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转让协议书 推荐度: 固定资产合同 推荐度: 固定资产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有关固定资产合同合集七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固定资产合同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固定资产合同篇1 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于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 三、借款期限: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本合同自生效。 本协议(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固定资产合同篇2 甲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供应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一、合同目的:说明甲方向乙方采购何种物品,经双方协商后确定本采购合同。 二、术语、关键词解释 1、物品系指供应商按合同要求,需向采购方提供的一切软件、硬件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2、服务系指根据合同,供应商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 三、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1、技术指标: 2、质量要求: 四、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 1、本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2、预付款。甲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在15日内,将合同总成交价的20定金,即人民币作为定金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向甲方确认。 3、发货款。乙方按合同规定在发货时,将有关运输提单或自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书,以可靠方式寄递给甲方。甲方收到以上单据的次日起15日内,将合同总成交价的,即人民币(元),作为发货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向甲方确认。 4、验收款。在采购物品通过甲方的验收之后,甲方在15日内,将合同总成交价的40,即人民币元,作为验收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向甲方确认。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5、保证金。收到货品半年内,如无发生质量问题,则自收货日期起满半年期,甲方应将余款即合同成交价的10付给乙方。 6、甲方和乙方应以书面方式相互通知各方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前二十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者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五、交货与交货方式 1、乙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在日内,将甲方采购的物品全部送达指定地点。 2、乙方应在交货前日内,以电话或传真向甲方提供交货计划(内容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和体积的约数、交货时间、地点、运输安排)。甲方应及时作好准备,办妥一切接货手续,在货物到达后四十八小时内提运完毕。 3、甲方对乙方交付的物品,均应妥善接收并按设备储存的环境条件规定保管。对于因乙方误发、多发的物品,甲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乙方查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4、本合同所有物品运抵甲方现场后,双方代表共同参加开箱检验。如设备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设备发现短缺或损伤,应由乙方负责补足或修理,其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六、安装、调试与验收 1、乙方派遣技术人员按合同规定的日程完成“采购物品”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保证使“采购物品”达到预定的性能指标。 2、在安装调试过程中,甲方应提供各种配合条件和所需称职的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在乙方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配合乙方进行安装、调试和其他辅助工作。 3、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组织人员对采购物品进行验收测试,将验收测试情况记录在甲方记录的采购物品验收报告中。如果甲方发现采购物品中存在缺陷,双方应当视问题的严重性给出合适的处理措施。 (1)如果采购物品存在严重的缺陷,则退回给乙方。乙方应当给出纠正缺陷,双方协商第二次验收的时间。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如果采购物品存在一些轻微的缺陷,则乙方应当给出纠正缺陷的措施,双方协商是否需要第二次验收。 4、当所有的采购物品都通过甲方的验收后,双方责任人签字认可,采购物品正式交付给甲方。之后,甲方将验收款支付给乙方。 七、品质保证与维护 1、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采购物品”是全新的、技术是先进的、质量是良好的、性能是稳定可靠的、数量是完整无缺的。 2、乙方承诺质量保证期:采购物品通过验收之日起,系统软硬件保修个月。保证不包含由于甲方不当的操作或修理造成的后果。 3、在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硬件设备、软件和系统进行维护或维修,不收取任何费用。保修期结束后乙方依然负责对所售设备进行维护或维修,其间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在设备保修期结束后一旦甲方要求进行升级和改造,乙方保证提供相应的服务,此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4、如果采购物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收到甲方维护要求后,在24小时内作出响应;遇有严重技术问题,重大故障,需要现场维护,乙方应在24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八、违约与赔偿 1、甲方违约处理: (1)如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准时支付款项时,应从最迟付款日的次日起,每日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部分总值的千分之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额以逾期付款部分总值的百分之为限度。 (2)如因甲方原因致使设备安装顺延,乙方技术人员由此滞留在安装地点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2、乙方违约处理: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准时交货,乙方应从最迟交货日的次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延迟交货部分货款的千分之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额以逾期移交设备部分货款的总值的百分之为限度。 九、保密 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技术资料、信息、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设计方案等知识产权及价格条款等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甲方应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严密保守。 2、除为了维护操作相关设备而需接触乙方有关技术资料等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甲方有关人员外,甲方同意不向其他人员泄露乙方的任何保密信息,也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交换或泄漏乙方提供的上述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或擅自出版以上“技术资料”,如违反本条规定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负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引起的直接和可能的经济损失。 3、甲方的保密义务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后年(由双方商定)。 十、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2、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对方。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 4、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天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的问题。 十一、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如双方签字日期不一致时,以最后签字方的签字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 2、本合同的“采购物品”最终保证期限届满日期,即为本合同的终止日期。但保密条款、争议解决和双方未了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并且守约方有权提出索赔。 十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及其修订本的有效性、履行和与本合同及其修订本效力有关的所有事宜,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任何争议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甲乙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协商应在三十天内解决。 3、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到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争议进行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行使权利。 十三、其他 合同确认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自合同各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代表签字: 合同签订地: 日期:年月日 乙方: 代表签字: 合同签订地: 日期:年月日 固定资产合同篇3 (以下称借款方) (以下称贷款方) (以下称保证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万元。用于项目,借款实际发放额,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贷款方在国家信贷计划和本合同条款规定之内,根据借款方按工程进度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及时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借款方工程进度的资金需要。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时供应资金,要根据违约金额和天数给借款方计付违约金。借款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款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50的罚息并如数追回。 