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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合同

4月8日 六壬会投稿
  财产信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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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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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的合同【热门】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信托的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信托的合同1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托人:(下称乙方)
  借款人:(下称丙方)
  经三方友好协商,就委托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提供人民币的资金,并委托乙方一次性贷给丙方。
  二、贷款期限为月。(从起至止)
  三、贷款利率:
  四、甲方将委托的资金拨入乙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内,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委托将款项拨至丙方指定的账户。
  五、丙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委托金额的0。6作为委托贷款手续费,于乙方拨款前由丙方一次性支付。
  六、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
  七、借款偿还:本贷款属委托性贷款,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期。丙方保证按本协议所规定的借款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本贷款可以提前归还但需一周前书面通知甲方、乙方。
  八、丙方归还贷款时,应将款项划至乙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乙方收到资金后将款项划至甲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内。
  九、风险责任:本贷款本息收回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监督贷款使用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该法进行解释。
  十一、本协议从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丙方还清本息时即自动失效。本协议正本叁份。
  甲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2
  甲方:地方税务局
  乙方:杭州xx清算中心
  为方便纳税人税费的缴纳,加快资金清算速度,实现“一户通”扣缴税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纳税人授权地税机关与其开户银行鉴订委托扣缴协议的要求,就甲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委托扣缴税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纳税人的授权委托乙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地方税、费、基金的收取并进行资金清算。
  二、双方承诺共同遵守《“一户通”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接受xx人民银行支行对委托缴税业务的管理。
  三、为确保该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双方承诺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与纳税人签订扣款协议书,负责分户扣款协议书信息的采集、维护工作。
  2、按乙方提供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管理本单位的扣缴网络系统,并与乙方联网,保证本单位扣缴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3、负责向纳税人发放纳税通知和提供完税凭证;受理纳税人投诉,负责解释有关扣缴数据的查询;对确认应减收或补收的,负责处理退款或补收等相关事宜;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委托缴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的委托扣款款项必须经过付款授权。甲方生成的电子数据必须符合系统规定的要求,并在当期扣缴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提供规定格式的委托扣款数据信息。
  5、因业务发展等原因要求变更业务需求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后,制定落实应用开发和调试计划。
  (二)乙方职责:
  1、负责“一户通”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调整时,应提前通知甲方。
  2、协助甲方进行用户端程序(包括通信程序或接口程序)的开发。
  3、负责与浙江省xx机构间有关委托缴税业务及技术的协调。
  4、负责“一户通”系统收费数据信息的接收、转发。
  5、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维持系统的安全运行,资金清算的顺利进行。
  6、负责协调扣缴税款的资金划转事宜。
  四、费用标准及付款方式。甲方在正式运行“一户通”系统后,按核定支付标准在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五、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长期有效。但因缴款业务等外部环境变化,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在双方对有关条款的修改未达成一致前,仍按原条款执行。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xx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一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日期: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3
  合同编号:
  委托人:受托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号码:住所地:
  住所地: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传真: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签订《电力资金信托合同》。
  第一条释义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电力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电力资金信托。
  3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本信托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5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制定的《电力资金信托计划》。
  6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数额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7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8信托贷款:指受托人对市电力开发公司的信托贷款。
  9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0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信托目的
  受托人为发挥在电力开发领域的投融资优势,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给予受托人经营管理的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运用于市电力开发公司的融资项目。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金额万元)。
  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交付信托资金,并签署本合同。
  委托人如为机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划至受托人指定的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第六条信托期限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推介期结束日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期限为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计算。
  第七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3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4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5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根据情况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以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的身份,作为市电力开发公司的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权利;
  5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6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净收益;
  7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依法继承;
  4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条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一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管理和运用。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
  6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7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款所称费用,是指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之比例分摊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二)费用计提
  本信托设立和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计算和提取。
  第十三条信托收益、信托收益率与信托净收益的计算
  信托收益的计算
  信托收益指信托贷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不含信托报酬)后的余额部分。
  本款所称信托贷款利息,是指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之比例分摊的信托计划资金的贷款利息。
  信托收益率的计算
  信托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100
  信托净收益的计算
  信托净收益信托收益信托报酬
  第十四条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1)信托报酬的提取
  受托人在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末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结算及划拨。
  (2)信托报酬计算方法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为4以下(包括本数),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
  2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于4。6(含4。6)之间,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当年信托收益率4)。
