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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合同

5月1日 拭朱砂投稿
  信托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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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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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荐】信托的合同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信托的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信托的合同1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托人: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电话、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鉴于
  甲、乙、丙三方为有效利用和管理资金,明确三方法律地位,经协商一致,达成此协议。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协议办理其信托贷款,保证按甲方指定的方式和程序向丙方发放贷款,丙方能否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合同正文
  第一条标的
  1、根据本合同约定,甲方向丙方提供本金数额万元(大写:)的贷款。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表:项目种类(1)固定资产(2)流动资金金额(大写)元(小写)元用途利率每年手续费率每年期限年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上述事项已经甲方与丙方共同商定。
  2、甲方保证该贷款资金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第二条委托关系的确立
  1、借款手续
  在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30日内甲方在乙方开立“信托存款专户”,并将于年月日将贷款资金万元(大写:)一次存入专户。在甲方贷款资金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把信托贷款发放给丙方。甲丙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执行。甲方委托乙方发放的贷款,不得超过信托存款资金总额。
  2、还款来源
  丙方承诺用其合法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3、还款义务
  丙方应在合同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三方明确同意,经甲方同意,丙方有权提前还款。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同意丙方提前还款的书面通知后,及时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此外,三方同意甲方有权以向乙方和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丙方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按甲方通知要求提前还款。
  第三条收益分配
  1、利息
  乙方对甲方“信托存款专户”余额,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计息以实际资金到账日为准。信托贷款利息由乙方代甲方向丙方收取,按每年计,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结息。乙方在收到利息后当日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并通知甲方。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要求作相应调整时,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利率调整手续,由乙方填制《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通知丙方。从调整之日起,按新的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2、手续费
  乙方发放信托贷款,按规定收取手续费。三方同意,乙方收取的手续费为信托贷款总额每年,按季向丙方收取。如丙方不能支付,则由甲方支付。
  第四条担保条款
  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丙方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资格和抵押财产等由甲方审定,由甲方与丙方另签《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五条信托贷款的管理
  1、乙方按合同规定,定期向丙方寄发利息单、催收利息;在信托贷款到期前,乙方向丙方寄发催收贷款通知书;收到还款后,乙方应于当日将还款划入甲方账户,并通知甲方。
  2、信托贷款到期不能归还时,经甲方要求,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催收,如需诉讼,乙方不承担相关费用。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提出要求,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丙方应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信托资产归属
  信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存款,也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时,应征得另外两方当事人同意,经三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信托存款专户”,或超出“信托存款专户”总额要求发放信托贷款,乙方可拒绝发放信托贷款。
  2、乙方未按本合同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信托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有权提取部分或全部信托存款。
  3、信托贷款的延期必须由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由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委托,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办理信托贷款展期手续。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同意丙方延期,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金额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信托贷款,由此造成的贷款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本合同存续期内,如丙方出现无力偿还贷款的重大情形,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要求提前收回贷款。
  5、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应甲方要求,乙方有权催收贷款。逾期贷款是否加、罚利息由甲方决定,并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按通知要求办理。
  第九条争议解决
  对与甲、乙、丙三方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2、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盖章)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
  丙方:(签字)
  信托的合同2
  委托人(自益受益人):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
  营业地址或住址: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他益受益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了“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计划”);
  2、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信托合同”)以及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交付了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万元,成为该信托项下的特定受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人”),享有包括对该项目项下信托收益的特定信托收益权(以下简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内的信托受益权;
  3、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遴选产生了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并将依照法定程序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为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在公司建立对经营者的良好的激励机制,委托人共同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财产信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共同自愿将其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与信托投资公司分别签署的《特定受益类信托合同》和其他信托文件的规定,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理念,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本合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以建立对公司经营者的有效激励机制,从而促进委托人投资收益的实现。
  为实现上述信托目的,全体委托人共同确认并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给予经营者信托受益权,并共同指定、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执行上述信托受益权。
  第二条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与他益相结合的信托。
  本信托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1、自益受益人,即为委托人;和
  2、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即为公司先生。公司先生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经营者遴选规则》遴选产生,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在获聘后,将成为公司在信托存续期间的经营者。
  第三条委托的财产及其交付
  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为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其权利范围和交付如下:
  1、特定信托收益权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财产,为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特定受益信托合同第十二条(1)项所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部分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包括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及相应信托合同通过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限制,按照《特定受益信托合同》及股权收购信托之信托计划确定。
  2、特定信托收益权的交付
  本合同生效即为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取得的信托收益,由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于分配时直接划转至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
