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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

2月18日 金钟寨投稿
  仓储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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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储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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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储保管合同(优秀15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仓储保管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仓储保管合同1
  存货方:
  保管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的支付违约金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他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保管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他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
  保管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仓储保管合同2
  甲方(存货方):乙方(保管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乙方为甲方提供货物保管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品名:面粉加工设备
  2、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甲方存放货物的清单。
  第二条、保管场所
  第三条、保管物验收
  1、保管物在交付保管时,保管人应当验收,确认有无损坏,并当面记录。存货人在提取保管物品时,应该当面检查,是否符合原样。
  2、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未按规定的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验收期限:3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保管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双方之间对保管费用的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保管方法
  1、双方约定的保管方法,乙方不得擅自变动。如果遇到了紧急情况,乙方为保护甲方利益前提下可以改变约定的保管方法,但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
  2、保管方法有特殊约定的,应以特殊约定的方法进行保管。
  第六条、保管费用
  1、保管费用每月人民币元(含税价),不足一个月按实际保管天数计收,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保管费用为维持保管物原状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2、保管费用每满年时,乙方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并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
  3、乙方将甲方应支付的保管费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后,七日内甲方将应支付的保管费支付给乙方。
  4、乙方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对于按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负有告知义务。
  2、XX、XX、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由甲方承担责任。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管费用。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交付保管物的,乙方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乙方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乙方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乙方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4、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司法机关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乙方应当履行向甲方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5、保管期间,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保管期间届满或者甲方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乙方应当将原物归还甲方。
  第九条、保管合同的解除
  1、甲方需要提取保管物的,随时有权通知乙方提取保管物,甲方提取保管物后,合同自动解除。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乙方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甲方货物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期限届满或解除之日止。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的处理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十三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3
  甲方(存货方):
  乙方(保管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储存、保管货物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在自愿合作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特殊性质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及数量:以单据为准。
  3、质量、包装:20xx。
  4、特殊性质:不得遇潮,暴晒,受污染等,应保持货物外包装清洁。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1、乙方应根据甲方开具的入库单据安排货物入库,认真识别货物外包装的各种标记,分类码放,对外包装破损、湿损要立即修补并通知甲方,并按照实际入库情况填写入库单据签字盖章,并与当日传真至甲方。
  2、乙方在货物验收入库过程中如遇单货不符时,应立即停止收货并通知甲方,根据甲方指示进行处理。
  3、货物进出库作业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安排实施,严禁违章或野蛮作业。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1、货物必须全部入库,库内存放,不得露天存放。
  2、货物堆放高度:50公斤袋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5层;25公斤袋堆放高度不得超过35层。
  3、货物堆放标准:乙方应在地面与货物之间铺垫防潮垫板或木质托盘等相应防潮设备,以避免货物直接与地面接触受潮。
  4、仓库消防标准:乙方必须具有安全防范措施,消防设施完备,有防火防盗标示;保管员掌握消防安全知识,会使用消防器材。
  5、乙方仓库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安全管理和卫生管理规定,保管条件必须具有防水、防火、防盗、防潮湿、防粉尘、防污染的条件及设施,门窗封闭,有通风设施,保持库房干燥。
  6、乙方应严格按照包装箱所标注的要求对货物进行整齐有序的堆放,货物存放按型号、合同号、提单号排列有序并设置货卡,整垛应当离开墙壁10厘米以上;破包要在入库当日修补完毕,严禁在产品上乱涂画标记。
  7、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货物盘点报表。
  8、货物装卸按乙方现有的搬运设备及工具务必做到轻叉轻放,以免装卸过程中挑破外包装。
  9、货物水湿或出现异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10、第三人对货物主张权利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处理。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
  1、货物入库、出库,乙方应根据甲方开具的入库、出库单据,提前准备作业人员和设备,及时安排作业。备货、装卸作业应严格按照产品要求和甲方作业管理要求进行。乙方不得擅自接受入库或擅自出库。
  2、乙方保证甲方货物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堆放,在货物进库后24小时内向甲方提供盖有乙方和仓库公章的货物进库单传真件,5日内提交正本,内容包括:进库时间、货物品种、货物数量,包装情况,有无破损,破损程度,短少数量等。
  3、乙方在货物入库前如发现货物存在海损、短量、破损、掉包等一切与甲方和外商签订的货物进口合同或者提单关于货物的描述不符的情况,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甲方,按甲方指令办理,同时应
  当在入库单中详细列明损失情况。甲方指令在通知后2个小时内通知乙方
