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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

2月14日 程染筱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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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企业合同5篇,欢迎大家分享。
  企业合同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如下:
  甲方:
  (以下简称甲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甲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以下简称乙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乙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乙3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甲1方、甲2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甲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乙1方、乙2方、乙3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乙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
  第三条合资企业的名称为,英文名称为(以下称“合资公司”)。
  法定地址:
  第四条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合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中国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为国内、外用户提供租赁服务,协助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支持国内用户的出口创汇和机器、设备的出口租赁,促进中国和以及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技术合作。
  第八条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内、外生产的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电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各种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等以及先进技术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租赁资产的销售处理。
  2直接从国内、外购买经营前述租赁业务所需要的技术租赁物。
  3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咨询。
  第三章出资
  第九条
  1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元。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各为,出资金额各为元。
  2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和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如下:
  甲1方:元,其中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甲2方:元,其中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乙1方:元
  乙2方:元
  乙3方:元
  3在合资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个工作日内,合资各方应将上述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汇入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帐户。
  4以人民币出资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换算率,应以缴付日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5在合资期间,合资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6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7合资期间内,合资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资公司发给的出资证明书转让、抵押,或作为第三者对合资公司拥有债权的目的物。
  第十条
  1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到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其他的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向其他合资方转让时的条件,本款中的合资各方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保持相等的条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资额可以在各自内部相互转让。
  第四章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担下述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
  (1)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
  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2)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买办公用品。
  (3)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4)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
  (5)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机构。
  (6)向合资公司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7)协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续。
  (8)协助筹措外汇及人民币资金。
  2乙方的责任
  (1)利用在及世界各国的营业网,宣传合资公司的租赁业务,向合资公司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2)介绍和推荐世界各国生产的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租赁物件。
  (3)协助合资公司向国外出租设备,以及承租人产品的出口。
  (4)提供国际金融市场、租赁业务的信息以及开展租赁业务所需的各种合同文本。
  (5)协助对国外用户进行资信调查。
  (6)在合资公司所在地或对公司职员进行业务培训。
  (7)协助合资公司使用注册资本在外国购买交通工具、通迅设备及办公用具。
  (8)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
  第五章董事及董事会
  第十二条董事的派出
  1合资公司的董事共名,其中甲方派出名,乙方派出名。
  2董事的任期为年,可连任。董事的替换或缺员补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该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间为限。
  第十三条董事的职责
  1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议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表决权。
  2董事为非驻勤职务,在合资公司不取报酬。但如董事担任合资公司的驻勤职务时,将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董事长、副董事长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董事担任。
  2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
  3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行使职权。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召集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决权。
  2董事会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资公司的营业年度终止后个月内,在合资公司总部所在地召开。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过商议,认为有必要时或13以上董事提议召开会议时,要召开临时董事会。
  4董事长最迟要在会议召开3周之前,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和议案,以书面发送各位董事。
  5召开董事会必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时,可向其他董事发出委任书,代替出席和表决,但一个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程的要点和结论,经主持人和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资公司。
  第十六条董事会的职责
  1董事会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时对合资公司具有进行领导和监督的权利。
  2董事会职责如下:
  (1)修改合资公司章程。
  (2)决定延长合资期限、提前终止和解散合资公司等事项。
