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 推荐度: 股权质押借款协议书 推荐度: 相关推荐 股权质押合同(精选15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股权质押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股权质押合同1 出质人(乙方) 质权人(甲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为《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以在有限公司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一、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乙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有限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150万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存入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偿付的保证。 二、本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为包括《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三、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有限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甲方保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都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完成工商局股权登记手续的办理。 五、本股权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则乙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债权的范围承担担保责任。 六、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七、乙方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乙方原因违约而由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转让出质股权,如需转让,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借款。 九、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有限公司所拥有的股东权利均由乙方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行使股权时有一切自主权,但不得损坏乙方及厦门涌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出具相应的委托书。 十、乙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有限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十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十二、本质押合同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质押合同将不因其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在证券登机构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有限公司处存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 乙方: 签约日期: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2 出质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银行(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其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的股权作质押担保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协议所担保的债权为:年月日乙方根据号《贷款合同》(下简称“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质押协议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a公司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就本协议质押事宜征得a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并在a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出质股份的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证书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股权,并从所得款项中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 2。甲方被宣告解散或被提起破产申请的。 第五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优先清偿甲方的贷款本息。 第六条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甲方未能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期限内取得a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定的,乙方有权取消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对甲方的贷款(或提前回收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 失)。 第八条本协议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并自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请仲裁委员会并按照提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用。 出质人: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质权人:银行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3 出质人:(简称甲方) 质权人:(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借款人)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担保书)中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担保书,为公司(借款人)向贷款币万元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股权质押反担保期限为上述主债务发生代偿后之日起年。 二、甲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占公司(借款人)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以偿付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所发生的债务。甲方保证公司(借款人)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甲方用作质押的股权,评估价值为币万元。 三、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抵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财务报表,以及对上述股权的评估等资料。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五、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质押股权。 六、如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乙方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由乙方收购上述股权。 七、乙方有权收取上述股权质押的孳息。 八、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须在签订本协议后,到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本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质,该股份质押应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本协议自记入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甲方将记载股份质押登记的股东名册(原件一份)交给乙方。 九、本协议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市地方法规。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市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另签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 乙方: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 年月日于市 股权质押合同4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房屋座落 幢号室号套(间)数建筑结构总层数建筑面积(平方方)用途 2。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划拨()。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2)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乙方在年月日前分次付清,付款方式: 三、甲方在年月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嘉兴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双方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各一份,房管部门一份。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签名或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监证机关: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5 股权质押典当借款合同 当户(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号: 地址: 电话: 典当行(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处分权的股权作为当物质押给乙方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综合费,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定义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的下列词语采下列含义: 1。1本合同由《股权质押典当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双方达成的《股权质押合同》以及任何补充协议、对账单、甲方出具的并由乙方接受的任何承诺、声明、授权、证明、确认书、第三方履约保函、当票、续当凭证、乙方通知等共同组成,组成各部分互为补充,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票》中典当须知项下内容、《续当凭证》中续当须知项下内容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综合费用指乙方提供典当管理和服务应当收取的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保险费、保管费等直接费用。 1。3日指自然日,包括工作日、法定休息日、节假日。 1。4月指当金发放之日起(含当金发放当日)每届满30日为一个月。 1。5若签发当票,当票系指甲、乙双方间简明借贷协议、甲方收到当票上记载当金的收款凭证,并系甲方赎取当物的惟一凭证。 1。6续当系指甲、乙双方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达成的顺延借款期限的行为。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前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甲、乙双方为续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签发续当凭证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续当及续当期限等方式进行。 1。