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运营合作协议书 推荐度: 电子商务合同 推荐度: 电子商务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电子商务合同范文汇编六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电子商务合同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电子商务合同篇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世界互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双方合作建立官方电子商务网上商城淘宝第三方电子商务销售渠道(以下简称网上合作平台)的运营外包服务达成如下协议,并愿意在此基础上双方共同遵守,精诚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发展。 第一章总则 1合作内容:甲方是拥有包括XXXXXX品牌、设计、生产、经销及零售实体。乙方是一家专注于从事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外包运营的公司,乙方以自身的技术实力和在电子商务方面的运营经验和能力,双方合作运作以销售甲方拥有的品牌商品为目的的电子商务平台。 2合作条件:甲方品牌在互联网上的商标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再授权,以及产品的分销权、零售权。乙方拥有建设并运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网上商城(B2C)的能力; 3合作方式:甲方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实体店铺的形式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可授权的品牌商品,乙方为甲方该项业务提供外包运营服务,该外包运营服务包括网店建设、网店运营、广告推广、客户服务、收款结算等服务。乙方负责,物流配送、甲方授权乙方在淘宝、拍拍平台的网络销售经营权,甲方授权乙方开立XXXX品牌淘宝、拍拍的专卖店。除上述甲方明确授权的网站外,乙方不得在其它网站经营甲方的品牌。双方建立电子商务战略合作关系。甲方并按本协议第三章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建设及运营服务费; 4双方约定:淘宝商城专卖店上线时间为:年月日 淘宝旺铺:年月日 5双方约定:拍拍旗舰店上线时间为:20xx年4月1日 6合作区域:中国大陆; 7合作及授权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二章权利及义务 A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保证在互联网上所销售商品的合法性,并对所提供的所有产品承担所有责任,包括并不限于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等; 2甲方制定网上合作平台的产品零售指导价格。乙方承诺不以低于甲方零售指导价的价格出售。甲乙双方共同制定面向会员的促销原则,乙方可在该原则下制定促销计划,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具体促销计划。 3甲方负责提供网上合作平台所售商品并保证稳定的库存。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为建设网上合作平台所需要的有关产品图片、信息、介绍、市场及宣传等文档内容;甲方负责协助办理网上合作平台经营许可的各种资质。 5甲方有义务依照双方共同制定的客户服务规范对网站销售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 B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拥有非甲方提供的网上合作平台的后台信息系统、操作规范等的知识产权; 2乙方应确保乙方运营的网上合作平台的信息系统性能满足合作需要的技术规范。 3乙方不得在线下销售甲方提供的货品。 4乙方保证妥善保管代销货品。在乙方保管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毁损(不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的损失。 5乙方负责网上合作平台的网店设计、网店建设、网店运营、网店推广、电话客服。 6乙方应于每周结束的次日,每月结束的三日内,每年结束的次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每周、月、年的销售报表、销售分析、退换货分析、当前库存数据分析以及客户浏览记录和购买习惯分析。 7乙方应在甲方书面批准的的市场推广方式内开展推广活动; 8乙方负责第三方网上商城的日常推广、节庆等特殊促销活动的策划及实施,但需得到甲方书面批准。 10。除本合同明确授权外,乙方不得在其它场合使用XXXX品牌,不得再授权其它单位网络经营XXXX品牌。乙方不得销售任何假冒或仿冒XXXX品牌的产品,不得做出任何侵害XXXX品牌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及侵权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11。乙方在销售活动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权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得损害甲方权益,不得做出有损XXXX品牌形象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三章网店建设费及收益分配 1甲方须向消费者开具商品销售发票。 2甲方因在合同签定日支付10000元给乙方作为,网店平台建设费(图片拍摄图片优化网店整体设计等) 3甲方同意乙方提取甲方产品的销售差额和佣金作为收益。 3。1佣金:甲方同意乙方从实际销售出去的甲方产品零售指导价格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乙方的外包服务报酬。佣金实际销售出去的产品的零售指导价格5的佣金比例。 3。2销售差额:甲方允许乙方在甲方批准的产品零售指导价格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销售,并将该销售差额作为乙方的收益。销售差额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产品零售指导价格。产品实际销售价格指产品实际销售给终端客户的价格;产品零售指导价格是甲方制定并与乙方结算的价格。 4配送与结算 4。1关于商品的物流配送方式双方约定:由甲方负责仓储和对消费者的发货。产品的所有权在销售给消 费者之前均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享有产品的所有权。 4。2乙方在客户服务时接到客户反映发现有甲方多发、错发的货物的,应做好详细记录,同时应立即通知甲方。 4。3甲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售出商品提供无条件退换货服务,对非商品质量问题(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售出商品提供7日内可退换货服务、15日内可换货服务。甲方通过乙方售出的商品,由乙方代表甲方为购买用户完成上述售后服务。 4。4淘宝商城网店申请时,乙方按照淘宝商城规定交纳所需费用,保证金10,000元(用于交易纠纷的赔付)服务费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年费。 4。4。1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支付宝成交额(不含邮费)商品对应的技术服务费率; 4。4。2技术服务费年费:6000元年(商户需在入驻时一次性交纳); 4。5双方以自然月为对帐结算周期,乙方财务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一对帐周期实际发生的结算金额对帐通知单,甲方在收到乙方对帐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将对帐通知单回执返回至乙方。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对帐单有异议,双方可通过对帐方式进行核对。