  3若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超过4。6,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6(当年信托收益率4。6)50〕。
  (3)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4)第十三条计算。
  第十五条信托净收益的分配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1)信托净收益的分配
  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净收益;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仅就信托净收益部分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净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凭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信托合同到受托人指定的地点领取信托净收益。
  信托净收益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
  (二)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扣除第十二条规定的信托费用后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返还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托人指定的地点领取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第十六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通过转让信托合同的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信托的变更、解除、终止与新受托人选任
  (一)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
  (二)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计划终止;
  3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三)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融资对象和融资项目的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当事人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通知
  地址变化通知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住所地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另一方。
  受托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记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因委托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联系地址信息而导致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其他事项
  (1)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的组成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相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3)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签名)并由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后生效。
  (4)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合同前,受托人提示: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同时请委托人仔细阅读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全部内容,并对各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的条款的法律含义进行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签章)
  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受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负责人:
  住所: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丁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甲方设立资金信托,拟聘请丁方担任甲方信托资金运用的投资顾问。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资金的托管业务;丙方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丁方为合法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保证信托财产在证券市场投资的安全,增加证券投资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甲方同意将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证券品种全部委托丙方进行托管。为规范甲、乙、丙、丁四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几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释义
  11证券账户:以甲方名义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深、沪股东账户。(深圳:;上海:)
  12证券资金账户:甲方依据证券账户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信托专门开立的资金账户。(户名:;资金号:)
  13交易指令书:丁方向甲方出具的标明交易品种、价格、数量、委托期限等要素的书面指令。
  14信托账户:甲方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15托管银行:。
  16投资顾问:。
  17资金清算:指证券交易的资金、费用和交易佣金在证券资金账户和信托账户间划拨的过程。
  18本集合资金信托或本信托:指甲方设立的资金信托。
  19信托合同:资金信托合同。
  110投资顾问合同: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
  111估值日:托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以及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112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单位。
  113信托资产净值:最近一个估值日,本信托项下所拥有的货币资金和证券投资市值的总和。
  114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资产净值信托费用)信托单位总份数。
  115委托人(即受益人):指资金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116受托人:。
  第二条证券交易的程序
  21所有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证券交易均由甲方提供交易计划书,交易计划书应由丁方审核,并经的亲笔签名确认,甲方按照经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执行操作。具体的交易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操作。
  22甲方在收到经亲笔签名确认后的合法交易计划书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在证券账户上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收市等非甲方过错的原因导致交易指令书不能执行,则甲方执行该交易计划书的时间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3甲方在证券交易完成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复印资金对账单并加盖甲方的业务专用章,传真给乙方和丁方以资核对。资金对账单正本于每星期一与托管银行交换文件时提交。
  23证券交易完成后,如有买差,丙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需划拨资金的金额;如有卖差,则丙方应将证券资金账户上剩余的全部资金划入信托账户。
  第三条证券账户的监管
  31丙方保证:在本集合资金信托存续期间严禁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如果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挪用的资产归还本信托,且支付挪用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2丙方保证:不为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出具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用于任何质押担保的手续和可能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如果由于丙方出具质押担保手续和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而造成该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用于任何质押担保及其他用途,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的资产并支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3丙方保证:不受理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对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对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进行转托管。如果证券账户被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被转托管,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即指本信托符合规定的终止条件,并且已经进行了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托财产分配)后除外。
  34丙方保证: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丙方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且有及时通知(以传真件发出为准)甲方和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如果丙方未能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的损失,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接到丙方的通知后,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认购配售新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5丙方负责监督甲方的证券资金账户。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丁方:
  351购买st、预告亏损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
  352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超过该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额的5;
  353本信托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证券品种的投资余额超过本信托资产净值的10;
  36乙方和丁方有权从丙方得到本信托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对账单。
  37丙方应在发生交易(含证券分红、派息、中签、送配股等)业务的工作日次日即(t1)日9:30前,将上一日资金对账单通过加密数据设备发送到乙方,并电话确认乙方已接收资金对账单。如遇特殊情况出现发送延迟等情况,传输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丙方应确保所发资金对账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证券账户处置
