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拍卖合同 推荐度: 委托拍卖合同 推荐度: 委托拍卖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委托拍卖合同15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委托拍卖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委托拍卖合同1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拍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人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拍卖人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包装 6。存放地 第二条拍卖物的交接方式: 第三条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 第四条拍卖期限: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拍卖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拍卖人可随时向委托人要求提供咨询,委托人不得拒绝。 2、委托人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拍卖人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3、委托人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拍卖人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4、委托人应向拍卖人预付受理费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验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拍卖人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 5、委托人应按成交总金额的向拍卖人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拍卖人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6、拍卖人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7、拍卖人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确因拍卖人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拍卖人负赔偿责任。 8、拍卖过程结束,拍卖人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于7日内通过其银行帐户,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委托人,不得延误。 9、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委托人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10、拍卖成交后,由拍卖人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第六条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物底价的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条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拍卖合同2 合同编号: 委托人: 拍卖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拍卖标的 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详见附件2《委托拍卖标的清单》)。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以下同),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如实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二条 拍卖标的的评估和鉴定广告、运输、保管、保险等费用由支付。 鉴定结论与委托人声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条 拍卖期限及地点 拍卖人应于年月日之前在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四条 拍卖标的的交付(转移,以下同)及其时间、方式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拍卖结果告知委托人。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由将标的交付买受人。若拍卖标的由拍卖人交付,委托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交付方式为(交物交单)。 第五条 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在交割之日起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的的佣金,支付方式为。拍卖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拍卖交割之日起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由拍卖人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拍卖人代委托人缴纳的应纳税款。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在日内取回拍卖标的,逾期不取回的,按元天支付保管费。 第六条 拍卖标的的撤回和撤除 委托人在拍卖公告前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委托人在拍卖公告后但在拍卖前撤回拍卖标的。的,除应当支付上述费用外,还应当承担拍卖人已经发生的等费用及因委托人撤拍而造成竞买人所发生的损失。委托人在约定期限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拍卖人有权从拍卖价款中予以扣除。 拍卖人有足够理由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拍卖人可以中止拍卖活动,并有权追究委托人法律责任: 1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声明的不一致; 2拍卖标的存在委托人未声明的重大瑕疵; 3。 第七条 拍卖标的未实现交付的约定 因买受人未交割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实现交付的,拍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 保密约定第九条 其他约定 1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列标的; 2拍卖人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保留价,不得低于保留价进行拍卖; 3拍卖人不得擅自将拍卖标的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4本协议终止前,委托人不得将本协议所列标的再委托他人拍卖; 5。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拍卖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应按照标的保留价予以赔偿; 2。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 其他补充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委托人(盖章): 拍卖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1 委托方交与拍卖方的证明材料(略) 附件2 委托拍卖标的清单(略) 委托拍卖合同3 委托人: 拍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述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就拍卖下列标的物的有关事宜,经同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 (二)委托人对拍卖人的保证,自已对所委托的上述拍买标依法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上述标的未承担任何抵押义务亦没有查封扣押,更不存在纠纷。 (三)委托人保证上述拍卖标的没有任何瑕,或向拍卖人据实全面的说明,如引起纠纷或造成买受人,拍卖人或第三人的损失的其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四)拍卖标的由委托人保管,保管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标的移交期限完毕止。 (五)委托人保证自已不参与也不委托他人代为参与买卖自已所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拍卖成交后,按成交价百分二十支付佣金。 (七)拍卖人有权从买受人交付保证金,拍卖款中自行扣除佣金。 (八)拍卖成交成后,标的物移交由拍卖人6日内完成。本合同于20xx年元月12日订 甲方(章):乙方(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账户:账户: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拍卖合同4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拍卖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如下条款,以便遵守: 第一条委托人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拍卖人依法公开拍卖 (如拍卖对象为股权及某些无形资产,以下项目应作相应调整。) 