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 推荐度: 合法的民间借贷合同 推荐度: 个人借款合同(民间借贷) 推荐度: 民间借贷正规合同 推荐度: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民间借贷合同〔精〕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民间借贷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民间借贷合同1 出借人(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借款人(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原则上,就借款事宜签订如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因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甲方于年月日之前以下述第种方式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资金: 1、; 2、银行转账;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甲方实际向乙方提供借款之日不一致的,计算借款期限和息费。 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上述借款的月利息率为,自乙方借款之日起计息,不得计复利。如遇国家对利息作政策调整,: 1、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利息执行,不作调整; 2、自调息之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随其浮动。 第四条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还款方式采用下述第种还款方式: 1、; 2、其他方式 第五条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准确地履行义务,如有违反,双方约定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合同到期后,甲方不再另行向乙方收取除约定之外的利息,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履行还款义务,,另需向甲方承担罚息,,按乙方借款金额的计收,,不计复利。 第六条其他需要补充约定的事项: 在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前日内,如经甲方,乙方可将上述借款延期,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如甲方不同意延长借款期限,乙方需于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归还甲方借款本息。 第七条本合同自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其他方面的争议由管辖。 第九条本合同的补充协议(若有)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补充协议(若有)执行。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签约各方已充分阅读,并自愿签署本合同,对本合同,并承诺对本合同个条款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会以此为由行驶抗辩权。各方保证本合同,并自愿对因本合同条款不实引起的所有法律后果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以下为签署页 甲方: 日期:年月日 乙方: 日期:年月日 民间借贷合同2 贷款方: 借款方: 借款方为向贷款方申请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用于,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第二条、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元。 第三条、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第四条、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第五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2、借款方保证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还款保证人,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借款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第六条、不可抗力 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和征得对方同意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借款所在地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风险告知: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法院诉讼或者选择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约定仲裁解决仲裁一裁终局,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两审终审。 第八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合同。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以及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章): 借款方(签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民间借贷合同3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用于出借人债权担保的形式有三种:保证、抵押和质押。不管是哪一种担保形式,担保人与权利人都应当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属合同,明确约定担保的性质、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担保的范围等: 1、明确担保的性质。即明确是上述保证、抵押、质押中的哪一种,因为不同的担保形式其生效方式、效力强弱、实现方式都有所不同,具体不同之处在下文中详述。 2、明确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与主借款合同相对应,是针对某一个借款合同债权的担保,还是针对一段时间内某几个借款合同债权的担保,因为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可能会因为主合同的效力瑕疵导致担保合同的效力出现瑕疵,所以明确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使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对应起来,能够减少在出现纠纷时,合同效力认定和担保的债权数额认定上的麻烦。 3、明确担保的范围。此担保的范围与2中担保的债权数额略有不同,因为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时,必然会出现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的产生,都可以约定在担保范围之内。所以,明确担保范围,尽量将可能出现的合理合法的损失都约定在担保的范围之内,最大程度地实现担保的作用,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当然,不同的担保形式所需注意的点也有所不同,下面一一详述: 一、保证形式担保: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是保证人以其资产信誉作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担保的担保形式,需要着重考量保证人的资产状况,其是否具备代主债务债务人履约的能力。正是这个特点,使得在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时,我们还需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1、确保保证人的主体适格。因为保证人以自己的资产信誉作为担保,所以并非所有的机构、组织都是适格的保证人。《担保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未取得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等,不得为保证人。 2、明确保证方式。保证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即除特别情形外,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描述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担保更强也更有选择的余地,所以应尽量争取在合同中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在合同中不约定保证方式,在争讼时,法院也会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所以,债权人尽量不要在保证合同中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为自己实现债权增加麻烦。 3、明确保证期间。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否则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计算。《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是一般保证的,应在保证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应当十分注意保证期间的时间节点。 二、抵押形式担保: 抵押是指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并不转移该财产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在民间借贷担保合同中最常用的担保形式,它以确定的足额的财产为担保,所以相对来讲,也是对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保障性最强的担保形式。基于这个特点,在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确保抵押人是抵押财产的真实所有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查看财产的相关权属登记证明,查看抵押人是否是该财产的所有人,该财产是否有其他的权利瑕疵,譬如是否设立过其他的抵押,是否存在和他人间的权利争议等。 2、确保抵押物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对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种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此不再详述。 3、争取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对于《担保法》第四十二天规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向相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才生效。对于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的,无此强制要求,在抵押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建议尽量争取办理抵押物登记,只有登记才有公示效力,能够对抗第三人,并且能够在同一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下,确保一定程度的受偿优先权,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4、明确抵押物是否办理保险。为防止抵押物灭失的带来的损失,应当办理财产保险,受益人为抵押权人。 