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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

8月24日 观潮阁投稿
  融资租赁设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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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融资租赁合同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融资租赁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融资租赁合同1
  甲方(买受人、出租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任。
  乙方(承租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院长。
  丙方(出卖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融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物的购买〕
  1。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凭借自己的技能选定租赁物及卖主和制造厂家;
  1。2、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及设备的品质保证等技术条款由乙丙双方商定;
  1。3、价款及支付方式、交货、验收等条款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商定;
  1。4、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并凭借乙方的技能,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向丙方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1。5、设备的进口由丙方负责委托外贸公司办理各种进口报关手续和商检手续,所有费用由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物名称、数量、质量、配置及赠品〕
  2。1、产品名称:岛津原装进口全新1000mAX光高频逆变式X光胃肠机系统。
  2。2、型号:DX。
  2。3、产品数量:一台。
  2。4、设备质量:与标书承诺一致。
  2。5、具体配置详见清单。
  2。6、丙方赠送甲方产品:近台操作;17“副监视器;岛津或瓦里安CT管球一只(热容量750KHU,全保4万次曝光)。上述赠品由岛津维修站免费安装调试。
  第三条〔租赁物价款及付款方式〕
  3。1、整个设备配置总价格为148万元(大写:壹佰肆拾捌万元整)。
  3。2、首付定金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由乙方支付给丙方,该义务乙方已于年月日履行;
  3。3、安装调试经乙方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出具的设备验收收据,向丙方支付118万元(壹佰壹拾捌万元整);
  3。4、从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机器运行三个月无质量问题,甲方凭乙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将剩余款项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租赁物的交付及验收〕
  4。1、设备运抵前,乙方必须按照丙方的要求将机房布置完毕以备货到后及时安装。
  4。2、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乙方放射科。
  4。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丙方将设备运抵交货地点。
  4。4、设备运抵后,由丙方工程师和河南省商检部门及乙方人员共同开箱,并由商检局出具设备进口渠道合法及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明。
  4。5、丙方免费负责整个设备的安装、调试至设备开机正常验收,从安装合格之日起对整机免费保修一年,并终身负责维修,24小时内如不能到达现场维修,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4。6、设备运抵后,由丙方工程师对乙方操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培训,直至乙方人员能够熟练操作为止。
  4。7、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签收盖章后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4。8、如果在3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5。1、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由于丙方责任造成租赁物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时,由乙方直接向丙方交涉处理并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如丙方延期交货,由乙方直接催交。
  5。2、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丙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依据甲丙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所享有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索赔费用及结果均由乙方承担。
  5。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六条〔租期计算和租金支付〕
  6。1、租期从甲方向丙方支付第一期款项当日开始计算;
  6。2、租期为两年,合同终止日为甲方向丙方支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后的对日。(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包括在内)
  6。3、本合同租金总额包括甲方向丙支付的两期款项及按照农村信用社现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6。4、本合同租金总额为元整。(大写)
  6。5、租金支付方式为按月平均支付,即每月支付元。
  6。6、每月租金,乙方应于当月20日前支付。
  6。7、租赁期内,国家调整利率时,甲方按照调整后的利率重新调整租金,乙方承认此种变更并按照变更后的租金标准支付。
  6。8、乙方因特殊情况暂时无力缴纳租金时,必须在租金缴纳期届满前向甲方书面报告情况;
  6。9、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每日按照延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的加收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七条〔对乙方的限制〕
  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第八条〔对租赁物的权利和义务〕
  8。1、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
  8。2、租期内租赁物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8。3、租期内,租赁物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8。4、甲方有权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和租赁物使用情况。
  8。5、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乙方不得以租赁物抵偿债务。
  第九条〔租赁期满或租金提前付清租赁物的处理〕
  9。1、租赁期满,乙方付清全部租金后,甲方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9。2、租赁期内,乙方提前付清全部租金的,甲方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条〔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0。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
  10。2、为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付;
  10。3、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安装、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10。4、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迁离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10。5、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租赁物损坏和毁灭〕
  11。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的毁损和灭失的风险;
  11。2、在租赁物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11。3、当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照全部未支付租金金额,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11。4、乙方按照11。3条款将全部未支付租金金额支付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十二条〔违反供货合同时的处理〕
  12。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付款的,按日万分之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12。2、丙方逾期交货的,按日万分之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12。3、因设备标准与标书承诺不符的,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
  12。4、设备质量不合格的,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5、本条12。1款和12。2款甲方的权利义务,由甲方享有和承担;本条12。3款和12。4款甲方的权利,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由甲方转让给乙方主张和行使。
  第十三条〔违反租赁合同时的处理〕
  13。1、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13。2、虽然甲方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五条〔乙方与丙方之间合同的处理〕
  15。1、为购买和使用租赁物,乙方与丙方于20xx年2月28日签订《X光机购置合同书》,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15。2、本合同的签订,已全面实现乙丙双方的合同目的;
  15。3、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与丙方于20xx年2月28日签订的《X光机购置合同书》终止履行。
  第十六条〔货币种类的界定〕
  本合同约定的价款及租金的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
  第十七条〔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涉及各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内容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涉及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合同主体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发生变更或者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况,均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下列附件及经甲乙丙所涉各方同意增加的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甲乙丙三方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2、设备配置清单;
  3、设备商检证明;
  4、设备相关技术资料;
  5、租金计算说明。
  第二十一条〔纠纷处理方式〕
  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甲乙丙所涉各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形式〕
