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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

2月18日 飞凤谷投稿
  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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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运输合同〔精选〕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货物运输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货物运输合同1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第二条:货物起运点:大连
  货物到达点:营口
  第三条:货物承运日期:
  第四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安全抵达乙方要求的货物到达地点。
  第五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甲方协助装车,乙方卸车。
  第六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乙方在现场验收货物。
  第七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安全运输至乙方要求的地点,经乙方验收合格后凭有效运费发票结算。
  第八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向乙方收货人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人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甲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甲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要求甲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乙方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甲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甲方所需费用。
  2、乙方的义务:按约定向甲方交付运杂费,否则甲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承运乙方货物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业务模式
  甲方根据业务当天采购实际情况以《物流发货单》的方式通知乙方去甲方指点供货单位提货,乙方根据甲方《物流发货单》,《货物提单》上的货物名称、规格、产地、数量跟实物确认无误后进行装运货物,并运到甲方指定地点。
  第二条货物运输定价
  自合同签订生效当年为人民币元吨,以后年份运费随行就市。甲方除支付上价格外,不再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装车、转运、卸货等产生的费用),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货物验收要求
  乙方或收货人应在接收甲方交付货物的同时,对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有货损、货差等,应当即提出,并由甲方和乙方或收货人当场做好相关记录,共同签字确认;否则视为甲方已完成约定交货义务。
  第四条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起运点:
  货物到达地:
  第五条货物承运日期及到达时间
  承运日期:乙方根据当天《物流发货单》上面的日期,将货物安全及时的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如逾期未将货物及时送达目的地,视为乙方违约,因此给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另行组织运输工具所支付的运费的差额、甲方因违约给第三方的赔偿,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派出的运输工具和人员的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因此给甲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货物运到期限:货物必须在拿取货物提单的第二天上午之前送到货物指定地点。
  第六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货物毁损、丢失,调换等。甲方有权根据该批货物的当时购买的市场价值提出全额赔偿,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解除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
  2、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在确认该凭证真实有效且货物按期运达无缺失损坏问题后10日内付清当次运费。
  第八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相应支付给乙方所需费用。
  2、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的,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好货物,并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在结算日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支付运费或者甲方许可的费用为由对运输货物进行留置,必须将所运货物交付给甲方指定的人和指定的地方。
  4、货物到达甲方运输目的地,在乙方运输司机的配合下,甲方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货物卸载,其吊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责任
  1、乙方收到甲方的《物流发货单》后,应根据《物流发货单》上的联系方式去甲方供货单位提货,提货时结合《物流发货单》上的名称,数量,规格清点货物,如发现数量,名称,规格,材质与实际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
  2、乙方作为甲方运输合作单位,对甲方的货物有优先承运权;不得推脱运输。
  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赔偿责任。
  4、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5、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并说明原因,若甲方调查发现有不属实的,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6、乙方货物装运过程中应将该批货物的《材质证明书》,铭牌等随机文件交给甲方收货人员。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每次发货前,甲方提供准确《物流发货单》,作为乙方去甲方供货单位作为提货依据,由于乙方未按提单要求清点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材质及产地提货导致运输出现错误,其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2、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上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5、乙方如在一个月内有三次推托运输业务,甲方视为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十条合同变更与终止
  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纠纷处理
  若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甲方的职工的权限只是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无权对合同的作出任何修改,更无权收取合同项下任何金额。如果确有必要对本合同作出修改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必须由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现金必须进入甲方的银行帐户,所有票据必须有甲方行使票据权利方为有效,否则均不视为甲方收到此款项,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免除乙方付款的责任。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与原件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物流发货单》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注意事项
  一、审查承运人主体的运输资格和合同履行能力
  包括运输资质、运输工具的安全、紧急突发处理方案、信誉等,了解这些有利于实现货运合同的目的,同时保障托运人的货物财产安全。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规范
  1、货物运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国家有统一的货物运输合同文本的,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签订,避免出现被欺诈。
  2、双方当事人商定合同的条款内容须具体、全面。才能避免因约定不明或无约定而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三、货物包装要求
  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当根据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按货物的性质和承载交通工具等条件包装。凡不符合上述包装要求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四、托运人注意事项
  1、托运人关于承运人的主体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了解,才能确定对方是否具备承运资质和保障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的能力。
  2、托运人应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因为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3、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4、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指派押运员押运。押运员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并遵守运输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5、托运货物内不得夹带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
  6、如实申报货物的真实和运输条件,要求包装符合运输安全的要求等。
  五、承运人注意的事项
  1、承运人承运货物时,应对托运人填交的托运单进行查核,并有权在必要时会同托运人开箱进行安全检查。
  2、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上填明的地点,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到货地点。货物错运到货地点,应无偿运至货运单上规定的到货地点,如逾期运到,应承担逾期运到的责任。