7赎当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与乙方结清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等,以消灭当物上的抵质押担保负担。 1。8转当系指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因甲方未赎当,乙方与甲方达成的以新贷还旧贷行为。甲、乙双方为转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转当及转当期限等方式进行。转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转当期自转当之日起算。 1。9抽当系指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甲方不能全额偿还全部当款本金,而偿还部分当金本金,但当物上的抵质押负担并不消除的行为。乙方同意甲方抽当的,甲方必须首先结清截至抽当之日甲方欠付的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及乙方已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否则不成立抽当,甲方支付的款项直接用于冲抵甲方欠付的前述项目费用和甲方付款之后即将发生的前述项目的费用。抽当不影响绝当的发生。 1。10绝当系指甲方未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以及转当期限届满的5内日赎当或与1乙方达成续当一致的,即为绝当。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视同绝当发生。 第二条当物 2。1甲方自愿以其对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享有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以下简称该股权)作为当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权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 2。2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系指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实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对标的公司的投票权和其他管理权、请求支付红利或其他款项分配并收取该等款项的权利、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以及其在标的公司章程下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利益。当物担保的债权债权范 第三条当物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处置当物后清偿顺序。 3。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物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当金(:)及按第六条计算的息、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2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含《股权质押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息、费均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当时将甲方拖欠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转入续当后的本金的,该等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亦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4绝当后及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乙方处置当物后所得价款款按以下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 3。4。1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4。2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 3。4。3当金本金当金及用途 第四条当金及用途 4。1该股权典当借款金额(简称当金)为人民币大写 4。2甲方借款用途为受乙方对当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典当期限 典当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签发当票,典当期限以当票上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六条息、费率 6。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月综合费率为为元。,以第三条约定的当金为基数从乙方发放当金之日起算。 6。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一次性预扣典当期限内月综合费大写、月利率为,合计元(元)。,甲方应按借款用途使用当金,并随时接。 6。3典当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当日支付;典当期限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必须按月向乙方支付典当期内的利息,支付的日期为每届满30日的次日,最后剩余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的当日支付。续当利息支付标准和方式同上。 6。4若乙方仅一次性扣除部分月综合费,对于剩余月份的综合费,甲方应在当月利息支付日与利息同时支付。 6。5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不受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的影响,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届满的,利息和综合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连续计算,直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时,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方式同6。3、6。4款。 6。6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 6。7乙方依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在不违反6。7款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偿还至实际偿还之日期间的按前述标准计算的所有的利息、综合费以及第十条约定的逾期违约金、第十三条约定的违约金等,且甲方偿还上述债务不以当物的变现价值为限,当物实际变现价值低于乙方债权金额的,甲方仍应负清偿责任。6。8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向甲方收取费用未明确注明收费性质的,均视为收取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若乙方收取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额,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甲方向乙方银行账户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若甲方支付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额,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续当 7。1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甲方可向乙方申请续当,经乙方同意续当的,甲方应结清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的利息和综合费以及乙方垫付的费用,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续当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对续当之前发生的债权进行对账。 7。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续当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同第五条。 第八条赎当 8。1甲方提前赎当,应经乙方同意。 8。2甲方提前赎当,乙方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若乙方仅预除了部分综合费,甲方应按第六条约定与乙方结算利息和剩余综合费。 8。3在绝当发生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时起至当物被处置前,甲方选择赎当的,应结清之前拖欠的利息、综合费、乙方代垫的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已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按照第十条承担逾期违约金。 第九条绝当 9。1若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处置当物的,从其约定,但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应在绝当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6个月内处置完毕。 9。2若甲方与乙方未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处置当物的,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未在绝当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6个月内处置完毕的,乙方有权单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当物进行评估,并决定以拍卖或变卖方式处置当物,但乙方以变卖方式处置当物的,变卖价格不低于评估价的70。 9。3乙方拍卖或变卖当物后或甲方与乙方达成以当物折价抵偿乙方债务后,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指示和要求办理当物的过户手续。 9。4乙方处置当物所得价款,若不足以清偿乙方全部债权,甲方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若在清偿乙方债权后尚有剩余部分,由乙方退还甲方。9。5本合同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乙方可直接依公证执行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当物的处置方式。 9。6乙方也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上述9。19。29。3款规定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处置当物。乙方也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上述的价格不得低于估价金额的70。 第十条逾期违约金 10。1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甲方应每日按当金的万分之期违约金。 10。2甲方如逾期偿还乙方本金,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0。3上述两项逾期违约金互相独立。 第十一条提前收回贷款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宣布债权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处置当物: 11。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借款资金用途; 11。2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1。3当物未按照乙方要求投保险,或当物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当物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典当、赠予、再质押、托管、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当物; 11。4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11。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11。6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11。7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承诺(含甲方对乙方的其他借款)或其他偿债责任因违约被司法部门勒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11。8当物有隐蔽瑕疵或当物的市场价急剧下降的,甲方应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1。