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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协议

8月28日 皇极城投稿
  出口贸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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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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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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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贸易协议12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协议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签订协议可以使双方受到法律的保护。到底应如何拟定协议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出口贸易协议,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出口贸易协议1
  卖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买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卖方与买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履行,并严格信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包装等
  第二条数量、单价、总值:
  卖方有权在3以内多装或少装。
  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按FOB价格计算。
  第三条装运期限
  第四条装运口岸
  第五条目的口岸
  第六条
  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第七条
  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国的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15天在国到期。
  第八条
  单据:卖方应向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第九条
  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只、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
  因执行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卖方:(盖章)
  代表人:
  买方:(盖章)
  代表人:
  年月日
  出口贸易协议2
  买方(以下称为甲方):
  地址:
  电报:
  卖方(以下称为乙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第二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的港
  第六条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麦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麦头:
  第九条保险
  转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转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中国银行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
  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台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麦头。
  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装运后即刻通知买方启运日期的电报电传副本一份。
  2、卖方在装船后10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3、中国银行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金额为。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15、18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
  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一切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装运条款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必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
  4、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口,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5、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
  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6、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
  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二条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
  基础设计图。
  接线说明书,电路图和气液压连接图。
  易磨损件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零备件目录。
  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2、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后60天内,向买方或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1)款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和拒付货款。
  第十三条保质条款
  卖方保证货物系用上等的材料和一流工艺制成,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检验条款
  1、卖方制造厂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证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
  卖方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
  2、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买方须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验证说明书。
  如果商检局的检验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到港后
  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提出索赔。
  3、如果发现货物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13条所规定的保证期内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商检证书向卖方索赔。
  4、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须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限天。
  第十五条索赔
  1、如果卖方对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负有责任且买方按照本合同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在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理赔:
  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买方因退货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一切其它必要的费用。
  按照货物的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的金额将货物贬值。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部件替换有瑕疵的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
  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
  2、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不予答复,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应按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期限相应延长。
  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或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方终止合同。
  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条仲裁
  1、双方对执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执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解决,则可诉诸仲裁。
  2、仲裁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也可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
  3、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4、仲裁期间,双方须继续执行合同中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延期和罚款
  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
  罚款通过在议付行付款时扣除,但罚款总额不超过延期货物总值的5计算,少于7天者按7天计。
  如果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十星期时,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尽管取消合同,但卖方仍须立即向买方交付上述规定罚款。
  第十九条
  附加条款(如果上述任何条款与下列附加条款不一致时,应以后者为准)
  此鉴:
  本合同由双方于年月日用文签署。
  原本一式份,买卖双方各执份。
  本合同以下述第款方式生效。
  1、立即生效。
  2、合同签署后天内,由双方确认生效。
  买方:卖方:
  年月日年月日
  出口贸易协议3
  签约地点:
  日期:
  卖方: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买方: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买卖双方经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款成交:
  一、货物名称、规格和质量:
  二、数量:
  三、单价及价格条款:
  (除非另有规定,“FOB”、“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办理。)
  四、总价:
  五、允许溢短装:
  。
  六、装运期限:
  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天内装运。
