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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

3月19日 相思宫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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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华】企业合同锦集8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合同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合同篇1
  市年月日
  国市外贸公司(下称外贸公司)与国市公司(下称公司)签定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标的和价格
  外贸公司在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1向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
  根据附件1由国向国供货的总值为美元。
  公司相应地在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2向外贸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
  根据附件2由国向国供货的总值为美元。
  第二条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交货。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定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供货。购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
  第三条结算
  本合同所供货物之价款,在易货基础上以美元计价,不通过银行记帐。货物交接后,由售方商务代表到购方结算,或将结算凭证寄给购方进行结算,并凭下列单据办理:
  1。发货帐单2份;
  2。盖有发货站戳记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2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购方接到上述单据核对无误后给售方出以等值易货贸易结算凭证予以确认。
  第四条包装
  卖方应在包装货物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以保证货物在储存、海运、陆运、吊装时完好无损。
  第五条商品的品质和保证
  所供商品的品质应由品质证明书加以确认,该证书确认商品品质符合生产国的技术条件和国家标准。
  所供商品的品质性能应与标准样品相一致,标准样品在签定合同时交给买方,在保证期内留存买方并在对供货品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供双方使用。
  保证期为供货后9个月。
  第六条索赔
  购方可按(两国贸易文件或协定)所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在下列方面提出索赔。
  1。货物的数量
  如货物数量与明细单注明的数量不符,在包装完整和没有外部损伤(内部短缺)的情况下,购方有权凭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如果货物的发运系按发货人确定的重量发出,而国境交接站双方铁路交接中发现不足,并不属铁路方面的过失,可根据双方铁路方面编制的商务记录提出索赔。
  2。货物的质量
  如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可根据商品检证或无利害关系的权威机关的代表参与制成的记录提出异议。
  如售方所供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或与双方确认的样品不符时,购方有权要求售方或者削价、或者更换货物。如果售方自收到异议之日起60天内不作最后决定,或不同意检验证书中确定的削价百分比时,则购方有权将品质不合格的货物按售方提供的地址退给售方。售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异议审理期限内将退货地址通知购方。
  如果在每批货物中发现残次品占20以上,收货人则将退回全部货物。由于质量原因退回货物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售方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售方没有免除向购方补发数量相同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责任。
  在终点站检验货物的数量和或质量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购方承担。
  第七条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而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时,售方对本合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部分义务或全部义务无法履行的责任不予承担。经双方协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也可相应推迟。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一方应自灾情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发生不可抗力的性质、毁坏程度及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如对方有异议,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一方凭其所在国有权机关的认证书豁免责任。
  第八条仲裁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提交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机关仲裁。
  第九条其他条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两国贸易协定)办理。
  本合同一式份,以、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购方:
  地址:地址: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电传:电传:
  传真:传真:
  电话:电话:
  国际电报:国际电报:
  运输地址
  发货人:收货人:
  发站:到站: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企业合同篇2
  前言
  和、、(为其三家授权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出资,在中国市建立并经营合资企业,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章合营双方
  第一条合同的双方如下:
  甲方: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分别委托为其授权代表。
  :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第二章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条合营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国有关当局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在市登记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合营企业的名称和法定地址如下:
  名称:
  中文:(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英文:
  法定地址:
  第四条合营企业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其正当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如公布新法律,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分别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限度对合营企业承担责任,并按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和损失。
  第三章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合营企业的宗旨是: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共同建造,经营具有现代化水平的俱乐部,为中外人士(新闻工作者、实业家、商界人士及其他各界人士)提供社交、会议、办公、通讯、康乐、食宿场所和服务。通过先进的经营管理手段和优质、高效率的服务,获得双方均满意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是:社交和会议场所、康乐项目、旅馆、办公楼、餐馆、附属的通讯设备和商品部,以及其他有关的生活、工作服务设施。
  第八条合营企业的建设和经营的规模如下:
  总占地面积平方米;
  新建建筑面积平方米;
  其中:旅馆部分约平方米(约间客房)办公楼分约平方米;
