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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

7月27日 心碎巷投稿
  仓储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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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储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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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储保管合同【经典1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仓储保管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仓储保管合同1
  订立合同双方:
  保管方:
  存货方:
  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货物名称:。
  品种规格:。
  数量:。
  质量:。
  货物包装:。
  或者采用如下表格:
  编号包装货物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第二条货物包装
  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保管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天,国外到货不超过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倍的劳务费。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数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其它。
  保管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户:
  存货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订
  仓储保管合同2
  存货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保管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
  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
  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
  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
  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
  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
  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
  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
  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
  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执行。
  存货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保管方(章):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
  仓储保管合同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仓储保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存货方和保管方为加速货物流通、妥善保管货物、提高经济效益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委托储存货物的法人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
  第二章仓储保管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存货方的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即成立。如法定代表授权本单位经办人员代理签订合同,应事先出具本单位的委托证明。
  法人之间代订合同时,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一方在接到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后十五日内或合同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
  第七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货物的品名或品类;
  。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合同的有效期限;
  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第八条与仓储保管有关的货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订合同。
  第三章货物入库
  第九条入库计划的执行:
  保管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议定的品名(品类)、时间、数量接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存货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议定的品名(品类)、时间、数量入库(含超议定储存量储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货物入库交接:
  由存货方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送货到库的,或由保管方负责到供货单位、车站、港口等处提运的货物,必须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或国家有关规定当面交接清楚,分清责任,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交接中发现问题,供货方在同一城镇的,保管方可以拒收;外埠或本埠港、站、机场、邮局到货,保管方应予接货,妥善暂存,并在有效验收期内通知存货方和供货方处理;运输等有关方面应提供证明。暂存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第四章货物验收
  第十一条保管方的正常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
  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
  第十二条保管方未按合同或本细则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合同议定按比例抽验的货物,保管方仅对抽验的那一部分货物的验收准确性以及由此造成所代表的那一批货物的实际经济损失负责,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存货方未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由存货方负责。
  第十三条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十天,国外到货不超过三十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五章货物保管
  第十四条保管方的责任:
  一、按合同议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
  二、货物在临近失效期(只限外包装或货物上标明了有效期或合同上申明的)六十天前应通知存货方,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发现货物有异状,应及时通知存货方;
  三、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危险品和易腐货物。
  第十五条存货方的责任:
  一、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
  二、及时处理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货物。
  第十六条货物在储存期间,保管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保管要求,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自然因素或货物(含包装)本身的性质所发生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第十七条货物在储存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无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货物发生盘盈盘亏均由保管方负责。
  第六章货物包装
  第十八条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第十九条货物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因保管或操作不当而使包装发生毁损,由保管方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造成货物损坏,由保管方负责。
  第二十条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七章货物出库
  第二十一条货物出库须按照先进先出或易坏先出(易坏只限合同中申明或货物外部显露出来的)原则发
  货,否则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由存货方或用户自提或保管方送货上门的责任划分:
  一、当面办理交接手续;
