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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

3月15日 飞虹塔投稿
  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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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运输合同【合集15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货物运输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货物运输合同1
  托运方(简称:甲方)
  承运方(简称:乙方)
  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运输合同,并共同信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服务范畴
  (一)货物信息:卷烟纸或高透成型纸(以下简称“货物”);
  (二)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三)承运数量:按甲方“货物运输委托单”要求,按批次发运货物;
  (四)运输线路及运输价格。
  第二条费用结算
  (一)承运上述地点货物均按该上表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二)如遇政策性价格调整或由于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宜再行协商,在未协商妥当之前仍按此价格执行。
  (三)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单据核对无误后,采取转帐方式支付,按月结算。结算单据不齐或者内容不完整,甲方有权延迟乃至拒付运费。结算单据包括:
  1、运输发票
  2、成品交运单(回单):乙方需按附件《通知》执行;
  3、随车货物磅码单;
  第三条运输手续
  由甲方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家相关法律的要求,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各项手续,包括准运证等,并在发货前交付乙方。
  第四条货物交接
  乙方派车前必需以传真或电话形式,通知甲方提货车辆的车牌号码以及驾驶员的相关资料;乙方持派车单和甲方签发的“货物运输委托单”到指定地点提货,货物运达指定仓库后,收货人对随车货物码单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签名确认,加盖仓库章、注明日期。乙方取得上述单据后,及时汇总,连同“货物运输委托单”复印件一起,按时送达甲方。
  第五条装卸责任
  甲方负责安排发货仓库货物的装卸,乙方负责安排收货仓库的装卸。
  第六条货物发运与到达时间
  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货物运输委托单”及其他相关运输手续经核对后,按甲方要求装车和发运,在甲方规定期限内到达收货地点。
  第七条运输质量要求
  (一)乙方负责将甲方指定地点的货物按量、安全、正点、及时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二)乙方应及制订派车计划,及时调配车辆,及时装车发运;确保运输车辆质量;确保货物运输安全无损。
  (三)乙方收到甲方的运输手续须仔细复核,包括“货物运输委托单”与准运证是否相符,准运证的货物信息、有效日期等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货物运输委托单”的收货单位、数量是否与提货单等其他相关手续相符等。出现异常情况,乙方须及时提出。
  第八条保险
  (一)乙方负责为其所承运的甲方托运的货物购买货物运输保险,甲方按合同支付给乙方的运输费用中已包含货运保险费用。
  (二)乙方承运的甲方货物途中遇险,乙方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甲方,乙方司机有责任保护
  (三)甲方托运的货物及货物包装在运输途中发生货损货差及与运单不符时,乙方除按甲方货物的销售价予以赔偿外,还须按烟草专卖法有关条款接受有关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处理费用。下列情况除外:
  1、不可抗力;
  2、货物包装完好,而内装货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
  3、货物的自然属性;
  4、甲方或收货方过错。
  第九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对乙方办理托运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权,同时具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的权力;
  2、甲方办理货物托运手续后乙方发运前,甲方有权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但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支付乙方为完成此运输事项发生的所有合理的实际费用;
  3、甲方有权对乙方委派车辆进行检查,如发现车箱漏水、有异味以及因车箱过窄对装卸货物有损等现象,甲方有拒绝装车的权力;如乙方在实施补救措施后仍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则甲方有权利选择第三方承运单位予以承运;
  4、在甲方委托乙方承运后,乙方的运输安排不能满足到货的时间要求,则甲方有权力选择第三方承运单位予以承运。
  (二)甲方义务
  1、甲方每次发运时提前3天向乙方提供运输计划(乙方派专人与甲方进行衔接),并按时组织运输;
  2、甲方在办理托运时,必须提供准确的物资托运单,保证品名、数量准确无误;
  3、甲方托运国家限制运输的。货物,必须向乙方提供国家机关有关批准的准运证明;
  4、甲方须按约定期限给予结算乙方运输费用。
  (三)乙方权利
  1、甲方供应给山东省内的所有物资优先给乙方承运;
  2、乙方接收甲方的货物运输的品种数量较运输托运单短少或其他情况有权通知甲方运输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3、乙方有权定期向甲方结算运输费用。
  (四)乙方义务
  1、在运输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按时向收货单位(人)发出货到的通知;
  2、在提货时,乙方须按照运单提货,认真清点货物并签字确认,此后承担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保证及时、准确、安全、无误地将货物到达指定地点;
  3、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
  4、货物到达以后需及时交货,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告知甲方并得到确认;
  5、乙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如有违反,立即终止合同并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6、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所托运的货物不能按时送达收货人或货物缺少、灭失等,除赔偿甲方的直接货物损失外,还应承担收货人追究甲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
