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合同 推荐度: 车辆维修协议合同 推荐度: 车辆维修合同 推荐度: 简短车辆维修的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车辆维修合同合集15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车辆维修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车辆维修合同1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化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及其它相关规定,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 一、乙方修理厂(以下简称修理厂)承包甲方公司名下车辆(以下简称车队)所有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服务内容包括:汽车大修、中小修、二级维护保养等。 二、双方义务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1、托修方义务 (1)及时送修车辆和收竣工车辆。 (2)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情况(包括送修车基础技术资料、档案等) (3)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交纳维修费用。 2、承修方义务 (1)按双方约定时间交付竣工车辆。 (2)按照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条件)修车,保证维修质量。 (3)建立承修车技术档案,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车辆的有关资料及使用注意事项。 (4)按规定收取维修费用,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工时材料明细表。 三、维修方法 (1)车队车辆需要进行维修保养工作时,及时到修理厂进行维护修理,维修厂派进厂检验员进行维修保养前的检查、故障分析工作。计算出维修工时及所需材料,经车队队长或相关人员核实签名。如修理 2过程中要更改、增加维修项目及修理材料,修理厂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得到认可后,方可对新增项目进行维修。 (2)修理厂对车队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工作时,应把好质量关并严格遵守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确保每台维修车辆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四、验收方法及标准 车辆维修竣工后,修理厂要对车辆检验试车,车辆检验合格并进行书面确认后方可出厂。否则要退回修理厂进行返修。 五、结算及结算方式 (1)修理厂费用经车队负责人核认签收的工时派工单、材料配件单为结算依据。 (2)车队每台车辆在修理厂进行二级维护保养,每车次维修材料、配件、工时元当次结清方可出厂。 车队必须在约定期限支付维修相关款项。如未能及时支付的,乙方就从违约期之日起收取甲方应付金额5天的滞纳金。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相同效力。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有限期壹年。 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在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车辆维修合同2 合同编号: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注明的甲方和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维修”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大修、一、二级维护和小修、中修、车辆年检以及其它有关汽车的维修服务。 (4)“配件材料”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 (5)“乙方”系指提供汽车定点维修服务的汽车维修厂家。 (6)“甲方”系指接受维修服务的甲方。 2、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3、送修手续 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乙方的“车辆维修派工单”(以下简称“派工单”)。派工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 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4、维修费用 乙方应按照不超过《广东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优惠幅度及标准见附件报价表。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小修、大修的含义在“维修工时费报价一览表”中的备注已作说明)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5、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注明优惠事宜后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 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 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一同交甲方。 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6、结算方式 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 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 付款。每月30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 甲方:乙方: 车辆维修合同3 甲方: 乙方: 为规范双方行为,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公平、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暂定乙方为甲方车辆维修事宜的指定企业(工厂)。 2、声明中由甲方管理的司机的签名和乙方填写的任何其他凭据并不意味着甲方确认乙方的任何行为(包括维修项目、价格、材料质量等)。)和凭证(文件)的记载内容。 3、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甲方车辆在乙方发生的车辆维修费用。 4、甲方应对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的维修项目、更换零件和材料进行拍照,这些照片是乙方向甲方申请费用结算时甲方核实乙方维修项目的有效依据。 5、如因乙方对车辆故障的错误诊断或所选配件的质量问题或缺陷,导致甲方车辆维修出厂后,乙方未能完全消除甲方司机所述的故障,甲方不承担乙方维修甲方车辆的任何费用(包括材料费)。 6、甲方应根据乙方的维修需要,积极履行其协助义务。 7、车辆出厂维修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乙方维修项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修理厂的修理要求,或不符合合理使用年限,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和燃油材料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害及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相关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我厂的维修要求进行车辆维修作业,确保维修质量。 2。对甲方送修的车辆进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完工检验。 3。乙方负责在车辆竣工交付前保管车辆。