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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

2月18日 皇极城投稿
  汽车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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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备】汽车租赁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汽车租赁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汽车租赁合同1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单位):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自然人):
  甲、乙双方本着高度信任、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诚实守信、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设备齐全、技术状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证件齐全的车辆。
  二、乙方签定本协议并选定车型后,支付给甲方车辆租赁费每月元,车辆租赁抵押金元,每月日缴纳当月车辆租赁费用。
  三、协议期限为:甲方从年月日起将车型为,车号为A号的车辆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止。
  四、协议期内汽车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不得转租、转借、抵押和进行客运以外的货运行为,不得进行商业活动和体育比赛或其它任何侵犯甲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向乙方交付协议约定车辆;
  (二)协助乙方处理车辆保险事故及修理受损车辆;
  (三)按协议约定如期返还乙方的车辆抵押金扣除折旧费后的余款;
  (四)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五)乙方利用甲方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乙方不按协议约定使用甲方车辆的;
  (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出租甲方车辆,或在甲方车辆上设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的;
  (八)乙方有损坏甲方车辆或其他损害甲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九)甲方不承担本协议期间乙方使用甲方车辆给本人或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保险赔偿以外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甲方赔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交付所用的车辆;
  (二)乙方应及时足额的交付车辆抵押金;
  (三)乙方应按协议约定正常使用车辆。因使用保管不妥当造成车辆损失的,如轮胎单独损坏,车辆在淹及排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等,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承担协议期内车辆的年度检验费、养路费、车船费,以及正常维修保养费(包括汽车机油、离合器油、刹车油、冷却液)等。
  (五)使用甲方车辆期间丢失、损坏车辆牌证及其他手续,应及时告知出甲方,补办有关手续的费用及因上述原因造成的车辆不能正常运行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者、或不满一年的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有车辆协议期间内配合甲方进行正常保养及年检的责任,按期进行保养(首次保养为公里或车辆已行驶个月,首保之后依照厂家规定按期保养)如遇年检,乙方应按甲方指定时间将车送至指定地点,并按要求搞好车辆卫生,对于未按时进行保养或年检的车辆,甲方保留索赔权利,未经允许乙方不可将车辆送至甲方指定修理厂以外的任何场所进行修理和保养,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承担车辆协议期间的油料费用、停车费、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如遇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或将车开至甲方维修处,乙方不得自行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正常使用车辆时,出现的发动机与变速箱的损坏,要及时通知甲方,及时检查与维修、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所造成的车辆或第三者损伤赔偿,由乙方全额承担:
  1、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后驾车者;
  2、乙方驾驶车辆肇事后逃逸。
  3、出险后不报案、隐瞒真实情况或24小时内不通知甲方自行处理的。
  4、出现车损、第三者险超出保险公司赔保险额的部分。
  七、保险
  (一)、乙方使用车辆期间,车辆被盗、损坏、报废、乙方应继续承担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至保险公司赔偿之日的协议内车辆抵押金。
  (二)、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证明,否则,乙方应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责任及有关的经济损失。
  八、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不可抗力除外),均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抵押金数额20的违约金。
  (二)、甲方延迟交付车辆的,应向乙方支付以交纳抵押金为基数,每日向乙方支付5的违约金,乙方延迟交还车辆的,按实际使用时间交纳违约金(150元日),此违约金在返还的抵押金中扣除。
  (三)、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按时交还车辆和退还押金,如有违约应向对方支付以交纳抵押金为基数,每日5的违约金。
  (四)、车辆交付乙方以后,甲方按协议登记的地址和电话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的,不论协议期限是否到期,均视为恶意骗车,按诈骗行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九、除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解除协议的条件外,当事人变更解除协议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十、协议期满,乙方续约的,应在协议期满前5日内办理续约手续。
  十一、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决: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协议附件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车辆交接单》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方、乙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2
  合同编号: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所称汽车租赁,是为用户提供以小时、日、月计算的租车服务,并收取相应的租赁费。
  二、甲方将手续完善、证件齐全、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型号为,车牌为,颜色为,本车折价为元人民币,承租给乙方。
  三、本合同租赁期限从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
  四、乙方应付租金人民币元整给甲方。乙方超时还车的,甲方按超时每小时加收人民币元。(超时6小时按天计算租金)。
  五、短租客户先付清租金再用车。月租以上客户于每月号前支付租金,逾期加纳租金的,除应补交拖欠租金外,甲方将另计收逾期租金的作为违约金。
  六、乙方在租车的时候,应同时交付租车押金人民币元整。还车时扣除应交款项后,甲方将余款退还给乙方,但不计付利息。
  七、乙方还车时,甲方将在租车押金中扣除元作为违章押金,在天内查明无违章记录后退还给乙方。
  八、乙方需要提前还车,租期的剩余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甲方不退还租金。租期的剩余时间在一天以上29天以下的,甲方退还租金的30,租期的剩余时间在30天以上的,甲方退还租金的20。
  九、该租赁车辆只限于上海市内行驶,如需出省外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负责办理省外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擅自驾车出省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将向其追讨一切经济损失。
  十、租赁期间限行驶公里,每超一公里加收人民币元。连续租三天以上不限公里。
  十一、租期到后,乙方如需要续租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向甲方办理相应的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逾期租金按每天元计算,乙方除应加纳逾期租金外,甲方将另外收取逾期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逾期天都未交还车辆的,甲方将按诈骗案上报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十二、甲方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行车证件,并负责对车辆投保车身险,第三者责任险、司乘座位险、附加险,且保险期限包含了租赁期限全过程。