9当物灭失、部分损毁或价值减少,甲方应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或补足,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1。10当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但甲方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的除外;49。19。29。3款规定程序而直接变卖当物,但乙方变卖当物向乙方支付逾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1。11拒不接受乙方经办人对质押财产进行查验或拒不接受乙方对甲方贷款用途进行检查和监督或在上述查验、检查、监督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11。12拒不配合乙方的对账要求的; 11。13违反《股权质押合同》中的义务的; 11。14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第十二条甲方声明及保证 十二条甲方的声明及保障 12。1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有效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的章程、相关合同等对质押人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的部分及全部享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其它权益、权利,并保证在质权存续期间,甲方持续地享有以上权利及权益,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12。2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权利负担。 12。3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且不存在任何设定、实现质权的障碍与限制; 12。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且保证履行股权质押有效设立的所有法定程序; 12。5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若在本合同签订后,质物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有关部门告知存在质押的情形; 12。6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典当、赠予、再质押、托管、以股权进行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质物; 12。7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甲方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12。8甲方向乙方披露的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均是真实,并担保标的公司在股权质押期限内不出现亏损情况;12。9甲方承诺:一旦标的公司在股权质押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甲方将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提供担保; 12。10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12。1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的,出质人应以自有资金出资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12。12出质期间,因质物而取得的分红、派息应作为保证金存入质权人的保证金账户,作为保证金担保,乙方指定的账号为: 12。13准许乙方及其经办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标的公司检查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 12。14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费。如逾期不还,息、费算至甲方全部还清本、息、费时止; 12。15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等正在对乙方股权质权有不利影响时,保证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12。16按照乙方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甲方违约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和除第十条外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3。1。1按当金本金的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13。1。2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13。1。3有权宣布债权提前到期,收回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 13。1。4本条违约责任与第十条逾期违约金是相互独立的。 13。2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如期发放当金,否则,应根据违约金额和天数,每日付给甲方万分之违约金。 第十四条保证人责任 14。1保证人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14。2乙方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起诉或处置当物,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保证责任与当物的担保系平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优先实现保证债权,不受当物担保物权存在的影响。 14。3如存在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各保证人均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即各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亦是平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分别或同时向各保证人主张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14。4本合同项下的当物的担保不成立(不论是否系因甲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乙方单方面解除、抛弃的情形,各保证人仍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不因当物的担保不存在而产生任何影响。 14。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乙方债权到期日起的两年。 14。6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的补充协议、续当、对账单,均自动对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但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负担的利率和综合费率的,保证人仅在第六条约定的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4。7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转当一致的,各保证人对乙方的转当债权仍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各保证人之间无须再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但乙方提出要求的除外。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负担的利率和综合费率的,保证人仅在第六条约定的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4。8保证人特别承诺:在乙方债权未获完全清偿前,保证人暂不行使对甲方及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等,待乙方所有债权获得清偿后,保证人才有权行使该等权利,否则乙方有权要求保证人全数交还乙方。 14。9上述条款,除乙方与保证人另行达成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废止其中的任一条款,否则上述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15。1乙方无需征求甲方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甲方未得乙6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 15。2甲方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乙方或乙方继承人、接办人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及其他责任。 15。3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抵销。 第十六条通知与通讯 16。1甲方指定为履行本合同的联系人和代理人,代理与乙方进行对账、代办质押手续、收款、还款、续当、转当,赎当、处置当物等,甲方代理人的行为直接对甲方产生法律效力。16。2乙方指定为本合同的联系人,代表乙方与甲方进行联络,乙方代表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的放弃、变更、或减低均对乙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16。3甲方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乙方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向上述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邮寄、发送文件等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解释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和标题项下的任何条款应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附则 18。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含对保证人责任部分),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8。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18。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保证人各执份。 第十九补充约定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保证人一:(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一:(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6 质权人(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电话: 出质人(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年月日签订的《反担保股权质押合同》(编号:)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1、《反担保股权质押合同》(编号:)为借款协议(编号)的从合同。 2、本补充协议与《反担保股权质押合同》(编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7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1、甲方根据公司与贷款人银行于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编号:)以及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以下称保证合同,编号),乙方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甲方持有公司的股权; 为确保乙方担保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权利、义务,依据《公司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有权签订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已经适当地采取公司的或其他的行动授权签署本协议。 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法律和公司的章程、合同对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任何及所质押股权具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权利,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质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担保权利。 