1。拍卖标的: 2。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 3。下列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禁止拍卖: 第二条拍卖标的交付(转移)及其时间、方式 1。动产类: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由在按拍卖标的清单向买受人移交。 与买受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字或盖章交付始为成立。 若拍卖标的由拍卖人交付(转移)买受人,委托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交付方式为,交付后至拍卖成交时的保管费用由承担。 2。不动产类: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在买受人成交款付清之日起日内,本标的由在拍卖标的所在地向买受人移交。 拍卖标的权属转移手续由办理,费、税由承担。 3。债权类: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后,在买受人成交款付清之日起日内,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买受人开始行使债权人权利。 第三条拍卖标的保留价 拍卖标的保留价:元(大写:)。 第四条拍卖期限及地点 拍卖人应于年月日之前在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五条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1。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在交割之日起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的的佣金,支付方式为。 拍卖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2。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拍卖交割之日起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由拍卖人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拍卖人代委托人缴纳的应纳税款。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在日内取回拍卖标的,逾期不取回的,按元天(大写:)支付保管费。 第六条拍卖成交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 第七条拍卖标的的评估和鉴定 1。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评估,评估费用由承担。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 2。鉴定费用由承担。 广告、运输、保管、保险等费用由支付。 3。鉴定结论与委托人声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拍卖标的的撤回 1。委托人在拍卖公告前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2。委托人在拍卖公告后但在拍卖前撤回拍卖标的的,除应当支付上述费用外,还应当承担拍卖人为准备拍卖所支出的费用及因委托人撤拍而造成竞买人所发生的损失。 委托人在约定期限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拍卖人有权从拍卖价款中予以扣除。 3。拍卖人有足够理由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拍卖人可以中止拍卖活动,并有权追究委托人法律责任: 第九条拍卖标的未实现交付的约定 因买受人未交割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实现交付的,拍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保密约定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的身份、保留价及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权利义务 1。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2。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拍卖人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 由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委托人应承担责任。 3。委托人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拍卖人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 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4。委托人应向拍卖人预付受理费人民币元(大写:),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 仓储保管、运输、保险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拍卖人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 如拍卖人先行垫付该项费用的,在拍卖成交后,从所得价款中扣除。 5。委托人应按成交总额的向拍卖人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拍卖人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6。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7。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8。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9。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10。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二)拍卖人权利义务 1。拍卖人及拍卖师必须具备拍卖的资质。 2。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3。对委托人送交的拍卖物品,拍卖人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建立拍卖品保管、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4。拍卖结束后,拍卖人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委托人,不得延误。 5。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委托人交付税金。 6。拍卖成交后,由拍卖人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7。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8。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9。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10。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11。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12。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13。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 14。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5。拍卖人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保留价,不得低于保留价进行拍卖。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拍卖人违约责任 1。超越权限处理委托事务的责任。 拍卖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擅自转委托的责任。 拍卖人违反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而擅自转委托,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拍卖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拍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责任。 拍卖人违反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行事,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拍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4。对次拍卖人选任不当或者指示不当的责任。 拍卖人经委托人同意而转委托的,如果对次拍卖人选任不当或者指示不当,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交付财物及转移权利义务的责任。 拍卖人未将处理事务取得的财产或者权利及时转交给委托人,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委托人违约责任 1。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如果委托人违反了这一义务,则应当向拍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事由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 1。