房间;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转让费总计为:人民币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具体财产包括:房屋现有的全部设备、设施、厨房用品、装饰类等,还有乙方认可的其它东西,具体物品以详细登记表为准。
  三、甲方与丙方签订了为期年的租赁合同,租期到年月日止,月租为元人民币。旅行社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继续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风险告知:应明确约定承租期限、续租优先权等事项。注意,法律规定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四、付款方式
  转让费分次付清。
  1、第一次甲、乙双方在旅行社设施设备清点交接完毕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元(:元)(作为定金)。
  2、第二次甲、乙双方在与旅行社房东正式见面交接,并确认从旅行社转让合同完成生效后,到甲方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元(:元)。
  3、在甲、乙双方办理完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消防合格意见书等相关证件(详见附录二)过户手续后乙方在年内向甲方分期性支付尾款:元(:元)
  4、上述费用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待合同期满后再退还给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修、装饰、设备及一切手续(证、照)与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甲方剩余的房屋使用权归属乙方。
  五、旅行社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六、该旅行社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工商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住宿。所有相关证件交由乙方保管并使用,租期内甲方全权委托乙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全部经济收入归乙所有,与甲方无关。并由甲方给乙方出具全权委托书,乙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交元作为证件保证金,以保证证件不丢失和乙方在此期间的合法经营。(上述所有证件需甲方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证件保证金在乙方转让经营后,在归还证件时甲方应全额退还保证金。在乙方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七、年月日之前完成旅行社的所有移交工作。若甲方在收到定金后超过个工作日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旅行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等同转让费的赔偿责任。
  八、甲方与丙方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注销营业执照和相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重新以乙方名义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所有证件的。过户变更手续,费用乙方自付,如因为证件不能过户,导致乙方不能接手经营,则甲方需退还乙方支付的所有转让费及违约金。(违约金为总额的)
  九、如甲方未能在甲方与丙方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日内代乙方办理完旅行社相关工商税务及特种行业登记等手续,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双倍退还定金且承担乙在经营旅行社期间的所有支出,再次期间旅行社的所有经济收入归乙所有。如乙方反悔不履行本协议,则定金不予退还,所有经济收入归甲所有,且无权要求返回之前经营旅行社的所有费用支出。
  风险告知:产权登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53条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因此,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约定由出租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甲乙双方在签署该协议签订前该旅行社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该房屋所涉及的房租、电费、物业管理、供暖费等应由甲方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乙方概不负责。
  十一、房屋交付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
  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4)其它:
  十二、乙方在接手经营后,可对旅行社进行装修和改造,相关费用乙方自理。
  十三、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旅行社,有关补偿归乙方。
  十四、乙方在经营期间如果需转让,提前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友好协商后,甲方协助乙方共同转让。
  十五、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十六、乙方如未按本协议条款规定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十七、争议解决
  1、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因违约引起诉讼,违约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守约方因提起诉讼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调查费、评估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风险告知: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法院诉讼或者选择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约定仲裁解决仲裁一裁终局,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两审终审。在约定管辖时注意,约定了法院管辖就不能在约定仲裁管辖,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十八、补充条款:
  1、
  2、
  十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附件:
  一、原房屋租赁合同。
  二、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一切设施清单。
  三、甲方拥有在下列范围内经营的、合法的批准或许可文件列表。
  四、甲、乙、丙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
  转让方(甲方)签字:受让方(乙方)签字:房东(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旅行社组团合同3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村小区号的福居源旅馆转让给乙方经营使用,特立以下条款:
  1、转让期限和金额:
  (1)租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转让费为元整(柒万捌仟陆佰元整),其中含第一年房租费;
  (3)以后四年,甲方每年按20xx0元(贰万玖仟元整)收取房租费,但房租费必须提前一个月付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少交房租。
  2、设备条款及设施改造条款和租用范围:
  (1)租用范围:一楼西面的门面一个,二楼、三楼整层;
  (2)设备包括:二楼、三楼房间内的可动物品、一楼西面的一个门面归乙方所用;楼顶太阳能,租期内乙方有使用权,所有权归甲方,乙方使用期间,负责太阳能的维修;