  3、承运人应按照通常的或者约定的路线将货物运送至约定的地点。通常的运输路线一般是指班列或者班轮运输,有固定的航次、班次、时间,固定的到达地,托运人随时可以办理运输手续。
  4、承运人应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5、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交付货物。交付时,发现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应会同收货人查明情况,并填写货运事故记录。
  6、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三十日无人提取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三十日,仍无人提取或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有权将该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对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货物,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
  7、承运人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货物在运输中的安全,完整、完好的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止事故和损失的发生。
  8、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六、收货人的义务
  收货人应及时凭提货证明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三日。收货人逾期提取,应按运输规则缴付保管费。
  七、货损赔偿方面
  1、赔偿额的计算
  对于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限额赔偿
  注意在民航、铁路、汽车、海上和水路五种运输方式中,公路和水路货物运输没有明确的限额赔偿规定,其他三种都是限额赔偿。因此,水运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亦可以就货物的损失赔偿事先进行约定,以便于及时处理损害赔偿。
  3、保价运输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价值承运,就应当按价值赔偿按重量承运,就应按重量赔偿。重量赔偿的原则是按重量乘以每单位重量赔偿额计算出赔偿总额;价值赔偿是以托运人声明价值为赔偿基础。
  八、承运人的免责条件
  承运人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九、其他注意事项
  订立运输合同应注意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
  1、双方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
  2、大宗货物的铁路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
  3、其它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3
  甲方(托运方)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承运方)XXXXXXXXXXXXXXXXXX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运输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货物委托乙方承运有关事宜。经过友好、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代理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为货运代理人,进行单次货物运输代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作为甲方代理人,办理有关代理事项。
  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内容,向乙方签发委托书,以便乙方完成代理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事项详见《货物运输代理授权委托书》。
  第二条甲方义务
  1、应于提出的发运日期(或运到日期)前XXXXXX日向乙方提供有关运输的资料与要求(包括发运地点、到货地点、货物品名、数量、性质、是否办理保价(险)收货人全称、联系电话、传真等真实资料),并盖章确认。
  2、于每批货物发运前XXXXXX日,将需要运输的货物完整地交付给乙方,并与乙方共同办理交接验收。
  3、已包装或因其他原因不易清点的货物内容和数量,由甲方自行负责。
  4、已交付给乙方的资料或货物确需变更时应提前XXXXXX日书面通知乙方。
  5、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乙方义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与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完成代理事项。
  2、及时向甲方报告运输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代理行为完成后,应将有关单据证明交付甲方。
  3、对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文件应予以保密。
  第四条代理费用及结算方法
  1、发货后付款(现付)货到后付款(提付)
  2、凭签收回单付款(凭签收回单付款每天结算一次)
  3、费用结算后,乙方将有关票据、单证完整、及时交付甲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在协议期内甲方给乙方的文件资料、货物有误或需要包装的货物因包装缺陷产生破损,或未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而由此使乙方在代理行为中产生的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责任。
  2、乙方未按协议要求运输也承担责任。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而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原因使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属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或XXXXXX时,双方协商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5、甲方委托乙方代收的货款,乙方保证在收到货款后,一星期内交付给甲方发生的银行汇款手续费,由甲方承单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1、甲方委托乙方代收的货款,乙方保证在收到货款后,一星期内交付给甲方发生的银行汇款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不得夹带、匿藏危险物品和禁运物品。因夹带、匿藏危险和禁运物品被查处,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对包装不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货物,乙方有权拒绝承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重新包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自接收甲方货物后,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将货物送达到甲方指定的送达地。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特殊情况(交通事故、道路封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处理。
  5、双方因协议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可用下列第XXXXXX种方式解决(以“”选择)
  (1)向XXXX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XXXXXX法院诉讼。
  第七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备忘录。经双力签的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3、本协议有效时间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起至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止。
  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名称(盖章)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名称(盖章)XXXXXXXXXXXX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
  货物运输合同4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为一年,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为止。
  二、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义务: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四、乙方的义务:1。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五。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1。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2。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3。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在确认该凭证真实有效且货物按期运达无缺失损坏问题后10日内付清当次运费。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均系供应客户的重大生产资料,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货物按期运达。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
  七、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1。货物灭失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格赔偿。2。货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无异议的,赔偿修理费(包括换件费用、人工费及修理人员的往返差旅费等)。
  八、出现合同第七条情况导致货物逾期运达的,乙方除按该条规定承担责任外,还应当同时执行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负责人:委托人:
  代表:代表:
  签约时间: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5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公路货物运输条例》有关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运输起、止地点:由至。