除维修、检查和试车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使用车辆。 4。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部件和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使用修理或使用过的备件,经甲方书面同意,备件应符合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 5。如果乙方将车辆交给第三方维修,必须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应负责赔偿因第三方车辆损坏或其他人的损失以及第三方维修后的维修质量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如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不能提供非维修原因导致车辆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明,乙方应及时无偿维修,不得无故故意拖延或拒绝。 7。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维修福利和优惠服务。 三、维护类别和项目 1。乙方应对维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和检查,预定维修项目并估算费用。 2。乙方的预定维修项目、内容和预计维修费用应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签字。 3。维修时如需增加操作项目和费用,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签字。 4。实际维修项目和费用应由双方签字。公司车辆维修用材料(更换件)清单”以此为准。 四、修理零件和材料 1。乙方应为甲方车辆更换或使用提供两种以上不同品牌(产地)的同型号备件(材料)。乙方承诺其提供的维修零件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标明零件的性质,并明确标明价格。 2。乙方应提供用于维修的材料清单,说明名称、标识、规格、型号、产地、类别、数量、提供方式、单价、金额等。 3。更换配件的处理方法:甲方拍照存档,委托乙方处理。 五、维修竣工检验及检验质量标准 乙方修理的车辆完工并通过乙方检验,符合出厂条件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车辆出厂。 乙方修理的物品有义务在合理的质量保证期内保证质量。 乙方应为甲方车辆建立维修档案。 六、维护费用及结算方式 1。收费标准双方约定的工时单价:40元工时 工作时间基于行业标准中规定的维护项目的工作时间定额或每个维护项目承担连续运行所需时间的累计。 2。维护成本计算如下: 维护成本工时成本(工时单价次;工时定额)配件材料成本税金。 3。实际结算费用以双方确认的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4。结算方式 乙方应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向甲方提供甲方车辆在此期间在乙方的相关有效维修票据及双方确认的维修结算清单,经甲方汇总核对后以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 经双方确认后“公司车辆维修用材料(更换件)清单”是乙方结算的凭证。 公司用于车辆维修的材料(替换件)样品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七、汽车交付及费用确认 车辆维修完成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取车。车辆出厂后7天内,双方应确认维修项目和费用。如甲方逾期,甲方应按乙方每项预计总成本的70对乙方此时的实际维修项目进行信用核算,乙方应对信用账户行为及信用账户金额进行信用核算不再有争议。 八、维修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按维修完成交付甲方之日起一年或三万公里计算(电子元器件不受此限制,但应保证合理的服务期),保证期以先达到的里程或日期指标为准。因维修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保修期从维修交付给甲方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因甲方司机操作不当或不可抗力导致乙方的甲方车辆维修项目和更换零部件(配件)损坏,乙方将不再承担任何质量保证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低于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交付质量保证期的,以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交付质量保证期为准。 九、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车辆维修期间,双方可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内容由双方约定,变更事项约定以书面形式确认。 2。变更后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合同内容有冲突,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但是,将续期(设立)合同有效期变更超过一年的协议无效。 3。双方可以协商终止合同。除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甲方交付的汽车经过两次修理后,因同一故障或修理项目而无法正常使用,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未经甲方同意,如果乙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其中,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为合作试运行期。 合作试运行期间,任何一方均可随时终止合同。 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续签(设立)合同有效期,但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7。双方确认的维修费用,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争议和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晋城市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或通过诉讼解决本合同争议。 十一、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经甲方或甲方授权的部门(人)签字后;公司车辆维修用材料(更换件)清单”是乙方与甲方结算的有效依据。 3。对于甲方拥有的车辆,乙方发生的维修事宜按本合同规定执行。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签名):授权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车辆维修合同4 甲方: 乙方: 甲方考虑到乙方所拥有的维修实力和服务水平,甲方自愿在乙方定点维修其在附表中所列车辆。 乙方考虑到甲方为固定客户,愿为甲方提供优惠服务。 为规范双方行业并保持彼此良好的合作关系,在自愿、公平、平等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方车辆在乙方定点维修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优惠 1修理工时费优惠10。 2享有配件优先使用权。 二、车辆送修 1甲方车辆到乙方维修时,需持有甲方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车辆维修通知单,乙方见单后方可按此协议维修车辆。 2甲方车辆维修通知单上须注明送修项目和经办司机姓名。 三、维修项目 1维修项目由甲方在车辆维修通知单上注明,车辆维修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报修单位和财政局公章。 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他故障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派人查验认可后,由乙方维修。 