  一旦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和丙方其不再负责本信托投资业务,或满足规定的其他信托终止条件之一,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乙方和丙方监督甲方立即开始按规定的信托清算程序和信托财产分配程序进行清算,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所有受益人。证券账户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卖出证券账户上所有股票、撤销指定交易、拆户和销户等。
  第五条资金清算
  5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采用净额清算方式,具体如下:在发生证券交易后次日即(t1)日,对于证券交易买差资金,甲方于(t1)日上午9:30之前,凭丙方签字盖章的资金对账单和丙方通知甲方划拨资金的传真件,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书,乙方根据从丙方取得的资金对账单对该指令书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当日12:00前将交易所需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2款所列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对于证券交易卖差资金或证券派息,丙方自动在(t1)日12:00前将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3款所列信托账户。
  52证券资金清算账户为:户名:;开户行:;账号:。
  53信托账户为:户名:;开户行:;账号:。
  54丙方保证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上除证券以外的信托资金应以(t1)方式及时划拨到信托账户上。如果丙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划付。除此以外,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55甲方保证将证券交易买差资金于(t1)方式及时划拨到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如果甲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违约,甲方须向丙方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56甲方在证券交易后一个工作日内应与乙方及时对账,若发现误差,甲、乙双方应共同查找误差原因,并由过失方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7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则丙方应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这些权利且有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若因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享有这些权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或乙方中的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乙方应在其网站公布信托单位净值,并于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更新信托单位净值,否则视作违约。
  62如因甲方不按经先生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交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63因丁方违反证券交易法规,恶意操纵股份或联手操纵股份,或利用内幕消息谋利等造成损失的,由丁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64丁方在投资证券市场时,不得进行国债回购融资业务,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丁方负全部责任。
  65从本信托成立到本信托终止并清算、分配完毕的整个过程,本协议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要求,对证券账户进行监管和处置。如果丙方对证券账户的监管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的要求,而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赔偿责任。如果甲、丙、丁任何一方对证券账户及乙方对信托账户的监管和处置未达到合同其他条款的要求,则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负赔偿责任。
  66甲、乙、丙、丁各方仅依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顾问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其根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协议各方或其他当事人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不可抗力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以及通讯、网络、电力事故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合同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合同各方损失的扩大和确保信托财产的完整。
  第八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根据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第九条本协议引用其它合同条款之内容
  91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的主要内容为:
  911信托终止时应进行信托清算。
  912信托清算程序:停止购入证券品种,除非遇到证券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卖,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尽量以市场最高价格卖出持有的所有证券品种并清算头寸。受托人通知托管银行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应支付给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应支付给托管银行的托管费,应支付给投资顾问的管理费和绩效费后,计算每单位信托净值。
  913受托人在信托清算程序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914受托人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在信托清算期间的利息。
  92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六条的主要内容为:
  921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922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时,经过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并得出每信托单位净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各委托人持有的本信托单位的份数乘以每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出的金额,以货币资金的方式付至委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信托受益账户。
  第十条合同效力及文本
  101本协议经甲、乙、丙、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02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方四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出具函件。补充合同与有关函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地点: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地点:
  年月日
  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地点:
  年月日
  丁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地点:
  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5
  购货单位(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简称乙方):
  承兑单位(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为执行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甲方因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分期付款。乙方同意接受财产信托,并相应提供融资,代甲方先向供货单位垫付货款,丙方同意承担付款担保责任,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二、甲方延付货款期限为年月。分次还清,具体还款日期和金额为:年月日,金额元;。
  三、乙方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收到供货单位递交的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后,即转送丙方,由丙方通知和督促甲方于五日内办妥银行承兑申请手续,并按前条分期还款的日期、金额相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及时送达乙方。
  四、乙方垫付的信托财产货款,视同对甲方的贷款,比照银行贷款收息办法,按6月利率直接向甲方收取融资利息。
  五、甲方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按规定将承兑票款足额交存于丙方,以备丙方按期兑付。如甲方不能按时交存,丙方除比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对甲方处以票面金额1的罚金外,并即主动在甲方的银行帐户扣收承兑的票款和延付期间按月6的利息及利息金额20的罚息。
  六、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通过联行代付报单直接向丙方划收承兑票款,收回融资,丙方应无条件支付承兑款项。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6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托人: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电话、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鉴于
  甲、乙、丙三方为有效利用和管理资金,明确三方法律地位,经协商一致,达成此协议。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协议办理其信托贷款,保证按甲方指定的方式和程序向丙方发放贷款,丙方能否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合同正文
  第一条标的
  1、根据本合同约定,甲方向丙方提供本金数额万元(大写:)的贷款。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表:项目种类(1)固定资产(2)流动资金金额(大写)元(小写)元用途利率每年手续费率每年期限年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上述事项已经甲方与丙方共同商定。
  2、甲方保证该贷款资金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第二条委托关系的确立
  1、借款手续
  在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30日内甲方在乙方开立“信托存款专户”,并将于年月日将贷款资金万元(大写:)一次存入专户。在甲方贷款资金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把信托贷款发放给丙方。甲丙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执行。甲方委托乙方发放的贷款,不得超过信托存款资金总额。
  2、还款来源
  丙方承诺用其合法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3、还款义务
  丙方应在合同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三方明确同意,经甲方同意,丙方有权提前还款。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同意丙方提前还款的书面通知后,及时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此外,三方同意甲方有权以向乙方和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丙方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按甲方通知要求提前还款。
