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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

4月24日 小米粒投稿
  股权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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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质押借款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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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质押合同(集合15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股权质押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股权质押合同1
  甲方:(债权人、质押权人)
  乙方:(债务人、质押人)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提供记名股票设定质押权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借予乙方人民币元,借期年,年利率,到期本利一并还清。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归自己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张(编号至,每张面值元,面值总额元)作为质押标的,设定质押权。
  三、甲方于年月日将借款人民币元交付于乙方,乙方于同月日在第二项所载股票上作转让背书,并将作成转让背书的股票交付于甲方。
  四、甲方在乙方清偿前,代位乙方享有自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股息的权利,所受股息计人乙方偿还额。乙方就股票享有的其他权利,甲方不得代位行使。
  五、债权届期,乙方不能清偿债务时,甲方有权拍卖第二项所载股票,并从拍卖价金中优先受偿。
  六、乙方届期或提前清偿时,甲方应在清偿日将质押股票全部交还乙方,质押权自交还日起失效。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年月日
  于地
  股权质押合同2
  质权人(甲方):
  出质人(乙方):
  第一条?有关各方
  1。乙方持有标的公司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2。标的公司是依法经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元,总股本股。
  第二条?质押内容
  第三条?质押登记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公司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或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质押。
  第四条?乙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乙方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2。乙方未在本协议项下拟质押及(或)转让的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
  3。乙方保证于年月日前还清对甲方欠款,如到期无法偿还,则依法将质押股权转让予甲方。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乙方有关部门负责促使标的公司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及履行一切必需的程序以确保甲方获得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股权,并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之一。
  第五条?违约及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款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该等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
  1。如因本协议下的或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或对本协议的解释而产生争议,双方同意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等争议。
  2。如在一方就该争议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的三十天内双方仍不能满意地解决争议时,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判。
  第七条?本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的修改仅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协议的双方盖章签字。
  第八条?生效和文本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完成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其它约定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质押登记使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股权质押合同3
  一、股权质押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将其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质押给甲方。以取得甲方的借款。甲乙双方就上述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借款用途仅限于项目,首批借款万元人民币,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后日内转账到乙方指定账户。借款期限为年,借款利息为同期银行挂牌贷款利率,每年支付一次,每满365日后日内支付。
  第二条:甲方不参与乙方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但为确保借款的专项用途,甲方对于借款用途享有知情权,并有权查询乙方对于借款使用情况,乙方应当积极配合。为此产生的差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第四条:乙方将其xxx公司百分之五十一的股份作为担保质押给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共同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乙方在借款期限内可以提前还款,甲方对乙方所质押的股份份额应随乙方还款的数目按比例减少,并应配合乙方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股权质押变更手续。
  第五条:借款到期后,乙方如无力归还借款时,甲方对于乙方所开发的项目所有的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项目资产价值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应当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资产进行评估,项目资产不足以清偿甲方借款时,乙方仍需承担剩余还款责任,超出借款数额部分所有权归乙方。
  第六条:如甲方不能按协议向乙方支付借款时,乙方享有单方的合同解除权,并且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产生的一切合理合法的损失。
  第七条: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于借款进行专款专用,如在借款期间乙方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提前全部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本协议签订后,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时,甲、乙双方均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到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附:乙方银行信息
  1、开户行:
  2、账号:
  3、开户人:
  二、股权质押登记怎么查询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条的规定,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公司股东的股权是否在登记机关重复质押,登记机关完全掌握,不需企业提交证明。
  3、查询一个公司股东的股权质押情况,需要持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介绍信到登记机关进行企业档案查询。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限制
  质押始于罗马法,但质押标的为动产。因为用于质押之物要被亲手交付,有人认为质权本身被设定于动产之上。因权利作为无形物不能直接交付,并未纳入质押标的。拿破仑民法典最早将公司股份纳入动产范畴,瑞士民法典也有“可让与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可出质”的规定。财产不再拘泥于有体物后,股权开始成为质押标的。股权内容的财产性特征加上股权的可让与性,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符合质权之标的。
  据民法一般理论,质押应转移标的物占有。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类似抵押,不转移质物占有。
  质权的效力只是质权人于其债权受偿前对质物有留置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中,质权人不占有质物,留置效力无从体现。
  股权质押合同4
  甲方:(转让方)贷款企业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担保公司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租赁方)某贸易公司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为妥善解决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转让协议:
  1、本协议作为甲方对乙方债权关系的一种还款保证,自甲方对乙方存在债权关系开始,直至甲、乙双方债务债权关系解除而失效。
  2、三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基于甲丙双方房屋租赁合同所享有的房屋租赁收益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转由乙方享有。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丙方收取租金及其他应由甲方收取或代收的费用。
  3、甲丙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除甲方将其位于(房权证字第)的房屋租赁收益权转让予乙方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条款外,合同项下的其它条款不变,对丙方仍具有约束力。
  4、甲方、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严重危害到乙方债权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5、本协议所有条款及本协议涉及的所有资料均为保密资料,甲乙丙三方所有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都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甲乙丙三方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及有权知情的人员以外的第三方知晓其内容。
  6、甲方特别承诺
  6。1甲方承诺:甲方与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应以其与丙方之间、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
  6。2甲方承诺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6。3甲方应就本次债务转移取得其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
  6。4甲方承诺本协议的签署不违反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双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签字(盖章):
  出质人(借款人):李(以下称乙方)
  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四川省县镇路号
