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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合同

11月3日 斩情道投稿
  质押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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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份质押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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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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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担保合同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押担保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质押担保合同1
  甲方(债权人):邮编:
  乙方(债务人):邮编:
  双方经过协商,就有关事项协议如下:
  第一条还款内容
  1。还款事由及金额:挪用公司现金账款约人民币,以最后双方确认为准。
  2。还款期限: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乙方需在年月日前还清。
  第二条抵押物
  乙方将(身份证:)位于作为还款的抵押向珠作为抵押,以还清欠甲方的所有欠款。抵押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款项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在甲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将本协议完整交还给甲方。
  (二)乙方的义务:
  1。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
  2。乙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天内向抵押取得抵押款偿还甲方的所有欠款。
  第四条违约责任: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给甲方欠款的,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用其它方式偿还欠款及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确认无误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代表人:
  乙方:(公章)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质押担保合同2
  甲方:
  乙方:
  丙方:
  一、向银行分申请贷款,丙方同意为此提供保证担保。
  二、甲方愿以其在乙方开立的下列资金账户及其下挂的证券账户内全部资产向丙方提供质押反担保: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三、丙方委托乙方对甲方上述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进行监管,乙方接受委托。甲方同意丙方及乙方对其账户进行监管。
  四、乙方对上述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在其电脑系统内进行质押监管记载。
  五、如甲方上述账户内资产总值低于万元,甲方在接到丙方通知后应即时采取填补资金等措施。
  六、若乙方未收到丙方出具的书面通知,不得为甲方已质押资金账户办理资金划出,不得为该资金账户下挂的证券账户办理股票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销户等导致甲方资产减损或转出的手续,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监管期间,甲方在本协议约束下可自由进行证券交易。
  八、甲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如甲方账户内总资产低于万元,丙方有权指示乙方卖出甲方证券账户内证券并禁止甲方基于上述账户的证券交易权。乙方同意予以办理,但不承担证券卖出过程中由价格变动及市场承接能力因素而造成的损失。
  九、甲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如借款人届期未还清借款,丙方有权仅持贷款行出具的借款人未还清借款的证明,指示乙方卖出甲方证券账户内证券并扣划甲方资金账户内款项至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同意予以办理。
  十、乙方在收到丙方出具的申请书后,应及时为丙方提供资金及证券对帐单。
  十一、如借款人届时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解除本监管协议。
  十二、签约时所打印之资金及证券对帐单作为本协议。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签约时即时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质押担保合同3
  质权人:
  出质人:
  根据借款人与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出质人自愿向主合同债权人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人陈述与保证
  1。1出质人是本合同项下质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不存在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出质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质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质押权利处理费、过户费等)。
  第四条质权的设定
  4。1质物详见《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2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产生的孳息。
  第五条质物移交
  5。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保管,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5。2以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其他需背书出质的权利凭证设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5。3股东以其股份出质时,应将质权人的姓名、住所、质权额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出质人应将出资证明书交与质权人占有。
  5。4借款人归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或是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将该权利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
  第六条质押登记
  6。1依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到有关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6。2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5日内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登记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质权人依本合同行使权利时,出质人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八条提前清偿或提存
  8。1本合同项下有价证券、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合同到期日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在主合同到期日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
  8。2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本合同项下股票。但转让股票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
  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
  8。3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但所得转让费、许可费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
  第九条出质人权利和义务
  9。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赠与、转让给第三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质物。
  9。2质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出质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9。3质权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从合同的,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在本合同确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9。4借款人偿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9。5质押权利的签定、评估、保管、登记、公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10。6质物非因甲方原因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0。1有权收取质权所生的孳息。
  10。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权利凭证的义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权利凭证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
  10。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出质人。
  10。4偿清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出质人。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担保范围总金额的万分之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11。2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质押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等情况的;
  (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质押权利的;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2。1本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之日起生效。
  12。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出质人执两份、质权人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质物清单》
  出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质押担保合同4
  合同编号:质权人:(以下称甲方)出质人:(以下称乙方)根据甲方与(下称借款人)签订的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下称贷款人)签订的()号《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元〔()号《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经借款人全体股东同意并自愿以其在借款人处的股份向甲方出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贷款,数额为人民币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反担保质押财产:
  乙方愿意以其在公司享有所有权的全部股份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质押股份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清单》载明(附后),该《质押财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代为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贷款人债权和甲方担保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计算。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五、质押财产移交日期:
  乙方将其质押股份于年月日在工商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据此将甲方记载于借款人股东名册之下。
  六、他特约事项:
  (一)办理股份转让的有关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不得隐瞒质押股份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
  (三)质押股份在质押期间的孳息由甲方收取。
  (四)当甲方为借款人代偿后,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日内,协商将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配合。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不足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偿;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后的余款属乙方所有,清偿后日内交付乙方。
  (五)借款人还清上述借款本息后,甲方在日内将乙方转让给甲方的质押股份按原价再转让给乙方。
  八、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元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抄送贷款人和借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公司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月日
  年月日
  质押担保合同5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出质人:
  (1)
  (2)
  (3)
  借款人因需要,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金额(大写)
  用途种类利率期限年个月(自年月v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分期提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年月日金额年月日金额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
  2。
  3。
  4。
  第四条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万元,实际质押额为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年月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的赔偿金。
  第五条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其他事项
  1。
  2。
  3。
  4。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
  借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
  住所
  帐号
  贷款人贷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签章(或授权代理人)
  住所
  质押担保合同6
  合同编号:
  质权人:(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以下称乙方)
  根据甲方与(下称借款人)签订的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下称贷款人)签订的()号《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元〔()号《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经借款人全体股东同意并自愿以其在借款人处的股份向甲方出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贷款,数额为人民币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反担保质押财产:
  乙方愿意以其在公司享有所有权的全部股份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质押股份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清单》载明(附后),该《质押财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代为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贷款人债权和甲方担保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计算。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五、质押财产移交日期:
  乙方将其质押股份于年月日在工商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据此将甲方记载于借款人股东名册之下。
  六、他特约事项:
  (一)办理股份转让的有关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不得隐瞒质押股份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
  (三)质押股份在质押期间的孳息由甲方收取。
  (四)当甲方为借款人代偿后,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日内,协商将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配合。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不足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偿;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后的余款属乙方所有,清偿后日内交付乙方。
  (五)借款人还清上述借款本息后,甲方在日内将乙方转让给甲方的质押股份按原价再转让给乙方。
  八、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元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抄送贷款人和借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公司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质押担保合同7
  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或授权代理人)
  为确保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质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元,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将抵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元。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押保管费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甲方应办理抵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十四条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扣付。
  第十八条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质押担保合同8
  合同编号:
  质权人: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以下称乙方)
  根据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荣年委托字第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贷款人)签订的()农信社年保字第号《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万元〔()农信社年借字第号《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借款人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乙方受借款人的委托并自愿为甲为的担保贷款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为佰拾万元(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质押反担保范围:
  (一)甲方为借款人代位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甲方和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四、反担保质押财产:乙方的工资收益权。
  五、特约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1、甲方与借款人、贷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2、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延长偿还期限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4、甲方与贷款人协商以贷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
  5、贷款逾期而甲方未按规定(贷款到期30日内)书面通知的。
  (二)甲方从代偿后的次月起(包括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而代偿的),即可委托乙方所在单位逐月从乙方应领的全部工资及其它合法收益中扣付,直至甲方代偿资金得以全部清偿。若乙方变动了工作单位,甲方将在新的工作单位继续扣付。若乙方出现下岗、辞职、辞退情况,即无工资性收益时,甲方将依法继续申请执行乙方的个人家庭财产。
  (三)乙方有以下行为,应在事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以其家庭财产或合法收益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
  2、乙方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
  六、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万元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借款人各执一份,抄送乙方工作单位和贷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乙方工作单位: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质押担保合同9
  合同编号:
  甲方(出借人):xx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丙方(出质人):xx
  身份证号码:
  丁方(保证人):xx
  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现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同意发放借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方、乙方、丙方及丁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及期限
  1。1甲方同意借款万元(大写:人民币)给乙方用于正常生产经营。
  1。2借款期限为壹个月,自20xx年xx月xx日始至20xx年xx月xx日止。借款期限届满时,由乙方无条件地将本金一次性归还给甲方。
  二、借款利息及支付方式
  2。1乙方同意借款利息按月利率计算。
  2。2借款利息由乙方在20xx年xx月xx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三、担保条款
  3。1股权质押担保条款:
  3。1。1丙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行为以其在乙方公司的全部股权(占乙方公司总股权的比例为19。5)及其派生收益提供质押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办理好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的,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质押股权优先受偿。
  3。1。2丙方提供的股权质押担保的责任范围为:本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质保证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律师取证费)。
  3。1。3丙方保证其为乙方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行为不违反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连带保证担保
  3。2。1丁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的的,丙方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保证担保为不可撤销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2。2丁方的连带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为本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保证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律师取证费)。
  3。2。3本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两年,甲方在主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未向丁方主张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丁方的保证责任消灭。
