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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合同

11月3日 相见欢投稿
  合租商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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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铺合同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商铺合同篇1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丙方:(商铺出租方)
  根据《合同法》,就甲方将位于的商铺,转让给乙方一事,甲、乙、丙三方经好友协商,就店面转让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与年月日前将位于商铺(面积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该店铺所有权证号码为,产权为丙方,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月租为人民币,店面交给乙方使用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租赁合同,每月交纳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交纳的押金,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该店铺现有装修,装饰,工具,设备(包括)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该合同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其它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乙方在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元),上述费用包括甲方交给乙方再转付给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租用期内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前,该店铺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乙方逾期未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付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还需向甲方交付转让费的的违约金,逾期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的同意转让店铺,如由甲方原因导至丙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遇国家征用店铺,有关赔偿归乙方。
  第八条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下令撤迁店铺,甲方退还全部转让费。如果合同签订后国家命令撤除店铺,使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盖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元,并支付转让费的的违约金,
  第九条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
  年月日
  商铺合同篇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出租物坐落
  甲方将坐落于的柜台出租给乙方进行的经营;经有好共同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不同意续租。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确定,租金为:元年,租金每年缴纳一次,乙方应于租期内下一年度开始的前一个月向甲方支付下年度租金。乙方逾期超过日未支付的,则乙方需按年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日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
  第四条押金及保证金
  乙方一次性缴纳押金及保证金元整,需在缴纳第一年租金时可以并缴纳。押金及保证金用于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间的合法规范经营和相关设施正常使用;租约期满后,没有合同纠纷,甲方将在租约期满后天内将押金及保证金退还乙方。
  第五条出租物及附属物的移交状况及返还要求
  甲方将上述柜台及附属设备设施出租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实地清点,出租物移交时状况如下表: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保证对上述所有承租物的完好状况均已知悉,其它附属设备设施及附属物外观均完好无损,经双方当面清点并实验,全部符合正常使用要求。乙方在接手上述物品后保证在承租期内妥善使用、保管、保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2、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十日内将租赁的柜台、设备设施及附属物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双方当面清点,如发生损坏、丢失等,乙方按照租赁期满移交时新购买该物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第六条租赁用途
  乙方承诺,承租上述柜台、场地及其附属物用于经营中药材(并仅限于经营中药材),不得转租他人(他单位),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租赁期间内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改变约定的用途,否则甲方有权扣除租赁年租金并解除合同。
  第七条甲方权利和责任
  1、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保证乙方能够正常经营。2、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交由乙方实施。
  2、协助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教育。3、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4、甲方有权对乙方承租范围内的安全、卫生等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5、乙方承租期间所发生的正常水、电、暖气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得干涉其经营活动,但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遵守甲方的日常管理制度,并服从甲方的日常管理。
  2、乙方应按期支付租金。
  3、乙方必须合理使用并爱护配套设施,租赁期限内,如柜台及附属设备设施出现毁损的,均由乙方自费维修。
  4、乙方必须遵守公安、消防、城建、环卫、市政、工商、税务、药监、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规定。
  5、乙方不得对柜台及附属设施等进行改造。
  6、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做好安全、防火、防抢等工作,乙方因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7、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用途。乙方承租期内不得将上述承租物转租任何第三人。
  8、乙方不得在租赁场所和利用租赁物从事违法经营、犯罪活动或因任何原因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者被主管部门查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将追究乙方的全部责任。
  第九条乙方保证合理使用租赁物的约定
  为保证店面良好工作秩序,乙方不得违反下列约定,否则甲方经二次书面通知,乙方仍未整改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
  1、乙方必须保证承租范围内整洁卫生,不得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及未经甲方同意的宣传标语。
  2、乙方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3、消防安全:租赁期间,乙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甲方的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对于甲方配置的灭火器及相关消防器材,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租赁期限内,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如要求退租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按违约处理,并支付年租金的20作为赔偿。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协议的,按约定支付年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免责条款
  1、若因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变更或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因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且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经甲方三次通知未改正的。2、将场地及设备设施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3、乙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出租物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因素致乙方不能继续承租的。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生效
