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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

11月11日 艮山观投稿
  供用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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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供用电合同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供用电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供用电合同1
  最近,在供电所检查供用电合同签约情况时,发现合同中的用电方签约人身份不清楚,不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不符合签约条件。其中有法定代表人配偶、子女及单位企业其他人员代替法人签约情况。
  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可以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合同法中的自然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组织是指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依法独立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但还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例如某企业的筹备部门、某公司的分支机构等。
  供电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供用电合同的合法签约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供用电合同;用电方是法人的,它的法定代表人是供用电合同的合法签约人,他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签订供用电合同。
  根据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供电方合同的签约人应首先参加学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有《供用电合同签约资格证》。取得授权委托书的必要条件是持有有效的。《供用电合同签约资格证》。只有首先取得《供用电合同签约资格证》,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后,才可成为供电方委托代理。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注意:
  1、供用电双方如果是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约的,应向对方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明书。(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供用电双方如果是委托代理人签约的,应向对方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发的委托代理书。
  3、供用电双方都应对合同签约人员的合法身份进行审查,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合法身份、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等。
  4、供用电双方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才具合法资格,应将供用电双方签约人的证明书复印件附于供用电合同后面。
  供用电合同2
  合同编号:
  供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用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年月日
  为了保证国家计划顺利地执行,明确供用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全国供用电规则》和有关的法规,以及国家计划,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压为下列额定值的电力。
  序号受电点地址受电电压值(伏)
  1,;
  2,;
  3,;
  第二条根据国家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应电力的数量,见附表一。
  第三条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
  高峰时间:夏季,其他季;
  低谷时间:夏季,其他季;
  特殊设备用电时间:夏季,其他季;
  第四条供电的质量
  1。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的位置,商定受电点的受电电压为:
  1受电点,受电电压伏;
  2受电点,受电电压伏;
  3受电点,受电电压伏。
  如变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受电位置变动时应相应修订受电电压值。
  2。根据用电方月平均率因数,受电点的供电电压与合同受电电压比较,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方月平均功率因数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0。9以上5
  0。86~0。97
  0。81~0。858
  0。80以下10
  在电力设备检修或系统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用电方受电点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经上列再增加5。
  3。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的三相交流电源的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时间超合同用电比例允许变动幅度(赫)
  5以下0。2
  高峰时
  5以上0。5
  低谷时0。2
  在系统主力电厂故障时,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1赫,但故障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4。供电方在用电方受电点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和用电方在受电点注入电网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应低于水利电力部《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和允许值。
  有冲击负荷的用电方,当冲击负荷已影响其他用户电压质量时,用电方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条用电方每月向供电方支付所用电力的电费。有关的电度计量、电价、电费结算、电费支付方式均按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办理。
  第六条供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正当理由,并事先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如,因排除险情,处理事故,检修设备等的限电;对超过计划用电的限电;计划检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因执行国家命令而对用电方的限电等。不承担违约责任。
  (3)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不属违约,不承担责任。
  (4)非供电方的责任,如用户的过错,鸟害、人为破坏等。不承担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运行、操作、检修、试验等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非供电方责任引起,而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部分的过错。
  (3)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等方面处理不当造成的过错。
  3。无正当理由对用电方限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量,并给予赔偿。赔偿按少供的电力、电量分别计算,少供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赔偿,少供一千瓦按0。5元赔偿。
  少供的电量按限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的平均用电量与限电时间内每小时计划电量之差乘以限电小时数求得。
  4。供电方责任造成用电方断电时,供电方应按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和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为四倍)给予赔偿。
  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断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断电小时求得。
  断电责任的分析,以供电方事故记录为依据,并适用水利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5。供电电压和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供电方应按质量不合格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用电方当月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第七条用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有特殊原因,超负荷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用电。事先通知并征得供电方同意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由用电方责任引起,但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的扩大部分的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
  (4)非用电方的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生产,检修和电气运行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上的过错;
  (3)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电压或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的过错。
  3。无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规定的电力数量用电时,事后应扣还超用的电量,并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超用的电力和电量分别计算。每超用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偿付违约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偿付违约金。
  4。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断电或导致供电方对其他用户限电、断电时,用电方按供电方对外限电、断电时间内少供电量,乘以受害方电度电费五倍给予赔偿。
  少供电量按断电(或限电)前后的负荷差(千瓦数)乘以断电(或限电)小时数求得。
  5。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合格时,供电方不负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如导致其他用户供电质量不合格时,用电方应按第六条5款的规定给受害方赔偿。
  第八条电度计量以供电方装设的电度计量装置的记定为准。
  供电电压、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幅度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自动记录仪表为准,如无上述设备时,经双方协商也可用其他办法认定。
  第九条本合同有关供用电的其他事项,按《全国供用电规则》处理。
  第十条合同执行情况每月考核、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限为:
  一九年月日起至一九年月日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电力分配机关一份。
  供电方用电方
  法定代表签名:法定代表签名: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签约日期一九年月日
  附表供应电力数量表
  项电量(度)电力(千瓦)变更
  时每日高峰低谷保安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
  目合计平均最大最低电力
  间电量电力电力电量电力电量电力
  全年
  本季
  一一月
  季二月
  三月
  本季
  二四月
  季五月
  六月
  本季
  三七月
  季八月
  九月
  本季
  四十月
  季十一月
  十二月
  供用电合同3
  用电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供电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用电地址、用电容量和用电性质
  (一)用电地址:。
  (二)用电容量:千瓦(安)。
  (三)用电性质:居民生活用电。
  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并不得超过上述容量用电。
  第二条供电方式、供电质量
  (一)供电人以交流50赫兹、电压伏(单相三相)电源向用电人供电。