  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份数〕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融资租赁合同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合同的标的
  根据文件批准,乙方拟租赁(下称租赁物件)。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及有关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购进租赁物件后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明细表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章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合同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3、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付。租期内,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4、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每半年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情况。
  5、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件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请对租赁物件不具有所有权,亦不得以租赁物件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
  6、租赁期满后,本合同租赁物件的处理:
  A、留购
  甲方同意按合同附表第12项所列的留购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留购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全部实际租金和留购货价以及出现合同第三条的情况(如有时)增加的税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付清后,甲方将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B、续租
  甲方同意乙方对合同的租赁物件进行续租,其续租租期、租金金额、租金交纳日期等租赁条件由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协商确定,并另订续租合同。
  (注:留购或续租任择一种,双方确定一种后,另一种在合同中无任何法律效力。)
  第三章租期和租金
  1、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租赁物件的租期共计个日历月,进口设备的租赁期从设备到港日起算,国内设备租赁期从发货日起算,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包括起止日)。
  2、在本条第一款所列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件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3、本条第一款所列租期的全部租金总额包括设备价款、保险、银行费用、利息为元(大写),由乙方按租金偿付表(合同附件)向甲方分次交付。
  4、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手续费为租赁总成本的百分之,计人民币元,乙方应将该项手续费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后十天内全额付给甲方(手续费滞交影响合同执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5、为按本条规定支付租金,乙方应在规定的每期租金交付日期(不包括交付日当日)前日将租金划入甲方的帐户。
  6、在租赁期内,由于国家增减有关税项、税率及银行利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并承付。
  7、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除按照延付时间继续计收利息外,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三的滞付金。
  第四章租赁物件的购货、交货和验收
  1、购货方式有以下三种,甲乙双方商定采用种方式。
  A、根据贸易有关规定,甲方同意乙方自行签订或委托代理人签订购置租赁物件的合同,乙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方对该合同承担一切义务。对该合同的履行及租赁物件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后果,甲方均不承担任可责任,购货原始发票及合同副本、委托书副本交甲方保存。
  B、租赁物件甲乙方确定后,购货合同由甲方签订。乙方作为甲方代表,负责处理购货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问题,并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乙方的过失所造成的经济责任。
  C、乙方与供货方签订购货合同,应由甲方确认盖章后生效,采用托收承付方式付款,供货方办理托收承付时,必须交付铁路运单或乙方自提证明单据。甲方见单后付款并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如在运输中发生问题或货物有其他质量、短缺等问题由乙方负责与供货方联系解决,甲方不参与也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2、租赁物件运达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三十天内负责验收(包括进行试车),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一式二份书面附验收结果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由于卖方责任造成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时,由乙方直接向卖方交涉处理并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如卖方延期交货,由乙方直接催交。
  第五章租赁物件的保险
  、1、甲方负责在租赁期开始前对租赁物件投保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租期内的财产险和运输险,保险费计入租赁物件总价款。
  2、如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乙方应负责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应直接划归甲方,作为乙方尚未支付的租金。若该项赔付的款项多于乙方应付租金的部分,甲方应转付给乙方,如该项赔付的款项少于乙方应付租金,不足部分应由乙方如数补交给甲方。如租赁物件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可由乙方使用,但仅限用于更换或修复被损害或被灭失的部件,使租赁物件恢复可正常使用的原状;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至恢复租赁物件原状的过程中,乙方应仍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六章经济担保
  甲方同意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济担保人的法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末资金平衡表,并由该经济担保人出具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七章租赁保证金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应在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后十天内向甲方支付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如因乙方未及时交付保证金致使不能执行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是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违反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应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一部分或全部的款项。
  第八章违约和争议的处理
  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合同中关于租赁物件使用的规定。如乙方在应付租金到期后一个月内未能交付租金,或违反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并查封、收回所出租的租赁物件。收回、处理租赁物件所发生的任何开支与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2、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均有权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第九章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一:租赁物件明细有;
  附件二:租金偿付表;
  附件三:经济担保书。
  第十章合同文本及生效
  1、本合同正本共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和乙方经济担保人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各自的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融资租赁合同3
  答辩人:XX酒楼
  被答辩人:
  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XXX),现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在先,其无权解除合同。
  二、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租赁合同也不宜解除。
  三、答辩人有权从被答辩人应付给答辩人的款项中抵扣应付租金。
  四、被答辩人无权就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本体维修基金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希望法庭考虑被答辩人系租赁房产附属设施的产权人和长期受益人,就维修费的承担问题作出公正裁决;考虑本案中被答辩人也存在违约情形且酒楼处于正常营业之中,结合目前的经济形势和最高院的审判指导原则,就合同解除问题作出慎重处理,并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XX酒楼
  融资租赁合同4
  合同号码: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电传:
  电话:开户银行:
  传真:帐号: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电传:
  电话:开户银行:
  传真: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表第()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租金
  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项的规定。
  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年的利率和人民币年的利率计算)。
  根据本条第、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润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租赁物件的购买
  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定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项所记载的有关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甲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甲方按时直接支付。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付
  租赁物件在附表第()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因不可抗力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按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包括:政府行为、战争、自然灾害。
  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