  4、乙方凭盖有甲方货物放行章的货物放行通知单及甲方在乙方预留签字印鉴,按照甲方货物放行通知单的有关内容办理托运手续,发运货物。乙方在按照甲方货物放行通知单指明内容放货时,应当严格审核提货车号是否确系甲方在货物放行通知单中指明的提货车号,并对品种、牌号、数量等其他内容进行核对,确保无误。
  5、乙方在收到甲方货物放行通知单后,应当核对甲方加盖的货物放行章及甲方的签字,货物放行通知单必须经甲方在乙方预留签字印鉴的人员签字,并加盖货物放行章后,乙方方可放货。如不符上述规定,乙方不得放货(放货放行章及预留签字印鉴见附件)。
  6、乙方在受甲方委托期间应当认真答复甲方的查询,并每月将货物库存及发运情况通知甲方。
  7、乙方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以避免甲方货物储存时间过长出现质量问题。
  8、乙方应在第二天上午将前一天的出库明细以传真或电邮方式传送甲方。
  第五条计费标准
  1、仓储费:一个月到五个月0。4元吨天,五个月以上0。6吨天。
  2、出入库装卸费吨,出库装集装箱小柜加收100,大柜加收200。
  3、费用结算:当月产生的费用,次月10号前报账,20号之前结算。货物全部出库前结清所有费用。
  4、结算货币:人民币。
  第六条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货物入库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有关货物的性质和储存特性,并经常进行检查和指导。
  2、甲方对所存储的货物享有绝对所有权,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留置甲方的货物。
  (二)乙方责任
  1、提供保管甲方商品所必须的场地及仓库管理员。
  2、保管期间,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装卸、搬移、堆码、储存、照料和保管货物,由于乙方未按上述规定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之规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库,甲方不予承认,由乙方承担相应后果。
  4、乙方保证不将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本协议规定事项的货物进行串货倒卖。
  5、乙方对于甲方的库存情况负有对外保密的义务。
  6、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权益受损,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效力与期限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合同有效期一年,从年6月20日起至年6月19日止。如需续约,双方另行商议。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或修改合同,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第八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3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有权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若当事双方未能就该争议事
  项在三十日内达成协议,则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以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执行。
  2、本合同第十一条所列之附件与甲方每次开具的入库单据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附件
  附件一:企业资质证明
  附件二:仓库数码照片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4
  订立合同双方:
  保管方:
  存货方:
  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货物名称:。
  品种规格:。
  数量:。
  质量:。
  货物包装:。
  或者采用如下表格:
  编号包装货物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第二条货物包装
  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保管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天,国外到货不超过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倍的劳务费。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数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其它。
  保管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户:
  存货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订
  仓储保管合同5
  订立合同双方:
  保管方:
  存货方:
  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或者采用如下表格:
  编号
  包装
  货物名称
  品种规格
  数量
  质量
  第二条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保管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
  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数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其它
  。
  保管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户:
  存货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6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方:
  地址(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
  地址(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仓库并委托甲方负责其成品仓储保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范围
  1、甲方同意将位于广州天河棠下,计租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仓库,提供给乙方使用,并由甲方负责保管。
  2、甲方负责乙方所储物品的仓储管理。
  第二条服务内容
  1、甲方提供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商品储存的要求。
  2、甲方对乙方产品的仓储管理,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管理,严格按照生产日期及乙方的指令发货。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及要求
  1、货物进出仓,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仓库管理制度。
  2、甲方严格按通常仓储要求堆放货物,乙方有特殊要求除外。
  3、甲方接收入库的同时应检查货物包装是否有损坏,核对实际数量、品种规格是否与货单相符,对任何异常情况,应与送货方共同制作记录并签字认可,并在24小时内传真通知乙方,乙方应保证在三日内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考虑仓库的最大利用率问题。
  5、甲方应在每次乙方提货及乙方转运货物到仓库后,次日以传真形式通知乙方相应的库存报告。
  6、甲方凭乙方的进货凭证、提货单办理进、出仓手续。进货凭证、提货单原则上当日有效,过期作废。
  7、每月由甲、乙双方共同对乙方委托甲方保管的货物进行盘点,具体日期由双方商定。对账人由乙方每次指定专人负责。程序如下:
  乙方指定之盘点人持有乙方指定签字人签字和印章之盘点表及当月所有货物转运单,双方核对数目无误后签字(甲方签字人员为指定负责人),各自保留一份留底。如有差异,甲方应在盘点后做出说明或做出相应处理。
  8、除甲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外,原则上其他人员不准进入仓库参观、拍照;甲、乙双方以外人员进入仓库应得到乙方负责人的认可。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单据,以备必要时协助乙方查询。
  9、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仓储保管的规定及乙方的仓储要求妥善保管乙方货物,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货物不受潮、虫蛀和鼠害等损坏,保证仓库及货物干净整洁。
  10、甲方仓库必须保持清洁干净,不能有漏雨、水浸现象,所有产品不得露天堆放(乙方认可的可露天堆放的。产品除外)。
  第四条其他配套服务及设备
  1、甲方负责货物的装卸,如遇乙方急需的,确保乙方货物随到随装随卸。
  2、甲方所有储存货物的仓库甲方必须配备足够消防、灭火设备。消防设施要符合公安部门的消防条例规定。
  3、甲方保证乙方所有货物进仓都要按厂家生产批号堆放且数量准确。
  第五条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1、在库商品的盘盈、盘亏(自然损耗及合理损耗不应由甲方承担)由甲方负责;非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人为因素造成乙方货物损毁由甲方负责赔偿。
  2、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在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前,货物出现盘亏、损失、毁坏等情况,甲方按乙方当次货物声明价值赔偿。
  第六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1、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人民币。
  2、甲、乙双方同意1个月结算一次,以银行转账(或其他)的形式向甲方支付。