  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第四条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时生效:
  1、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署;
  2、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决定,聘任经营者为公司总经理;
  3、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的特定受益信托合同已经生效;
  4、特定受益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对委托人以特定收益权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予以确认。
  第五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存续期间。
  第六条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运用的基本原则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作为本合同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受托人应当按本合同的规定,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进行单独核算;
  2、受托人可以以本合同项下的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受让各类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3、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
  4、受托人不得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转让给他人。
  第七条受托人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具体运用: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本合同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自益受益人收益的确定与分配
  受托人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之信托收益时,应按照不超过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并于取得上述信托收益之日起日内,以现金方式分别分配给本合同项下之自益受益人(上述分配之收益以下简称“受益人收益”);
  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自益受益人收益不足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度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分配取得之信托收益弥补,然后再按照不超过(含)的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年自益受益人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
  上述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按照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投入信托资金为基数计算确定。
  2、在提取上述自益受益人收益后为剩余收益(上述收益以下简称“剩余收益”)。对全部之剩余收益,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并清算完毕前,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
  (1)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于优先受益人要求委托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其信托受益权;
  (2)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信托文件的有关规定,受让普通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3)受托人在根据上述(1)、(2)项的规定,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的a类信托合同或b类信托合同的信托受益权,其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受托人基于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应当按照前述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进行运用。
  3、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受托人为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唯一指定人。委托人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指定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收购上述信托受益权。
  第八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了解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特定信托收益权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特定信托收益权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特定信托收益权;
  (2)保证已就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特定信托收益权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3)委托人以其自有、自筹资金运用于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规定的范围时,应当征得他益受益人的同意。他益受益人不同意的,不得进行上述资金的运用;
  (4)在他益受益人通过受托人提出以剩余收益,受让信托计划之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向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要求,指定受托人为指定受让人;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2)收取信托报酬;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不得向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特定信托收益权;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并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受益人的权利
  1、自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对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在年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三年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的范围内,享有自益受益人收益。自益受益人收益分配前,不得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资金运用,或向他益收益人进行信托财产或收益的分配;
  (2)在信托终止后,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未能达到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对经营者未能完成上述经营指标年度的剩余利益及其形成的信托财产享有请求权;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他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达到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享有对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当年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
  (2)有权要求委托人、受托人向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之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其持有之《公司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b类资金信托合同》之信托受益权,以使其能够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他益受益人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一条他益受益人经营目标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经营者进行激励,经过平等协商,委托人与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约定建立并实施《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激励机制》(以下简“《经营者激励机制》”)。该《经营者激励机制》为本信托的有效组成部分。经营者经营期间完成《经营者激励机制》设定指标的,他益受益人始能享有本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1、根据约定,信托期间,经营者将完成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所得税后股东每年可分配利润达到万元以上;
  (2)公司每年开发面积不少于万平方米;
  (3)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连续三个月不超过,无重大债务诉讼或违约事宜;
  (4)公司合并报表对外担保余额(包括反担保)不超过亿。
  2、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间,若公司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各项指标,该年度剩余收益由上海国投监督管理、运用,直到达到相应的指标。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满,公司尚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的各项指标,未达到年度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归属于自益受益人。
  第十二条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
  1、自益受益人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
  受托人应当于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项下收益后日内,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向自益受益人支付自益受益人收益。
  在前次自益受益人收益未能按照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或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进行分配时,受托人在下次取得特定收益权的收益时,应当首先对前次未获分配部分的自益受益人收益进行弥补。进行上述弥补后,方得按照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当期收益的分配和运用。
  2、他益受益人信托收益的分配时间
  他益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于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后,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元。上述信托报酬由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信托财产中预提。
  第十五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不得转让本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