  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第三人就出卖标的物主张权利,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出租人购买该标的物时明知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除外。
  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是否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
  第七条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的权利义务: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不按本条第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
  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与币种。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下列事项:
  ()作为第八条第款第()或()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作为第八条第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租赁保证金
  乙方将附表第()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至款的情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违反合同处理
  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径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虽然甲方采取前款()、()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支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
  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十二条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
  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
  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
  租赁期满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项和第()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本合同相同)继续承担,或
  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元,甲方即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乙方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情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情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情况表。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上述情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合同、附表及附件
  本合同附表及第号购买合同、《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附
  附
  融资租赁合同5
  出租人(甲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租人(乙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一条租赁物名称
  租赁物,是指乙方自行选定的以租用、留购为目的,甲方融资购买的第号购买合同项下的技术设备。
  第二条租赁物的购买
  1乙方以租用、留购为目的,以融资租赁方式向甲方承租租赁物;甲方根据乙方的上述目的为其融资购买租赁物。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函。
  3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物及卖主和制造厂家,并与甲方一直参加订货谈判;在甲方主持下,乙方自行与卖主商定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及设备的品质保证等购买合同中的技术设备条款;甲乙双方与卖主共同商定价格、交货期、支付方式等购买合同中的商务条款;甲方以买主身份主签,乙方以承租人身份附签第号购买合同。
  4甲方应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规定办理进口许可证,履行支付定金、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投保、结算等项义务。
  5乙方负担购买租赁物应缴纳的海关关税、其他税款和银行开立信用证等国内费用。甲方垫付的银行开证费,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日期内,将款额及应付的利息给甲方。人民币计息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租赁物的交货
  1甲方支付货款并取得提货单后,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为完成向乙方交货。乙方应凭单在到货港(目的港)接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租赁物到达到货港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提货后,乙方自负保管责任。如乙方不能及时缴纳关税等款项或办理提货手续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3因不可抗及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造成的租赁物的延迟交货或不能交货,甲方不负责任。
  4租赁物由乙方根据购买合同的规定进行商检,并将商检结果于商检后10日内书面通告甲方。
  5如卖主延迟交货,租赁物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等与购买合同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购买合同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均按购买合同规定由卖主负责。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6乙方若因前款原因遭受损害,乙方应提供有关证据及索赔或仲裁方案,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卖方索赔或提出仲裁。索赔、仲裁的结果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不论发生上述何种情况,不免除乙方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四条合同期限和还租期限
  1本合同期限,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至甲方收到乙方所有租金和应付的一切款项后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日。
  2还租期限,指从还租期限起算日(以《到货通知单》上注明的租赁物运抵到货港日期为准)至最后一期租金应付日。
  第五条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付租金给甲方。
  2租金是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与租赁费之和。
  成本是甲方为乙方购买租赁物和乙方交货所支付的货款、运费、保险费(含财产保险)及双方一致同意计入成本的费用与租前息(甲方支付上述费用从其支付或实际负担日起还租期限起算日止所产生的利息总金额)之和。
  计算租金的租赁费率由国际金融市场浮动利率和筹资手续费、风险费率及甲方应得的合理利差(后三项为不变量)两部分组成。签订本合同之日确定的租赁费率为本合同的暂定租赁费率。开立信用证之日确定的租赁费率为合同的固定租赁费率,在还租期内固定不变,外汇计息方法按中国银行的规定办理。
  3《租金概算表》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的财务预算表,其租金根据概算成本和暂定租赁费率计算,具有暂时性。本合同的暂定租赁费率为(货币:)年。
  4《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为乙方偿还甲方租金的依据,根据实际成本和还租期限内的固定租赁费率计算。计算实际成本时,如甲方支付货款的货币与本合同货币不同时,按甲方实际兑换的汇率折成本合同的货币计算。租前息按固定租赁费率计算。
  5实际成本核算完毕后,甲方向乙方发出《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除计算错误外,乙方同意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都以该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6如乙方提前偿还租金,需提前30天同甲方协商,甲方同意后,方可提前偿还租金,但须加收二个月利息。
  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应缴纳迟延利息,延付一个月内按原固定租赁费率的130计收;一个月后,每超过一天加收欠租金额的万分之五罚息。
  第六条服务费和保证金
  1乙方在购买合同签订日后15天内,向甲方交付元,作为付给甲方的服务费。
  2乙方按《租金概算表》(10)的规定,在购买合同签订日后15天内交付甲方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第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抵作该期租金的全部或部分。
  3如因乙方未及时支付保证金和服务费致使购买合同不能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在本合同期限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有转让、转租、抵押租赁物或将其投资给第三者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得将租赁物迁离《租金概算表》中所记载的设置场所或允许他人使用。
  2在本合同期限内,租赁物的使用权属于乙方。如任何第三者由于甲方的原因对租赁物主张任何权利,概由甲方负责。乙方的使用权,不得因此受到影响。
  3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负责租赁物维修、保养并承担其全部费用。甲方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保养情况,乙方对甲方的检查应提供方便。如果需要,租赁物维修保养合同由乙方与卖主或原制造厂家签订,或由甲方代乙方与卖主或原制造厂家签订,或由甲方代乙方与卖主或原制造厂家签订。如需更换租赁物的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只能用其原制造厂提供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甲方应缴纳的利润所得税除外)由乙方负担。
  5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原因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
  1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承担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
  2如租赁物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可正常使用之状态;
  更换与租赁物同等状态和性能的物件。
  3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中记载的损失赔偿金额,赔偿给甲方。当乙方将损失赔偿金额及其他应付的款项缴纳给甲方时,按本合同第十三条办理。
  第九条保险
  1自还租期限起算日开始,甲方以购买合同cif价及本合同规定的币种对租赁物投保财产险,并使之在还租期限内持续有效。保险费由乙方负担,计入实际成本。
  2事故发生后,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文件,以便甲方领取保险金。
  3甲方将取得的保险金,根据与乙方商定的下述原则之一办理:
  作为第八条第2款第项或第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作为第八条第3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上述之一的款项时,由乙补足。
  第十条违反本合同
  1如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第4款所规定的义务造成卖主逾期交付租赁物,甲方购买租赁所支付款项在逾期期间所发生的利息由甲方承担。