  3、甲方在每个结算期满后的头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所付房租之正式税务发票,乙方在收到发票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交付房租(以乙方银行转账日期为准)。
  4、收款账户由甲方指定,具体资料如下:甲方对其指定账户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其它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1、装卸费,重货按每吨20元,轻货按每立方米7元结算(含一装一卸);
  2、装卸费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凭国家正规发票及符合乙方要求的进出库存货、装卸凭证办理结算。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票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以乙方银行转账日期为准)。
  3、合约签订后,乙方必须预付一个月仓库押金以及一个月租金,共计人民币2400元(贰仟肆佰元)整。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1)对货物保管期间及装卸期间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所造成货物被盗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入库时有货物损坏除外)甲方负责赔偿;
  (2)对危险品和腐蚀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所规定储存所造成的损毁、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的货物因不能及时装卸而造成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4)由混堆而错发货物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5)未经乙方同意而擅自移运乙方货物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6)甲方擅自将乙方租用的面积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甲方负责赔偿;
  (7)甲方负责赔偿是指应当依据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货物价款、包装费、保管费等)赔偿乙方,并支付实际损失的万分之二点五违约金。
  2、乙方责任
  (1)货物进仓前应将货物名称、批号及数量提前一天通知(初次入仓应提前七天)甲方,如乙方未尽到通知义务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储存危险品未在材料单上注明并向甲方提供装卸储存的技术资料及储存办法,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货物储存超过有效期,乙方不及时处理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由于乙方单据上的差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装卸费等累计达一个月的(以乙方银行转账日期为准),应按拖欠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合同的提前终止
  1、如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甲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无需补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因业务需要而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无需补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使乙方不能继续经营的,乙方可立即提前终止本合同,将仓库交还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为20xx年09月10日至20xx年07月26日。
  第十一条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甲方提交有关有权出租该仓库的有关书面材料并获得乙方书面认可,及双方在本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出租方、承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二、产品重量及声明价值表
  附件三、预留乙方指定签字人员签名及印章、甲方指定签字人员签名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仓储保管合同7
  存货方:
  保管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风险告知:违反仓储保管合同的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队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
  年月日
  保管方(章):
  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8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甲方(存货方):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保管方):
  地址:
  电话: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方为甲方提供货物保管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品名:面粉加工设备
  2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甲方存放货物的清单。
  第二条、保管场所
  保管场所为:。
  第三条、保管物验收
  1。保管物在交付保管时,保管人应当验收,确认有无损坏,并当面记录。存货人在提取保管物品时,应该当面检查,是否符合原样。
  2。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未按规定的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验收期限:3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保管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双方之间对保管费用的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保管方法
  1。
  2双方约定的保管方法,乙方不得擅自变动。如果遇到了紧急情况,乙方为保护甲方利益前提下可以改变约定的保管方法,但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
  3保管方法有特殊约定的,应以特殊约定的方法进行保管。
  第六条、保管费用
  1保管费用每月人民币元(含税价),不足一个月按实际保管天数计收,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保管费用为维持保管物原状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2。保管费用每满年时,乙方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并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
  3乙方将甲方应支付的保管费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后,七日内甲方将应支付的保管费支付给乙方。
  3乙方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对于按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负有告知义务。
  2。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由甲方承担责任。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管费用。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交付保管物的,乙方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乙方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乙方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乙方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4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司法机关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乙方应当履行向甲方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5保管期间,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保管期间届满或者甲方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乙方应当将原物归还甲方。
  第九条、保管合同的解除
  1。甲方需要提取保管物的。,随时有权通知乙方提取保管物,甲方提取保管物后,合同
  自动解除。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乙方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甲方货物损失的,
  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期限届满或解除之日止。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的处理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十三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9