  四、声明与保证
  4。1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已得到其董事会或相应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适应于乙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3)除了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已说明的外,乙方不存在未完结的诉讼、仲裁和企业破产审理程序。
  (4)乙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甲方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下列事实:
  a、与乙方或乙方主要领导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c、乙方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向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抵押、质押担保等);
  d、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偿债能力的情况。
  4。2乙方在此向甲方保证:
  (1)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文件、报表、凭证等资料,上述资料没有重大遗漏。
  (2)未经甲方同意,不将本合同项下债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五、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
  5。1丙方违反本合同第3。1。1项之规定,没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好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解除本合同。
  5。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中所作的声明与保证中的任何一项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5。3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乙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5。4借款期限届满或本合同因法定抑或约定事由被终止的,乙方应当自借款期限届满时或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应违约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权以借款总额为基数,按0。5的标准按日收取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条款及其它
  6。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涉及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以法律规定为准)。
  6。2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丙、丁各执一份,均具有等同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四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丁方:
  签约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质押担保合同10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甲乙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将外立面房屋的出租经营权作为质押。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根据中国合同法,
  第一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我在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完整有效,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权纠纷。本合同为主合同提供的质押担保完全是自愿的,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含义均属实。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可以依法质押;本合同成立的质押不受任何限制。
  第二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金额
  本质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根据借款合同向甲方出借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三条甲方质权担保的范围
  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实现质权的费用及主合同项下其他应付费用。
  第四条质权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是出质人在租赁和经营门面房屋的权利
  第五条质权的实现
  对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乙方提前收回贷款时的未偿还部分,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依法行使出租、经营门面房屋的权利,所得收入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实现质权的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乙方根据本合同处分其权利时,甲方应予以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放弃、转让或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当质权可能受到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告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甲方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行使质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甲方未按本质押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和费用。
  (2)甲方家庭财产总额不足以抵消其全部负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依法转让主债权,应及时通知甲方,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如有剩余债务,乙方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甲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如因甲方过错导致本合同无效,甲方应赔偿乙方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解除和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确认后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实现质权的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全部清偿之日止。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主合同无效的,甲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双方应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在达成书面协议之前一直有效。
  第十条争端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补充规定
  本合同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借款合同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盖章签字):。
  签字地点:签字地点: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质押担保合同11
  合同编号: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的门面房出租经营权作为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依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本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是完全的、有效的,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本合同为主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法可以设定权利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本质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借款合同向甲方借出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三条甲方质押权利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
  第四条出质权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权利为出质人在的门面房出租经营权,权利期限为:个月,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质权的实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乙方提前收回借款时未受清偿的部分,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依法行使门面房出租经营权,收益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乙方依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在质权受到可能受到来自任何
  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
  第三人的。,甲方应当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偿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提前行使质押权,并从处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的家庭财产总额已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偿清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给甲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因甲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经甲、乙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责任。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附则本合同是所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及借款合同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质押担保合同12
  合同编号:
  借款人:电话:
  地址:邮编:
  贷款人:电话:
  地址:邮编:
  出质人:电话:
  地址:邮编:
  年月日
  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第二条借款人(出质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物评估现值共计人民币(大写)元(详见质物清单、质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质物移交时间为年月日。
  第三条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本项贷款用于,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分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等额偿还法: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本息额
  〔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1