  2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即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或收回租赁物自行处置,所得款项抵作乙方应付租金及迟延利息,不足部分应由乙方赔偿。虽然甲方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甲方权利的转让和抵押
  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将本合同赋与甲方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或提供租赁物作为抵押,但不得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重大变故的处理
  1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产、合并、分立、破产等情况,须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立即采取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措施。
  2乙方和担保人的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但乙方和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
  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款项,并再向甲方支付租赁物的残值元(人民币)后,由甲方向乙方出据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归乙方所有。
  第十四条担保
  乙方委托为本合同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租金担保函。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乙方负责将本合同复印件转交担保人。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采取下列方式:
  1向市合同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必不可少的附件
  1融资租赁委托书
  2不可撤销的租金担保函
  3购买合同
  4《租金概算表
  5《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
  6乙方提供的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正式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
  年月
  融资租赁合同6
  融资租赁是现代租赁理念的表现形式,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融资租赁把工业、金融、贸易三者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冲破了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的垄断防线,为两者之间的相互融合、追求利润最大化创造了有利形式。融资租赁符合工业化社会的需要,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经济危机时,仍得到稳定的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还属幼稚性行业,从事该行业的主体少、规模小、规范性不强是其显著特点。融资租赁合同所表征的法律问题也很多。
  关键词:融资租赁;法律;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法律问题
  传统租赁是以实物流转为主要特征的,而融资租赁是以实物、技术流转为前置继而进行货币流转为主要特征的。因此,按照我国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从事以融资金融手段进行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此类企业在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后必需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如果以外汇从事融资租赁经营活动的,还要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于1984年10月17日颁布的《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即明确规定,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应当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1991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关于金融机构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38号】中又明确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经验收合格给予换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1994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第四条规定:金融租赁属于金融业务;第六条规定:法人型金融机构要取得《金融法人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凭工商营业执照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济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20xx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作了专门规定,上述的规定中始终体现我国对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采取法律上严格管制措施,对其主体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定,其特征之一就是许可证资格准入制。
  我国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宗旨为利用外资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到80年代中期,我国形成了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至今为止约近50家)为主体,从事以国际货物买卖为前置的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国内银行也设置了专门从事国内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形成了一定的行业规模,但由于行政部门之间政策上的协调和沟通不够,管理上的衔接性和统一性不足,出现了政出多门,各执一端的现象。加上立法上的滞后,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出现争议后,司法机关不能形成整体和统一的司法评价。例如,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国家外经贸部批准成立,批准成立后既持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规避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金融租赁业务,在未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外汇金融租赁业务,对这类企业,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而诉讼人民法院时,必然要涉及主体资格被审查的情形。如认定其主体资格合法,就否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职能,否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力。如认定其主体资格不合法,又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职能,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企业经营主体资格的权力,在司法评价上处于两难境地,其本质体现出维护国家法律的整体性、统一性、权威性上的无奈。所以,对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取得从事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否定说、肯定说和折衷说。这些争论还在继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问题是应当重视和解决的法律问题。
  二、回租赁形式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
  按照国际租赁契约统一规则和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分四种并列方式,既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直接租赁是以国际货物买卖或国内杂物买卖为前提的融资租赁业务。转租赁是以国际货物租赁或国内货物租赁为前提的融资租赁业务。这两种租赁方式是以具有先进生产要素为特征的物资(技术、设备)形态的运动为前提,继而进行货币形态(租金)的运动,这种以金融为手段把工业、金融、贸易集于一体,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以先进的生产要素实现企事业单位技术进步,可以直接和显见地体现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产业要求,体现我国对外开放的宗旨和立法目的。委托租赁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居间服务,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延伸。
  回租赁业务是将承租人享有所有权的设备买入,再租给承租人收取租金,回租赁合同履行终结时,再将设备所有权回转于承租人。这种租赁业务设备的物资运动形态仅有观念上的运动,涉及实际上的运动是以货币形态的运动为主要特征。本质上体现的是资金市场的融资和物的担保。回租赁业务如不在立法上和行政管理上严格规范,极易造成我国关于融资租赁业利用外资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促进国内企业贸易发展,实现企事业单位科技进步的产业政策发生冲突,也极易规避我国对金融行业的严格管理和外汇严格管制的法律规定。例如,有些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规避企业间不得相互借贷的法律规定,利用回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极为相似的特征,达到既为承租人解决资金,又为出租人牟取高于贷款利息租金利润的目的,而订立形式要件为融资租赁合同,实质要件为借款合同,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争议纠纷中常见的规避法律的行为。由于回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有较多相似之处,加上实施操作不规范,故二者在实践中比较难以区分和认定。由于回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在主体、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标的物流转方式等方面的极为相似,将此类问题全部归于司法环节中解决难度极大。
  笔者认为,第一,在立法上要明确和具体地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从事回租赁业务的资格,并且应当严格限制,实行回租赁业务的特别准人制度;第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回租赁业务的资格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和监管制度;第三,融资租赁行业要建立自律制度,在回租赁业务自律方面应更加严格。回租赁业务并不体现进口技术和设备的租赁业务的主要宗旨,仅是租赁业务的补充形式。回租赁业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客观上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成为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的祸源之一,应当是国家在经济活动中重点治理和整顿的对象。笔者认为,回租赁业务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活动中应当限制其发展,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回租赁业务方式实施融资租赁的合同行为,应当进行严格的治理和制裁。
  三、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破产的法律问题