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2。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3。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人中止拍卖的; 4。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5。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拍卖: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构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人的; 2。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的; 3。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4。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5。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拍卖人终止拍卖的; 6。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声明及保证 (一)委托人: 1。委托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构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委托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二)拍卖人: 1。拍卖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拍卖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构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拍卖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拍卖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拍卖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1)委托人通讯地址:。 2)拍卖人通讯地址:。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八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九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 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 拍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年月日 年月日 签于: 签于: 委托拍卖合同5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拍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出售的物品及起拍价 第二条、拍卖人采取网上竞价出售方式出售以上委托物品。 第三条、委托人如需要拍卖人保管物品的,应于年月日前将上述物品交付拍卖人。 第四条、双方商议,在年月日前在网站,对委托物品进行无底价公开竞价出售。 第五条、委托人应向拍卖人预交委托保证金元,在委托期间,委托人不能出售委托物品。 第六条、根据合同起拍价,在物品公告竞卖期间无人报名参加竞买,允许委托人再一次降低起拍价继续网上挂牌竞价出售,每次挂牌公告期限约七天左右,如果还是无人报名参加竞买,委托人从保证金中支付拍卖人元服务费。 第七条、如果在网上挂牌竞价出售期间有人应价,拍卖人只收取竞价结束后最高应价人成交佣金,交割完成后,退回委托人全额保证金;如果委托人拒绝交割,拍卖人从保证金中没收元给最高应价人,没收元作为拍卖人服务费,成交后要求在二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即刻办理交割手续。 第八条、如果最高应价人由于人为原因拒绝交割,拍卖人从最高应价人保证金中没收元给委托人,剩余保证金全额归拍卖人所有。 第九条、在竞价期间和结束后由于停电、网络或其他客观原因,拍卖人有权宣告本次交易延时、取消和重新开始。 第十条、拍卖人根据备注中委托人告知的物品所有权和证照等复印件向竞买人说明物品产权、来源和转户手续费用,如果交易结束后在办理转户过程中出现没有如实告知所引起纠纷,一切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法律、法规禁止出卖、没有所有权和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委托人应赔偿拍卖人和买受人在交割过程中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A、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委托拍卖合同6 委托人: 拍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人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拍卖人依法公开拍卖: 。拍卖物名称 。品种规格 。数量 。质量 。包装 。存放地 第二条拍卖物的交接方式: 第三条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 第四条拍卖方式:():〔1〕估低价拍卖〔2〕估高价拍卖〔3〕无估价拍卖〔4〕标卖 第五条拍卖期限: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拍卖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拍卖人可随时向委托人要求提供咨询,委托人不得拒绝。 2、委托人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拍卖人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3、委托人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拍卖人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4、委托人应向拍卖人预付受理费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验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拍卖人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 5、委托人应按成交总金额的向拍卖人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拍卖人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6、拍卖人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7、拍卖人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确因拍卖人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拍卖人负赔偿责任。 8、拍卖过程结束,拍卖人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于7日内通过其银行帐户,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委托人,不得延误。 9、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委托人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10、拍卖成交后,由拍卖人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第七条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物底价的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附件:有关拍卖物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影印件共件 委托人(签章):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营业执照: 签约日期:拍卖人(签章):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营业执照: 签约日期: 委托拍卖合同7 合同编号: 委托人: 拍卖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拍卖标的 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拍卖如下标的: 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 第二条拍卖期限及地点 1、拍卖人应于年月日之前对本合同所载明的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2、拍卖地点: 第三条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及约定 1、委托标的物估价为,保留价为 2、其它约定: 第四条拍卖标的的交付(转移)方式及其时间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双方约定依照以下第种方式及时间交付(转移)标的物: 1、由委托人将标的交付(转移)买受人。 2、由拍卖人将标的交付(转移)买受人。委托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物实物和产权转移手续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交付方式为,交付后保管费用。 第五条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在成交之日起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的佣金,支付方式为。