3在维修过程中,甲方司机对进行必要维修项目的签字视同甲方认可。 4乙方维修完车辆后,须把与本次维修有关的。工时费,配件费等详细明细签字或盖章后一联交于甲方司机。 5未按规定手续进行维修的或甲方司机未经同意私自维修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结算方式 维修费累计达5000元以上或每三个月时,乙方执配件明细表和维修报告单与甲方结算一次。因甲方原因逾期不结算,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收利息。 五、合同日期: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为止,合同期为一年。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决定。 甲方:尚义县财政局乙方:上海大众汽车张家口 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车辆维修合同5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协商,甲方将一台小汽车(湘F0460)委托乙方维修。 一、维修时间: 1、汽车小修或一、二、三级保养做到在24小时内完成并出厂; 2、大修车辆按约定时间出厂; 3、每推迟一天交车,由乙方承担违约赔偿500元,从维修费中扣除。 二、维修服务: 乙方实行24小时服务,星期六、日、节假日、中午休息照常上班。甲方车辆随到随修。乙方应上路抢修施救车辆,并免收施救费用。 三、质量保证: 甲方要求乙方所用材料及配件,必须是百分之百的原厂件。如有“水货”,一经查实,甲方拒付全年维修费用,因维修质量和配件问题所引发的车辆损失、交通事故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四、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范围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五、维修费用: 乙方应按照不超过《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甲方:市南津港污水处理厂及中心区配套管网建设项目部计算维修费。维修费用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六、付款方式: 乙方凭维修发票经甲方有关人员核验签字后,于月份、月份分两次到甲方结账付款。 七、若在承包期内,乙方服务优质,履约较好,经甲方年度审查合格后,本合同可顺延。 八、本合同一式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 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车辆维修合同6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维修车辆 1。车牌号: 2。发动机号: 3。颜色: 4。车型: 5。vin代码车架号: 6。行公里数: 第二条、维修类别与项目 甲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甲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维修配件材料 1。甲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甲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自行处理。 第四条、维修价格 1。甲同意甲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进行计价。 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市交通管理局制定。 3。维修预算费用:元,大写:。其中:工时费元,大写:;材料费元,大写:。 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 第五条、车辆交接 甲接收待修车辆时,甲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甲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2。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公里或者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公里或者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公里或者日。 (2)按照甲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公里或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七条、竣工验收 1。竣工交付日期为年月日前,交付地点为。 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甲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甲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甲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有权拒付费用。 第八条、结算 1。车辆维修竣工后,甲应当向甲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桂林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桂林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甲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有权拒付费用。 2。付款方式:现金转账其他。 3。付款期限:。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甲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相应损失。 3。甲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元或维修费用的向甲支付违约金。 4。甲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甲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逾期一天元或维修费用的向甲支付违约金。 5。甲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增加约定维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不承担甲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或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接到通知后天内应当给予答复。 甲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甲,若给甲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其它约定 1。。 2。。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桂林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或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住所: 住所: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编: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车辆维修合同7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协商,甲方将一台小汽车(湘F0460)委托乙方维修。 一、维修时间: 1、汽车小修或一、二、三级保养做到在24小时内完成并出厂; 2、大修车辆按约定时间出厂; 3、每推迟一天交车,由乙方承担违约赔偿500元,从维修费中扣除。 二、维修服务:乙方实行24小时服务,星期六、日、节假日、中午休息照常上班。甲方车辆随到随修。乙方应上路抢修施救车辆,并免收施救费用。 三、质量保证:甲方要求乙方所用材料及配件,必须是百分之百的原厂件。如有水货,一经查实,甲方拒付全年维修费用,因维修质量和配件问题所引发的。