  原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四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美元,投资中包括下列费用:
  合营企业进行经营所需的土地处置费;
  市工程设施费;
  甲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移转合营企业的作价;
  设计费(包括勘测费);
  建设费(包括新建筑的建设及庭际绿化和附属设施的建设);
  筹建费;
  开业筹备费;
  新建筑建成开业前的流动资金;
  建设期间的贷款利息;
  其他由董事会决定的不可预见的开支的费用。
  第十条合营企业进行经营所需用地已由甲方进行了处置,其中处置费为美元。甲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在合营企业成立后移交给合营企业,作价为美元。
  第十一条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固定为美元。其中甲方出资额为美元,占;乙方出资额为美元,占。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分别按前条规定的出资金额以如下方式出资:
  甲方:甲方的土地处置费美元,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作价美元,合计美元,作出出资。土地处置费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的详情,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出资一览表)。
  乙方:以现金美元作为出资,乙方三家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分别为:,,。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根据以下规定向合营企业缴足全部出资额。
  甲方土地处置费美元,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作价美元。甲方应在合营企业和中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后天内将全部土地和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交付合营企业验收。
  乙方应分两批将其应缴足的注册资本现金美元汇入合营企业开立的银行帐户。第一批应于合营企业和中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后十五()天内交付的注册资本,计美元;
  第二批应于年月日之前交付的注册资本,计美元。
  第十四条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在前条规定的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履行出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根据延误的时间和金额,按利率日向非违约方支付延误赔偿金。如超过期限个月仍未履行出资义务,非违约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而对非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缴足出资额后,须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合营企业发给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说明书。
  第十六条合营企业所需的投资总额中,除本章规定的注册资本美元外,不足部分美元由合营企业另行筹资。
  第十七条为筹措第十六条所列投资总额中不足部分的资金美元,合营企业委托银行牵头,银行为副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贷款。
  投资总额如超过美元,合营企业可向上述国际银团申请接受建设费,((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所列美元)的为限度的备用信贷。
  如仍不足,合营企业在得到中国银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向其他银行申请接受以投资总额中未完成投资(投资总额扣除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所指费用后,即(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所列的美元)的(扣除前款所述建筑费的的金额)为限度的借款。
  第十八条合营企业接受贷款,在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下进行。按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的贷款数额提供担保。合营企业将其全部资产提供给以作为上述担保的反担保。收取担保费。
  第十九条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反担保协议应在合营企业成立后尽快签署。
  第二十条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必须事先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甲乙任何一方在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权优先购买。但是一方提出转让时,另一方须在接到书面通知天内书面签复是否接受转让,如逾期未作出接受转让的答复,即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出资额的条件,不能比向本合同另一方提出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条款规定之一的,其转让无效。
  第二十二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的通过或确认,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甲方同意乙方在合营企业成立后,成立以为首的由、、组成的投资公司,如未发生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乙方可向该投资公司转让乙方出资者的资格或全部出资额。但是,该投资公司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承担其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能力。
  乙方应于转让前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由合营企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甲方要为尽快取得该项批准进行积极协助。
  如乙方不按上述方式进行转让,则必须要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的各项义务。
  第五章合营双方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合营双方除必须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外,还应负责协助办理下述事项:
  甲方:辅助合营企业向中国有关当局办理合营企业成立的申请批准、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等手续;
  协助合营企业同中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向中国有关部门办理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所有权移交给合营企业的手续;
  负责提供新建建筑物和改造原有建筑物所必要的有关法规、数据和资料;
  在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成立之前,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外籍业务人员的入境、居留等手续;
  协助合营企业办理合营企业建设工程和经营中的水、电、煤气、暖气、通讯、道路等有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及正常使用的联系事宜;
  协助合营企业办理建设工程和经营所必需从中国境外采购进口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用品的报关手续,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和申报减免税手续等事项;
  协助合营企业办理招聘中国籍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业人员的事宜;
  协助合营企业就改造原有建筑物、新建筑物的方案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事宜,尽快取得中国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
  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在原有建筑物改造完成之时,新建筑土建工程完成之时,使其通过中国有关验收部门的峻工检查;
  尽最大努力辅助合营企业取得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的贷款,向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贷款许可手续;
