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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

8月20日 失了心投稿
  汽车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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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租赁合同【集锦15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汽车租赁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汽车租赁合同1
  出租方:承租方:
  地址:地址:
  邮码:邮码:
  电话:电话: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职务:职务: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吨载重量牌汽车辆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工地运载、、、。承租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负责。
  三、承租主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出租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东北山村情事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方不但不付给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
  而且出租方每天还要偿付承租方元的违约金。
  四、租用期定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五、租金每月为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六、所用燃料由承租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赔偿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八、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出租方:承租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租赁车辆。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各种手续完备的车辆。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租用汽车
  1、名称:
  2、型号:
  3、车号:
  4、载客:
  一、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租金的支付:租金每年支付万,合同签订后,出租方出据发票,承租方一次付清。
  二、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2、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出车辆、已收取的所有款项不予退回。
  (I)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车辆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超过72小时。
  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3、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4、出租方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5、应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后,将所租赁车辆交付承租方。
  6、提供车辆应设备齐全,技术状况良好,行驶证、保险证等相关证件齐全有效。
  7、协助承祖方在租赁期内车辆保险事故的处理及车辆维护工作。
  三、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于租赁合同有效期间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按期如数交纳租金。
  3、自行承担租赁期间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和过路过桥及停车费。
  4、租期内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
  5、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在租车期间的违章、肇事行为给出租方带来的各种经济损失。
  6、如果因承租方的原因导致出租方对第三人付款或缴纳罚金,承租方应全额予以赔偿。
  四、保险条款
  1、出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出租方为受益人的车损、盗抢和第三者责任险,若承租方要求增保其它险种,出租方可代办手续,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损坏,承租方应负担车辆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的车辆租金的40。
  3、承租方应在理赔事件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同时提供全部相关证明,否则承租方应承担保险事故不能赔付的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
  4,上述保险公司险种赔偿之外的所有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5、车辆发生碰撞事故,承租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加速折旧费视车辆损坏程度不同而按不同比例收取,一般性损坏(指不影响车辆机械性能),收取加速折旧费的金额相当于本次事故总损失额的20;严重性损坏(指造成如车身变形、发动机、变速籍、底盘等重要部件的损坏,以致影响车辆机械性能),收取加速折旧费的金额相当于本次事故总损失的50。
  五、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均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额总数的40的违约金。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承租方欲续租赁车辆,须提前24小时到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
  七、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3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丰田大霸王车牌号为车辆事宜进行友好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车辆符合国家对租赁车辆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甲方应提供状况符合标准的车辆以及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并且告知车况,乙方应提供驾驶本和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留复印件备存。
  第三条租赁期限
  该车租赁期限自20年11月1日起至20年10月31日止。
  第四条租金: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乙方在租期内无偿使用甲方该车辆。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第六条违约责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甲方有权按国家标准收取修车费,租期
  届满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报案处理,乙方不得将车辆用于从事非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回收车辆;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特别约定:如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且协助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乙方(盖章):
  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4
  出租方(甲方):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之所有闽xxx车架号为xxx车辆事宜进行友好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车辆符合国家对租赁车辆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甲方应提供状况符合标准的。车辆以及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并且告知车况,乙方应提供驾驶本和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留复印件备存。