车辆损失、交通事故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四、服务范围: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范围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五、维修费用:乙方应按照不超过《湖南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甲方:岳阳市南津港污水处理厂及中心城区配套管网建设项目部计算维修费。维修费用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六、付款方式:乙方凭维修发票经甲方有关人员核验签字后,于6月份、12月份分两次到甲方结账付款。 七、若在承包期内,乙方服务优质,履约较好,经甲方年度审查合格后,本合同可顺延。 八、本合同一式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 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年月日 车辆维修合同8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维修车辆 1。车牌号 2。发动机号 3。颜色 4。车型 5。vin代码车架号 6。行公里数 第二条维修类别与项目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维修价格 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进行计价。 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市交通管理局制定。 3维修预算费用:元,大写:。其中:工时费元,大写:;材料费元,大写:。 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 第五条车辆交接 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2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公里或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七条竣工验收 1竣工交付日期为年月日前,交付地点为。 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第八条结算 1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桂林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桂林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2付款方式:现金转账其他。 3付款期限:。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3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元或维修费用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逾期一天元或维修费用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增加约定维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或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天内应当给予答复。 甲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其它约定 1。 2。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桂林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或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桂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住所:住所: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邮编:邮编: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经办人: 电话:电话: 签约时间:年 车辆维修合同范本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指定乙方为维修车辆的唯一定点单位,订立如下协议: 一、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二、维修费用 1、乙方应按照不超过《山东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用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 三、结算方式 每月30日前结算一次,甲方根据维修费用清单椐实支付维修费用。 四、质量保证 1、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2、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3、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五、乙方服务 1、乙方应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2、乙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 六、合同的解除 1、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经乙方维修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达3次以上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 (3)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4)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2、甲方未按规定与乙方结算的,经催告仍未结算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究经济赔偿。 七、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八、合同成立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车辆维修合同9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车辆维修协议: 一、车辆送修及修竣程序 1、甲方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将需要维修的车辆送交乙方维修场地维修; 2、乙方接到甲方送修车辆后,应对车辆进行详细的检查,确定维修作业范围和深度,评估修理工时及所修零配件、材料成本等项目,并确定修竣时间; 3、乙方确定维修项目后以书面的形式报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4、乙方在经双方确定的修竣时限内按维修行业标准及质保要求无条件的完成维修项目,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5、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需提请甲方人员检查验收,包括更换的零部件清单、确认新零部件,交验及确认更换的旧零部件,验收车辆使用性能等; 6、乙方在车辆修竣交付甲方验收使用时,应如实填写《维修结算单》及发票交给甲方财务部; 7、定点维修车辆: 二、质保 1、乙方应按国家有关管理法规的规定实施保修期制度,送修车辆合格出厂后,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非所修项目、乙方以外的人为因素及不可抗因素等除外)。 