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人组织拍卖活动所产生的实际费用(直接费用)。 第六条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采用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 2、分期支付:第一次为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内向拍卖人支付元;第二次为买受人从拍卖成交日的次日起天内向拍卖人支付元;尾款于年月日时前交接标的物实物和产权转移手续的同时付清。 拍卖人在每次收到成交款的日内支付给委托人。 第七条拍卖标的的撤回与撤除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组织拍卖活动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含竞买人误工费、交通食宿费)。 拍卖人在拍卖开始前有确切证据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撤除该标的,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声明不一致的; 2、拍卖标的存在委托人未声明的重大瑕疵的。 第八条拍卖标的未售出的约定 因未成交或买受人未按约定交割等不可归责于拍卖人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售出的,委托人与拍卖人约定。 第九条保密约定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的身份及保留价进行保密。 第十条其它约定 1、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列各拍卖标的。 2、拍卖人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保留价,也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本合同委托的标的。 3、委托人不得擅自将拍卖标的委托其它拍卖单位进行拍卖,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拍卖人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参照标的物估价予以赔偿。 2、拍卖人或委托人没有确切证据撤除拍卖标的,应承担以下责任:无权向对方收取已发生的所有费用,并向对方支付标的物估价违约金。 3、拍卖人每有一次不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数额向委托人付款的,无权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并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标的物成交价的违约金。 4、委托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移交标的物实物和产权转让手续的,向拍卖人支付拍卖标的成交价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达成如下协议: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经委托人和拍卖人签字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一式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份,拍卖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一份。 委托人: 拍卖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mail: email: 签订时间:年月日 委托拍卖合同8 合同编号: 委托人: 拍卖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出售的物品及起拍价 第二条拍卖人采取网上竞价出售方式出售以上委托物品。 第三条委托人如需要拍卖人保管物品的,应于年月日前将上述物品交付拍卖人。 第四条双方商议,在年月日前在网站,对委托物品进行无底价公开竞价出售。 第五条委托人应向拍卖人预交委托保证金元,在委托期间,委托人不能出售委托物品。 第六条根据合同起拍价,在物品公告竞卖期间无人报名参加竞买,允许委托人再一次降低起拍价继续网上挂牌竞价出售,每次挂牌公告期限约七天左右,如果还是无人报名参加竞买,委托人从保证金中支付拍卖人元服务费。 第七条如果在网上挂牌竞价出售期间有人应价,拍卖人只收取竞价结束后最高应价人成交佣金,交割完成后,退回委托人全额保证金;如果委托人拒绝交割,拍卖人从保证金中没收元给最高应价人,没收元作为拍卖人服务费,成交后要求在二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即刻办理交割手续。 第八条如果最高应价人由于人为原因拒绝交割,拍卖人从最高应价人保证金中没收元给委托人,剩余保证金全额归拍卖人所有。 第九条在竞价期间和结束后由于停电、网络或其他客观原因,拍卖人有权宣告本次交易延时、取消和重新开始。 第十条拍卖人根据备注中委托人告知的物品所有权和证照等复印件向竞买人说明物品产权、来源和转户手续费用,如果交易结束后在办理转户过程中出现没有如实告知所引起纠纷,一切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法律、法规禁止出卖、没有所有权和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委托人应赔偿拍卖人和买受人在交割过程中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a、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委托人(盖章): 拍卖人(盖章): 拍卖人(签字): 拍卖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有关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影印件共件。(略) 委托拍卖合同9 委托人(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 委托代理人:电话:编码: 拍卖人(简称乙方):动产拍卖行 住所: 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 委托代理人:电话:编码: 根据《深圳动产拍卖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包装:。 6。存放地。 第二条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第三条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 第四条拍卖方式 第五条拍卖期限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乙方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乙方可随时向甲方要求提供咨询,甲方不得拒绝。 二、甲方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乙方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甲方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乙方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四、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受理费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验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乙方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属于《深圳动产拍卖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和二十条规定情况的,由乙方先行垫付;其金额在拍卖成交后,从所得价款中扣除。 五、根据《深圳动产拍卖收费规定》,甲方应按成交总金额的向乙方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乙方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六、乙方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七、乙方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八、拍卖过程结束,乙方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通过其银行帐户,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甲方,不得延误。 九、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甲方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十、拍卖成交后,由乙方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第七条有关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问题,根据《深圳动产拍卖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物底价的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附件:有关拍卖物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影印件共件 1。; 2。; 3。; 4。。 