  联系电话:
  质权人(债权人)赵(以下称乙方):
  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四川省县镇路号
  联系电话:
  质押担保债权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债权违约造成的违约金和损失以及实现债权债权的其他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拍卖、评估费用等质押股权的价值必须能够涵盖以上各项。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在有限公司、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实际出资额所对应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附详细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2、质押股权金额为甲方实际出资所对应的部分股权,双方约定为900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玖仟万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所持有股份的公司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股权质押合同应当作相应变更,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行使债权。
  第三条款项交付:
  按照双方约定的银行开户账号进行转账支付,具体开户银行及其银行账号等信息详见附注信息。
  第四条出质人保证
  1、出质人是质押股权的合法持有人,出质人的股权质押行为须经有限公司、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全体股东表决通过(附表决文书原则,表决过程应当由质押权人在场当面签字捺印)。
  2、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出质人保证没有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第三人,同时本质押股权没有有被法院冻结及其他有损股权完整的情况。
  3、除非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将不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
  第五条办理登记
  甲方持有的有限公司、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出资资产对应的份额股权应当与乙方一起共同申请办理股权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六条质押股权的处置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他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如期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及相关费用。
  2、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3、甲方有其他违反质押合同或本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规定事项情形的。
  4、出质人不得私自处分双方确定的质押权利。
  5、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第七条质权的行使
  如出质人发生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权进行评估。
  2、委托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权予以拍卖,质权人拍卖行应于拍卖前3个月内,通过各种媒体发布3次以上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出质人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股权转让。
  第八条、税费承担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评估、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税费以及乙方为实现合同目的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因隐瞒质押股权存在包括但不限于隐名股东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权属不清晰以及存在权利限制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2、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乙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20的违约金。
  第十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本合同在出质人按期偿还借款或质权人行使质权并获得相当于借款的价款之日起终止。
  第十一条、事项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微信或者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2、双方约定通知的送达地址为: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签订书面变更合同文本,该变更后的补充合同将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如果本股权质押下的借款合同的修改、补充导致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借款合同规定一致,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争议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合同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五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及效力
  本合同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签字并且捺印之日起成立,并在法律法规及其政策规定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各登记备案各壹份。伍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签字捺印):
  质权人(签字捺印):
  签订日期: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5
  出质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银行(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其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的股权作质押担保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协议所担保的债权为:年月日乙方根据号《贷款合同》(下简称“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质押协议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A公司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就本协议质押事宜征得A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并在A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出质股份的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证书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股权,并从所得款项中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
  2、甲方被宣告解散或被提起破产申请的。
  第五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优先清偿甲方的贷款本息。
  第六条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甲方未能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期限内取得A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定的,乙方有权取消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对甲方的贷款(或提前回收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本协议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并自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请仲裁委员会并按照提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用。
  出质人: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质权人:银行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6
  质权人(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电话:
  出质人(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年月日签订的《反担保股权质押合同》(编号:)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1、《反担保股权质押合同》(编号:)为借款协议(编号)的。从合同。
  2、本补充协议与《反担保股权质押合同》(编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7
  出质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银行(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其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的股权作质押担保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协议所担保的债权为:年月日乙方根据号《贷款合同》(下简称“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质押协议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a公司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就本协议质押事宜征得a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并在a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出质股份的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证书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股权,并从所得款项中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
  2。甲方被宣告解散或被提起破产申请的。
  第五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优先清偿甲方的。贷款本息。
  第六条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甲方未能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期限内取得a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定的,乙方有权取消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对甲方的贷款(或提前回收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
  失)。
  第八条本协议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并自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请仲裁委员会并按照提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用。
  出质人: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质权人:银行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8
  出质人:(简称甲方)
