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 推荐度: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汇总八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9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1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概述 (一)商品房预售的概念 商品房预售也称房屋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其与成品房买卖已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销售的两种主要方式。 商品房预售最早由香港立信置业公司使用,后来被各国房地产公司效仿。此后,我国的房地产销售中,也引入了商品房预售的形式,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来对其进行规范、调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物权法》等。 二、关于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问题 (一)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无效的预售合同效力 商品房进行预售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预售登记,取得预售许可证。无预售许可证的合同不属于完整的合同,具有一定的缺陷。 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是取缔性规定的内容。商品房预售者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预售的合同可以被认为是有效合同;相反,在商品房预购者明知商品房预购方未取得商品房预购合同的情况下签订预购合同的,合同无效。预售方明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故意隐瞒事实而与预购者进行合同的签订,该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也可能存在房开商主体资格的不合格、商品房存在物和权利的瑕疵以及一方通过欺诈、胁迫、趁人之危而签订的合同。 (二)商品房预售款收取的法律程序保障问题 我国没有一定的法律程序来维护商品房预售的合法秩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收费秩序仅做框架性规定,具体的收费细则仍没有明确,导致我国当前为商品房预售款收取没有严格的程序进行保障。预购方和预售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时地位的不平等,导致预购方的权利得不到及时的保障,而预售方凭借自身的优势,也容易使预购方遭受损失。例如:预售方在同预购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但在实际履行中会延迟交付商品房,造成违约,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保障,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可能使预购方承担不必要的损失,而对于预售方来说,简单的象征性的惩罚不足以对预购方进行惩罚。再加上我国法律允许利用在开发的土地进行抵押,在预售方难以偿付相应贷款时,银行便要收回相应在开发土地,这便使预购方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完善的建议 (一)确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值取向 确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值取向,不仅可以更好的保护预购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政管理倾向。为了更好的确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值取向,预购方在与预售方在签订合同之时,需要明确预售方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拥有相关证书。在预售方通过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方式来同预购方签订合同的,预售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撤销合同或者认定合同无效,并要求预售方双倍返还购房款。在预售方无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双倍购房款。此类对于无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的司法救济,可以有效维护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弱势群体预购方,帮助其很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相关的利益侵害。此种做法可以在避免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价值仅限于行政登记之外,有效的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保障 对于开发商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来同预购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容易造成预购者的损失,并且仅仅根据合同的条款对开发商进行惩处,远远起不到对开发商进行限制的作用。因此,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保障,可以从制度层面解决相关问题,维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房开商做出如下行为时,预购者在以下条件下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低于一倍已付房款的价格: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解释》的此项规定旨在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合同的无效和撤销导致的实际利益的损失。但在实践中,一倍的预购赔偿可能不能完全弥补预购方的损失,例如,随着物价的上涨,20xx购买的房屋,到20xx年的价格上涨的不只是一倍,特别是北上广地区。在此情况下,开发商若因房产被抵押而使预购者不能按照合同取得房产,损失的利益可能不止预购款的一倍。因此,要维护商品房预购方的合法权益,还要继续加强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石玉萍。浅议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效力以保护弱势预购人利益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xx(10)。 〔2〕刘子华。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法律效力兼评预售商品房权属以预售登记为准之规定〔J〕。中国仲裁,20xx(12)。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2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现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坐落)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第二条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基本情况 经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该商品房地址为:。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第层单元号。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建筑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层高】【净高】为: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米,最高为:米。该商品房朝向为:;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其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币)元,总价款(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元,总价款(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第八条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十一条交付期限和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4、满足第十四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 第十二条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九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八条第1款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十一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十一条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十一条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二)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应由购房人承担,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也应由购房人承担。 (三)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缴纳税费。 1、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 2、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下列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3、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上述各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 第十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按照约定的日期达到下列条件: 1、市政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年月日达到; (2)电:年月日达到; (3)供暖:年月日达到; (4)燃气:年月日达到;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2)。 2、其他设施 (1)公共绿地:年月日达到; (2)公共道路:年月日达到; (3)公共停车场:年月日达到; (4)幼儿园:年月日达到; (5)学校:年月日达到; (6)会所:年月日达到; (7)购物中心:年月日达到; (8)体育设施:年月日达到; (9); (10)。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2)。 第十五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一)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退房的或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已超过日的,买受人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查验收房,发现有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应当于日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一条处理。 (2)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五。 (三)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第十六条住宅保修责任 (一)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承诺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第十八条权属转移登记 (一)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买受人自行委托他人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3、买受人同意委托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元人民币(大写)。 (三)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2、如因买受人的责任,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的费用及损失。 第十九条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第二十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约定 双方同意该商品房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2、出卖人声明该商品房附属的、、、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资质证号为:。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地上停车管理费,地下停车管理费。 (三)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第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 1、按照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在每年的月日前缴费。 2、按照半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月日前和月日前缴费。 3、按照季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月日前、月日前、月日前和月日前缴费。 (四)物业服务的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见附件七。