  (3)房间内,乙方若需要改造,需经甲方同意方可改造。
  3、经营期间所有权、使用权及费用划分:
  (1)福居源旅馆租期内,所有权归甲方,使用权、经营权归乙方;
  (2)经营产生的费用,20xx年7月5日以前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以后的所有费用,包括水、电、宽带费等,另外,一楼祥和园饭店的水电宽带费由乙方负责收取,与甲方无关。
  4、合同期间的违约处罚规定: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另一方人民币20xx0元整(捌万元整);
  (2)违约情况包括乙方拖、欠交租金,甲方无故终止合同。
  5、旅馆的安全划分和合同期满的优先条件:
  (1)旅馆经营期内的安全事故及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责任何费用,租用到期后,若乙方需继续租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
  (2)租期内,若乙方由于经营不当,需转让旅馆,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转让;
  (3)旅馆到期后,房租费随行就市,如若乙方不想继续经营,可将房间内的可动物品搬走或者自行处理。
  6、合同签订后,经甲乙双方审定后,签字、按手印生效。
  7、旅馆转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旅行社组团合同4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互利互惠在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就观光旅游项目享受优惠票价及返利等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门市价及旅行社优惠价
  1、门市价:元人,全年执行统一价格。
  2、旅行社优惠价:单团人数满30人以上,门票按照元人结算,单团低于30人的,按照元每人结算。(门票含优秀导游员讲解服务)。
  3、其他优惠政策: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残疾人、70岁以上老人凭军官证,残疾证、老年证等相关证件免票;
  6岁或1。2米以下儿童免票,按年龄优惠的需出示出生证明;
  6070岁以内老人、学生、未成年人凭相关证件及身份证实行半票优惠。
  乙方团队只享受旅行社优惠票价,凡持有以上证件者不再另行优惠。
  二、购票须知
  在团队抵达景区前三天预约(具体时间、人数、抵达时间、负责人、联系方式),负责人须持确认单到景区接待窗口办理票务事项。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甲方主管同意,游览后补发确认单。
  景区联系人:
  三、旅行社团队返利政策
  结算价年累计人数返利标准备注
  四、结算方式
  1、门票领取与结算方式:团队当天到达旅游景点售票厅办理门票领取手续;结算方式为预付或现付。
  2、返利结算方式:甲方对乙方的返利政策只适用于协议期内。在协议期满之日起,甲方必须在一个月内对乙方返利进行核算。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游览环境和优惠政策;
  2、甲方应按照协议价格向乙方出售门票;
  3、严禁乙方在景区现场拉客或低价兜售甲方门票,一经发现即刻停止一切合作,并承担甲方的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4、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允许,不能将此协议的内容透露给其他人,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损失,违约方将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5、在每年的淡季、旺季期间价格的调整以及因不可抗力特殊原因不能游览等的情况变动,景区会提前知会;
  6、乙方游客游览时,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应该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爱护甲方的设施设备,因乙方原因使甲方的设施物品等有遗失或损坏时,乙方须照价予以赔偿。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由当事人负责。
  7、乙方如有违反协议所定条款,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有权向乙方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
  8、甲、乙双方在此协议的范围内,保障对方的权利,并履行双方的义务。
  9、未尽事宜可以补充协议形式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出现争议,由双方协调解决。本协议内容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泄密与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七、本协议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盖章):
  签约人:签约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地址:地址:
  开户行:开户行:
  合作联社
  账号:账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旅行社组团合同5
  中国旅行社(以下称甲方)与国旅行社(以下称乙方),为发展共同事业,双方愿在平等互利及友好的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如下协议,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计划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组织个旅行团共名旅行者到中国旅行。
  第二条双方商定的旅行团,乙方应于旅行团进人中国口岸日期的30天前向甲方确认,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确认函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乙方至少应在每个旅行团人中国口岸日期的2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下列资料:旅游人数、所需房间数、入境航班或车次、全团成员名单(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国籍、证件号码)以及接待要求。
  第三条乙方可随时向甲方提出计划外新组织的旅行团计划,甲方在收到乙方函电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答复函电;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答复函电后,也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预报时间要求和报送资料与第二条相同)。
  第四条乙方同意至少在旅行团进人中国国境日期的15天前,用电汇方式把该团的全部费用汇人甲方账户。如乙方同时汇两个以上旅行团费,应在电汇单上注明每个旅行团的费用数额。旅行团费均不以人民币结算。
  第五条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付款,甲方有选择以下三种处理方式的权利:
  一、无论该旅行团是否已进入中国境内,甲方可以不予以接待,乙方应负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二、向中国各级旅游管理机构报告情况并建议所有旅行社停止接待乙方未付旅行费用的旅行团。
  三、甲方向乙方加收未付的旅行费用的滞纳金。在中国的旅行结束后,如有尾欠,应在一个月内结算全部费用;未结算部分,从下月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日加收未结算部分的千分之。
  第六条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和合同附件所确认的日程及包括内容提供服务。甲方应要求外联人员,导游、司机等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标准提供服务,严格禁止向旅行者索取小费。
  第七条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如未向旅行团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服务,应为旅行者提供补偿服务或将低于服务标准的费用差额退还乙方。