  质权人:(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担保书)中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占公司(借款人)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以偿付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所发生的债务。甲方保证公司(借款人)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甲方用作质押的股权,评估价值为币万元。
  二、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须在签订本协议后,到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本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质,该股份质押应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本协议自记入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甲方将记载股份质押登记的股东名册(原件一份)交给乙方。
  三、本协议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深圳市地方法规。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深圳市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另签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9
  质押人(即借款人):
  质权人(即出借人):
  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充分协商,于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总金额为的借款,借款年利率为,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现签订此质押合同。本质押合同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是上述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质物
  1。质物是质押人(即上述合同中借款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
  3。质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存入出借人开立的保管账户内,受出借人监督,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偿付的一项保证。
  二、质押人声明及保证
  1。质押人的质押行为已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2。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质押人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3。质押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出借人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4。本股权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时,质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规定要求相一致。
  5。本质押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时,质押人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出借人在本质押合同项下所有的权益。
  6。出借人对质押股权拥有登记保留权,质押人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事项。
  三、质物的处理
  在发生下列事项中一件或数项时,出借人有权依照本股权质押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程序及方式处理质物及其派生的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人在本股权质押项下借款的本息及费用。
  1。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质押人不能按本质押项下的合同规定,如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
  3。质押人有其他违反质押合同或本质押项下借款合同规定事项。
  质权人对借款人采取各项处理质物措施,包括:
  a。从质押人保管账户及存款账户主动扣取款项。
  b。宣布拥有该质押股权,在法律上取代质押人在公司的股东地位。
  c。依法转让、出售、拍卖或采取其他手段处置该质押股权,质押人均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四、有效期
  1。本质押合同自质押人有效签章并备置于公司股东名册后生效。
  2。本质押合同将持续有效,直至本质押项下借款本息及费用金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愿意用家庭财产对以上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质押人(即借款人):
  质权人(即出借人):
  日期: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10
  质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址):
  邮编:
  电话:
  出质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典当管理办法》,经协商一致,于年月日订立本合同。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股权,为按本合同(也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甲方接受乙方的要求并同意提供相应的典当款(当金)。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数额(当金)及质押担保期限
  被担保债权数额: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质押担保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期限以当票为准)。双方以当票作为交付款凭据,典当具体金额、期限在双方签署的当票及续当凭证上予以确认,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由乙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期限以《续当凭证》为准,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内继续有效。
  第二条典当费率、利率
  甲方根据国家商务部和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综合服务费和利息,综合服务费在典当时预扣,月费率按计算;月利率按计算。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综合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甲方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出质的权利
  乙方同意以出质给甲方。
  第五条出质人承诺
  1、出质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出质人对出质的权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3、出质的权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出质的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形。
  5、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出质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按甲方要求进行期限续展,维持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持续有效。
  7、质权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质人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1)出质的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或者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出质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8、出质的权利不存在其他影响甲方实现质权的情形。
  9、出质人承诺股权所在公司除银行征信系统可查的负债外无其他任何债务。
  第六条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和权利。
  第七条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1、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相关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
  2、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或者其他法定出质手续,相关登记证明文件正本由质权人占管。出现质权转让或者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事项时,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3、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出质权利赠与、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以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出质权利的,应将所得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质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权。甲方可以直接将出质权利兑现或变现,或者根据有关规定折价、拍卖、变卖出质权利: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
  (2)债务人、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它解散事由;
  (3)债务人、出质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债务人、出质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出质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诉讼、仲裁、查封、冻结、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7)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甲方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第九条权利凭证的返还
  1、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应当及时返还出质人的权利凭证。
  2、乙方应及时接收出质的权利凭证。乙方不接收的,甲方有权提存该权利凭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导致权利凭证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债务如不按期还本付息并缴纳综合费,甲方均有权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金及息、费,并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逾期罚息。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出质权利存在共有、争议或者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况;
  (3)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权利凭证、办理质押背书或者登记手续;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分出质的权利;
  (5)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3、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债务如不按期还本付息,甲方有权聘请律师代理甲方向乙方追索,直至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综合费为止。乙方须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律师费用的最低限额为乙方拖欠甲方本息及综合费的3(百分之三)。