  协助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乙方: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方针和计划,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外联系以最优惠的价格采购或租用建设工程和经营所必须从中国境外进口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用品,并安排运抵指定的中国港口;
  根据合营企业的利益和需要,推荐和派遣有能力胜任和有合作精神的人员参加合营企业筹建和经营管理工作;
  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为其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经营人员在中国境外培训提供场所和一切必要的条件,或其他有关安排;
  辅助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董事,乙方委派名董事。
  第二十七条董事的任期为年,董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如果一名董事的职位因故出现空缺时,其原委派方将另外一名董事替补。
  遇有特殊情况,委派可以在其委派的董事任期届满前更换该董事,但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和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长由甲方、副董事长由乙方分别各自委派的董事中任命。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应授权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应由董事长授权另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数,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另一名董事或一个第三者代表其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须得到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以上的同意,而且其中须包括有甲乙方各自委派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方能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的一致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但合营期满的解散不包括在内);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
  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应委托副董事长或另外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议,董事长必须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除非他们本人是董事或者是被委托代表一名董事。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上决议的事项,应分别用中文和文作出议事录,经出席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签字后由合营企业归档保存,并抄送甲乙双方。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在中国举行,经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协商同意,也可改在其他地点举行。
  第三十七条除了担任合营企业管理职务应得的报酬外,董事不得从合营企业获取任何报酬。但董事会开会期间的往来旅费、住宿、招待等开支由合营企业负担。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合营企业在董事会之下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视工作需要设副总经理一或三名,总会计师一名,审计师一名。上述人员为合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免。
  第四十条在合营企业成立之后的前年,本着甲乙双方人数对等原则,总经理由乙方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或甲乙双方分别推荐,从合营企业成立后的第年开始,总经理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由乙方或甲方双方分别推荐。
  在合营期间,总会计师由甲方推荐,审计师由乙方推荐,如双方同意。审计师也可由甲方推荐。
  第四十一条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四十二条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对董事会负责,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下属人员,并行使其他被授予的职权。在总经理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授权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
  副总经理补助总经理工作,并在总经理授权之下,分担一定范围的经营管理的领导职权。总经理对合营企业日常业务中的重要事项,应与副总经理协商一致。
  前款规定的重要事项在章程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任何经济组织的执行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营企业的商业竞争,否则,应视为合营企业的失职行为。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董事会决定可随时解聘。
  第四十五条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在经营管理机构中分设若干部分。分管合营企业各方面的业务,分设的部门经理和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向总经理负责。
  第四十六条经营管理机构包括临时设立的筹建处、筹备处和行处的人员编制、工资待遇及福利等,由总经理负责拟定,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合营企业旅馆部分的经营管理,委托负责,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出委托条件,拟订委托合同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筹建和筹备
  第四十八条合营企业在开始阶段,应在董事会的授权和监督之下,由总经理在副总经理协助下完成以下三项任务:
  有关合营企业的建设工程的工作;
  有关合营企业全面开业的准备工作;
  原有建筑物和设施全面开业前的正常经营。
  第四十九条对于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第三项任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之间应作如下的责任分工:
  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分别负责筹建处、筹备处和行处的工作。
  第五十条为完成上述四十八条中所列的合营企业开始阶段的三项任务,由总经理负责组织配备适当人员,分明建立筹建处、筹备处和行处、其职能如下:
  筹建处
  ()组织制订方案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由总经理和副总理报董事会决定,并报中国主管当局批准;
  ()根据批准的扩大初步设计,制作工程预算,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报董事会决定;
  ()接洽承包设计单位,安排与其订立设计合同的有关事宜;
  ()接洽总承包施工单位,安排与其订立总承包合同的有关事宜;
  ()安排在中国境内采购和运输工程建设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
  ()随时督促检查承包设计和承包施工的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地履行合同,并根据需要与对方协商解决履行合同中发生的问题;
  ()及时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隐蔽部分,组织部分工程的验收及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严格按照设计和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掌握设计费和工程费的支付,并在预算的范围内支付其他有关费用;
  ()整理和保存有关设计、施工、验收的一切图纸、文件和其他记录资料;
  ()其他有筹建的业务。
  筹备处
  ()维护、管理原有建筑,维持正常营业;
  ()就康乐、旅馆、办公楼、饮食店和商店等各不同营业部门分别制订经营管理计划,联系、安排上述营业部门经营管理的对外合作和委托的有关事宜;
  ()安排各营业部门所需设备、家具和其他用品的采购、运输、安装;
  ()拟订各营业部门人员的编制;
  ()安排和管理对营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做好合营企业全面开业的一切准备。
  行处
  ()负责一般行事务工作;
  ()负责有关法律事宜;
  ()负责文书、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等工作;
  ()制订财会制度,全面负责财会工作;
  ()负责资金的筹措、使用及收支工作;