三、借款期限定为年月,从放出贷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体用款和在此规定期限内分次或一次偿还时间和金额以借据为凭,并做为本合同附件。利率按项目借款合同期限确定月息为,按季收取利息。贷款逾期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20,并按逾期后的利率档次重新确定借款利率。 四、借款方保证按期用资金,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贷款逾期未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收贷款,必要时,贷款方可从借款方帐户中扣收。借款单位在其他银行还有存款帐户的,可商请该行代为扣款清偿。 五、借款方按照银行抵押贷款办法规定,愿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贷款新增的固定资产充当抵押,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贷款方对抵押品享有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 借款方请作为借款的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财产。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保证方同意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必要时,由贷款方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六、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须按时向贷款方报送有关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及统计报表和资料。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查决算时,要有贷款方参加。 七、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借、贷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协议,并经保证方同意,做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双方协议的附加条款: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经签字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份,报送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公章) 法人代表:(盖章)借款方:(公章) 法人代表:(盖章)保证方:(公章) 法人代表:(盖章) 开户银行和帐户:年月日 固定资产合同篇4 编号: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人: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人年月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人愿意向借款人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借款币种:。 12借款金额:(大写:),其中备付利息(大写:)。 13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借款限用于。 22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提款 31借款人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借款项目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供合营各方注册资本已按规定缴足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3)已提供贷款人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注册外投资或和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等; (4)已提交董事会有关借款、财产抵押的有关决议及法人代表授权书; (5)已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6)自筹资金已按贷款人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账; (7)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8)其他。 32提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每次提款额为万的整数,但最后一笔提款除外。 33在提款期限内,借款人应按下列分年提款计划提款: 计划提款金额 年季月 34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人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交贷款人。 35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人同意。 36借款人办理提款,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7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利息和费用 41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利息每计收一次,结算日为。计息办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承诺费:贷款人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人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承诺费起算日为,并在日计收。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收。 43管理费:借款人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向贷款人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45借款人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人有权主动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可计收复利。 46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还款 51还款来源为及其他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52借款人应在第13条款规定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之日后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期序金额 序数年季月币种: 第1期 第2期 第3期 第4期 第5期 第6期 第7期 第8期 第9期 第10期 第11期 第12期 第13期 第14期 第15期 第16期 第17期 第18期 第19期 第20期 53借款人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人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一个月前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对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借款人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人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人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借款人提前还款应经贷款人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人,提前还款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款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担保 61本借款由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人未能履约,贷款人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62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85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所有各期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人。保险单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贷款人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71借款人向贷款人陈述并保证: (1)借款人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人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款人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 (4)借款人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且向贷款人提出本贷款申请以来,借款人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5)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人权益的下列事件: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第71条款所述每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人在每一笔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约定事项 81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开立往来户或和专户。本合同项下开证、付款等应在贷款人办理,并接受贷款人的审核。 82如贷款人认为某项设备订购应实行公开招标,借款人应遵照办理。 83本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按计划对外订货,进口订货清单应交贷款人审核。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人,贷款人凭以开证、付款。 84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人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人有权参与招标、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借款人有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会,有权参与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会议。借款人应将上述重要活动和会议事先通知贷款人。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报送与项目建设、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重要设计文件、统计财会报表、各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和决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人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款人有权调阅原始凭证,审查借款人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8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借款人建设和经营期间,借款人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保险额应为财产原值的110。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置价投保。