  十三、租赁汽车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如任何第三者由于甲方的原因对租赁主张任何权利,概由甲方负责,乙方的使用权不得受此影响。
  十四、在本租赁合同期限内,仅汽车的使用权属于乙方。乙方不得将车辆抵押、典当、出卖、出借、转租或作其它非法用途,如经发现其一者,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车辆,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五、在租用的过程中,乙方必须保证车辆证件及号牌的完整。如有遗失的,由乙方负责在补办过程中的一切费用。由因乙方任何原因造成甲方车辆不能营运的。,甲方将按每日元的标准收取车辆停运费。
  十六、甲方负责租赁期内的车辆的保养、正常磨损的维修、年审、季审的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七、乙方承担租赁期的车辆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费用。
  十八、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使车辆有任何损坏需要维修但又不到保险公司理赔要求的,乙方必须按车辆原样给予修复。
  十九、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盗或灭火时,乙方必须立即报警及通知甲方,甲方将协助乙方处理事后车辆维修索赔等事情,但乙方必须负责保险公司因乙方原因拒赔或赔偿不足部分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办事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二十、在使用车辆过程中,乙方保证对车辆不拆件,不改装,需要维修时,必须通知甲方,并由乙方将车辆开到指定的维修厂进行维修。如车辆在外地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解决。
  二十一、租赁期内由于车辆的正常磨损或机械故障所造成的停驶,甲方应延长相对的租期或减免相应的租金。但不负责因此而造成乙方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二十二、月租以上的车辆每月必须定期回甲方修理厂进行例行保养,如乙方不履行保养义务,甲方将按每车每月收取3000元的因车辆不能正常保养而加速车辆磨损的损失费。
  二十三、担保人作为本合同的担保方,保证承担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以个人工资、财产、物业作为乙方的经济担保,包括乙方违约应承担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担保期限为直至前述责任全部清偿完毕。
  二十四、在租赁期间,如乙方发生关闭、停产、合并、分立、破产或丧失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能力时,甲方可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收回车辆,且并不因此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它责任。
  二十五、凡需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双方协商制定,并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二十六、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了的,应交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十七、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及甲方提供的车辆交接技术检验表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十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汽车租赁合同3
  甲方:(出租方)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联系电话:
  驾驶证号码:所租车辆名称:型号:颜色: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将车辆出租于乙方使用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将号车交付给乙方使用。
  二、租金:共计元(大写:)押金:元(大写:)月租续交租金时间应在租赁到期前三天办理。
  三、行驶里程:车辆允许行驶公里(月日),每超出壹公里,加收人民币元。
  四、行驶区域:在范围内。
  五、起始地点:返还地。
  六、甲方的权利:依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及相关费用。
  七、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乙方所需的车辆。
  2、甲方保证所交付的车辆,其性能由车辆检测部门认定为技术状况合格且车辆配置及相关证件齐全。
  3、甲方应每月定期对租赁车辆进行检测及维护。
  4、如实告知乙方租赁车辆的相关信息。
  5、对所获得的乙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6、甲方承担该租赁车辆的保险费及养路费。
  八、乙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九、乙方的义务
  1、如实向甲方提供驾驶人员的驾驶证、身份证证明材料。
  2、按时根据合同的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保持车辆原状。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其他设施。
  5、协助甲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和维修保养。
  6、不得利用甲方车辆,作非法用途,不得装载易燃易爆物品。
  7、保护甲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所租赁的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盗抢时,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后,再向交警、公安等部门报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乙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
  十、免除或减轻责任
  1、双方因不可抗力(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所称)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2、损失是由乙方自己过错造成的,其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3、一方违约后,对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损失部分要求赔偿;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损失扩大部分的数额为限。
  十一、违约责任: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费用、使用和保管租赁车辆的,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纳租金总额的3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根据所租车辆型号按日租收取租金。
  2、提前解除合同退租的,应按一个月租金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甲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将余款退还乙方。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前3日通知甲方续租的,在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4、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证金和押金。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的;
  (3)转让、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5、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未协助甲方按时参加租赁车辆车检或维修保养、不按车辆性能及操作程序使用车辆致使车辆修理、停运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非因甲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乙方违反交通法规所造成的车辆及人员伤亡(如喝酒,违章驾驶等)等其他原因致使保险公司不予受理或拒绝赔偿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如发生事故,事故修理费在1200元以下的由客户自己支付;如损失费用在1200以上的按执行,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车辆损失费用在1200元以上的由客户支付收取加速折旧费,(车辆自挂牌之日起未满两年的按30,两年以上的按20),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保险公司拒赔部分由乙方承担。
  10、在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意外事故时,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通知甲方或未按甲方的要求办理报警等相关事宜,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首先从乙方交纳保证金多余的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1、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车辆违章等行为所产生的罚款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无责任。