  ()负责新建筑及原有建筑的建设、改建费的投资预算、结算的管理工作;
  ()负责工作人员的考核、选拔、聘用及岗前培训工作;
  ()制订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福利待遇方案及奖惩条例等。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条所述临时机构在完成其规定任务后,经董事会决定,应即行撤销。在临时机构撤销以前,总经理必须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就合营企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并做好全面开业准备。
  第五十二条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协商一致后,可将筹建和筹备工作的一部分与第三者合作完成或委托第三者代理完成。
  第五十三条合营企业新建筑物的设计,须由合营企业委托和合作进行,其有效送审设计方案的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增加部分,不得超过万平方米的。
  合营企业委托总承包合营企业新建筑物的建设工程。
  第九章采购
  第五十四条合营企业建设工程和营业所必需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用品,应由总经理负责提出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将拟在中国境内采购和必须从中国境外进口的品目分别开列清单,报董事会批准后由合营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者采购。
  第五十五条合营企业建设工程和营业所需物资的购置,在品质、价格和交货期限同等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中国的产品。
  第五十六条为保证合营企业各方面的设施达到国际上较高级的水平,如合营企业需要从中国境外进口设备、材料等物资,应按中政府规定事先编制计划,申领进口许可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免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章劳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合营企业所需要的中国籍职工,可以由甲方推荐,或者在劳动人事部门协助下,由合营企业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核,择优录用,并与之签订雇佣合同。
  第五十八条合营企业职工的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由经营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中国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具体规章,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合营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合营企业与本企业工会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章的各条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合营企业中、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薪金待遇,由董事会决定。中国籍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与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同工同酬。
  第十一章税务
  第六十一条合营企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和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在新建筑物和原有建筑物开始营业前,合营企业向中国税务机关提出分别享受减免所得税的申请,经批准后实行。
  第六十二条合营企业职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三条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分别下列三种情况,采用直线法进行折旧。按期折旧完毕,不留残值。
  新建房屋、建筑物和原有建筑采用加速折旧办法。新建房屋、建筑物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旧完毕,原有建筑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旧完毕。报中国财部税务总局批准后实施;
  各种机器设备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旧完毕;
  各种车辆和电子设备,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旧完毕。
  第六十四条在新建筑峻工和原有建筑改造完成后,总会计师应尽快计算列出合营企业固定资产一览表,并经审计师审计,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连同折旧办法一起报请中国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章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五条合营企业的财会制度由总会计师在审计师的协助下,根据中国财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予以制订,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合营企业的财会制度应报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北京市财务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合营企业的会计制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个会计年度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至该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十七条合营企业出据的单据、帐簿,均用中文书写,季度、年度报表分别用中、文书写。人民币为记帐的本位币。对外币的收支除应登记实际收付的外币金额外,还应按照确定的汇率(根据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记帐。由于货币兑换率波动引起的损益作为当年损益入帐。
  对于外币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收付款项以及债务等,除按当日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还应按实际计算金额和收付的货币另行记帐。
  第六十八条合营企业应按季和按年度提出会计报表,分别报送甲乙双方。合营企业的季度和年度报表分别市税务机关、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同级财部门,年度报表还应抄送审批机构。
  报表格式应符合中国财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
  每季的会计报表,应在季度终了的次月二十日前报出;
  年度会计报表,应在次年的四月三十日前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出。
  第六十九条合营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决算,如出现亏损,应由次一年的税前收益中弥补,在补足各年度亏损及偿还该项应偿还的银行贷款之前,不得分配当年的利润。
  合营企业经年度决算实现的利润,在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后,剩余的利润,按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办法由董事会决定。
  各种基金的提留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十条合营企业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
  合营企业要在中国以外或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应向中国有关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第十三章审计
  第七十一条在合营企业的每个会计年度末,合营企业应责成审计师对企业的帐簿和单证记录进行审计,该项审计须在不迟于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天内完成。经审计的会计报表连同审计师的报告应在完成后尽快提交给董事会及甲乙双方。
  第七十二条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前条所述年度审计结束后的个月之内,对合营企业的全部帐目进行审计。此时审计完成后,须向董事会提出审计报告。董事会应在收到该审计报告天内,对有关问题作出答复。
  第七十三条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各会计年度中,对一项特定的帐目或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此种专项审计须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抄送总经理,并且应尽量不影响合营企业正常业务的进行。