2、维修质保期: 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0KM或100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KM或30日; 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KM或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KM或60日; 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KM或数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标准以先到达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三、结算方式 1、甲方办公室接到乙方交送的车辆《维修结算单》及发票后经甲方车辆管理人员和司机验证签名,经甲方领导审批办理付款手续; 2、维修费用结算形式为每月对账,付款方式为每累计贰万元以上就结清乙方维修费用,另,该维修费用所涉及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优先服务;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承修车辆达到优质服务; 3、甲方车辆在海南省内各地出现故障,甲方有权通过电话方式要求提供服务;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不得将送修车辆转厂维修,如确需转厂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5、甲方有权对乙方承修的车辆不能正常使用时,拒付维修费。 五、甲方的义务 1、甲方在送修车辆的同时,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技术档案; 2、甲方送修车辆应装备齐全,避免零部件短缺,以便乙方能更快捷准确判断维修深度,肇事车辆或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和零件短缺的车辆在交接单中应注明; 3、甲方必须按乙方通知规定的时间及时验收每一辆竣工车辆,并及时接受已竣工车辆; 4、甲方需按时结清乙方维修费。 六、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七、乙方的义务 1、乙方优先为甲方服务,并建立送修车辆维修档案; 2、乙方提供:免费加气、调整轮胎及免费送交竣工车辆优惠服务; 3、甲方车辆在海南省内各地出现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求助电话后提供及时、高效服务,并给予三亚市范围免费拖车,以解除甲方的后顾之忧; 4、乙方确保甲方送修车辆的安全,保证维修质量,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5、乙方有义务保存好所有维修单据和资料,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6、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市政府指定维修厂家的文件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给甲方备案。 八、违约责任 1、如甲方送修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丢失或损坏,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如因乙方维修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因甲方未按时结清维修费用造成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经双方同意可修改本协议; 2、任何一方如因发生不可抗拒事件而丧失履约能力,本协议自行终止; 3、因任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4、双方有如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必须结清一切未完成事项。 十、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后可以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方,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单位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盖章: 日期: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乙方: 单位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盖章: 日期: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车辆维修合同10 委托方(甲方): 维保方(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明确塔式起重机维修保养的责、权关系,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龙光城南片区一标段 2、工程地址:惠州市大亚湾西区老斜村 3甲方的起重设备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要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的有效时间为甲方实际通知函交给乙方签章之日起开始执行,至起重设备拆卸前20天结束。 二、协议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每月定期进行维修、检查。乙方在下列定期检查内容中发现问题须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实际维修的人工费、配件费及材料费等于由甲方另行支付,或由甲方及时自行更换配件。 2、本合同乙方为先收维护、检查费后作业的原则。 3、塔吊结构 1、地脚螺栓、标准节螺栓连接是否松动、结构是否变形有无裂纹 2、塔身垂直是否达到要求 3、附着是否变形、焊缝是否裂开 4、司机室、载人吊篮、平台栏杆是否可靠连接 电器系统 1、电缆供电系统是否正常,工作电压为380v10 2、碳刷、接触器、继电器触点是否良好 3、仪表、照明、报警系统是否完好、可靠 4、控制、保护元件、操作系统是否完好、可靠 5、制动系统灵敏是否可靠 安全限位的保险装置 1、限制器断电范围是否满足100额 2、重量限位挡的断电范围是否满足100 3、回转限位器是否灵敏可靠 4、变幅限位是否灵敏可靠 5、起高限位是否灵敏可靠 6、通讯系统是否有效 绳轮钩系统 1、钢丝绳是否排列整齐,润滑是否良好,小车、吊钩钢丝绳是否变形、断丝、跳槽,在机械固定是否牢固,是否达到了4圈安全以上的要求 2、各定、动滑轮、导向轮是否润滑灵活可靠 3、吊钩保险是否可靠,轴承传动有无异响声传动系统 1、各传动机构是否平稳、有无异常响声 2、各滑动点是否润滑良好 3、连轴装置、制动杠是否可靠 三、费用(不含税金,税金另计) 1、费用支付方式:先付费后作业原则 2、元至施工电梯拆卸完毕。此费用不包含维修过程中的人工费和配件费。 3、本合同有效期,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签章之日起开始执行,至起重设备拆卸前20天结束。 4、紧固螺丝、加润滑油清理杂物等工作由甲方自行负责。 5、甲方付款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支付,乙方开出有效收款票据。 四、乙方责任: 乙方应为派往施工现场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施工现场指定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派人做好维保并保证质量对维保工作负责。 五、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即生效 协议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郑重声明: 1、非乙方人员进行安装作业时,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与乙方无关。 2、甲方必须保证委托乙方维修、检查的起重设备的所有部件,都是具有相关起重设备生产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因起重设备部件质量问题发生的所有事故由甲方负责。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车辆维修合同1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甲方车辆定点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长期车辆维修、保养。主要项目有:大修、二保、小修、年检。 