  二,货物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三,货物运输时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四,费用标准及运输结算方式
  1、本次运输费元,大写:
  2、结算时间,货物运达目的地凭交货通知单,用户签字盖章后30天内返回甲方,甲方见单一次性结算运费。
  五,双方责任
  1、甲方所托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运输规定。
  2、甲方向乙方提供明确的货物名称、货物类型等货物信息。
  3、按甲方要求承运货物时,乙方应准确及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不得拖延。
  4、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运输到达用户地点,拖延未到由乙方负责。
  六,合同有争议无法协商时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协商解决的办法,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在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6
  甲方:
  法定地址:
  工商执照号:
  乙方:
  法定地址:
  工商执照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为进口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最少在货物抵达前(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到达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包括:海洋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换单和提前审核有关文件。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的进口货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检验检验以及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3。由于甲方或下列原因导致货物申报时间的延迟,而造成未能及时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承担:
  (1)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提单不能在船公司正常换取(如未电放、海运费用未结清等);
  (2)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进口报关所需的全部资料;
  (3)因甲方所提供的报关资料失实,而导致的延迟;
  (4)在清关过程中由于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补充或修改有关单证及相关说明资料,而甲方未能及时提供;
  (5)遇到法定节假日或有关部门不能正常办公;
  (6)因港口要求和规定而必须输港的货物;
  (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
  4。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滞箱费、污箱费、修箱费等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尽量协助甲方协商解决。
  第二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及时、合理安排甲方所委托进口货物的的换单、申报、运输等事宜。
  2。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报关进度、预计送货时间,以便甲方合理安排仓库装卸。
  3。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在报关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状况,包括文件的提供、解释、说明等工作。
  4。乙方应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清关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第三条费用结算
  1。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甲方应自行向海关缴付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缴,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2。甲方应自行交付到付运费(海运费和thc、空运费),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3。非乙方原因产生的特殊费用和责任,乙方不予以承担。
  4。乙方在货物完成清关、运输后7天内传单票应收费用明细给甲方,甲方应及时确认并回传。
  5。结算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定,甲方应在送货后天内将所有费用支付给乙方,有关税单、报关单等文件按以下方式办理:a。先付款,后退单;b。后付款,先退单。
  6。如因各种原因乙方无法收到甲方应付之费用,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委托乙方所管理的货物或属于甲方的业务文件,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及费用,乙方不予承担。
  7。附《进口货物运输费用报价》
  第四条其它
  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管辖地海事法院审理。
  2。甲乙双方银行账户、所在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不提出异议,视为合同自动顺延。即使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均不能免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货物运输合同7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为一年,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为止。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三、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
  2。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在确认该凭证真实有效且货物按期运达无缺失损坏问题后10日内付清当次运费。
  四、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均系供应客户的重大生产资料,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货物按期运达。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
  五、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货物灭失或无常使用的,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格赔偿。2。货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无异议的,赔偿修理费(包括换件费用、人工费及修理人员的往返差旅费等)。
  六、出现合同第七条情况导致货物逾期运达的,乙方除按该条规定承担责任外,还应当同时执行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规定办理,发生争议提交北京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8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货物运输
  货物名称:货物重量:吨运输起始地:目的地目的地联系人:电话:运输到达时限:预计年月日前到达目的地,共计天。
  运输价格:承运方完满完成本次运输任务后,由委托方支付运输费用(货到付款)共计元(人民币)给承运方。
  二、承运方责任
  1、承运方确认货物内容、数量、重量及运输要求;
  2、负责货物安全、完好将上述货物运至目的地,且对方收妥,对货物无异议;
  3、承运方在运输途中要确保货物安全,精心保管货物,如因承运方车辆证件不全、事故、丢失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均由承运方负责按价赔偿;
  4、承运方向委托方提供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并保证证件真实有效;
  5、运输过程中一切费用由承运方自行承担(含任何原因的罚款);
  三、其他事项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委托、承运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并起法律效力;执行完毕自动终止。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9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和乙方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双方本着公平、平等、等价有偿和诚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运输费用
  1、1甲乙双方建立战略商业伙伴关系,乙方给甲方最优惠的价格。
  1、2运输费用以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乙方报价单为准,该报价单作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如果乙方需变更价格,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否则,甲乙双方按变更前的价格结算。
  第二条:甲方责任
  2、1运输时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甲方预报当月运输计划,货柜数量根据甲方所提供的数量而订,以便乙方提前调配车辆,确保运力。
  2、2甲方需调用车辆前,应提前一至两天向乙方传真书面的《托运单》并注明装柜地点和时间、货物名称、箱型、重量及卸货地点,联系人及电话,落重日期等。并对所提供托运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3特殊原因需临时增加拖柜量,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乙方安排拖柜来厂装货。
  2、4厂方正常装柜时间为每天24小时。
  甲方按协议约定及时与乙方结清各项费用。
  第三条:乙方责任
  3、1乙方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是技术性能良好,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并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物流责任险。货物启运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承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基本资料复印件(行驶证、营运证、卡、驾驶证、身份证)
  3、2乙方需按甲方《托运单》准时安排货柜到工厂装货,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准时到厂,需提前6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迟。否则,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3货物运输过程中若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无论是否导至货物损坏,乙方在启动交通事故救急预案的同时,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随时通报事故处理情况。