  按照融资租赁行业惯例,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终结之际,承租人象征性地交付给出租人小额款项,租赁物所有权就转移至承租人,而在租赁物交付出租人时起至承租人交付全部租金并且象征性地交付给出租人小额款项前,在法律上都属于合同履行之中。在此时间段内,从租赁物权属性质上看,出租人为所有权人,承租人是使用权人,如承租人发生破产事由,出租人应首先对租赁物行使其所有权,其后才能行使债权。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一般都有保护人为承租人提供担保,并且多是连带保证责任。《审理租赁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将租赁物收回,也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用于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租赁物价值大于出租人债权的其超出部分应退还承租人,租赁物价值小于出租人债权的,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应作为一般债权参加清偿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保证人清偿。如果承租人至破产宣告之日时存在欠付出租人的租金的事由,出租人要以先处分租赁物为前置条件,根据处分租赁物的具体结果,才能确认债权的具体数额并行使法律上的请求权。这种情形是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本身就存在的担保特征,既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和物的担保属性。
  融资租赁合同如存在处于从属地位的保证合同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存在物权的保证而相对弱化。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保证责任区别于为破产提供担保的如借款合同的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中对连带责任保证人,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保证人主张并由保证人对破产人的全额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融资租赁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全额承担清偿责任时,可依法主张出租人先处分租赁物,之后才对租赁物处分所得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责任。而在实践中往往判令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破产人(承租人)偿还全部债务。完全漠视了出租人的物权应当折抵部分或全部债权的属性,违反了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客观上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也违背了物权优于债权的民法原理。
  融资租赁是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便捷途径,能够提高资金利用率,缓解资金需求压力,帮助国内企业扩大出口,增强创汇能力,有助于平衡国际收支,有利于改善我国投资结构和宏观投资环境,有利于外贸体制的改革。但是,融资租赁行业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出现了许多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应当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资金来源、租期长短、融资途径、融资额度、租赁物件的范围、租赁物件的折旧和违约处理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对融资租赁机构的监管权应当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统一制定融资租赁的部门规章,规定设置租赁机构的审批制定和审批权限,监管各融资租赁机构的业务范围,以结束目前各部门、各地区多头监管融资租赁机构的混乱状况。建立一个健康和统一的融资租赁行业和市场,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融资租赁合同7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条、合同说明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第二条、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第三条、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1。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所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
  2。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
  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签收盖章后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在
  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
  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四条、租赁期限
  第五条、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条、租金的担保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规定为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2。乙方委托
  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经济担保人按《经济合同法》第15条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
  即确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
  第八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二条、出租方与供货方订立的购货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正本一份为凭,副本、份分送
  部门备案。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承办人:
  承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担保人(盖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融资租赁合同8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地址:
  联系方式:
  账号:
  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就车辆融资租赁及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合同内容:
  第一条租赁事项
  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且非依赖甲方的技能,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进行融资,协助乙方购买厂家生产的牌型号汽车一部,乙方应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车辆。
  具体购车事宜由乙方与供车方签订合同。因租赁车辆的质量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等问题发生争议,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直接与供车方协商或诉讼解决,与甲方无关。甲方帮助乙方办理车辆入户手续,该车的牌照号为:。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金交付方式
  甲方应自合同生效起当日内向乙方交付租赁车辆,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应采用交付,共分期。
  第四条租金总额
  总租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计息。分期付清,第一期付元,应至年月日前缴清;第二期付元,应至年月日前缴清;第三期付元,应至年月日前缴清,以此类推。
  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经甲方催告后在一月内仍不按期支付租金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车辆。
  第五条权属划分
  乙方取得租赁车辆后,仅拥有车辆的使用权,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该租赁车辆。
  第六条损害的责任归属
  租赁期内,乙方占用、使用租赁车辆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因经营车辆需雇佣的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在雇佣期间,如发生交通肇事,工伤事故,造成雇佣人员伤、残、死亡等,一切经济赔偿均由乙方全额负担,甲方不负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条乙方的义务
  租赁期内,乙方应负责租赁车辆的维修义务。
  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买卖、转让、抵押、出租租赁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如乙方买卖、转让、出租租赁车辆,必须经甲方同意,如果转让、出租租赁车辆,乙方必须向甲方足额缴纳三年服务管理费。
  第八条甲方的义务
  甲方代为乙方办理各种税费手续等,代为办理车辆二级维护等服务,甲方可以派员协助乙方处理交通事故或其它纠纷案件,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赔偿事宜
  乙方车辆发生事故后,乙方因处理不当和不积极主动所造成在甲方入户的其它车辆受牵连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主动赔偿因此所受牵连车辆和人员的损失,否则甲方或受牵连车辆所有人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车辆保险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代为乙方租赁车辆办理投保手续,其投保项目为:交强险、乘坐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然险等,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并应在当年保期结束前一个月向甲方缴纳下年度的保险费,由甲方代乙方向保险公司缴纳,并办理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权属变更
  总租金及甲方代为垫付的税费,在乙方还完后,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归乙方。
  第十二条乙方不得避开甲方私自办理行车证、照以及各种车规费手续,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它危害后果者,其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三条还款
  合同签订后,乙方租赁车辆应按合同第四条规定还本付息,车辆必须在每月日前,按时足额交纳下月的各项费用(规费、税费、服务费、车船使用费、二级维护费等),否则除补上述各项费用外另支付甲方费用总额的损失。
  第十四条合规经营
  乙方人员及车辆必须遵章守法,依法经营,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自觉全面的履行合同,甲方如违约以公司财产赔偿相应损失。乙方如违约以家庭财产或其它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各种税费、交付租金等违约行为,还应向甲方支付未付租金、各种税费的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
  第十六条违约金
  以上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元(大写:元整)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构成完整的合同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融资租赁合同9
  甲方:XX南京XX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XX南京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20xx年月日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X),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将价值万元的设备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乙方。乙方特向甲方申请为该笔贷款提供设备回购保证担保。为保证此项业务顺利进行,防范风险,制订以下协议:XX