  第三条:租赁期限该车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以及押金标准由双方约定。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第六条:违约责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甲方有权按国家标准收取修车费,租期届满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报案处理,乙方不得将车辆用于从事非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回收车辆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特别约定:如还车一周后无违章记录,押金如数奉还,否则,有甲方多退少补。如发生,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且协助处理。
  第九条:注意事项:一天小时,一个月计天;超时,超公里需要另外计费;超过个小时计半天,超过个小时计一天;还车时油量必须同交车是一致,否则需另补油费。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双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电话:签订时间:
  乙方:电话:签订时间
  汽车租赁合同5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公司
  联系电话: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友好协商,就车辆租赁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1、甲方将轿车一辆租赁给乙方,车牌号为,发动机号为,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租赁汽车为甲方无偿提供,乙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油费、维修费,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视为乙方违约。
  3、签订本协议后,甲方须将租赁车辆的行驶证、机动车保险证、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原件提供给乙方,乙方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乙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4、在租赁期间,乙方有权合理安排和管理车辆的义务及做好车辆维护保养,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该车买卖、抵押、质押,不得擅自变动、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
  5、在租赁期间车辆应按乙方要求进行保险,保险费由甲方交纳,其他如燃油费、养路费、年检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租赁车辆发生交通违章和事故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债权、债务亦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涉及到保险公司承包范围,甲方需无条件配合乙方)
  6、租赁期间如发生车辆丢失由保险公司承保后,乙方须将全部赔偿款交给甲方,若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时,双方以协商为原则处理。
  7、乙方在租赁期满时,应及时地将车辆交还给甲主,交换时的车辆应运行良好。
  8、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备注: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承办人:承办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担保人(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汽车租赁合同6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或使用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适合上路行驶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合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3。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4。为租赁车辆投保车损、盗抢及第三者责任险。
  5。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1。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在租赁期限内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3。有权要求出租方为出租车辆投保基本险种,并在出租方获得保险赔偿后减免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承担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损失,承担非出租方原因所造成的公司拒赔部分的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承担保险条款规定赔付范围、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之外的其他经济损失。
  7。保险结算程序:
  a)发生车辆事故,当事司机(承租方)须根据车辆损失情况交纳一定的保险事故押金;
  b)发生车辆事故,当事司机(承租方)须承担300元的绝对免赔额;
  c)发生车辆事故,当事司机(承租方)须承担扣减绝对免赔后超过1000元的20车辆加速新折旧费;
  8。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未经出租方允许和相关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租租赁车辆。
  9。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及保险公司。期间,应及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承担保险公司拒赔的责任。
  10。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1。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月、元周、元天,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不确定的责任承担
  1。对于无法确定应当由某一方承担的责任,双方可按照各自承担50损失的原则进行处理。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责任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提供的租赁车辆不适合上路行驶的,应予以更换;车辆危及承担方人身安全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出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技术故障的,应承担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因车辆损毁、被骗等各种原因造成承租方不能归还车辆的,承租方应当赔偿车辆价值的损失,损失计算方法为:自第一次领取行驶证之日起以车辆办完购置手续后的价格为基数按每年10折旧后之残值,在承租方未获得残值赔偿之前,承担方应按逾期还车交给租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租赁车辆被转卖、抵押、质押、转借、转租的。;
  (3)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4)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承担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超过1000元,收取车辆全部修理费的20作为加速折旧费)、停驶损失(停驶损失按租金标准计算);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承担因车辆出险及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不当而损失所造成的车辆加速折旧费,加速折旧费为车辆全部修理20车辆修理费依据国家二级修理厂收费标准。车辆全部修理费1000元以下的免收加速折旧费。
  6。车辆出险及不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不能正常使用时,出租方有偿提供替换车(替换车不保证同等车型,替换车租金不超过原租金的70)。
  7。承担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8。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9。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10。因车辆违章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自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后三年。
  第十条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作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另行约定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其他