  二、递减偿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法偿还,首期还款日为年月日,还款金额为元,剩余款项分月偿还(具体偿还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六条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七条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八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订立的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请延期次数不超过次,且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九条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后,出质人自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质物质押期间,贷款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十一条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在质押期间,质物保险期届满,出质人应负责续保。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出质人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偿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专户。当理赔款不足以归还所担保的债权时,借款人负责弥补或提供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质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等费用由出质人负责。
  第十三条质物清单所列的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出质人于质物移交日一次性向贷款人支付估价金额的的保管费。质物保管不当,造成损害、灭失,由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自然和客观原因除外)。
  第十四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物:
  一、借款人在借款期内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第十六条贷款人依法处分质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质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质物清偿债务,以实际处理的价款为准,如处理后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质押人;如不足,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权。
  第十七条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还清贷款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后,贷款人应将其占管的质物及有关资料退还给出质人,并到质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和出质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应在变更后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九条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依法设定质押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盖章)
  借款人:(签字)
  贷款人:(盖章或专用章)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盖章)
  (授权代理人)
  出质人:(盖章)
  出质人:(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质押担保合同13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质押担保合同14
  合同编号:
  质押人(以下称甲方):
  法定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质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法定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质押担保是贷款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借款人可以用银行存款单、债券等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贷款银行保管,
  当借款人不能还款时,贷款银行依法处分质物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
  ()农银权质字()第号
  质权人(全称):中国农业银行
  出质人(全称):(1)
  (2)
  为了确保(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的《》(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为债务人与质权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出质人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种类及数额相同,主债权种类及数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质押权利处置费、过户费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权利质押的设定
  1。出质人同意以自己所有或依法具有处分权的下列财产权利(详见权利质押清单)作权利质押,上述质押清单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质押权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元,质押权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权利的净收人为准。
  第四条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权利的从权利和孳息。
  第五条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1。本合同项下权利凭证应于年月日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2。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并及时将相关登记证明材料正本移交质权人保管。
  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押权利转让、赠予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所获的转让费、使用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4。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权利凭证。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权利凭证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债务人归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凭证。
  5。质押权利价值有明显减少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出质人应当有相应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押权利,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六条费用的承担
  质押权利的鉴定、评估、保管、登记、公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质押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质押权利届满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依法将质押权利变现,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交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押权利届满日后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依法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时,将质押权利变现受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质押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的;
  (2)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有关质押权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质押权利的;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质权人住所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交付权利凭证之日起生效。需登记生效的,则从办妥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一份,债务人一份,份,效力相同。
  2。本合同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出质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
  2。
  3。
  第十二条提示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全面、准确理解,并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质权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出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出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质押担保合同15
  贷款人:
  借款人:身份证号:
  出质人:身份证号:
  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并严格执行。
  出质人愿以下列动产(下称质物),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抵押给贷款人,出质人保证:
  质物未设定过其它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不得将质物及相关权利凭证挂失。
  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借款人、出质人将质押物质押给贷款人后,贷款人经审核评估后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内容如下:
  借款用途: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贷款期限月,到期必须按时还清全部本息。按月计付寄售费,如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则贷款人按贷款总额每日加收5的管理费,贷款到期后五天内,借款
  人不来办理续借手续,则质押物归贷款人所有。
  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贷款清偿完毕止。
  质保担保的范围包括该笔贷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在质押期间内质押物本身所造成的费用。
  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交贷款方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出质人应将质物的权利证书或相关文件及材料连同质物一并移交给贷款人保管。
  借款人应按期清偿贷款本息,如借款人不按时归还本息,则质押物的所有权归贷款方所有,贷款方有权拍卖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理质押物,出质人不得提出异议,并配合贷款方处理质物,则贷款方有权拍卖或转让质物来冲抵贷款,如果拍卖质物不够贷款额,或如果质物所有权发生争议,造成质物不够偿还贷款时,则贷款方将继续追究借款人无限责任,可继续拍卖借款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直至清偿贷款为止。
  借款人承诺:
  向贷款人真实的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生产经营情况,质物的所有权是借款人的,无任何担保或争议。
  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用本企业资产或个人财产为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的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借款人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借款人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提前拍卖质物。
  质物的保险、公证鉴定、运输、保管和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本合同发生纠纷,有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及律师费等均由出质人承担。
  本合同一式份,借、贷、出质人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并依法设定质押之日生效。
  本合同由贷款人、经办人签字方可生效。
  借款人:
  出质人:
  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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