二、甲方将本单位车辆(包括数量、车型、车号需附清单)委托乙方维修、保养。 三、乙方在维修、保养甲方车辆时,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进行作业,对大修车辆出具“质量保证书”。 四、乙方在维修、保养甲方车辆时,严格按甲方提供的派修单或司乘人员报修项目进行作业,严禁自行扩大作业的内容。根据车辆实际情况需扩大作业内容的,需经甲方人员同意方可进行。 五、乙方在维修、保养甲方车辆需更换配件时应实事求是,必须做到交旧换新,保证不弄虚作假。 六、甲方车辆在乙方报修后,乙方为甲方提供免费返程送回服务。甲方车辆在市内发生故障,乙方随时免费提供施救回厂的服务。对甲方的车辆,乙方提供节假日、夜间加班特别修车服务。 七、甲方车辆进厂要登记油料、里程数。在维修期间,乙方除试车和办理有关年间业务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开出厂外,如乙方违反规定,除向甲方作出检讨外,并对违纪当事人作出处罚。 八、乙方对甲方长期维修、保养的车辆,按以下标准收取费用:零部件的加价幅度在进价基础上不超过以下标准:工时单价:元工时,材料费加价率省内进货,省外进货。 九、甲方车辆进入乙方厂区维修、保养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造成车辆损坏及物品物品丢失由乙方承担。 十、甲方车辆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允许挂账,每次维修清单需由甲方人员签字认可有效。 十一、甲方直按时结算维修费用,每月用现金或转账方式自行到乙方所在地支付。如到期不支付维修费,乙方将向甲方(除维修费外)按每天1收取滞纳金。 十二、本合同不因甲、乙双方负责人、经办人发生变更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十三、甲、乙双方每年进行一次意见征求座谈会,乙方将根据甲方要求,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及质量,保证双方满意。 十四、质量保证:大修60天1万公里,日常维修质量保证期60天,一级保养10天2千公里,二级保养30天4千公里。 十五、本合同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十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章生效,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20xx年12月xx日 车辆维修合同12 送修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修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车辆维修合同: 一、甲方将车辆的各种修理、维护、装潢、车辆年审和其它有关的汽车保养维修服务项目定点至乙方维修。 二、合同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送修手续: 1、甲方出具《送修车辆表》一份,如增加或更换车辆,须及时通知乙方。 2、甲方填写“送修单”,注明送修车辆型号、车辆号码、送修项目,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如路上施救等特殊情况由甲方驾驶员以电话等联系方式告知主管领导并取得同意后方可维修,并补办“送修单”。 2、乙方依据“送修单”送修项目进行维修,并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以电话方式通知甲方,征得甲方主管领导同意方可维修。 四、维修费用: 1、维修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工时费、材料管理费; 2、人工工时单价:元小时; 3、材料管理费收取比例为: 五、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车辆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20xx0公里或100天; 2、二级维护:5000公里或30日; 3、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维修:20xx公里或10日; 4、材料配件:一年(易损件除外)。 六、结算方式: 1、乙方在交付竣工车辆时,由乙方技术人员和甲方驾驶员共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驾驶员在结算单上签字。 2、结算方式为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凭甲方驾驶员签字的结算单和“送修单”在每月末向甲方结算。 七、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获得优先服务;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不能满足本合同第六条质量保证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乙方违约行为。 4、甲方必须将待修车辆送至乙方维修。 5、必须按时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八、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要求送修车辆出示“送修单”。 2、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甲方的违约行为。 4、优先为甲方的送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5、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 6、保证维修质量。 7、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8、已竣工车辆,乙方应打印“结算单”,注明竣工时间、维修项目、材料价格和管理费。 九、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和期限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用,如延迟支付,则以当月维修费用为基数,按每月1支付违约金。 2、如甲方送修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究经济赔偿: A、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他厂维修; B、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使用非原厂配件或以旧件、假冒伪劣零配件换取甲方送修车辆零配件; C、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甲方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D、乙方经营条件、场地、技术人员等发生变动时而不及时告知甲方的。 十、经甲、乙双方认可,可更改本合同。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可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或增加条款。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送修方:承修方: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年月日 车辆维修合同13 甲方(送修方): 乙方(承修方): 一、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二、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选定乙方作为其所选车辆的定点维修单位。 2、甲方车辆需在乙方维修时,凭甲方公司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的维修单(授权人如有变化,请立即通知乙方进行更改并备案)。准确向乙方申报维修项目,积极配合乙方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 3、按照国家交通部制订的汽车维修保养周期,定期到乙方进行检测。 4、定点车辆驾驶员应正常操作规范驾驶,行驶中发现异常,如水温高和油警告灯亮等,应立即停车,通知乙方处理。 5、接受乙方定期质量跟踪回访。 三、乙方责任及义务 1、为甲方车辆建立详细的车辆档案及维修档案。 2、为甲方的维修车辆提供原厂配件,保证所有零配件是符合国标准。