  第十六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2、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
  (2)公司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目提前终止;
  (3)他益受益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免去总经理职务的;
  本信托因本项原因终止的,不影响他益受益人因本合同之履行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4)本信托当事人各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6)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第十七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终止后信托财产的确定
  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包括:
  (1)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剩余收益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2)除前述(1)项以外的其他信托财产。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第十条第1项第(2)小项和第2项第(1)项分别归属于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
  3、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以维持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原状的方式进行分配。
  以公司股份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的,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将上述股份过户至相应受益人名下,并办理必要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以现金方式进行信托财产分配时,受托人将上述信托财产划拨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第十八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在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规定向他益受益人分配股权,并将公司股权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第十九条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署及文本
  本合同需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在满足后本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委托人各持一份,受托人持一份,他益受益人持一份。上述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财产信托合同2
  本合同郑重声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本合同的双方为:
  1委托人: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2受托人: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地址:
  ?联系电话:
  为投资于北京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际公寓项目,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在充分友好协商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项目公司:指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登记注册的北京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6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7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8总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产生的收益,减去信托财产应承担费用后的余额。
  9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10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1股权转让:指信托期满国信将以信托资金形成的股权转让给北京中建岚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本合同第七条所列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项目公司的股权,通过国际公寓项目的开发、经营获取收益。
  财产信托合同3
  供货单位(以下称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需货单位(以下称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托单位(以下称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兑单位(以下称丁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为需向甲方订购货价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国家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号合同。双方确认买卖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买卖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元,信托期限为年月。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第三条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2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偿还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方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
  第六条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共计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2天内支付。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第七条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字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丁方:
  法定代表人:
  财产信托合同补充条款
  委托单位(以下称甲方):
  财产信托合同4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财产信托合同5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简称乙方):
  甲方向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天内,一次付清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财产信托合同6
  供货单位:(以下称甲方)地址: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需货单位:(以下称乙方)地址: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承兑单位:(以下称丁方)地址: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为需向甲方订购货价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国家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元,信托期限为年月。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第三条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2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方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
  第六条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共计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2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第七条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字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甲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丁方:
  代表人:
  年月日
  财产信托合同7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简称乙方):
  甲方向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天内,一次付清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财产信托合同8
  财托字第
  号协议单位:供货单位(简称甲方)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
  乙方为事需向甲方订购货价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元,信托期限为年月。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第三条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
  第六条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共计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第七条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丙方(公章)丁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附:
  财产信托合同
  立合同人: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财产信托合同9
  (为抵押方,以下简称借款人)向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押方,以下简称贷款人)借入外汇人民币信托贷款元。经双方协商,借款人同意将其抵押给贷款人,双方确认财产抵押的条件如下:
  一、借款人同意将全部(或部分)抵押给贷款人。在贷款期间(指贷款本息未全部清偿前,下同)抵押品归贷款人所有,借款人只能在正常营业下,运用抵押品进行经营管理,无权对抵押品进行出售和转让。借款人在运用抵押品的过程中,应注意维修和爱护使用,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二、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抵押财产必须全部向中国xx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抵押品的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转让给贷款人(保险单应交贷款人保管)。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本息清偿前,对抵押品按期续保,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一旦发生险灾,保险赔款应先归还贷款人的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
  三、贷款人对借款人来说是第一债权人,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能将抵押品再抵押给第三者,或将抵押品转让、变买处理,也不得将贷款人的应收款和任何物抵押给第三者。
  四、借款人如果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或因违反贷款协议及财产抵押契约的各项规定,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贷款人有权不必征询借款人的意见,可以自行处理抵押品,包括将抵押品再抵押出去,或将抵押品变卖处理,抵押品价值原则上按原值的作价,但为照顾到借款人的利益,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自行变买抵押品,处理抵押品的收入,优先归还贷款的本息及逾期罚息,剩余部分交借款人处理。
