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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加工合同

2月14日 菩提门投稿
  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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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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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揽加工合同(热)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承揽加工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承揽加工合同1
  定作方:(简称甲方)
  承揽方:(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共同信守。
  定做产品:
  品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价款或酬金
  产品的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验收标准和方法:
  结算方式:
  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不成工作,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或酬金总额的违约金。
  ()定作方的违约责任: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和设计等,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中途解除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
  分酬金的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协议,作为附件。
  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份,正本双方各执份。
  本合同有效期限:从双方签署之日起到年月日止。
  本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定作方:承揽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承揽加工合同2
  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省局要求,双方议定乙方承揽甲方书架制作、油漆的加工与安装,此项承揽合同双方本着平等、公平、互惠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标的乙方承揽甲方所需书架制作、油漆的加工与安装合同标的额暂定为:298345。8元。最终标的以永宁县财政局预(决)算审查中心决算价为最终标的。
  第二条:制作书架的数量、规格、价格(价款单位:每个人民币元)计取注:整个承揽加工合同按每个书架的单价为结算价,该结算价格含:包工、包料、包装运输、安装费、及其他相关的税费。
  第三条:加工制作与安装的要求
  1、书架安装后稳定、可靠,空间利用充分。
  2、使用材料:所有材料须按甲方要求的规格进行多家比选采购,且有材料合格证书。
  3、规格:图书馆钢制双柱双面书架,规格型号:高20xx宽900深450mm材质:优质冷轧钢板,板材厚度:立柱1。5mm,侧板1。2mm,隔板1。0mm结构:组合式,可拆装,款式新颖。格板:书架格板高度可调,坚固耐用,性能优良,可存放大量书籍不变形焊接采用数码电焊机及二氧化碳保护焊焊接,确保工件的焊接强度及焊接平整光滑;
  4、油漆:表面静电粉末喷塑,光洁平滑,对人体及周围环境不产生危害,无毒、无副作用,使用时无异味。
  第四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乙方将书架样品(按照甲方要求的规格、材质)制作成品后,交甲方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方可生产。
  甲方验收采用样品验收与成品交付验收相对比,也可采取随机抽验。
  第五条:交货时间和地点及包装运输要求
  交货时间:乙方必须保证在20xx年月日前全部交货。
  交货地点:乙方负责送到甲方指定的安装位置,并安装完毕。
  包装运输:乙方在交货时,应对成品进行包装,并保证书架在运输过程中不被损坏,如有损坏或变型、划漆等由乙方负责保修。
  第六条书架安装及验收与售后服务
  乙方对制作的书架进行安装;
  经乙方安装的书架,必须经甲方验收,遇有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日内予以整改,不予整改、或两次整改不合格的,甲方按该书架价值扣除做为另行维修费用,并不返还乙方(按双方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验收);
  乙方承诺为甲方制作的书架因质量出现问题,年内免费进行保修,超过年或属甲方原因损坏进行维修的,需付工本费;
  乙方承诺对甲方使用的书架进行终身维护。
  第七条:结算方式、期限及安装费用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生效后15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拨付合同标的额30的预付款。
  乙方交货后15日内,甲方再向乙方帐户拨付合同标的额30的价款,累积达到合同标的额的60。
  乙方按期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拨付合同标的额30的价款,累积达到合同标的额的90。
  剩余的合同标的额10价款,作为乙方向甲方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一年后经甲方正常使用确无质量问题,甲方主动将乙方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拨付乙方。
  第八条: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在乙方为其制作书架期间随意改变数量或到货无故拒收,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的标的额2的违约金;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限向乙方拨付货款,每逾期一天,除补交货款外,应向乙方支付1的违约金。
  第九条: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甲方的。质量要求,隐瞒原材料的缺陷、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甲方除按质论价外,甲方从应拨付乙方合同货款中扣除2违约金;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如发现转包或分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未按合同要求的时间交付书架,每逾期一天,甲方从应拨付乙方合同货款中扣除1的违约金。
  第十条:纠纷的处理
  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第2种方式,作为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
  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对具体制作书架数量有变更的以书面文字通知为准,口头通知无效,书架规格的变动以双方共同协商后,作出补充条款为准,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承揽加工合同3
  承揽方:
  身份证号:
  电话:
  定作方: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电话:
  家具有限公司(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家具一批,现经双方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公正、互利共赢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产品及工价(见产品清单)
  第二条:加工产品质量要求(依照定作方公司品质部要求)
