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合同 推荐度: 物业管理租赁合同 推荐度: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推荐度: 物业管理公司劳务合同 推荐度: 物业管理合作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物业管理合同范文锦集8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物业管理合同8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物业管理合同篇1 甲方: 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邮编: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XXXX(以下简称本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办公楼 2座落位置:。总建筑面积约。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三条物业服务区域 1。乙方所提供物业服务的区域为本物业办公楼一层至六层。 2以下除特别注明外,均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事项。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委托事项包括: 1办公楼的清洁卫生。包括:办公楼内一层至六层公共区域走廊、楼道、卫生间的清洁、办公楼垃圾的收集、行长办公室的清洁、会议室及活动室的定期清洁。 2办公楼内公共秩序的维护。包括:办公楼内一层大厅值班岗、二层服务区巡逻岗、停车场的车辆疏导岗、夜间安全巡逻岗、五层值班岗。 3办公楼内花卉摆放和养护管理。包括:办公楼内公共区域、行长办公室及会议室。 4。办公楼内三层及六层客户接待服务。 5办公楼内的工程维修服务。 6。院落停车场公共秩序维护。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五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期满前XX个月,甲乙双方应就是否终止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否则本合同自动延续。 第四章 第六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审定乙方起草的物业管理方案等规章制度; 2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服务的实施情况及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3监督乙方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使用情况。 4授权乙方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建议乙方对思想素质低,道德修养差,服务质量差,工作态度恶劣的管理人员予以调离。 6根据本合同第八条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甲方义务 1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无偿提供满足物业管理服务需求的物业办公用房。 2协助乙方妥善处理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间的纠纷,为乙方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3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的宣传,协助乙方开展文化活动。 4根据甲方及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要求,对不完善的设备设施及安全隐患给予解决。 5。承担本物业日常维修及设施设备保养除人工费外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根据甲方委托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方案和规章制度,依法实施管理。 2依据本合同委托管理的事项,在向甲方及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的同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 3规劝、制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的约定对违反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规劝或者建议甲方予以处理。 4按本合同约定使用物业管理用房。 5依据约定向甲方收取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6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物业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整体物业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 7积极开展各种多种经营服务活动,所得收入由本物业处使用。 (二)乙方义务 1履行本合同并依法经营管理,制止各种破坏、侵占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的行为,切实维护甲方及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权益。 2接受甲方监督,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4加强公共秩序维护队伍建设和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值班纪律和安全责任制,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稳定。 物业管理合同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市区路(街道)号 四至:东南西北 占地面积: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容积率: 绿地占有率: 公建配套用房面积:平方米 小区总户数: 受益人口: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付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板、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户外墙面、楼梯间、直廊通道、门厅、楼内共用存车库、。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落水管、住宅区道路、绿地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车库、游泳池、小区自管公厕、垃圾间、垃圾箱、。 第六条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七条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公建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教育场所。 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 第十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维修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年次。 第十四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月元m2; 2、代收代办费:。 3、特约服务费:。 第十五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六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第十七条其它委托事项。 ; ; 。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八条委托管理期限自年月日时起至首届业主委员会正式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止。 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后,本合同自行终止,首届业主大会可按照规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企业,并签订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甲方权利义务(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 1、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2、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要求物业买受人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3、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4、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立案制度; 5、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6、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账务预算及决算; 7、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 (3)。 8、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性商业用房,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 9、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由乙方按下列第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 10、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委托管理费元m2;合计元。 物业管理合同篇3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令)、《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平方米,绿化覆盖率为;物业类型:。 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 (一)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三)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四)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五)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六)车辆行驶及停泊; (七)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八)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九)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十)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与乙方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二)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三)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催缴催改措施; (四)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不含设施设备用房面积)。物业管理用房属甲方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五)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房资料等),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六)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七)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八)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九)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二)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三)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四)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五)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六)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七)至少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八)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十)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十一)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 (十二)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第六条管理目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 第七条管理服务费用 (一)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将宿舍改为商业用途,物业管理服务费将按商业用途收取。 (二)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三)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四)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由甲方负责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到位,以保障本物业的公用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维护费用。 第八条奖惩措施 (一)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或出现重大事故,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确认需由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所签物业服务合同。 (二)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约年。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三)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四)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6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三)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四)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五)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六)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陆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月日 物业管理合同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 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玫的基础上,甲方将(牧业名称)委托乙方实和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市区路(街道)号 四至: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庭院。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中央空调、供暖锅炉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 第六条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泵房、自持车棚、停车场、、、、。 第七条公共绿地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所、、。 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 第十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费: 2。