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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

12月4日 飞虹谷投稿
  建筑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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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合同(汇编15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建筑工程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筑工程合同1
  建房房东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接方或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现甲方区村大街巷号原有层楼房,委托乙方施工承建。甲方以大包干的形式,即包工包建筑材料。为了保证质量,能按时完成任务,甲方与乙方就有关具体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本合同条款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一、工程名称:甲方私人住宅加建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限期:从xx年月日至xx年月日止,共月。
  四、工程议价:人民币万元整。
  五、承包方式:乙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建甲方的楼面加建工程,乙方全包工包料,包括模板、顶架、外墙排栅及施工机械、铁钉、铁线、扎带、四周彩条布、其它细节工具及一切建筑材料。
  六、工程内容:按照甲方要求和现有模型修建,在楼加建层楼房。
  建房水泥采用,楼面用钢筋混凝土,室内倒条横梁,位置由房东安排。楼层高3米。采用砖,墙面扇灰二遍,贴砖。东面留窗个,具体位置由房东安排。厕所、厨房、阳台墙面贴200300瓷片到墙顶,地面贴300300防滑砖。厕所、厨房安装不锈钢门,各留一窗,建厕所位和不锈钢洗手盆,做好排水排污管道,水管材料用联塑。窗材料为东江铝,防盗网为远航不锈钢,飘cm。
  上述材料需为优等品,建好后乙方搞好屋内、四周卫生,做好防火防盗。做到人走场地清。
  七、乙方在建房施工时,一定要保证质量。如有不符合质量问题,要求翻工,造成的浪费由乙方自己负责,并负责翻工费用。
  八、乙方在施工期间一定要做好安全措施。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有关费用;若造成邻居房屋损坏,由乙方负责。
  九、若遭受城管干扰,影响乙方施工,当中损坏的建筑材料,按当时造价由甲方负责。另外,如需修改施工内容,增加工程项目必须与甲方商量,双方达成一致,做到互相尊重、顺利完成本次施工任务。
  十、乙方进场后,施工用水用电由甲方负责,保证施工场地通水通电。房子建好后水电安装包括水电材料全部由甲方负责。
  十一、付款方式:完工后一周内全部付清。
  十二、本合同书经双方确认后,即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十三、本合同共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意见一致后可作补充条文。结算付清工程款项后,本合同书自然终止无效。
  甲方房东签字:乙方承接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建筑工程合同2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组织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施工范围及技术要求:
  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造价:
  本工程预算价为万元整)(详见工程预算书)。
  五、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六、结算方式:
  本工程结算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结算审核下浮率为,工程量按实计算。根据施工图纸及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信息价、劳保费用、定额套用及取费标准等按本工程预算标准执行。
  七、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核决算后支付工程决算审核总造价的90,余款10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
  八、工程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因雨季和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乙方书面申请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可予以相应顺延。若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完工,超过5天后,每延期一天扣工程款300元。
  九、施工要求: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技术要求及核定的工程数量进行施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质量标准须达到合格以上。
  2、乙方应自觉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施工过程中一切安全责任及措施费用概由乙方负责。
  十、其它事项:
  1、乙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经甲方认定后方可签订施工协议。
  2、乙方必须协调解决本工程施工中的纠纷和相关事宜。
  3、本工程完成后,由乙方书面申请报甲方审批后方可进行验收。
  4、验收时,若乙方未按图纸施工,乙方须在15日内整改到位,否则甲方不予支付工程款。
  5、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个月,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间发生质量问题一切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甲方书面通知3日内,乙方未进场修复,视为自动放弃保修金,由甲方委托它方维修。
  十一、本协议共股壹份、办公室存档壹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施工图纸及工程预算书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建筑工程合同3
  (简称甲方),与(简称乙方),签订安装主机的项目合同、
  1、安装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本合同所附图纸及估价单、
  4、完工期限:本安装工程将配合甲方在建造工程完工后六十(60)天内,完成安装工程,其中包括主机试验运行、
  5、安装工程总价格:美元整、
  6、安装工程付款进度:
  第1期:甲方在本合同开始实施时,付给乙方工程总价15,即美元整;
  第2期:甲方在a港口造船工程开始时,付给乙方工程总价15,即美元整;
  第3期:在安装管路时,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10,即美元整;
  第4期:在主机的主要设备运抵工地时,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的40,即美元整;
  第5期:在安装工程完毕时,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的10,即美元整;
  第6期: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余额的10,即美元整、
  7、违约罚款:因乙方原因未准时完工时,应由乙方负责,应付违约罚款,每天按总价的1计算,即美元整、
  8、增加或减少工程:若甲方需修改、增加或减少其工程计划时,总价之增减,应按双方规定之订单计算、若需新增加工程量,双方应另行协商该项新增加工程之单价、若甲方因修改原计划而将已完工部份工程或已运抵工地之材料弃置,甲方在验收后,应按双方规定的单价对乙方已完成的工程费用及材料费,予以支付、
  9、监督进度:甲方派去的监督人员或代表对工程进度予以监督并有权予以监工、指导、乙方应按甲方人员或代表的指示正确施工,不得以任何借口置之不理、
  10、工程停止:若甲方通知乙方将工程停止,其原因并非应由乙方负责者,乙方可停止并要求甲方按照已完成工程的数量、运抵工地的材料及其他合理费用,在已交款中增付或扣除、
  11、工程保管:在工程开始时,完工移交前,已完工的工程及留在工地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均由乙方保管、除人力不能抵抗的灾害外,乙方应对保管中的一切,负损害之全责、如遇不可抵抗的天灾人祸,乙方应详列损害实情,向甲方提出恢复原状的价格及日期,以供甲方核对付款之用、若甲方决定不再继续施工,按合同第10条规定结束、
  12、工程保证:除天灾或因甲方使用不当的原因外,乙方应在甲方验收后保证工程质量良好一年、
  13、附带条款:在工程进行中,若因乙方的过错,使甲方或其他人员受到损害,乙方应负责赔偿、但其损害原因是由甲方或与甲方订约之其他工程人员的过错所造成,则应由甲方完全负责、
  14、附件:本合同附件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份,与其他条款有同等效力、
  15、合同形式: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各保留两份副本供双方存档备查、
  16、附加条款:主机的保养乙方应在甲方验收后,提供及定期对主机保养服务一年,每六个月派员一次维护正常运行、本合同按双方所签日期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地址:
  邮编:
  机构名称:
  年月日
  年月日
  建筑工程合同4
  甲方:(承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了国家建设,根据工程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后签定如下租赁承包协议:
  一、甲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租赁乙方挖掘机C2207型1台,承包土石方,预期月。
  二、付款方式及工作时间:
  1、乙方机械进场签合同,工作日内甲方首付16500。00元整,其余款到月结清,每天租金为1100。00元整,甲方负责单程托运费300。00元整,本租金不含税收票据。工作时间不往下月累计。由于乙方的机械或司机原因造成的工时不足,按时扣费。
  2、每月工作时间为330小时,每天工作时间11小时,超出时间按加班计算,加班费100元小时,如遇下雨或因甲方原因出现停工致使工作时间街接不上照常算作工作日。
  3、在租赁期间内,甲方未征的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在所租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零部件。
  三、甲乙双方责任
  1、乙方机械进入甲方工地,甲方负责乙方施工人员的食宿,并共同负责机械的安全,保证工程完工后机械人员安全离场。
  2、甲方只供柴油,其余付油由乙方负责。如油料不合格乙方有权拒绝使用,如甲方强行使用油料,造成机械损坏,应由甲方修理。如挖斗破损,由甲方协助乙方焊接好。
  3、施工工地如甲方属于证照不健全、出现电缆、光缆、水道、军事设施等影响施工,导致乙方机械人员被有关部门扣留甲方负责协调。
  4、如果出现甲方资金不能按合同付款,乙方有权停机,停机期间照算工作日,停机两天再不付款,乙方有权把机械拖走,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5、乙方机手应听从甲方工地人员的指挥和安排,认真工作,合理施工,不听甲方指挥人员的指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费用乙方自负。但甲方不得强行机手进行危险作业,否则乙方机手有权拒绝。
  6、乙方应确保机械正常作业,圆满完成任务。
  7、甲方应确保乙方每月有天的维修保养机械时间。
  8、由于乙方机械手违章作业不听指挥造成的事故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在同等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妥,可在甲方当地仲裁委员会解决。
  五、本合同未经公证处公证,但经双方签字后享有法律的同等效力。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地址:
  电话: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乙方签字:地址:
  电话: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建筑工程合同5
  订合同单位::简称甲方
  简称乙方
  由于建筑施工任务的需要,甲方将承建的工程的分包任务,委托乙方承包施工,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分工协作,互相促进的原则,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基本内容:
  1、承包任务的名称、范围及数量:
  2、质量标准、等级:
  3、合同价款:
  4、工期:
  5、承包形式:
  6、材料供应:
  7、计算方法:
  二、质量要求及管理:
  1、乙方对施工工程承担包修责任,保修期为年,保修期内出裂缝、渗水等等其它问题,均由乙方负责免费返修及承担其它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监理等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意见,同甲方、监理等单位搞好配合,对自己工作面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负全部责任。
  3、乙方负责施工所用的。所有材料、及其它工具均由乙方负责。
  4、乙方工人进入工地后,必须服从工地现场一切规章制度,乙方如不服从管理,甲方有权停工或终止合同,工程不予结算。
  三、安全施工:乙方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于生产中可能出的工伤医疗费和安全设施费用,甲方已综合计算到工程合同价款中,因此而发生的一切工伤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四、工程款结算: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承包的分包工程,必须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委派人的检查检验,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的要求返工、翻修、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的损失。
  2、由于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连续超过小时;不可抗力;经甲方代表确认同意后,可以推迟完工,非上述原因不能按合同完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规定工期每拖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延期罚款元。
  六、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下列单据:
  1、所有拨款单据
  2、工程量清单
  3、工程验收证明
  七、保修责任:乙方对施工工程承担包修责任,保修期为年,保修期内如出现出现裂缝、渗漏、等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返修。
  八、解决纠纷方式: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合同双方签章后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临汾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代表:代表: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建筑工程合同6
  甲方:
  项目责任人:
  乙方: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工程劳务用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劳务施工内容:
  四、工期
  用工开始日期年月日,用工结束日期年月日。
  五、结算方式:
  采用以下第种结算方式。
  第一种结算方式:包干单价。每平方米单价元。根据乙方施工的建筑面积乘以包干单价确定最终结算总价。
  第二种结算方式: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天。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出勤天数乘以工资标准后计算乙方最终结算工资。
  第三种结算方式:计件工资。结算标准元工日。根据定额工日数乘以结算标准确定最终结算总价。
  1、无论采用上述何种结算方式,甲方均先向乙方支付生活费。具体支付办法为:签订本合同次月开始,每月支付一次,标准为元人。乙方完成本合同全部施工内容,并达到本合同约定要求后,经双方确认结算金额,甲方一次性将结算余额全部支付乙方;若乙方施工工期跨越春节,则甲方于春节前20天向乙方结算已完工程量80的人工工资,其余20待乙方全部完成本合同施工内容后,一次结算。
  2、乙方承担本合同之外的施工内容,事前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事后7日内向甲方签证确认,否则甲方不予结算工资。
  3、乙方人员增加,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增加的人员甲方不予结算工资。
  4、乙方施工结束后,若人工费超过合同总价,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
  六、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
  施工现场乙方必须达到级文明工地要求;必须达到级标化工地要求。
  七、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对乙方进行现场交底、施工交底和三级安全教育,并提供施工图纸。
  2、提供施工临时设施和水、电源,提供乙方人员的住宿。
  3、为乙方人员代办暂住证、胸卡等有关证件。
  乙方责任
  1、乙方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进场,进场前必须向甲方提交或办理有关证件(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务工证、上岗证等),保证提供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进场前,乙方须确定其负责人,并订立委托书,授权委托其负责人代为与甲方结算、领取工资以及处理与其相关的事务。
  3、保证向甲方填报各种资料的真实性,禁止弄虚作假,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
  4、严格按照甲方的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和方案组织施工,必须更改时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和结算工资。
  5、乙方人员进出现场、生活区必须佩戴胸卡,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出现场和生活区,非作业时间,不得进入工地。
  6、乙方须严格按甲方认可的月节点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如乙方不能按期完成计划,甲方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进度,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连续二个月未完成计划,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人员在施工中须服从甲方管理和指挥,增强自我管理意识,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8、乙方进场前必须如实向甲方告知健康状况,包括有无残疾、传染病等影响从事本工种施工和他人健康的各种疾病。如因乙方残疾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其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进场后甲方发现乙方人员中健康状况不适于现场施工作业者,必须无条件退场。
  9、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关于劳务用工的管理制度,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辞退。