  1。《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交接单》、《结算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构成《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2。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若未办理续租手续的,出租方可以按逾期还车处理。
  3。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可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提醒注意事项
  一、了解车的日限公里数和超出限数后的计费标准。一般中档轿车的日行驶里程应在100公里以内,但也有许多租赁公司是不限公里数的,您可根据情况(车况、租金、服务项目等)权衡比较各自的综合条件。
  二、为防止有事不能及时还车,还应认真了解续租规定及租赁超时的计费规定,以免事后与租赁公司之间发生异议。
  三、仔细了解租赁公司的承诺,以充分享受各项应得的权利。
  四、签合同的最后一项内容是填写验车单,这是双方共同认定车况的过程。此过程涉及到还车时的再认定,因此一定要认真对待。首先要从外观上对车辆进行检查,例如车体有无划痕,车灯是否完整,车锁是否正常等。然后打开车盖,查看冷冻液、机油、电瓶的状况,均无异常后,即可进入驾驶室内,检查油表、刹车、空调的运行状况,并进行试驾,判断车辆的基本状况。对于一些车型的特殊功能及用法,应向租赁公司咨询清楚,如富康车的儿童锁功能等,以利更加方便的使用。
  汽车租赁合同7
  出租方:身份证号:
  承租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格守:
  第一条车辆状况
  承租方所租的车型为,车牌号为,必须使用号汽油(柴油)。租赁车辆的车况以发车的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
  出租方自年月日时起,将所租车辆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时收回,应承租方要求,由出租方派人至承租方指定地点送,接车辆,出租方将另行收取费用元。租金及其他情况祥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租赁登记表》。租赁方续交租金应在预付租金到期前两天办理。
  第三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想承租方提供性能良好,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车辆交付承租方。
  6、如车辆属于非承租方使用不当所产生的无法投入正常行驶时,出租方可向承租方提供临时替换车辆。
  第四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4、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在租赁期间应对水箱水位、制动液、冷却液负有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厂,承租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换愿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5、按期如数交纳租金、租金。
  6、应按时归还车辆,归还时的车况与《租车车辆交接单》中的车况登记相一致,并经出租方指定的专业人员验收。验收时发现车辆有所就的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
  7、如许续租车辆,须提前小时到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
  8、必须承担因承租方的行为而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五条租期的计算
  租赁期间以车辆发车时为始,以车辆收车时为止,每日以小时计算,超过小时(含小时)按全日计算,小时以内按半日或小时计算。
  第六条车辆行驶里程限制
  承租方多租车辆每日行驶里程为公里,超出部分按每公里元计算,租期在日以上(含三日)免去里程限制。
  第七条租车押金
  1、承租方在本合同签定时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足额押金(以《汽车租赁登记表》上所示为准)。
  2、在本合同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如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出租方将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还车时须交纳交通违章保证金元人民币,在个工作日后,经确定在租赁期间无违章记录即退还。
  第八条车辆保险
  1、出租方为租赁车辆办理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责任险。承租方可自愿购买其他险种,费用由承担方自理。
  2、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的出租方,出租方届时应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报案,承租方必须协助出租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有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能按合同多约定的交车时间向承租方提供所租车辆,需向承租方赔偿该日租金的倍做为违约赔偿金。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逾期返还车辆的,逾期租金以原租金标准的倍计收。
  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发生操作不当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车辆损伤,如可办理保险索赔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总维修费用(以保证公司评估为准)的加速折旧费和停驶损失;如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和停驶损失。
  第十条担保条款
  担保方:(个人签字、单位盖章)愿为承租方提供担保,如承租方发生违约行为,担保方愿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
  1、因车辆状况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2、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拖欠租金超过日,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车辆并解除合同。
  3、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不返还租金和押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承租方擅自将车辆开出区域。
  (4)从事其他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出租方、承租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汽车租赁登记表》,《租赁车辆交接单》是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达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出租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起诉。
  出租方(签章):承租方(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8
  出租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个人汽车租赁需遵守以下协议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牌汽车辆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承租方进行经营、管理事务。个人汽车租赁承租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负责。
  三、承租主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出租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个人汽车租赁承租方不付给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
  四、租用期定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五、租金每年为人民币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年结算一次,按年租用,不足一年按实际月份结算。
  六、个人汽车租赁所用燃料、日常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七、个人汽车租赁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
  八、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出租方:(签章)
  代表人:
  年月日
  承租方:(签章)
  代表人:
  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9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明确乙方租赁期间的权利义务和关系,就租赁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本着公平、平等、利的原则达成租赁协议如下,双方共同信守。
  一、租赁合作宗旨
  利用甲方展厅地点、地段的优势,双方各自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租赁甲方展厅售车。开拓收钱市场,便与售合赢利。