  (3)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有关资本的事项。
  (4)任免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成员以及聘请总会计师等。
  (5)决定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合资公司资产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转让以及接收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等。
  (6)国内、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国外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批准财务决算、决定合资公司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办法。
  (8)确定经营方针,决定各年度业务计划和财务预算。
  (9)决定会计处理规则和资金筹措方针。
  (10)决定合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批准有关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医疗、待遇等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定。
  (11)决定驻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待遇。
  (12)审查、批准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提出的业务报告。
  (13)审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议案。
  (14)决定合资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1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关于上述(1)(9)项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关于(10)(15)项决议,在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作出决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1合资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名。每届任期为年,可以连任。第一任总经理由乙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
  经董事会聘任。第一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期满后,每届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甲、乙方轮流推荐,经董事会决定聘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2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职责是:
  (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资公司。
  (2)根据董事会和经营委员会的决定,安排领导合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
  (3)作为经营委员会的主任,召集主持经营委员会会议。
  (4)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租赁议案,提供信用议案以及资金筹措。
  3副总经理辅佐总经理对合资公司全面业务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门经理。
  4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资公司的竞争。
  第十八条经营委员会
  1合资公司设立经营委员会。经营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人员组成,委员经董事会任命。经营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担任。
  2经营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委员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替出席。委员会中的任何一名委员如要求召开会议,可随时召开临时经营委员会。
  第十九条经营委员会的职责为:
  1拟定上报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案。
  2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租赁项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资金筹措。
  4国内业务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执行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
  6合资公司规则、制度的具体制定。
  7任免部门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
  8根据合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具体决定有关职工雇用、解雇、工资、奖金、副利、医疗等事项。
  9决定职工的培训计划。
  10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定期业务报告。
  上述14项的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全部同意通过后方能决定。第510项在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委员同意的情况下即可决定。
  第七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合资公司职员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他实施规定,经董事会制定草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或个别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之。
  第二十一条关于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职员的雇用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出差旅费标准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第二十二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
  第二十三条合资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合资公司按照《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会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合资公司以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用借贷记帐。
  第二十六条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每年从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所有的记帐凭证、传票、统计表、帐簿都用中文书写,重要的记帐凭证、帐簿、统计表,要同时使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七条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人民币及外汇帐户。也可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内、外其他银行开立帐户。
  第二十八条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合资各方,可以向合资公司派遣己方的审计师,检查会计帐簿,费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条合资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书的代理人,可随时阅览、检查合资公司的会计帐簿以及其他计算记录。
  第九章利润分配
  第三十一条公司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决定分配,则应按公司各方出资比例,按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在前年度的亏损未被全部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没有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乙方分得的净利润,在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纳税后,可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四条每营业年度的最初四个月内,总经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向董事会提出,接受审查。
  第十章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五条合资公司的期限为:自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年。
  如任何一方提议延长、并得到董事会通过之后,可以在合资期满年之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合资公司如发生下列事态之一,经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后,可宣布解散:
  1合资公司合资期限届满。
  2合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能力。
