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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

6月26日 浅时光投稿
  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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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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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承揽合同精选1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加工承揽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加工承揽合同1
  承揽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定作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风险告知: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之前,应当要了解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尤其是对承揽方能否完成委托项目,其设计能力、设备条件、技术力量、工艺水平以及其曾经完成过何类水平的项目,都要了解清楚。即使全部符合要求,并已经承揽多年业务,也应查询清楚,以避免因承揽方无实际完成能力而引起的合同纠纷。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xx,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风险告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具体准确地写明定作物的名称或项目,不能模糊使人产生歧义。特别应该注意的是,合同注明的加工物必须是合法物,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审查加工物是否是法律禁止物,是否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允许加工,以避免因加工物违法或者欠缺法律程序批准而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3。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风险告知:关于定作物的检查验收,承揽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但定作方不得因此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当事人双方对定作物和项目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风险告知:关于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有标准的按照标准,没有标准的按双方约定的要求检验。对于检验的方式、方法和期限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协商,最好注明提出异议的期限,对任何期限的约定都一定要注明期限终止的时间点,以此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xx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风险告知:关于违约金的事项,如有约定要分别注明违约事项所适用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另外,《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对违约责任、违约金结付定出了比例幅度:合同当事人应注意确定违约金的具体百分数。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xx(10~30)或酬金总额的xx(20~60)的违约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村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xx(10~30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xx(20~60的幅度)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xx项处理: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xx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x份,交x(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定作方(公章):
  承揽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2
  订立合同双方:
  承揽方:
  定作方: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备注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
  价款或酬金:(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
  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
  其他:(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给付预付款。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等等。)
  第十二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幅度)或酬金总额的(幅度)违约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的幅度)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纠纷的处理: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一九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如经签证或公证,则应送签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定作方:(盖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承揽方:(盖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一九年月日订
  加工承揽合同3
  定作单位: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单位: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甲方将本工程风口平台出铁场构件加工制作委托给乙方承揽加工,结合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加工构件品名与价款
  一、加工品名:某某高炉大修项目钢结构工程风口平台出铁场构件加工制作,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接受甲方委托加工的构件。
  二、承揽方式:本加工构件采用包人工、包辅材、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及综合单价包干、完工结算的承揽方式。
  三、加工单价:每吨壹仟元整人民币(:1000。00元人民币)
  四、本加工构件综合单价一次包定,不受市场物价浮动和有关部门调价文件的影响;已包含了加工制作时所要发生及所涉及到的所有加工内容及费用,加工制作范围内将不再发生的其它费用支出。
  六、本合同价款已含乙方应缴纳的税费和各种规费,乙方开具发票。
  第二条加工成品期限与交付
  一、加工期限:暂定为三十日历天。按甲方施工进度要求、加工顺序和出厂时间及时交付加工构件。具体交付日期甲方提前五天通知乙方。
  二、交付状态:按甲方提供的加工制作转换图全部图示状态交付,并配合防腐涂装。
  三、交付地点:运输至甲方指定场地,甲方负责卸车。
  第三条加工材料供应与采购