5、明确办理抵押及其他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的承担问题。因抵押登记产生的费用、因财产评估鉴定所产生的费用、因抵押财产保险所产生的费用等等,都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加以明确。 6、保底条款。在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若抵押物因存在未披露的他项权利或与他人的权利争议,导致抵押权人损失的,由抵押人赔偿损失;并明确在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不足以抵偿所欠债务的,是否由抵押人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等。 三、质押形式担保: 质押也是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其与抵押相比区别在于质押物是动产或财产权利,且需要转移占有,即需要将质押物交付于质押权人。质押形式在民间借贷中不常见,需要注意的是其以质押物的交付为生效要件,特殊的财产权利质押,如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财产权利作为质押物的,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生效。 担保合同其实质还是一份民事合同,约束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行为,所以除了上述需要注意的细节外,其他如送达条款等需要在合同订立时注意的细节问题同样适用。 民间借贷合同4 出借方: 借款方: 借款方为扩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整()。实际借款额以汇款水单为准 第三条本借款为无利息借款。 第四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期限:共两年半,自20xx年03月22日起,至20xx年9月21日止。出借方将该款项两次汇到借款方指定帐户。 (1)20xx8年03月30日之前,划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2)20xx年06月15日之前,划款人民币陆拾陆万伍仟元整。 2、还款期限:20xx年9月21之前。 3、借款方如未按约定时间内还清款项,应还款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并最终还款日期为20xx年9月20日。 第五条还款资金有限公司账面金额。 第六条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义务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按时还款。 (二)出借方义务 1、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支付到借款人帐户。 2、出借方应当对借款人相关的债务、财务、经营及各类商业信息保密。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 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征得其同 意。 2、由于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时,公司应进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3、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出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 住所:住所: 基本账户开户行:银行账户开户行: 账号:帐号: 电话:电话: 邮政编码: 年月日 签订地点: 民间借贷合同5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需要,急需一笔资金。三、借款利率:,按年收息,利随本清。四、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五、还款日期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乙方(出借人):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民间借贷合同6 贷款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借款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用途 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10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1。2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20年1月起至20年1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建房屋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六、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担保人丙方(签字) 担保人丁方(签字) 20xx年月日 民间借贷合同7 原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71号。联系电话: 被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号1单元501号。联系电话: 被告:(系被告之妻),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县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 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7000元(暂计算至起诉日,嗣后至判决生效日利息按月息2。5计算); 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3000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1月21日 民间借贷合同8 借款方(甲方): 出借方(乙方): 甲方因需要(如果想要夫妻债务的话,最好是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相关的,比如购房、共同经营等措辞)向乙方借款,双方经友好协商,兹就有关借款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支付方式以下列之一为准:() A甲方收到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汇票 B甲方收到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电汇 C。其他:直接给甲方支付装修款的形式 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甲方应该按时归还全部借款和利息,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息计算。逾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日本金1的违约金以及赔偿甲方未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评估费、律师费、调查费等一切费用。 三本合同未设担保不影响合同效力。若设担保,则担保方在本合同尾部的“担保方保证人”内签字或盖章,担保即行生效,担保方系全额连带担保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担保范围为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评估费、律师费、调查费)等全部债务和费用。本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具有独立性,主合同其他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担保条款的效力。 四、本合同为不可撤销的。若有不可协商的争议,双方和担保方均同意提交签约所在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五、签约地点: 六、身份证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之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一式份,方各执一份,担保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甲方):出借方(乙方): 担保方保证人: 民间借贷合同9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姓名;籍贯;;身份证号: 借贷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籍贯:;身份证号: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姓名;籍贯:;身份证号: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列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依据《民法典》第201条;《民法典》第2章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精神,经方充分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民间借贷担保合同诸条款,供方保证遵守履行,终不反悔。 一、甲方将权属归已的。人民币(大写)元整(元整)借贷给乙方作使用,利率为,于年月日准时一次性以人民币结清本息金。 二、乙方若在还贷日不能全部归还贷款者,甲方有权向丙方如数追偿乙方的上述贷款,丙方无条件的有义务按《民法典》第2章21条规定,向甲方还贷。 三、丙方在本合同中的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适应《民法典》第26条规定。 四、乙方或者丙方在担保期内,若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时,可将权属归己的实物作抵押物,甲方可以将抵押物折价清偿乙方的借款,不足部分,可另行向方追偿。 五、违约金支付方式:方不按合同诸条款约定偿还贷款者,若超过一天者,每日除按本金的2承担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如下责任: 1、损害赔偿金。即:追款误工费、交通费。 2、实现债权的起诉费,交通食宿费,聘请律师费及其他鉴定等费用,由违者承担。 六、上述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产生约束力,至甲方收清贷款日止失效。 七、该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平等协商,协商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合同发生争执无法协商处理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出借人: 年月日 借贷人: 年月日 担保人: 年月日 民间借贷合同10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于年月日向乙方供应价值为万元的货物(或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借款万元),现乙方无力偿还甲方的到期债务,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车辆折抵给甲方,以抵消所欠甲方的债务,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现自愿就以车抵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自己所有的牌轿车折抵给甲方,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万元抵销。 该车辆的车架号为: 发电机号为: 车牌号为: 二、乙方保证车辆的所有权没有争议,保证车辆无抵押,且交付时能够正常行驶,不拖欠车辆应缴税费。 三、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现因车辆存在问题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将车辆归还乙方。 