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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5月9日 先锋客投稿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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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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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通用1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1
  供方:合同编号:
  需方:签订地点:
  产品名称、品种、数量、金额。签订时间:
  产品名称品种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大写):
  一、质量标准:双方确认为准,仓底霉谷不要。
  二、交货地点:供方仓库。
  三、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装车、灌包费、汽车运输由需方负担。
  四、超欠超度损失计算:以公司电子磅为准。
  五、包装标准:编织袋包装由需方自带。
  六、交货期限:截止20xx年12月22号止。
  七、付款方式:款到发货。
  八、保证金:需方在合同签订后须交纳定金贰万元整,涨价或跌价定金不予退还。
  九、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执行。
  十、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十一、其他的约定事项: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供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总经: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需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2
  甲方(购货方):
  地址:
  邮码:电话:
  乙方(供货方):
  地址:
  邮码:电话:
  为推进区域经济发展,拓展农副产品流通销售渠道,更好地促进农副产品就地转化利用,实现企业间互利互惠,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购销农副产品名称
  本合同交易的农副产品为,主要作为杏鲍菇生产的原辅材料。
  第二条: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乙方必须在每月日前,向甲方交售吨,全年交售吨。
  2、甲方应按照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有异议时,以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为准),向乙方计付货款。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三条:等级、质量及包装
  1、产品等级:
  2、产品质量:
  3、包装规格:
  第四条:交(提)货方式
  采取由乙方送货的方式,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甲方入库单时间为准。
  第五条:农副产品的验收
  实行乙方送货,以甲方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由甲方技术人员按照合同规定质量标准进行验货,货物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入库单,甲方依据验收入库单对乙方进行结算。如在验收中对货物质量、重量等发生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第六条:货款结算办法
  乙方交售的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或提取现金)向乙方支付货款。
  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甲方仍然需要的,以及供方逾期交货而甲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乙方并应比照有关延期付款的约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甲方不再需要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并向甲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的违约金。
  2、乙方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甲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乙方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交国家财政。
  3、乙方在交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同时应向甲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的违约金。乙方交售的产品如有污染或病虫的,甲方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乙方的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乙方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处理。
  5、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甲方应代供方保管。在代保管期间,乙方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6、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预付定金,供方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加倍偿还。
  7、乙方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和接货单位,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8、乙方在接到甲方验收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15天内做出处理,如乙方未按时处理,可视为默认。
  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2、甲方无故拒收送货产品,应向乙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的,应按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预付定金,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时,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5、甲方必须承担因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
  6、甲方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默认。对于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他原因拒收,应负责妥善保管,等候处理,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甲方应按期向乙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
  第九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不以违约论。对这些产品的处理办法,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逾期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甲、乙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有效期至年月日。
  甲方:(公章)
  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公章)
  代表人:
  年月日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3
  甲方(购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乙方(销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风险提示:
  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或采用自己一方提供的范本。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内容应合法,且能充分保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利条款。根据合同双方力量的对比,尽可能争取相对有利的合同条款,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的一边倒的合同。仔细审核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全,力求用语准确、清晰、避免歧义,严防笔误、涂改。
  第一条、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乙方必须在年月以前(或月日内),向甲方交售(农副产品)斤(担)。
  2、甲方应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国家允许议价的,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议定),向乙方计付货款。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二条、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1、(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地区标准执行;
  (4)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农副产品)的包装,按下列第()项办理:
  (1)按国家或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2)由甲、乙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第三条、交(提)货方式
  1、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项办理:
  风险提示:
  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经办人签收亦视买受人签收。重新委任签收人,须提交留有其签名的收货授权书。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
  因现在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对于送货到外地的卖方来说,应特别注意应尽量要求对方付清全款后再卸货,以防止外地买方卸货后不再支付余款,置于“货款两飞”的尴尬境地。
  (1)送货,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提货,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甲方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3)代运,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第四条、农副产品的验收地点
  实行乙方送货或乙方委托运输部门代运的,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甲方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验收地点。
  第五条、验收办法
  1、验收期限:年月日。
  2、验收标准:
  3、由谁负责验收:甲方。
  4、在验收中对产量质量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第六条、货款结算办法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如约定“乙方在收货后一次性付清款项”,此约定只有始期,即“收货”,无终期,即到底是收货后当日当时支付款项,还是收货后一日两日十日内付清?应该有明确的始期和终期。
  乙方交售的(农副产品)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天之内,通过银行转账(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向乙方支付货款。
  风险提示:
  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通常违约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责任中是否包括预期利润,可以综合交易的实际的情况,约定违约方违约时须赔偿守约方的预期利润,约定的预期利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只能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和经济损失的一种,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赔偿损失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甲方仍然需要的,以及供方逾期交货而甲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乙方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1~20)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甲方不再需要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并向甲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1~20)的违约金。
  2、乙方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甲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乙方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交国家财政。
  3、乙方在交售(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同时应向甲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乙方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疾病的,甲方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乙方的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乙方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处理。