  第三条: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公司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定作方公司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完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公司品质部人员,定作方品质部应即时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3、定作方公司生产部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四条:工资:
  依照定作方公司生产排单上标明的的。工价结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依照定作方公司品质部要求验收。
  第六条:交货时间和地点:
  依照定作方公司的排产日期交货。交货地点为定作方公司仓库,严格依照定作方交货流程入库,即承揽方所制作的成品均需定作方公司品质部检查验收并签名确认方可生效。
  第七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按定作方品质部验收合格的产品数据结账(平时借支除外)。
  第八条:其他约定:
  1、合同期间,承揽方必须严格遵守定作方公司各项管理规定,不得违反,否则定作方公司有权依照公司规定实施管理和处理。
  2、承揽方要严格按照行业操作规定和定作方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操作,以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合同期内,承揽方承诺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均由承揽方自行负责,与定作方公司无关。
  第九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承揽方未按合同规定(生产排产单)的时间和质量标准交付产品的,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产品质量不达标的要进行返工处理(返工费用由承揽方自行负责),经过返工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品质要求的,定作方公司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2、承揽方交付产品或完成产品的数量少于合同(订单)规定,应当向定作方提出报损及申请补料。定作方公司有权要求承揽方承担补料责任;
  3、承揽方无论何种因素不得延期交付产品(定作方公司欠料所致除外),不得延期。否则定作方公司有权追究因延期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4、合同期间,若承揽方单方中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定作方公司书面申请并得到定作方公司同意并完成加工中的全部工作后方可生效。若承揽方单方中途废止合同的,视为承揽方单方违约,为此,承揽方承诺并兑现全额赔偿定作方公司一切损失。
  第十条:定作方公司的责任:
  1、提供承揽方的订单、工作场所,机器设备和材料、部份工具等;
  第十一条:纠纷的处理:
  合同期间,若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或工程)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
  定作方(代表人)
  签订地点:
  年月日
  承揽方(代表人):
  签订地点:
  年月日
  承揽加工合同4
  承揽方: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乙方加工柜台,货架,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品名规格(长,宽,高cm)单位数量备注
  玻璃柜台130x40x90件120
  塑料台面柜台180x100x95件10其中不带抽屉
  玻璃台面柜台180x100x95件20
  棉布货架180x40x200件10
  大百货电器货架180x80x200件5
  小百货货架180x50x200件80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一,材种:柜台,货架一律采用水曲柳
  二,用材尺寸:按图纸所标尺寸做
  三,严格掌握木制品的木材干燥程度,榫缝、肩角结构必须严密,坚固、表面必须平整光滑,木材无形变,翘曲,拨缝,松榫;塑料面要求平直,整齐,四周不得有翘起,脱胶现象;玻璃位置以图纸标示为准,保证方正,平直,安装方便
  四,甲方按乙方质量要求和图纸,先做规格样品,由县物价局核定价格后,双方代表当面封存样品,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原材料由甲方提供
  第四条图纸由乙方于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前送交甲方
  甲方在依照乙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五条工程价款:
  按核定价格单计算款25000元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本加工成品全部完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到厂验收,乙方接到通知三天内必须到厂验收验收标准以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为标准,数量以合同规定为标准双方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由县物价局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至六月二十五日全部交货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必须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交货地点在乙方百货大楼,由百货公司供销科收货,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由甲方负责包装,以定作物不受损坏为准;每件包装费均按元计算,共计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由甲方负责运输,每件运输费用均按元计算,共计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运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本合同签字之日,乙方向甲方给付预付款元(贰万元)
  甲方不履行合同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应返还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乙方收到全部定作物,验收合格后,即办理移交手续,据以结帐,并在收货后十五天内通过银行付款
  第十二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二,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三,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四,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五,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的违约金
  六,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十三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的违约金
  三,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五,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办理本合同公证的公证机关申请调解,或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经公证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公证处,县物价局,县建设银行各存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
  承揽加工合同5
  认立合同双方:
  承揽方:
  定作方: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长春吉林高速公路长春东出口一公里处单立柱三面广告牌加固翻新扩大面积的工作,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编号名称规格单位数量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物品不得偷换。