  七、付款条件:
  买方须于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开到卖方,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延至装运期后天在中国到期,并必须注明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买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出信用证,卖方有权发出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合同未执行的全部或部份,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八、包装:
  九、保险:
  按发票金额的投保险,由负责投保。
  十、品质、数量异议:
  如买方提出索赔,凡属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凡属数量异议
  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对所装货物所提任何异议于保险公司、轮船公司、其他有关运输机构或邮递机构所负责者,卖方不负任何责任。
  甲方:乙方:
  签订时间:
  出口贸易协议4
  签约地点:
  日期:
  卖方: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买方: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买卖双方经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款成交:
  一、货物名称、规格和质量:
  二、数量:
  三、单价及价格条款:
  (除非另有规定,“FOB”、“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办理。)
  四、总价:
  五、允许溢短装:。
  六、装运期限:
  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天内装运。
  七、付款条件:
  买方须于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开到卖方,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延至装运期后天在中国到期,并必须注明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买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出信用证,卖方有权发出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合同未执行的全部或部份,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八、包装:
  九、保险:
  按发票金额的投保险,由负责投保。
  十、品质数量异议:
  如买方提出索赔,凡属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凡属数量异议
  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对所装货物所提任何异议于保险公司、轮船公司、其他有关运输机构或邮递机构所负责者,卖方不负任何责任。
  甲方:乙方:签订时间:
  出口贸易协议5
  卖方:
  合同号码:
  买方: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包装及唛头
  包装:小捆70120千克及
  卖方有权在3以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或大捆5001000千克内多装或少装
  按f。o。b。计算
  (5)装运期限: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险:
  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9)付款条件:
  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
  (10)单据: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
  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人力不可抗拒: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备注:
  卖方:(盖章)
  年月日
  买方:(盖章)
  年月日
  进出口贸易合同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本进出口代理合同由上述各方于年月日在市订立。
  鉴于:
  1、甲方决定独家发起,采取社会募集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将股份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乙方为经甲方批准设立的股份公司筹委会。在股份公司筹建期间,由乙方代表股份公司办理与股份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与上市有关的一切事宜。
  3、甲方有权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代理其集团成员的进出口业务。
  4、股份公司成立后,将成为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在进出口方面的业务将由甲方代理。
  5、甲、乙双方同意,自股份公司依法设立之日,本合同所规定的乙方所享有及承担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自动转由股份公司享有和承担,本合同的乙方即为股份公司。
  出口贸易协议6
  卖方: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买方: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买卖双方经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款成交:
  一货物名称、规格和质量:
  二数量:
  三单价及价格条款:
  (除非另有规定,“FOB”、“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办理。)
  四总价:
  五允许溢短装:。
  六装运期限:
  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天内装运。
  七付款条件:
  买方须于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开到卖方,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延至装运期后天在中国到期,并必须注明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买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出信用证,卖方有权发出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合同未执行的全部或部份,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八包装:
  九保险:
  按发票金额的。投保险,由负责投保。
  十品质数量异议:
  如买方提出索赔,凡属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凡属数量异议
  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对所装货物所提任何异议于保险公司、轮船公司、其他有关运输机构或邮递机构所负责者,卖方不负任何责任。
  甲方:乙方:签订时间:
  出口贸易协议7
  合同号码:
  日期: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
  一、商品品名:胜利原油
  二、数量:吨
  (换算原油重量按gb188480方法进行)
  三、规格:指标项目试验方法
  密度:克立方厘米p20C最高0。920gb188480
  含硫:重最高0。9gb38764
  含水:重最高1。0gb26077
  四、价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交货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吨
  第2季度吨
  第3季度吨
  第4季度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装船口岸:中国青岛港。
  七、目的口岸:日本国港口。
  八、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单据: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发票四份;
  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附注: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本合同的执行由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地址:北京西郊二里沟
  买方:
  地址:
  出口贸易协议8
  卖方: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买方: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买卖双方经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款成交:
  一、货物名称、规格和质量:
  二、数量:
  三、单价及价格条款:
  (除非另有规定,“FOB”、“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办理。)
  四、总价:
  五、允许溢短装:、
  六、装运期限:
  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天内装运。
  七、付款条件:
  买方须于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开到卖方,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延至装运期后天在中国到期,并必须注明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买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出信用证,卖方有权发出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合同未执行的全部或部份,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八、包装:
  九、保险:
  按发票金额的投保险,由负责投保。
  十、品质数量异议:
  如买方提出索赔,凡属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凡属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对所装货物所提任何异议于保险公司、轮船公司、其他有关运输机构或邮递机构所负责者,卖方不负任何责任。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出口贸易协议9
  卖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买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卖方与买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履行,并严格信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第二条数量、单价、总值:
  卖方有权在3以内多装或少装。
  第三条装运期限:
  第四条装运口岸:
  第五条目的口岸:
  第六条: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第七条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国的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15天在国到期。
  第八条单据:卖方应向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单或凭证。