  3、4本协议为甲方商业机密,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3、5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对甲方的货物造成损坏、丢失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4、1乙方车辆按计划时间正常到达甲方指定工厂或仓库,如厂方无法即时装货,所产生的压夜费用为元天,由甲方支付。
  4、2运输费用以月结方式结算,乙方需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的月结对帐单传给甲方,甲方须在10天内核对完后回传给乙方确认,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提交给甲方财务部,于10个工作日内将该费用按以下约定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4、3乙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收款:
  由甲方将款项付至乙方如下账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以上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需加盖公章)。
  第五条:合同的终止
  5、1如因不可抗力(仅指战争四级以上地震)无法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承担各自的损失,互不追究责任。
  5、2乙方在一个月内延迟到柜10次,六个月内累计延迟到柜60次,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3除上述外,甲、乙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乙方需按甲方的装柜时间表安排到柜,在未经甲方同意而延迟到柜,每延迟6小时按该柜的运输费用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2甲乙任何一方违反诚信商业、有贿赂行为的,守约方有权不再向违约方支付所有应付但未付的款项。
  第七条:
  7、1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解决。
  7、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前二个月,双方可商议续约,协商一致,另行签订续约合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公司乙方签章:货运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10
  承运人:(甲方)
  托运人:(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运输方式甲方调吨位船舶一艘,按照乙方的。要求由港运至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装船时间乙方于年月日将货物集中于出发港,由甲方负责装船(也可以由乙方装船,甲方指导)。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日内装完货物。
  第三条运到期限船舶自装船之日起日运至到达港。逾期运到,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卸船时间船舶到达后,乙方负责卸船。乙方应在时内卸完货物。因乙方责任迟延卸货的,每迟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运输质量甲方应当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灭失的,由甲方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运输费用双方约定,乙方按每吨元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元。港口装卸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费用结算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预付运输费用元。在卸货后,双方据实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法律适用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同意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
  第九条附则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承运人: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11
  序言
  (年月日订于)
  鉴于缔约国认识到需要制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1以营运车辆的公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
  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
  4本公约不适用于:
  (a)按照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
  (b)丧葬运送;
  (c)家俱搬迁。
  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境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殊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第二条
  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依然适用于全程。如果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方式承运的原因而发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根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所签订的,则公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应由本公约确定,而应按照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方式来确定。但如无所述条件,公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
  2如果公路承运人同时也是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则他的责任也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来确定,但就其以公路承运人和其它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身份应作为两个不同当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运人负责的对象
  第三条
  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应对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为履行运输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它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负责。
  第三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
  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第二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
  2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
  1运单应包括下列事项:
  (a)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
  (b)发货人名称和地址;
  (c)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d)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
  (e)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
  (g)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和号码;
  (h)货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
  (i)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
  (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须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须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说明。
  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括下列事项:
  (a)不允许转运的说明;
  (b)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
  (c)“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
  (d)货物价值和交货优惠利息金额的声明;
  (e)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给予承运人的指示;
  (f)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
  (g)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
  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上他们认为有用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1发货人应对由于下列事项不确切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a)在第六条第1款(b)(d)(e)(f)(g)(h)和(j)项所列事项;
  (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
  (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给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2如果应发货人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1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
  3如果运单未包含第六条第1款(k)项所列的说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货物者的不行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第八条
  1当接管货物时,承运人应核对:
  (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志和号码申报的准确性;
  (b)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