借款人如中断保险,贷款人有权主动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86借款人同意将本贷款项下未参与周转的全部折旧基金和不低于的其他专项基金存人贷款人,将不低于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贷款人办理。 87借款人如未能按第52条款规定还款,则不能进行红利分配。 88借款人对本贷款和其他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进行。如果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款人应同比例地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晶。借款人不能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9借款人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求贷款人的意见: (1)合资(作)合同、企业章程的任何变更; (2)为其他建设项目向境内外举债。 810借款人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1)以资产和收人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 (2)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以本贷款购置的设施、设备、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资产。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人即构成违约: (1)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人履行和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人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而借款人在接到贷款人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又未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8)借款人(被)申请破产。 92贷款人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93如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贷款人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人负责,对贷款人采取下述任何措施,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1)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的任何账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人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人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94如贷款人违约,借款人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人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其他事项 10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年(季)度提款调整计划、借款凭证、还款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02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l03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人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4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人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5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人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10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07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借贷双方各执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人(盖章):贷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固定资产合同篇5 贷款方: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以及文批准立项,借贷双方就下列外汇固定资产贷款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 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向乙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万美元(大写万美元)。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仅限用于,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个月,从甲方第一次拨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贷款利率 本贷款利率按中国银行年期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每月浮动利率加。并每月调整一次,同时通知乙方。 第五条贷款的拨付和使用 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汇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乙方须于每次用汇前十天以加押电报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汇的具体日期、金额。甲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的用汇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在行开立的外汇第号帐户内。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汇通知的同时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甲方。 乙方须按用汇计划用款。如延迟用汇,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汇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外,甲方将对延迟用汇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承担费。如延迟天数超过天,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的追索权。如提前用汇,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汇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汇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如需在用汇前对外开出信用证,须事先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计、付利息 本贷款起息日为甲方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汇天数,以360天为一年计算,乙方须每季度半年向甲方付息一次。 第七条贷款管理 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八条贷款偿还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还汇计划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如提前还款,须于该次提前还款期前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款不得少于万美元。本贷款非经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展期。本贷款项下的应还本金、利息(包括罚息)、承担费均应以与贷款币别相同的外汇偿付,并由乙方以电汇方式汇至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外汇第号帐号内。 第九条还汇担保 本贷款本息的偿还由甲方认可的,有实际担保能力的作为乙方的担保人。并由上述担保人按甲方的条件和格式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一旦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包括还汇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包括罚息承担费),上述担保人保证按担保书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无条件代乙方偿还所欠的应还本息(包括罚息承担费)。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汇,甲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二、如乙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汇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三、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甲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 (二)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汇能力; (三)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负债总额; (四)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 (五)乙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四、交叉违约条款:凡乙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它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乙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乙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乙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一条乙方须对本贷款项下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贷款期内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直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保险单送交甲方保管。 第十二条甲方将委托代其管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和归还以及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贷方所授权或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变更本合同或其中条款,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修改合同或达成新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不因乙方或其担保人的关停并转、清盘、转产、人事变动及其它债务而影响其对本贷款本息的上述偿还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甲乙双方如就本合同项下有关事宜发生争执,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诉之法院。