双方对结算对帐单确认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在每月15日至20日期间向甲方帐户汇入上月的货款(扣除当月的佣金)。 5乙方向甲方快递对帐及相关资料等快递费用及运输费由甲方承担。 第四章业务运行与客户服务 1市场推广包含以下方面: 1。1互联网推广:乙方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网上推广方法进行业务推广; 1。2呼叫中心:乙方可以通过语音交互平台、传真、电话中心客服人员进行电话外呼销售; 1。3媒体推广:包括报刊广告、邮购目录、宣传手册、海报张贴、小礼品等: 1。4其他推广:包括与移动运营商、互补品牌合作推广、与有关商家合作推广、登门访问、参加展示会、客户服务见面会等。 乙方提交相应的推广提案给甲方,在获得甲方的书面批准及相应的支持下进行以上各种推广方式。甲方可视乙方的销售业绩,给予乙方相应的市场推广费用及促销支持,具体由甲方制定。 2甲乙双方应当建立项目执行小组,该小组包括: 2。1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负责合作期间的项目协调与沟通; 2。2编辑:乙方负责制定官方网上商城推广计划、广告页面、以及投放,甲方负责相关产品文案及推广时所用礼品等。 2。3技术:乙方技术人员负责向甲方提供甲方进行业务运营分析所必要的运营数据。甲乙双方技术人员对此数据进行定期维护。乙方按照双方商定的官方网上商城技术规范负责运营,甲方负责监督。 2。4仓存:甲方负责向乙方定期提供所有可销售商品的详单,并根据补货清单安排配货。 2。5财务:乙方财务人员负责定期对官方网上商城所售商品对账、结算,确认乙方佣金金额。 2。6客服:甲乙双方共同制订官方网上商城的客户服务规范。乙方负责执行,甲方负责监督。 3客户退换货服务 3。1甲方应负责为用户提供合格的商品。 3。2甲方应对官方网上商城用户提供退换货服务, 第五章商业保密条款 1。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公开或未公开的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计划、销售计划、奖励政策、客户资料、财务信息等,以及非专利技术、设计、程序、技术数据、制作方法、资讯来源等,均构成该方的商业秘密。 2。保密:双方对在本协议下知悉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 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非经另一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一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全额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如果损失难以计算,则按1万元计算。 3。本协议终止后至少3年内,双方仍然负有本条款项下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六章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造成本合同约定的合作业务无法经营或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经通知纠正后15日内仍未纠正的,视作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违约方仍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设备的正常运作,如完全因乙方技术设备原因给消费者造成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3。如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技术故障,进而影响服务的不能履行或履行延误,从而导致消费者理解错误而造 成的任何损失,双方均不负责任。 4。不可抗力: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协议的履行直接被影响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故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5。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承担逾期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超过十五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因为对方过错所致支付延迟,则支付方不承担此违约责任。 第七章争议解决方式 1。一切由执行合同引起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涉及的部分,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协议的生效、终止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一年。协议期满前一个月若双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延期期数没有限制,直到双方提出异议为止。 2。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双方不再续签新的合同的,则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的7日内清除完毕网站上的所有XXXX品牌标志和广告宣传,并将甲方产品和其它属于甲方的财产完好地归还甲方。 3。对本协议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4。本协议及其附件为中文本,共肆份原件,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为凭。 5。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对协议及附件的任何变更或修改均以书面形式确认,并需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甲方(盖章): 授权签字: 签署时间:年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名称: 月日乙方(盖章): 北京世界互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授权签字: 签署时间: 年月日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名称:北京世界互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电子商务合同篇2 合同编号: 卖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买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买卖双方本着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就电子商务签订本协议。 电子商务合同篇3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管辖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被告住所地 〔摘要〕因网络自身的特点,使得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对于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以及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与传统合同纠纷相比显得更加复杂和困难,本文提出在我国原有的法律框架下,寻找新的联结点来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的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 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在有关电子商务的报告中对电子商务(EC)的定义是:电子商务是发生在开放网络上的包含企业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如果将商务圈定在交易范畴内,那么电子商务只包括不同主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完成的商务活动,所有这些商务活动都是一种交易,都需要订立合同或契约,而不是单纯的信息传递。