  1。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计算,双方协商。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由承揽方提供
  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3。承揽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总价款为合同签订后,订作商付给承揽方元(即总价款的),在加工量达到,定作方付给承揽方元(即总价款的),在加工量全部完成时,在定作方验收合格后支付给承揽方元(即总价款的),预留元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交货地点为长吉高速长春东出口一公里处,时间为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30日。
  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其它
  (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给付预付款。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等等。)
  第十二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3050的幅度)或酬金总额的(3050幅度)违约金。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在承方应当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十一、在承揽方制作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损害及由于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承揽方负责。
  第十三条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xxx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定作方:(盖章)承揽方:(盖章)
  代表人:(盖章)代表人:(盖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年月日订
  承揽加工合同(二)
  现有单位将(地点或加工件全称)交予加工。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诚信、公平的原则特制定以下条款,望双方遵守。
  甲方:
  乙方:
  一、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
  4、工程期限自至完工,共计天。(不可抗拒原因顺延)
  二、甲方在合同签订时要将所加工产品的成套图纸交付乙方,以便乙方施工。乙方在受到图纸后详细查看后交由甲方签字确认。乙方在看图时不明确的地方有权向甲方要求图纸的技术交底,甲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答复。不能答复的技术问题乙方有权停止施工。(所有加工产品图纸及技术交底资料由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附件,同样具备合同法律效应)
  三、质量要严格按照图纸要求加工或有甲方技术交底资料加工。乙方不得擅自改动。不合格加工件由乙方负责。
  四、加工产品交付地点。
  五、加工产品(工程)总价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此金额不含税金及其它费用。如有要求另行协商。)
  六、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时甲方支付乙方总价定金。
  2、乙方需要向甲方加工件所需原材料时,乙方向甲方提供材料订购单或能材料订购单据时支付乙方总价。
  3、加工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时支付乙方总价。
  4、加工件安装或交付时支付乙方总价。
  5、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加工件总额。
  七、产品质量保修期
  1、玻璃
  2、钢材
  3、铝材
  4、油漆
  5、喷塑
  八、安全生产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安
  全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中如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验收:
  甲方应在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或竣工报告单七日内组织验收,七日内不组织验收,乙方可视工程全部合格,同时甲方履行合同后续责任,甲方不履行合同时乙方可对本合同工程随意处理。
  十、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
  更或解除本合同。如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向对方赔偿对方损失。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质量要求完成施工任务。逾期一天应赔偿甲方总价的5,提前按照同等奖励。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可在双方属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十二、本合同共页,附件共页,一式份,双方各持份
  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结束、工程款付清后自行失效。
  (本合同所有来往电子邮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乙方:(章)
  电话: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行:开户行:
  年月日
  承揽加工合同6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甲方:中国公司,地址:
  电话:
  电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乙方:国公司,地址:
  电话:
  电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双方为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加工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产品)套所需的原材料,甲方将乙方提供的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后交付乙方。
  第二条交货
  乙方在合同期间,每个月向甲方提供原材料,并负责运至车站(经港口)交付甲方。甲方在收到原材料后的个月内将加工后的成品套负责运至港口交付乙方。
  第三条来料数量与质量
  乙方提供的原材料须含的备损率。多供部分不计加工数量。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材料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一(略)和规格标准。如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给甲方应交付的原材料,甲方除对无法履行本合同不负责外,还得向乙方索取停工待料的损失。乙方特此同意确认。
  第四条加工数量与质量
  甲方如未能按时、按质、按量交付加工产品,在乙方提出后,甲方应赔偿乙方所受的损失。
  第五条加工费
  甲方为乙方进行加工的加工费,在本合同订立时的年为每套币元。合同订立第二年起的加工费双方另议,但不得低于每套币元。该加工费是依据合同订立时中国国内和国外劳务费用而确定的,故在中国国内劳务费用水平有变化时,双方将另行议定。
  第六条付款方式
  乙方将不作价的原材料运交甲方。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合同产品前1个月,由乙方向甲方开立即期信用证,支付加工费。
  第七条运输与保险