  二、租赁合作期限
  租赁合作期限暂定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赁方式、期限
  乙方经实地查验甲方位置,中宁汽车城小车区,面东展厅、展厅使用面积:及室内外配套设施后,自愿承租甲方的该营业房用于经营双方决定按年计算每年租赁费为万元,大写(),前8年租金不变,自20xx年03月01之后,该展厅租赁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可优先考虑租用于乙方使用。
  四、付款方式、按年付款
  乙方承租期间,必须按照承租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损坏正常修缮由甲方负责或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修缮,费用由甲方负担,配套设施及水、电、暖易耗品的修理及相关支出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保证乙方承租房屋他人不得对该房屋主张权利,并保证乙方承租后有合理使用的权利,乙方承租期间无论承租房产权是否主、是否设立质押、抵押、转让、抵偿。乙方有权按承租合同正常经营,应该房屋所有权或乙方承租前的使用权所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与乙方无关,乙方承租后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影响乙方对出租展厅房屋使用权。乙方因个人原因歇业、停业、不影响甲方租赁费的交付及承租期限。
  六、甲方保证乙方承租展厅及展厅门前面积的使用全和支配权,不得随意涨
  房租不得干涉正常营用。
  七、乙方承租期间轻易不得对承租房屋转让如却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无法经
  营,乙方同甲方协商后,可转租经营但必须保证甲方按合同正常收取约定的房租。
  九、本合同到期后,如乙方继续承租,应提前三个月告知甲方。双方应另行签让租赁合同,但合同期内任凭一方不得因任何理由随意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十、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引发诉讼由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各自一份不得反悔。
  出租方(甲)承租方(乙)
  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10
  出租方:
  承租方:
  1、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吨载重量牌汽车辆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2、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工地运载、、、。承租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负责。
  3、承租主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出租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方不但不付给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而且出租方每天还要偿付承租方元的违约金。
  4、租用期定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5、租金每月为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6、所用燃料由承租方负责。
  7、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赔偿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8、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9、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出租方:承租方:
  年月日年月日
  个人汽车租赁合同简单5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租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车辆
  甲方租用乙方轿车一辆,载人数为人(不含司机)车辆由乙方当事人全面负责。
  2、出车时间及费用
  每周为规定出车时间;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出车期间,每天租金为元,以实际出车天数计算,每月结算一次。
  3、双方权利与义务
  (1)出车事宜,由甲方负责统一合理调度安排,甲方需避免司机疲劳驾驶。
  (2)乙方须遵守出车时间,按法定上下班时间准时到办公室待令派遣。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依照协商结果执行。
  (3)乙方须遵守甲方的用车管理制度,服从文秘室安排调度;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4)乙方的车辆维修费、燃料费等一切费用自负;单程超过公里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5)发生交通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6)甲方应按月结算租金并足额兑现。
  (7)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4、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协议期内违约,违约方都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至年月日止。协议到期后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可续签租车协议。
  6、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章时生效,并具法律责任。
  承租方(签章):出租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格守:
  第一条车辆状况
  承租方所租的车型为,车牌号为,必须使用号汽油(柴油)。租赁车辆的车况以发车的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
  出租方自年月日时起,将所租车辆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时收回,应承租方要求,由出租方派人至承租方指定地点送,接车辆,出租方将另行收取费用元。租金及其他情况祥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租赁登记表》。租赁方续交租金应在预付租金到期前两天办理。
  第三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
  第三者责任。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想承租方提供性能良好,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车辆交付承租方。
  6、如车辆属于非承租方使用不当所产生的无法投入正常行驶时,出租方可向承租方提供临时替换车辆。
  第四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
  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4、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在租赁期间应对水箱水位、制动液、冷却液负有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厂,承租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换愿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5、按期如数交纳租金、租金。
  6、应按时归还车辆,归还时的车况与《租车车辆交接单》中的车况登记相一致,并经出租方指定的专业人员验收。验收时发现车辆有所就的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
  7、如许续租车辆,须提前24小时到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
  8、必须承担因承租方的行为而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五条租期的计算
  租赁期间以车辆发车时为始,以车辆收车时为止,每日以24小时计算,超过6小时(含6小时)按全日计算,6小时以内按半日或小时计算。
  第六条车辆行驶里程限制
  承租方多租车辆每日行驶里程为400公里,超出部分按每公里1元计算,租期在日以上(含日)免去里程限制。
  第七条租车押金
  1、承租方在本合同签定时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足额押金(以《汽车租赁登记表》上所示为准)。
  2、在本合同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如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出租方将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还车时须交纳交通违章保证金800元人民币,在十五个工作日后,经确定在租赁期间无违章记录即退还。
  第八条车辆保险
  1、出租方为租赁车辆办理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
  第三责任险。承租方可自愿购买其他险种,费用由承担方自理。