  2当承运人对本条第一款(a)项所述的准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他应将他的保留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同样,他应对货物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说明理由。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此种保留所制约,否则此种保留对发货人不应有约束力。3发货人应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他也可要求对货物的内容进行核对。承运人应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核对结果应记入运单中。第九条
  1运单应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如运单中未包含承运人的特殊保留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认为当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货物和包装外表状况良好,件数、标志和号码与在运单中的说明相符。
  第十条
  除非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其包装不良是明显的或承运人知道其缺陷却未对此作出保留,否则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对人员、设备或其它因素不予负责,他仅应对本条中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他应负责范围内的那些因素负责。
  1为在交付货物前办妥海关或其它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随附必需单证或将其交承运人支配和提供承运人所需全部情况。
  2承运人无责任调查这些单证和情况是否准确或适当。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对由于这些单证和情况的短缺或不正规所引起的损坏,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负责。
  3承运人对运单所规定的和跟随运单的或交存承运人的这些单证,由于灭失或不正确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担一个代理所负的责任,但承运人所支付的赔偿以不超过如货物灭失所支付的赔偿为条件。
  第十二条
  1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特别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改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2当第二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按第十三条第1款行使其权利时,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此自以后,承运人应听从收货人的指令。
  3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如果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有如此说明。4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物的权利时,已指示将货物交给另一方,那末其它人无权再指定其它收货人。
  5行使处置权应遵照下列条件:
  (a)发货人或如在本条第3款所述情况下拟行使权利的收货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对承运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运单和向承运人赔偿由于执行该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b)当指示到达执行人手中时执行该指示是可能的,同时既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工作的进行,也不妨碍其它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
  (c)该指示并不造成货物的分票。
  6由于本条第5款(b)项的规定,当承运人不能执行收到的指示时,他应立即通知给他该指示的人。
  7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条件中所给予的指示,或已执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运单的承运人,应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向有权提赔人负责。
  第十三条
  1当货物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第二份运单和货物交给他。如果货物灭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货物并未到达,收货人对承运人有权以其自己名义享受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权利。
  2援引本条第1款所授权利的收货人应支付运单中所应支付的费用,但就此事如有争执,除非收货人已担保,否则不应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第十四条
  1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根据运单规定的条件,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执行合同已经或成为不可能,承运人应按第十二条规定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况允许按不同于运单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输和如果承运人不能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他应采取他认为对有权处置货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条
  1如果货物到达指定交付地点后的情况妨碍货物交付,承运人应要求发货人给予指示。如果收货人拒绝接货,发货人应有权处置货物而无需出示第一份运单。
  2即使收货人已拒绝接货,但只要承运人未从发货人处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货人仍可要求交货。
  3当收货人行使第十二条第3款的权利而指示将货物交付另一人后发生交货受阻的情况,本条第1、2款应适用,一如该收货人是发货人,另一人是收货人。
  第十六条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执行该项指示而发生的费用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所引起,否则承运人应有权享受偿还该费用的权利。
  2在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为有权处置货物者立即卸货,自此以后运输应视作终结。然后,承运人应代表有权处置货物者掌管货物。但承运人也可将货物委托给第三方掌管,在那种情况下,他除履行合理谨慎选择第三方的责任外,不负任何其它责任。在运单中应付的费用和所有其它费用应以货物担保。
  3如果货物易腐或货物的状况证明如此、或当栈租费将超过货物的价值,承运人可出售货物而无需等待有权处置货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况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承运人未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收到要求他合理执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将货物进行出售。
  4如货物已
  按照本条被出售,在出售的货款中扣除由货方承担之费用后的余额应归有权处置货物者所支配。如果这些费用超过货款,承运人应有享受其差额的权利。
  5出售货物的手续应由货物所在地的法律或习惯来确定。
  第四章承运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1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
  2但如果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是由于索赔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
  3对由于为履行运输而使用之车辆的不良状况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4遵照第十八条第2至第5款,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
  (a)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
  (b)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
  (c)由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d)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特易造成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
  (e)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
  (f)承运活动物。
  5根据本条,承运人对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的某些因其它货物的损坏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1对第十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2当承运人确定案情中的灭失或损坏能归因于第十七条第4款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殊风险,则应推定就是这样引起的。但索赔人有权证明灭失或损坏事实上不是全部或部分归因于这些风险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灭失,此种推定不应适用于第十七条第4款(a)项中所述情况。4如货物由装有特殊设备以便保护货物不受热、冷、温度变化或空气湿度影响的汽车承运,除非承运人证明他对这种设备的选择、维修和使用的情况均已采取了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索赔第十七条第4款(d)项规定的利益。
  5除非承运人证明,根据情况他已采取了一般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第十七条第4款(f)项的利益。
  第十九条
  当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或虽无此种议定时效期限,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后,运输的实际期限,特别是分票运输,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整票货物所需要的时间超过了允许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
  第二十条
  1在议定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六十天之内货物未交付的事实应视为货物灭失的最终证明,所以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可视货物已经灭失。2有权提赔人在收到对灭失货物的赔偿时,可提出书面要求在赔偿支付后一年期间如货物被找到,应立即给他通知。对他的此种要求应给予书面确认。