  10、严格按照施工工序组织施工,未经甲方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1、对甲方所提要求存在异议时,可采取协商办法处理。
  12、乙方违反国家法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扰乱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由此所引起的一切后果,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无条件退场。
  八、工程质量与验收:
  1、验收以《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国家和地方制订的其他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为依据。
  2、施工中若国家或地方颁布强制性标准或规范则执行新标准或规范。
  3、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需进行返工,直到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返工费用。甲方向乙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中,乙方不得再要求增加费用。
  4、乙方应向及时甲方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5、甲方一经发现乙方在施工中未能按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施工,乙方必须返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此类返工不顺延工期。
  九、安全施工:
  1、无重大安全事故。
  2、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管理的政策、规定及甲方管理制度。
  3、对甲方提供的安全生产设施,乙方应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甲方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遇特殊情况需拆除的,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认为甲方的安全措施不完善的,可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及时处理。
  4、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特殊作业必须采取系安全带等安全措施,禁止吸烟。
  十、产品保护:
  1、在工程尚未验收交付之前,乙方施工区域内已完工程、甲供材料、成品及设备的产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期间发生损坏、遗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和赔偿。
  2、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好建筑材料、施工工具、设备的保管和维护工作,以及公共部位的成品保护。
  十一、违约责任:
  1、施工期间发生以下之一情况,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1)接到甲方的进场通知未按期进场。
  (2)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质量事故隐患且不及时整改。
  (3)现场施工管理混乱且不及时整改。
  (4)乙方连续两个月未完成甲方的进度计划。
  (5)乙方不能达到甲方施工要求。
  2、乙方不得浪费材料,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浪费的材料款;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材料、设备损坏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乙方结算金额计算。
  4、乙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视情况乙方承担5080的责任。
  十二、争议: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全部施工完毕,甲方结算后终止。
  甲方(盖章):
  项目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指印):
  年月日
  建筑工程合同7
  发包方:福建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区财政局综合业务大楼项目部)
  承包方:市区民安人防设备经营部(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市区财政局综合业务大楼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与安装
  2、工程地点:登高中路与溪南XX西北角
  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含在施工中的一切所需机械、工具)。
  4、结算方式:按图纸内容包干计算。
  5、合同总价款(人民币)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人防防护、通风设备(详见乙方报价清单)
  第三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质量标准:按照国家人防办、建设建设部图集生产,产品达到合格标准。
  2、工程质量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省人防办关于结合地下室修建人防工程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3、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人防产品达到人防验收标准。生产厂家必须是经市人防办审定注册允许使用的厂家,并提供各项产品的质保书。
  第四条承包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1、乙方应按甲、乙双方协定的和所有图纸设计中所需所有的人防产品(可分期)根据甲方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进度所需入场安装。乙方应负责场内外所有的运输、安装、保管等责任工作。为确保工程进度,乙方应积极配合做好各项的本职工作,并负责安装到位、验收合格为准。乙方在施工中的一切所需开支和验收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各项产品进场后应及时将该产品的合格证、说明书等(质保书)交付甲方,以便认产品、品牌。
  2、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乙方进场人员应自行办好外来人员各种证件(如暂住证、婚育证、劳务证等),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员不许上岗操作,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项法规、法令,违法的经济处罚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施工期间应遵守建筑法及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凡发生盗窃、酗酒、随地大小便以及家属带小孩进入工地等现象,均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重罚,所造成的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在工地凡动手打架、斗殴者每人次罚款500元整。
  乙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所有进场人员应无条件地接受公司“三级”安全教育,施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不接受教育、违章作业,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一切经济损失,违章未造成损失,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施工所需个人防护用品由乙方自行解决。
  乙方班组人员在施工时应注意安全,若因乙方自行造成的事故,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五条工程结算及付款办法:
  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甲方按业主的来款和甲方公司的付款规定分期付给乙方(有关甲方向乙方提取管理费、配套费等,按总造价的18从各次转款中按比例提取)。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付清尾款,乙方应按工程款的70税票提供给甲方。
  第六条争议或纠纷处理
  1、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2、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本着真诚解决纠纷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不服仲裁,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双方均应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
  第七条双方责任
  1、为保证安装拆卸和保养的需要,乙方应在施工过程中应于顶板预埋安装所需的预埋件和吊环,费用由乙方负责。
  2、甲方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各期工程款。
  3、甲方提供相关地下室人防部分施工图纸和人防办审核意见书及技术材料(经人防部门审核认可的图纸),如乙方未按甲方提供经人防办审核认可的图纸施工,由此造成工程未通过验收,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责任。
  4、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接口。
  5、乙方在施工中配合甲方工地做好安全及质量监督工作。
  6、工程完工后,乙方须提供全部施工及技术资料,并负责本工程通过人防主管部门的验收工作。
  7、乙方门扇到场之前,甲方需提供乙方门扇顺利进场的运输通道。