  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下无正文)
  甲方(章):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地址:地址:年月日年月日
  商铺合同篇3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同意将自己的商铺出租给乙方,双方在法律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制定如下协议:
  一、房屋地址
  底商,建筑面积平方房屋结构框架,层数。
  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于。
  二、租赁期限
  1、双方商定房屋租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甲方给予乙方天免租。
  三、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经营及犯罪活动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达30天的,并赔偿违约金万元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涨幅,由双方协商后作适当调整。
  四、租金及交纳方式
  1、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前三年租金不变,后两年在原租金基础上递增百分之六。
  2、承租方以现金形式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租金定为每年支付一次,并必须提前一个月时间,于每年的月日前交至出租方。
  3、乙方须向甲方缴纳房屋保证金元。
  4、承租方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向甲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甲方将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实欠租金的加收滞纳金。
  五、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其经营情况也与出租方无关;租期结束或中途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
  六、各项费用的缴纳
  1、物业管理费:乙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2、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底数为度,电表底数为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3、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4、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七、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承租方出卖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间,乙方如因转让或其他原因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一个月前书面向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八、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在法律的基础上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1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出租方(签字盖章):
  承租方(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商铺合同篇4
  【裁判摘要】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玉梅。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商铺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铺买卖关系;
  2物业交接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已将商铺交付给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前两次开业后秩序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新宇公司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原告始终在努力处理各位业主反映的问题;
  5情况说明及统计,用以证明大部分业主因不满时代广场的混乱经营状况,提出退商铺的要求;
  6玄武区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当地政府重视,政府部门参与协调;
  7关于商铺商业氛围的改善意见和建议,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内商铺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以及进行重新调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经委通知,用以证明原告的股东已作过调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请求及理由;
  10时代广场现状照片,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已全面停业,原分割各商铺的幕墙均已拆除,正在对全面布局重新调整;
  11物品清单及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将被告商铺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后,拆除了该商铺的玻璃幕墙。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清全部购商铺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铺。原告的股东变更,不应影响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代广场经营不善,也不能成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请求解除商铺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未提交证据。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新街口地区是南京市最繁华、最集中的商业区域。位于新街口东北角中山路18号以南的时代广场,是原告新宇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该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总面积6万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层约6000平方米的部分区域,被分割成商铺对外销售给150余家业主,其他建筑面积归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19日,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冯玉梅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1636373元,总价款368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合同签订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2B050号商铺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将时代广场内的自有建筑面积租赁给嘉和公司经营。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同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原址开业。20xx年1月,购物中心也停业。这两次停业,使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无法在时代广场内正常经营,部分小业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债权人集体上访,要求退房及偿还债务。在此期间,新宇公司也两次变更出资股东。新宇公司的新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冯玉梅,通知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冯玉梅致函,冯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冯玉梅与另一户购买商铺的邵姓业主坚持不退商铺,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同时冯、邵两家业主也不能在他们约70平方米的商铺内经营。新宇公司为此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现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确认,该商铺在20xx年3月3日的价值为531700元。
  审理中,法院主持了调解。原告新宇公司认为,为使时代广场真正发挥效益,经营方向和方式必须改变,不可能保留商铺式经营。如果被告冯玉梅与案外人邵家再在时代广场内经营商铺,将影响时代广场内新格局下的整体经营。为此,新宇公司不仅愿意给冯玉梅退还全