  乙方将原材料运交甲方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将本合同产品送交乙方的运费和保险费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和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时,该方应尽快将事故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由此而引起的损失,对方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第九条仲裁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提请中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适用法律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在中国法律无明文规定时,适用国际通行的惯例。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十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字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本合同规定的套由甲方加工的成品交付乙方,并收到乙方含加工费在内的全部应付费用时终止。
  第十一条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月,如一方需续订合同,可以向对方提请协商。
  第十二条合同文本与文字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以中、两国文字书就,两国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
  1、甲方为交付乙方产品而耗用的包装、辅料、运输及保险等项开支,在加工费以外收取,但这些费用不超过每套合同产品的、
  2、甲方收到原材料后,应按乙方提供的技术标准,对其规格、品质进行验收。如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标准,或数量不足,在甲方向乙方提出检验报告后,乙方负责退换或补足。
  第十四条合同条款的变更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遇特殊情况需要补充、变更内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承揽加工合同7
  承揽方:
  地址:
  电话:
  定作方:
  地址:
  电话: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3、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转包
  1、乙方(同意或不同意)将定作物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乙方同意甲方将定作物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1)乙方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包括:
  (2)乙方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甲方负责。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乙方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甲方负责。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4、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5、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或酬金总额的(20~60)的违约金。
  6、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8、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10、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村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20~60的幅度)违约金。
  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4、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6、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7、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处理: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定作方:
  代表人:
  年月日
  承揽方:
  代表人:
  年月日
  承揽加工合同8
  甲方(定作方):代理人: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承揽方):代理人:地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得的。原则,依据《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就玻璃供需问题,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以下加工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品种、规格、数量、单价:
  玻璃品种:,规格:,数量:,单价:。
  交货地点:
  运输方式、费用:
  1)由乙方负责送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玻璃卸车前破片由乙方负责,落地验收后出现破损由甲方负责。
  2)产品必须按甲方订单要求每片附加标签、规格、品种、楼号楼层等识别编码,标签编统一贴在白玻面,以便区分。
  二、交货期:
  合同签定后,乙方收到甲方订单后十日内供货,补片玻璃应在七日内完成。
  三、验收方式:
  1)玻璃送达甲方工地后应当场验收当批玻璃,发现有不符合下单尺寸的产品应以及时予以检验,若有异议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视为验收产品合格。
  2)玻璃制作按国家标准执行,相关规定以行业标准为准。
  六、结算及付款方式:
  甲方根据玻璃保修期给乙方一张远期支票,乙方发车后,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方可存支票并提供发票给甲方。
  七、违约责任:
  1)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乙方若延期供货,每日应向甲方支付3作为违约金。
  2)如产品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八、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至本项目结束本合同自行解除。
  十、保质期及保修
  1、保质期为二年(验收之日起)
  2、执行本项目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发现玻璃质量问题,乙方无偿更换,执行保修内产品所附有的责任。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账号:账号:
  户行:户行:
  年月日年月日
  承揽加工合同9
  定作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信、互利、公平、公开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加工成品
  品名:货号:面料:
  颜色:尺码:
  第二条服装数量
  1、计量单位:
  2、数量: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
  由甲方提供原材料,具体见下:
  材料名称数量质量:
  提供日期:单价:总金额:
  第四条服装质量
  加工成品质量按甲方提供的样衣或工艺单执行,样衣由甲方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样衣、工艺单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五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
  1、甲方提供服装款式(样衣或图片)、标志图案等图样的技术资料。
  2、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2天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答复,乙方有权停止工作,并在2内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3、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服装款式、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漏任何相关资料,也不得在甲方订单之外利用甲方提供的资料自行加工、销售。