  第七十四条根据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要求进行审计的一方,须自己另行聘请审计师或会计师进行审计。此种审计产生的费用由要求进行审计的一方负担。
  第十四章土地使用费
  第七十五条合营企业自用地合同规定的时间起截至合营期限终止或合营企业提前解散时为止,每年按规定向中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交纳所占用土地的使用费。
  第十五章合营期限
  第七十六条甲乙双方的合营期限为年,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原有建筑自双方缴足第一批出资额之日起开始营业、改造。原有建筑的营业、改造和新建筑的建设为第一期,时间约为年。新建筑物竣工后和原有建筑一起全面营业。第二期自全面营业开始之日为年。
  第七十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时,应在合营期满之前至少六个月,经董事会决议,并报中国有关当局批准。
  如第七十六条所指第一期超出年,董事会须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合营企业在全面营业期间因故中断三个月以上时,董事会应向中国原审批机构申请相应延长合营期限。
  第七十八条合营企业遇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应由董事会在天内作出解散合营企业的决议,提出解散申请书,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后,可以提前终止和解散:
  合营企业连续年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或亏损累计超过注册资本;
  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因不可抗力或发生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未曾预见到的事件,致使合营企业继续经营明显陷入困境;
  合营企业不能达到其经营目的,而又无其他发展前途;
  投资总额超出美元,甲乙双方又无法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经努力,合营企业得不到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贷款;
  经努力、合营企业无法同第五十三条所指的设计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及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管理公司就委托条件等事项达成一致。
  第十六章违约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义务,或者因其他违反合同和章程的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须负责对此损失实行赔偿。
  因一方违反合同或章程义务导致合同不得不提前终止的,不解除违约一方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七章清算
  第八十条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由董事会提出清算的程序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第八十一条合营企业清算当时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余的全部财产,按照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十二条合营企业期限届满进行清算时,固定资产(已折旧完毕,不留残值)作价一美元由甲方购买,其他财产均按当时帐面价值计算。
  合营企业中止合同进行清算时,固定资产及其他财产均被当时的帐面价值计算。由清算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可分配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上述两款所指帐面价值,包括在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时保留累存的固定资产折旧款和逐年累存的未分配净收益。
  第八十三条合营企业清算后的财产,乙方分得的部分用币支付。
  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帐册和文件交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八章保险
  第八十四条合营企业投保的各种险别,均须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的险别、金额和期限及其他有关事宜,在保险合同中规定。
  对中国的保险公司所未设的险别,可在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九章适用的法律
  第八十五条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的法律。
  第二十章保守秘密
  第八十六条甲乙双方对属于合营企业经营、技术、销售、管理和财务状况中的秘密资料,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面予以公开。
  第八十七条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以及本企业与其他单位间订立的协议和合同,不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向第三者公开。
  第二十一章不可抗力
  第八十八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的事故和事件,而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事故和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和事件情况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立即提供事故和事件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甲乙双方应按照事故和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尽快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义务。因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造成的损失,各方都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八十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以友好精神力求协商解决。
  如争议未能协商解决,应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甲方为原告,应在,根据该协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乙方为原告,应在,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九十条在发生争议和在协商、仲裁期间,除有争议的问题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章解除合同
  第九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失效:
  第十七章规定的清算手续完成后;
  乙方全部出资额转让给甲方后;
  如果本合同签字后六个月得不到中政府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的修改、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凡需经有当局批准的,在获得批准之后生效。
  第九十三条本合同的正本用中文和文两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发生歧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十四条甲乙双方之间就履行本合同或与其有关事项相互的通知,凡与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关的,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前款的通知如采取电报或电传形式,须随后以航空挂号信函通知。
  合营企业与乙方之间往来的文件、通知、会计报表、审计报表等,均须以航空挂号寄送。
  双方接受通知的地址,应是本合同中第一条写明的法定地址。
  第九十五条甲乙双方在合营期内未取得对方同意,不得使用,也不得让第三者使用“”,或与其类似的名称,进行与合营企业无关的活动。
  第九十六条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均自中国有关当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七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市签署。
  甲方:乙方:
  企业合同篇3
  【问题】:该公司的答辩理由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案情介绍】