  3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由于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资公司蒙受重大损失,难以维持经营。
  5公司不能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可能。
  第三十七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满或按照上条规定中途解散时,董事会要将清算的程序、原则及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等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按受审查和对清算的监督。
  2清算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合资公司的董事中选出。董事不能作为清算委员会委员或不适合担任委员时,合资公司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律师作为委员。
  清算费用以及清算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从合资公司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3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就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调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及计算根据之后,决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经董事会决议后,由清算委员会实施,清算期间内,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合资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三十八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限终了或解散时,以其总资产对债务负担责任。
  2资产进行转让或处理时,外汇资产要取得等价外汇以清算外汇债务。
  3不能转让或处理的资产剩余时,方要以合适的评价额,将剩余资产全部接收,清算债务。
  4偿还债务之后的剩余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根据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分配给乙方的剩余财产中的外汇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可以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九条合资公司的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要向董事会提出清算报告,得到董事会批准后,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手续,并对外公告。
  第四十条因合资期限期满,解散或其他理由而本合同终止时,合资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资的任何公司继续使用本合资公司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合资公司解散后,各种文件资料、账簿的正本由甲1方保存,其副本由甲2方以外的合资各方全体分别保存。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如数按期缴付出资额时,则从第15天起算,每逾期1个月,违约方应向守约方缴付相当其出资额的罚金,逾期3个月,则除缴付累计应出资额的罚金外,其他合资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因合资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1对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的章程进行解释或履行时,如发生纠纷,其纠纷的当事者要以不使合资公司的利益受损为前提,进行友好协商,谋求问题的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要在被告的所在国进行。被告者如是甲方,则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载,被告者如是乙方,则由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最终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在解决纠纷期间,除去纠纷的事项以外,合资各方要继续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资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4仲裁时使用语言为英语。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二章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用中文和文书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1本合同在签字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合同条款的修正、变更、补充,由合资各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经批准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根据《合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由合资各方协商决定。
  第四十七条向合资各方发送文件的地址,以本合同第一条所记载的各方的法定地址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合资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签字。
  中方代表签名:
  外方代表签名:
  日期:
  企业合同篇2
  协议编号()
  甲方:某公司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性别: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第一条、协议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乙方试用期为天。
  第二条、工作内容
  乙方在协议期内由甲方派往,工作岗位由所派往的单位负责安排与调整,乙方愿意服从。
  第三条、劳务报酬
  乙方的劳务报酬由所派往的单位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确定具体标准,该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由所派往单位直接支付乙方,或先支付甲方,再由甲方每月6日支付乙方。
  第四条、甲方的责、权、利
  1。负责要求所派往的单位为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必需的工作条件;
  2。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派往单位的工作规定;
  3。负责对乙方违反甲方和所派往单位工作规定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乙方的责、权、利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和所派往单位的各项工作规定;
  2。维护甲方及所派往单位的声誉及正当利益,如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及医疗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由所派往的单位承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待遇由乙方商原企业承担。
  第六条、协议的解除、终止与续延
  1。试用期内甲、乙双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2。协议期间,双方均可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7日通知对方。未提前通知的,每延迟一日,须向对方支付一日的违约金,标准为乙方的日工资;
  3。协议期满,双方均可终止本协议;若均无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逐月续延。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
  1。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协议时,应书面送达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2。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协议有关内容,变更后的协议或协议附件由双方签字有效。
  3。双方协商不一致,本协议即行解除。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劳务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乙方受损情况赔偿;
  2、乙方在协议期内擅自离职的,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企业合同篇3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订立:
  (1)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下成立及存在的法人(以下简称甲方);(2)有限公司,一所在香港法律下成立及存在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缘由:
  根据一份由甲方及乙方(以一统称〔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关于建议合作促进和发展广东省及中国其他地区的食品工业的意向书,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并通过友好协商,签订此合同,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其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及条例,成立一合资经营企业,名为(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促进发展中国的食品工业及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与科学管理方法以实现上述目的。
  第一条合营双方的名称,注册所在国所在地区与法定地址(略)。
  第二条合营双方法定代表的姓名、职业及国籍(略)。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
  31公司的中文名称:公司。
  32公司的英文名称:。
  33公司的法定地址:。
  34公司为一有限责任公司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下的法人,公司的所有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法令及条例,公司的所有合法权益及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及保护。
  35公司成立的宗旨在于充分利用中国的丰富食品资源及物料以发展食品工业,采用乙方在此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及引进先进的科技和设备,以香港和国际市场为目标,产品以出口外销为主,提高广东食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充分利用乙方在香港和世界各地的销售网点,已成功地实现以上的目的并为双方的利益取得理想的经济利润。公司的经营范围于初期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a)充分利用中国地域食品原料丰富资源的优势和公司先进的工商管理技术的优势对食品工业的产量与品质的提高而进行技术改造,及引进国外高级物料、良种。
  (b)通过公司引进香港及外国先进食品加工技术设备,以及对肉类、蔬菜、水果、酱料、调味、添加剂、饮料和冰淇淋等方面进行生产加工,产品在国内外市场销售,并配套包装、冷藏、运输等方面的营运设施。
  (c)设立包装容器工厂,除供应本公司需要外并在国内外市场进行销售。
  (d)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在香港和海外设立产品销售中心及网点。
  (e)随着公司的发展在广东省设立信息资料、科技咨询和技术培训中心,以促进食品工业的发展,以利于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取得成功。
  (f)与广东省的其他经济实体进行补偿贸易及其他类似的商业安排。
  (g)在董事会(如以下之定义)认为结合上述的一项或多项业务与其有附带关系或适合于经营的需要时,可以独立经营或以投资于其他合营企业或经济实体的方式,从事食品工业内的其他有关业务。
  第四条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合营双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出资额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与转让的规定
  41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42甲方的出资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数额为人民币万元。乙方的出资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数额为万元。但乙方的出资应以缴付,按缴付当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的外汇买卖牌价的中间价换算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51双方应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来进行利润的分配和亏损的分担。惟双方对公司的责任只限于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额。
  52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和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条例缴纳所得税后,其年度利润应按以下的原则分配:
  (a)依照董事会决定的比例,预先提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以及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b)任何一年的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数额不得多于公司百分之五的税后利润。
  第六条合资双方的责任
  61甲方及乙方应尽力促进公司的业务活动。
  62在不影响的原则下,双方同意各自主要负责以下各项:
  甲方:
  (a)负责办理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和申请公司的营业执照;
  (b)负责申请公司按规定享受的减免税收待遇;
  (c)负责申请设立公司的外汇存款账户及人民币存款账户;
  (d)负责为日常及办公使用的进口用品、设备及器具办理报关手续及领取进口许可证,并为出口物品领取出口许可证;
  (e)负责为公司申请有关的办事处;
  (f)负责推荐称职的中国职员;
  (g)负责申请乙方出入人员的出入境通行证件;
  (h)负责提供国内食品及市场趋势有关的信息资料;
  (i)负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食品工业中的其他机构建立并保持固定的联系;
  (j)负责促进并协助公司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销售;
  (k)负责由公司指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
  (a)负责公司生产的产品在香港和国际市场销售;
  (b)负责提供香港和世界各地区的食品及食品有关的市场信息资料;
  (c)负责提供市场现有的现代食品科技和市场的信息资料;
  (d)负责在香港和其他国家及地区办理有关业务的注册登记手续;
  (e)负责介绍国外食品专家学者到公司所属企业及广东省其他食品企业传授食品生产技术;
  (f)负责公司业务的运转、公司骨干职员的业务培训和引进健全的管理经验;
  (g)负责与外国食品工业中的其他机构建立并保持固定的联系;
  (h)负责由公司指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董事会的组成、职责、权限
  71双方于公司成立后组织成立董事会(〔董事会〕)。董事会人数为名,其中甲方名,乙方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担任。董事的任期为年,若双方同意可以连任。若某董事因故需要更换时,由委派方另行安排接替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72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双方董事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
  第八条部经理与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81公司成立一管理事务处以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事务处设一位总经理及一位副总经理。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制定的经营管理方针和决议。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总经理应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公司,对内任免下属人员,并行使董事会所授予的其他职权。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于处理重要问题时与副总经理协商。
  82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用,总经理由乙方担任,副总经理由甲方担任。
  第九条场地使用权
  91公司应向负责土地的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经营场地的使用权并以其名义签署场地使用合同。
  第十条保密协议
  101甲方及乙方承诺于未获对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透露或容许泄露任何因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获得的有关公司业务的机密资料给未经授权可接受该资料或文件的任何人士或经济组织。
  102甲方及乙方同意公司应实行一个制度以安全保管上述第段所提及的机密资料及文件,同时公司得尽其所能地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使此等资料及文件被公司职员及工作人员泄露的风险减至最低限度,但由双方明确地准许透露的除外。
  103如甲方或乙方获知任何有关侵犯公司专利权、商标、版权、其他知识产权或类似的事件时,首先发觉的一方应将其所有的有关消息通知另一方,然后双方协商(如有必要)应采取的行动。
  104在甲方或乙方认为必要和恰当时,公司应采取行动和步骤以保证公司的知识产权利益。
  第十一条经营计划
  公司应按其业务范围制订其经营计划,此等计划于获得董事会批准后应予实行,并呈交有关部门备案。公司有权决定是否于国内或向国外采购主要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配件、交通工具及办事处用品,于购买条件相同的情形下,公司应首先考虑中国的产品。公司有权自行将产品在中国市场内销售或委托有关机构代销。此等产品的售价应由公司按竞争情况来决定。由公司确定产品售价应报有关部门备案。双方认识到出口对外汇收支平衡的重要性,在保持外汇平衡的原则下,双方同意将重点放在产品出口活动上。双方进一步同意于公司成立后按公司与乙方同意条款及条件委托乙方或乙方的联营公司为公司出口产品的国外总经销人。那些出售给经销人用作国外销售的产品的售价应由公司与经销人协商,并且考虑到该种产品于国际市场上的通行价格来决定。于这种情形下决定的出口价格应呈交董事会审批,然后呈交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外汇管理
  121公司的一切外汇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以及其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办理。