  十二、担保条款:租赁期满,甲方按乙方实际履行合同情况,抵扣押金,不足部分从保证金中扣除。如乙方无违反合同约定情况的,应全额退还乙方。
  十三、补充条款: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作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十四、其他
  1、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前诉讼。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出租给甲方的车辆名称、型号、品牌见附件一,车辆状况见附件二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支付详见附件1
  第3条: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所需的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有效证件。
  2。移交车辆时提供车辆状态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的维护。
  4。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运行,出租方可免费向承租方提供临时替换车辆。
  5。有义务对承租人的信息保密。
  6。不承担租赁车辆租赁期间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相关部门的罚款。租赁期间,不承担因租赁车辆造成的第三方责任。
  7。因承租人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人应当严格按照车辆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车辆修理费。
  第四条: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严格遵守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因违章、事故、违法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2。如实向出租人提供驾驶证、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等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4。根据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使用租赁车辆。
  5。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并保持原状,表明未经出租人许可,不得修理车辆、改装、更换或添加其他物品。
  6。协助出租人按规定定期对租赁车辆进行车辆检查和维护。
  7。协助出租人维护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典当、出借、转租租赁车辆和车辆证件。
  8。确保租赁车辆由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驾驶。
  9。如需续租车辆,需提前24小时到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
  10、执照及相关证件如有遗失,应承担车辆停驶期间的修理费和租赁费。
  11。租赁车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归还车辆的时间和地点按时归还,车辆状况与《车辆检验交接表》中登记的车辆状况无差异。如有划伤、擦伤等现象或证件不全,车辆损坏费用及其他相应费用按实际损失支付。
  12。严禁出租客车车辆;严禁使用租赁车辆参加比赛;严禁在车内装载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并留有刺鼻气味。
  13、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14。严禁使用租赁车辆从事客货营运;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15。押金不得用于抵消租金。
  16。承租人退车时,需缴纳1000元的交通违章押金,一个月后,不退还任何交通违章记录。
  第五条:车辆保险
  1。出租人为租赁车辆提供的保险显示在车载保险卡上。承租人自愿购买其他险种,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2。租赁期间如发生交通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和出租人。
  3。承租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送到甲方指定的修理厂进行损坏判定和维修。
  4。承租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事故成本,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支付事故维修总费用的30(以保险公司评估为准),车辆损失加速折旧费;租金应在车辆事故和维修期间支付。
  第6条: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条款的,视为违约。
  2。违约金金额为车辆租赁保证金。
  3。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并返还租赁车辆的,应按租赁期未支付部分租金总额的3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4。承办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应当支付应付租金总额0。5的滞纳金。
  第七条:保证条款
  担保人(人)自愿为承租人租赁车辆提供担保,对承租人履行汽车租赁合同及其附件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所提供的担保材料内容真实有效。
  第八条:合同效力及附件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承租人须知、租车登记表、车辆检验交接表等。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9条:争端的解决
  如果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出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一,汽车租赁登记表
  附件2,车辆检验交接表
  附件三。给承租人的通知
  出租人:承租人:担保人:
  电话: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地址: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印章:印章:印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5
  贷款人(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鉴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当票(编号:),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并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机动车抵押给甲方,作为履行前述当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
  为进一步明确当票约定事项,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作为对当票的补充。
  第一条抵押标的
  抵押机动车的品牌、型号、数量、车辆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详见附件1:抵押机动车清单。
  抵押机动车暂估价值总计:人民币(大写)万元。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当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质押支票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担保期限:抵押权设立之日起,至乙方清偿全部债务止。
  第三条借款金额(当金)
  借款数额(当金):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第四条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
  2、借款期限内或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续当),展期期限和息费率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双方确认:依当票及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及于展期的债务。展期时,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和综合费用。
  3、提前到期:双方特别约定,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15日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偿还全部当金、付清利息和综合费用,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利息及综合费用仍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给付。
  第五条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
  借款月利率为,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月综合费率为,月综合费为人民(大写)元整。
  2、乙方须于每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向甲方交纳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和综合费。
  第六条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负责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其他各方当事人应尽配合义务。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息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第七条放款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签署当票及本合同。