  五、本契约的各项抵押条件是连续的,在贷款未清偿前一直有效。在此期间如借款人地址、名称、机构等发生变化,本契约应继续执行。
  六、在执行本契约的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执,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契约由双方法定代表报经借款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公证费由借款人负责)后生效,成为对双方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八、从贷款人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之日起,本财产抵押契约即告失效,原移交给贷款人的财产保险单应退交借款人。
  九、本契约一式份,借款人、贷款人及公证机关各执份。
  借款人(盖章):
  贷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3
  委托人: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营业地址或住址:营业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为投资于外环隧道项目,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
  3、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4、外环隧道项目:指外环隧道工程项目,即《市外环隧道投资建设运营专营权合同》项下的外环隧道工程项目。
  5、外环隧道项目公司:指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外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6、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资金信托业务。
  7、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的资金。
  8、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9、信托专户:指受托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市武进路支行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10、信托利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11、总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产生收益。
  12、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13、收付代理机构:指中国工商银行市分行
  14、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由受托人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集合运用:
  (1)投资于外环隧道项目公司,通过外环隧道项目的建设、运营获取收益;
  (2)信托期间的出资收益,存放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委托人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信托资金共同运用,投资于外环隧道项目公司。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金额:万元)。
  受托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市武进路支行开立信托专户。
  委托人为自然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填写说明:划表示选择)
  1、受托人营业场所
  2、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
  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划款至受托人以下银行账号:;
  开户行:。
  第六条信托生效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即成立。
  本信托在委托人足额交付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生效。
  第七条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为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此处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九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财产集合管理和运用。
  委托人和受益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在信托计划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单独记账。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第十条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二)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一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根据情况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以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的身份,作为外环隧道项目公司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特别授权
  1、在外环隧道项目公司可分配利润全部分配的条件下,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终止时按历史成本价格转让外环隧道项目公司的股权,委托人及受益人承认受托人的转让价格符合公平市场价格。
  2、根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计算的信托资金收益率可以达到7时,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期限届满前将外环隧道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人,并提前终止本信托。
  (三)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3、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承担下列义务: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
  第十四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信托报酬
  (一)信托报酬的提取
  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每年按信托资金的从信托财产中预提,信托终止时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一次性调整。
  (二)信托报酬计算方法
  (1)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为以下(包括本数),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
  (2)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不包括本数)至(包括本数)之间,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
  (3)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超过(不包括本数),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
  (三)信托报酬计算的特别情形
  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达到、且受托人行使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特别权利时,受托人的总信托报酬总信托收益(信托资金信托存续天数365天)。
  (四)本条所称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计算。
  第十六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受益人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信托。
  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计划终止;
  (3)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本信托终止时有权优先加入外环隧道项目的下一个信托计划,但应在本信托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受托人。
  第十八条信托利益与信托收益率的计算
  (一)信托利益的计算
  信托利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包括外环隧道项目公司分配的利润、转让外环隧道项目公司股权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的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的余额部分。
  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利益。
  (二)信托收益率的计算
  信托期间的总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信托计划资金。
  信托资金年平均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总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信托期间存续天数365100。
  第十九条信托利益的分配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一)利益的分配
  (1)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2)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利益;
  (3)受托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4)信托期限届满后第十个工作日为信托利益分配日。
  (二)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受益人为自然人,凭本合同及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自行到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原认购地点领取信托利益;受益人自信托利益分配日起六十日内未在原认购地点领取的,一律到受托人营业场所领取信托利益。
  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受托人不得运用该财产,只能存于银行。保管期间的收益属受益人所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保管费用的计算方法为:保管期间的全部资金收益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的差额。
  受益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信托利益分配日,由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
  开户行:。
  第二十条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二条通知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联系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在二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受托人按在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第二十三条其他事项