  二、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于存货方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第二十三条由保管方代办运输的责任划分:
  一、由保管方负责向运输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发运手续;
  二、保管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发货或发生错发到货地点、收货人等差错事故,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收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发生数量、质量异议时,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由保管方负责处理,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包装或货物上标明的品名、规格、数量、花色与实际不符时,除合同规定应开箱(拆捆)检验而未检验或验而不准者由保管方负责外,发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其它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处理。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三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三倍的劳务费,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其它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第二十六条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仓储保管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个体、集体经营户同城乡个体、集体户之间或同法人之间,以及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城乡个体、集体户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均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钢材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约地:
  签约时间:
  甲方:
  乙方:有限公司
  仓储保管合同4
  合同编号:
  合同签约地:
  签约时间: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依法,互利互惠的原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的钢材装卸、入库仓储保管、出库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入库管理
  1、钢材入库前,甲方需提前三天向乙方预报运输钢材船舶的船号,提前一天预报运输钢材车辆的车号,并详细提供钢材的品名、规格、数量(件吨)、外包装等。以便乙方安排码头和仓库(场地)作业。
  2、钢材入库验收。乙方根据甲方随货同行的运单对已到港的钢材的。品名、规格、数量(件吨)进行验收。
  3、乙方对甲方入库的钢材每批次以抽检的方式进行数量检验,如抽检数量短缺、少支、散捆或有严重弯曲、变形等异状情况时,及时编制货运记录并经承运人(车、船)签字确认,随后电告和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向有关方进行索赔,乙方对抽检有问题的该批钢材不承担责任。
  4、乙方在对甲方钢材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无标牌时,及时编制货运记录,并经承运人签字确认,随后电告或书面通知甲方。该批无标牌钢材的重量由乙方在入库三日后称重并将重量结果报甲方。乙方不承担钢材的重量责任。
  5、乙方验收完毕后,在入库单中注明验收结果,并将入库清单及时传真给甲方。
  二、仓储管理
  1、乙方对甲方的钢材单独列帐,分类保管,对已入库场的钢材按实际的发货单位、品名、规格、数量、入库日期、仓库保管人录入管理系统。
  2、保管约定,普通钢材的堆放根据乙方现有的露天库场堆放成标准垛。如甲方钢材有特殊仓储要求,另行协议。
  3、查库对账,乙方定于每月26日将甲方库存对账清单传真给甲方,并保证账实相符。
  三、出库管理
  1、甲方尽可能提前一天向乙方发出提货通知。并由提货人向乙方提供钢材运输工具的车船号、品名、数量。
  2、出库约定:乙方收到甲方发货通知(见样本),须对其有效期及与样本的一致性进行核对,若发货通知为传真件还须核对专线传真号码:,同时乙方还需与专线电话:专人:,进行电话核对发货通知的真实性;验明提货单上提货人的身份情况,并收妥仓库费用后,方可给提货人办理提货手续。
  3、甲方钢材按件入库,乙方按件出库。
  4、甲方钢材出库需过磅时,乙方按标准收取过磅费。
  5、甲方在乙方的库存货价,必须大于甲方所欠乙方的装卸、仓储、运输等费用,甲方在没有结清所欠乙方的费用且库存货物小于或等于所欠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不按甲方发货通知单发货。甲方在乙方没有库存货物的,必须做到货清费清。
  四、委托运输
  1、如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运输(甲方提供委托书),乙方将运输工具的车船号经专线传真号传真给甲方,经甲、乙双方专人核实后,乙方按甲方委托要求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运送至目的地。
  2、乙方港口至甲方船厂车运元吨,船运元吨。
  五、费用结算标准和结算方式
  1、乙方收费标准:
  装卸包干费
  (1)元吨,其中船库场元吨;库场车元吨。
  (2)元吨,其中船库场元吨;库场船吨。
  (3)车船直取元吨。
  (4)转户费元吨(转户费由转入单位承担)。
  (5)过磅费元吨。
  (6)仓储费免天,超过天每天每吨按元吨计费。
  2、以每月号为止的当月总出库量为结算依据,一月一结。乙方向甲方出具正式发票。
  六、违约责任
  乙方未能按上述合同条款约定履行,乙方赔偿甲方全额损失,同时按国家规定承担违约金赔偿。
  甲方未能按上述合同条款约定履行,应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装卸作业和仓储等方面的经济损失,同时按国家规定赔偿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合同效期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解决,以履约方所在地为诉讼地点,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用。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签字日期:年月日
  签字日期:年月日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仓储保管合同5
  保管方:
  存货方:
  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
  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数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其它
  。
  保管方:(公章)存货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代表人:(盖章)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户:帐号:
  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6
  存货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保管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编号
  包装
  货物名称
  数量
  品种规格
  质量
  第二条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保管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天(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其它约定:。
  保管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地址:
  开户银行:
  帐户:
  年月日存货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地址:
  开户银行:
  帐户:
  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7
  订立合同双方:
  存货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保管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编号包装货物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第二条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保管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天(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
  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仓储保管合同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就冷库库房租赁事宜,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本合同是冷冻仓储有限公司(出租方)储存本合约持有人(存货人即承租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并明确仓储过程中双方责任的合同。
  2。存货人承诺所储藏之商品为合法商品,所提供之资料为真实资料、存货人联系资料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保管人。
  3。存货人所储藏商品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案例、规定等而受工商、海关、商检、公安、技监、环保、食品卫生等政府部门的处理,均由存货人负责全部责任。对保管人带来的损失,由存货人承担责任。