保洁费: 3。保安费: 4。房屋设备运行费: 5。维修养护费: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须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五条对业主牧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第十六条其他委托事项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七条委托管理期限为年。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5、审议乙方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产权仍属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 7。负责归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 8。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牧业管理费时,负责催交或以方式偿付; 9。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 (2) 10。协助乙方做好牧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生活; 第十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牧业管理方安;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 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的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7。每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维修养护费用收支使用情况; 8。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要求标准 第二十条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管理满意率达到 1。房屋外观: 2。设备运行: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4。公共环境: 5。绿化: 6。交通秩序: 7。保安: 8。急修: 小修: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1。管理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或按套每户元向业主收取; 2。保洁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或按套每户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3。保安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生平方米元或按套每户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4。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按实结算,由乙方向业主收取; 5。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调整; 6。对业务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住宅区域的非居住用房管理服务费按居住收费标准的倍收取。 第二十三条车位和使用管理费用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 2、车库车位: 第二十四条乙方对业 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 第二十五条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的收取标准约定如下: 1。 2。 第二十六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区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或直接向业主收取。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第款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不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不能完成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终止保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在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修改本合同印制条款的本意。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页,一 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因房屋建造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右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事同期满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物业管理合同篇5 甲方(委托方):业主管理委员会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受委托方):物业管理公司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为加强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物业管理内容 (一)甲方将位于区路的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 (二)管理事项包括: 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物业范围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走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公共生活秩序; 文娱活动场所; 便民服务网点及物业范围内所有营业场所; 车辆行驶及停泊; 物业档案管理; 授权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委托物业管理形式 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物业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将住宅区委托乙方实施物业管理; 监督乙方对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并按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办法拨付给乙方。 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供商业用房(总建设面积的)平方米给乙方,按月租金元租用,并负责办理使用手续; 给乙方提供管理用房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员工宿舍平方米),按月租金元租用; 负责向乙方提供本住宅区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一套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完不成第五条规定的目标和指标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权终止合同; 负责确定本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予以罚款、责令停工、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以停水、停电等措施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作业责任人进行催交、催改; 协助乙方做好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协调乙方与行政管理部门、业主间的关系; 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乙方权利、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对本住宅区物业实施综合管理,确保实际管理目标、经济指标,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甲方检查监督; 根据住宅区内大、中修的需要制订维修方案,报甲方审议通过后,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领取所需的维修经费; 接受甲方对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账目的监督并报告工作,每月向甲方和住宅区管理部门报送一次财务报表,每三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收支账目; 对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其使用功能,乙方如在住宅区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乙方须本着高效、精干的原则在本住宅区设置管理机构和人员; 建立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负责测算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标准与依据,严格按照甲方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 有权依照甲方委托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在管理期满时向甲方移交全部专用房屋及有关财产、全部物业管理档案及有关资料; 开展卓有成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专项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整体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 第五条物业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 (一)各项管理指标执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住宅区在乙方接管后年内达到标准。 (二)确保年完成各项收费指标万元,合理支出万元,乙方可提成所收取管理费的作为经营收入。 第六条风险抵押 (一)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作为风险抵押金。 (二)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甲方在合同期满后日内退还全部抵押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三)如由于甲方过错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由甲方双倍返还抵押金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四)如由于乙方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乙方无权要求返还抵押金,并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第七条奖罚措施 (一)在各项管理目标、经济指标全面完成的前提下,管理费如有节余,甲方按节余额奖励乙方。 (二)如该住宅区被评为全国、省、市文明住宅小区,甲方分别奖励乙方人民币元(全国)、元(省)、元(市);获得上级部门单项奖或有关荣誉的奖金另订;如在乙方管理期间,由乙方获得的文明小区称号被上级部门取消,则乙方应全部返还上述奖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三)如果甲方不完成应负的合同责任,由此而影响乙方的承包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甲方应当给予补偿或承担相应责任。 (四)如果乙方没有完成合同责任或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甲方应当责成乙方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至元的罚款,直至终止合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由乙方管理不善或重大失误,造成住户经济损失或生活严重不便的,应当赔偿甲方或业主及使用人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合同更改、补充与终止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合同为准。 (二)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各方如欲续订合同,须于期满前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三)合同终止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管理。 第九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台风、洪水、地震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应相互体谅,共同协商、合理分摊。 (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物业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四)双方如对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物业管理合同篇6 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规约。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四、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应与买卖合同内容一致) 五、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物业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六、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建筑面积为:。 七、物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八、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九、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机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二)按规定交存、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配合物业服务活动; (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 (六)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 (七)参加业主大会并予以表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 十、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 十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时,不应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应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十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 十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告知物业服务机构,签定房屋装修服务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应及时恢复;给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十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与物业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合理的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 十七、遵守本物业区域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规定。 十八、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十九、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二十、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不及时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一、各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的维修养护。