在不影响行驶安全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使用原厂之外其它专业厂家生产的配件或拆车件。 3、对送修车辆应保证质量,按时完工,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而延长维修期限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作业。 4、守法经营,按章办事,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做好车辆维修任务,杜绝不良行为、维护甲方的权益。 5、甲方车辆在市区内抛锚,乙方必须及时派人作急诊流动服务及道路救援等服务。 6、乙方提供上门接送报修车服务。 四、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2、对竣工车辆,甲方如发现有不合格,有权要求乙方无偿及时返工。 五、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及乙方承诺外的其他要求。 2、如因甲方拖欠维修费而造成的维修项目不按时完工,其责任由甲方负责。 六、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七、送修手续 1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以下简称维修单)。维修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 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3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八、维修费用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九、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 2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 4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一同交甲方。 十、结算方式 1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 2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 13付款。 13。1、每月30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办理付款手续。 13。2或者经双方协商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后统一开发票经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办理付款手续。 十一、质量保证 1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2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3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4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十二、索赔 1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 (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 (2)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3)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如发生故障时,甲方车辆驾驶员应及时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乙方可以仅对初步损失进行赔偿。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需用现金补足)或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十四、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解决不了,则应申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五、违约终止合同 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经乙方维修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达5次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车辆的; (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甲方未按规定与乙方结算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究经济赔偿。 十九、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应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开户银行: 邮编: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车辆维修合同14 甲方(托修方): 乙方(承修方): 为了规范双方行为并保持彼此良好的合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公平、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暂定乙方为甲方所属车辆维修事项的指定企业(厂)。 2、甲方所管理的驾驶员在乙方所填制的结算单及其他任意凭据中的签字均不代表甲方对乙方任何行为(包括维修项目、价格、用料质量等)及凭据(单)记录内容的确认。 3、甲方应当根据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甲方所属车辆在乙方发生的车辆维修费用。 4、甲方对乙方所实施的维修项目、更换部件及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材料均应当拍照存档,且该照片为乙方向甲方申请费用结算时甲方核定乙方维修项目的有效依据。 5、乙方由于对车辆故障诊断错误或选用配件质量问题或质量瑕疵导致甲方车辆经维修出厂后,甲方驾驶员所描述故障没有彻底消除的,甲方不负担乙方本次维修甲方车辆的任何费用(含材料费)。 6、甲方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7、车辆维修出厂后,经鉴定机构认定,确属乙方维修项目的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修理厂维修要求,或未达到合理的使用期限,及使用假冒伪劣的零配件、燃润料,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车辆损害、人身损害及相关损失的,乙方应全部赔偿。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本厂维修要求实施汽车维修作业,保证维修质量。 2、对甲方送修车辆进行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和竣工检验。 3、乙方在竣工交付车辆前,对该车辆负有保管责任。除维修检验试车外,乙方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使用该车辆。 4、乙方维修车辆使用的配件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使用修复配件或旧配件的,经甲方书面同意,该配件应达到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 5、乙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第三方造成甲方车辆损害或他人损失及经第三方维修后的维修质量原因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汽车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汽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7、乙方愿为甲方提供维修让利和优惠服务。 三、维修类别与项目 1、乙方应当对送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预定维修项目并估算费用。 