  4。储藏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说明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本规定。保管人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比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5。商品冷藏按冷冻仓储有限公司《冷藏质量及卫生管理规定》中商品冷藏工艺标准执行。
  如存货人对所存商品冷藏有特殊要求,双方另签书面协议。
  6。保管人至对温度质量及商品数量(冷藏过程中正常干耗除外)承担责任,对商品的衰老、病变、霉化、氧化、虫蛀等温度因素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7。存货人所存商品已过商品保质期、或者所存商品已超过冷冻仓储有限公司《冷藏质量及卫生管理规定》商品冷藏工艺标准中所规定最高储存期,保管人在商品过期后一个月内三次通知货主及对商品进行处理。
  货主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不来处理、或者因货主所提供联系资料不实而无法联系时,保管人有权处理存货人的过期商品,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8。收费方式:每月3031号结算当月冷藏费,次月5号前存货人应到保管人处交清上月冷藏费,本单商品出完时结清冷藏费。
  收费标准:按《冷冻仓储有限公司冷藏收费标准》执行。
  收费期限:存货人连续三个月不到保管人处缴交冷藏费,保管人有权处理存货人所存商品(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9。双方商品交接地点为保管人厂内月台。双方对商品数量产生争议时,以进库收条、出库单为准。
  10。如因人力以外的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货物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范本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盖章):
  法人代表人(签名):
  日期: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仓储保管合同9
  甲方(保管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存货方):
  法定代表人: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编号
  包装
  货物名称
  品种规格
  数量
  质量
  二、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三、保管方法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式进行保管。
  四、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五、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天,国外到货不超过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六、入库和出库的手续
  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就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七、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八、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九、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3。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十、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序,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一、其他
  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仓储保管合同10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甲方(存货方):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保管方):
  地址:
  电话: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方为甲方提供货物保管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品名:面粉加工设备
  2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甲方存放货物的清单。
  第二条、保管场所
  保管场所为:。
  第三条、保管物验收
  1。保管物在交付保管时,保管人应当验收,确认有无损坏,并当面记录。存货人在提取保管物品时,应该当面检查,是否符合原样。
  2。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未按规定的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验收期限:3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保管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双方之间对保管费用的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保管方法
  1。
  2双方约定的保管方法,乙方不得擅自变动。如果遇到了紧急情况,乙方为保护甲方利益前提下可以改变约定的保管方法,但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
  3保管方法有特殊约定的,应以特殊约定的方法进行保管。
  第六条、保管费用
  1保管费用每月人民币元(含税价),不足一个月按实际保管天数计收,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保管费用为维持保管物原状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2。保管费用每满年时,乙方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并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
  3乙方将甲方应支付的保管费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后,七日内甲方将应支付的保管费支付给乙方。
  3乙方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对于按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负有告知义务。
  2。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由甲方承担责任。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管费用。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交付保管物的,乙方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乙方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乙方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乙方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4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司法机关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乙方应当履行向甲方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5保管期间,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保管期间届满或者甲方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乙方应当将原物归还甲方。
  第九条、保管合同的解除
  1。甲方需要提取保管物的,随时有权通知乙方提取保管物,甲方提取保管物后,合同
  自动解除。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乙方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甲方货物损失的,
  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期限届满或解除之日止。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的处理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十三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11
  存货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保管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保管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仓储合同特点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特殊特征: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权利义务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仓储保管合同12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方:
  地址(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
  地址(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仓库并委托甲方负责其成品仓储保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范围