  一、乙方将承租的设备用于与208医院合作开办伽玛刀治疗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乙方与医院以分成的方式对中心利润进行分配。乙方保证将获得的中心盈利首先用于归还租金,并按照甲方要求将有关资料交甲方备案。
  二、甲方为乙方进行的上述融资租赁提供设备回购保证担保,担保手续费以与乙方对中心盈利进行分成的方式获得。担保手续费的具体计算方式为:XX
  1、融资租赁期限内,乙方每月获得的中心盈利在归还融资租赁租金后的剩余部分的50为担保手续费。
  2、融资租赁业务结束后至中心开业的第六年年底,乙方每月获得的中心盈利的15为担保手续费。担保手续费自中心开业后的第四个月开始,每月支付一次。
  三、乙方承诺其经营活动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乙方在经营中的对外融资、归还贷款及内部资金往来等应事先告知甲方。
  四、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XX乙方:XX
  法定代表人:XX法定代表人:XX
  融资租赁合同10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以租给乙方使用为目的,为乙方进行融资,协助为甲方购买提供货运汽车,乙方应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车辆。
  第二条租期共计个月,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在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车辆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第三条甲方应当合同生效日起当日内向乙方提供租赁车辆,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和运输费用。
  第四条车辆租金为月租金元,按季度支付,于每季度月初10日支付。运输费用按市场价格结算,运费结算时间为每月30日,支付时间为下月月初10日前。
  第五条对租赁车辆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车辆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汽车只有使用权。
  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车辆进行销售、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2)租期内租赁车辆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车辆,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车辆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3)为了保证租赁车辆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车辆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
  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和车辆发生的燃料费用均由乙方自付。
  (4)租赁期满后,本合同租赁车辆的处理:
  A、续租甲方同意乙方对合同的租赁车辆进行续租,其续租租期、租金金额、租金交纳日期等租赁条件由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协商确定,并另订续租合同。
  第六条违约和争议的处理
  (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合同中关于租赁车辆使用的规定。
  如乙方在应付租金到期后内未能交付租金,或违反租赁车辆使用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租赁。(2)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均有权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第七章合同文本及生效
  (1)本合同正本共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各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融资租赁合同11
  一、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资格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业务必须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即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需具备金融主体资格,否则为非法主体。即并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进行融资租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无效。因此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首先认真审查出租人的融资租赁行为是否超越其经营范围。
  二、标的物的型号、质量或质量标准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中有两个合同关系,所以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必须注明合同标的的型号及质量或质量标准,以免发生错误。同时,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通常使用的时间较长,所以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应预先考虑因正常使用等原因造成的磨损或消耗,并在合同中确定一个科学标准,作为区分双方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三、租赁物的交付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不是由出租人交付给承租人,而是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并由出卖人对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四、租赁物的维修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维修不是由出租人维修,而是由承租人来维修的。
  五、租赁物的最终归属
  1、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分期支付租赁物的价款,当价款全部支付完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享有。
  2、承租人也可以与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每月支付租金,到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给出租人。
  六、担保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通常都是价格比较昂贵的,所以出租人为了降低风险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证,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证金,则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能超过购买租赁物成本的20。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则当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或履行其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
  七、保险
  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应当缴纳保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之处。保险费是由承租人承担的,该费用可列入租金总额,也可单独列出。有关保险事宜的具体问题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赔偿金由承租人享有。
  租赁协议的主要条款
  租金。
  租赁的期限。
  租赁物的购买和交货条件。
  租赁物的灭失与损毁。
  保证金与违约条款。
  选择权条款。
  分租条款。
  不同之处
  1、主体要求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只能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和金融机构;相比之下,财产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非常广泛的,没有特定的限制。
  2、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在融资租赁中,标的物的交付是由供货方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出租人对标的物的瑕疵不承担责任。标的物交付后,出租人把所有人的全部责任包括维修、保险、纳税等全部转移给承租人,如因意外事故导致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也由承租方承担责任。而在财产租赁中,标的。物由出租人交给承租人后,出租人仍负有对标的物的维修、保养等义务,因意外事故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是由出租方承担责任的。
  3、租金的计算不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是根据设备价款、运费、利息、手续费和交租次数计算出来的,租金的数额比一般财产租赁中的租金数额要高。承租方交付租金实际上相当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设备,在交完最后一次租金后,设备只剩下名义价值,一般情况下,只需办理一下手续,所有权即转移给承租方。
  4、合同的生效条件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以出租方与供货方购销关系的成立为前提,即使租赁合同已经订立,如果购销关系不成立,则合同不能生效;而财产租赁合同的成立则以租赁合同的订立为标准,合同一经订立,租赁关系即为成立。
  融资租赁合同12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项目施工中需要塔吊,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双方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合同法中《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就甲方要求增加的塔吊有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1条:租赁设备概况(略)
  注:1、塔吊月租费包括在使用过程中的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和每台塔吊3个司机的人工费等
  第3条:费用的组成及结算方法
  3。1费用的组成原则
  3。1。1本合同各项费用是依据由乙方编制甲方审定的设备施工方案,在参照了当期当地同类设备市场租赁价格后双方所商定的。若未发生3。1。2条款中所列各项,价格一旦确定,则合同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减各项费用。
  3。1。2若发生下列内容,所增减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3。1。2。1由于甲方原因,所租设备改型或设备参数增加或降低。
  3。1。2。2由于现场原因,原设备施工已无法实施。
  3。1。2。3由于现场原因,设备在报停后无法及时降拆、退场的。
  3。2停置处理
  3。2。1塔吊进场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设备发生停置,则乙方按正常租赁费的50计取费用。
  3。2。2塔吊在租赁期间,由于非乙方原因,塔吊如果要发生连续15天以上的停置(不含15天),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塔吊可以按照停置处理,停置期间乙方按照正常使用的月租费的50计费;如果设备发生15天(含15天)以下的停置,乙方按照正常的租费计费。
  3。2。3如果设备要发生冬停,塔吊乙方按照正常租金的45计费。
  3。2。4塔吊书面报停后,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设备延期退场,则乙方按照正常租赁费的40计费。
  3。2。5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报停或启用设备。
  3。3费用支付
  3。3。1费用计取时间:塔吊从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至项目经理部书面停止使用之日止。
  如果设备验收合格后,甲方没有启用该设备,则从上述之日到正式启用之日视为设备停置期间,乙方按照本合同的3。3。1条执行。
  塔吊安装完毕,甲乙双方应该及时组织验收,非乙方原因,甲方应该在安装完毕2日内同意验收,否则,从安装完毕后的第3天塔吊开始计取租赁费。
  甲乙双方约定,设备租赁不足整月的计费方法,按照相应设备的月租费除以当月天数换算成的日租费,乘以天数。
  3。3。2租赁费支付