  违反运输合同的责任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协商处理,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相关机关调解、仲裁(如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则另行签订仲裁条款),也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说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已于20
  年10月6日废止,按合同法处理相关争议即可。)
  第十一条合同其他事项
  (一)合同正本壹式俩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合同自签订日开始生效,期限从20年1月4日至20年3月31日。合同到期日前,任何一方有权提出续签合同。
  (三)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四)本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2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兴趣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责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低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或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3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
  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保费:费率:装载工具:
  开航日期:自至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产。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项办法处理:
  (1)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4
  甲方:
  法定地址:
  工商执照号:
  乙方:
  法定地址:
  工商执照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为进口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最少在货物抵达前(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到达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包括:海洋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换单和提前审核有关文件。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的进口货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检验检验以及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3。由于甲方或下列原因导致货物申报时间的延迟,而造成未能及时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承担:
  (1)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提单不能在船公司正常换取(如未电放、海运费用未结清等);
  (2)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进口报关所需的全部资料;
  (3)因甲方所提供的报关资料失实,而导致的延迟;
  (4)在清关过程中由于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补充或修改有关单证及相关说明资料,而甲方未能及时提供;
  (5)遇到法定节假日或有关部门不能正常办公;
  (6)因港口要求和规定而必须输港的货物;
  (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
  4。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滞箱费、污箱费、修箱费等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尽量协助甲方协商解决。
  第二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及时、合理安排甲方所委托进口货物的的换单、申报、运输等事宜。
  2。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报关进度、预计送货时间,以便甲方合理安排仓库装卸。
  3。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在报关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状况包括文件的提供、解释、说明等工作。
  4。乙方应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清关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第三条费用结算
  1。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甲方应自行向海关缴付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缴,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2。甲方应自行交付到付运费(海运费和thc、空运费),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3。非乙方原因产生的。特殊费用和责任,乙方不予以承担。
  4。乙方在货物完成清关、运输后7天内传单票应收费用明细给甲方,甲方应及时确认并回传。
  5。结算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定,甲方应在送货后天内将所有费用支付给乙方,有关税单、报关单等文件按以下方式办理
  a。先付款,后退单;
  b。后付款,先退单。
  6。如因各种原因乙方无法收到甲方应付之费用,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委托乙方所管理的货物或属于甲方的业务文件,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及费用,乙方不予承担。
  7。附《进口货物运输费用报价》
  第四条其它
  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管辖地海事法院审理。
  2。甲乙双方银行账户、所在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不提出异议,视为合同自动顺延。即使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均不能免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
  年月日
  签订地点:
  附件略
  货物运输合同5
  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包装及量保险货物项目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保费费率装载工具
  开航日期自至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保险有限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躁动;