这种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称之为狭义的电子商务或在线交易(onlinetransaction)。在电子商务或在线交易中交易主体往往会以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这种合同我们称之为电子合同或电子商务合同。从实质意义上讲,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并没有不同,都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记载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方式或形式发生了变化。简单地说,也就是记载合同内容的方式或手段被电子化了。 一、电子商务合同纠纷对传统管辖权理论的挑战 1。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 在传统的物理世界中,某一特定法院根据与合同联结点有关的地域范围来确定其管辖权。而在因特网中,网络空间是无边界可言的。人们在网络上可以在瞬间往返于千里之外甚至跨越数国,而本人却无需发生空间上的变化。因此人们无法将网络空间象物理空间那样人为地分割为若干领域。那么法院对于网络空间的管辖权应当如何确定,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2。原告就被告原则的理论困境 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传统民事诉讼中应当优先予以考虑的管辖理论。但是在网络的“虚拟世界”,被告在很多情况下都不用真实姓名、真实地址等个人资料。这就使得在纠纷发生后,原告要确定被告住所地,从而确定被告所在地法院很难。 3。合同签订地的不确定性 传统的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在传统的合同纠纷中合同签订地的确定方法是: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但在网络交易中,如果双方在电子合同中约定有合同签定地点的,则另当别论。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签订地,我们知道,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并不见面,所有的交易包括电子合同的签订都是在网络上完成的,双方可能知道对方的电子邮箱,但往往不会去了解对方在物理空间中的具体位置,众所周知,当事人只要有一个电子邮箱,无论其在何地,都不影响其登陆邮箱收取邮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为了保证电子合同的效力,可以采取数字签名的方式,但该方式的实施也并没有具体地点的要求,当事人可以在任何地点进行数字签名,从而使与合同无关的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合同签订地,这会使合同签订地具有了不确定性。 4。合同履行地的不确定性 合同履行地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在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中,在线信息产品交易中一种主要的交易产品软件、多媒体作品、数字化文字作品等数字产品,这些无形信息产品均可以通过网络传输、下载实现买卖标的物的“交付”。这种信息产品的标的物数据电文被分为若干个数据包,从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系统传送到另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系统,途中可能经过若干个位于不同管辖区的中转服务器,这种网上履行合同的履行地如何判断是互联网对管辖制度提出的重大挑战。 二、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确定的对策解读 1。合同签订地的确定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承载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电子签名法》第12条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立法主张的是将原有的法律适用于网络交易案件,针对电子商务纠纷中难以判断合同签订地的情况,没有固守网络,而是根据方便法院审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方便法院执行的立法精神,将与交易有密切联系的发件人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作为判断合同签订地的联结点。由此有关合同签订地的判断可采用如下方法:凡合同中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签订电子合同,替代传统合同中的签字盖章,在电子合同中采用数字签名的方式,采用数字签名方式的双方当事人往往不能同时签名,那么必然有签字的先后顺序,那么最后签字的一方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为经常居住地)为合同签订地。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无论是主营业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往往是与合同纠纷有密切联系的地点。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有关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这些规定,网上履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若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3款确定:一方交付信息产品或信息服务,而另一方交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双方均向对方交付信息产品或信息服务的,即存在信息发送地和信息接收地两个地点时,应该确定信息接收地为管辖地。 3。被告住所地的确定 在民事诉讼中之所以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其目的在于,一方面避免被告因原告的诉讼行为而疲于奔波,实现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平等保护;另一方面也便于法院调查取证,传唤被告,强制执行;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原告滥诉,保护被告的利益。在网络合同纠纷案件中虽然交易的双方可能都不使用真实的姓名和地址,这就造成在诉讼中确定被告身份的困难,但是困难并不表明就无法确定被告的身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首先要有明确的被告,只要被告的身份确定了,那么被告的住所地的确定就迎刃而解了。 也就是说对被告身份的确认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更多的是技术问题。在进行互联网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虽然不知道对方真实的住所地,但是可以很直观地知道所交易的网站的IP地址,众所周知,互联网上的每一台主机都有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唯一的IP地址。即使采取虚拟主机或服务器托管的方式也并不影响对IP地址所对应的当事人的确认。也就是说,IP地址网址具有相对稳定性,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其位置是确定的,它的变动要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依照一定程序来进行。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网址来确定被告的身份从而确定被告的住所地。 