  一、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如因甲方之故意变更旅行日程、交通工具、食宿等所增费用由甲方负责。因下列原因变更旅行日程,甲方不予赔偿:
  1、如乙方临时改变旅行团入境日期,引起交通、住房及游览日程、项目的变更,使客人投诉、索赔,应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旅行团进人中国后,因旅行者要求修改日程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旅行者自己补偿,甲方不予承担。
  3、因民航、铁路、车船等交通部门的原因(如:机械故障、气候等)改变日程所造成的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二、各项旅游设施(区)中受到的损害,不属甲方的责任,但甲方应尽人道义务协助乙方处理。
  第八条由于甲方违反服务质量条款,造成旅行者直接物质损失,乙方保留向中国政府旅游管理机构投诉并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甲方如因特殊原因须调整双方已确认的旅行团报价,应在旅行团进人中国日期的三个月(九十天)前通知乙方。自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九十天)内甲方按原报价收费。
  第十条甲方有责任使乙方了解中国的法令和规定,乙方应要求旅行者遵守中国的法令和规定。由于旅行者违反中国的法令和规定则依法处理,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按照中国价格政策规定,提出旅行团报价,经乙方认可后,订立合同附件。本合同共有份附件。
  第十二条甲方总代理乙方旅行团在中国各地的旅行活动安排,乙方不得另作分段委托。甲方可以将旅行接待活动委托给中国有接待资格的旅行社。甲方作为乙方直接代理商,对广告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为保证旅行者在中国旅行期间的安全,甲方为旅行者投保旅游意外保险。旅游团报价含此保险。甲乙任何一方如违反中国政府关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的在华旅游期间统一实行旅游意外保险的规定,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违约责任处理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未经双方共同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根据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转给第三方。
  第十五条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家旅游局协调处理。在处理本合同争议时,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最后签字的一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书面协议确定延长执行期限。
  第十七条本合同有中文和文两种文本,两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两种文本解释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须将副本报所属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本合同和合同附件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合同正文与合同附件的条款具有同等的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旅行社组团合同6
  中国旅行社(以下称甲方)与国旅行社(以下称乙方),为发展共同事业,双方愿在平等互利及友好的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如下协议,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计划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组织个旅行团共名旅行者到中国旅行。
  第二条双方商定的旅行团,乙方应于旅行团进人中国口岸日期的30天前向甲方确认,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确认函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乙方至少应在每个旅行团人中国口岸日期的2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下列资料:旅游人数、所需房间数、入境航班或车次、全团成员名单(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国籍、证件号码)以及接待要求。
  第三条乙方可随时向甲方提出计划外新组织的旅行团计划,甲方在收到乙方函电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答复函电;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答复函电后,也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预报时间要求和报送资料与第二条相同)。
  第四条乙方同意至少在旅行团进人中国国境日期的15天前,用电汇方式把该团的全部费用汇人甲方账户。如乙方同时汇两个以上旅行团费,应在电汇单上注明每个旅行团的费用数额。旅行团费均不以人民币结算。
  第五条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付款,甲方有选择以下三种处理方式的权利:
  1。无论该旅行团是否已进入中国境内,甲方可以不予以接待,乙方应负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2。向中国各级旅游管理机构报告情况并建议所有旅行社停止接待乙方未付旅行费用的旅行团。
  3。甲方向乙方加收未付的旅行费用的滞纳金。在中国的旅行结束后,如有尾欠,应在一个月内结算全部费用;未结算部分,从下月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日加收未结算部分的千分之。
  第六条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和合同附件所确认的日程及包括内容提供服务。甲方应要求外联人员,导游、司机等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标准提供服务,严格禁止向旅行者索取小费。
  第七条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如未向旅行团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服务,应为旅行者提供补偿服务或将低于服务标准的费用差额退还乙方。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如因甲方之故意变更旅行日程、交通工具、食宿等所增费用由甲方负责。因下列原因变更旅行日程,甲方不予赔偿:
  (1)如乙方临时改变旅行团入境日期,引起交通、住房及游览日程、项目的变更,使客人投诉、索赔,应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旅行团进人中国后,因旅行者要求修改日程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旅行者自己补偿,甲方不予承担。
  (3)因民航、铁路、车船等交通部门的原因(如:机械故障、气候等)改变日程所造成的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2。各项旅游设施(区)中受到的损害,不属甲方的责任,但甲方应尽人道主义的义务协助乙方处理。
  第八条由于甲方违反服务质量条款,造成旅行者直接物质损失,乙方保留向中国政府旅游管理机构投诉并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甲方如因特殊原因须调整双方已确认的旅行团报价,应在旅行团进人中国日期的三个月(九十天)前通知乙方。自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九十天)内甲方按原报价。
  第十条,甲方有责任使乙方了解中国的法令和规定,乙方应要求旅行者遵守中国的法令和规定。由于旅行者违反中国的法令和规定则依法处理,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按照中国价格政策规定,提出旅行团报价,经乙方认可后,订立合同附件。本合同共有份附件。