  (二)在电力系统正常的状况下,供电人供给用电人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按下列要求采取有效方式事先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人应提前7天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应急预案或有序用电方案执行。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人应尽快恢复供电。不能尽快恢复供电的。,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第三条用电计量
  供电人应当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或供用电双方协商同意的地点,安装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人使用的电力电量以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双方都有保护用电计量装置完好的义务。用电人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发生用电计量装置丢失、损坏、封印脱落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因用电人责任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的,由用电人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由供电人负责维修或更换,不收费用。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期间用电量,由双方根据正常结算周期内用电量协商确定。
  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双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如检定合格,检定费用由提出请求方负担;如不合格,该费用由供电人负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用电人应先按正常结算周期内用电量交纳电费,检定结果确定后,供电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第四条电价及电费结算
  (一)用电人选择执行以下第种电价:1。居民生活用电电价2。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价。
  (二)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计收电费,并采用等简便有效方式,便于用电人查询电价、用电量、电费和支付情况等信息。
  (三)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双方约定的结算周期和结算方式,在日前足额交付电费。
  第五条用电安全
  用电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触电、漏电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并负责运行维护。
  第六条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分界点为(见附图)。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供电人产权部分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七条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用电人需要增加、减少用电容量,变更户名、改变用电性质、另行选择电价、迁移用电地址、移动表位、过户等的,应先行结清电费,并携带有关申请和证明文件,到供电人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
  供电人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用电人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供电人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供电人装表接电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用电人
  1。用电人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2。用电人发生违约用电行为和窃电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供电人
  1。供电人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第方式解决争议: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二)
  第十二条附件
  (一)
  (二)
  上述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电人:(签章)用电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图: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分界点示意图
  供用电合同4
  第一条:凡属供电营业区内的长期用电户以及临时用电户均应签定供用电合同或供用电协议。
  第二条:供用电合同是我国经济合同法明文规定的重要合同之一。供用电合同指供电方(供电企业)根据用户的需要和电网的可供能力,要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供用电政策的基础上,与用电方(用户)签订的明确供用电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签订供用电合同是为了保护合同的当事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责任,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提高电能使用的经济效果。签订供用电合同需要考虑电网的可能。由于机组故障、燃料供应不足、交通运输不及时,都可能影响到供用电合同的正常履行。从这个意义上讲,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比其他经济合同的条件更为严格。因此,必须考虑当事者对合同的影响和制约,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一般应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应根据用户的需要和电网的可能,从重要电力用户开始,逐步扩大范围。
  第五条:供用电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及结算方式;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合同的有效期限;
  违约责任;
  双方共同认为应约订的其他条款。
  第六条:供用电合同应采用书面标准格式合同。
  接用户类别的不同,供用电合同法分为三种:
  居民用户供用电合同;
  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
  特殊用户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供电企业的主要义务有:
  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有按国家规定提供电力的义务。
  有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的义务。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的要求时,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性,有对其提供相应的电力的义务。
  在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有尽快供电的义务。
  因故需要停电时,有按规定事先通知用户和进行公告的义务。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有尽快恢复供电的义务。
  有在其供电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的义务。
  第八条:用户的义务主要有:
  在行使各项用电权利之前,有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国家规定交付费用的义务。
  对自身的送电装置,有义务接受供电企业对其图纸的审核、对隐蔽工程的施工监督和对工程竣工后的检验义务。
  有按规定安装和保护用电计量装置的义务。
  有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交付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的义务。
  第九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复杂的争论问题,要使这些问题得一迅速、公开、准确的解决,可采用:
  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经济司法解决。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况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供电秩序。
  由于供电能力的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供用电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确定无法履行合同。
  由于不可抗拒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经供用电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或解除供用电合同是一种合法行为,但由于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除依法律规定可以免除责任外,提出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供用电协议是未签订供电用合同以前,供用电根据国家的政策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经协商在供用电有关事宜上达成的一致意见。一般用户在供电前申请取得用电指标后,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协议。
  第十二条:供用电协议内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正本一式两份,供电方、用电方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持一份。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即行生效执行。协议的有效期限一般为1~3年。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协议内容有所变更时(如供电容量增加或减少,用电性质变化相关电价变化等),可以对供电协议进行修改、补充。经一方提出,双方协商同意,重签订供用电协议或对原协议进行局部修改,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方可执行。供用电协议到期后,应认真地复审一次,并分别给予确认、修订或提出废止。
  第十三条:供用电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电力用途及用电性质。
  供电方式。是指供电部门对用户供电的电压、频率、相别以及供电电源可靠程度、供电电源数量、进线方式是架空还是电缆等。
  供电容量。指供电部门批准用户接入电力系统中的容量(千伏。安或千瓦)。
  电气设备的产权划分及维护分界点的确定。
  电能计量方式。
  电价及电费结算。
  有关安全供用电的规定。
  对用电功率因数值有要求的用户,应明确功率因数的考核标准。
  对有谐波和电压闪变,非线性、非对称性负荷的用户还要明确消除谐波和电压闪变的要求和用户应采取的措施。
  应明确协议变更和废止等事宜。
  第十四条:所有与用户签定的供用电合同或供用电协议应妥善保存,废止的协议也应保存一年,以备查询。
  供用电合同5
  合同编号:
  供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用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年月日
  为了保证国家计划顺利地执行,明确供用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供用电规则》和有关的法规,以及国家计划,经双
  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赫,电压为下列额定值的电力。
  序号受电点地址受电电压值(伏)
  ,;
  ,;
  ,;
  第二条根据国家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应电力的数量,见附表一。
  第三条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
  高峰时间:夏季,其他季;
  低谷时间:夏季,其他季;
  特殊设备用电时间:夏季,其他季;
  第四条供电的质量
  、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的位置,商定受电点的受电电压为:
  受电点,受电电压伏;
  受电点,受电电压伏;
  受电点,受电电压伏。
  如变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受电位置变动时应相应修订受电电压值。
  、根据用电方月平均率因数,受电点的供电电压与合同受电电压比较,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方月平均功率因数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
  、以上
  、~、
  、~、
  、以下
  在电力设备检修或系统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用电方受电点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经上列再增加。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的三相交流电源的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在系统主力电厂故障时,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赫,但故障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供电方在用电方受电点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和用电方在受电点注入电网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应低于水利电力部《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和允许值。