除非经质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或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公司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甲方保证,已向乙方真实披露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担保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确定的期限内不出现亏损情况。 甲方承诺,一旦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甲方将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第二条质押物 甲方将其对公司享有的的股权(以下简称xxx质押股权xxx)及其派生的权益全部质押给乙方,作为对乙方担保债权实现的反担保。 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解入乙方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质押反担保范围 乙方代公司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等; 公司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乙方为实现质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公证、处置质押物等的费用)等; 第四条质押权的存续期间 质押权的存续期间至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质押权存续期间随之中断。 第五条出质登记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办妥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将出质登记文件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甲方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交付给乙方保管(如出质证明书等)。当公司按期还贷后,乙方应及时将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归还给甲方。 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份出质登记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公司同意将股权出质的承诺;在工商部门进行出质登记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股权出质事项已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证明(由公司加盖公章)。 第七条质押权的实现 质押权实现的条件依法律规定确定。 乙方在行使质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出质股权进行折价以抵偿甲方所欠债务或对出质股权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条处置出质股权后清偿顺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处置出质股权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实现出质股权的费用及乙方代公司偿还贷款所发生的费用; 乙方代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 保证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 代偿资金占用费,从乙方代偿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补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款除外)或甲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在任何实质方面是或被证实是错误或误导,甲方首先应承担违约责任元,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用全额予以赔偿。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出质股权进行再质押或转让或作出任何其他伤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质押权利的处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股权。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主合同、《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甲方以出质股权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股权质押合同8 甲方(出质人): 住址: 身份证号: 手机号: 乙方(质权人): 住址:身份证号: 手机号: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已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1、自己与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2、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其意思表示完全真实。 3、已反复阅读并充分理解《借款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对《借款合同》条款不存在不理解或误解事项。 4、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法可以设立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5、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自己所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及其与质押标的股权相对应的资产抵押、变卖、馈赠,或转让给除乙方外的 第三人。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担保方式及数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担保方式为:以所持企业股权的出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人依据主合同向乙方借入的人民币(大写)(小写)本金及其从属债券。 第三条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1、《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发生期间为:自年日起至月日止。 2、质押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偿清之日止。 第四条质押担保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居间服务费、项目考察费、理财顾问费等费用、和资产评估、抵(质)押登记、合同公证、见证、标的拍卖、保管、保险、运输、律师服务、仲裁、诉讼、执行等发生的费用,以及放款人、居间人因此而发生的劳务费等费用。 第五条出质权利 1、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权利如下: 甲方出质人持有的100 2、甲方出质标的权利的价值不作为乙方处分该质押权时的估价依据,并不因此而对乙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六条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1、本合同项下出质标的权利的权利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应于年月日(借款日)前由甲方交付乙方管理。 2、借款人履行主债后,乙方应当及时将所保管的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交甲方复位。 第七条质押登记 1、依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国家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2、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须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签订登记事项变更协议。变更协议签订后的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质押的实现 1、《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或乙方依据《借款合同》有关约定提前收回借款而未受到清偿,乙方有权凭借本合同,无需经过出质人同意,按照《借款合同》有关约定行使质押权,以实现债权的有限受偿。 2、乙方按照《借款合同》有关约定追收、实现债权,甲方、各担保人及其参股的法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乙方处置甲方出质的股权,在实施股权处置以前,该股权项下凡与乙方无关的债务由出质人按股份比列承担债务清偿。乙方或股份受让人或股份承接人不承担股权处置日前,其权益所在企业发生的与乙方无关的债务。股权出质人可以监督股权处置的合法性,但不得干预乙方按约定程序合法出质股权。 4、乙方通过拍卖质押标的股权或该股权相关的资产实现的收入,首先用于《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的优先足额受偿,余额归甲方。 5、质押标的拍卖成交后,甲方应无条件配合标的权益受让人办理权益交付手续。受让人对所承接质押权享有完整的资产权益,乙方不足受偿的部分,依法向甲方和其他担保人追索。 6、《借款合同》项下的质押或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经乙方通知,甲方应按要求另行提供足额的担保。 7、从借款人违约事实实际发生的第日起,乙方有权利对质押标的享有无障碍的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8、乙方依本合同及其《借款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予无条件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提前清偿或提存 1、本合同项下有价证券、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借款合同》到期日的,乙方可以在《借款合同》到期日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双方约定的 第三方提存,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 2、在《借款合同》和在本合同存续期内,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转让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但转让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乙方约定的 第三方提存,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 3、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但所得转让费、许可费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乙方约定的 第三方提存,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担《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居间服务费、项目考察费、理财顾问费等费用、以及资产评估、抵(质)押登记、合同公证、见证、标的拍卖、保管、保险、运输、律师服务、仲裁、诉讼、执行等发生的费用,和放款人、居间人因此而发生的劳务费等费用。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费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3、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 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1)实现承保、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4)出质权利发生权属争议; (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顿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6)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 5、甲方有本条第4项第 (1)和第 (2)款情形的。,应至少提前日通知乙方;有第4项其他情形的,应在事后日内通知乙方。 