  2、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的出租方,出租方届时应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报案,承租方必须协助出租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有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能按合同多约定的交车时间向承租方提供所租车辆,需向承租方赔偿该日租金的
  1。5倍做为违约赔偿金。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逾期返还车辆的,逾期租金以原租金标准的
  1。5倍计收。
  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发生操作不当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车辆损伤,如可办理保险索赔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总维修费用(以保证公司评估为准)30的加速折旧费和停驶损失;如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和停驶损失。
  第十条担保条款
  担保方:(个人签字、单位盖章)愿为承租方提供担保,如承租方发生违约行为,担保方愿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
  1、因车辆状况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2、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拖欠租金超过日,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车辆并解除合同。
  3、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不返还租金和押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承租方擅自将车辆开出省区域。
  (4)、从事其他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出租方、承租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汽车租赁登记表》,《租赁车辆交接单》是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达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出租方所在地的提出起诉。
  出租方:承租方:
  汽车租赁合同12
  出租方: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方:公司
  一、租赁车辆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租赁车辆检验报告》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和《汽车租赁结算单》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运输车辆租赁合同。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在车辆租赁期限结束后拖欠还车。
  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的车辆。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及客户信誉实施监控。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3、在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足额交纳抵押金并以现金方式全额缴纳租金;如使用银行信用卡消费,则需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应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
  4、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
  5、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
  6、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7、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8、协助出租方在租赁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五、抵押条款
  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根据出租方关于押金的规定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抵押金给出租方。
  2、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将剩余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4、如由出租方提供驾驶人员,承租方不用交纳押金。
  六、保险条款
  1、出租方已就租赁车辆提供相应保险,详见《汽车租赁登记表》。
  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修理厂,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险证明手续,且承租车辆符合《汽车租赁登记表》中规定的由出租方进行保险理赔的车辆时,停止计算租赁费用。承租人在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人应负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最长不超过四个月)的车辆租金的40及保险免赔部分。
  3、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的30,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承租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并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20的违约金。承租方应按双方签定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交还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每提前交还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
  本合同所指经济损失,均包括租金损失,租金损失赔偿标准按《汽车租赁登记表》所列租金标准计算。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九、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合同及附件
  《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租赁车辆检验报告》、《汽车租赁结算单》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承租方:
  盖章:盖章: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汽车租赁合同13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基本情况:(明确车辆名称。型号。车牌号)
  二、租赁期限和用途:
  租赁期限:租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用途:
  三、车辆交付:
  四、租金支付:
  租金每车每天元,每月为元,共计元,从车辆交付之日起计算,租用期满结算。
  五、车辆的维修:
  租赁期间,车辆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因维修车辆而影响承租人对车辆使用的,应减少相应的租金。车辆的维修由出租人接承租人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安排,如出租人未按时安排维修,承租人可自行安排在出租人指定的修车行维修,费用仍由出租人承担。
  六、车辆保险:
  租赁期间,出租方负责办理车辆保险,并将保险合同交付承租方作为出险后的索赔依据,出租方办理保险类种应至少包括:车身险。按最高额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如车辆出险,出租方应及时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七、车辆的保管:
  租赁期间,车辆由承租人负责保管,但维修期间除外,车辆停放于出租人处或出租人指定场所也除外。
  八、租赁期间车辆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出租人转让出租车辆,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合同对受让方继续有效。
  2、租赁期间,承租人将出租车辆转租,应取得出租方同意。
  九、违约责任:
  本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擅自将车辆调回,否则将按未履行期限的租金额赔偿承租人。如出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均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不支付该期间的租金,因此造成承租人损失,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十、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租车辆自身原因造成车辆毁损,承租方不承担责任,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的,可以减少或者不支付租金,致使承租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车辆因被盗抢灭失,由承租方协助出租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承租方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约定:
  十三、合同附件:出租车辆的行驶证。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时间:时间:
  汽车租赁合同14
  出租方:
  地址:
  承租方:
  地址: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租期及租金
  出租方同意将〔品牌、车型〕型,色,生产年份,发动机号,车架号,车牌号的车辆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同意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租赁出租方提供的车辆,租期为年,合同起始日期以具体发车日为准、每月车辆租金为人民币元(含投保下列保险的费用元月)
  如出租方未能按时将上述车辆交承租方使用,则出租方有义务向承租方提供相同级别的车辆用于承租方于新车采购期间的替代用车,否则承租方可按元天相应免于承担延误期间的租金、
  二、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应保证所提供车辆为全新、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提供车辆之行驶证、年检合格证、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等有效证件和缴费、完税证明,确保所有与本合同履行相关之税费已缴清,证件齐全有效,在相关证件有效期到期前须及时通知出租方并负责办理更换并承担所有费用、
  2、免费提供或负责每行驶公里的常规保养、车辆年检(指由出租方负责办理出租车辆的年检并承担所有年检费用)和非人为造成故障的维修或保修,承担市行政区域内全年每天24小时租赁车辆抛锚救助和抢修的责任及费用、若因承租方使用不当(使用不当指在机油烧干、水箱漏水等类似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或没有按规定保养引起的故障,出租方将不提供免费服务、
  3、协助承租方处理在租赁期内的车辆保险事故及车辆维修工作、
  4、除前述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以外,出租车辆在修理期间,若承租方需要替代车,出租方将按元天的标准提供、若是由于非人为因素或承租方无责交通事故引起的修理,出租方将免费提供同等级别的替代用车、
  5、出租方对车辆本身质量缺陷引起的一系列损失不承担责任、
  6、出租方按双方约定每月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7、为方便承租方用车,出租方提供以下有偿上门服务,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包括、
  8、出租方提供1套车辆钥匙共把,若承租方需要额外钥匙,需签订钥匙借用加配承诺书,并支付相应费用、
  三、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1、交车验车时须仔细检查各种随车证件,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须及时要求出租方办理更换或盖章手续;承租方如不遵守出租方的通知规定,在出市境时被有关部门查处罚款,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应定期检查车辆的机油、制动液、冷却水、电瓶液和轮胎气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3、自行承担租期内租赁车辆的过路、过桥、停车和油费等费用、
  4、租赁期内按时参加每行驶公里的保养和每年年检(年检时间以出租方的书面通知为准),承担因延迟参加年检或保养而引起的一切罚金和法律责任、汽车供应商制定的保养公里数必需遵守,上下相差1000公里以内可以作为正常范围予以执行、若承租方不能按规定公里数参加保养,并超过前述的上下限公里数,承租方每超过1000公里需支付元额外费用、
  5、在租赁期内遗失车牌或其他由出租方提供的证件,由出租方负责补办,承租方将承担所有补办费用和停驶期间的租金、
  6、租赁车辆时,应如实提供出租方要求的相应证件、证明和信息、承租方变更相关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以内通知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车辆、
  7、车辆租赁期满后,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车辆及其装备(若有)和原由出租方提供的各种证件(以本合同附件《车辆交接单》为准)交还出租方;还车时车辆的车况、工具、随车证件、附件和设施应处于正常状态(不包括车辆过度使用造成的磨损,如轮胎、刹车片等损耗件的磨损),车况的确认以本合同附件《车辆交接单》为准;如有新的碰撞,擦痕等损坏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支付维修或重置和其他相应的费用、
  8、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承担车辆还回以前因交通违章、违法肇事、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罚款或费用等全部责任;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9、车辆仅限于承租方已告知出租方的持有中国有效驾证一年以上的人员驾驶(外籍人士因国际驾照转国内驾照除外),否则出租方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10、不得将租赁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倒卖及从事营利性营运,不得从事有违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活动,不得利用车辆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
  11、不得拆动车辆里程表,如发现有拆动现象,应支付总租赁期规定里程的三倍里程数的超公里金额、
  12、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承租方不得擅自修理租赁车辆,或改动租赁车辆的任何部件、零件、内饰、外观、承租方违反本条,应赔偿出租方损失、
  四、押金及费用支付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生效后,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押金人民币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结束,若承租方无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出租方将向承租方不计息一次性退还押金、承租方若确已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抵扣承租方应支付给出租方的款项,并不计息一次性退还余款(如有)
  1、月租车费用已包括:
  (1)在租赁期限内的车辆租费、保险费;
  (2)定期保养、年检的材料及人工费及年间机构可能收取的相关其他费用;
  (3)国家或地方对车辆征收的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有关税费、
  2、本合同按每个自然月为1个付款周期,先付租车费用后用车辆,月租车费用在每个自然月的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支付,每月10日前由出租方开出相应租金发票交承租方、逾期支付,按逾期天数每天收取逾期金额的1作为滞纳金、出租方逾期提供当期租金发票的,承租方得相应顺延下期租金支付、
  3、若由于承租方发生车辆违章和或事故,造成下一年度保险费用上升的,出租方将向承租方一次性收取保险费上涨部分的费用、
  4、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租车成本变化,出租方将就成本变动部分与承租方协商租金调整、
  五、行驶里程约定
  1、租赁期限内行使里程限额为公里月,超公里按元公里计费,超公里费在合同结束时结算、
  六、车辆保险约定
  1、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本合同约定车辆已投保了以承租方为受益人的车辆损失险(赔付车辆购车发票价格的80)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0万元人民币)和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额12万元人民币),不计免赔险(保额50万元人民币)盗抢险、玻璃险、划痕险、车上人员险(每人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有效期为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前述保险所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月租金中、
  2、发生交通事故后,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若有人员受伤应及时施救,车辆须在出租方指定的地点修理;承租方应一次性付清修理费、承担车辆加速折旧费(计算基准为该次事故车辆维修费总额扣除该次事故更换的配件费用后的余额的10)和其他与事故相关的处理费用(如施救费、车损评估费、停车费、医药费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车辆停驶期间的全额租金、