  有冲击负荷的用电方,当冲击负荷已影响其他用户电压质量时,用电方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条用电方每月向供电方支付所用电力的电费。有关的电度计量、电价、电费结算、电费支付方式均按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办理。
  第六条供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正当理由,并事先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如,因排除险情,处理事故,检修设备等的限电;对超过计划用电的限电;计划检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因执行国家命令而对用电方的限电等。不承担违约责任。
  ()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不属违约,不承担责任。
  ()非供电方的责任,如用户的过错,鸟害、人为破坏等。不承担责任。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运行、操作、检修、试验等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非供电方责任引起,而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部分的过错。
  ()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等方面处理不当造成的过错。
  、无正当理由对用电方限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量,并给予赔偿。赔偿按少供的电力、电量分别计算,少供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赔偿,少供一千瓦按、元赔偿。
  少供的电量按限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的平均用电量与限电时间内每小时计划电量之差乘以限电小时数求得。
  、供电方责任造成用电方断电时,供电方应按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和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为四倍)给予赔偿。
  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断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断电小时求得。
  断电责任的分析,以供电方事故记录为依据,并适用水利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供电电压和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供电方应按质量不合格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用电方当月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第七条用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有特殊原因,超负荷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用电。事先通知并征得供电方同意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由用电方责任引起,但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的扩大部分的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
  ()非用电方的责任。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生产,检修和电气运行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上的过错;
  ()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电压或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的过错。
  、无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规定的电力数量用电时,事后应扣还超用的电量,并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超用的电力和电量分别计算。每超用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偿付违约金,每超用一千瓦按、元偿付违约金。
  、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断电或导致供电方对其他用户限电、断电时,用电方按供电方对外限电、断电时间内少供电量,乘以受害方电度电费五倍给予赔偿。
  少供电量按断电(或限电)前后的负荷差(千瓦数)乘以断电(或限电)小时数求得。
  、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合格时,供电方不负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如导致其他用户供电质量不合格时,用电方应按第六条款的规定给受害方赔偿。
  第八条电度计量以供电方装设的电度计量装置的记定为准。
  供电电压、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幅度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自动记录仪表为准,如无上述设备时,经双方协商也可用其他办法认定。
  第九条本合同有关供用电的其他事项,按《全国供用电规则》处理。
  第十条合同执行情况每月考核、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电力分配机关一份。
  供电方用电方
  法定代表签名:
  法定代表签名: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签约日期
  供用电合同6
  供电局XX公司计划供用电经济责任合同书
  一、用电指标:
  月份XX公司用电指标最大负荷分配为万千瓦。日负荷率按93考核,经济制约按91计算。
  二、负荷制约:
  1。在高峰负荷时间XX公司用电负荷不得超过指标万千瓦。在电网允许情况下如负荷超过105,其超出部分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2。高峰时间为每天:8点30分至11点30分、18点30分至22点。
  3。在高峰负荷时间供电局XX证XX公司用电指标万千瓦。如果未按计划指标供电,则按减供的负荷加倍扣减当月基本电费(每天按130计算)。
  三、用电量的制约:
  本月应达到的用电量日负荷量240。9131万度。
  1。如果某XX公司月用电量达不到上述月用电量付电度电费。其少用电量部分以XX公司上月的平均电度电价计算电度电费(不包括基本电费)。
  2。在XX公司不超指标万千瓦情况下,由于供电局原因影响XX公司少用电量,则按实际情况从应达到的用电量中扣减(少供电量的计算,以前3天实际平均值为准,遇休息日顺延1天),其少供部分同样以XX公司上月平均电价计算电度电费,在月结算电费中扣减。
  四、负荷与电量计算
  1。用电最大需量XX公司受电表综合小时最大负荷1。06。以全月每天两个高峰时间的最大需量作为结算电费的依据。
  2。每日高峰时间XX公司最大用电负荷按下列公式考核。
  3。电量考核以XX公司当月向供电局结算电费的电度数为准。
  五、本合同执行的赔、罚款电量部分在月日前结算完毕,其他部分均仍按正常电费结算办法执行。
  六、XX公司应加强计划用电与用电管理工作。在电网需要限电时,XX公司要按地区电力调度要求,配合做好限电工作,不得拖延。
  七、XX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供电局提供全月基本电费的结算数据。如发现有不实之处,由供电局提出处理意见。
  八、本合同的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九、本合同的签订,执行及结算事宜的经办部门为供电局用XX和XX厂。
  供电局XX公司
  负责人:负责人:
  经办人:经办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供用电合同7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人)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人、用电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和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
  2。用电类别:。(大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部队用电)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三相交流电源,其额定频率为50z,采用(单双多)电源,(单双多)回路向用电人供电。
  2。主供电源
  (1)供电人由(变电所变电站开闭所),以千伏,(专公用)线向用电人变电所(配电房)供电。
  (2)用电容量为千伏安,其中变压器千伏安台,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千瓦台,千瓦台。
  (3)供电人与用电人的资产分界点在:
  资产分界点属于,资产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人,资产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人(但在用电人处的电能计量装置、负荷控制装置为供电人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备用电源
  (1)供电人由(变电所变电站开闭所),以千伏,(专公用)线向用电人变电所(配电房)供电。
  (2)备用电容量为(千伏安千瓦),其中变压器千伏安台,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千瓦台,千瓦台。
  (3)供电人与用电人的资产分界点在:
  资产分界点属于,资产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人,资产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人(但在用电人的电能计量装置、负荷控制装置为供电人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4。保安电源
  (1)供电人由(变电所变电站开闭所),以千伏,(专公用)线向用电人变电所(配电房)供电。
  (2)保安用电容量为(千伏安千瓦),其中变压器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千瓦台。
  (3)供电人与用电人的资产分界点在:处。资产分界点属于,资产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人,资产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人(但在用电人的电能计量装置、负荷控制装置为供电人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5。保安措施
  用电人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1)自备发电机千瓦,安装地点。
  (2)非电保安措施是。
  (3)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闭锁的联锁方式(电气机械),用电人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4)用电人的正常运行方式:(两路同时供电互为备用一供一备一路主供一路保安两路供电第三路保安两路同时供电互不备用)。
  (5)主供电源与(备用电源保安电源)之间的切换方式采用先断后通。电源之间的联锁采用(电气机械)联锁,并安装在下列设备上:,未经供电人同意,用电人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6)未经供电人许可,用电人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私自增加自备电源。
  (7)供电人依据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原则调整供电方式时,用电人应当服从安排,并予以配合。
  三、供用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人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人供电。
  2。用电人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且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供电质量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控制范围,否则供电人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人按规定通知的停电,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人按国家规定,以受电点为计费单元按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点及安装情况如下:
  计量点电价分类及装置情况计量方式
  主供电源
  备用电源
  保安电源
  3。设在用电人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人办理,用电人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用电人新装、换装及现场校验后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加封,用电人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4。供电人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用电人发现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处理。