  2、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甲方已收到抵押权利证明原件。
  3、甲方已收到乙方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本次借款和抵押的决议。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抵押机动车的权利限制
  1、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机动车,或做出任何不利于甲方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出借、出租、抵偿债务、分割等);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乙方确需转让抵押机动车的,应经甲方事先同意,且另行提供等值担保。甲方在取得担保后,指派工作人员办理撤销抵押手续。
  2、如甲方要求乙方为抵押机动车办理保险的,乙方应无条件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及于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代位款物等。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3、抵押期间如抵押财产价值显著减少(抵押机动车的市场价值减至合同暂估价值的80及以下)的,或第三方就抵押机动车与乙方发生权属争议的,或第三方就抵押机动车申请保全或强制执行的,或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合并、被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改制、歇业、停业整顿、被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另行提供担保。
  4、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抵押机动车上另行设定抵押权等其他担保或权利限制,也不得以该机动车进行出资、合伙或联营。
  5、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按机动车登记用途合理使用抵押车辆,并尽维修、保养义务。
  5、如甲方要求乙方更换所质押的支票时,乙方应无条件更换。
  第九条乙方的保证与承诺
  1、乙方保证对抵押的机动车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乙方签订、履行当票及本合同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的同意。
  2、各方签署当票及本合同时,该抵押机动车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限制,以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或抵押权实现的其他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抵押、留置、已出售、出租、借用、托管、继承、遗赠、赠与、被查封、行政限制、存在权属争议、涉及该机动车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机动车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乙方已与第三方签订抵押机动车转让合同等)。
  3、乙方及时交纳抵押期间机动车的。交强险、商业保险等费用,依法按时检验机动车。
  第十条抵押权的行使
  1、双方特别约定: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况的,甲方有权宣布当票(包括续当凭证)项下的借款(当金)提前到期:
  (1)乙方违反其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的。
  (2)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或发生可能造成抵押机动车毁损、灭失、价值下降的,或抵押机动车发生权属争议的,或抵押机动车上存在其他担保或优先权利的,或抵押机动车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3)在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情况后,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补偿措施的;或乙方在收到相关付费通知后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付费的,或乙方未履行支付有关抵押机动车的相关费用或未履行有关抵押机动车的相关义务,导致甲方的抵押权可能遭到损害的。
  (4)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15日的。
  2、在当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依本合同之约定视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当结清全部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则,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
  3、甲方可通过自行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抵押权。如甲方自行拍卖抵押机动车的,甲方有权自行选定评估及拍卖机构。
  4、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各方同意:相关评估、拍卖等手续均委托甲方办理。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当票及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付利息及综合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另行支付违约金。
  (按上述标准支付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
  2、乙方未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结清当金、息费、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的,自第6日起,每日须按未结清前述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前述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质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或由于非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致抵押权未能有效设定、丧失或部分丧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有效担保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息及综合费用,并另向甲方支付当金总额20的违约金。
  4、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1、本合同所约定的抵押担保条款独立于当票、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如当票、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条款无效时,上述担保条款仍然有效,作为乙方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担保。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3、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评估、拍卖、公证、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1、与当票、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各方同意办理公证手续,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则甲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使债权、实现抵押权),乙方放弃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辩权。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当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且已履行当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时,本合同终止。相关方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办理机动车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2、乙方、丙方等在当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担保等对补充协议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通知
  各方当事人确认本合同首页所列的联络方式准确、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所发出的通知等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八条充分磋商与修改补充
  1,各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系各方当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后共同拟定,各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理解和接受。
  2,各方对本合同内容进一步修改、补充如下:
  附件:
  1、抵押机动车清单