  一、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本加工构件的所有工程钢材由甲方供应,并负责送货到乙方指定地点,乙方负责卸货。乙方应设专人向甲方办理甲供材的限额领料手续。甲供钢材按乙方编制的材料预算经甲方审核后,作为供料依据(板材材损2、型材材损3)。乙方按图纸要求负责组织排版套材下料,排版图必须经过甲方确认后方可下料切割,超供用料甲方负责回收或按市场废钢价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如因乙方原因超领用料或浪费材料按同期市场价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并加收5的采管费。
  二、乙方负责供应的材料:本加工构件的所有辅材、措施用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采用甲控乙供形式;所有材料必须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三、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构配件等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鉴定或经过试验定为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等,甲方有权制止使用,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具有合格证书的材料、构配件等应按规定复验,其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其不合格产品由乙方在48小时内清理出场。
  五、材料代用,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加工成品质量与验收
  一、根据设计施工图、修改图、转化图、变更通知、施工说明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遵照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有关工程质量的规定,由乙方确保本加工构件质量。
  二、质量等级:一次验收合格
  三、保修期限:保修壹年。
  四、技术资料:由甲方提供壹套加工图纸及加工技术说明资料,交付完毕后收回,乙方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技术资料必须按甲方贯标程序记录整理,格式采用甲方提供的表格格式。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4
  承揽方:县木具厂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方:县百货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乙方加工柜台,货架,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品名:规格(长,宽,高):单位:cm数量:备注:
  玻璃柜台:1304090件;塑料台面柜台:18010095件
  其中不带抽屉:10件
  玻璃台面柜台:18010095件
  棉布货架:18040200件
  大百货电器货架:18080200件
  小百货货架:18050200件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一、材种:柜台,货架一律采用水曲柳。
  二、用材尺寸:按图纸所标尺寸做。
  三、严格掌握木制品的木材干燥程度,榫缝、肩角结构必须严密,坚固、表面必须平整光滑,木材无形变,翘曲,拨缝,松榫;塑料面要求平直,整齐,四周不得有翘起,脱胶现象;玻璃位置以图纸标示为准,保证方正,平直,安装方便。
  四、甲方按乙方质量要求和图纸,先做规格样品,由县物价局核定价格后,双方代表当面封存样品,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原材料由甲方提供。
  第四条图纸由乙方于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前送交甲方。甲方在依照乙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五条工程价款:按核定价格单计算款25000元。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本加工成品全部完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到厂验收,乙方接到通知三天内必须到厂验收。验收标准以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为标准,数量以合同规定为标准。双方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由县物价局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至六月二十五日全部交货。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必须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交货地点在乙方百货大楼,由百货公司供销科收货,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包装,以定作物不受损坏为准;每件包装费均按4元计算,共计980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运输,每件运输费用均按2元计算,共计490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运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本合同签字之日,乙方向甲方给付预付款20000元(贰万元)。甲方不履行合同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应返还。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乙方收到全部定作物,验收合格后,即办理移交手续,据以结帐,并在收货后十五天内通过银行付款。
  第十二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二、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三、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四、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五、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20的违约金。
  六、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十三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30的违约金。
  三、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五、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办理本合同公证的公证机关申请调解,或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经公证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公证处,县物价局,县建设银行各存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日期:
  加工承揽合同5
  甲方:
  乙方:
  1、前言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本着长期友好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前提,就铸件合作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信守执行。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铸造清单进行铸造并供货。
  2、供货范围和双方职责
  (1)供货范围按甲方提供的铸件清单供货。
  铸件上要带检验试棒2根(30300);球铁件的附铸试块采用型试块并附质保书。
  (2)乙方职责
  完成上述规定供货范围的供货。
  返回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为甲方保密。向甲方提供铸件的材料说明(A、机械性能;B、材质化验)
  (3)甲方职责每套铸件(每件)向乙方提供铸件图纸一套。负责解决乙方在泡沫模型制作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向乙方提供铸造清单(明细)并说明材料,件数,交货期。
  甲方向乙方提供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
  (A)铸件材料:250、300、C铸铁、6003
  (B)铸件化学成份:根据提供给贵公司的化学成份标准。