  5。因(主供电源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用电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由(供电人用电人)按国家标准(增加减少)其变压器损耗电量;线路损耗由(供电人用电人)负担,每月(增加减少)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电量的线损电量;并分摊到用电人各类用电量中计算电费。
  6。供电人对难以装表计量的用电量采用(定比定量)方式计算。即每月按计算。并依据用电人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人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人应予以配合。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人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的第四十一条规定。
  2。用电人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的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用电人送入供电人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人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人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及分摊的线损和变压器损耗电量,向用电人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人的电费结算电价:受电点单一(两部)制电价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力率考核标准
  主供电源
  备用电源
  保安电源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人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人收取电费。
  (2)用电人应在供电人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方式为:
  a。供电人电费通过银行向用电人(划拨收取)电费。每月分次(划拨收取)。即每月日,划拨;日,划拨;日,划拨;日,划拨;并于每月日划拨剩余的全部电费。具体电费划拨事宜由供电人、用电人、银行另行签订电费划拨协议。
  b。用电人直接向供电企业交付电费,每月分次交付。即每月日交付上月电费的;每月日交付上月电费的。;每月日交付;每月日交清剩余的全部电费。
  3。用电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人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处理。
  4。用电人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5用电人应向供电人交纳一个月的电费押金。在用电人发生欠费时,供电人有权用电费押金冲抵欠费及违约金。
  6当用电人发生欠费后,供电人有权要求用电人增加电费押金金额,押金金额最低不小于历史最高月份电费金额。
  七、调度通讯
  1。供电人、用电人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用电人设备由供电人调度,具体调度事宜由供电人、用电人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2。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供电人采用:。
  用电人采用:。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电人、用电人按本合同第二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用电人受电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电人整定加封,用电人不得擅自更动。
  3。供电人、用电人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的,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如遇违约用电、窃电、欠费、抄表困难、城市拆迁等原因,供电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更动或操作用电人的供电设备。
  4。在用电人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人维护管理,用电人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5。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九、约定事项
  1。按国家规定,供电人应在用电人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人有权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电人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人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人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3。用电人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人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人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人制定防范措施。
  4。用电人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5。用电人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电人处办理手续,并经供电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用电人需装有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应向供电人申请并经批准,用电人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期间向电网倒送电的可能性。对需并网运行的,必须经供电人检验合格,双方签订并网运行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7。用电人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和改类)时,应事先到供电人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8。供、用电双方任一方改变法定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应及时采用公告或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
  9。用电人户外放置的变配电设备必须做好防触电措施,定期维护,以免发生人生触电事故。
  10。用电人存于供电人处的电费押金数额低于应交的标准值时,视同拖欠电费,用电人需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的违约责任。
  十、违约责任
  1。供电人违约责任
  (1)供电人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用电人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多路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他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要的;
  d。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电力运行事故的。
  (2)供电人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人停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供电人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项承担赔偿责任。
  (3)供电人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供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人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人的责任造成供电人对外停电,用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人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人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人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人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用电人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人催交,用电人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人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3。用电人未经供电人许可,擅自安装(引入)自备电源,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六款承担违约责任。
  4。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人、用电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宁波市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向宁波委员会申请,裁决为终局,双方均应自觉执行。
  十二、供电时间
  用电人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人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电人即依本合同向用电人供电。
  十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在双方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浙江省电力局《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后,如供、用电双方无异议,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自供电人、用电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自行终止。
  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供电人、用电人各执份。副本一式份,供电人、用电人各执份。
  5。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供电人:(盖章)用电人:(盖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法定代表(负责)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
  供用电合同8
  供电局钢铁公司计划供用电经济责任合同书
  一、用电指标:
  月份钢铁公司用电指标最大负荷分配为万千瓦。日负荷率按93考核,经济制约按91计算。
  二、负荷制约:
  1。在高峰负荷时间钢铁公司用电负荷不得超过指标万千瓦。在电网允许情况下如负荷超过105,其超出部分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2。高峰时间为每天:8点30分至11点30分、18点30分至22点。
  3。在高峰负荷时间供电局保证钢铁公司用电指标万千瓦。如果未按计划指标供电,则按减供的负荷加倍扣减当月基本电费(每天按130计算)。
  三、用电量的制约:
  本月应达到的用电量日负荷量240。9131万度。
  1。如果某钢铁公司月用电量达不到上述月用电量付电度电费。其少用电量部分以钢铁公司上月的平均电度电价计算电度电费(不包括基本电费)。
  2。在钢铁公司不超指标万千瓦情况下,由于供电局原因影响钢铁公司少用电量,则按实际情况从应达到的用电量中扣减(少供电量的计算,以前3天实际平均值为准,遇休息日顺延1天),其少供部分同样以钢铁公司上月平均电价计算电度电费,在月结算电费中扣减。
  四、负荷与电量计算
  1。用电最大需量钢铁公司受电表综合小时最大负荷1。06。以全月每天两个高峰时间的最大需量作为结算电费的依据。
  2。每日高峰时间钢铁公司最大用电负荷按下列公式考核。
  3。电量考核以钢铁公司当月向供电局结算电费的电度数为准。
  五、本合同执行的赔、罚款电量部分在月日前结算完毕,其他部分均仍按正常电费结算办法执行。
  六、钢铁公司应加强计划用电与用电管理工作。在电网需要限电时,钢铁公司要按地区电力调度要求,配合做好限电工作,不得拖延。
  七、钢铁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供电局提供全月基本电费的结算数据。如发现有不实之处,由供电局提出处理意见。
  八、本合同的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九、本合同的签订,执行及结算事宜的经办部门为供电局用电科和钢供电厂。
  供电局钢铁公司
  负责人:负责人:
  经办人:经办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供用电合同9
  供电合()字第号
  供电方:营业执照号码:
  用电方:营业执照号码:
  为了保证供用电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供电方电力可供量,用电方计划用电量,用电时间
  电力可供量(千瓦小时)
  计划用电量
  (千瓦小时)
  单位
  (千瓦小时)元
  金额
  用电时间
  电费:共计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
  二、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