  3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十天之内,在交付运单上应付费用和退还他收到的赔偿金(减运其中包括的费用)后,上述有权提赔人可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但不损害第二十三条中交货延迟赔偿的任何索赔和如可适用的第二十六条。
  4如无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间无任何指示或在赔款支付超过一年后货物仍未找到,承运人有权根据货物所在地的法律处理该货物。
  第二十一条
  如果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此种赔偿不妨碍他对收货人的诉讼权利。第二十二条
  1当发货人把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交付承运人,他应将危险的确切性质通知承运人和如有必要时指出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如此种情况并未列入运单,发货人或收货人可通过一些其它方式负责举证证明承运人了解由该货物运输所造成危险的确切性质。
  2在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下,承运人不知道货物的危险性质,则危险货物可能随时随地由承运人卸载、销毁或使之无害而无需给予赔偿;再者,发货人应对接管或运输引起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负责。
  第二十三条
  1如果根据本公约规定,承运人负责赔偿货物的全部和部分灭失时,这种赔偿应参照接运地点和时间货物的价值进行计算。
  2货物的价值应根据商品交易所价格,或无此种价格则根据现行市价,或如无商品交易所价格或现行市份,则参照同类、同品质货物的通常货价决定。
  3但该短缺的赔偿额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5法郎。“法郎”意指重1031克,其黄金纯度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此外,如果货物全部灭失,运输费用、关税和有关货物运输发生的
  其它费用应全部偿还;如货物部分灭失,则按遭受灭失部分的比例偿还,但不付另外的损坏费用。
  5在延迟情况下,如索赔人证明损坏是由此引起的,承运人应支付该损坏不超过运输费用的赔偿。
  6只有在货物的价值或交货的优惠利息已根据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作申报时,才可索赔较高赔偿额。
  第二十四条
  发货人凭支付双方议定的附加费,可在运单上申报超过第二十三条第3款所规定的限额的货物价值。在此情况下,申报的金额应代替该限额。
  第二十五条
  1如果货物损坏,承运人应对货物降低价值的该部分金额负责,其计算则参照第二十三条第1、2和4款确定的货物价值。
  2但赔偿不可超过:
  (a)如整票货物损坏,在全部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b)如仅部分货物损坏,在部分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第二十六条
  1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或超过议定时效期限,则发货人凭支付议定的附加费,可以将金额列入运单的方式来确定交货时的优惠利息的金额。
  2不论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条中关于赔偿如何规定,如交货优惠利息一经申报,已证明的额外灭失或损坏的赔偿直至申报利息的全部金额可予索赔。
  第二十七条
  1索赔人应有权索赔应付赔偿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应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索赔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赔则从法律诉讼之日起计算。
  2计算赔偿额如不是按提赔国家的货币来表示时,则应按照赔偿支付地当天所采用的兑换率来换算。
  第二十八条
  1根据适用的法律,本公约内运输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导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赔,承运人可援引免除其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
  2按第三条规定,如承运人对应予负责的某一方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合同以外的责任有争议,该承运人也可援引免除承运人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1如损坏不是由承运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该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认为相当于故意不当行为的承运人的过失所引起,则承运人无权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责任或推卸举证责任的本章的规定。
  2如果故意不当行为或过失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或为履行运输他所利用其服务的其它人所作,当这些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则同样规定应予适用。再者,在这种情况下,该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无权就其个人责任援引第1款本章的规定。
  第五章索赔和诉讼
  第三十条
  1如果收货人接管货物时未与承运人及时检验货物状况或如有明显的灭失或损坏,在不迟于交货的时候,如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在交货后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运人提出保留说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则接收货物的事实应作为他收到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的初步证据。如货物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所述保留应用书面作出。
  2当货物的状况已经收货人和承运人及时检验,只有在灭失或损坏不明显而且收货人在检验之日起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运人及时提出书面保留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出与本检验结果相反的证据。
  3除非自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置时起二十一天内已向承运人提出书面保留,否则交货延迟不予赔偿。
  4在计算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限时,根据实际情况,交货日或检验日或将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理之日,不应包括在时效期限内。
  5承运人和收货人应相互为进行必需的调查和检验提供各种合理的方便。
  第三十一条
  1本公约中运输所引起的诉讼,原告可在双方协议约定的缔约国的任何法院和法庭提起,也可以在下列地点所属的国家的法院或法庭提起:
  (a)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要营业所、或者经手订立合同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所在地;或
  (b)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或指定的交货地点。
  而不得在其它法院或法庭起诉。
  2关于本条第1款所述索赔,如已向根据该款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起诉讼或此类法院或法庭已就此项索赔作出判决,除非受理第一次诉讼的法院或法庭的判决在提起新诉讼的国家不能执行,否则相同当事人之间不得基于相同理由提起新的诉讼。
  3如果就本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诉讼,由一个缔约国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决在该国已经生效而可以执行,一旦在任何其它缔约国办妥所需手续,该判决也可以在该缔约国执行。所需手续不应涉及审理案件的实质问题。
  4本条第3款规定适用于审理后的判决、缺席判决和法院裁定所确认的和解,但不适用于临时判决或使全部或部分败诉的原告赔偿诉讼费用以外的损失的决定。
  5对本公约运输所引起的诉讼,不应向在缔约国之一有住所或营业所的任何缔约国国民要求费用担保。
  第三十二条
  1按照本公约运输所引起的诉讼,其时效期限是一年,但如是故意的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认为过失与故意的不当行为相等同时,时效期限为三年。时效期
  限开始起算的时间是:
  (a)如货物系部分灭失、损坏或交货延迟,自交货之日起算;
  (b)如系全部灭失,以议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后第三十天,或如无议定的交货期限,则从承运人接管货物之日起第六十天开始起算;
  (c)在所有其它情况下,在运输合同订立后满期三个月时起算。
  时效期限开始之日不应计算在期限内。
  2时效期限因提出书面索赔而中止,直至承运人以书面通知拒绝索赔并将所附单据退回之日为止。如索赔的一部分已承认,则时效期限仅应对有争议部分的索赔恢复计算。收到索赔或答复和退回单据的举证应由援引这些事实的当事人负责。时效期限的计算不应被具有同一标的的进一步主张所中止。
  3除上述的第2款的规定外,时效期限的延长应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决定。该法律也应制约新的诉讼权利的产生。
  4时效已过的诉讼权利不可以通过反索赔或抵销的方式行使。
  第三十三条
  运输合同可以包含给予仲裁庭管辖权的条款,如果该条款规定仲裁庭应适用本公约。
  第六章连续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如受单一合同所制约的运输是由连续公路承运人履行,则其每一承运人为全部营运负责。鉴于其接受货物和运单,第二承运人和每个连续承运人即成为在运单条款中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第三十五条
  1从前一承运人处接受货物的承运人应给前一承运人载有日期和签字的收据,他应在第二份运单上登记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适用,他应在第二份运单和收据上列入第八条第2款的规定的那种保留。
  2第九条的规定应适用于连续承运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除基于同一运输合同索赔的诉讼中提出的反索赔或抵销以外,有关灭失、损失或延迟的责任的法律诉讼只可向第一承运人、最后承运人或在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迟的这一段运输中履行那段运输的承运人提起,一个诉讼可以同时向这些承运人的几个提起。
  第三十七条
  已根据本公约规定支付赔偿的承运人应有权从参加运输的其它承运人处享受取得该赔偿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赔发生的所有费用,并遵守下列规定:
  (a)对灭失或损坏负责的承运人应单独负责赔偿,不管此赔偿是否由他或另一承运人支付;
  (b)当灭失或损坏是由二个或二个以上承运人的行为所造成时,每个承运人应按其所负责部分按比例进行分摊。
  (c)如不能确定属于那个承运人的责任,灭失或损坏则应在上款(b)项规定的所有承运人之间按比例分担赔偿。
  第三十八条
  如某一承运人无力偿还,应按支付给其它承运人的运费按比例在其它承运人中分摊他应支付和支未付的赔偿部分。
  第三十九条
  1如赔偿金是在诉讼通知书已递交给被告承运人并已给予法庭之后司法当局所决定的,则根据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条,被告承运人无权对提赔的承运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争议。