  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的约定可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费用承担
  出质权利的鉴定、评估、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1、双方签署的当票(当票编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享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续当凭证》及甲、乙双方签订的任何补充协议均为合同条款的补充,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凡因履行本合同(当票、续当凭证、补充协议)而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受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甲、乙双方均自愿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若乙方未按期还款,甲方将依据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需要对质押权利进行公证、登记的,应按有关规定或甲方要求,到公证处和有关部门办理公证和质押登记,则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部门、公证处各存档一份。
  质权人: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出质共有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11
  出质人:(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其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的股权作质押担保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协议所担保的债权为:年月日乙方根据号《贷款合同》(下简称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质押协议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a公司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就本协议质押事宜征得a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并在a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出质股份的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证书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股权,并从所得款项中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
  2、甲方被宣告解散或被提起破产申请的。
  第五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优先清偿甲方的贷款本息。
  第六条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甲方未能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期限内取得a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定的,乙方有权取消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对甲方的贷款(或提前回收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
  失)。
  第八条本协议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并自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请仲裁委员会并按照提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用。
  出质人: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质权人: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12
  如下约定:
  第一条借款条款:
  1、借款金额:
  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大写)人民币:元
  2、借款用途:用于乙方资金周转。
  3、借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为3。5(月利)。
  4、借款期限:两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向甲方出具借据,借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借款的偿还:利息按月计算以先还本后付息的方式,自年月日起,每月5日之前偿还利息壹拾万零伍仟元整(105000。00)。借款期限满后(年月日),乙方须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剩余利息给甲方。
  如乙方未按照本条款所约定的每月还款时间和数额还款,则乙方已构成违约,违约责任为本借款将按照工商质押条款和经双方公正处公正条款进行股权收购。如乙方提前还清全部借款,还款后的利息不在计算,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逾期支付本金及借款利息,则继续计息的。同时,乙方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逾期总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乙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大写),占股为。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存入甲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乙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甲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乙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乙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或减少公司资产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乙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借款到期后乙方未能偿还甲方全部借款本息,甲方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因处理质押物而产生的各种税费包括诉讼、评估、拍卖以及委托律师的费用但不限于此项费用均由乙方借款方承担)。
  2、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13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
  (1)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2)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b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鉴于:
  1a公司合法持有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c公司”)的股份;
  2a公司基于经营发展需要拟受让b公司持有的公司(下简称“d公司”)的股权;
  3b公司同意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质押给b公司,作为a公司支付受让d公司股权价款的担保。
  故此,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出质人:指a公司;
  质权人:指b公司;
  质押股份:指a公司持有的c公司之的股份;
  股权转让协议:指a公司和b公司于年月日签署的转受让d公司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价款:指依据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受让b公司所持d公司之股份应支付给b公司的全部价款。
  第二条质押
  1出质人同意,以质押股份作为a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等质押担保。
  2如果出质人届时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履行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质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股份并有权从处置质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转让价款。
  3如果按上述第2条处置质押股份所得价款不足以偿付转让价款,差额部分仍应由出质人补足;如果上述价款在偿付转让价款和行使质权的开支后仍有余额,则应返还给出质人。
  第三条质权的行使
  如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受让义务,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份进行评估;
  2委托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份予以拍卖,质权人拍卖行应于拍卖前个月内,至少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上发布次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出质人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股份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第四条加速到期
  一旦出质人未能履行任何一期受让义务,则视同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剩余期限的受让义务,其所余的全部受让义务立即届至履行期,质权人有权就全部未能受让的股权行使质权。
  第五条陈述和保证
  出质人向质权人陈述和保证如下:
  1出质人是质押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将质押股份质押给质权人;质权人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出质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出质人违反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2质押股份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不存在任何质权、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类似权利(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3除非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将不:
  (1)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或者试图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份;
  (2)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允许在质押股份上设立任何担保权益(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4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对质押股份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改动。
  5质权人应获得因处置质押股份所需的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出质人有提供或协助提供上述所需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之义务。
  6如在本协议期间,质押股份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出质人应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质权人并向质权人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如果前述情况导致质押股份价值减少,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押股份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7一旦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应立即将有关质押股份的状况资料提供给质权人并允许质权人指定的人员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