  租赁费按月支付。每月5日前,乙方向甲方递交当月结算单,甲方经审核签字后于当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当月费用。
  3。3。3设备进出场费: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甲方随当月租赁费支付乙方全部进出场费50,设备拆除后,随当月租赁费支付余下50的进出场费。
  第4条甲方责任
  4。1负责审定乙方编制的《设备安装拆除技术方案》和其它涉及设备正常使用的有关技术方案,方案一旦审定,双方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甲方负责设备的现场定位和基础施工,达到方案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
  4。2确保设备进出场道路畅通和设备安装、降拆所必需的操作面。
  4。3塔吊使用过程中的吊钩以下的各种吊具由甲方解决。
  4。4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任务交底。
  4。5负责机械设备在现场停置期间的保卫工作和机械设备的防护工作。
  4。6甲方负责协调与周边的关系,保证设备运转不受影响。
  4。7甲方无偿为乙方人员提供工具房和宿舍,为乙方驻场人员创造饮食条件和取暖条件,饮食费用自理。
  4。8提供满足设备正常使用所需的一次电源,一次电源箱距离机械设备中心不超过5米,电压确保在361v399v范围内,设备发生的电费由甲方承担。由于现场电压不稳,造成设备损坏,由甲方负责修复或赔偿维修费用。
  4。9负贵搭拆设备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防护和环保防护,保证达到相关标准。
  4。l0甲方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双方约定的用途和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指挥作业,禁止违章指挥,甲方承担违章指挥引发的安全责任。若未按双方约定用途和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指挥作业,乙方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并照常收取租赁费用。
  4。11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支付乙方租赁费用。甲方无正当
  理由不按合同付款期限支付乙方费用,乙方可在递交当期结算单25天之后暂停为甲方服务。
  4。12设备拆除退场前3日内,甲方应该付清全部费用。
  4。13甲方对于乙方的任何罚款,甲方应该在罚款单开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视为罚款无效。
  4。14甲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责任。
  第5条乙方责任
  5。1根据施工现场的条件和甲方的要求,编制塔吊技术方案。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设备符合行业规定。
  5。2负责设备的进出场(进场运输、安拆和退场运输),严格按照甲方审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施工。
  5。3根据甲方的工作负荷情况提供足够用的塔司,如为满足项目24小时施工需要,保证配备每塔3名司机。
  5。4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技术达到行业管理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甲方吃、拿、卡,要。由于司机服务配合不按服务规范要求进行或其他原因,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提出更换司机。
  5。5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承担设备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维修保养费用。
  5。6设备发生故障后,乙方应迅速组织抢修,由于故障原因造成每台设备停止使用每月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否则,甲方有权扣除超过期间的相应设备的租赁费,扣减费用按照日租费乘以超过期间天数的两倍计。
  5。7乙方人员进入甲方现场应遵守现场规章制度,听从甲方指挥、安排。
  5。8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入现场的塔吊进行管理。
  5。9负贵设备司机操作过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5。10乙方承担由于设备本身问题或司机误操作引发的安全责任。
  第6条争议
  6。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其它机构解决。
  第7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7。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方案变更、增项,双方以书面形式签字认可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双方完成约定工作内容,费用全部结清后即告终止。
  第8条合同份数
  8。1本补充协议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8。2本补充协议副本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融资租赁合同13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一部分融资租赁合同专用条款
  为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出租人同意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现依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部分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条款
  1。租赁物和租赁关系
  1。1本合同所称租赁物,是指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明细表列明的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和选择,以租赁给承租人使用为目的,向承租人所指定的供应商购买其指定的产品及附件、辅助装置、易损件、更换件及或增添件等。
  1。2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交易关联方的自主选择和决定未依赖出租人的技能或协助且未受到出租人的任何干预。
  1。3出租人对租赁物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任何租赁物的缺陷或不适用、由该租赁物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以及其他状况或因素,出租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不予以免除或减少。
  1。4双方签署本合同的目的为,承租人从出租人处获得资金融通服务,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并获取相应收益。无论本合同项下双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本合同目地不变,出租人获取收益的权利及金额不因此而受损,前述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留购价款及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可获得的违约金、赔偿损失收益等。
  2。租赁物的购买
  2。1承租人自主选择租赁物及租赁物的制造商、供应商及进口代理人等交易关联方,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指标和品质、服务和维护、技术保证及价格、交货、安装、验收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交易关联方商定上述交易条件。出租人完全根据承租人的选定和要求向供应商购买租赁物并与交易关联方签订购买合同及代理进口合同。承租人已阅读并同意上述购买类合同的全部条款,承租人对上述自主选择和决定承担全部责任。
  2。2购买类合同项下,除购买租赁物从而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权利、对购买类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权利和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的义务外,购买类合同所涉风险和购买类合同中所约定的出租人作为买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向交易关联方提出索赔的权利和接收租赁物的义务均由承租人享有和承担。
  2。3若承租人先前就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购买事宜已与交易关联方签订合同,并且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在出租人和交易关联方签订购买类合同的情况下,承租人同意由其负责解除其与交易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在承租人向出租人转让其在该合同项下购买并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权利和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的义务的情况下,除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权利和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的义务由出租人享有和承担以外,该合同中所约定的风险、其他权利和义务仍由承租人享有和承担。该等解除或权利义务转让由承租人负责征得交易关联方书面同意,若承租人未能取得交易关联方的书面同意,则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以及出租人由此可能遭受的全部损失均由承租人予以赔偿。
  2。4与租赁物的瑕疵相关的任何索赔应当由承租人与交易关联方协商解决,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租赁物的交付、验收和索赔
  3。1租赁物由交易关联方根据购买类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直接向承租人交付,对由交易关联方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3。2承租人负责与租赁物接收相关的设置场所准备、租赁物接收、安装调试和验收等相关事宜。因租赁物设置场所和配套准备工作的缺陷导致租赁物交付延迟或验收不合格及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3。3交易关联方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之日为交付日,承租人应在交付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并向出租人出具《租赁物接收证书》。
  3。4租赁物安装调试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租赁物验收证书》。
  3。5非因出租人原因造成租赁物的延迟交付或不能交付,或承租人不能接收租赁物,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义务不变。
  3。6因承租人迟延支付首付款、保证金或其他应由承租人支付的款项,造成租赁物迟延或不能交付等损失的,该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并且承租人应使出租人免予交易关联方的任何索赔。
  3。7若交易关联方违约,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的迟延交付和不能交付全部或部分租赁物或提供的租赁物与购买类合同所约定的规格、技术性能和数量等内容不符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或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不能达到承租人期待的效果等,出租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及购买类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出租人将因此享有的对交易关联方的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直接向交易关联方行使索赔权。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协助,出租人可以给予合理协助,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3。8基于租赁物和租赁物采购相关所发生的与交易关联方的一切争议以及索赔、仲裁和诉讼均由承租人办理,一切费用和法律后果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在任何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