  1、甲方同意将位于广州天河棠下,计租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仓库,提供给乙方使用,并由甲方负责保管。
  2、甲方负责乙方所储物品的仓储管理。
  第二条服务内容
  1、甲方提供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商品储存的要求。
  2、甲方对乙方产品的仓储管理,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管理,严格按照生产日期及乙方的指令发货。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及要求
  1、货物进出仓,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仓库管理制度。
  2、甲方严格按通常仓储要求堆放货物,乙方有特殊要求除外。
  3、甲方接收入库的同时应检查货物包装是否有损坏,核对实际数量、品种规格是否与货单相符,对任何异常情况,应与送货方共同制作记录并签字认可,并在24小时内传真通知乙方,乙方应保证在三日内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考虑仓库的最大利用率问题。
  5、甲方应在每次乙方提货及乙方转运货物到仓库后,次日以传真形式通知乙方相应的库存报告。
  6、甲方凭乙方的进货凭证、提货单办理进、出仓手续。进货凭证、提货单原则上当日有效,过期作废。
  7、每月由甲、乙双方共同对乙方委托甲方保管的货物进行盘点,具体日期由双方商定。对账人由乙方每次指定专人负责。程序如下:
  乙方指定之盘点人持有乙方指定签字人签字和印章之盘点表及当月所有货物转运单,双方核对数目无误后签字(甲方签字人员为指定负责人),各自保留一份留底。如有差异,甲方应在盘点后做出说明或做出相应处理。
  8、除甲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外,原则上其他人员不准进入仓库参观、拍照;甲、乙双方以外人员进入仓库应得到乙方负责人的认可。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单据,以备必要时协助乙方查询。
  9、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仓储保管的规定及乙方的仓储要求妥善保管乙方货物,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货物不受潮、虫蛀和鼠害等损坏,保证仓库及货物干净整洁。
  10、甲方仓库必须保持清洁干净,不能有漏雨、水浸现象,所有产品不得露天堆放(乙方认可的可露天堆放的产品除外)。
  第四条其他配套服务及设备
  1、甲方负责货物的装卸,如遇乙方急需的,确保乙方货物随到随装随卸。
  2、甲方所有储存货物的。仓库甲方必须配备足够消防、灭火设备。消防设施要符合公安部门的消防条例规定。
  3、甲方保证乙方所有货物进仓都要按厂家生产批号堆放且数量准确。
  第五条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1、在库商品的盘盈、盘亏(自然损耗及合理损耗不应由甲方承担)由甲方负责;非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人为因素造成乙方货物损毁由甲方负责赔偿。
  2、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在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前,货物出现盘亏、损失、毁坏等情况,甲方按乙方当次货物声明价值赔偿。
  第六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1、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人民币。
  2、甲、乙双方同意1个月结算一次,以银行转账(或其他)的形式向甲方支付。
  3、甲方在每个结算期满后的头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所付房租之正式税务发票,乙方在收到发票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交付房租(以乙方银行转账日期为准)。
  4、收款账户由甲方指定,具体资料如下:甲方对其指定账户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其它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1、装卸费,重货按每吨20元,轻货按每立方米7元结算(含一装一卸);
  2、装卸费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凭国家正规发票及符合乙方要求的进出库存货、装卸凭证办理结算。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票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以乙方银行转账日期为准)。
  3、合约签订后,乙方必须预付一个月仓库押金以及一个月租金,共计人民币2400元(贰仟肆佰元)整。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1)对货物保管期间及装卸期间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所造成货物被盗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入库时有货物损坏除外)甲方负责赔偿;
  (2)对危险品和腐蚀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所规定储存所造成的损毁、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的货物因不能及时装卸而造成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4)由混堆而错发货物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5)未经乙方同意而擅自移运乙方货物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6)甲方擅自将乙方租用的面积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甲方负责赔偿;
  (7)甲方负责赔偿是指应当依据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货物价款、包装费、保管费等)赔偿乙方,并支付实际损失的万分之二点五违约金。
  2、乙方责任
  (1)货物进仓前应将货物名称、批号及数量提前一天通知(初次入仓应提前七天)甲方,如乙方未尽到通知义务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储存危险品未在材料单上注明并向甲方提供装卸储存的技术资料及储存办法,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货物储存超过有效期,乙方不及时处理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由于乙方单据上的差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装卸费等累计达一个月的(以乙方银行转账日期为准),应按拖欠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合同的提前终止
  1、如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甲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无需补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因业务需要而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无需补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使乙方不能继续经营的,乙方可立即提前终止本合同,将仓库交还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为20xx年09月10日至20xx年07月26日。
  第十一条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甲方提交有关有权出租该仓库的有关书面材料并获得乙方书面认可,及双方在本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出租方、承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二、产品重量及声明价值表
  附件三、预留乙方指定签字人员签名及印章、甲方指定签字人员签名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仓储保管合同13
  存货方:
  保管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的支付违约金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他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保管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他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
  保管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仓储保管合同14
  存货方:合同编号:
  保管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易燃、XX、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
  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X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保管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有效期限:年月日
  至年月日
  监制部门:印制单位:
  仓储保管合同15
  保管人(以下简称甲方):
  存货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仓储保管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提供位于仓库号仓平方米的仓位由乙方储存使用。?
