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 推荐度: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实用】商品房预售合同三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1 出售方:(甲方) 地址: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国籍: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一条甲方经市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深圳市用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使用年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为,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幢号(第层)。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其中:基底分摊、公用分摊、其它)。 第三条甲方定于年月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天: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单价元,总金额币千百十万千百十元整(小写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关仲裁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裁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出售方:购买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2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字第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房屋用途为。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含)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大写)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2、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付款方式见本契约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银行帐号为。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北京市住房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洋,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年月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利率计算。 第六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向本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八条本契约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本契约签订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预售转让书面协议,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十三条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代理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附件一房屋状况(略) 附件二共有共用部位(略) 附件三付款方式(略) 出售方(甲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国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码: 电话: 第一条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市用地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使用年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幢号(第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基底分摊平方米、公用分摊平方米、其他平方米)。 第三条甲方定于年月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单价元平方米,总金额币千百十万千百十元(小写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帐号: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买受人: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 2、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签订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6、本合同文本国籍: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国籍: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签章):(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应标明方位) 附件二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2、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附件三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 附件四计价方式与房价款的其他约定 附件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 附件六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 1、采暖系统: (1)集中采暖:; (2)分户采暖:; (3)采暖设备品牌:。 2、保温材料: ()外墙保温:。 (2)内墙保温:。 3、外墙:。 4、内墙:。 5、顶棚:。 6、室内地面:。 7、门窗: (1)外窗结构尺寸为:; (2)开启方式为:; (3)门窗型材:。 8、厨房: (1)地面:; (2)墙面:; (3)顶棚:; (4)厨具:。 9、卫生间: (1)地面:; (2)墙面:; (3)顶棚:; 10、阳台:。 11、电梯: (1)电梯品牌名称:; (2)电梯速度:米秒; (3)电梯载重量:千克; (4)。 12、其他 附件七物业服务 (本附件内容与出卖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致) 一、物业服务内容 二、物业服务质量 三、物业收费项目及价格 四、业主临时公约 五、其他约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日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3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区(县)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房屋用途为。甲方已于年月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分摊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国有土地使用面积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年月日为止。 上述各项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暂测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不含)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售价进行结算;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之差超过暂测面积的(含)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文件之日起日内,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外汇)计算。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币元,价款合计为(大写)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乙方同意按附件二所列的方式付款,并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号。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银行帐号为。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索违约金,违约金应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天,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大写数)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甲方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第七条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自房屋应交付之日起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延期一天,甲方按房价款总额的万分之(大写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除不可抗力外,逾期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外汇)计算。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甲方未按期交付房屋的,逾期最多不超过日,超过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应将乙方交付的定金、房价款及利息退还给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二条)。 第十条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和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八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附件三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分的差价双倍向乙方补偿。 第十一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本合同由双方签后,境内的应于三十日内,境外的应于六十日内,由双方持合同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本合同登记后至年月日前,乙方如转让其预购的房屋,须与转受让人在本合同上背书,并按规定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合同转让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三十日内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七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纠纷(用汉填写)。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正本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份,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存两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授权代理人:国藉: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