四、在约定期间甲方将车辆归还于乙方,经乙方验收后,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仍然视为存在,乙方应当以其他方式予以清偿。 五、甲方未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又没有在约定时间内通知乙方,视为乙方已经将所欠甲方的款项清偿。 六、乙方将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交付给甲方,甲方应当为乙方出具收据,收到上述证件时视为车辆已交付给甲方,车辆交付给甲方时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消灭。 七、在完成车辆交付后,该车辆的风险由甲方承担,在该车辆没有交付之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八、在完成车辆交付后,甲方即是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无论是否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因甲方实际占有该车辆期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应当在车辆交付的同时,将先前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欠款凭证交付给乙方,并当场进行销毁。 十、如因该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当友好协商,不能协商一致时,任何一方可以在该协议的履行地提起诉讼。 以上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承诺均完全理解了协议条款的全部内容,且不存在任何一方提供了协议格式条款的情形;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即日生效,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 抵押权人: 年月日 民间借贷合同11 合同编号:86614 借款合同(个人版) 合同编号: 出借人: 借款人: 借款人因需要,向出借人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借款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 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资金人民币(大写)万元。 二、借款期限及用途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借款实际发放日与借款起始日不一致的,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 2、借款指定用于,借款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借款利率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月利率为。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以下方式归还: 2。1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月支付,到期利随本清。每月利息元。如涉及到按日计算利息,日利率月利率30。付息日为每月的日,还本日为借款到期日。 2。2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借款本息。每月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还款日为每月日。 3、借款人应当将借款本金和利息等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出借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四、借款的发放 借款人符合出借人要求的借款发放条件并办妥相应借款及担保手续后,出借人在个工作日内放款。双方一致同意,出借人将借款通过转账方式汇入借款人以下账户,转账一旦成功,即视为借款已被借款人提取和使用。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五、借款人债务范围及清偿顺序 1、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诉讼或仲裁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2、出借人依本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原则上按照先清偿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再清偿违约金、赔偿金,之后清偿利息,最后清偿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六、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2、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出借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出借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七、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借款人应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出借人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2、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出借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3、对借款人存在逃避出借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出借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并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催收,出借人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八、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2、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3、借款人在出现和可能出现影响其还款能力的行为或事件时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4、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如有)发生不利于出借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出借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出借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九、提前还款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提前向出借人提出申请,经出借人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双方权利与义务。未经出借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 十、担保方式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偿,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担保事宜以相应的担保合同为准。 十一、违约责任 1、借款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承诺与保证的均构成违约,出借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交付的借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本金的违约金。 2、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自逾期之日按照逾期清偿本息的【】日按日计收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 3、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应当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借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十三、通知与送达 1、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联系人信息 出借人 借款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2、双关于送达的特别约定 21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中双方预留的联系地址系双方送达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22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双方预留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 23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对方。 24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或仲裁机构(若争议已经入司法程序解决)、拒收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5双方一致同意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送达,产生上述地址送达的同样法律效果。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方式送达的,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26本条约定的送达条款属于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影响本条的效力,双方均须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或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仍有权将变更前的联系方式视为有效。 十四、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自出借人支付出借款项之日起生效。 2、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3、本合同一式三份,出借人执两份、借款人执一份。 (以下为签章处,无正文) 出借人(签字或盖章)借款人(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市区 民间借贷合同12 合同编号: 借款人(全称): 借款人现更名为: 开户行: 账号: 贷款人(全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 1、借款种类:专用资金借款 2、借款用途: 3、借款币种最高金额为人民币实际借款金额以转款凭证转款金额为准。 4、(1)借款期限见下表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与转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转款凭证记载为准。转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下列条件之一未成就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不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办妥相关手续。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照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有关质物及其权利文件、出质权利凭证已经交付贷款人。本合同项下借款有保证担保的,保证合同已签订并生效。 