  第九条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只、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电报通知买方。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机构的程序规则进行。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费用除非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卖方:(盖章)
  代表人:
  买方:
  代表人:(盖章)
  年月日订立
  出口贸易协议10
  甲方:公司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乙方:公司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以下简称卖方),根据下列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于年月日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货物名称及规格
  第二条质量和数量的保证
  卖方保证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的各项指标,质量保证有效期为货物到目的港后的个月。
  第三条单位及数量
  单位:数量:
  第四条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
  第五条包装
  第六条单价及总值
  第七条付款条件
  1、离岸价条款
  a、按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装运之前30天用电报(或函件)通知买方合同号码、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尺寸及何时可在发运港口交货,以便买方订舱。
  b、若货物系由邮寄(或空运),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按照第8条规定,用电报(或信件)通知买方大约的发货期、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等。卖方在发货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及发货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及时购买保险。
  第八条装运口岸
  装运通知:卖方在装货结束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发票价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买方。由于卖方未能及时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及时买保险,则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第九条装运条件
  1、海运: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公司。
  2、航空邮包: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
  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
  3、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码和装运唛头(若超过一个装运唛头,发票应分开,细节应根据合同办理)。
  4、由制造厂开出一式两份的装箱单。
  5、由制造厂开出的数量和质量证书一份。
  6、在装运之后,立即通过电报或信件将有关装运之细节通知买方。此外,卖方在装船后的10天内,要用空邮另寄两份所有上述文件,一份直接寄给收货人,另一份直接寄给目的口岸公司。
  第十条目的港及收货人
  略
  第十一条装运期限
  收到不可撤销信用证天。
  第十二条装运唛头
  卖方应在每个箱上清楚地刷上箱号、毛重、净重、体积及防潮、小心搬动、此边朝上及装运唛头等字样。
  第十三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自理。
  由卖方投保
  第十四条交货条件
  略
  第十五条索赔
  在货物到达目的口岸之后的90天内,若发现商品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不符合合同之规定,则买方凭检验局颁发的检验证书有权提出更换质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赔偿,且所有的费用(如检验费、保险费及装卸货费等)均由卖方负担。但所提的。索赔属于保险公司或承运方的责任,则卖方不负责任。货到目的口岸之后的12个月内,在使用过程中若由于质劣而出现损坏,买方应通过书面立即通知卖方并凭检验局所颁发之检验证书为依据,提出索赔要求。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负责立即排除缺陷,必要时,买方可自行排除缺陷,费用由卖方负责,若卖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后1个月内未能答复买方,则便视为卖方已接受要求。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商品,在制造和装运过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拖延装运或无法交货,则卖方概不负责。卖方应将上述的事故立刻通知买方,且在其后的14天内航空邮寄一份由政府签发的事故证书给买方,作为证据。卖方仍应负责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货,若事故持续超过10个星期,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第十七条延迟交货和罚款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若卖方不能按时交货或延迟交货,且卖方同意罚款,则买方应同意其延迟交货,但本合同第16条规定的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延迟交货则不罚款,所罚的款项经协商可由付款银行从付款中扣除。罚款不应超过延迟交货的货物总值之5,罚款率每7天为0、5,不足7天的天数按7天算。若卖方超过本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10个星期仍然不能交货,则买方有权取消本合同。尽管合同已取消,卖方仍然应毫不延迟地支付上述罚款给买方。
  第十八条仲裁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获得解决,则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本合同由双方签署后生效,中英文正本各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为据,两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买方:卖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出口贸易协议11
  合同编号:
  甲方:茶场乙方:茶叶进出口公司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购买茶叶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品种、规格、单价和数量
  二、产品的包装:铁盒装,外用纸板箱包装,每箱50盒。
  三、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费用承担:1交货方法:由甲方运送。
  2运输方式:货车运输。
  3到货地点:乙方公司所在地。
  4费用承担:双方各付一半。
  四、产品的交(提)货期限:xx年5月20日至xx年8月25日
  五、货物验收:货到由乙方验收;货物检验合格后,在8月30日之前由银行托付全部货款和应负担的运费。
  六、违约责任:
  如果在正常情况下,茶场拒不交货或公司拒不收货,应罚以货款总额的30的罚金;数量不足则按不足部分货款的30处以罚金;如迟交货或迟付款,则每天处以货款总额1的滞留金。
  如质量不合格则退货,并需赔偿购方不合格数量货物金额5的赔偿金。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约交货、收货,应提前20天通知对方,并赔偿对方总货款的损失费(部分少交少收,则按少交少收数的货款计赔)。
  七、不可抗力:。
  八、其他:。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监证机关、工商银行各一份。
  甲方:甲方:茶场代表王志新乙方:茶叶进出口公司代表李永兴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地址:地址在县城北区凤凰山地址:地址是市人民路87号
  开户行:农业银行开户行:工商银行账号:,账号账号:,账号联系人:联系人:李永兴
  电话:电话:
  监证机关(章):
  签订日期:xx年5月20日律师事务所
  出口贸易协议1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自愿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理进口产品及报关,承担乙方按照其指示或经其同意而进行操作的一切后果。
  二、甲方应在实际进口之前将进口详细计划告之乙方,并提供产品的品名、数量、重量、价格、产地、贸易国及HS编码,以便乙方及时开始准备工作。甲方应保证上述资料完整准确,并做到单货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若因甲方提供信息有误或延迟而造成额外费用,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做好通关手续(随时提供海关所需资料),并提供必要协助。
  四、甲方应在每月操作结束后付给乙方进口代理费,代理费按进口合同金额的xxx收取,若不足人民币xxx元,则按人民币xxx元收取。
  五、在通关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仓费、法定商检费、查验费、保险费、运杂费等(以海关、商检、船务、运输公司开据的发票为准),由乙方按实际发生数与甲方结算。
  六、乙方应在甲方货款到达乙方帐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做好购、付汇手续,甲方自行支付购付汇手续费。
  七、乙方仅承担代理进口该商品的义务,其权利义务受且仅受本代理协议约束。在代理过程中对于经甲方指示或确认而由乙方以自己名义代为签定的一系列形式合同,乙方不负任何责任,而由甲方作为委托人承担。对于甲方与实际进口商等发生的一切争议,(如产品质量、数量、规格、交货期等),乙方概不负责。
  八、违约责任
  如果本协议任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的全部或任一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违反本协议,该方应向另一方承担应履行不能或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有应此履行不能或违约而造成的间接或偶然损害或损失应排除在外。本协议以及中国合同法规定的、守约方对违约方的其他任何权利不受影响。
  九、不可抗力条款
  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本协议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未能履行协议一方的责任。
  十、文字及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两年。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有其他未尽事宜,在双方友好协商未果时直接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协议及其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积极、友好地协商解决。
  十三、附件由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达成的其他协议,经双方确认签字后即成为本协议之不可分割部分,其效力及有效期与本协议相同。在中国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协议和附件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其行使单项或部分权利也不得排除对权利将来的行使。
  甲方:乙方: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签署地点:
  代表人:代表人:
  签约地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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