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推荐度: 农副产品采购合同 推荐度: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推荐度: 农副产品采购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农副产品合同汇编五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农副产品合同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农副产品合同篇1 县农产公司(或农副产品收购站),以下简称需方; 县乡村村民,以下简称供方。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经供、需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供方必须在年月以前(或月旬内)向需方交售(农副产品)斤(担),(有些农副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 2需方应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国家允许议价的,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向供方计付货款。 3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二条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1(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1)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 (4)无上述标准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农副产品确定标准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2包装 (1)(农副产品)的包装,按下列第项办理: a按国家或部规定的办法执行; b没有国家或部的包装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2)包装物由(供需)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另订附件(略)。 第三条交(提)货方式、验收和货款结算办法 1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项办理: (1)实行送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实行提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需方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3)实行代运的,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并派人押运(如果需要)。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4)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 2验收 (1)验收地点:农副产品的验收地点,实行供方送货或供方委托运输部门代运的,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需方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义运的,以为验收地点。 (2)验收办法: a验收期限:; b验收手段:; c验收标准:; d验收方:由负责验收; e在验收中对产量质量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3货款结算办法: 供方交售的(农副产品)经验收合格后,需方应在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向供方支付货款。 第四条供方的违约责任2供方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需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供方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交中央财政。 3供方在交售(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同时应向需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525的幅度)的违约金。供方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疫病的,需方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供方的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供方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处理。 5需方按供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到的,供方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需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6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需方应代供方保管。在代保管期间,供方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7需方根据供方的要求预付定金的,供方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8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供方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人),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供方未征得需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多支付的费用。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由于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而造成损失,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由供方按国家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 9供方在接到需方验收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十五天内做出处理(供需双方商定有期限或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供方未按时处理,可视为默认。 第五条需方的违约责任2需方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应向供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按合同规定提货的产品,供方通知提货而逾期提货的,除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承担供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保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它实际损失。 4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的,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5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包装物的,供方交货日期得以顺延,需方并应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供方损失的,需方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6需方如向供方预付定金的,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时,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7需方必须承担因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 8需方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默认。 9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进行验收后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即视为默认符合规定。对于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它原因拒收,应负责妥善保管,等候处理,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需方应按期向供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对被拒收的易腐烂变质的产品及鲜活产品,供方应允许需方在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及时就地处理)。 第六条不可抗力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供方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以违约论。对这些产品的处理办法,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农副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如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或者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况,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逾期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2供、需双方对属于国家统购、派购计划内产品的购销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报经下达该计划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对国家统购、派购计划外产品的购销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由供、需双方协商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日期,以双方达成协议之日为准;需要报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其它 1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供、需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银行、乡政府、各留存一份。 需方(盖章):供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农副产品合同篇2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配送农副产品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配送商品的范围 乙方向甲方配送的商品为蔬菜、水果、鱼类、猪肉、粮油、干货、调味品等。配送产品如需调整,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第二条、农副产品配送的期限 乙方向甲方配送商品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如双方继续合作,则另行签订合同。 第三条、商品的质量标准 1、乙方向甲方供应与配送的蔬菜水果的质量符合国家无公害食品相关标准。 2、乙方向甲方配送的鱼类、肉类、豆制品商品应保持新鲜,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乙方向甲方配送的粮油食品及其他商品的质量符合该商品所标示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商品的价格及合同保证金 1、乙方向甲方配送商品的价格,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商品的报价单,经甲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后作为货款结算的依据,配送商品的价格每日确定一次。 2、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保证金合计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整(元)。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则乙方从甲方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货款等;如保证金不足扣除相关款项的,甲方必须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本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则合同期满后,乙方将保证金无息如数退回甲方。 第五条、商品的交货地址、配送时间、运费负担 乙方按照甲方订货单所载明的商品名称、数量、规格、质量要求、配送时间等信息,将商品按双方约定的时间配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以乙方的配送车辆能驶入甲方的地点为限),商品的配送运输费由乙方负担。 乙方向甲方配送商品的时间为每日;乙方向甲方配送商品的地址为:。 第六条、商品验收 1、乙方按甲方报送的订单信息,将甲方所订购的商品配送至乙方指定的地点后,由甲方在分钟内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卸货并按订单的信息对乙方配送商品的数量、品种、金额等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2、乙方配送的商品经甲方指定的人员验收签字确认后,证明乙方配送的商品符合甲方订单要求,经乙方送货人员及甲方收货人员签字的送货单为双方货款结算的凭证。 