  (C)铸件应清理干净,去除冒口残余,粘砂以及内腔残余物等。铸件表面进行喷丸处理,要求铸件表面光洁。
  (D)铸件不允许有影响使用性能的裂纹、气孔冷隔、缩松、铁包砂和起皮等缺陷存在。
  (E)铸件加工面上不允许存在加工余量范围内的表面缺陷。
  (F)铸件交货时应附有合格证、质保书,其中包括:供方名称、铸件名称、铸年材料牌号、图号及必要的检验结果、制造日期(或编号)或生产批号、机械性能。
  3、价格
  (1)铸件价格
  4、结算方式:
  (1)铸件以甲方验收过磅,并通知乙方认可。
  (2)铸件在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开具发票,甲方收到发票30天内全额付款。
  (3)铸件经甲方使用,确认满足第六条定义的质量保证。
  5、交货期
  (1)乙方严格按甲方提供的清单、周期进行铸件并及时交货。
  (2)具本交货日期:(泡沫模型与铸件制造,周期,不含路途)
  (3)特殊规格双方协商定。
  6、验收甲方应根据有关资料和技术协议、国家标准对铸件进行验收。
  7、质量保证:甲方在加工过程中发现铸造原因造成的废品,应立即通知乙方,如确系乙方铸造原因造成的废品,由乙方补废包换,并以急件的形式补废,模型费由乙方负担。
  8、合同修改:只有在合同双方的合法代表书面签字同意后,才能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更改。这些修改、补充和更改的文件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9、不可抗力:
  (1)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做出努力,将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商定解决。
  10、权力和义务的转让:乙方不得将本承包合同所产生的。权力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1、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终止和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制造投入时。实际制造进度比进度表上的日程大大延迟,按期交付无可能时。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合同有关规定,经甲方书面催促仍无解决诚意时。
  (2)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有权终止和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违反本合同而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没有支付合同金额的能力时。
  12、争议解决:当甲、乙双方之间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而通过协商已无法解决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甲方乙方同意双方的争议由合同履行地(烟台)人民法院管辖。
  13、合同附件下述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同进签署,一并有效。附件一、每次提供铸造清单、进度表。
  14、通知所有通知和通讯均需采用书面形式,如为传真或电传,则发生当日视为送达。
  15、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即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加工承揽合同6
  定做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加工制作内容:
  1、按甲方提供之图纸加工,甲方提供图纸项目全称为:东风德纳车桥有限公司新建齿轮车间
  2、制作内容:(含税)
  (1)、主构件:角钢桁架
  材质:Q235B,合同吨位约69吨单价:6100元吨
  (2)、主构件:吊车梁、钢轨吊
  材质:Q235B,合同吨位约37吨单价:6000元吨
  (3)、主构件:钢柱、钢梁
  材质:Q235B,合同吨位约91吨单价:5550元吨
  以上单价所有构件均进行抛丸除锈,红丹防锈底漆一道。
  二、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1、合同总价暂定为元大写(以实际决算为准)。
  2、合同签订之日甲方付元,大写给乙方作为合同定金(最后一次提货时抵冲货款,)
  3、结算方式: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每次发货前付清当批次货款)
  4、发票:增值税发票。
  三、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现行钢结构制作、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xx)认真加工制作,确保构件质量达到钢构规范要求。
  2、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制作资料一份,原材料质量保证书、合格证、自检探伤报告,所有原材料必须是大型钢厂产品,所有钢材的厚度应达到国家标准。
  3、钢材应满足设计材质要求。
  4要求检测为:自检探伤报告出厂材料
  四、交货地点和时间:
  1、交货地点:湖北团风鸿路工厂。
  2、发货计划及顺序为:甲方提供详细的交货计划,乙方按照甲方提供计划认真加工及出货。
  五、包装及运输:
  1、甲方负责组织运输。装车时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装运,要求车辆使用足够数量的。垫木,尽量避免运输过程中出现构件变形、油漆损伤,其中工厂装车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
  2、甲方负责运输,运输标志应按甲方要求实施(具体由甲方在发运前另行交底)。
  3、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构件到位后甲方负责卸车,甲方需保证构件运输车辆进场场地要求。
  六、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图纸一套,并签字认可。由乙方认真完善后按照甲方图纸进行加工制作。
  2、甲方应对乙方加工制作过程中的疑问及时给予解答,并提供修改或变更通知。否则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以顺延。
  3、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质量监督检验,不得擅自外协加工,乙方应按甲方委派的现场质量监理的合理要求制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甲方如现场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协助解决。
  5、乙方加工质量问题导致返工,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返工费及直接费用。
  七、违约责任:按《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八、合同纠纷处理方式: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黄冈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附则:
  1、本合同壹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甲方定金到账后生效。此合同有效期至款额结清为止。
  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另立补充合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开户行:
  委托代理人:账号:
  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
  日期:日期:
  加工承揽合同7
  甲方(定作方):
  乙方(承揽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经过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负责为甲方加工所有需要雕花的产品,产品雕花单价双方确认,(详见附件《雕花单价表》)。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加工场地,水电,锣机,打磨机等机器。乙方自备所需要的手工制作雕刻工具。
  三、乙方为甲方加工的雕花产品所需要的工人由乙方自行聘请及管理。(包括工资及食宿福利等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予干预与管理)。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雕花木料及图样,由乙方雕刻及砂光成雕花产品。样品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予以封存。