委托人代表:拍卖人代表: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年月日 年月日 委托拍卖合同10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委托人(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委托代理人 电挂 编码 拍卖人(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委托代理人 电挂 编码 根据《》和其他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包装 6、存放地 第二条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第三条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 第四条拍卖方式: 第五条拍卖期限: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乙方可随时向甲方要求提供咨询,甲方不得拒绝。 二、甲方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乙方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甲方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乙方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四、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受理费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验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乙方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属于《》第十八条、十九条和二十条规定情况的,由乙方先行垫付;其金额在拍卖成交后,从所得价款中扣除。 五、根据《》,甲方应按成交总金额的向乙方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乙方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六、乙方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七、乙方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八、拍卖过程结束,乙方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通过其银行帐户,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甲方,不得延误。 九、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甲方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十、拍卖成交后,由乙方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第七条有关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问题,根据《》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物底价的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双方同意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委托人代表(盖章)拍卖人代表(盖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委托拍卖合同11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拍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拍卖物品及保留价: 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广汕路北侧燕塘企业总公司大院(新燕大厦,建筑面积约为14202、12)保留价:。拍卖人不得低于保留价出售拍卖物。 第二条、拍卖人应采用估低价拍卖方式拍卖。 第三条、拍卖人承诺在签定合同后一个月内在我中心指定的拍卖大厅举行拍卖会,对委托拍卖物进行拍卖。如超过时间仍未处理该拍品,我中心有权收回该拍品另行处理,并没收拍卖公司所交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双方应对拍卖物保留价进行保密;委托人要求拍卖人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予保密,并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擅自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第五条、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20年月日止。 第七条、其他约定: 1、该拍品按现状拍卖,过户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土地出让金由委托方承担,准确面积最终以房产测绘部门的测绘面积为准,如有变动,成交价不作调整。 2、成交后竞买人须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6000万元标的款(含拍卖保证金1100万元),30天内支付剩余标的款,过户税费及土地出让金由买受人垫付,代全部税费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完毕后由拍卖公司向我中心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及结算清单(并附相关税费原件),待我中心收到拍卖公司申请核算后5个工作日内将过户税费及土地出让金汇入买受人指定帐户。买受人逾期未按规定时间内付清标的款,委托方将收回该拍品另行处臵,并没收拍卖公司及竞买人所交纳全部款项。 3、买受人交清全部成交款后,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手续,委托方负责与广州燕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好协调工作,必须协助买受人与广州燕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办理房产证过户及移交拍卖标的的各项手续,保证移交顺利。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委托拍卖合同12 委托人(甲方)拍卖人(乙方)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甲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愿意委托乙方依法拍卖下列物品: 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质量 用途 占用状况 存放地点 第二条拍卖方式 采用第()种方式拍卖: (1)估低价拍卖;(2)估高价拍卖;(3)无估价拍卖;(4)标卖 第三条拍卖物保留价格 第四条佣金和其他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拍卖成交的,甲方应按拍卖物成交总额的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由乙方直接从拍卖价款中扣除。 拍卖未成交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收取用于对拍卖物进行评估、鉴定、保管和图录等费用开支,以及双方确定的开支需支付的费用元。 第五条价款结算 拍卖成交的,乙方就在在收到全部款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将拍卖成交款(扣除佣金)以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拍卖期限 乙方承诺在年月日前在举行拍卖会,对甲方委托拍卖物进行拍卖。 第七条拍卖物的交付 甲方应于年月日将上述拍卖物交付给乙方,交付地点为,交付方式,因交会拍卖物所引起的费用由承担。拍卖物交付后,乙方应妥善保管,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有关拍卖程序中止和终结的问题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第76条、77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合同生效及违约责任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保留价的支会违约金。 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第十二条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附件:(略) 委托人(盖章)拍卖人(盖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委托拍卖合同13 委托人(简称甲方): 住所: 电话: 拍卖人(简称乙方): 住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愿就下述拍卖标的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 拍卖标的名称:保留价 规格数量包装 质量瑕疵存放地 第二条拍卖的时间:拍卖地点: 第三条拍卖标的交付(转移)的时间: 交付(转移)的方式: 第四条拍卖的方式: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甲方应保证对委托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外分权、真实地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对国家限制转让的物品还应提交合法的转让审批、许可手续)和咨询。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咨询不真实或无效的,乙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可以自选确定亦可以与乙方协商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乙方不行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出售该标的,因此而造成拍卖标的的不成交,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受理费元,用于对拍卖标的的估价、鉴定、保管、运输、保险、公告、展示、图录等项费用开支。