  3、出租方将协助承租方处理交通事故并向保险公司索赔、承租方须在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如实提供事故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修理发票和修理清单等单据、涉及人员伤亡的,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应单据、如果承租方在前述规定时间内不向出租方提交所有必要单证,则视作为承租方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4、若涉及第三方责任,承租方须协助出租方及保险公司追讨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费用、
  5、在租赁期间发生车辆损坏,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支付保险理赔(若有)以外的维修或重置和其他相应的费用、
  6、在承租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被抢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承担保险理赔(若有)以外的重置车辆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费用结清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7、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免赔及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本合同所购买保险不包括:除以上加保的其它保险等险种、若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需追加保险险种,由承租方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七、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
  1、若任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重要义务,则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2、若承租方未能履行其在第四条项下的付款义务超过十日并在收到出租方书面催告后超过十日仍未付款,出租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除上述规定之情形外,承租过程中如果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一方不能提前解除合同、
  如果未经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其应当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20的违约金、
  4、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应返还车辆、如有延迟,出租方可按元天收取租金、
  5、合同即将到期时,如承租方有需要续签合同,请提前1个月用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现合同内容包括相关租金继续有效,直到新合同签署完毕,除非双方届时另有书面约定、
  八、全部合同
  附件《车辆交接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只有通过双方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才有效、
  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汽车租赁合同15
  租赁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交通部有关规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一、车辆情况
  1。承租方所租的车型为,车牌号为,必须使用汽油。
  二、租期及租金
  1。乙方因需要向甲方承租车辆,租车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甲方按月租金元,将车辆租给乙方使用。押金万元,签订本合同后,三个月内支付租金元,车辆使用期满凭押金收据结算。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证照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
  2。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投保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缴纳养路费。
  3。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
  4。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5。帮助乙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及时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
  6。甲方有按时收取租金的权利、有权以乙方的押金和其它抵押物抵缴租金和车辆损坏缺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的赔偿,押金仍抵压不足的,有继续索赔的权利。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如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等,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认真检查并掌握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点清车辆附件,验收签字后驶离。凡因乙方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车辆遗失或造成附件损坏,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3。乙方租用的甲方车辆不能从事其它营业性客货运输、不能转租、转包、抵押、投资、赠与,不能赋予自己对车辆任何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不能私自拆装甲方的车体件。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4。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转租所导致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租用车辆除缴纳租金外,另须缴纳押金,押金为现金,乙方不可以押金视作租金使用。
  6。乙方要求延长汽车租赁合同,必须提前到本公司办理延期手续。还车时应保持车内外的清洁,否则将收取20元清理费。
  7。乙方合同到期不按规定还车,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按延时实际小时收取每小时超时费2040元,租车以每天24小时为一租车日计算,平均每天使用不超过200公里,根据不同车辆每超过一公里加收租费13元。
  8。车辆发生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及有关部门,车辆修理由甲方安排修理地点,乙方不得擅自安排修理,一旦车辆损坏,禁止继续使用,乙方应全力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好车辆事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将按照交通管理条例处理。
  9。车辆发生事故,修理费由乙方预先支付,在停驶或修理期间的租费由乙方承担,同时还应赔偿本车辆加速折旧费,折旧金额按修车实际发生额的50计算。若发现乙方发生事故不报告,擅自修理将按正规修理费的3倍罚款。
  10。乙方在承租期间,若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乙方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直至车辆能正常行驶时为止。
  11。乙方在用车期满,应完好无缺损将车辆交给甲方。不得卸下里程表和故意损坏里程表,如有发生按日里程1000公里收费,不得更换车辆零部件。
  12。严禁酒后开车,严禁使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当教练车、参加竞赛及作测试使用,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13。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车辆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实行限额赔偿,乙方须承担保险限额以外的所有费用,甲方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仅限于甲方允许的驾驶人员。
  14。全车丢失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该期间的租赁费由乙方承担。
  15。赔偿时,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费用的单据,如实填写机动车辆出险报告单。
  16。乙方在车辆租用期间,汽油、润滑油、路桥费、停车费自行负责。
  五、其他
  1。以上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其它有违约行为的,违约一方负有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
  2。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租赁方: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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