  三、电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
  四、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五、违约责任
  六、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七、本合同在执行中发行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年月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份,供、用方各执一份,副本送银行、工商局(所)各一份备案。
  供电方:(盖章)
  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用电方:(盖章)
  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供用电合同10
  供电合()字第号
  供电方:营业执照号码
  用电方:营业执照号码
  为了保证供用电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供电方电力可供量,用电方计划用电量,用电时间:
  电力可供量单位金额用电时间
  (千瓦小时)(千瓦小时)(千瓦小时)元
  电费:共计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
  二、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
  三、电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
  四、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五、违约责任:
  六、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七、本合同在执行中发行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一九年月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份,供、用方各执一份,副本送银行、工商局(所)各一份备案。
  供电方:(盖章)用电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供用电合同11
  供电方:用电方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传:电传:
  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临时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临时供用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容量
  1、临时用电地址为。
  2、临时用电主要用途为。
  3、用电容量
  经供电方确认临时用电容量为:
  (1)受电变压器台,总容量为千伏安;
  (2)用电设备台,总容量为千瓦。
  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件。
  4、供电贴费
  根据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交付供电工程贴费千伏安(千瓦)元千伏安(千瓦),共计元。临时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办理供电贴费清退手续。
  二、供电方式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赫兹临时电源,采用:
  1、高压供电:供电电压为千伏,从线路杆接线供电。供电容量为千伏安。
  2、低压供电:供电电压为220380伏,从公用变供电。供电容量为千伏安。
  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用电计量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安培,无功电能表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电压互感器变比为。
  2、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3、用充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对,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电量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4、供电方设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动、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国家规定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1)供电方按规定的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方式采用:
  a、用电方以方式交付电费;
  b、供电方委托根行向用户收取电费。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山电费保证金额、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完。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五、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处。属于。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抓管理。
  2、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用电方应负责赔偿或修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通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约定事项。
  1、用电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让给第三人。供电方不受理用电方变更用电事宜q用电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继续用电的,应在用电终止前向供电方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临时供用电合同到期,用电方如不办理继续用电手续,供电方将终止对用电方供扒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七、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经双方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章规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市调整时测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斧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
  b、。
  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签名盖章)用电方:(签名盖章)
  签约人:(签名盖章)签约人:(签名盖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供用电合同12
  供电方(供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号:
  供电方(供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费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用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已阅读并充分了解《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有关内容,并同意遵守。
  一、用电地址、用电类别:
  1、用电地址:
  2、用电类别:(工业非工业农业商业)
  3、用方休息日: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
  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380伏电压的电源。
  2、供电电源:
  a、常用电源
  供方经公用变压器,采用(架空线电缆)向用方供电。用方核准用电容量为千瓦(具体用电设备见附件一)
  b、备用电源
  供方经公用变压器,采用(架空线电缆)向用方供电。用方各用用电容量为千瓦,其与主供电源采用(机械电气)联锁,不得并列运行。
  3、用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产生的影响:
  a、用方自备发电机台,总装机容量千瓦。与网供电源采用(机械电气)闭锁,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b、非电保安措施是。
  4、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方应向用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方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方愿意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方结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度表为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用于计量(动力照明)用电量。
  (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约有功电度表为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用于计量(动力照明)用电量。
  3、设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检验、拆除、加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方办理,用方愿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供方在用方新装、换装及电能表强制检定站现场校验后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加封。用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供方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并按规定周期委托电能表强制检定站进行校验。用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方,由供方负责处理。用方认为供方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可按规定向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提出校验申请。用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检验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可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及用电电价:
  (1)供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方定期结算电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电价:
  供方对用方执行单一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方应在每月日定期抄表,并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方收取电费。
  (2)用方同意在收到缴费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全额交清电费。供方委托银行向用万电费开户银行划拨电费。每月分三次划拨,即每月6日、16日、26日按全月电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划拨,并于次月6日结清当月全部电费。
  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用方应按国家规定,向供方存出电费保证金和电表保证金。用电终止时,供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3、用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争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双方协商确认:
  a、常用电源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
  b、备用电源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
  产权分界点电源侧资产属供方,由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负荷侧资产(除供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及总熔丝箱)属用方,由用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对方分管的供用电设施。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的,事后应在二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供方、用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其他约定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方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用方应予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方愿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3、用方需新装、增加或更换自备发电机组应向供方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4、用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更名或过户)时,同意事先到供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5、未经供方许可,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用方在其用电地址内将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通知承租人或受让人向供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供电通道或变配电站站址。