拍卖结束后,乙方按实际开支多还少补。属于《拍卖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拍卖成交的,乙方退还受理费;未成交的,从《拍卖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甲方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卖标的的,预付受理费不退还;拍卖开始后,拍卖标的不得撤回。 4、甲方应按拍卖成交价的向乙方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以由乙方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划取。 5、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方式交付(成交)或取回(未成交)委托的拍卖标的,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交纳滞留保管费。 6、需要征税的拍卖标的,其税金由甲方交付。经协商同意,税金亦可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7、甲方应主动、积极地协助乙方和买受人依法办理拍卖标的的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因甲方原因造成拍卖标的的权利不能实际转移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应对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保密,应根据甲方要求对其身份予以保密。因乙方失密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9、乙方应对其暂管的拍卖标的负责,并适时将拍卖标的的变动情况告知甲方;确因乙方过失造成拍卖标的损失、灭失的,乙方负赔偿责任。 10、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委托他人拍卖或销售本合同业已委托的拍卖标的,否则,乙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11、拍卖结束,乙方应在收齐应收款项后,于七个工作日内通过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将拍卖应得价款一次全部付给甲方。如有延误,甲方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索取滞纳金。有关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 合同经后生效。全同一旦生效,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拍卖保留价的违约金。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委托人(签章):拍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拍卖合同14 合同编号: 委托人: 拍卖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出售的物品及起拍价 序号 物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数量 起拍价 备注(物品所有权说明) 第二条拍卖人采取网上竞价出售方式出售以上委托物品。 第四条双方商议,在年月日前在网站,对委托物品进行无底价公开竞价出售。 第五条委托人应向拍卖人预交委托保证金元,在委托期间,委托人不能出售委托物品。 第六条根据合同起拍价,在物品公告竞卖期间无人报名参加竞买,允许委托人再一次降低起拍价继续网上挂牌竞价出售,每次挂牌公告期限约七天左右,如果还是无人报名参加竞买,委托人从保证金中支付拍卖人元服务费。 第七条如果在网上挂牌竞价出售期间有人应价,拍卖人只收取竞价结束后最高应价人成交佣金,交割完成后,退回委托人全额保证金;如果委托人拒绝交割,拍卖人从保证金中没收元给最高应价人,没收元作为拍卖人服务费,成交后要求在二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即刻办理交割手续。 第八条如果最高应价人由于人为原因拒绝交割,拍卖人从最高应价人保证金中没收元给委托人,剩余保证金全额归拍卖人所有。 第九条在竞价期间和结束后由于停电、网络或其他客观原因,拍卖人有权宣告本次交易延时、取消和重新开始。 第十条拍卖人根据备注中委托人告知的物品所有权和证照等复印件向竞买人说明物品产权、来源和转户手续费用,如果交易结束后在办理转户过程中出现没有如实告知所引起纠纷,一切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法律、法规禁止出卖、没有所有权和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委托人应赔偿拍卖人和买受人在交割过程中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A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委托人(盖章):拍卖人(盖章): 拍卖人(签字):拍卖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有关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影印件共件。(略) 委托拍卖合同15 合同编号: 委托人: 拍卖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拍卖标的 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详见附件《拍卖标的清单》) 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 第二条拍卖标的的评估与鉴定: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评估,评估费用由承担。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 (1)自行鉴定; (2)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承担。 鉴定结论与委托人声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条拍卖期限及地点: 拍卖人应于年月日之前在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四条拍卖标的的交付(转移)及其时间、方式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由将标的交付(转移)买受人。 若拍卖标的由拍卖人交付(转移)买受人,委托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交付方式为,交付后保管费用由承担。 第五条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在交割之日起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的佣金,支付方式为。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第六条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 第七条拍卖标的的撤回与撤除: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拍卖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撤除该标的,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声明不一致的; 2拍卖标的存在委托人未声明的重大瑕疵的; 第八条拍卖标的未售出的约定 因未成交或买受人未按约定交割等不可归责于拍卖人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售出的,委托人与拍卖人可以: (1)续签合同; (2)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委托人应在接到拍卖人通知之日起日内领回拍卖标的,超过期限未领回的, 第九条保密约定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的 (1)身份、 (2)保留价及进行保密。 第十条其他约定 1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列各拍卖标的。 2拍卖人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也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各标的。 3拍卖人不得擅自将拍卖标的委托其他人进行拍卖。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拍卖人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应参照该标的保留价予以赔偿。 2拍卖人没有确切证据撤除拍卖标的的,应承担以下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或由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委员会;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尽事宜,可依照拍卖规则。拍卖规则与本合向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证照号码:国籍: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Email:传真: XX编码:开户银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XXX联系电话:XXX 拍卖人:(盖章)XXX 证照号码:XXXXXX 住所:XXXXXX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Email 传真:XX编码: 开户银行:账号: 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