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七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买受人自行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时】【之日起日内】,向物业管理企业出示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二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负责人】: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3 出售方:(甲方) 地址: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国籍: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一条甲方经市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深圳市用地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使用年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为,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幢号(第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基底分摊平方米、公用分摊平方米、其他平方米)。 第三条甲方定于年月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天: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单价元平方米,总金额币千百十万千百十元整(小写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帐号: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关仲裁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裁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出售方:购买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附表一: 建筑期购楼分期付款: 一、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的;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小写:万元) 二、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的;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小写:万元) 三、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小写:万元) 附表二: 本合同售价中已包括的主要项目(略)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4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字第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房屋用途为。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含)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大写)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2。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付款方式见本契约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银行帐号为。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北京市住房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洋,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年月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利率计算。 第六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向本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八条本契约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本契约签订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预售转让书面协议,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十三条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附件一房屋状况(略) 附件二共有共用部位(略) 附件三付款方式(略)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5 出售方:(甲方) 地址: 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国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定。 第一条甲方经市人民政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市,用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地块编号:,使用年限年,自起至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定名为,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订购上述楼宇的第幢号(第层)房。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其中,基底分摊、公用分摊、其他)。 第三条甲方定于年月日将该楼宇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单价元,总金额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名称: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将该楼宇交付给乙方使用,应自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违约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的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得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政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执一份。 出售方(甲方):购买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 附表一、二(略)。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6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买受人: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 2。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签订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6。本合同文本国籍: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国籍: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签章): (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应标明方位) 附件二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2。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附件三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 附件四计价方式与房价款的其他约定 附件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 附件六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 1。采暖系统: (1)集中采暖:; (2)分户采暖:; (3)采暖设备品牌:。 2。保温材料: (1)外墙保温:。 (2)内墙保温:。 3。外墙:。 4。内墙:。 5。顶棚:。 6。室内地面:。 7。门窗: (1)外窗结构尺寸为:; (2)开启方式为:; (3)门窗型材:。 8。厨房: (1)地面:; (2)墙面:; (3)顶棚:; (4)厨具:。 9。卫生间: (1)地面:; (2)墙面:; (3)顶棚:; 10。阳台:。 11。电梯: (1)电梯品牌名称:; (2)电梯速度:米秒; (3)电梯载重量:千克; (4)。 12。其他 附件七物业服务 (本附件内容与出卖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致) 一、物业服务内容 二、物业服务质量 三、物业收费项目及价格 四、业主临时公约 五、其他约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7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区(县)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房屋用途为。甲方已于年月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分摊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国有土地使用面积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年月日为止。 上述各项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暂测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不含)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售价进行结算;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之差超过暂测面积的(含)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文件之日起日内,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外汇)计算。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币元,价款合计为(大写)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乙方同意按附件二所列的方式付款,并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号。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银行帐号为。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索违约金,违约金应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天,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大写数)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甲方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第七条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自房屋应交付之日起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延期一天,甲方按房价款总额的万分之(大写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除不可抗力外,逾期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外汇)计算。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甲方未按期交付房屋的,逾期最多不超过日,超过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应将乙方交付的定金、房价款及利息退还给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二条)。 第十条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和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八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附件三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分的差价双倍向乙方补偿。 第十一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本合同由双方签后,境内的应于三十日内,境外的应于六十日内,由双方持合同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本合同登记后至年月日前,乙方如转让其预购的房屋,须与转受让人在本合同上背书,并按规定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合同转让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三十日内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七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纠纷(用汉填写)。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正本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份,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存两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授权代理人:国藉: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8 出售方:(甲方) 地址: 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日 国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一条甲方经市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深圳市用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使用年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为,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幢号(第层)。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其中:基底分摊、公用分摊、其它)。 第三条甲方定于年月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天: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单价元,总金额币千百十万千百十元整(小写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关仲裁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裁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出售方: 法定代表人: 购买方: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