  5、甲方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到的,乙方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6、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甲方应代供方保管。在代保管期间,乙方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7、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预付定金的,供方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加倍偿还。
  8、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乙方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人),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多支付的费用。
  9、乙方在接到甲方验收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15天内做出处理,如乙方未按时处理,可视为默认。
  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2、甲方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应向乙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按合同规定提货的产品,乙方通知提货而逾期提货的,除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承担乙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保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4、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的,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包装物的,乙方交货日期得顺延,甲方并应向乙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6、甲方如向乙方预付定金的,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时,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7、甲方必须承担因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
  8、甲方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默认。
  9、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进行验收后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即视为默认符合规定。对于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他原因拒收,应负责妥善保管,等候处理,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甲方应按期向乙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
  第九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不以违约论。对这些产品的处理办法,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农副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逾期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甲、乙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有效期至年月日。
  甲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4
  甲方:法定代表人:住址:邮编:联系电话:
  乙方:法定代表人:住址:邮编:联系电话:
  本农产品包销合同由上列各方于年月日在订立(本合同适用于从甲方引种,受甲方技术指导的企事业单位和农户。
  )鉴于:乙方缺乏市场营销能力,甲方为保障乙方基本利益,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农产品包销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根据市场情况,每年初下达繁苗计划书,秋季验核,第二年秋季收苗。
  具体数量及收苗标准、价格、品种,在下达繁苗委托书时,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乙方自行繁苗,经甲方验收合格的,甲方可以议价选购。
  暂定最低保护价收购:元株。
  甲方每年召开一次繁苗招标会,由各引种单位参加,在平等竞争基础上,择优确定繁苗单位。
  第二条乙方如出现销果困难,可在每年三月以前,向甲方提出代销或包销请求。
  双方协议后,签订代销或包销合同(包括:品种、质量、数量、包装、交货期、交货地、价格、结算)。
  代销价,参照市场批发价下浮;包销价,参照市场批发价下浮,暂定最低保护价收购每吨不少于元。
  第三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各方当事人各执份。
  甲方(盖章):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签订地点:
  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签订地点: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5
  甲方(购方):地址:
  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销方):地址:
  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乙方必须在年月以前(或月旬内),向甲方交售(农副产品)斤(担)。
  2。甲方应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国家允许议价的,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议定),向乙方计付货款。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二条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1。(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地区标准执行;
  (4)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最新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范本最新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范本。
  2。(农副产品)的包装,按下列第()项办理:
  (1)按国家或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2)由甲、乙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包装物由乙(甲)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另订附件。
  第三条交(提)货方式
  1。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项办理:
  (1)送货,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提货,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甲方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3)代运,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第四条农副产品的验收地点
  实行乙方送货或乙方委托运输部门代运的,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甲方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验收地点。
  第五条验收办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期限;(2)验收手续;(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5)在验收中对产量质量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最新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范本文章
  第六条货款结算办法
  乙方交售的(农副产品)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向乙方支付货款。
  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甲方仍然需要的,以及供方逾期交货而甲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乙方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1~20)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甲方不再需要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并向甲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1~20)的违约金。
  2。乙方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甲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乙方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交国家财政。
  3。乙方在交售(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同时应向甲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乙方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疾病的,甲方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乙方的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乙方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处理。
  5。甲方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到的,乙方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6。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甲方应代供方保管最新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范本合同范本
  在代保管期间,乙方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7。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预付定金的,供方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加倍偿还。
  8。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乙方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人),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多支付的费用。
  9。乙方在接到甲方验收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15天内做出处理,如乙方未按时处理,可视为默认。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6
  总合同号:字第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民法典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0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月日
  供方盖章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电话:电话: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7
  xx县农产公司(或农副产品收购站),以下简称需方;
  xx县xx乡xx村xx村民,以下简称供方。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经供、需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供方必须在一九xxxx年xxxx月以前(或xx月xx旬内)向需方交售xxx(农副产品)xxx斤(担),(有些农副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
  2、需方应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国家允许议价的,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向供方计付货款。
  3、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二条、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1、xxxx(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x项执行:
  (1)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
  (4)无上述标准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1、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农副产品确定标准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2、xx(农副产品)的包装,按下列第x项办理:
  (1)按国家或部规定的办法执行。
  (2)没有国家或部的包装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包装办法。包装物由供(需)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另订附件(略)。
  第三条、交(提)货方式、验收和货款结算办法。
  1、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x项办理:
  (1)实行送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xxx(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实行提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需方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3)实行代运的,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并派人押运(如果需要)。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4)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