参考文献: 〔1〕张楚:电子商务法教程〔M〕。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P2,P4 〔2〕黄川:民事诉讼管辖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P125 〔3〕顾云峰:网络侵权行为司法管辖权初探(上)〔J〕。电工知识产权,20xx,12:P3842 电子商务合同篇4 甲方:上海贝漫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网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贝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杭州网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就淘宝商城网店服务事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及服务费用 (一)乙方为甲方所经营的互联网店提供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1、对甲方的要求开展视觉设计、美化、规划等服务。包括网店的装修、上传新品,直通车、钻展及广告等所需的海报设计、新品拍摄的现场协调。 2、对甲方的要求开展营销服务:店铺的广告推广、促销运作,包括对产品价格定位以及产品开发建议,对甲方的要求开展营销服务,包括直通车、钻展等广告运营操作服务。 (二)服务费用 1、视觉设计服务:3000月 2、营销服务:3000月 甲方认可先付款后服务的原则,在服务前17日内一次性付清下一个工作结算月的费用。 第二条服务期限 本协议履行结算月从20xx年3月15日起至20xx年4月14日止为第一个服务周期,后期合作在双方没有异议条件下,以此类推。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保证所销售的产品包括质量、货源渠道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二)甲方负责产品的销售、进货、发货、退换货。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详细有效的企业资料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协议签定前,甲方店铺违反所在平台的相关规则造成甲方店铺被封号,冻结等一切损失的,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尊重甲方对产品及其所产生的影像资料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并不得用于与提供服务无关的事务 二、乙方确保服务期间不单方使用甲方的支付宝资金、资料账号做代运营服务无关的事宜。 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删除宝贝。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提供乙方的数据、资料确保真实、合法、否则对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由乙方操作违反所在的平台的相关规则造成甲方店铺被封号,冻结等所带来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三、乙方使用甲方提供影像资料用于服务无关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乙方擅自删除宝贝,将承担因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六条协议终止与顺延 一、根据合作效果双方都有权停止下一周期的合作。但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双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双方无任何异议,该协议自动顺延。 二、终止后果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对的后续操作即刻停止,在未得到甲方同意授权下,不得对甲方经营的网店前台、后台擅自操作处理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或纠纷,友好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或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八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甲方付费后即刻生效。 第九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歌词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合同篇5 甲方: 乙方: 甲方系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网站(以下称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公司,乙方系中国中铁供应商网络成员单位,是电子商务平台的供应商用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有关事项签订本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及条件 1。甲方向乙方提供电子商务平台使用服务,具体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信息在线管理、网上报价、竞价、在线投标、供应商网上专卖店、中国中铁区域物流中心供应商网上寄售店信息反馈等,以电子商务平台实际提供功能为准。 2。甲方负责开发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前款所述电子商务平台各项功能,并提供工作日8小时工作时间内的技术支持。 3。乙方可使用电子商务平台从事中国中铁物资采购有关的商务活动,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中铁供应商管理要求。 4。乙方应对电子商务平台用户名、登陆密码、硬件加密锁等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 5。乙方应在使用电子商务平台遇到任何信息错误、系统故障、功能瑕疵时,及时寻求甲方技术支持,提供使用情况反馈,以便甲方解决系统问题,完善系统功能。 6。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支付使用费,在企业用户注册时,甲方将不予以审核,乙方无法成为中国中铁供应商网络成员;在平台对供应商年审时,甲方可在年审到期前30天向乙方发出催付通知,乙方应在收费截止日期30个日历日内完成使用费支付,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电子商务平台使用资格,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供应商交易资格。 第二条:费用与支付 1。乙方同意按年度向甲方支付电子商务平台使用费(以下称使用费)。使用费用计费日期以甲方为乙方颁发数字证书日期为始点,以365个日历日为一年度。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并且甲方在确认收到使用费后5个工作日内给乙方颁发数字证书及USBKEY。年度使用费标准为3000元人民币年。甲方可以根据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维护需要调整使用费标准。 2。增值服务:(有)或(无),增值服务协议单独签订。增值服务选择()、()、()。反向增值服务选择:(有)或(无)反向增值服务选择:()、()、()附:增值服务协议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系统平台收费标准 3。支付方式: 乙方应在企业用户注册完成后,将当年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并在每年使用费到期前30个日历日按同样方式支付当年使用费。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4。发票 甲方收到乙方使用费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寄出正规税务发票,乙方发票开票信息及邮寄地址为:请乙方财务部门将上述发票信息单独打印并加盖财务章后随合同一并寄出。