  五、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样品或设计图纸进行加工,甲方提供的样品或设计图纸在正常情况下,能生产或制作出符合甲方产品要求及质量标准,并由甲方自行决定是否变更设计图纸或样品。
  六、交货期:从甲方提供雕花木料日起,同一款式套的天内必须完工,套以下的天内必须完工,套以下的天内必须完工。特殊情况加急的,在双方协定的期限内完工,非标的必须在两天内完工。
  七、甲方品质管理员有权验收乙方为甲方加工的雕花产品,乙方必须给予配合与协助。验收不合格产品,乙方必须负责无条件返修。乙方不得对其进行刁难或进行贿赂,一经查明有此种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且向乙方索赔。
  八、乙方为甲方加工的雕花产品,必须完全配套,并由甲方品质管理员验收签名,甲方生产管理人员签名确认,方可结算加工费。
  九、加工费按月结算。当月加工的产品,乙方必须在下月号前将当月加工的产品《过料单》交给甲方财务部予以确认,甲方在下月底日前将当月加工费以付款方式付给乙方。
  八、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期限交货,应当向甲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每迟延一天,按其价款总额的计算,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2、乙方不得提供甲方的产品花样给同行竞争对手仿造,不得对外泄漏甲方的相关产品机密及信息。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相关损失赔偿。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甲、乙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诉讼。
  十、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协商解决。雕花加工单价为本合同的附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定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8
  在法律实务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两者也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其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定作合同最为相象,比如中央空调定作合同、印刷合同等等。由于二者的相似性,给合同的定性和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首先应当对一份具体合同的性质做出准确判断,然后才能选择适用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基于此掌握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就成为一种必须。
  一、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
  法律之所以区分各种有名合同,并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中针对各类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原因在于立法者对各种契约关系中的利益关注程度不同。换句话说,在纷繁复杂的契约法律关系中,由于立法者更侧重于对某一秩序的干预和调整,或对某一利益的保护,因此通过成文法赋予了相关一方当事人某种不同与其他人的权利和义务,正是由于这些权利义务的不同,才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有名合同。首先,从实体法即《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虽然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着相似性,但是定作合同还是有着与买卖合同的显著区别: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法律赋予定作人如此诸多的权利,其结果几乎使定作人达到了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其实也就是让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反过来也就是说,只有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合同,法律才确认其为承揽合同。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在定作人有控
  制生产人生产过程、而相关商品生产人也同意定作人对自己的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时,双方才称得上达成了“加工承揽”的合意;如果双方虽然达成了某种合同合意,但该合意中不包含定作人对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的内容,则双方达成的就不是“承揽”合意而是别的合同合意,双方签定的合同也就不是承揽合同而是别的合同。因此,在现实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诸如“留置权”的约定,但如果该合同中没有定作方控制生产过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该合同明确排斥定作方对生产方的必要控制,则不论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留置权,都不能认定双方签定的合同是承揽合同。
  其次,从诉讼程序法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明确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诉讼管辖地,这与买卖合同一般以标的物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是有明显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做如此规定,一般来说,,为了达到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即通过诉讼管辖权的制度构建,使法院最大可能的接近案件主要事实的发生地,以方便办案。而最高法院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并进而将加工地作为诉讼管辖地,这说明司法机关关注的也是承揽合同的加工过程,审查的重点也是加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所以从这一方面来看,也说明法院系统亦认为注重加工过程约定的合同才是承揽合同,反过来解释就是,不注重加工过程而只注重标的物交付和转让的合同的应当是买卖合同。
  由此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注重的是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如果一个合同规定了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的控
  制权,而且这些控制权显然属于该合同的重要部分,则该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反之则属于买卖合同。
  二、区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具体方式方法。
  现实中的案件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如何适用这一标准处理具体案件仍须进一步探讨,否则即便掌握了区分标准也无任何益处。,在实务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第一,在审查一份合同时,应首先审查该合同有无意在强调标的物的接受人(具体合同中可能写作购买人或承揽人)对生产进行控制的内容。比如审查合同有没有约定标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选材或者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权、是不是享有单方设计变更权或终止定作权。这些约定不一定全部具备,但是必须能显示出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控制,如果没有体现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反之则认定为承揽合同。