  1、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3、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自然人委托人签字(法人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5、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计划,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6、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持一份,受托人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信托的合同4
  财产信托基本协议财托字第号
  协议单位:供货单位(简称甲方)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
  乙方为事需向甲方订购货价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元,信托期限为年月。
  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第三条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
  第六条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共计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第七条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办理。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丙方(公章)丁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19年月日
  附1:
  财产信托合同
  立合同人: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二、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三、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四、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19年月日
  附2:
  延期付款合同
  立合同人:
  购货单位(简称乙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
  乙、丙、丁三方为执行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因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分期付款。丙方同意接受财产信托,并相应提供融资,代乙方先向供货单位垫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付款担保责任,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二、乙方延付货款期限为年月。分次还清,具体还款日期和金额为:
  第一次偿还日期:19年月日,金额元。
  第二次偿还日期:19年月日,金额元。
  第三次偿还日期:19年月日,金额元。
  第四次偿还日期:19年年月,金额元。
  三、丙方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收到供货单位递交的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后,即转送丁方,由丁方通知和督促乙方于五日内办妥银行承兑申请手续,并按前条分期还款的日期、金额相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及时送达丙方。
  四、丙方垫付的信托财产货款,视同对乙方的贷款,比照银行贷款收息办法,按6月利率直接向乙方收取融资利息。
  五、乙方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按规定将承兑票款足额交存于丁方,以备丁方按期兑付。如乙方不能按时交存,丁方除比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对乙方处以票面金额1的罚金外,并即主动在乙方的银行帐户扣收承兑的票款和延付期间按月6的利息及利息金额20的罚息。
  六、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通过联行代付报单直接向丁方划收承兑票款,收回融资,丁方应无条件支付承兑款项。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丁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5
  委托人名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营业地址或住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委托人姓名:(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为投资于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aaa公司集团”:指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股份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c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
  “《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三条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aaa公司集团所持有的股份股,占股本总额的。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四条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金额:元)。
  3。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开户行:,帐号:。
  第六条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年月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60日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第七条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八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九条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3。信托计划资金;
  (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股份;
  (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
  (4)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
  (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a)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b)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c)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请求;(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e)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除上述一般性权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条件,向本信托计划项下特别委员会委派成员的权利。c类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别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特别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享有表决权、批准权和否决权。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约束,同意按照该规则规定,委派代表参与特别委员会;
  (6)向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币元的资金,通过另行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满足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变现;
  (7)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以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据章程的规定,向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b)根据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c)以股东身份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d)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
  (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
  (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分配请求权。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个普通受益人或全体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b类信托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推介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6)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7)信托报酬;
  (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十五条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减去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实际信托收益取决于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以及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况。
  第十六条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
  2。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利润分配实施后十五日内,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开户行:,帐号:。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
  (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
  (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a)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b)在受托人网址上公告;(c)来函索取时寄送。
  (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八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分配: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归属于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在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后的剩余部分,归全体特定受益人,由受托人按照受益人的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2。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期间:受托人应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信托财产分配日),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以股权方式,向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分配。对特定受益人,应采用股权的方式进行分配,在满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财产分配权后剩余的股权,受托人应当按照特定受益人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直接分配给各个特定受益人,并负责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4。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直接分配的股份时,股份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5。信托终止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受托人应当于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应分得的股份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第十九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