  第三条收益分配
  1、利息
  乙方对甲方“信托存款专户”余额,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计息以实际资金到账日为准。信托贷款利息由乙方代甲方向丙方收取,按每年计,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结息。乙方在收到利息后当日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并通知甲方。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要求作相应调整时,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利率调整手续,由乙方填制《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通知丙方。从调整之日起,按新的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2、手续费
  乙方发放信托贷款,按规定收取手续费。三方同意,乙方收取的手续费为信托贷款总额每年,按季向丙方收取。如丙方不能支付,则由甲方支付。
  第四条担保条款
  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丙方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资格和抵押财产等由甲方审定,由甲方与丙方另签《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五条信托贷款的管理
  1、乙方按合同规定,定期向丙方寄发利息单、催收利息;在信托贷款到期前,乙方向丙方寄发催收贷款通知书;收到还款后,乙方应于当日将还款划入甲方账户,并通知甲方。
  2、信托贷款到期不能归还时,经甲方要求,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催收,如需诉讼,乙方不承担相关费用。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提出要求,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丙方应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信托资产归属
  信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存款,也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时,应征得另外两方当事人同意,经三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信托存款专户”,或超出“信托存款专户”总额要求发放信托贷款,乙方可拒绝发放信托贷款。
  2、乙方未按本合同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信托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有权提取部分或全部信托存款。
  3、信托贷款的延期必须由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由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委托,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办理信托贷款展期手续。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同意丙方延期,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金额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信托贷款,由此造成的贷款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本合同存续期内,如丙方出现无力偿还贷款的重大情形,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要求提前收回贷款。
  5、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应甲方要求,乙方有权催收贷款。逾期贷款是否加、罚利息由甲方决定,并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按通知要求办理。
  第九条争议解决
  对与甲、乙、丙三方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2、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盖章)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
  丙方:(签字)
  信托的合同7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注册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各自支配自己的收入,各买各自所需的物品,为了免除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经夫妻双方协商,就结婚之日起至签订之日止婚姻存续期内各自所买的财产作如下协议:
  1、年月购得位于市区住房一套(房屋处于所在工作单位内),房产证号:长房权证字第号,室厅,平方米,为方单独购买,房屋产权归方单独所有,方无任何所有权利。
  2、将来方父母去逝后所留财产,归方单独所有。
  3、婚姻存续期内双方独立支配自己的收入,如一方有必要理由需要向另一方借钱,债务方应立借条为凭。所借款项,必须在婚姻存续期内偿还给对方。
  4、婚姻存续期内一方对外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属一方个人行为,由当事人一人负责偿还,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5、本协议内容适用于婚姻存续期内签订之日后的行为。
  6、签订之日后婚姻存续期内所购财产,以支付价款一方为所有人。如属共同购买,双方另作协议。
  7、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8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或“发起人”)发起设立了(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
  2、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并提供信托资金元,并成为该项目的特定受益人。
  一、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运用和处分,为本合同受益人获取收益,同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为优先受益人之优先受益权良好的流动性和顺利退出提供保障。
  二、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项目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用于:
  1、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
  3、信托资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三、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四、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开户行:,账号:。
  五、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满足时始得生效:
  1、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六、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之存续期间。
  七、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设立信托资金专户以区别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财产,进行相对的管理和运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条的情形发生时,受托人应当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优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无条件同意前款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
  3、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项目资金应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核算。
  八、信托财产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九、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妥善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规定之外的方式,擅自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6)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享有根据本信托合同规定,取得信托财产项下信托受益的权利。
  2、在本信托终止后,取得全部信托财产的权利。
  十二、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取。
  十三、信托报酬
  受托人根据其运用信托资金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的投资行为获取信托收益情况,按照以下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
  (2)若信托资金收益率在5以上,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当年信托资金收益率5)。
  受托人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之外的信托资金运用,不得收取信托报酬。
  十四、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
  本项目项下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受益人。
  十五、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十六、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十七、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十八、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十九、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十、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一、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十二、合同签署
  1、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份,委托人持份,受托人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户:
  签订时间: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9
  立合同人:
  购货单位:(简称乙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
  乙、丙、丁三方为执行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因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分期付款。丙方同意接受财产信托,并相应提供融资,代乙方先向供货单位垫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付款担保责任,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二、乙方延付货款期限为年月。分次还清,具体还款日期和金额为:
  第一次偿还日期:年月日,金额元。
  第二次偿还日期:年月日,金额元。
  第三次偿还日期:年月日,金额元。
  第四次偿还日期:年月日,金额元。
  三、丙方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收到供货单位递交的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后,即转送丁方,由丁方通知和督促乙方于五日内办妥银行承兑申请手续,并按前条分期还款的日期、金额相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及时送达丙方。
  四、丙方垫付的信托财产货款,视同对乙方的贷款,比照银行贷款收息办法,按月利率直接向乙方收取融资利息。