6、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内的下列情形必须事前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1)以质押标的对外提供担保; (2)以甲方名义对 第三人举债; (3)处置与股权相对应的实物资产及债权; (4)实施行为可能导致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7、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 第三人的,甲方应当在愿质押担保范围内,向乙方债权的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8、乙方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除展期和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在本合同确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9、从本合同签订的生效之日起至所保证的债务全部清偿止,甲方提交的上述财务报表所载权益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处置。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真实的财务月报表。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提前处分股权质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借款合同》; (2)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借款,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2、有权要求甲方协助,避免质权受到来自 第三方的侵害。 3、有权收取质权所生的孳息。 4、乙方负有妥善保全权利凭证的义务。 5、偿清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所剩愉快,归甲方所有。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 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 3、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股权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4、甲方所提供的财务报告虚假,或在设置股权质押,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处置股权对应资产,或以所投资的企业名义对外举债,或以股权质押标的向乙方以外的 第三方担保债务,应对乙方拥有本合同 第四条所指债权、费用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并按所欠《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金额给付3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自股权出质权的凭证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依法律、法规须办理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 第四条所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3、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在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当事人主体共同确认:在本合同有关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罚的既有约定方面不存在的争议。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约定以外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顺序确定的方式解决: (1)提交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 (2)向质押劝人或居间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如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争议而发生诉讼或仲裁,均不影响本合同既有约定的履行。 第十五条特别约定事项 1、股权出质担保人同意:自愿赋予质权人依法强制执行质押权的权益。借款人若不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完整履行对放款人的债务,质权人即可直接凭借款合同及其《借款合同》,强制向股权出质担保人形式股权质押担保权,以实现债权。质权人可以依法扣划标的股权所在企业任何账户的存款,可以依法出处置标的股权相应资产,以实现债权的优先足额受偿。 2、出质担保人承诺:如果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约定义务,出质人自愿放弃对自己在本合同项下所约定的所有应尽义务的抗辩权,且愿意接受质权人依本合同约定,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 第十六条特别提示 本合同居间人提请甲、乙双方注意:本合同文本是由居间人依据本合同之《借款合同》债务人和甲乙双方的意见所起草制作,并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前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做了全面、准确的说嘛。放款人代表和担保人均应当认真理解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若对本合同相应的条款或表达存有误解和异议,可以不予签署本合同;若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办理相关促使《借款合同》生效的手续,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附则 1、本合同是《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五份,乙方二份,甲方、居间人、质押权登记机关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包括: (1)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2)公司的《公司章程》 甲方(出质人):乙方: 月日日 签约地点 股权质押合同9 经贷款人与借款人充分协商,于年月日签订的贷款合同,由借款人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总金额为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现签订此质押合同。本质押合同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是上述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质物 1。质物是质押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 3。质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解人质押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保管账户内,受贷款人监督,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一项保证。 二、质押人声明及保证 1。质押人的质押行为已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2。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质押人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3。质押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4。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时,质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规定要求相一致。 5。本质押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充时,质押人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贷款人在本质押合同项下所有的权益。 6。贷款人对质押股权拥有登记保留权,质押人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事项。 三、质物的处理 在发生下列事项中一件或数项时,贷款人有权依照本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程序及方式处理质物及其派生的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人在本股权质押项下贷款的本息及费用。 1。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质押人不能按本质押项下的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 3。质押人有其他违反质押合同或本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事项。 质押人对贷款人采取各项处理质物措施,包括: 从质押人保管账户及存款账户主动扣取款项。 宣布拥有该质押股权,在法律上取代质押人在公司的股东地位。 依法转让、出售、拍卖或采取其他手段处置该质押股权,质押人均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四、有效期 1。本质押合同自质押人有效签章并备置于公司股东名册后生效。 2。本质押合同将持续有效,直至本质押项下贷款本息及费用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质押人: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10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20年月日贵鑫借字20第号共同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安顺市红远汽车销售贸易有限公司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20年月日签订的贵鑫借字20第0822号共同借款合同向甲方出借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万元整)的贷款,借款期限自20年08月22日至20xx年11月21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安顺市红远汽车销售贸易有限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实收资本为1000。00万元,其中,叶倩出资额为为800。00万元,占股权的80,刘红占出资额为200。00万元,占股权的20。 (2售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购买的七辆汽车合格证,汽车型号分别为:路虎揽胜20xx款,排量3。0TD,发动机型号:V6Vogue、玛莎拉蒂 Ghibli20xx款,排量3。0T标准版、玛莎拉蒂总裁20xx款,排量3。0T标准版、奔驰S400L尊贵型、宝马760Li、奥迪A620xx款40hybrid两台。 (三)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前就质押事宜征得安顺市红远汽车销售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同意并出具股东会决议,配合乙方将出质股份在工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借款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借款本息。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安顺市红远汽车销售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质押并出具股东会决议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方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11 甲方:(转让方)贷款企业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担保公司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租赁方)某贸易公司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为妥善解决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转让协议: 1、本协议作为甲方对乙方债权关系的一种还款保证,自甲方对乙方存在债权关系开始,直至甲、乙双方债务债权关系解除而失效。 2、三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基于甲丙双方房屋租赁合同所享有的房屋租赁收益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转由乙方享有。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丙方收取租金及其他应由甲方收取或代收的费用。 3、甲丙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除甲方将其位于(房权证字第)的房屋租赁收益权转让予乙方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条款外,合同项下的其它条款不变,对丙方仍具有约束力。 