  8出质人将促使其董事会作出决议,一致通过并授权其合法代表签署本协议使之有效,从而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并可按其条款执行。
  9出质人将在本协议签署后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简称“省工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提交该省工商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从该省工商局取得签发给质权人的有关权利证书。
  第六条证书的保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有有关证明和文件应交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人保管,并在本协议按第7条第2款终止后返还给出质人。如果出质人为某一合理的目的需要使用这些证明和文件,质权人应允许出质人在提出要求后索取或查看这些证明和文件,出质人应在使用这些证明和文件后将其还交质权人或其指定的人保管。
  第七条效力与期限
  1本协议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各自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在省工商局登记后生效。
  2本协议在出质人如约支付转让价款及相关费用或质权人行使质权并获得相当于转让价款的价款后终止。
  第八条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质权人就出质人的任何违约或迟延履约而给予出质人的延期展期,不得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在本协议项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赋予的任何权利,不得视为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的违约行为,不构成质权人放弃对出质人已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亦不构成质权人放弃对出质人今后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第九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其他事项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本协议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报省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2本协议用中文书就,一式三份,其中出质人、质权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省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
  3本协议双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股权质押合同14
  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出借方:
  借款方:
  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股权质押民间借款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年利率为百分之八。
  第四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出借方将于年月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性交到借款方。
  2、还款时间与金额:
  借款方还款时间为年月日,本金和利息一并还清。如果不能到期偿还,则用借款金额置换借款方公司股权,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如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权利,乙方具有优先足额受偿权。
  第五条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义务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二)出借方义务
  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
  2、出借人若单方解除协议,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将本金归还,利息清零无需支付。
  3、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公司应进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4、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它:
  本合同为主合同,股权质押协议双方另行签订,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借款人(盖章):出借人(签字):
  代表人:身份证号: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15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因(被保证人)与质权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质权人为被保证人与齐(贷款人)签订的金额万元(人民币),期限个月《借款合同》(主合同)合同编号:提供保证担保。为确保被保证人切实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出质人愿意向质权人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质押标的
  1、出质人在被保证人处持有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并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股权份额详见《股权质押清单》。
  2、被保证人注册资本为万元,实收资本为万元(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第二条质押反担保范围
  出质人质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担保本金人民币(小写:)、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保证人应当向质权人交纳的评审费、担保费、罚息,质权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
  第三条质押登记
  1、出质人应在年月日之前将本合同的股权出质事项记载于被保证人的股东名册,
  2、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第四条质权的实现
  1、质权人代被保证人代偿债务后,出质人无条件将本合同项下出质股权折价元与质权人,并在质权人要求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之日起3日内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出质人对股权折价不足以代偿的部分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出质人及质权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质股权的实现以此合同为准,不再另行协商。
  2、出质人应予配合质权人到有关部门办理出质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条出质人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1、出质人未在本合同项下拟质押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
  2、出质人自愿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财产保险、鉴定、登记、过户、保管、公证、提存费用。
  3、在出质股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出质人有义务通知并协助质权人免受侵害。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承诺不将本合同项下的出质股份出售、转移、质押或进行其他方式的处分,也不从事任何对被保证人的营运或财务状况有损害的行为。
  5、质押期间质押股份灭失或被有关机关宣告为无效的,出质人须另行向质权人提供反担保物。
  6、出质人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并将转让
  7、出质人承诺在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将随时根据质权人的要求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资料和相应的收入证明。
  8、出质人应积极行使股东权利以维持股权价值,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放弃股东权利和被保证人章程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9、如出质股权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出质人应根据质权人的要求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条质权人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1、主合同履行期届满,被保证人未依主合同约定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出质股权。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可以提前处分出质股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1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而发生质权人代偿或造成质权人经济损失。
  2。2主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贷款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对其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3、有权要求出质人协助避免出质股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有权对出质人股权持有状况进行监督。
  5、有权对出质人影响被保证人经营状况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要求其纠正损害被保证人利益的行为。
  6、出质人未按本合同条款履行的,质权人有权与贷款方协商依照法律或约定采取措施保障债权并有权要求出质人赔偿损失。
  第七条违约及赔偿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一条款或不及时、不充分地承担本合同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应向质权人支付本合同约定反担保范围内全部金额每日5的违约金以及赔偿由此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
  如因本合同下的或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应尽力通过
  第九条合同生效、修改和文本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完成股权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被保证人应向质权人交纳的评审费、担保费、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3、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可被撤销,出质人仍承担担保责任;本合同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4、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5、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质押登记使用。
  第十条附件
  1《股权质押清单》,本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出质人(盖章):
  法人(签字):
  质权人(盖章):
  法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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