  6、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电费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应于一周内书面告知另一方。
  八、违约责任
  1、供方违约责任:
  (1)供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电,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供方的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
  (3)供方发生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用方自身的过错;
  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
  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电力运行事故。
  2、用方违约责任:
  (1)用方不按期交清电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之日止,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经供方催交,用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违约金,停电引起的损失由用方自行承担。
  (2)用方愿遵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条规定之行为。如有违反,供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用方加收违约使用电费。
  (3)用方违反约定事项第5条之规定,擅自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电网运行对第三方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用方承担,且因转供或引入电源引起的供方损失也将由用方承担。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和解。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供电时间
  a。己受电用户在本合同签约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b。用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在双方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上海市电力公司供屯营业细则》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4、本合同的签约地为。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附件一:用电设备清单
  b、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c、附件三:供电方违约赔偿办法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时间:年月日
  供用电合同13
  供电方(供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号:
  供电方(供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费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用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已阅读并充分了解《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有关内容,并同意遵守。
  一、用电地址、用电类别:
  1、用电地址:
  2、用电类别:(工业非工业农业商业宾馆)
  3、用方休息日: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双多)路电源向用方供电。
  用方的正常运行方式:(二常互为备用二常互不备用二常一备二常一保一常一备一路常用)
  2、供电电源:
  (1)常用电源
  供方以千伏线路,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用电容量为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伏安台,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千瓦台,千瓦台。
  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处,该分界点的紧固件属于(供方用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一)。
  (2)常用备用电源
  供方以千伏线路,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用电容量为千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千伏安台,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千瓦台,千瓦台。
  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处,该分界点的紧固件属于(供方用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备用保安电源
  供方以千伏线路,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用电容量为千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千伏安台,千伏安台电高压电动机千瓦台,千瓦台。
  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处,该分界点的紧固件属于(供方用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详见附件一)
  3、用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产生的。影响:
  a。自备发电机UPS千瓦,安装在供电电源与自各电源闭锁的联锁方式为(电气机械),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b。非电保安措施是。
  4、常用电源与(常用备用保安电源之间不得并列运行,电源之间的联锁采用(电气机械)联锁,并安装在,未经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方应向用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方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方愿意配合。
  3、用方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且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方必须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控制范围,否则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用电计量
  l、供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方结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3、设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检验、拆除、加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方办理,用方愿提上的方便,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供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并按规定周期委
  电能表强制检定站进行校验。用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应及时通知供方,由供方负责处理。用方认为供方装设的计电能表不准时,可按规定向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提出校验申请。用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检验结果后l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l、计价依据及方式:
  (1)供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方定期结算电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计价方式:
  a。常用电源电费计算执行两部制分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算,电度电费按分时电度电价计算。备用电源执行单一制电价,电度电费按峰价计算。
  b。用方电费结算执行单一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0。9O。85)。用方送入供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申请,调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额,供方在5个工作日内应书面答复(超过5个工作日末予答复的,视作同意),若同意则按新限额计算。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方应在每月日定期抄表,并按期向用方收取电费。
  (2)用方同意在收到缴费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全额交清电费。供方委托银行向用方电费开户银行划拨电费。每月分三次划拨,即每月6日、16日、26日按全月电费的三分之一左右划拨,并于次月6日结清当月全部电费。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3、用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争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合同第十条处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六、调度通讯
  1。双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用方设备由供方调度。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2、双方约定采用录音电话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供方电话(录音):
  用方电话():
  录音电话的内容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之一。
  七、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双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
  2、用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方整定、加封并按规定周期校验,用方不得擅自更动。
  3、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对方分管的供用电设施。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时而必须操作的,事后应在2小时内通知对方。
  4、安装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设备,由供方负责维护管理,用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方应及时通知供方。
  5、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双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其他约定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方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用方应予配合。用电检查人员
  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用电电气事故时,应及时向供方报告。供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方制定防范措施。
  3、按国家规定,供方应在用方处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方应予以配合。
  4、用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5、用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方处办理手续,并经供方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用方安装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时,应具有防止在电网停电期间向电网倒送电的安全措施,经供方同意后方可投入运行。用方安装并网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用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签订《并网协议》。