  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第二十条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
  1。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
  (1)信托期间,本信托计划项下之优先受益人有权按照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过受让其信托合同的形式,受让其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优先受益人请求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负责落实。转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向受托方缴纳转让手续费。
  (2)在信托终止前2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应当将其全部信托受益权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负责落实。上述转让不收取转让手续费。
  (3)前述(1)、(2)小项所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其所签署的a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
  2。对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受益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转让信托受益权时,普通受益人有义务转让上述信托受益权。上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转让的b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3。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后权利的确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受让相应信托受益权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后信托受益权的内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a类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或b类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上述c类信托合同项下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优先受让权
  除前述第二十条第1项、第2项所规定的情形外,优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征询特定受益人意见。特定受益人应当在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特定收益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特定受益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内未予答复的,优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即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二十二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当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7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人贯彻实施;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六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合同的整体性
  本信托计划(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合同(包括a类、b类以及c类信托合同)当事人之权利、义务,并确认上述权利、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对本信托合同的违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且均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委托人持份,受托人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6
  合同编号:
  当事人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受益人:
  鉴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信托设立及信托管理有关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合同正文
  第一条信托目的
  1。甲方为理顺投资关系,确保财产权益,基于对乙方信任,特将其在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额)信托给乙方,并通过本合同设定双方的信托关系。
  2。本合同设定的信托系甲方指定管理方式的指定型信托,经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按照甲方的意愿对信托股权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第二条信托的种类
  经双方同意,本合同设定的信托系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交由乙方管理的股权信托。
  第三条信托股权数量、信托起始时间、信托期限
  1。信托股权数量:股。
  2。信托起始时间: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本合同所涉全部股权办理到乙方名下。
  3。信托期限:自本条第2款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年。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
  1。甲方承诺:本合同所指向的全部信托股权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
  2。甲方可以随时向乙方或被授权人了解信托股权的管理、处分、收益、收支情况,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3。甲方有权查阅、抄录或复制与其信托股权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其复制费用由甲方承担。
  4。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股权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情况下,甲方在没有指定乙方授权他人行使该信托股权的管理权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该信托股权的管理方法。
  5。乙方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股权或者不因甲方的特殊要求而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股权受到损失的,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信托股权的原状或予以赔偿。
  6。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惟一受益人,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从信托股权投资中获得收益。乙方应当按(月年)向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受托人辞任而终止。
  7。由于本合同终止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甲方希望将信托股权、信托股权的受益权和信托股权产生的对公司间接的财产权一并转让给其他第三方的情况下,乙方同意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配合甲方办理股权转让事宜。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信托股权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
  2。甲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乙方受甲方委托在投资项目中行使部分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时所需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与甲方及信托股权有关,都应由甲方实际承担。
  4。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以使乙方从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5。乙方以信托股权(含孳息)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乙方将依照公司章程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股东权利。如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甲方要求乙方按其意志行使股东权利,甲方或其代理人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其意志,乙方将按照书面通知行使股东权利,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及责任。如果甲方的通知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与章程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项委托,并以书面形式在10日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甲方未作书面通知,乙方有权按照保护甲方及受益人利益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及责任。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
  1。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取得报酬。
  3。乙方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指对第三人所负债务费用),以信托财产承担。乙方有权拒绝以自己固有财产先行支付。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及受益人,双方应就手续费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乙方管理信托股权,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乙方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并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股权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报告给甲方。
  4。乙方对甲方、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披露的除外。
  5。信托股权不属于乙方的自有财产,乙方终止时,信托股权及其收益不属于乙方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乙方亦不得以信托股权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或担保责任。
  6。乙方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股权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股权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股权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并应在信托合同结束后的90日内予以恢复或赔偿。