  2、农副产品的验收地点,实行供方送货或供方委托运输部门代运的,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需方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义运的,以xx为验收地点。验收办法: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期限;(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5)在验收中对产量质量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3、货款结算办法
  供方交售的xx(农副产品)经验收合格后,需方应在xxxx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向供方支付货款。
  第四条、供方的违约责任
  1、供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需方仍然需要的,以及供方逾期交货而需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供方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供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xxx(120的幅度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需方不再需要的,由供方自行处理,并向需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xxx(120)的幅度的违约金。
  2、供方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需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xxx(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供方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交中央财政。
  3、供方在交售xxxx(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同时应向需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xx(525的幅度)的违约金。供方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疫病的,需方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供方的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供方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处理。
  5、需方按供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到的,供方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需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6、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需方应代供方保管。在代保管期间,供方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7、需方根据供方的要求预付定金的,供方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8、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供方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人),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供方未征得需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多支付的费用。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由于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而造成损失,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由供方按国家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
  9、供方在接到需方验收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十五天内做出处理(供需双方商定有期限或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供方未按时处理,可视为默认。
  第五条、需方的违约责任。
  1、需方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供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xx(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供方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2、需方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应向供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xx(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按合同规定提货的产品,供方通知提货而逾期提货的,除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承担供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保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它实际损失。
  4、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的,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5、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包装物的,供方交货日期得以顺延,需方并应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供方损失的,需方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6、需方如向供方预付定金的,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时,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7、需方必须承担因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
  8、需方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默认。
  9、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进行验收后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即视为默认符合规定。对于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它原因拒收,应负责妥善保管,等候处理,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需方应按期向供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对被拒收的易腐烂变质的产品及鲜活产品,供方应允许需方在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及时就地处理)。
  第六条、不可抗力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供方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以违约论。对这些产品的处理办法,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xx(农副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遇有《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列之一情况,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逾期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2、供、需双方对属于国家统购、派购计划内产品的购销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报经下达该计划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对国家统购、派购计划外产品的购销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由供、需双方协商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日期,以双方达成协议之日为准;需要报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其它
  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供、需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xx份,交银行、乡政府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8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是供需当事人之间为购销农副产品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将农副产品作为商品出售的一方,称为供方;接受农副产品的一方,称为需方。农副产品的范围包括:粮、棉、油、麻、丝、茶、糖、菜、烟、水果、药材、肉、禽、蛋、鱼等农、林、牧、副、渔各种产品。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甲方:
  乙方:市镇(街道、乡)村村民(或专业户、其他经济组织)
  第一条:种植的产品名称、品种和面积、数量:
  1、产品的名称和品种:
  2、产品的种植面积、数量:亩、公斤。
  种子由甲方提供(按成本价),乙方自购,产品按质量要求回收。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产品的价格:以为基数,随行就市,但不得低于基数价收购。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收购权。
  第四条: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产品应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由甲方通知乙方日内送到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因故急需收运的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未接甲方通知或同意擅自收运,或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
  第五条:付款期限:产品验收合格交付后日内付清货款。逾期付款的,甲方须支付乙方应付价款的违约金。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收购或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应按未收(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不按合同规定,不种或少种合同约定的品种或乙方在产品收割时,自行出售或不肯出售的,应承担不种(不肯出售)部分或少种(自行出售)部分的违约金。
  第七条:不可抗力: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本合同如有关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鉴证单位:(盖章)
  年月日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9
  供方:合同编号:
  需方: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一、产品名称、品种、数量、金额、交售时间
  (上述内容可以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的表格填写,也可以直接用文字表述)
  二、质量标准、用途
  三、验收方法及时间地点
  四、检验及检疫单位、地点、方法、标准及费用负担
  五、交(提)货地点及运输方式和费用的负担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七、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八、给付定金的时间地点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担保方式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
  供方需方鉴(公)证意见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鉴(公)证机关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章)
  电话:电话:年月日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2、说明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是产需双方以农副产品为合同标的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农副产品合同的主体一方为农副产品销售单位,另一方为农村集体组织或者农民个人、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前者为需方,后者为供方。订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农副产品的内容很广泛,包括各种农产品,如粮、油作物,棉麻、渔产品、林木产品、鸡、鸭、猪、牛、羊等。因此,合同标的条款一定要清楚。是何种农产品,什么规格要写清楚,便于合同的履行。由于农副产品具有季节性强、损耗大的特点,因此,该条款对于顺利履行合同是非常重要的。
  (2)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形式包括收购、定购、预购和购销结合合同四种,但其签订的原则是基本相同的。按照标准合同格式逐项填写清楚对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是有益的。
  (3)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具有季节性强的特点,因此,一方面要求需方要支持供方的农业生产,提供必要的资金资助,如提前给付预付款等,另一方面,供方也应将生产的农副产品首先满足合同规定的需方要求。