  (二)船舶本身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十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谨慎选择承运人,并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被保险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在当地保险机构,并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减少货物损失。
  货物运输合同6
  委托方(甲方):
  合同号
  承运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依据《合同法》及《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为明确双方关系,甲方委托乙方运输钢卷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对货物丢失,短缺,损坏,雨淋,生锈等原因造成损失的,
  由乙方全部承担赔偿。
  2:甲方委托乙方于年月日起,开始运输如下地区的货物(每次以实际交货地点为准)
  始发地目的地数量(吨)运价(吨元)说明
  3:运费结算方式:按月现金结算,如需开具发票双方协商决定。
  4:乙方作为甲方指定的汽运物流公司,须具备国家认可运输资格,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5:为保证发出货物的安全,乙方须在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将5万元保证金交给甲方,乙方在承运货物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损失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和客户。若乙方未按规定赔偿,甲方有权扣乙方保证金赔偿损失,不足部份甲方有权追索。
  6:乙方必须按甲方约定的时间路线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须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协商解决,若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损
  失由乙方陪偿,过期到达货物每过期一天按20元吨对乙方处罚。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货物运到非指定地点,造成卸错货的一经核实,对其按200元吨处罚。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
  9: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履约地人民法院诉讼。
  10:合同生效后,承运方在接到甲方运输业务委托的一个工作日内必须向甲方出具运输车辆的车牌号,车型,司机姓名,驾驶证号及联系方式等。
  有限公司
  委托方代表人(甲方):承运方代表人(乙方)
  货物运输合同7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外贸代理甲方直接进口(采用包干费方式)达成如下协议:
  一、包干费总额为元人民币、项目如下:
  1、品名:(新技术新机器);备件一套(清单附后);商标:(牌);型号:;原产地:;
  2、起运港至中国;外方交货到港口的时间,应由买方提前15天通知乙方;
  3、价格中已包括货物成本、国外海运费和海运保险费;
  4、外方来华人员(安装、调试、同时培训一名中方专职操作维修售后服务人员国际机票等)费用人民币元;
  5、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按海关实际征收数额缴纳、外贸进口代理手续费、商检费、银行费用、保险费、港口费、运杂费、国内短途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包括在总额元人民币包干费之内、
  二、付款条件
  1、签订进口代理协议书后(货到前6天)买方应预付每台元人民币作为支付进口关税、增值税和国内运费、
  2、接着,货到后3日内,由外贸支付有关进口关税清关提货给买方;
  3、当买方收到机器一周内,外方来华人员负责安装调试,同时培训一名中方专职操作维修售后服务人员、在机器运行正常3天后,由买方支付给乙方人民币元作为外方来华人员的安装调试机器、培训中方专职操作维修售后服务人员和国际往返机票等费用;
  4、当安装调试、正常运行30天内,且经买方验收合格后,买方应将货款余额一次付清、
  三、其他说明
  1、型号产量:、
  2、文字软件系统:中文英文
  3、有关备件一套清单:、
  4、由买方在安装调试前自理购置、
  5、外方12人在华安装调试机器培训中方专职操作维修售后服务人员期间(约7天)的。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6、如果机器出现故障,经外方培训的中方专职操作维修售后服务人员无法修复时,机器将由外方负责终身维修,来回路费由外方自负、甲方也可以退货给乙方、对造成的损失将由乙方负责对外交涉协商索赔、若协商无效,可提交签约地法院解决、
  7、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据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货物运输合同8
  托运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电话:传真: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电话: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依照国家相关运输规定,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运输服务事宜达成一致,并且双方均同意履行本合同,订立协议如下: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到期是否续约由双方协商后处理。
  二、业务范围
  乙方为甲方提供从至全国的航空货物运输服务,具体航线、航班及价格以合同附件《航空运输价格协议》为准。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视当日的货量向乙方提前预定所需航班舱位。若存在大批量货物,甲方应尽可能提前一天预报给乙方。
  2、甲方委托乙方承运之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航空的安全要求和不违反国家禁
  运物资的有关规定。
  3、甲方应正确提供货物件数、重量、收货人名称、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给乙方。(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舱位;
  2、乙方有责任将甲方交予乙方承运的货物安全、准时地按指定航班运往目的地;同时,在运力紧张的情况下,乙方应优先保障甲方的货运服务。
  3、乙方在接收甲方货物时,应对货物的包装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甲方货物完好交运。
  4、乙方向甲方无偿提供运输信息查询及反馈服务。
  5、如遇航班取消、延误等原因造成货物滞留或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甲方交运货物无法按既定时间送达目的地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甲方意见进行处理;如乙方未立即通知甲方,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6、在乙方运输期间,货物出现损毁、灭失、盗抢、污染、变质、潮湿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7、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运输过程中货物损毁的相关事故报告或航空公司出具的事故证明。
  四、违约责任和赔偿
  1、乙方没有按照甲方指定航班进行出港上站,则予以一定的处罚,处罚标准为