第三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借款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四条第5、6、7、8、10项列示的)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未发放的借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借款。 3、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按照先还利息、罚息、复利或费用后还本金的顺序偿还。 4、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5、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第四条借款人权利与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使用借款。 2、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需展期的,应在本借款到期之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如果贷款人不同意延期的,则本合同仍然有效。借款人已经占用的借款和应付利息,应按本合同规定偿还。 3、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挤占、挪用借款。 4、按月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5、借款人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6、借款人发生除前项所述行为之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形,如停业、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7、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8、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9、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10、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保证人出现停业、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损,借款人应当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11、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提前或展期还款 借款人提前或展期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或展期还款的,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实际借款期限计收利息,但贷款人按借款人提前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收取违约金;展期还款部分超出日期的息费率按每日3计收利息。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日3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按日3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3、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日期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息,不得拖欠等),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5、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6、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以下三种方式的担保: (1)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当借款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由借款人以提供抵押担保,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当借款人未能按 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担保物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3)由借款人以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并另行签订《质押合同》。当借款人未能按 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出质人以质押权利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上述担保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如本合同其他条款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仍按本合同担保条款承担担保责任,或对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如贷款人与借款人解除借贷关系的,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对借款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当事人各壹份,效力相同。 第十三条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签章)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民间借贷合同13 贷款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联系电话: 借款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联系电话: 保证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联系电话: 本合同个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和诚信原则,为明确责任,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 借款方因需要,急需一笔资金,借款人应合法使用,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条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于年月日前交付借款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账号。 第三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借款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天,期限最后一天为还款日。实际借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款方向贷款方出具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未记载的依照本条)。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借款担保 借款方以抵押,抵押担保债券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第五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款。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证件、证明和其他资料。 4、借款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5、贷款方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同时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6、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六条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 2、借款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应当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同时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利息支付全部贷款利息。 3、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全部贷款,并向借款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10的违约金。 第七条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可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行使此项权力对借款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方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死亡且财产管理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承担还款义务; 3、借款方因犯罪或重大经济纠纷被起诉或借款人的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等限制财产权利的行为发生时; 4、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其他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或两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贷款方:(签字) 年月日 借款方:(签字) 年月日 保证方:(签字) 年月日 民间借贷合同14 抵押人(借款人) 抵押权人(贷款银行) 抵押人因购买自住住房向抵押权人申请借款,并将所有购有权处分的住房抵押权人,保证按月还款。抵押权人经审查,同意向抵押人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房地产抵押办法,双方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本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关系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于一九年月日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编号,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借款期限年。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于一九年月日签订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编号,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借款期限年。合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抵押期限在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清偿后终止。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抵押物及其担保范围 本合同中的抵押物是指抵押人所合法拥有并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房地产,其内容如下: 房屋座落:区(县)街道(镇)路(新村)弄支弄号室。 