  甲方(保管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存货方):
  法定代表人: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编号
  包装
  货物名称
  品种规格
  数量
  质量
  二、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三、保管方法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式进行保管。
  四、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五、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天,国外到货不超过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六、入库和出库的手续
  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就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七、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八、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九、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3。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十、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序,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一、其他
  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仓储保管合同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仓储保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存货方和保管方为加速货物流通、妥善保管货物、提高经济效益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委托储存货物的法人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
  第二章仓储保管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存货方的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即成立。如法定代表授权本单位经办人员代理签订合同,应事先出具本单位的委托证明。
  法人之间代订合同时,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一方在接到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后十五日内或合同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
  第七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货物的品名或品类;
  。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合同的有效期限;
  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第八条与仓储保管有关的货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订合同。
  第三章货物入库
  第九条入库计划的执行:
  保管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议定的品名(品类)、时间、数量接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存货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议定的品名(品类)、时间、数量入库(含超议定储存量储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货物入库交接:
  由存货方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送货到库的,或由保管方负责到供货单位、车站、港口等处提运的货物,必须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或国家有关规定当面交接清楚,分清责任,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交接中发现问题,供货方在同一城镇的,保管方可以拒收;外埠或本埠港、站、机场、邮局到货,保管方应予接货,妥善暂存,并在有效验收期内通知存货方和供货方处理;运输等有关方面应提供证明。暂存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第四章货物验收
  第十一条保管方的正常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
  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
  第十二条保管方未按合同或本细则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合同议定按比例抽验的货物,保管方仅对抽验的那一部分货物的验收准确性以及由此造成所代表的那一批货物的实际经济损失负责,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存货方未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由存货方负责。
  第十三条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十天,国外到货不超过三十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五章货物保管
  第十四条保管方的责任:
  一、按合同议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
  二、货物在临近失效期(只限外包装或货物上标明了有效期或合同上申明的)六十天前应通知存货方,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发现货物有异状,应及时通知存货方;
  三、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危险品和易腐货物。
  第十五条存货方的责任:
  一、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
  二、及时处理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货物。
  第十六条货物在储存期间,保管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保管要求,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自然因素或货物(含包装)本身的性质所发生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第十七条货物在储存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无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货物发生盘盈盘亏均由保管方负责。
  第六章货物包装
  第十八条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第十九条货物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因保管或操作不当而使包装发生毁损,由保管方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造成货物损坏,由保管方负责。
  第二十条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七章货物出库
  第二十一条货物出库须按照先进先出或易坏先出(易坏只限合同中申明或货物外部显露出来的)原则发
  货,否则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由存货方或用户自提或保管方送货上门的责任划分:
  一、当面办理交接手续;
  二、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于存货方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第二十三条由保管方代办运输的责任划分:
  一、由保管方负责向运输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发运手续;
  二、保管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发货或发生错发到货地点、收货人等差错事故,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收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发生数量、质量异议时,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由保管方负责处理,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包装或货物上标明的品名、规格、数量、花色与实际不符时,除合同规定应开箱(拆捆)检验而未检验或验而不准者由保管方负责外,发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其它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处理。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三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三倍的劳务费,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其它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第二十六条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仓储保管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个体、集体经营户同城乡个体、集体户之间或同法人之间,以及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城乡个体、集体户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均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钢材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约地:
  签约时间:
  甲方:
  乙方:有限公司
  仓储保管合同11
  第一条合同主体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合同的宗旨和原则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租用甲方仓库储藏产品事宜,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三条本合同的履行期限
  1、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服务期满,甲方有权收回仓储屋,乙方应如期归还仓储屋,如果乙方需要继续使用,应于使用期限满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使用事项重新签订仓储服务合同,在同等使用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仓储服务期内,若遇国家及上级政府征地拆迁,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自行解除,甲方应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为乙方迁出提供条件,迁出时乙方依国家规定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仓储费双方据实结算,甲方退还乙方未到期的仓储服务费。
  第四条合同的范围
  1、甲方同意将位于,提供给乙方使用,并由甲方负责保管。
  2、甲方负责乙方所储物品的仓储管理。
  第五条服务内容
  1、甲方提供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商品储存的要求。
  2、甲方对乙方产品的仓储管理,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管理,严格按照生产日期及乙方的指令发货。
  第六条货物保管条件及要求
  1、货物进出仓,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仓库管理制度。甲方对乙方到库需要入库的产品及需要出库的产品应根据乙方要求及时提供装卸,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乙方或向乙方索取小费,一经查实,甲方应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同时赔偿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接收入库的同时应检查货物包装是否有损坏,核对实际数量、品种规格是否与货单相符,对任何异常情况,应与送货方共同制作记录并签字认可,并在24小时内传真通知乙方,乙方应保证在三日内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3、甲方应在每次乙方提货及乙方转运货物到仓库后,次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相应的库存报告。
  4、甲方凭乙方的进货凭证、提货单办理进、出仓手续。
  5、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应温度的冷库储存产品,保证相应温度,温度正常情况下,产品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
  6、正常情况下甲方保证冷冻库温度在18(允许正负3度误差)、冷藏库温度在0至10(允许正负3度误差,频繁进出货期间除外,)。如果甲方发现所用库房温度不正常,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调整温度。保证在频繁进出货后4小时内把温度降到正常温度。
  7、每月由甲、乙双方共同对乙方委托甲方保管的货物进行盘点,具体日期由双方商定。对账人由乙方每次指定专人负责。程序如下:
  乙方指定之盘点人持有乙方指定签字人签字和印章之盘点表及当月所有货物进出库单,双方核对数目无误后签字(甲方签字人员为指定负责人),各自保留一份留底。如有差异,甲方应在盘点后做出说明或做出相应处理。
  8、除甲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外,原则上其他人员不准进入仓库参观、拍照;甲、乙双方以外人员进入仓库应得到乙方的认可。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单据,以备必要时协助乙方查询。
  9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仓储保管的规定及乙方的仓储要求妥善保管乙方货物,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货物不受潮、虫蛀和鼠害等损坏,保证仓库及货物干净整洁。
  10、甲方仓库必须保持清洁干净,不能有漏雨、水浸现象,所有产品不得露天堆放(乙方书面认可的可露天堆放的产品除外)。
  11、甲方所有储存货物的仓库甲方必须配备足够消防、灭火设备。消防设施要符合公安部门的消防条例规定。
  仓储保管合同12
  保管方:
  存货方:
  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
  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数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其它
  。
  保管方:(公章)存货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代表人:(盖章)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户:帐号:
  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13
  订立合同双方:
  存货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保管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编号包装货物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第二条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保管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天(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
  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仓储保管合同14
  存货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保管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保管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仓储合同特点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特殊特征: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权利义务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仓储保管合同15
  存货方:
  保管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否则,所造成的验收差错以及延误索赔期等,由存货方负责承担。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在天内通知存货方。保管方验收后,如果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货物的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检验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或由双方另行议定)。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计费项目,应按仓储保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地,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保管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保管费(或0000)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提货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和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3)货物临近失败效期或有异状的,再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保管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有关费用。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盖章):保管方(盖章):鉴(公)证意见:
  地址:地址: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鉴(公)证机关(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
  有效期限: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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