4、甲方、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严重危害到乙方债权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5、本协议所有条款及本协议涉及的所有资料均为保密资料,甲乙丙三方所有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都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甲乙丙三方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及有权知情的人员以外的第三方知晓其内容。 6、甲方特别承诺 6。1甲方承诺:甲方与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应以其与丙方之间、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 6。2甲方承诺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6。3甲方应就本次债务转移取得其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 6。4甲方承诺本协议的签署不违反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双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签字(盖章): 出质人(借款人):李(以下称乙方) 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四川省县镇路号 联系电话: 质权人(债权人)赵(以下称乙方): 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四川省县镇路号 联系电话: 质押担保债权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债权违约造成的违约金和损失以及实现债权债权的其他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拍卖、评估费用等质押股权的价值必须能够涵盖以上各项。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在有限公司、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实际出资额所对应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附详细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2、质押股权金额为甲方实际出资所对应的部分股权,双方约定为900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玖仟万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所持有股份的公司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股权质押合同应当作相应变更,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行使债权。 第三条款项交付: 按照双方约定的银行开户账号进行转账支付,具体开户银行及其银行账号等信息详见附注信息。 第四条出质人保证 1、出质人是质押股权的合法持有人,出质人的股权质押行为须经有限公司、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全体股东表决通过(附表决文书原则,表决过程应当由质押权人在场当面签字捺印)。 2、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出质人保证没有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第三人,同时本质押股权没有有被法院冻结及其他有损股权完整的情况。 3、除非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将不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 第五条办理登记 甲方持有的有限公司、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出资资产对应的份额股权应当与乙方一起共同申请办理股权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六条质押股权的处置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他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如期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及相关费用。 2、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3、甲方有其他违反质押合同或本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规定事项情形的。 4、出质人不得私自处分双方确定的质押权利。 5、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第七条质权的行使 如出质人发生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权进行评估。 2、委托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权予以拍卖,质权人拍卖行应于拍卖前3个月内,通过各种媒体发布3次以上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出质人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股权转让。 第八条、税费承担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评估、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税费以及乙方为实现合同目的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因隐瞒质押股权存在包括但不限于隐名股东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权属不清晰以及存在权利限制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2、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乙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20的违约金。 第十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本合同在出质人按期偿还借款或质权人行使质权并获得相当于借款的价款之日起终止。 第十一条、事项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微信或者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2、双方约定通知的送达地址为: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签订书面变更合同文本,该变更后的补充合同将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如果本股权质押下的借款合同的修改、补充导致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借款合同规定一致,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争议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合同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五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及效力 本合同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签字并且捺印之日起成立,并在法律法规及其政策规定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各登记备案各壹份。伍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签字捺印): 质权人(签字捺印): 签订日期: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12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日期: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对享有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元整的债权。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价值为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打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债权数额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合同项下主合同的规定,如期偿还债务的。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所欠乙方债务。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清偿债务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字、盖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 质权人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帐号: 税号: 税号: 电话: 电话: 股权质押合同13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 为确保年月日当户(债务人)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的《股权最高额典当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所有或享有处分权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为其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设定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质物状况 1。1甲方自愿以其对公司享有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以下简称该股权)作为质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权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 1。2该股权质物清单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担保范围 2。1当物的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在决算期内按照约定连续发生的。一系列的借款当金(本金)、综合费用、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2。2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过户税费等)。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息、费均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2。3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每一笔借款币种、金额、综合费用及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均以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具体合同、借款借据、当票或其他凭证为准。 第三条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 3。1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3。2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及综合费用率和利率等内容以借款借据或当票为准。 第四条最高额决算期与质押登记 4。1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的决算期间为二年,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笔贷款具体起止日以甲方向乙方开立的收款凭证(即借据)或当票上标注的日期为准。 4。2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负责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上述该股权的《他项权利证明》交付乙方,相关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 4。3质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致,即从质权生效之日起到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第五条质物占管 5。1质押期间,甲方应将有关出资证明书原件交乙方保管。 5。2质押期间,甲方股东权由乙方代行。 第六条质权的行使 6。1绝当发生以及出现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乙方有权行使质权。 6。2乙方在行使质权时,有权自行决定以拍卖、变卖方式处臵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3乙方依据本合同第6。