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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

10月6日 月依兮投稿
  商品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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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商品房合同模板锦集5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品房合同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商品房合同篇1
  出卖人:
  买受人: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
  2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6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7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第二条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建筑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第层单元号。该房号为〔审定编号〕〔暂定编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层高〕〔净高〕为: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米,最高为:米。该商品房朝向为:。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其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
  (如:正负零、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结构封顶)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2和3可以同时选择)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币)元,总价款(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元,总价款(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第七条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八条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
  4;
  5。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条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六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十一条交付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3、、、
  项所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该表适用于XX年1月1日起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房屋)。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适用于XX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或XX年3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XX年8月1日后进行施工招投标的住宅);
  4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适用于XX年3月1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在XX年8月1日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5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6;
  7。
  第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本合同附件八载明的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与出卖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网上公示的该项目建设方案一致,本条款约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交用日期与建设方案的日期相符或提前于建设方案约定的日期,具体约定如下:
  1市政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年月日达到;
  (2)〔市政双路供电〕〔过渡性供电〕:年月日达到;
  (3)供暖:年月日达到;
  (4)燃气:年月日达到;
  (5)电话通信线:年月日交付,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线:年月日交付,敷设到户;
  (7);
  (8)。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2)。
  2其他设施
  (1)公共绿地:年月日达到;
  (2)小区非市政道路:年月日达到;
  (3)公共停车场:年月日达到;
  (4)幼儿园:年月日达到;
  (5)学校:年月日达到;
  (6)会所:年月日达到;
  (7)购物中心:年月日达到;
  (8)体育设施:年月日达到;
  (9);
  (10)。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2)。
  第十三条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第十四条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五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x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2根据第五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x100
  预测建筑面积
  3双方自行约定:
  ;
  。
  第十五条交接手续
  (一)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而且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二)查验该商品房时发现其质量或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应当于日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
  (2)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3)。
  (三)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十一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十一条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十一条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四)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
  ;
  。
  (五)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缴纳税费:
  1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
  。
  2买受人同意委托代交下列第、、、、、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四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5);
  (6)。
  3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四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5);
  (6)。
  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一)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退房的或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已超过日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3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三)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
  第十七条住宅保修责任
  (一)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居民建筑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九条建筑隔声情况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848587)、《隔声门》(hcrj01998)标准,对该商品房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描述真实准确。商品房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声环境状况见附件九。
  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补做建筑施工隔声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使用承诺和风险提示
  1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2出卖人承诺商品住宅不分割拆零销售;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3。
  第二十一条产权登记
  (一)初始登记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
  (二)转移登记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买受人同意委托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元人民币(大写)。