  第八条信托利益分配方式及乙方报酬
  1。乙方经营信托业务,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收取报酬。
  2。乙方按信托股权账面价值的(年费率)每年从股权收益中收取手续费,支付时间为每年月日之前,共支付年。
  3。乙方须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营业日内,将全部信托利益移转至甲方的指定单位或个人,并且在合理期限内,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完成与甲方或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
  第九条税费的缴纳
  甲方、受益人和乙方应分别承担各自取得的信托收益和手续费等应缴纳的有关税费。
  第十条信托的变更或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信托期限内,甲方不得随意提前终止合同,由于甲方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且甲方须向乙方全额支付手续费。
  3。信托期限届满或甲方和乙方以书面协议提前终止合同,本合同设定的股权信托即告终止,信托终止时,乙方协助甲方办理信托股权股东名称变更手续,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将全部信托股权及利益归还给甲方或受益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可以变更或终止:
  (1)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3)信托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4)信托被解除或被撤销;
  (5)作为惟一受益人的甲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6)如果由于政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各方当事人将终止本协议或另行协商解决;
  (7)本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5。信托终止后,乙方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甲方或者受益人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乙方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成立后,双方应真实、全面履行。如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如双方违约则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发生争议后,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无法达成协议,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在信托股权依法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后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及信托股权登记部门各执一份。
  2。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信托的合同7
  申请借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由单位担保,并经批准,向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申请借款,双方议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申请借款总额为人民币。借款用于,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条乙方根据甲方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及时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甲方工程需要。甲方违反政策、擅自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百分之五十的利息或如数扣回。
  第三条借款期限定为年月(指从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最后还清全部本息)。借款利率,月息为;年息为(如国家利率调整:1。利率不变;2。相应调整),按计收利息。贷款逾期不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贷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利息。
  第四条甲方保证按期归还贷款。甲方如不能按期还清贷款,担保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单位存款账户中扣回。
  第五条甲方同意按时向乙方报送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和资料,为乙方工作提供方便。
  第六条签定本合同后,贷款方如未能按期向借款方提供或借款方未能按规定的时间提用借款,都应视违约,并视违约天数、额度,每天按付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双方和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单位(盖章)担保单位(盖章)贷款单位(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负责人:
  财务部门(盖章)财务部门(盖章)业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地址:
  信托的合同8
  第一条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受让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甲方根据《》的有关规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乙方依照规定程序参与竞买,并经房地产交易中心确认,成为竞得人。为明确有关转让事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和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文,以共同遵守。
  第二条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
  3、地号:
  4、土地所在位置:
  5、土地用途:
  6、土地面积:平方米
  7、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非住宅平方米,住宅平方米。
  8、现状:已三通一平,有套需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总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回迁住宅平方米,非住宅平方米,回迁日期为年月,每月应支付临迁费、代管房租金除四害费等元。
  9、抵押情况:
  第三条公开交易情况和结果
  1、公开交易方式:公开挂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公开交易期限:
  3、成交确认书编号:
  4、转让份额:
  5、成交价格: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第四条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内容真实,保证土地权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甲乙双方完全认可公开交易情况和交易结果,甲方同意按公开交易成交价格和转让份额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第六条依照有关规定,全额转让的,由受让方单独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履行出让合同;份额转让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共同履行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资料,办理交易手续,向相关部门交纳交易税费后,由乙方直接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证明书》,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登记。
  第八条除法律规定的免责因素之外,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出现纠纷或违约行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通过仲裁或法院判决方式予以解决。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土地转让时回迁安置义务的责任主体为受让人。
  2、付款方式及期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签订后5天内一次付清。
  3、移交地块及项目的相关资料:
  《国有土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计要点批文》回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4、违约责任:
  甲方在收到全部成交款后5日内不能备齐有关资料给乙方办理交易过户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和交易成功后,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以前,如因甲方的原因,需要终止交易或不能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的,甲方在3天内全部退还乙方已交纳的成交价款。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并在5天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给甲方,否则,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交易中心存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出让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受让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信托的合同9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受托单位(简称乙方):甲方向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天内,一次付清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信托合同书7
  合同编号:
  协议单位:
  供货单位(简称甲方):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
  乙方为事需向甲方订购货价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二、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元,信托期限为年月。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三、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四、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五、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
  六、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共计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七、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10
  委托人:(甲方)
  以下简称
  行纪人:镇江市兄弟房产买卖有限公司(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于区路(街)房屋委托乙方出租。
  甲方上述房屋产权人,户型,面积平方,楼层,并含下列设施。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月。委托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金按结算,乙方每年给付甲方十个月租金,扣除2个月房租的闲置费,计人民币元(大写)。
  三、付款方式按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现金;2。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并征得共有人同意。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五、乙方通过媒体,寻求到承租户,可自行与承租户签定房屋租赁合同,所有权利和义务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除外,乙方应在监督租户妥善保管好室内物品,并监督使用。