  五、乙方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按规定将承兑票款足额交存于丁方,以备丁方按期兑付。如乙方不能按时交存,丁方除比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对乙方处以票面金额1的。罚金外,并即主动在乙方的银行帐户扣收承兑的票款和延付期间按月的利息及利息金额2的罚息。
  六、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通过联行代付报单直接向丁方划收承兑票款,收回融资,丁方应无条件支付承兑款项。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丁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信托合同书8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受托单位(简称乙方):甲方向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天内,一次付清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10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及设备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租赁合同如下:
  一、出租厂房及设备情况
  l、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租赁面积为平方米,厂房类型,结构。
  2、甲方租赁给乙方的设备,详见附表清单。
  二、厂房及设备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厂房及设备租赁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期年。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及出租设备,乙方应如期归还。
  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协商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付款方式
  l、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及设备每年租金为元。
  2、甲、乙双方约定每个月交付一次租金,每次交付租金总额的由年月日起交付租金。
  3、租金交付日起,厂房及设备所有使用权归乙方支配。
  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通讯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收到收据或发票时应在天内付款。
  四、厂房及设备的。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l、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办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爱护该厂房及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另需对厂房装修或增设备的;应由甲方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厂房及设备的转租和归还
  l、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及设备转租,需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擅自中途转租转让,则甲方不再退还租金。
  2、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及设备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3、归还设备按附表清单如数归还,如有遗失或损坏,乙方当予以赔偿。乙方在租赁期间购置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六、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厂房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隐瞒事实,不得利用厂房及设备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厂房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3、厂房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剩余租金。
  4、厂房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房租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增收5的滞纳金。
  5、厂房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厂房及设备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七、其他条款
  l、厂房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十二个月的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付甲方十二个月租金。
  2、租赁期间,如因厂房产权问题及设备所有权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并给予乙方十二个月租金赔偿。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证件号:
  承租方:证件号:
  签约地址:
  签约日期: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11
  借款单位根据信托贷款有关规定出具借款契约,向人民银行信托部申请信托贷款,并约定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万元,用于项目,其中土建部分万元,设备万元。
  第二条、保证将贷款用于上列项目,并按计划于年月日全部完工投产,并实现预定的经济效果:新增产值,产量,利润,税金、第三条、借款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利率按月息厘毫计息,每次还款同时计收利息。
  第四条、借款单位如果未经银行同意而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银行有权进行信贷制裁。
  第五条、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主动归还,如不按期归还借款,除按规定加收利息外,
  银行有权在借款单位的存款帐户中扣还,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不得提出异议。
  第六条、借款单位如果停建或没有达到经济效果,不能按规定归还贷款时,借款单位愿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款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或基金存款归还。
  第七条、担保单位保证借款单位恪守契约规定的条款、如果借款单位不能按本契约规定还清本息,愿承担经济责任,由担保单位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契约经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确认无误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章后生效,借款本息还清后自动生效。
  借款单位:(公章)
  担保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立约日期:年月日
  借款单位
  根据信托贷款有关规定出具借款契约,向申请信托贷款,并约定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用于项目,其中土建部分元,设备元。
  第二条保证将贷款用于上列项目,并按计划于年月日全部完工投产,并实现预定的经济效果:新增产值,产量,利润,税金。
  第三条借款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利率按月息厘毫计息,每次还款同时计收利息。
  第四条借款单位如果未经银行同意而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银行有权进行信贷制裁。
  第五条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主动归还,如不按期归还借款,除按规定加收利息外,银行有权在借款单位的存款帐户中扣还,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不得提出异议。
  第六条借款单位如果停建或没有达到经济效果,不能按规定归还贷款时,借款单位愿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款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或基金存款归还。
  第七条担保单位保证借款单位恪守契约规定的。条款、如果借款单位不能按本契约规定还清本息,愿承担经济责任,由担保单位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契约经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确认无误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章后生效,借款本息还清后自动生效。
  借款单位(盖章):
  担保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1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负责人:
  住所: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丁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甲方设立资金信托,拟聘请丁方担任甲方信托资金运用的投资顾问、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资金的托管业务;丙方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丁方为合法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保证信托财产在证券市场投资的安全,增加证券投资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甲方同意将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证券品种全部委托丙方进行托管、为规范甲、乙、丙、丁四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几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释义
  1、证券账户:以甲方名义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深、沪股东账户、(深圳:;上海:)
  2、证券资金账户:甲方依据证券账户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信托专门开立的资金账户、(户名:;资金号:)
  3、交易指令书:丁方向甲方出具的标明交易品种、价格、数量、委托期限等要素的书面指令、
  4、信托账户:甲方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5、托管银行:、
  6、投资顾问:、
  7、资金清算:指证券交易的资金、费用和交易佣金在证券资金账户和信托账户间划拨的过程、
  8、本集合资金信托或本信托:指甲方设立的资金信托、
  9、信托合同:资金信托合同、
  10、投资顾问合同: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
  11、估值日:托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以及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12、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单位、
  13、信托资产净值:最近一个估值日,本信托项下所拥有的货币资金和证券投资市值的总和、
  14、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资产净值信托费用)信托单位总份数、
  15、委托人(即受益人):指资金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16、受托人:、
  第二条证券交易的程序
  1、所有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证券交易均由甲方提供交易计划书,交易计划书应由丁方审核,并经的亲笔签名确认,甲方按照经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执行操作、具体的交易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操作、