房屋类型: 房屋结构: 建筑面积: 房地产价值: 房地产权证编号 购房合同编号: 上述抵押物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借款金额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 抵押物的占管和责任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占有抵押物,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如果抵押物人为毁损,灭失以及发生其他使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修复抵押物,或在三十天内重新提供相应的经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自行以转让,交换,赠与,出租,再抵押等方式处分抵押物。擅自处分抵押物的,其行为无效。 抵押权人有权检查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 合同公证 抵押权人,抵押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部门办理合同公证。费用由抵押权人负担。 抵押物的保险 抵押人应按贷款期限和规定的保险险种,对抵押物进行投保。保险金额不得少于购房总价款,保险期限不短于借款期限,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支付。保险单须注明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 抵押人确认,如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人为毁损,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 押登记和抵押注销 抵押期间,抵押当事人双方应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申领抵押登记证明,连同抵押人的购房合同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住房交付使用后,在抵押人委托售房单位或中介机构申领和后,应将和交给抵押权人。购房合同正本、和必须由抵押权人执管。 抵押登记的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抵押期间终结后,抵押当事人双方向原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并由抵押权人将购房合同正本,保险单正本退还抵押人,交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押物的处分 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得价款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得部份,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份由抵押人清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 抵押人连续六个月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的。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 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及有关的税额; 清偿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借款金额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 多余部份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则向抵押人追索。 押当事人保证抵押人保证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房地产管理,抵押的有关规定; 保证履行借款合同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一切义务; 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争议; 因违约而导致处分抵押物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无条件自找住房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安置。 保证本抵押物所有的共有人都同意本抵押物的抵押。 抵押物共有人保证共有人同意该住房价值全额 用于抵押,当抵押人违约导致处分抵押物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无条件自找住房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安置。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盖章)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盖章)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盖章) 抵押权人保证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房地产管理,抵押的有关规定及抵押贷款的规章; 按借款合同约定向抵押人提供贷款。 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抵押权人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抵押权人损失的,抵押人还应就不足部份予以赔偿。 合同纠纷的处理 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抵押当事人可依法向抵押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器诉讼。 附则 本合同正本以式四份,抵押权人、抵押人、公证部门、房地产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 本合同自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发给抵押登记证明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终止。 其他约定事项: 抵押人:抵押权人: (借款人)(贷款银行) 住址:地址: 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署地点: 签署日期:年月日 民间借贷合同15 甲方(保证人) 姓名: 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 姓名: 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丙方(出借人) 姓名: 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甲方受乙方委托,愿意为乙、丙双方与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以保证方式提供保证。丙方经审查,确认并同意甲方作为乙方的还款保证人。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根据主合同的规定,乙方向丙方借用人民币元(大写:)本金,相应的利息为人民币元(大写:)。 甲方愿意为所有本金及其利息向丙方提供保证。 第二条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当乙方不能偿还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月年,自乙方不能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免除。 第四条甲方承担以下责任: 一、甲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并不因甲方受到的任何指令、甲方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接受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甲方应按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资产状况的有关资料。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保证,不得损害丙方的利益。 二、甲方保证乙方能够按照主合同的规定就甲方保证金额内的款项到期向丙偿还。 如发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到期的情况时,乙方不能及时还款的,甲方立即开始履行保证义务。 第五条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甲方为乙方向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立即向乙方行使求偿权,即有权要求乙方归还下列款项: (一)甲方支付的保证金额的本金及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 (二)甲方其他费用及损失等 甲方有权在代为清偿的范围内,取代丙方的地位行使乙方的一切权利,包括接管一切为丙方贷款债权设立的保证物,以及其他为乙方保证借款保证人的求偿权。 第六条丙方如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保证责任,则应有权要求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并应给予甲方60天的清偿宽限期。 丙方违反第一款款约定,则甲方有权要求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丙方有权委托甲方开户金融机构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除。 第八条义务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规定的各方的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示、命令或其地位及财力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的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或主合同的无效解除而免除。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若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与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不因合同任何一方的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变动而变更或免除。 第九条不可抗力 由于水灾、火灾、地震、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甲方、乙方或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责任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其他各方,说明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或需要延期履行合同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根据情况得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或延期履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 (一)乙方已按主合同约定条件全部偿付借款本息; (二)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 (三)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本合同; (四)主合同被宣告无效; (五)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甲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有甲、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则本合同应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其费用由方承担。 第十三条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四条有关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同意,并由三方订立书面补充或修改协议。该补充或修改协议生效后,与本合同有任何不符之处,则以该补充或修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