  2要提起诉讼而行使其追索权的承运人可向有关承运人之一常驻国家的或合同是通过有关承运人在该地的主要营业所或分支机构或代理订立的国家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赔。所有有关承运人均可作为一诉讼中的被告。
  3第三十一条第3、4款的规定应适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所述的判决。
  4第三十二条规定应适用于承运人之间的索赔,但时效期限应从按本公约规定确定支付赔偿金的最终司法判决之日开始计算或如无此种司法判决,则从实际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十条
  承运人应有权在他们中间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以外的其它规定。
  第七章违反公约的规定无效
  第四十一条
  1遵照第四十条规定,直接或间接违背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概属无效。该规定的无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规定的无效。
  2特别是给予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任何其它类似条款或任何转嫁举证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
  第八章最终条款
  第四十二条
  1本公约向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和按委员会职权范围第8款以咨询身份接纳入委员会的国家开放,以供签字或加入。
  2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职权范围第11款可能参加委员会某些活动的国家,在本公约生效后通过加入公约可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3本公约于年月日以前开放以便签字。自此以后,则本公约开放,以便加入。
  4本公约须经批准。
  5批准或加入书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保管。
  第四十三条
  1本公约在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五个国家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生效。
  2对在五个国家交存其批准和加入书后批准或加入的任何国家,本公约应在该国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1任何缔约国将其退出要求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即可退出本公约。
  2在秘书长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退出应予生效。
  第四十五条
  如果在本公约生效后,由于退出因而缔约国数目减少到不足五个,本公约应自最后一个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
  第四十六条
  1任何国家可在交存其批准或加入书时或在此后任何时间,以向联合国秘书长通知的方式宣布本公约应扩展到所有或任何国际关系由其负责的地区。本公约应从秘书长收到通知后第九十日或如当天在本公约还未生效,则自生效之日起,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通知书指定的地区。
  2已按前款作出声明将本公约适用范围扩展到国际关系由它负责的任何地区的任何国家,可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声明该地区分别退出本公约。
  第四十七条
  在二个或二上以上缔约国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议,在当事各方不能通过谈判或其它方式解决的情况下,可应有关缔约国任何一方的要求,递交国际法庭解决。
  第四十八条
  1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每个缔约国可声明其不受本公约第四十七条所约束,其它缔约国不受有关作出这样保留的缔约国的第四十七条所约束。
  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规定之保留的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撤销此种保留。
  3对本公约不能允许有其它保留。
  第四十九条
  1在本公约生效三年后,任何缔约国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审议公约为目的的会议。秘书长应将此要求通知所有缔约国。如果在秘书长通知后四个月之内,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缔约国通知秘书长赞同此要求,则应由秘书长召集重新审议的会议。2如果根据上款召开会议,秘书长应通知所有缔约国和要求他们在为期三个月之内提出他们希望会议考虑的这种提案。秘书长应至少在该会议召开之日前三个月将会议的临时议程连同这些提案的文本分发给所有缔约国。
  3秘书长应邀请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国家和按第四十二条第2款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参加按照本条召开的任何会议。
  第五十条
  除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通知外,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述事项通知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国家和第四十二条第2款所述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
  (a)第四十二条中的批准和加入;
  (b)根据第四十三条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c)第四十四条中的退出;
  (d)根据第四十五条本公约的中止;
  (e)根据第四十六条收到的通知书;
  (f)根据第四十八条第1、2款收到的声明和通知书。
  第五十一条
  年月日后,本公约正本将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他应将已被证明的真实文本分发给第四十二条第1、2款提到的每一国家。
  为此,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年月日订于。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签字议定书在进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签字时,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同意下述声明和解释:
  1本公约不应适用于大不列颠及北受尔兰联合王国和受尔兰共和国之间的货运。
  2关于第一条第4款,下列签署人负责谈判制定家俱搬迁和多式联运合同的公约。
  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
  货物运输合同12
  甲方:
  乙方:
  甲方将货物吨从港交给乙方承运到码头,运价每吨元。
  一、运费结算方式:启航时,甲方预付乙方运费元,剩余运费待承运货物卸剩,甲方应全部结清乙方水运费。
  二、装船方式:甲方装船后验明吨位,待船舶离港后至目的地,卸货时货物质量和数量与乙方无关。
  三、船到卸货码头途中,如因底浅桥矮、桥窄不能通行,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卸货期限:船到码头报港后,装天,卸天,雨天、节假日、停电和机械故障造成的意外原因除外。如超过卸货期限,按省有关航运规定处理,甲方付乙方延期费每天每吨元。
  五、中途如需转港,双方另行协商,甲方付乙方转港费(5公里不计费)。
  六、其它。
  七、本合同在执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由诉方法院受理。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13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为确保甲方的XXXXXXXXXXXX产品(含促销品、推广用品等)能安全、快捷、准确地通过铁路运输发至全国各地。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铁路运输业务委托乙方办理,并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负责以互联网(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将铁路运输计划通知乙方,包括:产品品种、数量、体积、重量、提货时间、到货时间要求以及收货人地址、电话等相关资料;
  2。甲方负责发货地点、交货地点的装卸;
  3。甲方提供货物运输途中需要的相关证明文件,如《产品送货单》、《货物调拨单》等;
  4。甲方委派专人负责相关业务协调,便于与乙方联系、沟通,解决日常往来业务问题。
  二、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指令要求到指定的发货仓库提货,并及时的送货到指定的收货地址、及收货单位;
  2。乙方须满足甲方提出的要车计划,并按甲方的时间要求准时把货物送抵目的地;
  3。乙方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后,必须将《产品送货单》交收货方进行签收;
  4。如因政策性原因导致铁路出现停装、限装等情况,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铁路部门的证明材料;
  5。甲方的货物在发货仓库交付给乙方验货、签收后,货物的安全风险责任由乙方负责,直至终点交付货物为止;
  6。乙方须书面委托一至二名业务代表负责甲方业务的协调,保证日常的联系、沟通,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具体操作方式
  1。甲方在货物发运前以互联网(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将铁路运输计划通知乙方须;
  2。乙方收到指令后根据指令要求安排车辆到甲方指定的仓库提货、中转,并安排和办理车皮发货等一切相关手续;
  3。乙方持《产品送货单》到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办理货物签收手续;
  4。乙方整理签收后的《产品送货单》到甲方办理运费结算手续。
  四、铁路货运事故的处理及保险
  1。甲方货物的运输保险由乙方负责,保险索赔具体事宜由乙方负责;运输途中一切货损由乙方承担并按照甲方出厂价进行赔偿;
  2。铁路运输保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运费结算时乙方必须对运输途中造成的短少、货损等一切在途损失按照甲方出厂价进行赔偿;
  4。对于重大事故(如整车丢失、损坏等)造成的损失,乙方必须在定损后XXXXXX周内以现金的方式进行赔付。
  五、费用及结算方式
  1。乙方凭收货方签收的《产品送货单》,按合同的铁路运输价格表向甲方申报结算运费;
  2。乙方按甲方核实后的费用开具正式发票送交甲方,甲方根据发票及验货记录原件及时支付向乙方支付运费;
  3。甲方用支票形式向乙方承付费用;
  4。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甲方有权对运价进行调整。
  六、违约保证金的收取及违约责任
  1。在合同签订后的XXXXXXXXX天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XXXXXXXXX元保证金;
  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时,甲方将不予返还保证金;
  3。双方将《运输管理考核办法》作为本协议附件。
  七、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XXXXXXXXXXX年XXXXXXX月XXXXX日至XXXXXXXXX年XXXXX月XXXXX日;