  4、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留存服装样品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报酬
  1、加工单价:
  2、总金额(元):
  第七条包装方式
  内用,外用包装,包装费由方承担。
  第八条服装交付
  1、交货地:
  2、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第九条服装验收
  1、验收期间:。
  2、认真核对货物的品名、款号、数量、唛头,准确无误后方可抽样。
  3、验收方式:产品按30抽检,抽样标准为:随机。
  4、验收标准:与样衣款式、做工一致
  5、验收包括:商品的外观质量、规格、数量、包装、内在质量、标识等项目进行检验和检测。根据货物实际情况,以验收标准为依据判定合格与否。
  6、经首次检验不合格的加工成品,甲方在2天内通知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返修。
  7、对于乙方返修后的加工成品由甲方依照上面的验收标准再次检验,对于再次检验,不合格的加工成品交由甲方处理,并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加工费用中扣除不合格产品的成本价格。
  第十条定金预付货款
  (1)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定金元;甲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2)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预付款元;甲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可以请求返还;乙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
  第十一条报酬结算
  1、付款期限:甲方应于验收无误收货之日起日内,一次付清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
  第十二条留置权
  如甲方未支付价款,在双方没有例外约定时,乙方对完成的服装享有留置权。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制作中途未经过双发同意,私自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中途废止合同,偿付甲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50的违约金。
  (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乙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甲方应当偿付乙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4)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甲方超过领取期限15日不领取定作物的,乙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甲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时,乙甲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甲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3)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4)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为外发加工总费用的10天。
  未经甲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甲方有权拒收。
  (5)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10。
  (6)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7)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甲方调换,补齐的,由乙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9)擅自调换甲方提供的原材料,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甲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于年月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承揽加工合同10
  承揽方: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乙方加工柜台,货架,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1,材种:柜台,货架一律采用水曲柳。
  2,用材尺寸:按图纸所标尺寸做。
  3,严格掌握木制品的木材干燥程度,榫缝、肩角结构必须严密,坚固、表面必须平整光滑,木材无形变,翘曲,拨缝,松榫;塑料面要求平直,整齐,四周不得有翘起,脱胶现象;玻璃位置以图纸标示为准,保证方正,平直,安装方便。
  4,甲方按乙方质量要求和图纸,先做规格样品,由县物价局核定价格后,双方代表当面封存样品,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原材料由甲方提供。
  第四条图纸由乙方于年月日前送交甲方。甲方在依照乙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五条工程价款:按核定价格单计算款元。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本加工成品全部完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到厂验收,乙方接到通知三天内必须到厂验收。验收标准以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为标准,数量以合同规定为标准。双方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由县物价局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年月日至月日全部交货。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必须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交货地点在乙方百货大楼,由百货公司供销科收货,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包装,以定作物不受损坏为准;每件包装费均按元计算,共计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运输,每件运输费用均按元计算,共计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运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本合同签字之日,乙方向甲方给付预付款元元)。甲方不履行合同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应返还。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乙方收到全部定作物,验收合格后,即办理移交手续,据以结帐,并在收货后十五天内通过银行付款。
  第十二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2,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3,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4,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偿付违约金。
  5,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的违约金。
  6,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十三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的违约金。