  2、在甲方客户已委托甲方投保的情况下,由于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负责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甲方提供航空公司出具的正式事故证明,保险公司免赔额部分由乙方承担。未及时开具相关证明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若甲方客户未委托甲方对货物投保或保险公司理赔未果,客户或其他第三方向甲方索赔的,若属航空公司责任,损失由甲承担20,由乙方承担80:若属乙方责任,则由乙方全额赔偿损失。
  4、在乙方运输期间,货物发生上述事故,无论因何原因,乙方须在7日内向甲方出具事故证明;因航空公司原因造成,乙方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甲方提供正式有效的航空证明。
  未能在此约定期间提供有效正式证明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5、乙方应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第三人,如有违约,甲方可根据损失情况向乙方索赔。乙方应付给甲方或甲方客户的赔款,甲方有权在运费中直接扣除。
  6、如乙方未能提供甲方所要求舱位每月超过三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每月超过5次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五、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1、收费标准以甲乙双方协商签署得《航空运输价格协议》收取,如价格发生变动,应该以航空公司的调价额度增减幅度的差价为参考,该价格须有双方盖章确认,并注明执行时间。
  2、甲方通过乙方承运的货物,若为乙方正单开出的运单,到达港口提货费用不得超过0。2元公斤。若为乙方分单开出的运单,到达港口的提货费用不得超过0。3元公斤,否则,超过费用由乙方支付,且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当月运费中扣除。
  3、甲乙双方约定90天为一结算周期。结算之前,由乙方将有关运费统计汇总成立,盖上财务章后给甲方(不包括复印件、传真件等),由双方进行对帐,账目核对无误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并提供公路内核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周期款项,未及时支付的按应付款项的0。1天交纳滞纳金。但因法定节假日或乙方原因造成延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六、其他事项
  1、合同约定范围内之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的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且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时,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达成一致后,方可解除。
  3、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附件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运输许可证(国内航空货
  2、甲乙双方协商签署的《航空运输价格协议》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
  联系电话:
  传真:开户银行:帐户: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传真:开户银行:帐户:
  签约时间与地点:
  货物运输合同9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甲乙双方根据《》及国家有关运输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货物委托乙方承运有关事宜。经过友好、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代理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为货运代理人,进行单次货物运输代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作为甲方代理人,办理有关代理事项。
  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内容,向乙方签发委托书,以便乙方完成代理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事项详见《货物运输代理授权委托书》。
  第二条甲方义务
  1。应于提出的发运日期(或运到日期)前日向乙方提供有关运输的资料与要求(包括发运地点、到货地点、货物品名、数量、性质、是否办理保价(险)收货人全称、联系电话、传真等真实资料),并盖章确认。
  2。于每批货物发运前日,将需要运输的货物完整地交付给乙方,并与乙方共同办理交接验收。
  3。已包装或因其他原因不易清点的货物内容和数量,由甲方自行负责。
  4。已交付给乙方的资料或货物确需变更时应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5。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乙方义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与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完成代理事项。
  2。及时向甲方报告运输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代理行为完成后,应将有关单据证明交付甲方。
  3。对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文件应予以保密。
  4。费用结算后,乙方将有关票据、单证完整、及时交付甲方。
  第四条代理费用及结算方法
  结算方式:发货后付款(现付)货到后付款(提付)凭签收回单付款(凭签收回单付款每天结算一次)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在协议期内甲方给乙方的文件资料、货物有误或需要包装的货物因包装缺陷产生破损,或未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而由此使乙方在代理行为中产生的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责任。
  2。乙方未按协议要求运输也承担责任。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而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原因使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属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或时,双方协商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1、甲方委托乙方代收的货款,乙方保证在收到货款后,一星期内交付给甲方发生的银行汇款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不得夹带、匿藏危险物品和禁运物品。因夹带、匿藏危险和禁运物品被查处,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对包装不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货物,乙方有权拒绝承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重新包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自接收甲方货物后,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将货物送达到甲方指定的送达地。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特殊情况(交通事故、道路封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处理。