  某公司20xx年1月1日对其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增加了部分条款,但是该公司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民主程序制定,且没有将新制定的条款向员工进行公开公示。20xx年8月1日,该公司根据自己的规章制度辞退员工胡某,胡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胡某提出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不合法,且公司没有对新增加的条款向其进行公示,该公司在答辩时表示据以辞退胡某所使用的规章制度条款是在20xx年1月1日前所制定的,可以作为辞退胡某的依据使用。
  【案例分析】:
  在20xx年1月1日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合法、无明显不合理、且公开公示或向员工告知的,可以作为公司的管理工具使用,也可以作为法院及劳动仲裁认定实施的证据。结合本案例该公司只要有证据证明,其辞退胡某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在20xx年之前所制定,且内容合法,新增加了部分条款对辞退员工胡某没有影响的话,对胡某进行过公示就可以作为处罚胡某的依据。
  【律师建议】
  虽然《指导意见》对企业指定规定制度的民主程序的限制有所松动,但是依然强调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做到内容合法、无明显不合理、对员工进行公开公示,这样的员工手册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才能在仲裁和诉讼是作为证据使用。
  企业合同篇4
  摘要:概述加强合同管理的意义,并说明目前我国合同管理所存在的问题,对其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几点措施。
  关键词:合同管理,合同变更,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正文:
  近几年来,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规范建设市场的秩序,建设部提出要把合同管理制作为保证工程建设规范管理的四大主要制度之一,认真落实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彰显了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方面的工作,还没有达到应有的深度,它远远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一、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
  在现代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由于合同确定工程项目的成本、工期、质量等目标,明确规定着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所以建筑合同是工程建设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是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和结算的主要依据。又由于现在的建筑市场出现“僧多粥少”的局面,利润空间非常小,所以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合同管理在施工企业中显的愈发重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虽然有关法律相继颁布,但现有的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以及人们的观念和认识往往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合同管理过程的漏洞和问题不断涌现,给工程项目的实施带来不便和损失,所以重视合同管理,加强合同风险的研究,提高经济效益,是施工企业共同面临的现实问题。工程项目承包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承包商的合同管理是指承包商为实现工程价格成本、质量和工期等目标,围绕施工合同而进行的一系列工作。
  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也是控制工程投资的关键环节,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缩短工程工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做好合同管理是整个建筑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与关键所在。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但由于建筑行业对合同管理人才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专业的合同管理人
  才匮乏,合同管理人员缺乏培训,缺乏对本岗位的重视。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援,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控的措施
  1。合同管理效能的真正发挥必须依靠于政府部门
  现阶段要真正发挥合同管理的效能,应该借助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缩短合同当事人科学进行合同管理的由被动到自觉主动的过渡期。
  目前,建设市场承发包双方的合同自律行为还较差,旧的体制虽然已打破,但新的体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人们仍缺乏市场经济所必要的法制观念和行为规范,经济交往的随意性占有相当的比例,影响了建设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再加之我国目前以公有制为主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结构,法制尚不健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要做好监管和引导工作,应该清楚地看到:合同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有相应配套的措施,具体地说当前存在两个较突出的问题需要解决:一是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进一步的具体配套办法尚不健全;二是涉及合同履行的有关法规修改和调整工作滞后。建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能尽快在这两方面采取具体的措施,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和监管程序。
  2。提高对合同重要性的重视度
  对合同重要性重视程度须进一步提高。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市场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建设市场中的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都要依靠合同确定相互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推行并落实合同管理制,是发展完善建设市场,推进建设领域改革及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基础条件和有力保障。
  对于合同管理,从狭义的角度讲,它可以理解为对工程建设合同关系形成过程中的一系列外在表现形式方面的具体操作。而人们更有必要看到其更深层次的管理学范畴的含义,即在双方形成的工程建设合作关系中,依据合同纽带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基于这种理解,合同管理可以存在三个层次上的目标:其一,操作及形式上的规范;其二,实现合同有机的、动态的目标控制管理;其三,完成当事方合理的进行合同管理由被动到主动的。转变。在我国,关于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
  虽然许多企业对合同比较重视,但是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仍存在一些
  不足。例如:建立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合同调查存在内容不详实(如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调查程序简单复制及调查结论的同质化;对合同变更、履行缺乏有效监督;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缺少合同履行资料,以致无法监管;合同示范文本未能有效使用;缺少有效的合同责任人制度、考核机制及奖惩措施等等。
  从1979年发布《关于试行基本建设合同制的通知》起,先后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试行条例》、《勘察设计合同试行条例》,初创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事业,至1999年国家正式颁布了新的《合同法》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改革与开放事业的蓬勃发展,合同法制建设和科学管理已经从国家立法角度出发,提到了一个新的重要高度。在实践中,合同管理的狭义性内容方面、合同签订的规范性方面还有不足。一方面人们对于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工程建设的决策层面、管理层面对于合同重要性的认识还存在着不足,对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合法性、科学性,对合同应有的全面、准确、科学、合法的特性认识不足,起码是重视不够。这些现象的存在说明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当前仍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建设市场承发包双方的合同自律行为还比较差。所以目前,牢固树立合同法制的观念,改进思想认识,做到全面、准确、合法、科学订立合同是实现合同管理的起码要求,也仅仅是达到合同管理目标的第一层次。当然,另一方面合同中有些条款涉及的内容没有很好地落实。如:保险条款,工程变更、结算的时效性方面的条款等。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既在于目前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同时也因为配套的社会环境和措施还不完善,所以这需要进一步提高社会的认知度,造就社会大环境。