  第十二条甲方总代理乙方旅行团在中国各地的旅行活动安排,乙方不得另作分段委托。甲方可以将旅行接待活动委托给中国有接待资格的旅行社。甲方作为乙方直接代理商,对广告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为保证旅行者在中国旅行期间的安全,甲方为旅行者投保旅游意外。旅游团报价含此。甲乙任何一方如违反中国政府关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的在华旅游期间统一实行旅游意外的规定,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违约责任处理须遵守《》的规定。未经双方共同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根据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转给第三方。
  第十五条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家旅游局协调处理。在处理本合同争议时,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最后签字的一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书面协议确定延长执行期限。
  第十七条本合同有中文和文两种文本,两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两种文本解释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须将副本报所属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本合同和合同附件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合同正文与合同附件的条款具有同等的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旅行社组团合同7
  中国旅行社(以下称甲方)与国旅行社(以下称乙方),为发展共同事业,双方愿在平等互利及友好的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如下协议,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计划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组织个旅行团共名旅行者到中国旅行。
  第二条双方商定的旅行团,乙方应于旅行团进人中国口岸日期的30天前向甲方确认,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确认函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乙方至少应在每个旅行团人中国口岸日期的2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下列资料:旅游人数、所需房间数、入境航班或车次、全团成员名单(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国籍、证件号码)以及接待要求。
  第三条乙方可随时向甲方提出计划外新组织的旅行团计划,甲方在收到乙方函电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答复函电;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答复函电后,也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预报时间要求和报送资料与第二条相同)。
  第四条乙方同意至少在旅行团进人中国国境日期的15天前,用电汇方式把该团的全部费用汇人甲方账户。如乙方同时汇两个以上旅行团费,应在电汇单上注明每个旅行团的费用数额。旅行团费均不以人民币结算。
  第五条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付款,甲方有选择以下三种处理方式的权利:
  1。无论该旅行团是否已进入中国境内,甲方可以不予以接待,乙方应负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2。向中国各级旅游管理机构报告情况并建议所有旅行社停止接待乙方未付旅行费用的旅行团。
  3。甲方向乙方加收未付的旅行费用的滞纳金。在中国的旅行结束后,如有尾欠,应在一个月内结算全部费用;未结算部分,从下月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日加收未结算部分的千分之。
  第六条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和合同附件所确认的日程及包括内容提供服务。甲方应要求外联人员,导游、司机等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标准提供服务,严格禁止向旅行者索取小费。
  第七条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如未向旅行团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服务,应为旅行者提供补偿服务或将低于服务标准的费用差额退还乙方。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如因甲方之故意变更旅行日程、交通工具、食宿等所增费用由甲方负责。因下列原因变更旅行日程,甲方不予赔偿:
  (1)如乙方临时改变旅行团入境日期,引起交通、住房及游览日程、项目的变更,使客人投诉、索赔,应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旅行团进人中国后,因旅行者要求修改日程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旅行者自己补偿,甲方不予承担。
  (3)因民航、铁路、车船等交通部门的原因(如:机械故障、气候等)改变日程所造成的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2。各项旅游设施(区)中受到的损害,不属甲方的责任,但甲方应尽人道主义的义务协助乙方处理。
  第八条由于甲方违反服务质量条款,造成旅行者直接物质损失,乙方保留向中国旅游管理机构投诉并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甲方如因特殊原因须调整双方已确认的旅行团报价,应在旅行团进人中国日期的三个月(九十天)前通知乙方。自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九十天)内甲方按原报价。
  第十条,甲方有责任使乙方了解中国的法令和规定,乙方应要求旅行者遵守中国的法令和规定。由于旅行者违反中国的法令和规定则依法处理,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按照中国价格政策规定,提出旅行团报价,经乙方认可后,订立合同附件。本合同共有份附件。
  第十二条甲方总代理乙方旅行团在中国各地的旅行活动安排,乙方不得另作分段委托。甲方可以将旅行接待活动委托给中国有接待资格的旅行社。甲方作为乙方直接代理商,对广告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为保证旅行者在中国旅行期间的安全,甲方为旅行者投保旅游意外。旅游团报价含此。甲乙任何一方如违反中国政府关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的在华旅游期间统一实行旅游意外的规定,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违约责任处理须遵守《》的规定。未经双方共同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根据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转给第三方。
  第十五条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协调处理。在处理本合同争议时,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最后签字的一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书面协议确定延长执行期限。
  第十七条本合同有中文和文两种文本,两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两种文本解释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须将副本报所属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本合同和合同附件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合同正文与合同附件的条款具有同等的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旅行社组团合同8