  5、双方因协议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可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委员会申请;
  (2)向法院诉讼。
  第七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备忘录。经双力签的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3。本协议有效时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名称(盖章)
  年月日
  乙方名称(盖章)
  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10
  一、委托人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住址或者收货人,以及所交付运输的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送达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相关情况。
  二、委托人交运的货物如果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委托人有义务提交有关审批、检验等手续。
  三、委托人托运的是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进行包标、并作出标志、标签,并向承运人提交名称、性质及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
  四、承运人对委托人委托托运的货物,承担毁损、灭失的责任。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是将货物委托承运人运输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不是。承运人是运送货物的人,多为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组织。货物运输合同涉及收货人,收货人是接收货物的人。收货人与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多为第三人。当第三人为收货人时,收货人就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人,此时货物运输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输物包括各种动产,不限于商品。不动产和无形财产不为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
  托运方:承运方:
  地址:地址:
  邮码:邮码:
  电话:电话: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职务:职务:
  货物运输合同11
  甲方(承运人):公司
  乙方(托运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之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运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运方式、目的地及收货人。
  1、甲方调派吨汽车一辆,应乙方要求将货物由(起运地)至(到达地)。
  2、收货单位:,指定收货人:。
  二、代表条款
  1、甲方指定代表甲方处理与乙方相关货运事宜。
  2、乙方指定代表乙方处理与甲方相关货运事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字确认相关文件之行为或其它履约行为视为乙方行为。
  三、货物集中
  乙方应按甲方指定时间,将货物集中于同一仓库,甲方应在2日内派车承运。
  四、运输时效及卸货
  1、货物装车后,甲方应于日内运到。
  2、乙方保证甲方将货物运到到达地后,收货人应于小时内将货物卸完。
  五、运输费用及结算
  1、乙方委托甲方整车运输,运费为元,其他费用为元。
  2、甲方建议乙方办理保价运输,按实际价值声明保价价值,并支付保价费用。乙方托运该次货物声明价值为元,需支付保价费为元。
  3、以上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费用合计元,大写。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所有费用付给甲方。由收货人付款的,所有费用应于卸货前付清。
  4、本合同适用的价格不包含税金、政府规费、紧急附加费等其它费用。
  5、乙方或收货人应按时足额对甲方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或收货人无故不支付费用的,甲方对承运货物可以行使处置权、留置权以及其它救济性权利;有付款义务的收货人拒付费用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与收货人负连带责任。
  六、包装条款
  1、乙方负责包装的货物必须按行业有关标准进行包装,使其适合运输;甲方不得擅自改动乙方包装。
  2、甲方负责包装货物或协助乙方进行发货前的打包、装箱等工作的,乙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七、拒运条款
  1、乙方应出示或提供托运货物所必须的相关证件;对于国家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乙方应在交货前完成或者委托甲方完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手续,并附有效凭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运输。
  2、对已经接受委托,甲方后来发现不能安全、合法运送的物品,甲方有拒绝运输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之权利。
  八、事项变更
  1、乙方取消整车运输时,必须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与甲方的相关操作人员书面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
  2、在货物送达收货人之前,乙方有权随时要求中止运输、改变货物到达地点和收货人、返还货物等,但应支付因此所增加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并自行承担运输时效延长的责任。
  九、乙方知情权
  1、甲方应对乙方货物进行全程跟踪;乙方有权获知货物在途情况和预计到达时间。
  2、若因非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非甲方责任的运输工具问题、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等社会异常事件)造成运输等无法正常进行,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十、相关责任与赔偿
  1、乙方办理货物保价运输的,发生货物丢损,甲方按如下规则赔偿: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货物的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值的,按声明价值赔偿。
  2、未办理货物保价运输而发生货物丢损的,甲方根据货物丢损在丢损货物对应运费的3倍以内予以赔偿。依照以上方式计算得出的赔偿额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部分无效。