  3。合同管理应深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应把合同管理深入到工程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形成一种有机的、动态的管理,实现合同管理制对“三大控制”的积极作用和对实现“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的推进作用。
  有些人认为合同管理,就是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系列文字、程序上的工作,这其实是只停留在表面上的一种非常局限和浅层次的认识。合同管理,应该更广义地从更深层次上去理解,它应该是以合同为依托,以合同关系为纽带,而对建设工程进行的一种全面科学的管理。应该是贯穿于整个建设过程中的与工程“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目标进行有机结合的一种科学动态管理,只有做到这样,才能实现作为合同管理的更高一个层次,应该说这才是合同管理的目的所在。
  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体现在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三大目标有效控制上,而它们具体主要体现在合同中。对合同的动态全过程管理,要求在合同中首先明确确定三大控制目标,接下来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工程管理中细化这些内容,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只有在工程建设中明确了具体目标同时在工程管理中不断进行动态跟踪,采取科学的措施和手段去预防和纠正偏差,使一个个具体的分项目标、细化目标得以实现,才能最终实现总体控制目标。同时,只要在工程管理过程中,进行动态的合同目标管理,由分目标而至总目标的逐步实现就必然是水到渠成,提高整个工程管理水平就既有了可能性同时也有了必然性。所以说对工程全过程的合同动态管理,才是真正实现合同管理的更高一个层次的目标。
  4。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一要选好合同管理的专职人员;二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责、权、利;三要加强业务和法律培训,法律培训应侧重《民法通则》、《合同法》、《信托法》、《担保法》、《物权法》、《公司法》及《刑法》等基本常识方面。
  通过学习培训,使得公司相关人员都能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例如:能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不同;能区别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表见代理的差异;能认识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有效合同的差别;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合同承办人会有意识地看拟盖章的合同全部条款是否与已审查的合同条款相一致,合同对方加盖的公章是否为有效的公章,加盖的公章是否清晰可辨,在合同文本上修改过的地方对方当事人是否盖公章予以确认;此外,还要加强和提高防诈骗(刑事)、反欺诈(民事)的识别能力等等。
  企业合同篇5
  甲方:(企业)乙方:(员工)
  住址:住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已经(可能)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的制定遵循如下原则:既要防止出现针对甲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一、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承诺
  1、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营业;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b):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年后的次日止)(c)都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所谓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主要指以下几类企业(d):
  (二)甲方承诺:
  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费的年支付额由下列公式求得:
  c(aipi)
  c:竞业限制年补偿费;
  ai: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三年或者最后一年从甲方获得的平均收入;
  pi: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后,从事其他工作实际或能够获得的收入。
  补偿费的数额不得低于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补偿费按年(月、季)支付(或在乙方离职时一次性计算付清),由乙方到甲方领取(或甲方通过银行支付、甲方通过邮局支付)。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二、违约责任
  (三)甲、乙双方约定
  (1)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1)项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e),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公司有权对乙方给予处分。
  (2)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2)、(3)款所列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f)。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扣除)。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之积;
  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四)甲、乙双方确认
  (1)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二条所列各项义务,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该到期补偿费超过一个月,或者甲支付该到期补偿费的数额不足本协议规定数额的45的,即可视为拒绝支付)的,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元(g)。
  (2)因甲方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而给乙方造成其他方面的直接损失,乙方有权要求获得赔偿。因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而导致的直接损失,以延迟或者未支付的价款加上延迟支付期间每日万分之四的利息来计算。
  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双方商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1)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商业秘密已经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导致乙方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已无重要影响;
  (2)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的义务,拒绝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该到期补偿费达到一个月,或者甲方支付该到期补偿费的数额不足本协议规定数额的45的,视为拒绝支付)。
  (3)甲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又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人。
  四、争议的解决办法
  (六)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可以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如一方拒绝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