  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
  3如因买受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3;
  4。
  第二十三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约定
  双方同意该商品房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2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资质证号为:。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
  地上停车管理费,地下停车管理费。
  (三)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第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
  1按照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在每年的月日前缴费。
  2按照半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月日前和月日前缴费。
  3按照季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月日前、月日前、月日前和月日前缴费。
  (四)物业服务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七。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第二十六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二十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三十条出卖人与买受人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出卖人应当在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上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并打印联机备案表盖章后交买受人一份。
  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手续应当在7日内完成。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负责人〕: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应标明方位)
  附件二: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2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附件三: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
  附件四:计价方式与房款的其他约定
  附件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1112
  附件六: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
  1采暖系统:
  (1)集中采暖:〔散热器〕〔地板采暖〕〔〕;
  (2)分户采暖:〔燃气炉〕〔电采暖〕〔〕;
  (3)采暖设备品牌:。
  2保温材料:
  (1)外墙保温:〔挤压聚苯板〕〔发泡聚苯板〕〔发泡聚安酯〕〔〕。
  (2)内墙保温:〔石膏聚苯板〕〔〕。
  3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4内墙:〔涂料〕〔壁纸〕〔〕。
  5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
  6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
  7门窗:
  (1)外窗结构尺寸为:;
  (2)开启方式为:;
  (3)门窗型材:〔双玻中空断桥铝合金窗〕〔塑钢双玻璃〕〔〕。
  8厨房: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4)厨具:。
  9卫生间: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2)墙面:〔耐水腻子〕〔涂料〕〔瓷砖〕〔〕;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10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
  11电梯:
  (1)电梯品牌名称:;
  (2)电梯速度:米秒;
  (3)电梯载重量:千克;
  (4)。
  12其他
  ;
  。
  附件七:物业服务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其他约定
  附件八: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
  附件九:该商品房的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含声环境状况的应在商品房预售时通过实测取得)。
  1建筑隔声情况
  (1)室内允许噪声级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级标准;
  (2)分户墙及楼板计权隔声量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级标准
  商品房合同篇2
  销方(甲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购方(乙方)签订地点:年月日
  甲方在开发商品房,乙方要求购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
  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购房地址数量户型及分布情况
  购房地址:
  数量:乙方购买(套、间),每(套、间)建筑面积为平方料,合计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户型及分布
  住宅房间厅分布在单元楼号
  住宅房间厅分布在单元楼号
  住宅房间厅分布在单元楼号
  办公用房间分布在单元楼号
  经营性用房间分布在单元楼号
  第二条价格
  住宅房建筑面积元M,乙方购买平方米,合计金额元
  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元M乙方购买平方米,合计金额元
  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元M,乙方购买平方米,合计金额元
  总计价款(人民币大写)
  (预购商品房价暂定价,结算时以房屋竣工后物价部门核价通知书为准。
  第三条房屋质量
  房屋质量按国家规定的设计图纸要求,以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鉴定合格证书为标准,如质量达不到合格准,乙方有权拒绝接收,甲方应按标准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第四条付款方式
  乙方购买现货房屋,必须在签订本合同后十日付足购房款。
  乙方购买在建、未建房屋必须在签订本合同十日内预付(房款、定金)元。余款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十日内付清。
  第五条交付时间
  乙方购买的房屋,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交付给乙方使用,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使用,交付期顺延。
  2、乙方在接到房屋交付通知书十日内,应办妥接收手续。
  1、房屋交付时,甲方应同时向乙方交付有关房屋的购买发票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保修时间
  土建保修期为壹年,水电保修期为半年,屋面积保修为三年,凡因施工或设计造成的质量问题,均属保修范围,保修期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日算起,如因乙方原因推迟交房。保修期不顺延。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乙方所购买房屋交给乙方,如不能按时交会付(含因工程质量或设计变更造成逾期交付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房部分房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乙方接到甲方交房通知后,应及时办理交持手续,乙方因故拖延房款,或不按时办理接收手续,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后,如乙方不履行合同,乙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根据双方对等原则,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4、甲方不能交房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房部分房款总值的违约金。
  5、乙方中途退房的,应向甲方偿付退房部分房款总值的违约金。
  6、乙方超过两个月不办理接收手续,甲方有权另行处理乙方预购房屋。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合同副本份,送备案。
  销方(甲方)(章)购方(乙方)(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
  经办人: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商品房合同篇3
  甲方(出售方):乙方(团购方):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相、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共识,特定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为确保乙方对甲方开发建设的项目房屋享有优先认购权,并以优惠价格、团购的方式签订本协议项下的商品房住宅,在甲方该建设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认购普通商品房住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团购的基本情况
  1。乙方接受本单位所有购房职工的委托,作为团购商品房的唯一代表,有权处理团购商品房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签约、支付购房款等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
  2本项目基本概况
  21项目位置:
  22项目名称:
  23总用地面积:
  24建筑面积:
  25用地性质:住宅、商业用地
  26建设周期:两年半