  六、乙方的报酬在收取承租户的租金中提留(乙方所收取的承租户的租金减去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金),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七、在乙方与承租户签定承租合同后甲方不得自行出租或悔租。如因甲方原因,到使承租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支付乙方劳务费,另付赔偿承租户的其他损失及违约金。
  八、对甲方的上述房屋,乙方在支付租金后有权自己使用,也可出租给任何人使用,对与乙方出租的价格与甲方无关。
  九、在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2负责对房屋及附着物的自然损坏维修,因甲方延误维修而使乙方造成损失,应由甲方赔偿;
  十、在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对其房屋进行装修,增扩设备时,应经得甲方同意,费用乙方承担;
  2不得利用甲方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3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而使房屋的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4乙方须在租赁期满后把房屋完好交给甲方,租赁期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由乙方根据实际用量付费;
  十一、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行纪合同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在十日内负责赔偿。
  十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三、本契约未经事项:双方另行议定,补充协议经双方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甲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
  十五、其它事项约定: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资质证号:
  身份证:经办人: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章后生效。
  二OO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11
  贷款方:
  地址:
  电话:
  借款方:
  地址:
  电话:
  担保人:
  地址:
  电话:
  根据相关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金额(大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按季收息,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1)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
  (2)甲方于乙方办理工作交接期间,同意仍按双方原签订劳动合同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3)针对双方劳动合同的不再续签,甲方同意按乙方原薪资标准支付相当于乙方一个月薪资做为工作交接奖金,本奖金连同乙方交接期间之报酬,甲方将于12月5日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4)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同意另以书面形式订定。
  甲方:有限公司
  签字:
  乙方:
  签字:
  信托的合同12
  贷款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金额(大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九条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项处理。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贷款方:
  代表人签字:
  借款方:
  代表人
  签字:
  保证方: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温馨提示:签订借款合同6大注意事项
  1、要知底。摸清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不能轻易将钱借出,否则打赢了官司也很难要回欠款。
  2、要保留证据。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朋戚友之间,多数只有口头协议,没留书面证据,一旦产生纠纷拿不出证据,债务人再不认账,债权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3、要有担保人。有保证人的借贷到期后,如果债务人无偿还能力或逃跑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找个担保人,不仅多了一份证据,还增加了还款保险。
  4、要注意诉讼时效。民间借贷中,不少人根本不知道诉讼时效,让那些心术不正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5、时间内容要约清。首先,借贷起止时间要写清,避免因时间不清到时计息受损。再是借款数额要用大写写准,防止别有用心的人事后在小写的数额上做手脚。其次是借款利息约定明确,如果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起诉的,只能比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但约定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
  6、要依法保护自己合法利益。一旦冲动,会造成伤人或毁物,不仅欠款要不回来,还要负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还要负刑事责任。依法办事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信托的合同13
  贷款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金额(大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息,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1)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
  (2)甲方于乙方办理工作交接期间,同意仍按双方原签订劳动合同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3)针对双方劳动合同的不再续签,甲方同意按乙方原薪资标准支付相当于乙方一个月薪资做为工作交接奖金,本奖金连同乙方交接期间之报酬,甲方将于12月5日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4)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同意另以书面形式订定、
  甲方:有限公司
  签字:
  乙方:
  签字:
  信托的合同14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贷款种类:
  二、借款金额(大写):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按季收息,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时间自一九年月日,至一九年月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凭分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
  2。还款方式:
  七、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作为自己的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八、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计算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
  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展期,应在借款到期前五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九、其它:
  除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双方协议的附加条款。
  (争议解决方式等)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
  份,报送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公章)借款方:(公章)
  法人代表:(盖章)法人代表:(盖章)
  保证方:(公章)
  法人代表:(盖章)
  借款方开户银行和帐号:
  签约日期:
  信托的合同15
  委托人:(甲方)
  以下简称
  行纪人:有限公司(乙方)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于区路(街)房屋委托乙方出租。
  甲方上述房屋产权人,户型,面积平方,楼层,并含下列设施。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月。委托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金按结算,乙方每年给付甲方十个月租金,扣除2个月房租的闲置费,计人民币元(大写)。
  三、付款方式按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现金;
  2。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并征得共有人同意。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五、乙方通过媒体,寻求到承租户,可自行与承租户签定房屋租赁合同,所有权利和义务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除外,乙方应在监督租户妥善保管好室内物品,并监督使用。
  六、乙方的报酬在收取承租户的租金中提留(乙方所收取的承租户的租金减去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金),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七、在乙方与承租户签定承租合同后甲方不得自行出租或悔租。如因甲方原因,到使承租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支付乙方劳务费,另付赔偿承租户的其他损失及违约金。
  八、对甲方的上述房屋,乙方在支付租金后有权自己使用,也可出租给任何人使用,对与乙方出租的价格与甲方无关。
  九、在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2负责对房屋及附着物的自然损坏维修,因甲方延误维修而使乙方造成损失,应由甲方赔偿;
  十、在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对其房屋进行装修,增扩设备时,应经得甲方同意,费用乙方承担;
  2不得利用甲方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3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而使房屋的。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4乙方须在租赁期满后把房屋完好交给甲方,租赁期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由乙方根据实际用量付费;
  十一、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行纪合同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在十日内负责赔偿。
  十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三、本契约未经事项:双方另行议定,补充协议经双方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甲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
  十五、其它事项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资质证号:
  身份证:
  经办人: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章后生效。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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