  3、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约定期限支付运费和其它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额0。5的比例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4、因乙方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国家禁止运输、缺少相关手续的限制运输物品或危险品,造成甲方的。所有损失乙方须双倍赔偿。
  十一、责任排除
  甲方对下列事项不承担责任:
  A、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带来的相关损失;
  B、货物的自然性质、质量缺陷以及货物的合理损耗;
  C、乙方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国家禁止运输、缺少相关手续的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品造成的损失;
  D、因乙方托运承办人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
  E、承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所托运货物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特殊商业价值)。
  十二、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之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或经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日期: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货物运输合同12
  托运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和国家有关运输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承运甲方货物运输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运输货物的品名:苗X。
  二、运输货物起运地点、收货到达地:从到。
  三、运输费用和结算方式:
  运费:结算方式:一次性结算运费,甲乙双方在运输完毕后结算。
  四、运输方式:公路货物运输。
  五、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将货物按乙方要求装载、卸载、办理货物交接清单。
  2)、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按时按量完成运输任务的,甲方有权委托其它运输单位承运该货物。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保证完成运输量的前提下,甲方不得与第三方签订运输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2)、乙方必须安全、准确地将货物运到出库单上注明的单位地点,不能在未经甲方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货物运到其它地点。
  3)、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所装载货物受损、差缺等,乙方赔偿当次经济损失给甲方。
  六、对乙方承运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乙方必须在1小时内通知甲方,车辆、人员安全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如有违反本合同条款,按货物价格的10支付对方的违约金。
  八、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自行失效。
  九、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13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甲方因货物运输之需要,委托乙方使用相关设备和运输工具提供运输服务;乙方愿意并同意向甲方提供上述服务。乙方与甲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均为一般普通货物,即不超长、超大、非危险品货物。
  2、甲方交货时根据运单的件数,应与乙方核对货物的外包装和件数。
  3、甲方应提前向乙方提供尽甲方所知的、详尽的并由甲方授权人签署的书面提货和发货指示,包括具体的提货和发货日期及时间、货物的名称、重量、件数、体积、必要的产品说明、提货地点、要求走货方式或到达时限、收货人的姓名、电话(手机)、收货单位、详细地址。
  4、甲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约定数量的货物,并对乙方人员和车辆提供适宜的工作条件并配合乙方做好发货的交接。
  5、因甲方工作失误造成的运输地点及收货人错误,甲方须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新增加的费用。
  6、甲方如发现乙方外勤人工作态度不认真或车辆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按排人员及车辆。
  7、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及其客户提供国内货物运输及分拨打包的服务。
  8、甲方保证货物的包装完全符合长途运输基本要求(如:运输时的摩擦、正常刹车时的碰撞、搬运装卸承受力及标志)。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接货时与甲方就货物的外包装和件数进行核对,如发现货物的外包装有明显破损、如发货资料和件数不符应立即指出并在交接单上注明。除非另有规定。
  2、对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并与甲方协商解决问题。
  3、乙方在提货时发现货物品质不良或属于危险物品的货物有权拒绝运输。
  4、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国内运输及分拨打包的服务。
  5、乙方必须提供一名专员对甲方的货物进行相关受理,并确保货物的定时定点到达。工作内容包括严格按要求安排提货、外包装处理、运输、送货,每日跟踪货物送达情况并随时接受甲方负责人查询。
  6、乙方按甲方的指示安排派送,并按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乙方应取得收货人在货物签收单上的签收证明。
  7、乙方接到甲方的指示,应及时安排提货及运输的车辆,以及如有要求的装卸工具,并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到甲方的发货部门提货。
  三、费用与结算
  1、甲方应对每一次委托内容、要求的服务范围以填写乙方托运书的方式告知乙方,托运书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生效,双方应同时约定费用标准。(费用标准详见附件一)
  2、由乙方每月底制作“运输费用结算单”经甲方确认无误后开据运输发票。
  3、结算方式为月结。以每月30日或末日为结算日,每月10日前结算上月费用。如逾期结算,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四、保密条款
  1、于本合同终止之日,甲乙双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或销毁其所有提供的资料。
  2、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客户名称、经办人、甲方货物重量价值等。
  3、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须严格保守双方当事人经适当保密措施保密的商业秘密,并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使其所接受的资料免于散发、传播、披露、自制、滥用及被无关人员接触。未经他方当事人允许不得向第三者提供。