  2、甲方在收到经亲笔签名确认后的合法交易计划书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在证券账户上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收市等非甲方过错的原因导致交易指令书不能执行,则甲方执行该交易计划书的时间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甲方在证券交易完成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复印资金对账单并加盖甲方的业务专用章,传真给乙方和丁方以资核对、资金对账单正本于每星期一与托管银行交换文件时提交、
  4、证券交易完成后,如有买差,丙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需划拨资金的金额;如有卖差,则丙方应将证券资金账户上剩余的全部资金划入信托账户、
  第三条证券账户的监管
  1、丙方保证:在本集合资金信托存续期间严禁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如果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挪用的资产归还本信托,且支付挪用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2、丙方保证:不为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出具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用于任何质押担保的手续和可能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如果由于丙方出具质押担保手续和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而造成该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用于任何质押担保及其他用途,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的。资产并支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丙方保证:不受理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对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对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进行转托管、如果证券账户被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被转托管,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即指本信托符合规定的终止条件,并且已经进行了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托财产分配)后除外、
  4、丙方保证: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丙方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且有及时通知(以传真件发出为准)甲方和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如果丙方未能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的损失,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接到丙方的通知后,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认购配售新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丙方负责监督甲方的证券资金账户、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丁方:
  (1)购买st、预告亏损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
  (2)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超过该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额的5;
  (3)本信托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证券品种的投资余额超过本信托资产净值的10;
  6、乙方和丁方有权从丙方得到本信托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对账单、
  7、丙方应在发生交易(含证券分红、派息、中签、送配股等)业务的工作日次日即(t1)日9:30前,将上一日资金对账单通过加密数据设备发送到乙方,并电话确认乙方已接收资金对账单、如遇特殊情况出现发送延迟等情况,传输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丙方应确保所发资金对账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证券账户处置
  一旦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和丙方其不再负责本信托投资业务,或满足规定的其他信托终止条件之一,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乙方和丙方监督甲方立即开始按规定的信托清算程序和信托财产分配程序进行清算,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所有受益人、证券账户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卖出证券账户上所有股票、撤销指定交易、拆户和销户等、
  第五条资金清算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采用净额清算方式,具体如下:在发生证券交易后次日即(t1)日,对于证券交易买差资金,甲方于(t1)日上午9:30之前,凭丙方签字盖章的资金对账单和丙方通知甲方划拨资金的传真件,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书,乙方根据从丙方取得的资金对账单对该指令书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当日12:00前将交易所需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2款所列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对于证券交易卖差资金或证券派息,丙方自动在(t1)日12:00前将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3款所列信托账户、
  2、证券资金清算账户为:户名:;开户行:;账号:、
  3、信托账户为:户名:;开户行:;账号:、
  4、丙方保证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上除证券以外的信托资金应以(t1)方式及时划拨到信托账户上、如果丙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划付、除此以外,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保证将证券交易买差资金于(t1)方式及时划拨到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如果甲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违约,甲方须向丙方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6、甲方在证券交易后一个工作日内应与乙方及时对账,若发现误差,甲、乙双方应共同查找误差原因,并由过失方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则丙方应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这些权利且有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若因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享有这些权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或乙方中的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应在其网站公布信托单位净值,并于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更新信托单位净值,否则视作违约、
  2、如因甲方不按经先生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交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3、因丁方违反证券交易法规,恶意操纵股份或联手操纵股份,或利用内幕消息谋利等造成损失的,由丁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4、丁方在投资证券市场时,不得进行国债回购融资业务,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丁方负全部责任、
  5、从本信托成立到本信托终止并清算、分配完毕的整个过程,本协议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要求,对证券账户进行监管和处置、如果丙方对证券账户的监管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的要求,而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赔偿责任、如果甲、丙、丁任何一方对证券账户及乙方对信托账户的监管和处置未达到合同其他条款的要求,则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负赔偿责任、
  6、甲、乙、丙、丁各方仅依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顾问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其根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协议各方或其他当事人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不可抗力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以及通讯、网络、电力事故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合同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合同各方损失的扩大和确保信托财产的完整、
  第八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根据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第九条本协议引用其它合同条款之内容
  1、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的主要内容为:
  (1)信托终止时应进行信托清算、
  (2)信托清算程序:停止购入证券品种,除非遇到证券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卖,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尽量以市场最高价格卖出持有的所有证券品种并清算头寸、受托人通知托管银行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应支付给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应支付给托管银行的托管费,应支付给投资顾问的管理费和绩效费后,计算每单位信托净值、
  (3)受托人在信托清算程序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4)受托人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在信托清算期间的利息、
  2、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六条的主要内容为:
  (1)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2)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时,经过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并得出每信托单位净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各委托人持有的本信托单位的份数乘以每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出的金额,以货币资金的方式付至委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信托受益账户、
  第十条合同效力及文本
  1、本协议经甲、乙、丙、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方四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出具函件、补充合同与有关函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地点: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地点:
  年月日
  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地点:
  年月日
  丁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地点:
  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13
  合同号:
  借方:
  贷方:
  经借、贷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定本贷款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中每一条款,不得单方毁约。
  第一条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外汇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贷款币种及金额币种:
  金额:
  第三条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批准单位)号文批准的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惟一的,借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贷款期限
  第一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二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三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四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五条起息日与到期日
  本贷款合同第四条中限定的起息日与到期日的规定如下: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方账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方账户之日。如借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方账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利率与计息结算
  1。利率
  (a)固定利率:按年利率计算。
  (b)浮动利率: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的同期利率加(libor)计算。(a)、(b)两项,只能选择一种。对于(b)项,利率浮动在每期固定利息结算日进行。
  2。计息结算
  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方账户,则贷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贷款手续费
  本合同规定贷方将向借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贷款手续费借方应于第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第八条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20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按外汇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的承担费。
  3。借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方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第十一条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方应向贷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或借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无论何方、亦无论何种原因、以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执行:
  1。如借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规定加收罚息。罚息利率规定为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2。如借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或未经贷方展期认可而发生不能按期还款情况时,贷方最多给予借方天的还款宽限期。如在宽限期终止时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应付款项,则自宽限期终止日的第二天开始,贷方将对借方未偿还款项部分的金额按每日的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则借方给予贷方天的宽限期。超过宽限期,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贷方罚取借方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未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将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在诉讼期间,借方欠款仍按逾期利率计息,直至裁决内容提出新的利率为止。
  第十三条担保
  本贷款由以下单位提供以下形式的担保:
  1。
  2。
  3。
  4。
  上述的担保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条款内容的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合同文本及附件
  1。本合同正式文本使用语言为中文,如需要,亦可使用英文或其他语言文本。如两种或两种以上文本的合同内容发生矛盾时,一切内容解释以中文文本为准。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
  借方:贷方:信托投资公司
  有权签字人:有权签字人:
  签章: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经办人:经办人:
  信托的合同14
  本合同的双方为:
  1。委托人: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2。受托人: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地址:
  联系电话:
  为投资于北京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际公寓项目,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在充分友好协商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项目公司:指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登记注册的北京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6。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7。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8。总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产生的收益,减去信托财产应承担费用后的余额。
  9。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10。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1。股权转让:指信托期满国信将以信托资金形成的股权转让给北京中建岚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本合同第七条所列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项目公司的股权,通过国际公寓项目的开发、经营获取收益。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委托人在本合同、信托计划,以及“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第四条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年月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有效期间,如果发生受托人终止情形,委托人将另行选任新的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无能力指定的,将按《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
  4。委托人保证已就信托资金设立信托的相关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5。委托人保证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谋取非法收益。
  6。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为:
  名称: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第七条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时的规定期限内,按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的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可用于清算的财产。
  3。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4。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帐户:
  户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行:
  帐号:
  5。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6。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7。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第八条信托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应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报酬;
  (2)文件或帐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6)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按照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8)信托发行费用。
  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按如下方式计算: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信托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3。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4。费用计提
  (1)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按本条第5款的规定提取;
  (2)除受托人报酬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3)受托人按照信托资金数额的3计提信托费用。
  5。受托人报酬的提取
  受托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于收到项目公司信托费用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信托报酬。
  6。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计算。
  第九条信托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存续期为一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进行集合运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2。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管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3。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分别核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4。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
  5。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将资金信托中的资金投资于自己或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将资金信托中的资金贷给自己或关系人。