  3,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4,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5,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办理本合同公证的公证机关申请调解,或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于年月日经公证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公证处,县物价局,县建设银行各存一份。
  甲方:县木具厂(盖章)
  代表人:(签名)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县支行营业所
  帐号:
  乙方:县百货公司
  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县支行
  帐号:
  年月日
  承揽加工合同11
  承揽方:
  定作方: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备注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
  (,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其他:
  (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给付预付款。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等等。)
  第十二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幅度)或酬金总额的(幅度)违约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的幅度)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一九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
  (如经签证或公证,则应送签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定作方:(盖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承揽方:(盖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一九年月日订
  承揽加工合同12
  合同编号:
  定作人:签订地点:
  承揽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加工物、数量、报酬、交货期限
  加工物规格计量报酬交货期限及数量
  数量
  名称型号单位单价金额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材料规格计量
  数量质量提供日期消耗定额
  名称型号单位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三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检验标准、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四条加工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第五条承揽人对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第六条加工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七条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
  第八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日内答复。
  第九条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加工物的主要工作。
  第十条加工物的交付方式及地点:
  第十一条加工物的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十二条报酬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三条定作人在年月日前交定金(大写)元。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加工物。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定作人承揽人鉴(公)证意见:
  定作人(章):承揽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鉴(公)证机关(章)
  账号:账号:经办人: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年月日
  监制部门:印制单位:
  承揽加工合同13
  定做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承揽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定做方委托承揽方加工,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组成及内容
  1、本合同规范由定做方委托承揽方承揽加工后,将全数加工制成品交付定做方之一切相关法律行为。
  2、原物料、包材、加工制成品之具体品种数量、交期、交货地、加工费金额、支付日期、支付方法,按经承揽方确认之定做方采购单、发票或其它书面约定所列,并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附件及其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加工成品
  1、定做方和承揽方一致同意,只能向承揽方委托加工承揽方目前和将来的可批量生产的产品,可批量生产之外的产品,双方另行协商。
  三、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1、按照双方认定的样品质量标准为检验合格的标准,经检验,定做方有权拒收任何低于该样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2、承揽方需为每单件产品提供产品合格证。如果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有另行规定,以相应的标准为准,承揽方应提供完整的成品以及相关的资料文件。
  四、订单确认
  1、定做方以订货单形式将订货信息传真或者快递给承揽方。
  2、承揽方收到定做方订单在工作日内确认交货期及交货数量。在正常情况下天内交货。大宗订单,指单品订购数量套以上,特殊产品,指非承揽方正常产品(正常产品指定做方对承揽方原有产品没有改动的情况下)及新产品,双方另行协商交货期。
  3、定做方指定订货负责人,订单必须由该负责人签字或盖有定做方公司公章才生效,否则承揽方不认可该订单的有效性。
  4、定做方传真给承揽方订单经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订单付款方式、交货时间、包装要求
  1、定做方所委托承揽方加工的产品订单经双方确认日起天内,定做方首付该订单总额的给承揽方作为预付款,余下在定做方验收货物后天内付清给承揽方。
  2、产品包装要求:采用承揽方的中性包装,并加印定做方的公司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联系方式等,具体的包装,以具体的订单要求为准。
  六、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定做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做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做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2、(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做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做质量时,定做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七、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定做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做方;定做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做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做方赔偿。