2、乙方预定的维修项目、内容,预计的维修费用,应当经甲方以书面形式或签章认可。 3、维修过程中确需追加作业项目和费用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形式或签章认可。 4、实际维修项目和费用以经双方签章的“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为准。 四、维修配件与材料 1、乙方针对甲方车辆所需更换的配件或使用的材料,应当提供两种以上不同品牌(产地)同型号备件(材料)供甲方选用。 乙方承诺其提供的维修配件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示配件性质并明码标价。 2、乙方应当提供维修所用材料的清单,明确材料名称、标识、规格、型号、产地、类别、数量、提供方式、单价、金额等。 3、更换下配件处理方式:经甲方拍照存档后委托乙方处理。 五、维修竣工检验及检验质量标准 乙方维修的车辆完工经乙方检验合格具备出厂条件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车辆出厂。 经由乙方维修的项目在合理的质量保证期限内负有质量保证义务。 乙方应当为甲方车辆建立维修档案。 六、维修费用及结算方式 1、收费标准双方约定工时单价:40元工时 工时时长以行业标准规定的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或各维修项目假定连续作业所需时间的累加。 2、维修费用计算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维修费用工时费(工时单价工时定额)配件与材料费税金。 3、实际结算费用应以经双方确认后的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4、结算方式 乙方应当在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将该期间间隔甲方所属车辆在乙方维修的相关有效票据和经双方确认后的维修结算清单提供给甲方,经甲方汇总核对后,以转账方式支付于乙方。 双方确认后的“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是乙方结账的凭据。 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样表做为本合同的附件附后。 七、汽车交付与费用确认 汽车维修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提取车辆。车辆出厂日内,双方应当确认维修项目和费用。逾期甲方则以乙方各该次实际发生的维修项目,依照乙方各项目预计费用合计金额的做挂帐处理,乙方对该挂帐行为及挂帐金额不再争议。 八、维修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并交付给甲方之日起一年或三万公里计算(电子元件不受此限,但应当保证合理的使用期限),保证期以行驶里程或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保证期从返修后交付给甲方的当日重新算起。 由于甲方所属驾驶员操作不当或遭遇不可抗力造成乙方维修甲方车辆的维修项目及更换部(配)件损毁,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质量保证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如低于有关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则以有关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为准。 九、合同变更及解除 1、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事项双方约定按照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2、变更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以变更后内容为准。但变更续订(立)合同的有效期间超过一年的约定无效。 3、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非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4、在质量保证期内,甲方送修的汽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的,甲方有权本解除合同。 6、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其中,双方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六个月为合作试运行期间。 合作试运行期间任意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一个月,经由双方协商后可以以书面形式续订(立)合同有效期间,但该有效期间不超过一年。 7、经由双方确认的维修费用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处理。 十、争议及纠纷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纠纷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以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晋城市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或以诉讼方式解决本合同争议。 十一、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经由甲方或甲方授权的部门(人)签章后的“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为乙方同甲方结算的有效依据。 3、就甲方所属车辆,乙方已经发生的维修事项适用本合同的约定。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车辆维修合同15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的一致协商,确定乙方为甲方单位的汽车定点维修及相关服务单位。双方依据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就其车辆的协议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汽车的维修、保养、美容、装饰、洗车、轮胎及汽车饰品。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提供电话预约、上门服务、24小时救援服务。 3、所采用的零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 4、维修报价应充分考虑车况、部位、安全、经费等因素,向甲方提出合理的报价及维修方案,由甲方确定。 5、维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返修的车辆不得再计价收费。 6、对于甲方车辆维修期间,除了试车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出公司外。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协调乙方与其单位在车辆维修服务方面的关系,对于事故车辆与有关部门一至妥善处理车辆维修纠纷。 2、委托给乙方服务的车辆应附派工单并由乙方负责人签字方可进行施工。 3、对于竣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派工单服务项目不符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 4、甲方享受乙方在节假日期间所推出的活动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如打折或赠送礼品等)。 5、双方签订协议,甲方享受协议价在原消费金额基础上打九折。 第四条:关于费用结算 1、甲方车辆送达乙方公司维修(或其它服务项目)发生费用允许挂帐,但必须由指定人员签字方可。 2、甲方于每月日与乙方核对发生的费用并进行结算,乙方为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3、结算方式:现金或公对公转账。 对公账户:xxxx 对公账号:xxx 开户银行:xxx 第五条:本协议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