3、配送商品数量约定:乙方根据甲方的订单进行商品配送时,实际数量以甲方验收的数量为准,乙方配送商品的数量允许在甲方订单数量的基础上上下浮动。 4、如甲方验收时发现所配送的商品与订单不符等情况,应即时在送货单上予以注明并向送货人员及有关主管人员反映,如存在相关问题,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5、甲方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时间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默认乙方配送的商品符合订单的要求,以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乙方配送的商品提出任何异议。 第七条、结算方式 1、双方货款结算时,以乙方送货人员和甲方收货验收人员共同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的原始凭证为货款结算的依据。 2、乙方向甲方配送的商品,货款结算周期为每月结算一次(即公历每月的1日到当月的最后一日为一个结算周期)。 3、每个月的日双方财务等相关人员一起共同完成上月的货款核对工作,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甲方应在每月4日前将货款一次性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若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依次顺延),乙方收款后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 第八条、订货流程 1、甲方向乙方订购商品,应按乙方订货时间要求(水果:每日13点之前订货;干货、调味品、粮油类:每周一、四13点之前订货;蔬菜类、肉类、豆制品:每日19点之前订货),将所需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相关信息以网络及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乙方报送,经乙方确认后,作为乙方向甲方配送商品的依据。 2、甲方每日向乙方订购商品的总金额不得低于元,每个订货单品重量不得少于市斤,如果甲方所订购的商品不符合本约定的,乙方将不受理甲方的订货申请。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应保证向甲方配送商品的质量方面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因乙方商品质量方面的原因,并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检验确认属于乙方所配送商品质量问题的,由此造成甲方有关人员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将货款及时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后果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付款总额5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此累计。 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中途退货或无故拒收商品的,甲方应按退货或拒收货款总额25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乙方其他相关损失的,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订单的要求配送商品的,经双方协调后,乙方仍然无法改进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无继续合作意向,本合同自然终止。 3、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双方都必须对债权债务进行清偿,做到货款两清。 第十一条、免责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此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双方依法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如有异议或争执,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则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农副产品合同篇3 合同编号: 出卖方:签订地点: 买受方: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名称、品种、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名称 品种 产地 商标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提)货时间 合计人民币(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及费用负担: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六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运输费用负担: 第七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八条检疫单位、方法、地点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 发生争议,由双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浦口区工商 行政管理部 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鉴证方留存 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卖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买受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农副产品合同篇4 XX市农副产品交易市场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合同编号: 市场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甲方): 食用农副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XX市食用农副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甲方允许乙方在本市场内从事(食用农副产品)交易活动,保证该类上市产品食用安全等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核验乙方的经营资格,并建立档案、录入有关监管系统。 (二)甲方应配置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三)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甲方按有关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责检验、检疫、检测和管理。甲方应将抽检结果及时告知乙方,并在市场公示栏、XX市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网等媒介上予以公示。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置。因抽检、处置不合格产品而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向乙方收取或在乙方的守约保证金中扣除)。 (四)甲方禁止乙方销售并有权当场销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畜禽产品和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食用农副产品。甲方有权处置乙方上市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售的其他物品。 (五)发现乙方已出卖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双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告知买受人,积极消除隐患。 (六)乙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难以及时从乙方获得赔偿的,甲方有义务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并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办理证照(农民自产自销备案)等入场经营身份证明、交纳守约保证金人民币元等手续后,方可在甲方指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乙方在本市场经营,应当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经营规则,并接受甲方监管。 (二)乙方保证自己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食用安全、质量合格,不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禁售的产品。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能够证明合法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资料(农民自产自销食用农副产品的除外)。 (三)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乙方应出示供货方的授权证明。乙方经营畜禽及其产品,应携带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外省市出产的产品还应出示由本市指定的入境道口出具的运入证明、接受防疫检查合格的证明。乙方应保证单证真实齐全、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相符。 (四)入场经营政府规定或甲方认定应当抽检的产品,乙方不得擅自销售,应先到甲方指定处申报,经甲方抽检合格后,方可在甲方指定区域交易。经甲方抽检为不合格的产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复检,但乙方须预付复检费用(复检合格的,返还复检费用)。 (五)乙方出售食用农副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购买者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货凭证。 (六)乙方经营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的,应建立购销台账(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甲方在收到乙方退出请求并依法终止入场经营(租赁)合同,或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取消乙方的入场经营资格,对守约保证金,双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或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之日起天内,在扣除消费者先行赔偿金、乙方违约金等发生的费用后,按“多退少补”原则结算。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对乙方上市的食用农副产品未尽抽检、管理义务,给乙方或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 (二)乙方入场经营政府规定或甲方认为必须抽检的产品,乙方未按规定申报或故意逃避抽检,或伪造、私自涂改产品单证,或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不符,或出售掺杂使假以及国家明令禁售产品的,除承担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外,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三)乙方违反市场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的规定,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来自非合法渠道,或经甲方或政府部门抽检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教育; 2警告; 3当场销毁经抽检不合格的、有毒有害的食用农副产品; 4暂扣来路不明或来自非合法渠道的产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5写出书面检查,并予以公示; 6收取抽检和组织销毁、处置有毒有害食用农副产品的实际费用; 7责令限期补足守约保证金; 8收取违约金; 9单方解除合同,取消乙方的入场经营资格。 第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请调解;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选定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在内打)予以解决 农副产品合同篇5 农副产品销售合同 供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需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一、产品名称、品种、数量、金额、交售时间 产品名称品种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交售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质量标准、用途 三、验收办法及时间、地点 四、检验及检疫的单位、地点、方法、标准及费用负担 五、交(提)货地点及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 六、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 九、给付定金的数额、时间 十、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十四、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有效期至年月日 供方 单位名称:(章) 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年月日 需方 单位名称:(章) 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