  2、乙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下无正文)
  甲方:授权代表:
  乙方:授权代表: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汽车租赁合同6
  出租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租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车期限
  甲方将牌车辆,车牌号码从年月
  日时起交付给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时止收回,租赁期共年个月天时,交付地点:
  第二条:租金、定金标准及交付期限
  1。每天(月)租金元,共计人民币元,乙方于接收车辆时向甲方付清。
  2。乙方按车辆价格总额的,即元,向甲方交保证定金,于接收车辆时付清。
  3。乙方租车在三个月以上的,每月按签订合同规定日期向甲方预付下月租金。逾期交付租金,应按超时天数,向甲方交纳租金的的违约金。
  4。乙方所租汽车,每天(按24小时计)行驶不得超过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每公里加收元;超出小时按半天计费,超出小时按全天计费。
  第三条: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
  2。负责办理保险公司为租赁车开办的险种。
  3。负责车辆的二级维护和年检。
  4。租赁车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应协助乙方处理事故。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乙方责任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租赁期间负责对车辆例行保养和小修,如车辆在例行保养和小修时需更换零部件,应事前取得甲方的许可。
  3。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
  4。承担车辆租赁期的油料费、过桥费、过路费、小修费用和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付赔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他费用。
  5。租赁高档车时,应出具担保人合法有效的担保书。
  6。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并承担保险公司付赔甲方后不足部分的损失和修理期间车辆的租金。
  7。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协助解决。
  8。如需续租车辆,须在本合同期满前向甲方办理续租手续,合同期满未办理手续,逾期三天(含三天)未交还车辆,除应交纳逾期期间的租金外,另交纳逾期租金的违约金,逾期三天以上,未与甲方办理续租手续的,甲方将向有关部门申报,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应承担乙方受到的损失。
  2。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除承担甲方受到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自身损失的部分。
  第六条纠纷解决方式
  解决争议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补充条款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正本一份。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天通知对方。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执行。
  4。本合同租赁期夺一年以上由甲方报送一份给运管部门备案。
  5。本合同第一页由甲方留存,第二页四乙方留存,第三页交道路运政管理部门备查。
  第八条附则
  出租方:(章)承租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地表人:法定地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汽车租赁合同7
  出租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个人汽车租赁需遵守以下协议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牌汽车辆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承租方进行经营、管理事务。个人汽车租赁承租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负责。
  三、承租主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出租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个人汽车租赁承租方不付给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
  四、租用期定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五、租金每年为人民币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年结算一次,按年租用,不足一年按实际月份结算。
  六、个人汽车租赁所用燃料、日常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七、个人汽车租赁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
  八、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出租方:(签章)
  代表人:
  年月日
  承租方:(签章)
  代表人:
  年月日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诚实守信、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设备齐全、车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证件齐全的车辆,车辆基本情况如下:
  二、协议期限为1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协议期内汽车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只有使用权,不得转租、转借、抵押和进行客运以外的货运行为或其它任何侵犯甲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协议约定交付所用的车辆;
  (二)甲方应按协议约定正常使用车辆。因使用保管不妥当造成车辆损失的,如轮胎单独损坏,车辆在淹及排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等,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在租赁期间内配合乙方进行正常保养及年检的责任,按期进行保养,年检。
  (四)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停车费、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相关单据发票,实报实销。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向甲方交付协议约定车辆;
  (二)协助甲方处理车辆保险事故及修理受损车辆;
  (三)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车辆;
  (1)甲方利用甲方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不按协议约定使用甲方车辆的;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提供的车辆转租他人的;
  六、除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解除协议的条件外,当事人变更解除协议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七、协议期满,甲方续约的,应在协议期满前5日内办理续约手续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8
  甲方:
  乙方:
  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小汽车租赁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汽车租赁合同,以资共同履行。
  一、甲方必须保证提供的车辆来源合法、证照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对租赁车辆投保足够的商业保险。
  二、甲方必须保证指派的驾驶员持证上岗、驾驶经验丰富,为乙方工作人员及客服等提供安全快捷优质的服务。
  三、租车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甲方提供的租赁车辆及驾驶人员不得从事非法活动,由此导致的后果,均由甲方负责,同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五、乙方用车服务期间的油耗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向甲方支付每天400元辆
  六、乙方用车区域范围限县(包括县境内的各乡镇范围),若出县境内费用另行协商,甲方需按乙方要求将乙方指定人员载送至乙方指定地点。
  七、甲方驾驶员需遵守国家道理交通法律法规,驾驶员违法违章驾驶产生罚款等各种费用的,由甲方自行承担;驾驶员因为违法违章驾驶或者驾驶不当致不能按时将乙方指定人员载送至乙方指定地点,由此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八、驾驶员驾驶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安全事故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承办人:承办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担保人(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汽车租赁合同9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南京汽车仪表有限公司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拥有的厂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为明确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本企业的闲置场地出租给乙方使用