  2。本合同一式XXXXX份,甲、乙双方各执XXXXX份;
  3。如合同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XXXXXXXXXXXXXXXX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公章):XXXXXXXXX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货物运输合同14
  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运商):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配送商品一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定义
  1、配送:指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将商品送达接收人验收签字并通过甲方电子信息系统或其他方式告知甲方完成送货的物流活动,该物流活动包括对商品进行(门到门)装运、搬卸(不含上下楼)、送货上门、上门取货、交货完成通知等。
  2、送货上门:指乙方将商品送至甲方客户指定地点的配送服务,包括依甲方客户的指货物运输合同定将商品放置在居所或场所内的特定位置或其他位置。
  3、配送时限:是指自需配送货物完成交接时起,到乙方完成配送任务,并向甲方反馈已配送成功(订单完成)信息时止的期间,为调拨时限与特定区域配送时限之和。
  第二条、配送服务费
  又称配送费用: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并成功完成本合同约定项下配送服务,而向甲方收取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人力成本、车辆成本、税费、保险费、利润、管理费用、代收货款服务费、路桥费、高速费、小区停车费等与配送有关的全部支出和费用。乙方承担的配送服务类型、商品性质、区域范围、配送服务费标准详见各附件约定。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将待配送的商品妥善包装。
  2、甲方可依据业务需要,不定时的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乙方发送配送指令,指令包括甲方客户姓名、配送地址、联系方式、配送类别以及其它备注信息等。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另行通知。
  3、甲方有权对乙方涉及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及考核;有权依据乙方配送服务考核情况。
  4、甲方有权实时查询商品的配送状态,乙方应该给予积极配合。
  5、甲方依据本合同及附件约定向乙方支付配送服务费。
  第四条、配送服务要求
  1、乙方所有人员在配送中心期间,不得扎堆聊天,严禁出现喝酒、赌博、打架斗殴等现象,不得违反甲方其他相关规定。
  2、乙方配送人员上岗作业时,穿着统一工装,注意自身仪表,及时修面,不留长发,不许与顾客发生任何争吵、打骂行为等。
  3、乙方与收货人交接商品过程中,应始终保持礼貌,使用礼貌用语,认真回答收货人问题,不回避、回绝收货人问题。工作期间,乙方必须保证送货人员电话的畅通,并确保与甲方及客户之间的信息沟通顺畅。
  4、乙方在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第三方交接商品时,应当场对商品的情况予以确认,含查验商品外包装是否完好,订单号与数量等是否与交接单相符等情况,如发现包装不当、捆不牢固以致不便于配送,以及包装损坏、玷污的,有权利要求甲方或甲方客户重新包装以保证商品的安全。
  5、乙方接收的商品,除非已取得了甲方或甲方客户给予的书面证明,否则视为甲方(含甲方委托第三方)或甲方客户交付的商品完好、无污损,符合乙方安全配送的要求。
  6、乙方配送网络不能送达的商品,应在接受商品前立即告知甲方,转发或补发由甲方决定。如乙方接受商品时未通知,则视为乙方能够正常配送,逾期到达或造成甲方被投诉的,乙方应承担迟延送达的违约及赔偿责任。无论何种原因(不可抗力除外)乙方的送货时间累计不能超过甲乙双方约定的配送时限。
  7、甲方委托乙方配送的货物中禁止出现违禁产品,由于违禁品导致运输中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付全部责任。
  8、乙方应于配送后15天内将客户回执联原件交付给甲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约定时间之内交回顾客回执联的,必须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交回时间。
  第五条、结算
  1、对帐、结算:乙方每月10日前与甲方完成上月运费的对帐工作,月末前结算上月运费。
  2、结算方式:甲方以支票或转帐的形式向乙方支付配送服务费,双方同意选择第种形式。
  1、结算周期为每批货物安全送达后,乙方向甲方申请结算。
  2、乙方在结算前须向甲方提供与实际付款额一致的增值税发票。
  3、乙方在结算前须向甲方提交当期待结款项所涉及的提货、配送原始签字单据等资料。
  4、乙方应确保其指定银行账户的真实、有效性,并保证甲方的转款行为。
  5、配送服务费对账结算时,应由甲方对结算内容进行书面盖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乙方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第六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合同内容、附件及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的所有信息,包括复印件、分析数据、报告以及与所提供信息有关的文件、报表有保密义务;泄露,公开或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且本合同期满、解除、终止后3年内本条款对双方仍然有效。如双方另行签署保密协议的,保密义务以另行签署的保密协议为准。
  第七条、赔款事项
  1、乙方给予甲方的货品丢失、污损的赔款事宜:按照甲方的产品在所配送网站实际售卖价格,60的价格赔付。款号及数量以甲方出库单据所载明的为准。如双方因损失的货物超过以上赔付的价格而有异议。经双方协商后赔付。
  2、发生货损理赔事件时,甲方出具相应的证明资料,如出库单、运单(交接双方对货损的确认)和证明价值的资料、单据等;
  3、具体丢货与赔付事项的确认约定:乙方应在接到理赔资料后10天内给予确认,并在甲方交齐各种所需材料后30天内予以赔付。超过30天仍不付的甲方可以在运费中暂扣。
  4、货物交接以整箱交接为原则,但对于外包装破损、有二次封箱迹象、外包装有雨淋、污损等情况,收货人收货时有权要求拆包装清点检验货品以确认受损情况。与装箱单核对,发现短少、污损时,双方需在运单上签字注明。
  第八条其他约定
  双方确认的《货运委托书》等运输单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一经双方签署,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有效期壹年,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合同及附件中标题仅为表述方便而设,不能作为对条款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加以约定。
  甲方: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货物运输合同15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一、甲方分公司工程,因施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二、设备的拆卸(安装)地点和时间期限:
  1、拆卸(安装)的地点:
  2、拆卸(安装)的时间期限: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及要求:符合设备出厂技术要求,通过设备安全检测,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
  四、甲方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运输要求:
  1、运输途中的包装要求:
  2、乙方在拆卸、安装和运输途中,要保证物品完好,发生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理、调换。被拆卸、安装的物品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由乙方负责卸货,安装。
  3、乙方需要提供的资料:
  六、验收标准、方法和质保期限:
  1、验收标准和方法:
  2、质量保证期限:自验收合格后月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1、乙方在收款时,必须先开具正式的发票。
  2、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天内支付预付款,计人民币:元。
  3、,支付进度款,计人民币元。
  4、验收合格后天内,支付进度款,计人民币:元。
  5、质保期满后,支付质量保证金,计人民币:
  八、服务要求:
  1、需甲方配合的地方:
  2、乙方的服务承诺:
  九、环保、安全要求
  甲方已实施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应遵守甲方在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相关要求。
  1、乙方应编制设备拆卸(安装)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经甲方安全、设备、技术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业。
  2、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
  3、提供拟进场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关验收资料,经甲方验收批准后,方可使用,保证进场设备机况良好,符合国家环保、安全规定。
  4、提供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清单和上岗操作证复印件,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作业。
  5、乙方操作工及业务联系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甲方现场安全管理,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乙方应设现场安全监护,设备吊装、拆卸作业、运输途中的安全由乙方负责。
  6、乙方在设备现场拆卸、安装过程,必须做好废油、废回丝等废弃物的收集、回收工作,统一处置,不得随意丢弃、向大地排放。
  十、其他约定:
  1、甲方委派同志为本合同的业务联系人,负责本合同的执行。元。
  2、乙方委派同志为本合同的业务联系人,负责本合同的执行。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事项,每迟延一天按本合同合计总价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将本合同擅自转(分)包给第三方进行,如发现乙方擅自转(分)包给第三方,乙方按本合同合计总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
  3、其他违约行为: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签约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签约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附注: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友好协商解决。
  2、本合同正本份,副本份,具同等效力。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
  3、本合同签订地:上海市交通路1565号。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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