  122公司凭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的营业执照在中国银行广东分行或其他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银行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存款账户。
  123公司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汇入外存款账户,一切外汇支出均需从外汇存款账户中支付。
  124公司应保持外汇收支平衡,公司于外汇收支上所产生的不平衡应由甲方以其外汇收益弥补。
  125为使公司能保持其外汇收支平衡,公司应获准以其人民币利润在中国购买制成品或原材料,而此等原材料或其制成品或最终商品于经过生产环节处理或加工后可出口至国外以换取外币。
  126乙方从公司得到的人民币利润可按中国外汇管理总局公布的兑换率兑成外币,并于缴付所有需缴税项后通过中国银行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127公司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存款账户,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报告外汇收支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128公司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可按中国银行办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贷款暂行办法向中国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公司也可从国外或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作为资金,但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备案。
  129公司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缴税后,除去在中国境内使用的花费,其剩余部分可以向中国银行申请全部汇出。
  第十三条财务、会计及税务(略)
  第十四条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劳动保险(略)
  第十五条保险(略)
  第十六条公司的合营期限,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程序公司的合营期限为()年,自公司的营业执照发出之日起计。合营期满前一年,如双方愿意延长合营期限,双方各自授权代表签署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书,并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呈报审批机关审批,经批准延长合营期限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违反合同的责任
  171合营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义务,违约一方得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172在合营期限内,双方都无权单方面宣布撤销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八条解决合营双争议的办法及程序
  181双方如在解释或履行本合同和公司章程中发生争议,应由董事会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82假如董事会在收到其中一方的书面要求调解的()天内才能解决该争议,可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的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合同文本
  191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自存中文和英文文本各一份。
  192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必须双方书面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任何上述修改或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和公司章程经中国审批机关批准后即生效。
  第二十一条合同适用的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由其引起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法令和条例规定。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企业合同篇4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现在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承担任务,担任工种。
  乙方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第三条劳动(工作)条件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第四条劳动纪律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2。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如为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超过当月规定发薪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额的,赔偿乙方损失。4。甲方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六条保险和福利待遇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乙方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2。因第七条第2款第(2)项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1年(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乙方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1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费分别合计最高不超过12个月乙方标准工资。
  3。甲方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向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乙方待业期间可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4。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至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
  6。乙方为女职工,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假日、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是:
  (略)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甲方因停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3。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试用期内应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6。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7。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八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或住房补贴;
  2。甲方为乙方解决伙食问题;
  3。甲方按国家规定的补贴项目,每月应发给乙方共计元;
  4。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6。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应为甲方服务年。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培训费元;
  7。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九条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是:。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是:
  第十条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企业合同篇5
  目录
  前言
  )合营双方
  2)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3)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4)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5)合营各方的责任
  6)技术转让
  7)产品销售
  8)董事会
  9)管理机构
  0)原材料及设备的采购
  )公司的筹建
  2)劳动管理
  3)税务、财务、审计
  4)合营期限
  5)解散与清算
  6)保险
  7)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8)违约责任
  9)不可抗力
  xx年,全面生产时,应具有生产只各种规模型号钻头的生产能力。
  第四条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4。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均为美元,甲乙双方各投资美元,均为总注册资本的。