  1、甲方的厂地位置在南京市迈皋桥万寿村128号大院内
  2、出租场地的面积为平方米
  3、甲方提供该场地的土地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
  4、该场地的现有设施情况详见合同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场地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租赁期限、用途
  1、该厂地的租赁期暂订为五年,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租期满后双方协商再续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享有两个月的免租期(乙方清理场地,实施改造、建造)
  2、乙方租赁该场地做为物流场地使用,为达使用要求改造场地所涉及的相关费用自行承担,有关手续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办理,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3、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场地,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需在租赁期满3个月这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厂地租金价格为元平米天,年度租金金额为:元(以乙方改造完成后实测为准)
  2、租金支付方式如下:租金采用先付后用的原则,每半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在支付月的月底之前向甲方支付租金,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支付凭据
  3、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一个月租金
  第四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要为乙方提供水、电、气、通讯、物业等服务,费用按双方约定为准,水电按表计量,乙方应及时付款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3、乙方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厂地及其附属设施,不得从事非法活动,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或进行经济赔偿
  4、乙方如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设计规模、范围、方案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审批,甲方协助手续批准后方可进行
  5、甲方出售厂地,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如遇政府部门及甲方规划要求的。,乙方应归还租赁厂地
  第五条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厂地,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
  算做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全同项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两种方式解决
  1、提请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四份,各执贰分,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签约日期:
  汽车租赁合同10
  承租方:
  出租方:
  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车(牌号)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条款:
  一、出租方车辆基本情况:
  车型:
  车况:(经双方签定)
  二、租用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需延长租用期限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三、租车用途:
  四、租车形式:
  以月份为单位租赁,出租方负责提供合法的营运车辆及驾驶员,承租方负责提供燃油及驾驶员食宿。
  五、租金及结算方式:
  月租金元(30天),修车时间的租金按天计算扣除。
  六、双方权利、义务:
  (一)出租方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技术水平,能按照承租方要求安全运营。
  (二)租赁期间,车辆所发生的交通、机械、人身(包括车内乘员的人身安全)、丢失等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出租方承担,与承租方无关。
  (三)出租方需保证车辆正常运营,尽量减少修理时间,不得耽误承租方使用。如车辆因故障或事故原因,需修整10天以上者,承租方有权辞退车辆,从停止工作之日起终止合同。
  (四)承租方有权对车辆进行合理调配,出租方在租赁期间需无条件接受承租方的合理要求,出租方不听从承租方调配或消极怠工,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出租方对车辆行驶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有权提出,并有权拒绝承租方的不合理要求。
  七、违约责任:
  (一)出租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车辆,每迟延一天,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元。
  (二)出租方所提供的车辆的质量、型号不符合合同要求,应负责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出租方应遵守承租方施工规定,如发生损坏正在施工中的道路、及承租方其他物品,出租方应对承租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四)承租方无故辞退车辆,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负责赔偿。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另签补充协议。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一份,承租单位一份。
  出租方:承租方:
  年月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租赁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车辆的状况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汽车租赁登记表》和附件二《车辆交接清单》
  二、租赁期限和租金的交纳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汽车租赁登记表》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2、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回。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承租方提供其它虚假情况有可能给出租方带来损失的。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项超过日。
  (5)承租方提供虚假无效身份、职业、住址证明和担保证明。
  (6)从事其它有损车辆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有以上情况之一者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3、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
  第三者责任。
  4、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权利。
  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赁车辆交付承租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帐或收到现金之日准。
  6、提供车辆应设备齐全,车辆状况良好,行驶证、养路费及相关证件齐全有效。
  7、协助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车辆保险事故的处理及车辆维护工作。
  8、承租方还车时应保证燃油量与出租前相同,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取不足部分燃油费。
  十、争议的解决有关本合同之一切的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及附件《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交接清单》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出租方、承租方、担保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承租方:担保方:
  电话:电话:电话:
  住址:住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经办人:委托经办人:委托经办人:
  盖章:盖章: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11
  乙方(承租人):
  乙方(出租方):
  因项目需要,醉方向乙方租赁一吨吊车,具体事宜如下:
  1、租赁时间从到。
  2、施工地点及内容:
  注:合同期满后,如甲方需要继续租赁,且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继续生效。
  工作台班单价为人民币机队,闲置机队为人民币机队。