  额购商铺款,还愿意以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违约金的名义,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用于补偿冯玉梅的经济损失。冯玉梅认为,时代广场走到今天这一步,责任全在新宇公司,与己无关;新宇公司愿意给付的款项,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应当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价格给予赔偿。新宇公司认为,全南京市任何一处房产均无30万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冯玉梅提出难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赔偿价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决纠纷;这个纠纷不解决,时代广场固然不能竣工,冯玉梅也别想经营。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商铺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应当解除如果解除,应当在什么条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鉴于被告冯玉梅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
  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玉梅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玉梅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
  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决:
  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
  516元,合计531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冯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已经认定双方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却在既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提出的履行合同会对其重新规划布局造成影响为由,就判决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无据。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首先,时代广场整体长期歇业、巨额资金闲置,是被上诉人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策略错误等自身过错造成的。其次,在开发、销售和出租商铺时,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资产闲置的风险,被上诉人应当预见,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指的情势。如果将这种商业风险归类于变更的情势,那么购房后房价下跌,上诉人也就可以以房价下跌、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被上诉人退房,那么契约的稳定性及合同的诚实信用则无从谈起。再次,即使继续履行合同会给被上诉人带来不利,这也是经济交往中的正常损失,是被上诉人在订约时应当预见的、且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出现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三、因被上诉人经营不善造成的后果,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即使为了维护被上诉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损失,也应当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愿协商,通过公平买卖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一审为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利益、公司利益,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除合同,是错误的。四、商铺是上诉人的私有财产,不经上诉人许可,被上诉人无权对上诉人的私有财产进行估价。一审根据被上诉人的申请,委托估价师事务所对上诉人的商铺进行估价,估价的结果令上诉人无法接受。被上诉人的48万元,不能补偿上诉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况且上诉人并未对一审法院提出退还房款、赔偿增值款、追究违约责任等请求,一审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违背了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实际履行合同,为上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答辩称:一审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作出解除双方合同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讼争房屋已被拆除,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并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未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风险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足以保证上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审应当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
  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审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是否正确2在权利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一审在解除合同的判决中一并判决义务人给权利人赔偿,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
  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让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新宇公司必须以其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为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提供服务,支付的履行费用过高;而在6万余平方米已失去经商环境和氛围的建筑中经营2250平方米的商铺,事实上也达不到冯玉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审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冯玉梅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考虑到上诉人冯玉梅在商铺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在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后,一并判决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向冯玉梅返还商铺价款、赔偿商铺增值款,并向冯玉梅给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这虽然不是应冯玉梅请求作出的判决,但此举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了讼累,并无不当。在二审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给冯玉梅增加20万元赔偿款,应当允许。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xx年9月6日判决:
  一、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审案件诉讼费7867元,由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铺合同篇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地址及商铺面积
  商铺坐落地址:。商铺面积约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用途:商铺使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
  1、租期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2、续租:本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如果甲方同意乙方可以继续承租本合同项下房屋,续约期内的租金,由双方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续约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适用本合同相应规定。
  第四条:租金和支付方式及租金交纳期限:
  1、租赁金额:每年元。
  2、付款方式:上交款。甲乙双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年的房租,第二年至第五年的房租要提前一个月交。
  3、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甲方交纳租金。到期不交视同违约,违约金元整。
  第五条: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费用的承担
  1、承租区域内设施的使用乙方向甲方或第三物业管理者支付水、电费、房产、土地使用税及其他产生的直接费用。收费标准按北京相关标准的执行。