  3。9承租人同意,即使出现前款情况,无论承租人是否能够通过索赔得到补偿,也无论索赔是否在进行中,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亦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及其他义务。
  3。10鉴于出租人完全依照承租人对交易关联方和租赁物的选择签订购买类合同且承租人同意承担购买类合同的风险,若本合同或购买类合同未能正常履行对出租人造成任何直接及间接损失,承租人应足额赔偿。
  3。11租赁物序列号:以《租赁物验收证书》或承租人出具的《租赁物序列号声明》上记载的为准。
  甲方:乙方:
  年月日
  融资租赁合同14
  合同编号:
  出租人(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号:
  承租人(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一条合同说明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第二条租赁物
  根据文件批准,乙方拟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及有关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购进租赁物件后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明细表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条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1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乙方的指定的交货地点,向乙方交货。
  2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在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四条租期为年,从乙方验收设备之日起算。
  第五条总租金为元,从乙方接受所租设备之日开始计租。在租赁期内,月租为元,应于每月号前交入银行的甲方账户。
  双方同租赁期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加租或减租。如果乙方不准时交租,则应向甲方交付比该行长期贷款利率多的利息作为处罚。
  签约后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中国银行出具的保函,担保乙方按合同规定交租。
  第六条租金的担保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规定为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2乙方委托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租赁物件的购货、交货和验收
  1购货方式有以下三种,甲乙双方商定采用种方式。
  a根据贸易有关规定,甲方同意乙方自行签订或委托代理人签订购置租赁物件的合同,乙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方对该合同承担一切义务。对该合同的履行及租赁物件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后果,甲方均不承担任可责任,购货原始发票及合同副本、委托书副本交甲方保存。
  b租赁物件甲乙方确定后,购货合同由甲方签订。乙方作为甲方代表,负责处理购货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问题,并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乙方的过失所造成的经济责任。
  c乙方与供货方签订购货合同,应由甲方确认盖章后生效,采用托收承付方式付款,供货方办理托收承付时,必须交付铁路运单或乙方自提证明单据。甲方见单后付款并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如在运输中发生问题或货物有其他质量、短缺等问题由乙方负责与供货方联系解决,甲方不参与也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2租赁物件运达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三十天内负责验收(包括进行试车),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一式二份书面附验收结果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由于卖方责任造成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时,由乙方直接向卖方交涉处理并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如卖方延期交货,由乙方直接催交。
  5甲方应于装船后把合同号码、品名规格、件数、毛重、净重、发票总值、载货船名、预计到达时间和目的港以电传通知乙方以便提货。同时还要向乙方航寄下列单据:
  a提单正本份;
  b发票份;
  c装船单份;
  d甲方的厂家出具的关于所租设备的品质、数量检验证份。
  6货到天后,乙方要委托检验机构检验所租货物。如有品质、规格、数量等与合同规定不符,乙方有权在货到天内凭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向甲方提出索赔;或者要求甲方自费及时更换不合格的零件或机器。
  第八条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
  1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承担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
  2如租赁物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a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可正常使用之状态。
  b更换与租赁物同等状态和性能的物件。
  3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中记载的损失赔偿金额,赔偿给甲方。当乙方将损失赔偿金额及其他应付的款项缴纳给甲方时,按双方约定办理。
  第九条保险
  1自还租期限起算日开始,甲方以购买合同价及本合同规定的币种办理必要的保险;保险应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并使之在还租期限内持续有效。保险费由乙方负担,计入实际成本。
  2租赁物件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件的毁损风险。
  3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索赔。本条各项保险费均计入总租金内用外币支付,由乙方负担。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
  4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项时,由乙补足。
  第十条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合同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3在设备到达厂房个月内,甲方要派出名技术员到指导所租设备的安装,然后培训乙方的技术员和工人,使他们能达到掌握有关操作、修理和保养所租设备的技术。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同意付给每人月薪元;其他一切费用则由甲方承担。
  4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付。租期内,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5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每半年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情况。
  6甲方应按优惠价格向乙方提供原料、燃料和部件。
  7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件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请对租赁物件不具有所有权,亦不得以租赁物件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
  8租赁期满后,本合同租赁物件的处理:
  a留购:甲方同意按合同附表所列的留购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留购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全部实际租金和留购货价以及出现合同第三条的情况(如有时)增加的税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付清后,甲方将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b续租:甲方同意乙方对合同的租赁物件进行续租,其续租租期、租金金额、租金交纳日期等租赁条件由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协商确定,并另订续租合同。(注:留购或续租任择一种,双方确定一种后,另一种在合同中无任何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违反本合同
  1如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造成卖主逾期交付租赁物,甲方购买租赁所支付款项在逾期期间所发生的利息由甲方承担。
  2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即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或收回租赁物自行处置,所得款项抵作乙方应付租金及迟延利息,不足部分应由乙方赔偿。虽然甲方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甲方权利的转让和抵押
  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将本合同赋与甲方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或提供租赁物作为抵押,但不得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
  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款项,并再向甲方支付租赁物的残值元(人民币)后,由甲方向乙方出据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归乙方所有。
  第十四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a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b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用中、英两种文字写成,两者具有同等效力。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份,送留存一份。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融资租赁合同1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随着承租方业务发展,日前车辆满足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需要短期内租用部分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双方平等协调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款租赁车辆名称:
  1出租方现将手续齐全的捌辆长安微型面包车租给承租方使用;
  2承租方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求同意承租该车辆;
  第二款承租方每年付给出租方租赁费人民币(每
  辆车年租金元整),出租方提供正式发票、银行账号;车辆到位后承租方支付第一年租费,第二年租费在年月支付。(出租方开户银行:,帐号:)
  第三款租赁期限: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款租赁期间车辆费用的承担和责任划分
  1车辆的养路费、全保保险费由出租方承担;
  2车辆在租赁期内和使用过程中的审验、维修费用、燃油费、过桥费、过路费及车辆交付后新增设施,车内再购物件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违章肇事经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费用由出租方及承租方协商处理,其余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承租方承担;
  4车辆在交付租赁以前需保证车辆各种性能完好;5承租方必须保证车辆租用期满后的正常交接,随车工具及附件不得丢失,以交接清单为准;
  6出租方必须按期向承租方提供国家规定的费用凭证。
  第五款其他约定事项:
  1因履行本合同内容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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