  第二,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不应作为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只能作为最后的辅助参考标准。但不是实质区分标准。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标的物是特定的,但如果合同没有体现定作方的任何生产控制权(比如合同虽然约定由定作人提供图纸,但合同没有约定或明确排斥了定作人的监督权和随意解除权,则可以视为双方只有买卖特定物的合意,并无承揽的合意),也不能认定是承揽合同。
  第三、在前述两种情况仍不能确定合同性质时,如何处理?,那要看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并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买卖合同更具有一般性,而承揽合同相对来说属于一种“特殊”合同,因为买卖合同的规定基本上
  都适用承揽合同,而承揽合同的不一定是用于买卖合同,既然该合同不具备承揽合同的特殊要件,应当按照买卖合同来来处理,这样更为简便易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出台前,承揽合同被习惯称之为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一般来说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等。其中的定作合同是承揽人用自己的设备、技术、材料和劳力,应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原材料是由承揽人提供,因而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较难区分。而且由于法律对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纠纷方面约定的地域管辖不同,主张合同性质的争议在合同主体之间经常出现。特别对于分处两个不同城市的企业之间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更容易出现对合同性质的争议,也主要是为了取得在当地法院管辖的便利。因此,在律师实务中,准确的区分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有着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4点区别:
  1、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后的一项附随义务。
  2、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而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约定的出卖人应交付的物。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工作成果,这种工作成果是特定物,如有着特定的尺寸和功能。
  4、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按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或标的物取得情况;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5、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起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可由买受人承担,也可以由出卖人承担。承揽合同中在工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工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加工承揽合同9
  定作人:合同编号:
  承揽人:签订地点:
  第一条承揽项目、数量、报酬及交付期限签订时间:
  项目名称及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工作量(工时)报酬交付期限
  单价总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第三条承揽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第四条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
  第五条承揽人使用的材料由提供。材料的检验方法:
  第六条定作人(是否)允许承揽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
  第七条工作成果检验标准、方法和期限:
  第八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九条定作人在年月日前交定金(大写):元。
  第十条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
  第十一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工作成果: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印
  定作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承揽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10
  甲方:
  乙方:
  是网站首页广告指定代理,全权负责网站广告制作发布业务及相关客户服务工作;是从事的公司。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申请网站广告宣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选择广告位置
  主页广告区口主页广告区主页广告区主页广告区主页广告区主页广告区主页广告区
  主页广告区口通栏广告区通栏广告区通栏广告区文字广告弹出广告区浮动广告区
  文字链接文字链接
  二、广告申请单位信息
  广告申请公司单位或个人全称:负责人姓名: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三、广告内容
  1。乙方同意由甲方代为乙方发布广告信息,人民币元;
  2。甲方将在年月日至年月日向乙方提供广告发布服务;
  3。客户可自行按规定标准制作广告以及相关网页;
  4。如由网络代为制作,则另外收取广告制作费;
  5。乙方应在协议签定之后三日内交纳相关费用;
  6。在合同期内由于页面设计改版或栏目变更,导致广告位置改变或撤消,网络将及时通知客户,并安排广告在新页面同等重要位置或同等重要栏目;
  7。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代表:
  年月日
  乙方:
  代表:
  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11
  合同编号:
  发包方:永宁县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以及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省局要求,双方议定乙方承揽甲方书架制作、油漆的加工与安装,此项承揽合同双方本着平等、公平、互惠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标的
  乙方承揽甲方所需书架制作、油漆的加工与安装合同标的额暂定为:298345。8元。最终标的以永宁县财政局预(决)算审查中心决算价为最终标的。
  第二条:制作书架的数量、规格、价格(价款单位:每个人民币元)计取
  注:整个承揽加工合同按每个书架的单价为结算价,该结算价格含:包工、包料、包装运输、安装费、及其他相关的税费。
  第三条:加工制作与安装的要求
  1、书架安装后稳定、可靠,空间利用充分。
  2、使用材料:所有材料须按甲方要求的规格进行多家比选采购,且有材料合格证书。
  3、规格:图书馆钢制双柱双面书架,规格型号:高年月日前全部交货。
  、交货地点:乙方负责送到甲方指定的安装位置,并安装完毕。
  、包装运输:乙方在交货时,应对成品进行包装,并保证书架在运输过程中不被损坏,如有损坏或变型、划漆等由乙方负责保修。
  第六条书架安装及验收与售后服务
  、乙方对制作的书架进行安装;
  、经乙方安装的书架,必须经甲方验收,遇有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日内予以整改,不予整改、或两次整改不合格的,甲方按该书架价值扣除做为另行维修费用,并不返还乙方(按双方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验收);