  编号:
  甲方:(旅游者、旅游团队)
  乙方:(组团旅行社)
  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参团
  1、甲方拟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和质量。
  2、甲方在报名时,应一次付全额款项。
  3、如乙方取消团队计划(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甲方有权作出以下选择:
  a、出发前64天,扣总团费的20。
  4、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乙方可按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机、车、船退票费、投保费、退房费、损失费等)。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
  1、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的服务应达到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国内旅游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和《导游服务质量标准》等国家与行业标准。
  2、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3、为保证甲方的旅游安全,乙方应为甲方投保旅游意外,旅游团队报价中含此。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A、因故意或过失达未达到与甲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B、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负责条件
  A、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B、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予以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违约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预防性措施的;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出赔偿请求;对质监所的处理决定不服时,甲乙双方均可向上一级质监所要求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五条:本合同附件包括:
  桂林市中国旅行社参团须知;行程安排表。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解释权同属国家旅游局、国家技术监督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盖章: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地址:传真:
  手机:
  旅行社组团合同9
  中国旅行社(以下称甲方)与国旅行社(以下称乙方),为发展共同事业,双方愿在平等互利及友好的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如下协议,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计划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组织个旅行团共名旅行者到中国旅行。
  第二条双方商定的旅行团,乙方应于旅行团进人中国口岸日期的30天前向甲方确认,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确认函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乙方至少应在每个旅行团人中国口岸日期的2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下列资料:旅游人数、所需房间数、入境航班或车次、全团成员名单(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国籍、证件号码)以及接待要求。
  第三条乙方可随时向甲方提出计划外新组织的旅行团计划,甲方在收到乙方函电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答复函电;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答复函电后,也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预报时间要求和报送资料与第二条相同)。
  第四条乙方同意至少在旅行团进人中国国境日期的15天前,用电汇方式把该团的全部费用汇人甲方账户。如乙方同时汇两个以上旅行团费,应在电汇单上注明每个旅行团的费用数额。旅行团费均不以人民币结算。
  第五条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付款,甲方有选择以下三种处理方式的权利:
  1。无论该旅行团是否已进入中国境内,甲方可以不予以接待,乙方应负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2。向中国各级旅游管理机构报告情况并建议所有旅行社停止接待乙方未付旅行费用的旅行团。
  3。甲方向乙方加收未付的旅行费用的滞纳金。在中国的旅行结束后,如有尾欠,应在一个月内结算全部费用;未结算部分,从下月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日加收未结算部分的千分之。
  第六条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和合同附件所确认的日程及包括内容提供服务。甲方应要求外联人员,导游、司机等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标准提供服务,严格禁止向旅行者索取小费。
  第七条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如未向旅行团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服务,应为旅行者提供补偿服务或将低于服务标准的费用差额退还乙方。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如因甲方之故意变更旅行日程、交通工具、食宿等所增费用由甲方负责。因下列原因变更旅行日程,甲方不予赔偿:
  (1)如乙方临时改变旅行团入境日期,引起交通、住房及游览日程、项目的变更,使客人投诉、索赔,应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旅行团进人中国后,因旅行者要求修改日程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旅行者自己补偿,甲方不予承担。
  (3)因民航、铁路、车船等交通部门的原因(如:机械故障、气候等)改变日程所造成的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2。各项旅游设施(区)中受到的损害,不属甲方的责任,但甲方应尽人道主义的义务协助乙方处理。
  第八条由于甲方违反服务质量条款,造成旅行者直接物质损失,乙方保留向中国旅游管理机构投诉并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甲方如因特殊原因须调整双方已确认的旅行团报价,应在旅行团进人中国日期的三个月(九十天)前通知乙方。自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九十天)内甲方按原报价。
  第十条,甲方有责任使乙方了解中国的法令和规定,乙方应要求旅行者遵守中国的法令和规定。由于旅行者违反中国的法令和规定则依法处理,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按照中国价格政策规定,提出旅行团报价,经乙方认可后,订立合同附件。本合同共有份附件。