  五、合同的效力和变更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h)。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
  (a)竞业限制合同的订约对象只限于掌握企业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企业的竞争优势构成重要影响的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接触企业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维护企业竞争优势影响一般的普通员工不适用本文本。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参照适用本文本。
  (b)竞业限制的范围包括同行业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且本公司认为已经成为或者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各类企业。
  (c)竞业限制期限的计算,应当综合考虑乙方所掌握的商业秘能够在市场上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甲方企业在该商业秘密的基础上进行后续开发的进度等情况,最长不得超过3年。
  (d)将与甲方重要商业秘密直接相关的、可能与甲方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门类列出。
  (e)(f)(g)违约金的数额,可以参照乙方从甲方领取的年补偿费来确定。
  (h)“签字”是指签字、盖章或者签字加盖章。
  企业合同篇6
  甲方:xxx
  乙方:xxx律师事务所
  合同签订时间:xx年xx月xx日
  合同签订地点: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兹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企业登记工商档案查询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查询下列企业的工商档案:(填写企业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相关信息)
  二、甲方应当保证被查询企业经工商登记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如因甲方提供的企业名称有误导致不能查询,乙方所收律师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三、甲方应提供查询原因(如资信调查、民事诉讼或者其他原因)及相关的材料
  四、甲方应当承担下列费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查询费用人民币xx元整(该费用仅限于律师服务费用)
  2上述费用于本合同签订后由甲方支付到乙方的下列银行卡内:
  开户银行:xxx
  银行卡号:xxx
  户主:xxx
  3、复印费、交通费、邮寄费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指派本所xxxx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具体负责查询上述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并取得盖有工商查询章的查询结果文本。
  六、乙方应当本着勤勉、诚信原则,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并对查询过程中涉及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七、如取得查询结果文本,则乙方应当在取得该文本后12个小时内,将查询结果、代理费和查询费发票一并送交或邮寄给甲方;甲方若未收到该文本与发票,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收到。
  八、本合同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查询费时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先由乙方通过电子邮件给甲方,甲方签字或盖章后邮寄给乙方一份。乙方在查询完毕后将盖章的合同与查询资料同时邮寄给甲方。两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xx法院管辖。
  甲方:乙方:xx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
  附:律师联系电话:xxxxx
  企业合同篇7
  如果按解除合同的原因分类,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被迫解除和主动解除。其中被迫解除是因为用人单位有法定情形损害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被迫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动解除是指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选择离开。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而因为其它劳动者自身原因离职的除非用人单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获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以下十一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较典型的做法比如给员工放假、待岗,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未支付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等。
  按时支付工资是单位的义务,当单位违反了法定的义务时,劳动法也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可以随时提出,不用提前30天。那么,如何认定“及时”支付呢?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只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没有对“未及时”规定具体的期限。
  当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各省市地方对迟发工资一般给出了几天宽限期。当企业遇到生产经营困难的问题时,也可以规定延期支付工资的期间。相关部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拖欠”工资做了一个解释,即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最长限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上当地社保局网站查询,或者打12333咨询。北京地区20xx年最低工资标准是1260元。这里的最低工资标准1260元是扣除了社保、公积金和税以外到手的工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漏缴社保项目的,均为未依法缴纳。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上才能享受带薪年假等等。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合同篇8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租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
  甲方租用乙方轿车辆,载人数为人,车辆由乙方当事人全面负责。
  二、出车时间及费用
  每周一、三、五为规定出车时间,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出车期间,每天租金为元,以实际出车天数计算,每月结算一次。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出车事宜,由甲方负责统一合理调度安排,甲方需避免司机疲劳驾驶。
  2。乙方须遵守出车时间,按法定上下班时间准时到办公室待令派遣。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依照协商结果执行。
  3。乙方须遵守甲方的用车管理制度,服从文秘室安排调度,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4。乙方的车辆维修费、燃料费等一切费用自负,单程超过公里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5。发生交通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6。甲方应按月结算租金并足额兑现。
  7。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协议期内违约,违约方都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至年月日止。协议到期后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可续签租车协议。
  六、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章时生效,并具法律责任。
  承租方:
  出租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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