  第八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2、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3、施工过程中如有增减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应按实际相应增减;即原图纸中已有的项目价格按照合同单价,图纸中没有的项目另行经监理、业主签证确认后结算。补充条款: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电话:电话: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区财政局综合业务大楼工地
  建筑工程合同8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已签订秀美夏凉生态家园示范村房屋工程合同,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在已签订的合同不完善条款中,增补新的条款,经双方多次协商,达成增补条款如下,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所抵给乙方销售的房屋从前排一号起按顺序抽签,由甲方安排给乙方销售。
  二、原签订合同中检测费问题:钢材、水泥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品牌施工(指定品牌、华新水泥、鄂钢钢材),其所征检测费由甲方承担,如乙方自行更换品牌,其所征检测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其它费税。
  三、保险费:乙方必须从签订合同之日,进施工现场前,无条件的买足职工保险费(所买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所抵给乙方销售的房屋,乙方一年内没销售完,在乙方愿意情况下,甲方按550元平方米收回并现金支付给乙方。
  五、乙方的建筑的资质由甲方提供,但乙方必须承担费用5000元整。
  六、以上补充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建筑工程合同9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运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它相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承诺确保按此协议执行。
  第一条合作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由甲方指定的起运点至目的地的货物运输业务。
  第二条服务要求
  1、乙方应根据甲方运输货物的需求,及时调派车辆运输甲方的货物,承运车辆的车况应符合甲方货物长途运输的安全要求。
  2、乙方需全力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及收货人将货物送达目的地。
  第三条运输价格的确定及支付
  1、运输价格:每次运输之前需先确认运价。
  2、运费结算期限为月结天,即当月发生的运费于下个月结清。
  3、付款方式:转帐
  第四条合同的时效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到期后若双方都没有提出要终止本合同,则本合同自动继续有效。
  2、本合同一式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执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补充协议书,确认之后作为本合同的必要补充,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建筑工程合同10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任务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及施工地点
  工程名称:
  施工地点:
  二、工作内容
  1、工作内容:
  2、承包单价:立方米元计算,堵地下室窗洞口每个元
  三、验收及价款支付
  1、工程验收必须符合要求,土方回填时必须每30c夯实一次,每次夯实三边。任务单必须由项目部质量员、施工员、安全员签字认可,并经项目经理签审后方可结算。
  2、余款等2楼基础回填完毕后,与2楼首付的90一次支付
  四、合同工期及工程进度
  1楼基础外围回填自年月日起计算,截止月日结束。1楼基础地下室回填自年若天气影响,工期相应顺延。
  五、甲方责任
  做到计划周到,交底清楚,给各工种创造有利的工作环境;协调工序,工种配合;
  六、乙方责任
  1、工程质量由承包方施工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必须达到符合要求,若达不到符合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2、乙方人员进入现场后,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公司、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不得出现任何事故,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均有乙方承担。
  3、乙方自备本工种所必需的机具;
  4、乙方必须按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进度要求施工,若不服从,每次罚款100元;
  5、各工种要紧密配合,不但要爱惜自身产品,同时要注意保护其它公众的产品,如出现损坏他人产品的情况,视情节每次罚款50500元。
  6、注意团结,管好自己的工作人员,严禁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聚众。如若发现,每次罚该班组200元,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7、把好进人关。如若发现盗窃行为,罚该人所在班组500元,并由该班组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且无条件辞退此人。
  8、以上各条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如若发生,一经确认,当月结算时扣除。
  9、按文明工地的要求施工,各工种做到工完场清,材料按归类整齐码放到指定的地方;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四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年月日
  建筑工程合同11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处理生活污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委托乙方服务内容:
  1、废水量:全年平均每天吨;
  2、废水接入方式,甲方通过管道将废水送至乙方。
  二、乙方服务形式
  1、按时按量按质接收甲方生活污水;
  2、处理受纳的污水,并确保达到国家标准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
  3、按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位置和方式排放处理达标后的废水及安全处置废水处理污泥。
  三、双方责任
  1、乙方对甲方按时按量按质接纳的污水的环保达标和排放负完全的责任;
  2、甲方按本合同及双方达成的其它补充协议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废水处理费用;
  四、服务费用
  1、甲方按元吨水逐月支付废水处理运行费。每月5号前乙方应将废水量及综合服务费总额核算清楚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10号前将运行费用足额划到乙方帐户。
  2、合约期内物价指数有较大变动(如水、电、其它商品等价格上涨),经双方协商后可调整废水处理运行费。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更改或补充合同,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七、合同经双方法人签字与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建筑工程合同12
  委托保证人:
  保证人:
  鉴于甲方与(以下简称供货商)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向供货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供货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
  1。2本合同所称货款是指。
  第二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
  2。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甲方应支付货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付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日。
  3。3如甲方与供货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付款时间,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变更后的时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时,由乙方向供货商支付。
  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5。3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第六条反担保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乙方的。追偿权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日内,向供货商出具《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供货商修改、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主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8。4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向法院起诉;