因维修养护需要进入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机构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二、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十三、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确实无法通知到的,物业服务机构可在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和其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十四、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前公告,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二十五、利用依法归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归相关业主所有,分配及使用由相关业主共同约定。 第三部分物业服务费用 二十六、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业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二十七、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机构结清各项费用。 二十八、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交存、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数额的30时,应当按规定续交。 第四部分附则 二十九、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机构违反本规约约定的,受侵害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三十一、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承租人、共居人。 三十二、本规约由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机构各持一份。 三十三、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附件,自物业第一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承诺书见附件),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附件:承诺 物业管理合同篇7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市区路(街道)号 占地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 第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五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第六条其它委托事项 1。。 第七条委托管理期限为年。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 第八条A、甲方权利义务(适用于业主委员会)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B、甲方权利义务(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1、在为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负责制定业主公约并将其作为房屋租售合同的附件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出全部费用; (3)。 第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每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十条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 2、设备运行:;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4、公共环境:; 5、绿化:; 6、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调整; 3、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向收取; 4、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按以下第项处理: (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元交纳滞纳金; (2)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万分之交纳滞纳金; (3)。 第十二条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 2、车库:; 3、。 第十三条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十四条其它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高层楼房电梯运行费按实结算,由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 第十五条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承担;大中修费用,由承担;更新费用,由承担;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费用,由承担;大中修费用,由承担;更新费用,由承担;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由承担;大中修费用,由承担;更新费用,由承担; 4、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由承担;改造、更新费用,由承担;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引用,由承担;大中修费用,由承担;更新费用,由承担。 第十六条甲方违反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十九条甲、乙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日期:日期: 物业管理合同篇8 合同编号: 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购房人、业主):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概述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第二条物业基本状况 1本物业名称: 2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3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1)类型: (2)座落位置: (3)四至: (4)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定义 1所谓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门内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厅门、楼梯间、抗震结构部位、走廊通道等。 2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锅炉、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甲方的物业管理职责 1甲方应当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 2甲方应当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3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4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5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6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第五条乙方的监督与保证 1有权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有权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4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5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6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甲方对共用设备的管理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晰,管理完善,随时查阅。 2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有设备运行记录。有专门的保养检修制度,无事故隐患。 4小区内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管理措施,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和操作人员健康许可证。水质检验合格。 5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电梯厢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6电梯有专业队伍维修保养,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规章制度健全,运行养护有记录。 7负责锅炉供暖的,严格遵守锅炉供暖各项规章制度,运行正常,并有运行记录。供暖期间,居室内温度应为18,不低于16。 第七条甲方对共用设施的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 3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无损坏。 4污水排放畅通,沟道无积水。 5危险部位标志明显,有防范措施。 第八条甲方对绿化及养护的管理 1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布局合理,花草、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 2绿化有专人养护和管理,无损坏、践踏现象,无病虫害及枯死现象。对绿地、花木等定期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清除枯叶。 第九条甲方对环境卫生的管理 1由甲方组织清洁队伍对小区内公共环境卫生及楼层公共部位卫生进行保洁; 2公共部位清洁设施摆放整洁,设有果皮箱、垃圾房等保洁设施,垃圾日产日清; 3楼梯间、通道、走廊的地面、墙面和楼梯扶手、窗台无灰尘,窗户明亮。楼道内无乱堆乱放现象。设备间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4雪后及时扫净小区内道路和楼间积雪;雨后及时清理污水; 5小区内马路无摊点、市场,商业网点牌匾美观整齐、管理有序; 6小区内无违章临时建筑; 7小区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刻和乱挂现象; 8定期消杀“四害”。 第十条甲方应采取的保安措施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治安和公共秩序,为小区业主(住户)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生活、工作环境; 2小区内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杜绝因管理责任造成的重大刑事案件; 3值班人员有明显标志,熟悉辖区情况,工作规范,作风严谨,有值班巡逻记录,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4甲方应禁止散发广告、推销产品和无身份证明等人员进入小区,对因管理责任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应当负责。 第十一条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甲方应对车辆进出实行验证、登记制度; 2乙方的车辆需按规定线路行驶,进场后需按指定位置停放; 3甲方派出的巡逻协防队员负责疏通和维护区内交通秩序; 4甲方应禁止载有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5在小区内因乱停、乱放等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由车主自行负责。否则因故造成的车辆丢失、损坏等事故由肇事者负责。 第十二条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甲乙双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乙方在装饰装修房屋时应当遵守。见附件:《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第十三条甲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证 1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8)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0以上。 2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至少两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3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 (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4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 (3)车辆停放有序。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5保洁服务 (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6绿化养护管理 (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3)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第十四条费用标准 自乙方办理入住手续当月起,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乙方按下述标准向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交纳。 1乙方交纳费用时间:从开发公司通知的业主入住之日起,开始向甲方缴纳管理费。 2管理费标准: 住宅:元月; 商场(商铺):元月; 办 公写字楼:元月; 其它:。 3乙方出租物业的,需到甲方登记备案,否则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仍由乙方交纳; 4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5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 6交纳费用时间:每月日前交付。 第十五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车位使用管理服务费用及其它有偿服务费:按物价局审批标准或者双方协商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收支的公布 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每半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每年月份向业主公布全年维修基金利息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热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保险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3。 第十九条突发事件的处理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4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交纳违约金,或; 第二十一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二十二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五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 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七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八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