  第二条仓储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2。1乙方按照元平方米仓储费价格标准计算每月元仓储费支付给甲方。
  2。2存储期间,因仓储物的存放致使该仓位和附属设施发生的必要费用(以下简称其他费用),如甲方代垫的水、电、维修等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2。3仓储费按结算,支付时间约定每(月季年)日前,由乙方一次支付给甲方。?2。4其他费用按月结算,支付时间约定每月日前。
  第三条仓储押金元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乙方第一次交纳仓储费时一次性交纳,如乙方出现违约违规行为扣除时,乙方应及时补足规定的押金数额。本合同期满后,经甲方检查无违约违规行为时,甲方如数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双方责任
  4。1甲方责任
  4。1。1因甲方对乙方仓储物存放的仓库(库位)的周边管理不利,造成乙方仓储物的损毁,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仓储物存放库位周边的第三方库位的仓储物和仓储管理不当造成乙方库位仓储物的损毁,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协助乙方向第三方索赔。
  4。1。2在货物存储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而造成仓库损毁,致使乙方的仓储物不能正常存放,甲方应迅速对仓库进行维修。如果仓库损坏严重,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确实无法正常存放保管,本合同终止执行。租金按实际保管天数计算。
  4。1。3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提供服务,造成保管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2乙方责任
  4。2。1按本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仓储范围内的仓储物的保管责任由乙方负责。
  4。2。2未按本合同约定逾期交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的,除应如数补交仓储费和其他费用外,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0违约金,同时交纳按逾期天数计算的每天欠费总额的1滞纳金。
  4。2。3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超过约定储存量储存的,乙方除交纳仓储费外,还应向甲方方偿付合同总额10违约金。
  4。2。4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经甲方同意后,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保管技术资料和参数要求,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4。2。5乙方隐瞒仓储物自身的缺陷,导致存放期间发生损坏或者乙方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乙方负责。
  4。2。6因仓储保管物的性质或瑕疵给甲方造成的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4。2。7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应在期满之日搬走其所有的仓储物资,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仓储物资不能如期搬出的,乙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仓储费外,并应偿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4。2。8仓储期间,乙方应遵守执行甲方关于仓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负责仓库或仓位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和门前三包、综合管理(含货物进、出、存)等,并承担因乙方执行不当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的责任。
  4。2。9仓储期内,如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货物自燃等损毁,其责任有乙方自负。
  4。2。10负责存储物的财产保险。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和续签
  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5。1。1乙方在仓储物仓库或仓位范围内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仓储物仓位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5。1。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累计达30天的。
  5。1。3甲方对仓储地块进行整体性的房地产开发、改建、扩建需要拆迁时,甲方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按实际保管日收取仓储保管费。甲方不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5。2。1甲方提供的仓库或仓位因质量问题(合同签订时的现状除外)或因甲方隐瞒部分真实情况而影响乙方仓储物的存放,致使乙方另行寻找仓库或仓位存储货物的。
  5。2。2因拆迁、马路扩建等政府行为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存放货物,或因其他不可抗力的。
  5。3除上述原因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否则,乙方已交付给甲方的押金和未到期的仓储费用转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
  5。4仓储期满,如乙方要求继续存放仓储物的,可提前60天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30天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需续签仓储保管合同。
  5。5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仓储存放权。
  第六条在仓储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合同终了后甲方即无继续提供储藏及保管仓储物的义务,在不能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可限期要求将仓储的货物搬走,倘乙方拒绝或不能搬走,逾期不搬走的,甲方有权将仓储物付诸拍卖。
  第八条甲方依前条规定行使拍卖权,就仓储物拍卖其所得资金,扣去因拍卖所生的费用、仓储费和甲方为仓储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迟延搬走仓储物所发生的仓储费用,如有剩余甲方应将余额交付于乙方或其他应得方。
  第九条因仓储物的性质或瑕疵造成甲方损失在未获得赔偿前,甲方对于仓储物可行使留置权,以达清偿的目的。
  第十条仓储期间经双方约定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
  第十一条甲方在仓储期间如有第三方就仓储物对甲方提起诉讼,主张仓储物系其所有,而对甲方诉请返还处分的执行时,甲方有即时通知乙方的义务。
  第十二条附则
  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引起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库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2。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北海博深投资有限公司
  代表:
  乙方:
  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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