  第十二条甲方总代理乙方旅行团在中国各地的旅行活动安排,乙方不得另作分段委托。甲方可以将旅行接待活动委托给中国有接待资格的旅行社。甲方作为乙方直接代理商,对广告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为保证旅行者在中国旅行期间的安全,甲方为旅行者投保旅游意外。旅游团报价含此。甲乙任何一方如违反中国政府关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的在华旅游期间统一实行旅游意外的规定,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违约责任处理须遵守《》的规定。未经双方共同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根据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转给第三方。
  第十五条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协调处理。在处理本合同争议时,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最后签字的一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书面协议确定延长执行期限。
  第十七条本合同有中文和文两种文本,两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两种文本解释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须将副本报所属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本合同和合同附件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合同正文与合同附件的条款具有同等的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旅行社组团合同10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
  房东(丙方):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就西安市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已对的经营权及转让权转让给乙方使用,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该招待所的所有权证为《房屋租凭合同》,租期到年月日止,丙方签字后,招待所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乙方履行《房屋租凭合同》,按时交纳房租、物业费及水电费。
  三、招待所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所有,租凭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租赁合同执行)。。
  四、乙方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元),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甲方剩余的。房屋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所签的物业服务协议书交由乙方履行。
  五、乙方在接手经营后,可对旅社进行装修和改造,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三方签字后乙方对正信智能大厦13层AC座的招待所在无任何的经营权及转让权,并对《房屋租凭合同》、《物业服务协议》没有行事权,以上权力由乙方执行。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年月日:
  旅行社组团合同11
  甲方:
  代表人:
  电话:
  乙方:
  代表人:
  电话:
  为了共同拓展旅游市场,挖掘潜在市场客源,促进景区与各旅行社之间的良好合作。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积极组织客源到景区参观游览,并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推介乙方,将乙方纳入甲方给游客推介的旅游线路内进行推介。
  2、甲方与游客签订旅业标准组团合同,须为每位游客办理旅行社责任险;在乙方危险路段及景点,甲方导游应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保护景区的环境卫生,并遵守景区游览秩序。
  3、甲方组织客源到景区,导游须出具接团计划单,并加盖公章,以便乙方确认是否为甲方所组团队,否则,乙方不予打折优惠。同时导游须填写登记单,以作为年终核对旅行社送团人数的依据,否则所组团队人数不计入年度输送游客数量。
  4、甲方所组团队须由导游或领队带队,导游和领队须持有效证件方可免票。进入景区,经乙方同意司机方可免票。
  二、乙方对甲方的奖励措施
  1、乙方现行门票价格元人次。
  2、乙方给予甲方的优惠措施为:门票折优惠。
  3、实际购买门票人数人(含)以上成团,人以下按全额购票。1。4米以下儿童免票,1。4米以上儿童购全票。索道、滑道人(含)以上成团。
  5、乙方根据甲方协议期内输送游客量给予奖励
  (1)输送游客量在人(含)以上,每人奖励元。
  (2)输送游客量在人(含)以上,每人奖励元。
  (3)输送游客量在人(含)以上,每人奖励元。
  (4)输送游客量在人(含)以上,每人奖励元。
  (5)年终根据每次登记单统计人数折合成门票进行奖励。
  (6)年终返票时按照景区门票元张计算。
  注:持“年度返票”的组团人数不计入年度组团人数。
  已享受半价和其它优惠的人数不计入年度组团人数。
  三、结算方式
  按照打折后价格以现金结算,一团一清。
  四、兑票单核对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应在兑票单核对期间将其统计人数上报乙方,双方在年月日之前核对完毕。没有上报统计人数的旅行社,乙方将以自己统计的人数为准,并作为甲方年送团人数。
  五、违约责任
  合作期间,如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向守约方违约金。
  六、其他
  1、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
  3、双方须严格履行以上条款,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终止协议。
  甲方:
  代表签字:
  电话:
  传真:
  乙方:
  代表签字:
  电话:
  传真:
  旅行社组团合同12
  甲方(出让方):乙方(受让方):
  住所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鉴于,公司(以下简称转让公司)是由甲方于年月日基于其掌握的技术针对项目投资注册的全资控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营期限为年。甲方有意将其所属的占股权的转让公司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按同样的条件受让转让公司故此,依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并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双方签订本协议。
  一、转让公司的基本情况:
  转让公司名称为公司,注册资本万元(无形资产占),评估价值万元,涉及土地平方米,涉及员工安置人,涉及银行债权万元,住所地:,经营范围:。
  二、员工的安置:
  本合同公司转让时所涉及员工的安置,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方式处理:一并由乙方接收
  三、债权、债务处理
  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办法处理:一并由乙方接收
  四、土地使用权使用方式
  本合同转让公司坐落场所的土地性质为,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办法处理:一并由乙方接收
  五、公司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预支付甲方转让价款(包括20定金,适用定金规则)。
  2、甲方收到乙方上述转让价款后,乙方支付给甲方剩余转让价款。
  六、产权交割
  甲方收到乙方100转让价款后,转让公司相关权利义务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约定在一月内办理相关产权交割手续。
  七、费用和税费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费用和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乙方承担