  2、定做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3、由承揽方提供图纸和技术资料进行生产,图纸和技术资料发生变更的,承揽方应及时通知定做方,定做方认可后方可按照订单生产。
  八、价款
  按照具体的订货单进行价款结算。
  九、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承揽方需提供每款新产品的检测报告,以及国家和行业强制要求的报告。
  3、每批产品,定做方按照双方认定的样品作为检验标准进行验收,如不符合样品的产品,定做方通知承揽方,承揽方应在双方约定时间内退换符合样品标准的产品。
  4、定做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做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做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做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5、当事人双方对委托的定做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十、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做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做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做物日期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做物的以定做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做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做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做物通知中,必须留给定做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十一、包装、运输及费用
  1、发货方应确保其供料或加工制成品包装牢固,并保障运输过程安全。
  2、发货方应按收货方确定的运输路线、运输方式、送货地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3、承揽方对定做方供料及定做方对承揽方运送加工制成品之运输及保险费,由承揽方负担。
  十二、加工贸易手册、原物料进口及成品出口报关(若有)
  加工贸易手册由定做方按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填报,但因承揽方向定做方提供资料性文件与实际进口料件不符(包括但不限于重量、品名规格、数量、原产地等),导致定做方在料件进口报关或加工制成品出口报关时产生一切支出费用损失,由承揽方全数承担。
  十三、保密条款
  1、承揽方不得将定做方或印有定做方商标或标识的产品置于承揽方工厂展示给除定做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2、承揽方未经定做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定做方产品或印有定做方商标或标识的产品印刷于承揽方自身或与承揽方有关的样本、介绍、图册等宣传品上。
  3、未经定做方事先书面同意,承揽方不得将定做方产品或印有定做方商标或标识的产品在展销会、展览会上展览或展示。
  4、定做方不得将承揽方所报产品价格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5、承揽方同意对所有定做方口头或书面的披露或提交给承揽方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所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制图、原料、规格、手册、文件、样品、模具、产品、价格和其他信息。即使定做方对承揽方有责任,仍然不可以使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轻易地得到上述信息。
  6、承揽方同意根据国家规定的技术采用技术措施保护存在计算机中的数据,以避免任何第三方从外部轻易地得到上述数据。
  7、双方同意定做方提供的。包括工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文件均在上述义务的范围内。
  8、承揽方同意在定做方要求返还上述的样品和文件时,承揽方立即返还。即使定做方在这期间与承揽方有关系,但承揽方也无权保留。当根据承揽方的文件浇铸、再制造、抽选等样品或其复制品时承揽方同意将上述物品与原始文件一起返还给定做方。
  9、上述所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制图、原料、规格、手册、文件、样品、模具、产品和其他信息,承揽方未经定做方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者给第三方使用,或者再为第三方加工产品时使用。
  10、应非常小心地对待专门为生产所发送的样品,同时不能够让任何第三方轻易地得到。只有当执行定单所需时才能使用照片、扫描或者其他光学记录等。无论如何,将上述物品转给任何第三方都是被禁止的。执行完订单后,上述样品应无需要求立即返还给定做方。
  11、承揽方和其合法继承者,如果有同意在样品和文件或以摘录或零件的方式交付给他或他们时,不将此用于给任何第三方或其本身的市场生产制造。
  12、在生产订单的过程中定做方和承揽方共同研发的结果和其技术秘密应为定做方的无限制的财产,未经允许,承揽方不得使用。
  13、定做方同意另外用书面声明来约束与订单生产有关的所有和其任何员工遵守上述的合同条款。
  14、定做方可以在任何时间检查承揽方的保密措施。
  十四、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做物或完成工作,定做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做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2、交付定做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做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做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做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包装定做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做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做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做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4、逾期交付定做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做方偿付违约金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做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5、未经定做方同意,提前交付定做物,定做方有权拒收。
  6、不能交付定做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做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或酬金总额的(20~60)的违约金。
  7、异地交付的定做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做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做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8、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做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做物的责任。