  27其它:建筑容积率:3。47绿地率:33建筑密度:22一期总户数:598户停车位:约613个
  3、在本协议书签署之后,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之前,乙方单位团购人员不准私自对外转让团购指标或房屋,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转让的一律无效,甲方不予承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私自转让人自行承担。
  第二条团购商品房的价款
  乙方团购高层住宅的均价为2980元m2,以乙方拟团购号楼,建筑面积约平方米(最终结算的建筑面积及分户建筑面积以房管局测绘数据为准),初步估算价款万元。
  附:乙方团购的房屋为:三室二厅一厨二卫,号楼单元楼户
  第三条团购价款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首付团购商品房估算总价款为总房款的,计八万元;无偿送美的空调(每间卧室送一台挂机,客厅送一台柜式空调)。
  (2)团购住宅工程基础部分施工至正负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团购商品房估算总价款的30(其中包含第一次付款);
  (3)主体工程第十层垫顶时交付总房款的30。
  (4)主体全部垫顶时交总房款另30。
  (5)余款在交钥匙时全部交清。
  (6)乙方应统一向团购职工收取团购房款,并在前款约定时间内足额交付给甲方,否则构成违约。
  第四条工期及工程质量
  1。乙方团购的高层住宅工程,自甲方收到团购首付款之日起30个月内完工。
  2。工程进度,在20xx年2月30日,正负零完工;20xx年6月30日,十层封顶;20xx年10月30日,主体封顶。
  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告施工进度及乙方关注的问题。
  在团购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特殊情况,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并免责:
  (1)遭遇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他双方认可的、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的直接影响;
  (2)政府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城市规划的变化;
  (3)连续阴雨天气造成施工过程中累计30天以上不能施工(以本地气象部门和施工监理部门的记录为依据);
  (4)其他类似上述原因而非甲方一方所能控制的客观事件。
  4。甲方承诺楼体及室外工程质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1。甲方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向乙方发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书面通知后,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的期限内,组织团购职工到指定地点签署分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购房职工逾
  期未办理签约手续的,视为放弃本认购书中优先认购和价格优惠的权利。
  2。乙方团购的房屋为毛坯房。具体交房时间、交房标准以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为准,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乙方购房职工使用。
  3。乙方团购房屋的所有权证由甲方负责协助办理,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乙方缴纳,产权证具体办理时间在乙方团购职工与甲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据实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2。乙方应严格按照本认购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缴纳认购款,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团购总价款3的违约金;逾期三十日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已收购房款不予退还,乙方应按团购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缴纳团购首付款后,如提出减少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高层住宅的团购面积,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同意变更团购面积的,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为整体团购协议,主要规定甲乙双方团购过程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及约定事项。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或按甲方与乙方购房人员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执行。
  2。本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于乙方参与团购人员。乙方应自支付首付款1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团购职工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给甲方,作为协议附件。
  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约代表人:
  20xx年月日
  乙方:签约代表人:签约于
  商品房合同篇4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对该规定所作的说明已作了较明确的阐述,容易理解,操作性较强。但对于商品房现售的条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对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述司法解释亦未作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认识。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当然包括商品房买卖)作为强制性规定理解,则商品房现售合同生效条件应为房地产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但上述理解显然与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不符。
  若不作上述理解,则违规开发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备导致合同无效的其它事实,买卖即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保护,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因为没有行政法规和法律对商品房现售条件作其出限制性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笔者认为,在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我国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作出补充。笔者主张,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起来作为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确认其无效。如此补充现有法律的漏洞。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
  这是每个审判员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最有影响和意义的分类是分为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这是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并结合合同成立时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的分类。鉴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上述两种合同的生效条件等分别作出了规定,上述合同分类问题的影响则直接及于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的认定,决定着案件审理的方向。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对于已竣工未验收和验收未达合格标准的商品房,其买卖合同应按预售还是按现售处理,笔者认为,将上述商品房按现房处理、归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房更符合我国法律区分现房和预售的初衷:允许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是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得部分资金,且该资金必须用于工程建设;预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预售的商品房至少还在建设中。上述理解亦符合国人对现房和期房的一般理解:盖好了的房子是现房,尚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房产为期房。基于此,笔者主张将上述房产的买卖纠纷适用现售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其结果是区分预售和现售以工程是否竣工为据。这其中实际隐含着已竣工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产是不符合法定入市条件的现房这一观念,和合法与不合法的合同只要种类相同即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的理念。
  三、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解除合同的条件