  2、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己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3、租赁期间,由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内外部设施损毁,包括房内外防水、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1、出租方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在使用期间的装修及修缮有承租方自行负责。如承租方不再使用出租的房屋后,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固定的设施及房屋构架。
  2、承租方装修过程中需改变房屋原貌或改变主要结构时得向甲方申请,得到甲方及有关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要有资质的单位,并向有关部门备案,施工期间和施工后出现任何事情与甲方无关。如未经同意私自施工,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赔偿损失。造成后果由双方协商或移交法律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或逾期违约金。
  2、监督乙方正确使用房屋、并保证房屋内外各类设施在乙方进场时能正常使用。
  3、甲方不承担乙方的经营风险及责任。
  4、在乙方有以下行为时:擅自将房屋整修转租、转让或转借;利用承租房进行违规及违章经营和非法活动时,损害公共利益或甲方利益时;拖欠租金的行为。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提出赔偿。乙方租赁期间内可以部分面积招租或招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5、与乙方另签订消防安全协议书此合同附件,监督乙方安全使用房屋,针对发现乙方的安全有权要求限期整改。
  6、在乙方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房屋的相关证明文件。
  7、在乙方没有违反使用水、电时,甲方应保证商铺正常用水用电。
  第八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房屋的使用用途,使用租赁房屋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涉,但乙方不得擅自改造用途。
  2、确保消防安全,如果因乙方使用房屋或经乙方装修房屋出现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按照交纳房屋租金及其他费用。
  4、不擅自拆改房屋构造,不在租赁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
  5、甲乙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如因对方原因造成双方无法正常经营,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并负责损失的赔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和合同终止的赔偿措施
  1、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和造成承租人的任何损失或无法使用房屋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合同终止。
  2、若甲乙双方在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单方违约、应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并有壹拾万元的违约金。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其他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补充:。
  第十三条:本合同至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
  年月日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
  年月日
  商铺合同篇6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地址及商铺面积
  商铺坐落地址:。。商铺层数一二层,面积约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用途:商铺使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
  1、租期10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2、续租:本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如果甲方同意乙方可以继续承租本合同项下房屋,续约期内的租金,由双方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承租,续约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适用本合同相应规定。
  第四条:租金和支付方式及租金交纳期限:
  1、租赁金额:每年元。
  2、付款方式:甲乙双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半年的房租(含已交押金),乙方缴纳房租为半年交方式,按甲乙双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前三个月为装修期,装修期免房租费)以此类推。
  3、甲乙双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满五年,第六年至第八年,租金上涨,涨幅不超过本合同每年所交租金的5。甲乙双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满八年,第九年至第十年,租金上涨,涨幅不超过本合同每年所交租金的10。
  4、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甲方交纳租金。乙方向甲方交租期不得延期超过15日,如有特殊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并得到甲方的许可,到期不交视同违约。
  第五条: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费用的承担
  1、承租区域内设施的使用乙方向甲方或第三方管理者支付水、电费、及其他产生的直接费用。收费标准按当地相关标准执行。
  2、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己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3、租赁期间,由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内外部设施损毁,包括房内外防水、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1、出租方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在使用期间的装修及修缮有承租方自行负责。如承租方不再使用出租的房屋后,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固定的设施及房屋构架。
  2、承租方装修过程中需改变房屋原貌或改变主要结构时得向甲方申请,得到甲方及有关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要有资质的单位,并向有关部门备案,施工期间和施工后出现任何事情与甲方无关。如未经同意私自施工,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赔偿损失。造成后果由双方协商或移交法律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或逾期违约金。
  2、监督乙方正确使用房屋、并保证房屋内外各类设施在乙方进场时能正常使用。
  3、甲方不承担乙方的经营风险及责任。
  4、在乙方有以下行为时:擅自将房屋整修转让或转借;利用承租房进行违规及违章经营和非法活动时,损害公共利益或甲方利益时;拖欠租金的行为。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提出赔偿。乙方租赁期间内可以转租或部分面积招租或招商,甲方应先有知情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5、与乙方另签订消防安全协议书此合同附件,监督乙方安全使用房屋,针对发现乙方的安全有权要求限期整改。
  6、在乙方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房屋的相关证明文件。
  7、在乙方没有违反使用水、电时,甲方应保证商铺正常用水用电。
  第八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房屋的。使用用途,使用租赁房屋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涉,但乙方不得擅自改造用途。
  2、确保消防安全,如果因乙方使用房屋或经乙方装修房屋出现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按照交纳房屋租金及其他费用。
  4、不擅自拆改房屋构造,不在租赁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
  5、甲乙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如因对方原因造成双方无法正常经营,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并负责损失的赔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和合同终止的赔偿措施
  1、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和造成承租人的任何损失或无法使用房屋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合同终止。
  2、若甲乙双方在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单方违约、应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其他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至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法定代表人)承租方(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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