  本合同文本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持制定的示范文本。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10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经供方:
  需方:
  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在执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货款共计人民币:
  2。商品质量:
  3。作价办法:
  4。交货时间:
  5。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6。质量检验及验收方式:
  7。结算方式:
  8。运输办法:
  9。供方违约责任
  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需方同意收货的,按质论价;需方不同意收货的,由供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而需方仍有需要的,应照数补交,按延期交货处理。完不成合同任务,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应交货总值的违约金。
  包装不符合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应承担支付的费用和损失;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赔偿损失。
  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每延期交货一个月,应偿付需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违约金。
  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在需方代保管期内,应偿付需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达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外,并承担因而多付的运杂费和造成延期交货的责任。
  10。需方违约责任
  变更产品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规格给供方造成损失时,应赔偿供方实际损失。
  中途无故退货,应偿付供方以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违约金。
  自提产品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按照银行延期付款规定,偿付供方违约金。
  未按合同规定的验收办法和时间验收,应偿付供方因延期验收造成的损失;无故延期验收超过三个月即按中途退货处理。
  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按照银行延期付款规定偿付供方违约金。
  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无故拒绝接货,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金。
  1。风险的承担
  2。争议解决的办法
  3。供需双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和非企业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立即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或合同管理机关查实证明,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4。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
  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供方:需方:
  代表:代表:
  地址:地址:
  电话:到站:
  开户银行:电话:
  帐号:开户银行: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11
  合同编号:75941
  供方:
  需方:
  一、产品名称、品种、数量、金额、交售时间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产品名称
  品种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交售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质量标准、用途
  三、验收办法及时间、地点
  四、检验及检疫的单位、地点、方法、标准及费用负担
  五、交(提)货地点及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
  六、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
  九、给付定金的数额、时间
  十、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供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需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监制部门:印制单位: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12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产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交售时间
  二、质量标准、用途
  三、验收办法、时间、地点
  四、检验和检疫的单位、地点、方法、标准及费用负担
  五、交售地点及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
  六、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
  九、奖售物资标准
  十、需方供应的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数量、价格、供应时间及地点
  十一、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四、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有效期至年月日
  十五、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13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书
  甲方(购方):
  地址: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销方):地址: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乙方必须在年月以前(或月旬内),向甲方交售(农副产品)斤(担)。
  2。甲方应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国家允许议价的,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议定),向乙方计付货款。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二条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地区标准执行;
  (4)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农副产品)的包装,按下列第()项办理:
  (1)按国家或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2)由甲、乙双方协商包装办法。包装物由乙(甲)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另订附件。
  第三条交(提)货方式
  1。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项办理:
  (1)送货,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提货,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甲方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3)代运,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第四条农副产品的验收地点
  (实行乙方送货或乙方委托运输部门代运的,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甲方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验收地点。)
  第五条验收办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
  (1)验收期限;
  (2)验收手续;
  (3)验收标准;
  (4)由谁负责验收;
  (5)在验收中对产量质量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第六条货款结算办法
  乙方交售的(农副产品)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向乙方支付货款。
  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甲方仍然需要的,以及供方逾期交货而甲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乙方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1)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甲方不再需要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并向甲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1)的违约金。
  2。乙方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甲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乙方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交国家财政。
  3。乙方在交售(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同时应向甲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乙方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疾病的,甲方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乙方的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乙方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处理。
  5。甲方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到的,乙方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6。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甲方应代供方保管。在代保管期间,乙方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7。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预付定金的,供方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加倍偿还。
  8。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乙方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人),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14
  甲方:(章)乙方:(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代表:代表:
  年月日二年月日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按国家标准执行;
  ()按部颁标准执行;
  ()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产品的数量:。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产品的交货单位:。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乙方送货;
  ()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甲方自提自运。
  运输方式:。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验收时间;验收手段;验收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的违约金。
  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15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供方:
  需方:
  一、产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交售时间
  产品名称
  品种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交售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运费
  装卸费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二、质量标准、用途
  三、验收办法及时间、地点
  四、检验及检疫的单位、地点、方法、标准及费用负担
  五、交售地点及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
  六、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
  九、奖售物资标准
  十、需方供应的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数量、价格、供应时间及地点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质量等级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供应交货时间及地点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十一、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四、其它约定事项
  供方需方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鉴(公)证意见: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地理人:委托代理人:鉴(公)证机关(章)
  电话:电话:年月日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监制部门:印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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