1条以及主合同约定方式处分质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臵任何障碍。 第七条处置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清偿: 7。1乙方代垫的费用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过户费等)。 7。2当金息、费、违约金、赔偿金。 7。3当金本金。 第八条特别约定 质押物有损毁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押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九条通知与通讯 9。1甲方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 9。2乙方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 9。3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向上述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邮寄、发送文件等视为送达。 第十条管辖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则可以向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1。1实现质权的费用不在最高额担保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及费用承担 12。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12。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2。3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见证、登记、过户、税费、保管、年检、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声明条款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11。212。4本合同未尽事宜,以《股权最高额典当借款合同》的内容为准。 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14 质权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出质人(乙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住所: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传真: 鉴于甲方拟为(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借款服务,为此借款人与甲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与受托人签订了《融资服务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乙方自愿以其具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股权权利质押给甲方,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义务以及《融资服务合同》项下委托人的全部义务提供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股权权利质押作为担保。为明确本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则: 一、《借款合同》指由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已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 二、本合同所指的“债务”系指因《借款合同》所约定之债务,即借款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因借款人逾期而由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即诉讼费用、公证费用、律师代理费、执行费用等)。 三、本合同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合同将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四、当援引本合同、《借款合同》时,应当包括该合同经修改、补充、变更部分及其附件。 第二条陈述和保证 出质人在此为质权人的利益向质权人陈述和保证: 一、出质人系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有权签订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之义务,并且已经适当地采取公司的或其他的行动授权签署本合同。 二、出质人已经根据法律和公司的章程及有关合同对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对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具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相关权利,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质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三、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出质人未就部分或全部质押股权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出质人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免于任何担保权利(但根据本合同设立的担保权利或质权允许的其他担保权利除外)。 四、除非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五、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出质人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六、出质人保证,已向质权人真实披露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担保公司在本合同第三条确定的期限内不出现亏损情况。 七、出质人承诺,一旦公司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出质人将立即以自己的财产予以弥补,并且不因此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第三条质押标的 出质人将其对公司享有的的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向质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反担保。 第四条担保范围 对《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所承担的全部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五条质押期限 自主合同项下被担保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质权人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的质权。 第六条批准和登记 一、出质人向质权人承诺,出质人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获得公司(质押股权所属公司)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同意,并在签署本合同后立即将质押事项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公司原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二、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提交出资证明书或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以实现质权,不受还款期限的限制: 一、出借人依法要求借款人提前履行债务,但借款人未依约履行; 二、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四、借款人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被宣告破产、解散、清算、企业体制改变等导致甲方将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发生; 五、借款人或乙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纠纷,以及其他足以影响甲方利益情形发生; 六、法律法规规定质押权人可实现质押权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质权实现的方式 质权人有权采取以下方式实现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质权: 一、与出质人进行协商并决定质押股权的价值,以该质押股权进行折价; 二、通过公开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并从处分所得中优先受偿; 三、以双方约定的价格,受让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质押股权;若有关主管机构同意,本条款同时构成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若有关主管机构另有要求,则出质人应按本条款的约定与质权人另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 (三)乙方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甲方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股权。 二、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宣布乙方提前承担担保责任,依法处分质押股权; (二)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三)要求乙方按照承担担保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本合同其他条款已有约定违约金数额的按该条款约定的数额支付); (四)仅需通知,将乙方对甲方享有的其他债权与甲方享有的质押担保债权相抵销。 第十条出质人的赎回权 在质权人实现其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前,或者在质押股权的拍卖过程完成前,出质人可以质权人同意的方式和价格买回其质押的股权。 第十一条转让 本合同应约束当事人及其各自继承人、经许可的受让人和被转让人,并对其有效,但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其解释。 二、各方就本合同所生之争议应当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质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为自然人时仅需签字)后,并在被担保人与贷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 一、本合同及其附件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在本合同签署前各方的信函来往、声明、协议或其他任何文件不得优于本合同及其附件。 二、本合同构成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独立的合同,其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影响。即使主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任何原因而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出质人也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持份,另份作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之用,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时间: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时间: 股权质押合同15 甲方(贷款人、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乙方(借款人、出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丙方(其他出质人): (1):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丁方(股权所在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鉴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当票(编号:),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并自愿以其持有的丁方股权作为履行前述当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同时,其他出质人自愿以其持有的丁方股权为乙方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为进一步明确当票约定事项,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作为对当票的补充。 