  7、用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更名或过户)时,应事先到供方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8、未经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用方在其用电地址内将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通知承租人或受让人向供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供电通道或变配电站站址。
  9、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电费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时,应于一周内书面告知另一方。
  九、违约责任
  1、供方违约责任
  (1)供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电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二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供方的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二承担赔偿责任。
  (3)供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二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有下列况之一的,供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用方自身的过错;
  多路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它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要;
  用方有自各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
  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
  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电力运行事故。
  2、用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方的责任造成供方对外停电,用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方责任便事故扩大部分的责任。
  (2)由于用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甘用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用方不按期支付电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按下列规定计算:
  (4)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5)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方催交,用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违约金,停电引起的损失由用方自行承担。
  (6)用方愿遵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如有违反,供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用方加收违约使用电费。
  (7)用方违反其他约定第8条之规定,擅自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电网运行对第三方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用方承担,且因转供或引入电源引起的供方损失也将由用方承担。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和解。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本经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供电时间
  a。已受电用户在本合同签约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b。用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十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在双方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4、本合同的签约地为。
  5、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a。附件一: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b。附件二:供电方违约赔偿办法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人:(盖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供电人:(盖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供用电合同14
  供电方:
  用电方: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
  2。用电类别:。(大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
  3。行业分类:。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电源
  (1)供电方由鷎v变电所〔开关站〕,以kv线公用线向用电方配电房供电。
  (2)用电容量为kva。
  (3)双方的资产分界点在:跌落熔断器下桩头。资产分界点的设备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方。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用电方装置不并网自备发电机台,容量鷎w,作为备用。
  (1)发电机安装地点在发电机房。采用低压电缆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联接。自备发电机具有独立的接地系统。
  (2)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的切换方式采用手动先断后通。为防止用电方自备电源向供电方电网倒送电或误并列,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采用低压四极双投闸刀加机械程序锁作为联锁,安装在下列设备上:0。4kv计量柜闸刀手柄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的四极双投闸刀手柄间。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3)用电方内部的配电线路以电缆或绝缘导线敷设。用电方不采用架空裸导线。
  4。用电方的正常运行方式:进线开关运行、发电机冷备用。
  5。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私自增加自备电源。
  6。供电方依据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原则调整供电方式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在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以受电点为计费单元按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是供电方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点及安装情况如下:
  计量点装置情况计量方式
  3。设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装、换表及现场校验后,供电方应对该用电计量装置加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4。供电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用电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量装置不准时,可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并交付校验费后,供电方在七天内进行校验,并将校验结果告知用电方。如计量装置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校验费不退;误差超出允许范围,供电方除退还校验费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向用电方退还或补收电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供电方校验结果后15天内,向供电方的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逾期视同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无异议,供电方不再保留该计量装置原状。
  5。因用电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按国家标准,由用电方负担其变压器损耗电量,并分摊到用电方各类用电量中计算电费。
  6。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退补电量按《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计量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后处理。供电方设在用电方变电所的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并填写《计量装置非正常运行情况报告单》,供电方应尽快处理。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应根据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和随机补偿电容。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用电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数应达到电网规定的要求。
  3。在法定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电方应根据电网安全运行要求,无条件做好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工作。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及分摊的变压器损耗电量,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
  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附加价、费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按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为0。9)结算。
  2。电费结算方式:用电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电方交纳电费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处理。
  4。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付清电费违约金。
  七、调度管理
  用电方因线路检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电方设备,应在七天前向供电方提出停役申请(事故情况除外)。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双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双方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如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于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九、约定事项
  1。用电方应按国家规定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2。当电网负荷紧张时,供电方对用电方负荷实行计划管理,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3。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4。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及时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5。用电方在受电装置及自备电源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6。用电方需增加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时,必须向供电方提出申请。
  7。用电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和改类)时,应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8。一方改变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等,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电力法》第六十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电方原因,致使备用电源无法投入的。
  (2)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款承担赔偿责任。