  4。2合营公司正式投产后,甲乙双方以头年的部分利润作为再投资,用于发展新工艺,提高产量或增加流动资金。
  4。3甲乙双方将按本合同附件四“作价协议”中。及。2条所列内容作为出资。出资的实物部分,按作价协议规定进行作价。出资的实物所有权归合营公司所有,免于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权等。
  4。4合营公司每年应按中国地方政府规定缴付土地使用费。
  4。5甲乙双方的现金分两期交付。在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各自认缴现金出资额的,其余在六个月内交齐。出资的现金应存入中国银行分行合营公司的帐户内,并取得凭证。实物出资部分按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四作价协议中的规定交付合营公司,合营双方缴付出资额后,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4。6合营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回抽其注册资本。
  4。7合营一方需转让为其所有的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另一方同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请原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转让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时,条件不得比向合营另一方转让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
  第五条合营各方的责任
  5。甲方有责任完成下述各项事宜:
  5。。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5。。2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各项可能的减免税申请手续。
  5。。3协助合营公司向有关银行办理开户及获取贷款的手续。
  5。。4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5。。5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及工程设施的土建设计、施工。
  5。。6按本合同附件四“出资协议”。条所列项目在规定期间内提供现金、机械设备等。
  5。。7协助办理乙方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器具的进口报关手续。
  5。。8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及通讯设施。
  5。。9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气和其他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
  5。。0协助合营公司招聘中国国内的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5。。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5。。2协助解决合营公司职工的食宿、医疗、交通等。
  5。。3协助乙方办理乙方所得外汇汇出手续。
  5。。4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项。
  5。2乙方有责任完成下述各项事项:
  5。2。按本合同附件四“出资协议”。2条所列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5。2。2协助合营公司向国外银行获取贷款。
  5。2。3提供必要的设备安装、调试及试生产技术人员。
  5。2。4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
  5。2。5保证按合同规定返销合营公司产品,并采用多种方式与甲方密切配合,使合营公司达到外汇收支平衡。
  5。2。6协助合营公司在国际市场上购置设备、原材料。
  5。2。7协助中方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和必要的手续。
  5。2。8协助解决中方人员在国外的住宿及交通等。
  5。2。9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技术转让
  6。1甲乙双方同意,将由甲方代表合营公司与乙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合营公司经营所需的先进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及生产管理技术和各种测试方法、材料配方、产品的质量标准、质量保证等。
  6。2乙方对转让技术提供如下保证:
  6。2。向合营公司转让的全部技术是实用的、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符合合营公司要求的,按照转让技术生产的产品质量能达到乙方同类产品的质量标准,产量能达到规定的生产能力。
  6。2。2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全部资料,均应按时提供给合营公司。
  6。2。3在合营公司整个合同的有效期间,乙方保证将其改进和发展的并已用于生产的所有新技术及时地、完整地提供给合营公司。
  6。2。4按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对合营公司技术人员的工人进行技术培训,使他们能及时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6。2。5提供合营公司认为必要的技术支持。
  6。2。6乙方将帮助中方试验、评价热稳定性产品。
  第七条产品销售
  7。1乙方负责包销合营公司年产量产品,但最多为只,其余产品将由合营公司销售到国内市场及按本合同附件五“产品销售协议”原则所确定的国际市场。
  7。2如果乙方未能按7。条的规定完成包销数量,则应按未完成包销产品的只数占应完成包销产品的总只数的比例,将分得的利润或等值的进口原材料,补偿给合营公司,超过年销售数量时,可将超额完成的只数作为下年度包销数不足的补偿。
  7。3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报中国审批机构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7。4合营公司产品使用乙方的产品商标,并注明中国制造。
  第八条董事会
  8。合营公司的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8。2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及董事长任期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甲乙方在任何时候均可经书面通知撤换由其委派的董事会成员。
  8。3董事会是合营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一切重大事宜,下列重大事宜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其他事宜可由多数通过作出决议。
  8。3。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8。3。2合营公司的解散;或合营公司合营期的延长;
  8。3。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8。3。4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8。3。5合营任一方出资额的转让;
  8。3。6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任免;
  8。3。7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审计师;
  8。3。8决定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事宜;
  8。3。9其他合营双方均认为属重大事宜,需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
  8。4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经书面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其职权。
  8。5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按如下规定进行:
  8。5。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由其书面授权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
  8。5。2会议一般应在合营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召开,特别情况由董事会决定会议召开地点;
  8。5。3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8。5。4董事会会议应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具书面委托,授权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及表决,全体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合法成员构成会议的法定人数,每人持一票表决权;
  8。5。5董事会会议应作好书面记录,决议部分应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会议记录经与会成员签字后,连同会议期间收到的委托书,一并归档;
  8。5。6会议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书面表决所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8。6董事除在公司另任职外,合营公司不支付董事会成员薪金。董事或董事书面委托的代表在董事会会议期间发生的与董事会议有关的旅行、交通、住宿补贴及会议本身费用,按董事会核准的数额,由全营公司支付。
  第九条管理机构
  9。合营公司设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首届总经理由方推荐,首届副总经理由方推荐,经董事会任命,任期年。下届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确定任命。