第一条借款金额(当金) 借款本金数额(当金):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第二条借款期限与还款 1、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 2、借款期限届满前,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续当),展期期限和息费率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展期前,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各方确认:展期不必通知其他出质人或经其他出质人同意,各方依当票及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及于展期的债务。 3、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15时前偿还全部当金、付清利息和综合费用。 特别约定: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15日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收到借款提前到期通知次日15时前偿还全部当金、付清利息和综合费用,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利息及综合费用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给付。 第三条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 借款月利率为,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月综合费率为,月综合费为人民(大写)元整。 2、乙方须于实际放款日当日内支付第一个月的利息和综合费;此后,于每个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支付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和综合费。 第四条质押标的 。 第五条质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各出质人的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当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质押股权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担保期限:质押权设立之日起,至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日止。 第六条质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各出质人负责办理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手续,其他当事人应尽配合义务。如各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质押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各出质人连带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一个月的利息和综合费)。 第七条放款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签署当票及本合同。 2、各方已签订《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已办理完毕,且甲方已收到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原件。 3、甲方已收到借款人、出质人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本次借款、质押的决议。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有关款项。 第八条质押股权的权利限制 1、质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各出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质押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变卖、托管、赠与、抵偿债务等)或做出对甲方不利的任何改变;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各出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质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各出质人不得在该股权上另行设定质押或其他担保及权利限制,也不得以该股权进行出资、合伙或联营。 第九条借款人、出质人、共有人的保证与承诺 1、各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股权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签署、履行当票及本合同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相关权利人的认可。质押设定前,相关方向甲方提供的丁方资产负债表等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已向甲方披露了丁方的所有债权及债务情况(含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债务)。 2、各出质人保证:股权出质前没有任何权利瑕疵或权属争议,未在该股权上设定质押或任何其他在先权利,与该股权对应的出资已全部实缴。 3、质押权存续期间,股权所在公司(丁方)处分大额资产,或对外提供大额担保前须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前述大额指单笔达到当金金额10及以上。 4、质押权存续期间,如丁方出现大额(标准同上款)诉讼、仲裁或执行的,相关方应于前述情形发生当日书面通知甲方。 5、如质押股权价值明显减少,或有明显减少可能的(明显减少指质押股权价值贬损累计达到本合同签订时价值的30及以上的)各出质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另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6、质押股权的共有人同意以股权设定质押(附共有人声明)。 第十条质押权的行使 1、乙方应当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包括提前到期)届满前偿还全部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则,质押权行使的条件成就,甲方有权行使质押权。 2、甲方可通过自行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拍卖、变卖股权等方式实现质权。如甲方自行拍卖质物的,甲方有权自行选定评估及拍卖机构。 3、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与出质人、丁方连带清偿。各方同意:相关评估、拍卖等手续均委托甲方办理。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当票及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余额(含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每日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质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2、乙方未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包括提前到期)届满前偿还全部当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余额(含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每日1。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质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3、乙方、各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或由于非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致质押权未能有效设定、丧失或部分丧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各出质人另行提供有效担保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息及综合费用,并另向甲方支付当金总额20的违约金,各出质人与乙方、丁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上述本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未获清偿期间,按总额的日千分之三计息。 4、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与各出质人、丁方连带赔偿。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1、本合同所约定的质押担保条款独立于当票、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上述合 同或其中的其他条款无效、部分无效、被撤销、解除、不成立、不生效时,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仍然有效,作为各方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担保。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其他各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3、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评估、拍卖、公证、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有的本合同约定的质押财产以外的财产申请执行以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且不以放弃本合同所约定的质押权或必须先行使该质押权为前提条件。 5、甲方有权同时就借款人出质股权和其他出质人的出质股权实现债权。 6、如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为乙方向甲方另行提供其他担保(包括物的担保、保证等)的,甲方有权同时就本合同项下各出质股权、第三方提供的担保物实现债权,并有权同时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1、与当票、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市区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各方同意办理公证手续,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若乙方、丙方、丁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则甲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使债权、实现质权),其他各方均方放弃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辩权。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本合同于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后终止;相关方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2、各方等在当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担保等对补充协议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通知 各方当事人确认本合同首页所列的联络方式准确、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所发出的通知等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八条充分磋商与修改补充 1、各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系各方当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后共同拟定,各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理解和接受。 2、各方对本合同内容进一步修改、补充如下: 附件: 1、乙方、丙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丙方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字并按捺指印) 2、丁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以下无正文) 甲方:授权代表: 乙方:授权代表: 丙方 (1):授权代表: (2):授权代表: 丁方:授权代表: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