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附贷款借据、用汇计划书和担保书等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固定资产合同篇6 借款人: 贷款人: 根据号文批准的引进项目,所需资金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包括应付利息万美元。 第二条贷款期限:年,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第三条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年期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 按贷款人制定的年期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 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优惠利率执行,目前为或 按贷款人自营统筹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每计收一次,结息日为(复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要写明)。 第四条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它用。应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作其他支付。 第五条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借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副本需送交贷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定货的,应事先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撤销贷款。 第六条用款计划:根据项目进度,本项贷款提款期为年至年,每年用款计划如下: 年万美元;年万美元;年万美元。 贷款人允许借款人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款计划。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贷款,如借贷双方无其他约定,借款人不得再继续支用贷款。 第七条贷款偿还:借款人以项目新增创汇和利润、折旧或其他资金归还贷款。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下列计划偿还贷款: 年万美元;年万美元;年万美元。 如贷款项目提前实现效益,借款人应提前偿还贷款;如年度还款计划不能实现,借款人应在年底前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并经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将按贷款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日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 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的罚息。 为了有利于还款,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准备金帐户,将用于还款的人民币资金先予存入,待外汇额度落实后再结汇偿还贷款。 本贷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通过中国银行进出口业务部叙做。 第八条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九条保险事项:为避免贷款期间可能因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借款人应向有关保险机构投保贷款项下进口设备外汇财产保险,并将保险权益转归贷款人名下,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止,保险费用可在本贷款项下支付。 第十条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借款人违约: 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未经贷款人同意改变贷款的用途或挪作他用。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私自转卖用本贷款购置的设备。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 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为的罚息。 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并追回贷款。 向贷款担保人追索贷款。 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各金融单位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还贷款项。 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第十三条解决合同的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借款人:(盖章)贷款人:(盖章) 企业负责人:银行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员: 签约日期: 固定资产合同篇7 合同编号: 贷款方(甲方): 地址: 电话: 借款方(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以及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文批准立项,甲乙双方就下列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 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向乙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元(大写人民币元)。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 自甲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个月(年)。 第四条贷款利率 本贷款利率为月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五条贷款的拨付和作用 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乙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甲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在行开立的人民币第号帐户内。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甲方。 乙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书面通知甲方外,乙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承担费。如延迟天数超过天,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的追索权。 如提前用款,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计、付利息 本贷款起息日为甲方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以360天为一年计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付息一次。计算与付息日为每季度半年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如该日恰逢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七条贷款管理 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八条贷款偿还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如提前还款,须于该次还款期日前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款不得少于人民币万元。本贷款非经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展期。本贷款项下的应还本金、利息(包括罚息)、承担费,均由乙方以电汇方式汇至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人民币第号帐户内。 第九条还款担保 本贷款本息的偿还由经甲方认可的、有实际担保能力的作为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按甲方的条件和格式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一旦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包括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包括罚息、承担费),上述担保人保证按担保书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无条件代为偿还乙方所欠的应还本息(包括罚息承担费)。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甲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二、如乙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三、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甲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 (二)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 (三)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 (四)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 (五)乙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四、凡乙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它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乙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乙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乙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一条乙方须对本贷款项下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贷款期内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直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保险单亦由甲方保管。 第十二条甲方将委托代其管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和归还以及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贷方所授权或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变更本合同或其中条款,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新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不因乙方或其担保人的关停并转、清盘、破产、人事变动及其它债务而影响其对本贷款本息的上述偿还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甲乙双方如就本合同项下有关事宜发生争执,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诉之法院。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附“贷款借据”、用款计划书和担保书等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