  八、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九、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定金的补偿;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公司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公司,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
  十一、权证变更
  甲、乙双方在交割完成后,由负责,于日之内办妥权证变更事项。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十三、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四、其他
  本合同共页,附件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产权交易机构备案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旅行社组团合同13
  甲方: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
  乙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
  甲方为了组织单位员工出游,先需与旅行社合作。因甲方是合法注册的旅行社,甲方愿与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须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书后,方可使用在甲方注册的社会导游。
  2、甲方无偿向乙方推荐注册导游,并提供导游的有关简历及工作情况,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乙方在使用甲方注册导游时,必须与该导游签订劳务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包括:聘用时间、双方责任、待遇的标准、违约的。处罚、协议的解除等内容。做到公平、合理、合法。
  三、甲方导游在为乙方执行带团任务时,必须持有甲方开具的导游委派单,任务完成后,乙方应在导游员质量跟踪表中意见反馈栏中如实填写导游带团情况。乙方如使用没有导游委派单的导游,视为违规,将按有关法规对旅行社和导游进行处罚。如因甲方导游的原因产生的团队质量投诉,由省,市旅游局有关部门鉴订后,由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导游人员在工作中有突出的成绩或问题,乙方应及时向旅游管理部门和甲方报告备案,甲方将情况存入导游档案。
  五、乙方临时聘用甲方注册导游执行任务,应提前天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视情况尽力给予安排。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导游进行审核认可,并与导游签订劳务协议书,方可使用。
  六、甲方有义务督促旅行社和导游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以保障旅行社和导游双方的利益。
  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年。
  九、违约责任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均应承担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甲方(盖章):
  地址:
  联系方式:
  年月日
  乙方(盖章):
  地址:
  联系方式:
  年月日
  旅行社组团合同14
  合同编号:
  甲方:(旅游者、旅游团队)
  乙方:(组团旅行社)
  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参团
  1、甲方拟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和质量。
  2、甲方在报名时,应一次性交付全额款项。
  3、如乙方取消团队计划(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甲方有权作出以下选择:
  a:出发前64天,扣总团费的20。
  4、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乙方可按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机、车、船退票费、投保费、退房费、损失费等)。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
  1、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的服务应达到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国内旅游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和《导游服务质量标准》等国家与行业标准。
  2、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3、为保证甲方的旅游安全,乙方应为甲方投保旅游意外保险,旅游团队报价中含此保险。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a、因故意或过失达未达到与甲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b、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负责条件
  a、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b、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予以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违约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预防性措施的;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出赔偿请求;对质监所的处理决定不服时,甲乙双方均可向上一级质监所要求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五条:本合同附件包括:
  桂林市中国旅行社参团须知;
  行程安排表。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解释权同属国家旅游局、国家技术监督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盖章: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地址:手机:
  旅行社组团合同15
  甲方:
  代表人:
  电话:
  乙方:
  代表人:
  电话:
  为了共同拓展旅游市场,挖掘潜在市场客源,促进景区与各旅行社之间的良好合作。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积极组织客源到景区参观游览,并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推介乙方,将乙方纳入甲方给游客推介的旅游线路内进行推介。
  2、甲方与游客签订旅游行业标准组团合同,须为每位游客办理旅行社责任险;在乙方危险路段及景点,甲方导游应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保护景区的环境卫生,并遵守景区游览秩序。
  3、甲方组织客源到景区,导游须出具接团计划单,并加盖公章,以便乙方确认是否为甲方所组团队,否则,乙方不予打折优惠。同时导游须填写登记单,以作为年终核对旅行社送团人数的依据,否则所组团队人数不计入年度输送游客数量。
  4、甲方所组团队须由导游或领队带队,导游和领队须持有效证件方可免票。车辆进入景区,经乙方同意司机方可免票。
  二、乙方对甲方的奖励措施
  1、乙方现行门票价格元人次。
  2、乙方给予甲方的优惠措施为:门票折优惠。
  3、实际购买门票人数人(含)以上成团,人以下按全额购票。1。4米以下儿童免票,1。4米以上儿童购全票。索道、滑道人(含)以上成团。
  4、凭景区门票可免费参观景区内所有景点。
  5、乙方根据甲方协议期内输送游客量给予奖励
  (1)输送游客量在人(含)以上,每人奖励元。
  (2)输送游客量在人(含)以上,每人奖励元。
  (3)输送游客量在人(含)以上,每人奖励元。
  (4)输送游客量在人(含)以上,每人奖励元。
  (5)年终根据每次登记单统计人数折合成门票进行奖励。
  (6)年终返票时按照景区门票元张计算。
  注:持“年度返票”的组团人数不计入年度组团人数。
  已享受半价和其它优惠的人数不计入年度组团人数。
  三、结算方式
  按照打折后价格以现金结算,一团一清。
