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出口合同 推荐度: 外贸出口合同 推荐度: 海运出口货运代理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有关出口合同模板集锦5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出口合同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出口合同篇1 卖方:合同号码:买方: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2)数量 (3)单价 (4)总值包装:小捆70~120千克及或大卖方有权在3以内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捆500~1000千克多装或少装金按FOB值计算 (5)装运期限: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的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附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备注:卖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买方:(盖章)代表人:(签字)年月日订立 出口合同篇2 卖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买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卖方和买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履行,并严格信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质量 第二条数量、单价、总值 卖方有权在3以内多装或少装。 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按fob值计算。 第三条装运期限 第四条装运口岸 第五条目的口岸 第六条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投保。 第七条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国的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15天在国到期。 第八条单据:卖方应向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第九条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只、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三十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电报通知买方。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途径 因执行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卖方:(盖章) 代表人: 买方:(盖章) 代表人: 年月日订立 出口合同篇3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作为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公司,在相应领域内拥有良好的资信; 鉴于乙方已获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口本合同项下货物所需的批准; 鉴于乙方作为委托人,愿意委托甲方为其出口本合同项下货物; 鉴于甲方作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号货物出口合同(以下简称“出口合同”); 为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此订立如下合同,以期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委托出口货物(以下简称“货物”)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质量 数量 单价 总价 交货期 (注明贸易术语)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根据贸易术语项下卖方义务调整) 1。与货物出口合同的买方(以下简称“外商”)签订出口合同。 2。在签订出口合同后,负责向外商催开出口合同项下的信用证。 3。在收到外商的承运货物的船舶动态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乙方。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委托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2。按照出口合同的规定办理货物商检,并提供商检报告。 3。在出口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交给外商指定的承运人。 4。备齐货物出口所需的文件、许可证。 5。负责赔偿甲方履行本合同时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受到的损失。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 1。委托手续费:。 2。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货物的出口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税均由乙方承担。此等费税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增值税、报关费、保险费、码头杂费、仓储费、开证费、商检费、短驳运输费、内陆运输费等。若由甲方代垫,则乙方依甲方提供的有效凭证进行结算。 3。费用支付:乙方应当在内,将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委托手续费及其他费用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与出口合同有关的违约、索赔 1。外商违约:当外商未能履行其相应义务时,甲方应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披露该外商,乙方可以行使甲方对外商的权利并对其提出索赔,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必要之协助;如乙方委托甲方索赔的,应当在有效索赔期限内提交必要的索赔证件;如乙方委托并提供相应仲裁或诉讼费用的,甲方应依出口合同之规定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上述索赔或仲裁、诉讼产生之利益或损失,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如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未能对外商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向外商披露乙方;如甲方因此对外商或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受到其他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但甲方因外商或承运人违约而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的不属违约,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应当自行承担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七条不可抗力 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解除后3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的理由,在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后,根据情况可延期、部分或全部不履行合同,同时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甲方未能因不可抗力免除对外商的责任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八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2。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出口合同篇4 甲方:市进出口有限公司 乙方:(自然人) 一、甲方责任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以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2、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的要求对外签订外贸合同,对内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即时将合同副本送交乙方。 