  五、保险及赔偿责任约定
  1、甲方没有委托乙方代办保险,货物损失时,乙方只负责乙方人为原因(交通意外、自然灾害、公安证明的盗抢、不可抗力除外)造成货物的丢失、摔打、雨淋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乙方负责赔偿,赔偿以甲方出具的本次受损货物清单及购入成本证明(加发票)为准,甲方必须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如发现有虚假部分,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己利益并提出双倍赔偿要求。
  2、甲方对托运货物的品质不良、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等造成的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负责货物到达收货人处签收前的货物安全,收货人确认收货件数无误及外包装完好无损签收后的一切问题与乙方无关。
  4、甲方货物声明价值,并委托乙方代办保险业务,货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免负条款除外)。5乙方负责代为甲方委托运输之货物办理运输保险。保价费甲方按每单声明(普通货物)货值的5、(贵重货物)货值的1支付给乙方,普通货物指单件物品低于20元人民币的货物、贵重货物指单件物品高于20元人民币的货物。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签署、生效、解释、执行、修改和终止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
  2、对于实施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七、修改与补充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得到双方的书面确认,并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3、在修改未获得双方书面确认前,本协议的条款仍然有效。
  八、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时如甲乙双方无书面终止此合同本合同可顺延一年。
  3、当甲乙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出现异议,阻碍了彼此间的合作,一方须提前两周向另一方提出书面通知,可终止合同。双方经济问题在终止合同后十天内处理完毕。
  4、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终止前未完成协议规定的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九、其它
  1、甲乙双方为每次委托事项达成的约定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之间任何委托、承诺及确认事项应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必要时应加盖公司公章。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正本一份。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日期: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14
  (20年1月1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及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货物运输合同15
  托运方(甲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承运方(乙方):船
  运公司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同意甲方托运货物,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吨船舶一艘,船名,编号,船舶有吊装设备,应甲方要求由港运至港号码头,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包装要求
  乙方将货物用材料包装,每包体积米,重量吨。(或型号包装集装箱。)
  第三条货物集中与接收时间
  甲方应年月日至月日内将货物集中于港号码头。由乙方联系港口接收集货,货物由甲方看守。
  第四条装船时间
  乙方于年月日将船舶抵达港,靠好码头,于月日时至时将货物装完。
  第五条运到期限
  乙方应于年月日时前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
  第六条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电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元由方负担。
  第七条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卸完。
  第八条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派员监装,指导照章操作,保证安全装货,装完船封好舱,甲方派押运员一人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
  第九条运输费用
  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元,全船运费为元。
  第十条运费结算办法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预付运输费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甲方应于年月日付清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集中货物,造成乙方船舶不能按时装货、按时起航,每延误一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元。
  2。甲方未能按时卸货,每延迟一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元。
  3。甲方未按时付清运输费用,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未付部分运输费用的违约金。
  4。甲方如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乙方元违约金。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甲方违约金元。
  2。乙方船舶起航后未电报通知甲方准备卸船时间,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违章装、卸造成货物损坏,应赔偿实际损失,并向甲方偿付损失部分价款的违约金。
  4。乙方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甲方元违约金,并退还甲方的预付款。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在装、卸货物过程中,因气候影响装、卸作业时间,经甲乙双方签证,可按实际时间扣除。
  2。因级以上风暴影响,不能按期履行合同,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可按下列第()项解决:(1)申请仲裁机关裁决;(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看了“新货物运输合同范本”还看了:
  2。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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