  四、兑票单核对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应在兑票单核对期间将其统计人数上报乙方,双方在年月日之前核对完毕。没有上报统计人数的旅行社,乙方将以自己统计的人数为准,并作为甲方年送团人数。
  五、违约责任
  合作期间,如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向守约方违约金。
  六、其他
  1、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
  3、双方须严格履行以上条款,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终止协议。
  甲方:
  代表签字:
  电话:
  传真:
  乙方:
  代表签字:
  电话:
  传真:
  旅行社组团合同16
  甲方:代表人:电话:
  乙方:代表人:电话: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为了共同拓展游市场,挖掘潜在市场客源,促进区与各行社之间的良好合作。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甲方积极组织客源到区参观游览,并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推介乙方,将乙方纳入甲方给游客推介的游线路内进行推介。
  2、甲方与游客签订游行业标准组团合同,须为每位游客办理行社责任险;在乙方危险路段及景点,甲方导游应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保护区的环境卫生,并遵守区游览秩序。
  3、甲方组织客源到区,导游须出具接团计划单,并加盖公章,以便乙方确认是否为甲方所组团队,否则,乙方不予打折优惠。同时导游须填写登记单,以作为年终核对行社送团人数的依据,否则所组团队人数不计入年度输送游客数量。
  4、甲方所组团队须由导游或领队带队,导游和领队须持有效证件方可免票。车辆进入区,经乙方同意司机方可免票。
  二、乙方对甲方的奖励措施
  1、乙方现行门票价格元人次。
  2、乙方给予甲方的优惠措施为:门票折优惠。
  3、实际购买门票人数人(含)以上成团,人以下按全额购票。1。4米以下儿童免票,1。4米以上儿童购全票。、滑道人(含)以上成团。
  4、凭区门票可参观区内所有景点。
  5、乙方根据甲方协议期内输送游客量给予奖励
  (1)输送游客量在人(含)以上,每人奖励元。
  (2)输送游客量在人(含)以上,每人奖励元。
  (3)输送游客量在人(含)以上,每人奖励元。
  (4)输送游客量在人(含)以上,每人奖励元。
  (5)年终根据每次登记单统计人数折合成门票进行奖励。
  (6)年终返票时按照区门票元张计算。注:
  持年度返票的组团人数不计入年度组团人数。
  已享受半价和其它优惠的人数不计入年度组团人数。
  三、结算方式按照打折后价格以现金结算,一团一清。
  四、兑票单核对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应在兑票单核对期间将其统计人数上报乙方,双方在年月日之前核对完毕。没有上报统计人数的行社,乙方将以自己统计的人数为准,并作为甲方年送团人数。
  五、违约责任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合作期间,如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向守约方违约金。
  六、其他
  1、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
  3、双方须严格履行以上条款,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终止协议。
  甲方:代表签字:电话:
  乙方:代表签字:电话:
  旅行社组团合同17
  为给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游览参观提供方便,经(简称甲方)和旅行社(简称乙方)双方议定采用人园交券记账,定期结算的办法,双方协议如下:
  一、参观游览券由乙方印制。券面所列项目应有:旅游者名称、旅游者人数、乘坐大、中、小车数。游览公园的名称、带队人姓名、年月日。使用时需加盖公章。
  二、参观游览券所列项目由乙方人员逐一填写,入园时交甲方服务人员验收。遇有项目填写与实际不符或未盖公章者,甲方可拒绝使用。如乙方未带参观游览券,一律凭现金购票入园(包括车票)。不得用白条赊欠。
  三、参观游览券填人园人数应包括乙方带队、陪同、翻译、司机人员。门票价格为元人。
  四、如参观和游玩园内其他收费项目,需另交参观游览券,要求同二、三条,但不收车费。
  五、票价按甲方现行票价计算。入园车辆按大、中、小分别收费。大、中型车收费元;小型车收费元。
  六、乙方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携带支票到园财务科结算上一季度的账目。如乙方逾期结算每半个月增收滞纳金。
  七、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一年。期满后另作商定。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旅行社组团合同18
  甲方:
  乙方:
  现就乙方介绍宾客至甲方消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特惠价格:房型门市价格平日优惠价假日特惠价团房散房团房散房备注:
  1、节假日包括国家规定的节日
  二、订房细则:
  1、乙方每一个团队入住数在间以上方可给予团队特别优惠价;
  2、乙方每团入住数满间可免费半间,满间则免1间;
  3、订房需将详细资料通过双方盖章或业务负责人签字传真确认方可生效;
  双方公章及业务负责人签字式样附后。
  4、乙方应提前订房,收到乙方订房通知,甲方在30分钟内务必回复传真确认。
  5、甲方确认好的订房,不得因为任何原因临时取消,取消必须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但所带来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6、乙方将订好的房间必须提前两天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要收取房费的30作为赔偿。
  7、甲方不得降低乙方所要求订房的标准,否则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8、甲方给乙方的酒店价格必须保证在同等条件下有竞争优势的价格,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协议或者追索超额房费。
  9、如因自然灾害,地震,水灾等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使团队不能入住,甲方免收乙方客房损失费。
  甲方对乙方入住客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10、甲方必须将酒店的真实情况告之乙方,否则所带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1、付款方式:。
  12、甲方开户行:甲方全称:帐号:
  三、提示条款:
  1、本协议中的合同价乙方不得对外泄露,若因违反本规定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利取消乙方的特种优惠待遇。
  2、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合约,乙方不得给第三方使用,若违约,甲方有权利提出终止合约。
  3、在高交会期间不执行此优惠价格,具体房价另议。
  提前15天书面告之乙方,否则视同以上优惠价格。
  4、合约自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期满双方同意可续约。
  5、甲方提供的价格基本上不予变动,但甲方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本着与乙方协商的原则,在合约期满后,可能对以上的房价作出一些合理变动。
  6、由于人力不可抗的原因,致一方或双方不能履约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7、如遇合约未涉及具体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合约经双方负责人签署盖章后方可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为据。
  甲方:乙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表签署:公章代表签署:公章
  职位:职位: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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