  房屋主体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应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规定,现在审判实践中已是共识。但对一般房屋质量问题达到什么程度,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实践中却存在很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该条显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解释和应用,但商品房质量问题到什么程度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该条解释的可操作性不强,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认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为标准,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其它质量问题不会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其他人认为,“居住使用”不仅以安全为条件,与房屋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标准,如房屋不具备与其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程度,亦应认定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四、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过程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进行欺诈和恶意违约的要承担最高至双倍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中的亮点。上述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明确了双
  倍赔偿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适用范围,防止其运用的任意性,对于正确维护开发商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实践中,因恶意违约行为客观性较强,较易审查和认定;而对于欺诈行为如何认定,实践中审判人员的认识不一。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欺诈行为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欺诈行为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欺诈行为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类: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虚假陈述。在上述两种欺诈行为中,虚假陈述是作为,客观性较强,当事人举证不易,但法院认定不难,在此不作论述。对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何理解和认定,争论很多。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见王教授所著《违约责任论》有关内容),有义务告知对方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应认定为故意隐瞒,并提出认定故意隐瞒的关键是确定是否有义务向对方陈述真实事实。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从理论上为我们确认隐瞒行为,提供了简明和可操作的规则。
  但王教授未对如何认定“故意”发表意见。笔者认为,按一般的理解,故意隐瞒显然不包括不知道或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情况。应该承认,存在由于过失而隐瞒真实情况的可能。这就要求查明当事人的主观情况,如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真实情况,结合法律是否确定其有告知此真实情况的义务,若均是确定的,而当事人未告知,并造成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则可认定欺诈行为成立。欺诈行为一般较难认定,但笔者认为,有关的法条上有“故意”二字,就应该如此理解和操作,查明不了,依法不予认定即可,但不能推定。
  五、审判实践中的几点做法:
  1、对开发商开发的房屋质量问题,审理时把握“是否根本违约”这一关键。如果存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等根本违约情形的,可以判决退房并赔偿损失。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多数案件是开发商违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的,如一般质量问题、面积存在少量误差等,这种房屋质量问题被发现时,多数消费者已经入住,有些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如果判决退房,会使双方损失扩大,可判决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或进行赔偿,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2、在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的处理上,着重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预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纠纷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种纠纷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的建房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将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引起的,等等。对于这类纠纷,较难处理的问题是判定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在预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纠纷中,多数预购方都要求预售方退还房款(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也有的预购方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类纠纷,在坚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实维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预售方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如果判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则可能由于预售方无力退款而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预售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而预售方又有足够的资金可以退还房款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既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又无退款的能力,则可以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判决解除合同,责令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预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强制拍卖,以拍卖的价款退还预购方的房款。
  3、抓争议的主要焦点。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当事人会有几种乃至十几种诉讼请求。在调解时,抓住主要矛盾,有的放矢地做工作,才有调解成功的可能。如我院审理的李某等商户诉黑龙江长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有十一项,但经过与合同对比分析,合法的请求只有三项,而在这三项的合法请求中最主要的是支付预期交房违约金。抓住这个主要争议焦点,法官有针对性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很快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商品房合同篇5
  原告:,女,族,年月日生,人,住
  被告: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款项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4,860元(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共700天);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xx年7月2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的商品房,原告一次性交纳购房款355,143元。
  《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详见《合同》第页)约定:“出
  卖人应当在20xx年3月31日前,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至20xx年2月28日,原告未收到被告要求原告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的书面通知。
  鉴于以上事实,被告逾期交房700天(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
  年2月28日止),依据《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详见《合同》第页)约定:“自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故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4,860元。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需准备的立案材料:
  1、起诉状2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被告工商查询卡1张(如法院要求,到萨尔图工商局打印)
  4、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
  5、交纳购房款票据1份
  6、诉讼费421。5元,可能还有其它诉讼费50元。
  务必于20xx年3月31日前立案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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