  4、每天从一个机队出发,工作时间按8小时内一个机队计算,以司机出入时间为准。如果有一个以上的机组(即8小时),按照国家标准,4小时内半个机组,8小时内一个机组。(以签证表格为准)。如果施工因非人为因素(如雨、雪、风等)而失败。),按闲置机组计算。签署起重机使用清单,并签署人员姓名。
  5、付款方式:乙方吊车出入费为人民币元,甲方在乙方吊车进厂时预付人民币元现金,每工作一个机班支付一次,并在乙方吊车出厂前结清所有吊装费用。
  6、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并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十不挂”原则上,甲方应配备合格的起重指挥人员(有操作证),乙方吊车司机在施工前应有操作证。乙方吊车司机有权拒绝超出作业范围的作业(作业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性能表)。因施工现场及地下设施申报不清造成的事故,由甲方负责。
  7、责任划分原则:钩上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钩下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8、如甲方未按合同付款,乙方有权停止吊车作业,损失的时间由甲方负责。如果租金拖欠或逾期,2permil支付违约金。
  9、起重机停在施工现场时,由甲方负责保管,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甲方负责乙方员工的食宿。
  11、乙方起重机发生机械故障时,乙方应积极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延期修理的,可扣除机器班次时间,但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备注:
  口(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12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基本情况:(明确车辆名称。型号。车牌号)
  二、租赁期限和用途:
  租赁期限:租期共,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用途:
  三、车辆交付:
  四、租金支付:
  租金每车每天元,每月为元,共计元,从车辆交付之日起计算,租用期满结算。
  五、车辆的维修:
  租赁期间,车辆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因维修车辆而影响承租人对车辆使用的,应减少相应的租金。车辆的维修由出租人接承租人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安排,如出租人未按时安排维修,承租人可自行安排在出租人指定的修车行维修,费用仍由出租人承担。
  六、车辆保险:
  租赁期间,出租方负责办理车辆保险,并将保险合同交付承租方作为出险后的索赔依据,出租方办理保险类种应至少包括:车身险。按最高额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如车辆出险,出租方应及时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七、车辆的保管:
  租赁期间,车辆由承租人负责保管,但维修期间除外,车辆停放于出租人处或出租人指定场所也除外。
  八、租赁期间车辆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出租人转让出租车辆,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合同对受让方继续有效。
  2、租赁期间,承租人将出租车辆转租,应取得出租方同意。
  九、违约责任:
  本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擅自将车辆调回,否则将按未履行期限的租金额赔偿承租人。如出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均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不支付该期间的租金,因此造成承租人损失,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十、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租车辆自身原因造成车辆毁损,承租方不承担责任,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的。,可以减少或者不支付租金,致使承租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车辆因被盗抢灭失,由承租方协助出租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承租方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约定:
  十三、合同附件:出租车辆的行驶证。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时间:时间:
  汽车租赁协议书5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之所有赣车架号为车辆事宜进行友好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保证所出租的车辆符合国家对租赁车辆的相关规定。
  2、甲方应提供状况符合标准的车辆以及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并且告知车况,乙方应提供驾驶本和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留复印件备存。
  3、租赁期限
  该车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以及押金标准由双方约定。
  5、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6、违约责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甲方有权按国家标准收取修车费,租期届满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报案处理,乙方不得将车辆用于从事非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回收车辆;
  7、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特别约定:如还车一周后无违章记录,押金如数奉还,否则,有甲方多退少补。如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且协助处理。
  9、注意事项:一天24小时,一个月计30天;超时,超公里需要另外计费;超过3个小时计半天,超过6个小时计一天;还车时油量必须同交车是一致,否则需另补油费。
  10、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双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13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就车辆融资租赁及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合同内容: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且非依赖甲方的技能,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进行融资,协助乙方购买厂家生产的牌,型号,核定载重量为吨;车牌号码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车辆颜色为;汽车部,乙方应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车辆。
  具体购车事宜由乙方与供车方签订合同。因租赁车辆的质量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等问题发生争议,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直接与供车方协商或诉讼解决,与甲方无关。甲方帮助乙方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第二条营运线路及运输货物类型
  第三条租赁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租用金支付方式
  1、甲方应自合同生效起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总租金共计人民币费用及税费)。分期付清,第一期付元,应至年月日前缴清;第二期付元,应至年月日前缴清,以此类推。
  第五条产权归属
  1、合同期间,在乙方未支付所有租金款项前,该车辆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期满后,乙方付清上述全部租金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保险费、过户费)后,即可购得该车的原始基本产权,即该车的所有权归乙方,其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过户时,甲方应给予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手续。但车辆的营运证照是政府交通部门发给甲方的合法营运证件,一切牌照属甲方资产。
  第五条甲方的权力、义务
  1、合同期间,甲方负责车辆牌证年审等工作,费用由乙方负责。
  2、甲方代为乙方租赁车辆办理投保手续,其投保项目为:交强险、乘坐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然险等,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当年保期结束前个月向甲方缴纳下年度的保险费。
  3、合同期间,如乙方租借管理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劫、被盗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丢失或损坏时,甲方协助乙方报有关部门处理,并主导法律层面的对外关系,因乙方及车辆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如发现乙方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经营,甲方有权予以纠正制止,并追究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条乙方的权力、义务