  9、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做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0、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做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11、擅自调换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做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做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做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做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12、承揽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当赔偿定做方的所有损失,并加付合同标的额的20的违约金。
  十五、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六、合同解除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于该原因发生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2、如承揽方在规定交货期迟延的日内仍然无法交付货物,定做方有权解除合同,承揽方所收定做方款项应如数退还,如日内不能退还,承揽方还应在确定还款之日起每日向定做方加付迟延付款违约金。
  十七、纠纷的处理
  对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交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做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定做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法定地址:
  电话:
  年月日
  承揽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法定地址:
  电话:
  年月日
  承揽加工合同14
  定作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甲方将本工程上升下降管加工制作委托给乙方承揽加工,结合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加工构件品名与价款
  一、加工品名:某项目钢结构工程上升下降管及锚固件加工制作,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接受甲方委托加工的构件。
  二、承揽方式:本加工构件采用包人工、包辅材、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及综合单价包干、完工结算的承揽方式。
  三、加工单价:每吨元整人民币(元人民币)
  四、本加工构件综合单价一次包定,不受市场物价浮动和有关部门调价文件的影响;已包含了加工制作时所要发生及所涉及到的所有加工内容及费用,加工制作范围内将不再发生的其它费用支出。
  五、本加工构件不含防腐涂装,由甲方防腐涂装分包单位在制作场地进行防腐涂装,乙方提供构件机械翻身。
  六、本合同价款已含乙方应缴纳的税费和各种规费,乙方开具发票。
  第二条加工成品期限与交付
  一、加工期限:共计日历天。按甲方施工进度要求、加工顺序和出厂时间及时交付加工构件。具体交付日期甲方提前五天通知乙方。
  二、交付状态:按双方签字认可的加工制作排版图交付;预组装前坡口形成,再进行预组装验收,并配合防腐涂装。
  三、交付地点:运输至甲方指定场地,甲方负责卸车。
  第三条加工材料供应与采购
  一、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本加工构件的所有工程钢材由甲方供应,并负责送货到乙方指定地点,乙方负责卸货。乙方应设专人向甲方办理甲供材的限额领料手续。甲供钢材按乙方编制的材料预算经甲方审核后,作为供料依据(板材材损3)。乙方按图纸要求负责组织排版套材下料,排版图必须经过甲方确认后方可下料切割,超供用料甲方负责回收或按市场废钢价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如因乙方原因超领用料或浪费材料按同期市场价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并加收5的采管费。
  二、乙方负责供应的材料:本加工构件的所有辅材、措施用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采用甲控乙供形式;所有材料必须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三、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构配件等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鉴定或经过试验定为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等,甲方有权制止使用,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具有合格证书的材料、构配件等应按规定复验,其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其不合格产品由乙方在18小时内清理出场。
  五、材料代用,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加工成品质量与验收
  一、根据设计施工图、修改图、转化图、变更通知、施工说明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遵照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有关工程质量的规定,由乙方确保本加工构件质量。
  二、质量等级:一次验收合格
  三、保修期限:保修年。
  四、技术资料:由甲方提供壹套加工图纸及加工技术说明资料,交付完毕后收回,乙方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技术资料必须按甲方贯标程序记录整理,格式采用甲方提供的表格格式。
  五、验收交付:加工完毕预组装后,以国家颁发的工程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图纸技术要求为依据;由乙方提供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办理交付手续。出厂时必须将加工的技术资料按甲方贯标要求整理好一并交甲方一式壹份。
  六、乙方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及甲方要求组织加工,随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检查和检验;如加工质量不符合各项要求,乙方应无偿返工或修理直至达到质量要求方可出厂,并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如加工构件质量低劣又无法修理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七、甲方监造人员负责质量检查、监督和办理验收手续。甲方监造人员的签字验收只代表甲方对乙方工序质量的认可,不对乙方的加工构件质量负全部责任。
  定作单位:
  承揽单位:
  年月日
  承揽加工合同15
  委托方:纺织器材厂(甲方)
  承揽方:电镀厂(乙方)
  1加工的项目、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
  项目:
  产品名称:
  规格单位:
  数量单价(元):
  总价(元):
  交货日期:
  一季度二季度镀锌综架以上只万万万淬火综条支万万万合计万。
  2质量标准: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图纸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加工。在加工工艺过程及运输中甲方提供的加工件允许损坏千分之,但损坏件必须归还甲方。
  3原料供应:
  加工用锌块由甲方供应。
  4交货方式:
  由乙方负责往返运输,运费由乙方自负。
  5质量验收方法:
  完成加工后由甲方按质量标准验收。
  6结算方式:
  7违约责任: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镀锌、淬火等,乙方应按规定日期完成;逾期由乙方负担甲方的经济损失,每天按加工产品总值千分之交纳罚金。甲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乙方加工物品,因而造成乙方停工损失,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甲方:纺织器材厂
  法定代表人:(盖章)
  地址:
  银行帐号:
  乙方:电镀厂
  法定代表人:(盖章)
  地址:
  银行帐号: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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