  9。2向提起仲裁。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附则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建筑工程合同13
  甲方(全称):(发包方)
  乙方(全称):(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范围:根据甲方工程部要求施工。工程内容及价格: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前。
  三、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以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四、质量保修:
  1、质量保修期为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内全免费维护,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需确保在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维修并恢复正常,否则甲方可自行请人维修,发生费用从质保金内扣除,质保金不够甲方可向乙方追偿。
  2、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质量保证金按工程造价的计算,自工程款中扣除,质保期满后付清。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完工后根据实际竣工工程量结算(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工程价款为综合单价,含主辅材料、人工、运输、管理费、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合同所包含的一切风险责任及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决算后30日内付至决算价款的。95,每次付款时乙方需提供经甲方工程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付款单和正式有效税务发票。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经过甲方书面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每延期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违约金甲方可直接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到约定竣工日期乙方未完成全部工程量或乙方已完工但未向甲方提交书面竣工验收报告均视为乙方逾期。
  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七、施工安全: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八、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乙方住所为正式有效地址,甲方发给乙方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法律文件均以挂号信寄往协议住所,寄出时间后3日视为乙方收到,寄出时间以邮戳时间为准
  九、本协议一式样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应遵约履行。
  十、其它约定:在工程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之前,乙方须负责及时清理垃圾。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建筑工程合同14
  合同编号:
  发包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承包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工程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工程
  2。工程地点:市区(县)
  3。工程内容:
  (1)房型房厅套,施工面积平方米。
  (2)群体工程应附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4。承包范围:
  (1)。
  (2)应注明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
  5。承包方式: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承包方式。
  (1)承包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发包方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方包工、发包方包全部材料。
  6。资金来源:。
  7。批准文号:。
  8。业主或主管单位:。
  第二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条工期:工程期限天,其中: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从签定合同后第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第四条工程造价:总价款:元,大写(人民币):。其中:
  材料费:元(人民币),
  人工费:元(人民币),
  管理费:元(人民币),
  设计费:元(人民币),
  垃圾清运费:元(人民币),
  税金:元(人民币),
  其他费用:元(人民币)。
  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第二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五条词语涵义
  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与承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2)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六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方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6。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第六条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5)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2。设计文件:发包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承包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承包方进行设计,承包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发包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承包方应接受并执行。
  4。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第七条合同范围
  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八条技术标准
  双方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分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方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第九条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联系方式
  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条联络
  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系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一条图纸
  1。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三章双方责任
  第十二条工程师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方委托的职权:,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2。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
  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4。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1)承包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的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姓名:,职务:。
  2。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人,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4。承包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十五条发包方代表
  1。发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2。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应于发包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方代表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承包方要求已被确认。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加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发包方代表易人,发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承包方代表