3、甲方将无偿为乙方提供谈判场所;提供通讯便利,但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在乙方业务收入中扣减。无偿提供出口业务及法律法规咨询;按时提供全套公司单证;在乙方指定地点办理海关、商检备案手续。 4、甲方保证维护乙方的商业秘密。并通过自己的渠道协助乙方扩大业务。 5、甲方保证乙方运用资金的安全,承诺不挪用,不拖付乙方资金往来,并在安全收汇后23个工作日,按照当日牌价结算人民币货款给乙方或由乙方指定的生产厂商。甲方保证乙方的利润所得,并根据双方商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支付。 二、乙方责任义务: 1、遵守法律和国家外贸、外汇、海关方面的政策。 2、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遵守甲方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工作程序。 3、自行承担自身业务的所有费用。 4、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相关出货资料必需真实,有效,并具有合法性。 5、单单结汇。乙方愿意支付甲方每笔转帐金额的千分之(rmb),但每票不低于(rmb)佰元整,不高于(rmb)仟元整做为手续费,如在转帐过程当中(非甲方操做失误)产生的银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三、法律责任:双方必需严格执行本协议,若因外商原因导致外销合同延迟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时,至使甲方不能履行本代理协议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在乙方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供费用协助下,代理人有义务向外商交涉索赔。四、其它事项: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该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备注:甲乙双方在执行过程当中,若对本协议上述条款有不同的见解和异议,需经双方协商研究同意后方能够进行修改和补充。 甲方:乙方: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签字)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出口合同篇5 甲方(受托方): 乙方(委托方): 一、经友好协商,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出口下列商品: 二、交货要求:交货期限: 交货地点:(乙方必须在交货时随附各种有关单据,详见乙方义务4)交货方式: 三、代理出口货款及代理手续费用按以下的方式支付: 甲方在全额收汇后,先扣除银行费用、出口运保费等甲方以外单位收取的各项费用后,按照实际收汇金额扣除美金运费以1(美元):(人民币)的比例向乙方结算,(注:结汇暂按本合同前述约定的结算价计算;如实际结汇日因汇率变动导致甲方损失,则该损失由乙方承担,双方可对结算比例作相应的调整),并收取元人民币的代理费。 四、本合同系甲、乙依据我国外贸代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签订,甲方据此以自己名义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根据乙方授权范围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出口合同。 2。以出口合同为准确认代理出口货物之规格、包装、数量及价格等。3。如需实质性修改或变更出口合同,需经乙方书面确认。 4。办理出口许可证、负责催证、租船、订舱、保险、制单和结汇。 5。负责办理出口报关,并可根据“特别约定”办理有关商检、单证缮制、退税申报或其他手续。在乙方办理退税等手续时,甲方应予以配合,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 6。出口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的,甲方负责审核信用证条款,并及时将信用证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备货发运。 7。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缮制托运单据,办理托运手续,并及时将托运情况、交货时间、地点通知乙方。如由乙方安排托运,则乙方应在出运后二个月内将外汇核销单等单据交甲方,且保证上述资料的合法、准确、完整和真实。 8。收汇后将结汇款在扣除所有费用后,及时汇给乙方。 9。甲方就整个代理出口事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委托,但可就代理中单个事务委托专业公司履行。10。如遇乙方产品在外国因质量问题被诉,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早日准备应诉。11。由于国际市场变化而未能签订出口合同的,本协议自行终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2。因不可抗力,外商或乙方违约等非甲方原因,使出口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甲方免责,但应根据乙方的书面委托及有效证据对外索赔及理赔,并将进程及时通报乙方,转付委托索赔所得款项,如乙方不愿对外索赔或规定期限内不提供费用及协助,甲方可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对外索赔,由此产生的损益由甲方自行承担。 13。承担因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的损失和对外责任。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接受与甲方协商确定的出口合同的固定条款,以出口合同为准确认代理出口货物之规格、包装、数量及价格等,保证货物数量、质量、包装、交货期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并对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后果及有关货物及其包装所包含的知识产权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2。根据出口合同组织生产,按时、按质、按量将货物交到约定地点。 3。提供正确的资料,给予甲方合理的时间制作出口单证、安排托运,承担由于资料错误引起的后果。4。提供完整准确的交货单、装箱单、厂验证或换证凭单、出口包装证明等必备单据。5。负责办理退税等手续,有关货物出运等方面可在“特别约定”中另行规定。 6。及时支付运费、仓租、寄样、装卸杂费、报关、商检、卫检、各类出口许可证、产地证等甲方以外单位收取的费用,承担结汇过程及信用证修改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不能及时支付,甲方有权停止执行代理,所产生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如委托甲方代理出口商品配额或许可证商品,除另有约定,乙方应提供批准通知或许可证并承担费用。乙方应给与甲方合理期限办理转让手续。 8。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若国外客户是乙方指定,因外商的。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9。发生对外理赔或索赔时,应及时书面委托甲方提供有效证据及预支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国费用、律师费、仲裁或诉讼费等),并承担理陪、索赔后果及因自身不作为(包括不委托、不付费、不提供证据及协助等)导致的一切后果。 10。乙方违约时,应偿付甲方垫付的费用、利息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仲裁或诉讼费、拍卖费等费用),支付代理手续费及合同总价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对外承担的责任。 11。由于外商或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收汇逾期未核销,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乙方必须予以赔偿。 12。乙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出口合同的,免除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日起15天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13。出口合同签订前,乙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如只规定了定价原则而没有规定具 六、有关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上海仲裁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威海路755号23楼。邮编:20xx41,电话:02152920xx2,传真: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特别约定: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