  、乙方承诺对甲方使用的书架进行终身维护。
  第七条:结算方式、期限及安装费用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生效后5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拨付合同标的额30的预付款。
  、乙方交货后5日内,甲方再向乙方帐户拨付合同标的额30的价款,累积达到合同标的额的60。
  、乙方按期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拨付合同标的额30的价款,累积达到合同标的额的90。
  、剩余的合同标的额0价款,作为乙方向甲方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一年后经甲方正常使用确无质量问题,甲方主动将乙方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拨付乙方。
  第八条: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在乙方为其制作书架期间随意改变数量或到货无故拒收,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的标的额2的违约金;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限向乙方拨付货款,每逾期一天,除补交货款外,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
  第九条: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甲方的质量要求,隐瞒原材料的缺陷、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甲方除按质论价外,甲方从应拨付乙方合同货款中扣除2违约金;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如发现转包或分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未按合同要求的时间交付书架,每逾期一天,甲方从应拨付乙方合同货款中扣除的违约金。
  第十条:纠纷的处理
  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第2种方式,作为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邯郸委员会;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
  、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对具体制作书架数量有变更的以书面文字通知为准,口头通知无效,书架规格的变动以双方共同协商后,作出补充条款为准,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方(全称)(盖章)承包方(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编码:
  经办人: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编码:
  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12
  委托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1、加工的项目、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
  项目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交货日期一季度二季度镀锌综架以上只万万万淬火综条支万万万合计
  2、质量标准: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图纸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加工。在加工工艺过程及运输中甲方提供的加工件允许损坏千分之,但损坏件必须归还甲方。
  3、原料供应:
  加工用锌块由甲方供应。
  4、交货方式:
  由乙方负责往返运输,运费由乙方自负。
  5、质量验收方法:
  完成加工后由甲方按质量标准验收。
  6、结算方式:
  。
  7、违约责任: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镀锌、淬火等,乙方应按规定日期完成;逾期由乙方负担甲方的经济损失,每天按加工产品总值千分之交纳罚金。甲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乙方加工物品,因而造成乙方停工损失,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甲方:
  法定代表人:(盖章)
  地址:
  银行帐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盖章)
  地址:
  银行帐号:
  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13
  承揽方(甲方):
  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
  定作方(乙方):
  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风险提示:
  加工承揽业务切忌质量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质量,目的在于避免发生纠纷。质量条款要约定明确仔细。
  如果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风险提示:
  原材料可以由定作人或承揽人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约定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承揽方更要注意对原材料的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方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完成的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应该负损害赔偿责任。为此,承揽方应该提高保管材料的风险意识。
  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风险提示:
  定作方应对自己提供给承揽方的图纸或技术方案予以认真审议。但承揽方对图纸及技术方案提出异议时,要及时核实情况、组织论证、完善方案。切不可拖延推诿,由此将会承担承揽方产生的窝工、设备租赁、生产线闲置等相关损失。
  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3、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风险提示:
  加工后的成品,一般有两种交货方式,一是由定作方在承揽方仓库提货,二是由承揽方送货到双方指定的地点。定作方提货和承揽方送货两种方式在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有很大的区别。为此,双方应慎重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风险提示:
  运输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也可协商约定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工具。总的要求是运费低、运速快、货物安全到达。
  注意,要明确约定如果由于定作人原因选择了不合理的路线和工具,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运输费用的负担,应结合货物价款考虑,要明确约定清楚,以避免争议。
  第十条转包
  风险提示: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如必须与第三人合作才能按时交付工作成果,应当在合同中与定作人进行协商约定。在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同意或不同意)将定作物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乙方同意甲方将定作物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1)乙方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包括:
  (2)乙方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甲方负责。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乙方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甲方负责。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4、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5、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或酬金总额的(20~60)的违约金。
  6、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8、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10、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村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20~60的幅度)违约金。
  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4、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6、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7、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处理: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定作方:
  代表人:
  年月日
  承揽方:
  代表人:
  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14
  承揽方:地址:邮编: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定作方:地址:邮编: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
  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
  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
  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
  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原材料等物品交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
  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3。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
  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
  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
  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
  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其他: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
  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给付预付款。
  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
  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
  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
  第十二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3、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4、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元;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5、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或酬金总额的违约金。
  6、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8、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10、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违约金。
  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4、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6、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7、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
  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
  合同副本一式份,交各留存一份。
  定作方:承揽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15
  定做方:(称甲方)
  承揽方:(称乙方)
  根据《》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加工制作内容:
  1。制作内容:
  主钢构:钢梁。H(400800)。材质为Q235。钢构必须进行除锈。刷中灰面添一道、中灰底漆(防锈漆)一道。
  二、合同价格及结算方式:
  1。合同造价按吨。合同总价款为,以实际决算为准。(货款可以用现金或承兑付给。)
  2。合同签订三日内甲方付款
  3。提货:
  (1)。第一次送齐二十八架钢架,甲方不付货款,提第二次货时付清前次货款,依次类推,至此全部提清,最后一次提货时甲方全部付清货款。
  4。结算方式:按合同规定及甲方图纸制作,成品按理论重量进行决算。
  三、质量要求: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现行钢结构制作、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认真加工制作,确保构件质量达到钢结构规范要求。
  四、交货地点和时间:
  1。交货地点:甲方在乙方厂房内提货;运费由甲方负责,装车由乙方负责。
  2。交货时间:
  五、包装及运输:
  1。乙方负责装车。装车时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装运,要求运输公司使用足够数量的垫木,尽量避免运输过程中出现构件变形、油漆损伤,装车费含在合同价内。
  2。甲方负责运输,运输标志应按甲方要求实施(具体由甲方再出发运前另行交底)。
  3。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构件到位后甲方负责卸车。
  六、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构建加工图纸一套,并签字认可。由乙方认真完善后按照甲方图纸进行加工制作。
  2。甲方应对乙方加工制作过程中的疑问及时给予解答,并提供修改和变更通知。否则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以顺延。
  3。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质量监督检验,不得擅自外协加工,乙方应按甲方委派的现场质量监理的合理要求制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甲方如现场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协助解决。
  5。乙方质量问题导致返工,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返工费及直接费用。
  七、违约责任:
  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提交当地委员会。
  九、附则: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甲方定金到账后生效。此合同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另立补充合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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