  1。承包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后送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承包方代表按发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
  3。承包方代表易人,承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发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发包方工作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承包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发包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承包方。发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承包方工作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发包方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发包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承包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承包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承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发包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发包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承包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3。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发包方行为。
  4。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发包方并通知承包方。
  5。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6。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方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方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交通运输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
  1。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方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人使用。
  2。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第五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二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承包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发包方审批,发包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审批时,若发包方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承包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发包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方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进度计划
  1。承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条款约定的时间预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承包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二十三条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五条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方在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
  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六章质量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检查和返工
  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
  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以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八条质量
  (一)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发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二)质量标准
  1。承包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
  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发包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4。本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
  5。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如不服调解,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三)质量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试车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3。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负责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4。由于设备制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承包方采购,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5。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方承担。
  7。发包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三十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1。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和试车,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和试车,发包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2。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章文明施工
  第三十一条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
  1。发包方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十二条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安全防护
  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三十四条事故管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方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抗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方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方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第八章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三十六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承包方应当在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三十七条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章计量与支付
  第三十九条计量
  1。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方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方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方按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方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方应遵照执行。
  (5)承包方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方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方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计量方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4。计量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5。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承包方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第十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四十条材料样品或样本
  不论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四十一条发包方提供材料
  1。发包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发包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承包方,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一起验收。无论承包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不按规定通知承包方验收,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发包方负责。
  2。发包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发包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发包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发包方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3。承包方检验难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发包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供应材料
  承包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发包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承包方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发包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承包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十三条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承包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款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发包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第十一章工程变更
  第四十四条工程设计变更
  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第四十五条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价款变更
  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第五十二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十二章验收与结算
  第四十七条验收
  (一)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水、电管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验收;
  2。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
  3。竣工验收。承包方应提前二天通知发包方进行各阶段验收,各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件八:工程验收单)。若发包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验收,承包方有权停工等待,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均由发包方承担;
  (1)工程验收,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二十四小时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发包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2)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代表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时,承包方承担支出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二)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5。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1款至4款办理。
  7。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四十八条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
  建筑工程合同15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兹有乙方现承包甲方发包的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内容:。
  4、承包范围:。
  5、承包方式:。
  6、质量要求:。
  7、工期要求: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甲方工作
  1、甲方指派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相关事宜,全面、全权负责现场的管理工作,对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用料、安全文明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向乙方提供临时水电。
  三、乙方工作
  1、乙方为驻工地代表,常驻现场,负责履行合同范围内的应尽职责,按照甲方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服从甲方工地代表的。监督和管理。
  2、做好承包范围内各相关工种间的交叉配合工作,竣工验收交钥匙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
  四、关于质量的约定
  1、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和施工图纸、作法说明及设计变更等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要求,相关质量验收规范作为本工程的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如因乙方责任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不能通过验收,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3、如因甲供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本工程质保期为壹年,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须无偿履行保修责任。
  五、关于工期的约定
  1、如因甲方不能按约给付乙方工程进度款而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2、如因乙方责任造成中途无故停工、窝工而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3、因业主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六、关于价款和结算的约定
  1、双方商定本工程合同承包价格元(人民币)。
  2、本承包价格包含人工费、机械费、进退场、垃圾清运、材料上运费等。
  3、付款方式:
  (1)开工后8日内,甲方付款30元作为乙方的前期进场费。
  (2)水电工程隐蔽验收后,甲方付款30元
  (3)瓦工及木基层、木饰面验收后、漆工进场时,甲方付款15元。
  (4)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付款20元。
  (5)余款5元待年保修期满后结清。
  七、关于材料的约定
  1、甲方负责同业主联系及时提供乙方所需材料,并按时到场。经乙方验收入库后,由乙方负责保管。如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坏,由乙方照价赔偿。
  2、乙方须在预算定额范围内使用材料(包括临时电),材料损耗按定额计,超支的不合理材耗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在承包价格中相应扣减。
  3、所有进场的业主供材,乙方不得擅自挪用。
  八、关于安全生产的约定
  1、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安全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和物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以及对文明现场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3、乙方须严格遵守安全协议中的条款,严禁在施工现场发生等行为。
  九、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1、乙方须自行完成本施工任务,严禁乙方将本项目再次进行分包或转包。
  2、因乙方责任原因而延误工期逾期完工,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赔付违约金元。
  3、乙方必须给进场施工的工作人员购买人身,在施工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如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经济赔偿,且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毕后即终止。其中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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