  9。2总经理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主持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9。3合营公司可设立若干部门,各部门负责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
  9。4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可随时撤换。
  第十条原材料及设备的采购
  0。合营公司所需的生产用设备、原材料、运输工具等,在质量、价格及交货期等条件相同情况下,应优先在中国购买。
  0。2在合营公司需要时可委托乙方在国外或委托甲方在国内购买设备,受委托方可提取的手续费。在选购过程中,受委托方的对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派人参与选购工作。
  0。3合营公司委托乙方代购的国外原材料、价格应与乙方卖给其子公司的优惠价相同。
  第十一条公司的筹建
  11。合营公司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筹建组。筹建组由人组成,其中甲方人,乙方人,并由甲方推荐组长一人,乙方推荐副组成一人,组长、副组长均由董事会任命。
  11。2筹建组在筹建期间负责处理以下事项:
  11。2。经甲、乙方代表批准后,签订购置设备、材料、器具等的合同,并履行之(包括交货的验收,安装调试等)。
  11。2。2甲乙双方各项实物出资的验收,及引进技术资料的检验、验收。
  11。2。3组织设备、附属工程的安装调试。
  11。2。4编制筹建期间的建设及用款计划,负责筹建期间的财务支付。
  11。2。5负责技术资料的整理、转译。
  11。2。6负责合营公司的一切文件,资料等的接收、整理、归档等。
  11。3筹建期间一切重要文件往来,须经正副组长双方签署后生效和执行。
  11。4筹建组在设备调试试车工作完成并办理完毕手续后,报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二条劳动管理
  2。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生活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经董事会研究确定,并在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工会组织集体签订或和职工个别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加以具体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2。2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聘请及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税务、财务、审计
  3。合营公司按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种税金,包括地方税收,但只与乙方有关的利润的汇出税、技术转让的提成费及入门费的预提所得税由乙方支付。
  3。2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3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的有关规定和董事会的讨论决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
  3。4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报当地财政部门及税务机关备案。
  3。5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从公历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合营公司的一切自制的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均用中文书写,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合营公司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帐,月终、季终及年终分别采用中英文编制报表。同时,合营公司按乙方要求的方法提供给乙方一份所需的会计资料,此资料不作为合营公司结算依据。
  3。6合营公司财务审计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全年帐目,出具查帐报告。如果任何一方认为需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同意,但所需一切费用由该聘请方负担。
  3。7合营公司一切会计档案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存。合营公司解散后,所有帐本,文件由原中方合营者保存。
  3。8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内,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包括负债表、损益计算表、纳税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四条合营期限
  4。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年。
  4。2在合营期满前一年,如经营一方书面要求延长合营期限,经另一方同意,董事会一致通过,于期满前六个月,将申请报告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五条解散与清算
  5。合营公司在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宣布解散时,应进行清算。清算时,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及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核。
  5。2清算委员会委员甲乙方各占,清算委员会委员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请董事会通过执行。
  5。3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实物、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财产以帐面值为依据,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
  5。4合营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甲乙方的出资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5。5整个清算过程应在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六条保险
  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7。本合同生效后,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7。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7。3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应视为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取赔偿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8。甲乙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按期如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一的罚款给对方。逾期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违约方除应缴付投资额的百分之三的罚款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7。3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8。2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分别承担自己应负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费用。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无法预见并且对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对方。并在十五天内,用航空挂号函件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并由有关政府部门出具上述不可抗力事故发生的证明,按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履行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2。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院,根据该会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2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2。3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规定以外,由败诉方负担。
  2。4仲裁决议将采用中、英文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合同文本和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合同的中英文正本各签署一式四份,甲乙方各保存两份。
  第二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23。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附件,下述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3。。附件一、技术转让协议
  23。。2附件二、产品销售协议
  23。。3附件三、会计程序
  23。2上述附件的条款如有与主合同不符之处,以主合同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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