  (3)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以本合同第六节第2条确定的3个期限日为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公历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30天(从分次结算日起计算),供电方即可通过负荷管理系统或其他方式中止对用电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电,由此给用电方带来的损失(包括限荷跳闸损失),由用电方自行负责,供电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30天,用电方在欠费交清后(含违约金),恢复供电前,用电方须按《担保法》有关规定,向供电方就电费缴纳提供担保。
  3。用电方若私自启封电力负荷管理装置、解除工作电源、变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用电方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4。其他违约责任按电力法规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签约地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供电时间
  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法律、政策执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但是合同期满前半个月一方应当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约终止,否则视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满半个月都依次办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原《供用电合同(协议)》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页无正文)
  供电方:(盖章)用电方:(盖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法定代表(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县工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
  签约地:
  签约时间:20xx年月日
  附图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
  供用电合同15
  供电方(供X):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号:
  供电方(供X):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费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用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已阅读并充分了解《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有关内容,并同意遵守。
  一、用电地址。用电类别:
  1。用电地址:
  2。用电类别:(工业非工业农业商业)
  3。用方休息日: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
  1。供X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380伏电压的电源。
  2。供电电源:
  a。常用电源
  供X经公用变压器,采用(架空线电缆)向用方供电。用方核准用电容量为千瓦(具体用电设备见附件一)
  b。备用电源
  供X经公用变压器,采用(架空线电缆)向用方供电。用方各用用电容量为千瓦,其与主供电源采用(机械电气)联锁,不得并列运行。
  3。用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产生的影响:
  a。用方自备发电机台,总装机容量千瓦。与XXX采用(机械电气)闭锁,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b。非电保安措施是。
  4。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X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X应向用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X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方愿意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X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方结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度表为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用于计量(动力照明)用电量。
  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约有功电度表为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用于计量(动力照明)用电量。
  3。设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检验。拆除。加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X办理,用方愿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供X在用方新装。换装及电能表强制检定站现场校验后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加封。用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供X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并按规定周期委托电能表强制检定站进行校验。用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X,由供X负责处理。用方认为供X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可按规定向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提出校验申请。用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检验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可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及用电电价:
  供X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方定期结算电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用电电价:
  供X对用方执行单一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供X应在每月日定期抄表,并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方收取电费。
  用方同意在收到缴费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全额交清电费。供X委托银行向用万电费开户银行划拨电费。每月分三次划拨,即每月6日。16日。26日按全月电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划拨,并于次月6日结清当月全部电费。
  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用方应按国家规定,向供X存出电费保证金和电表保证金。用电终止时,供X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3。用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争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双方协商确认:
  a。常用电源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
  b。备用电源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
  产权分界点电源侧资产属供X,由供X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负荷侧资产(除供X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及总熔丝箱)属用方,由用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对方分管的供用电设施。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的,事后应在二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供X。用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其他约定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X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用方应予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方愿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3。用方需新装。增加或更换自备发电机组应向供X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4。用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更名或过户)时,同意事先到供X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5。未经供X许可,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用方在其用电地址内将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通知承租人或受让人向供X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供电通道或变配电站站址。
  6。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电费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应于一周内书面告知另一方。
  八、违约责任
  1。供X违约责任:
  供X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电,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X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供X的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X将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
  供X发生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X将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X不承担赔偿责任:
  用方自身的过错;
  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
  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电力运行事故。
  2。用方违约责任:
  用方不按期交清电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之日止,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经供X催交,用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X可依法按规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违约金,停电引起的损失由用方自行承担。
  用方愿遵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条规定之行为。如有违反,供X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用方加收违约使用电费。
  用方违反约定事项第5条之规定,擅自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电网运行对第三方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用方承担,且因转供或引入电源引起的供X损失也将由用方承担。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和解。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供电时间
  a。己受电用户在本合同签约生效后,供X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XX用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X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X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在双方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上海市电力公司供屯营业细则》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4。本合同的签约地为。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附件一:用电设备清单
  b。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c。附件三:供电方违约赔偿办法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章)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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