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 第三条:承诺与保证 1。电子商务平台以满足中国中铁网上物资采购需要为建设及运行目的,甲方不对电子商务平台功能满足乙方特定商务目的提供任何保证和承诺。 2。在收到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一条第5款提出的支持需求及使用反馈后,甲方应及时处理、解决,但甲方并无义务同意乙方以不可抗力、电子商务平台错误、故障、瑕疵为由拒付或要求退还使用费、要求甲方承担导致乙方丧失交易机会责任的任何要求。 3。除本合同明确约定以外,甲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形式的承诺与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密 1。甲方对乙方数据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或甲方内部未被授权的人员,并应采取保密措施保证数据信息不被第三方知悉。 2。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收到国家有关司法机关正式要求时,甲方对外提供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不受限制。 3。乙方不应将对电子商务平台系统功能的了解用于使用平台以外的。任何目的。 第五条:变更及终止 1。甲、乙双方可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经授权代表签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如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另一方有权经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3。如甲方对年度使用费标准做出调整,应在下个年度支付期间前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该标准调整,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如乙方经甲方催付仍不支付使用费,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4。因本合同履行及解释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 电子商务合同篇6 甲方: 乙方: 甲方系中国石化物资采购电子商务网站(以下称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公司,乙方系中国石化供应商网络成员单位,是电子商务平台的供应商用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有关事项签订本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及条件 1。甲方向乙方提供电子商务平台使用服务,具体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信息在线管理、网上报价、竞价、在线投标信息反馈等,以电子商务平台实际提供功能为准。 2。甲方负责开发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前款所述电子商务平台各项功能,并提供工作日8小时工作时间内的技术支持。 3。乙方可使用电子商务平台从事中国石化物资采购有关的商务活动,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石化供应商管理要求。 4。乙方应对电子商务平台用户名、登陆密码等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 5。乙方应在使用电子商务平台遇到任何信息错误、系统故障、功能瑕疵时,及时寻求甲方技术支持,提供使用情况反馈,以便甲方解决系统问题,完善系统功能。 6。按照中国石化供应商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乙方被中国石化停止供应商交易资格时,如其当年实际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时间不足6个月(含),使用费将按6个月计收,当年剩余使用费由甲方退还给乙方。 7。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支付使用费,甲方可在当年7月1日起向乙方发出催付通知,乙方应在收费截止日期30个日历日内完成使用费支付,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电子商务平台使用资格,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供应商交易资格。 第二条费用与支付 1。乙方同意按年度向甲方支付电子商务平台使用费(以下称使用费)。 2。年度使用费标准为3000元人民币年。甲方可以根据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维护需要调整使用费标准。 3。支付方式: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或根据甲方要求,将当年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并应在次年起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按同样方式支付当年使用费。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4。发票 甲方收到乙方使用费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寄出全额增值税发票,乙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及邮寄地址为: 第三条承诺与保证 1。电子商务平台以满足中国石化网上物资采购需要为建设及运行目的,甲方不对电子商务平台功能满足乙方特定商务目的提供任何保证和承诺。 2。在收到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一条第5款提出的支持需求及使用反馈后,甲方应及时处理、解决,但甲方并无义务同意乙方以不可抗力、电子商务平台错误、故障、瑕疵为由拒付或要求退还使用费、要求甲方承担导致乙方丧失交易机会责任的任何要求。 3。除本合同明确约定以外,甲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形式的承诺与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密 1。甲方对乙方数据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或甲方内部未被授权的人员,并应采取保密措施保证数据信息不被第三方知悉。 2。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收到国家有关司法机关正式要求时,甲方对外提供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不受限制。 3。乙方不应将对电子商务平台系统功能的了解用于使用平台以外的任何目的。 第五条变更及终止 1。甲、乙双方可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经授权代表签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如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另一方有权经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3。如甲方对年度使用费标准做出调整,应在下个年度支付期间前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该标准调整,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如乙方经甲方催付仍不支付使用费,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4。因本合同履行及解释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