  1、乙方取得租赁车辆后,应妥善保管、使用该租赁车辆,并负责租赁车辆的维修义务,费用由乙方支付。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规章等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自负盈亏。严禁利用车辆参与违法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私自将该货车他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按上述约定向甲方交纳租金款项,按月向甲方交纳由甲方代办的相关车辆规费款(包括保险费、运管费、车船税等),由甲方统一办理下一个月的有关证照所需费用也可在运费中抵扣,否则甲方不予办理。
  5、司机遗失证件或发生交通事故(包括被窃、意外丢失,或因车辆使用原因被政府部门扣车扣证等)造成车辆停产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但如果因此给甲方带来直接或间接损失,也由乙方承担。
  6、乙方与甲方是合作关系,如乙方聘用司机工作,须为司机购买社会保险和人身损害险,保障司机的权利,如因乙方没有或不能履行此义务,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和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赔偿,并从相关费用中扣减乙方应付的款项。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拖欠车辆租赁款,每逾期一天加收的滞纳金,超过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2、租赁期内,乙方占用、使用租赁车辆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因经营车辆需雇佣的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在雇佣期间,如发生交通肇事,工伤事故,造成雇佣人员伤、残、死亡等,一切经济赔偿均由乙方全额负担,甲方不付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4、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买卖、转让、抵押、出租租赁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如乙方买卖、转让、出租租赁车辆,必须经甲方同意。
  5、如因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配合交警部门处理;拒付应付事故赔偿款等,造成对甲方不利影响和损害,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如乙方不承担或是无力履行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车辆。
  6、乙方不得避开甲方私自办理行车证、照以及各种车规费手续,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它危害后果者,其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7、乙方必须找个担保人,担保人对乙方承担法律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资格由甲方认可。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属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地为市。
  第七条:保密协议:本协议除司法或行政原因需要,双方不能向无关的第三方(担保人除外)透露部分或全部内容,否则违约方须向另一方赔偿人民币元整。
  第九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担保人各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担保人:
  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日期: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14
  甲方:
  乙方:
  甲方将出租汽车租赁给乙方经营:并就有关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出租汽车必须具有完善的经营设备和营动手续,并对车辆购买保险。
  二、本租赁方式为大包,乙方承租时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并交月租金。
  三、乙方应遵纪守法,文明经营,爱护交通工具,因交通事故及非正常机械磨损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在承租期时间内,出现车辆被盗,应及时报警,并按该营运车辆市场价格赔付。
  五、承租期内甲方车辆正常维修,二级维护年审、规费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甲、乙双方属经营设备租赁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如在经营期间内出现伤亡事故,在保险范围内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不承担经营损失。
  七、为了保证该合同正常履行,甲方将向乙方收取元风险保证抵押金,如遇乙方违约,甲方则有权扣留风险押金,如无违约,则在合同期满后全额退还抵押金。
  八、甲方在租赁期内如有转让或特殊原因应提前1周通知乙方,并退还抵押金,乙方在租赁期内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退还抵押金。
  九、因乙方驾驶造成车辆损坏、碰伤等人为损失和因事故多余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损失。
  十、燃油费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涉。每年的保险金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因交通事故动保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该车退役后,此车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配合乙方过户。
  十一、乙方如果使用不当,造成甲方在更车期间无法更车,乙方应按该车市场价格赔付甲方全部车款,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该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该协议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15
  甲方:天津龙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车辆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租赁内容和期限:
  乙方因工作的需要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起租一个月(22天工作日,司机每天工作8小时,超一小时:10元小时,星期六日,工作:20元小时)。另每月需确保司机5天的休息日。出省司机补贴:50元天。甲方租用一辆,车牌号为:。司机:,手机:。
  二、租价及付款方式、期限:
  1、月租总金额:元(大写:),包括:司机工资,保险,维修。
  2、租车时乙方预付租金人民币元(大写:)至甲方,租车结束后付清所有余款并提供发票。
  3、司机每次餐费元,如过晚上18点,需另加餐费一次。每月手机补贴费:100元。
  4、车辆每月可行驶公里。如超过该定额公里,每超一公里加收人民币元。
  三、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保证所出租的天津租车车辆拥有合法的牌照,可作为租赁用途,车辆在租出时性能良好,备胎、随车工具等附件齐全有效。甲方应提供所有随车附件的清单,与乙方交接清楚,并登记有关证件。
  2、甲方负责对租出的车辆投保车辆意外责任险、盗抢险、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3、甲方提供gps和司机应着装整洁,行为端正,谈吐文明。
  4、司机在工作期间,应保持车辆整洁,不得在工作期间,做工作以外的事。
  四、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使用的营业执照、公章和合同章必须真实有效,如属伪造和超过时效期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2、严禁使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严禁使用甲方车辆参加竞赛及作测试使用,严禁使用车辆进行盈利性质的运输,严禁运送易燃、易爆、易腐蚀品。
  3、乙方负责支付租车期间的停车费,过路费。
  4、乙方租用的甲方的车辆不能转租,处理,抵押,不能赋予自已对车辆任何超本合同的其他权利。
  5、乙方租赁期内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的费用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6、如在租车期间,司机多次用车服务态度不好,乙方可提出更换司机。
  五、其他
  1。乙方的注册名称或地址,电话发生变更,必须及时通知甲方。
  2。甲方根据中国的法律购买保险。
  3。如乙方在使用过程中,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收回车辆,终止合同,
  并对乙方收取相应的赔偿费。
  4。租期内如果遇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变化,或甲方与乙方遇有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时,经双方协商,可对合同条款作相应调整。
  5。乙方租车期间如需延长租期,需在租期届满前的7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办理延期手续。
  6。本合同一式二份,每份3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天津龙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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