  第十一条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股权溢价转让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八条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信托资金信托计划资金)100
  信托收益率总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信托计划期满的个工作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简称工作日)内。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银行帐户(简称信托利益划付帐户)。
  第十二条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1。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帐户。信托财产经营产生的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2。所有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详见本合同第八条;
  3。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帐户中扣收。
  第十三条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
  1。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贷款风险、利率风险、管理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4。受托人确认,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规避信托财产出现重大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义务,但受托人不负有预见并随时告知委托人或受益人类似风险的义务。
  5。受托人如有因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受托人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致使信托财产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甲乙双方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十四条委托人其他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清算情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3)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资金的基本运作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委托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情况;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前划转信托帐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受托人享有依据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委托人到期未支付的信托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赔偿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费;
  (3)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
  (4)受托人应将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7)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信托财产。
  (8)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年。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承继。
  第十七条信托受益权的变更与转让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随意变更受益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委托人与受益人应共同到受托人处填写《受益人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变更受益人应以不违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为限。
  2。在信托期限内,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3。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4。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
  5。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分别按照信托财产的的费率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1。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规定之信托财产的,信托合同终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受托人如因违反本信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本信托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中止。确属特殊情况,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应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给予赔偿。
  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以上所涉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取得赔偿的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信托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信托。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本信托可以续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被兼并或者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时,信托不终止,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发生,本信托合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3)信托被解除;
  (4)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4。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扣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费用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归属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信托利益划付帐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5。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就信托事务出具清算报告,并报经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同意。
  第二十条通知的送达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按本合同记录为准,如有变更,需书面通知其他各方。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1。合同组成
  信托计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而信托计划有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2。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事项
  第二十三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后另行书面予以补充。
  2。本信托合同须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及委托人将全部信托资金正式划至受托人指定信托帐户时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地址:
  信托的合同15
  财产信托基本协议财托字第号
  协议单位:供货单位(简称甲方)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
  乙方为事需向甲方订购货价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元,信托期限为年月。
  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第三条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
  第六条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共计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第七条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办理。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丙方(公章)丁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19年月日
  附1:
  财产信托合同
  立合同人: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二、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三、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四、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19年月日
  附2:
  延期付款合同
  立合同人:
  购货单位(简称乙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
  乙、丙、丁三方为执行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因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分期付款。丙方同意接受财产信托,并相应提供融资,代乙方先向供货单位垫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付款担保责任,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二、乙方延付货款期限为年月。分次还清,具体还款日期和金额为:
  第一次偿还日期:19年月日,金额元。
  第二次偿还日期:19年月日,金额元。
  第三次偿还日期:19年月日,金额元。
  第四次偿还日期:19年年月,金额元。
  三、丙方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收到供货单位递交的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后,即转送丁方,由丁方通知和督促乙方于五日内办妥银行承兑申请手续,并按前条分期还款的日期、金额相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及时送达丙方。
  四、丙方垫付的信托财产货款,视同对乙方的贷款,比照银行贷款收息办法,按6月利率直接向乙方收取融资利息。
  五、乙方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按规定将承兑票款足额交存于丁方,以备丁方按期兑付。如乙方不能按时交存,丁方除比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对乙方处以票面金额1的罚金外,并即主动在乙方的银行帐户扣收承兑的票款和延付期间按月6的利息及利息金额20的罚息。
  六、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通过联行代付报单直接向丁方划收承兑票款,收回融资,丁方应无条件支付承兑款项。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丁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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