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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合同

7月23日 红朱砂投稿
  正规银行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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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借款合同(通用15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银行借款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银行借款合同1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由乙方代委托人向甲方发放贷款,并在受托范围与甲方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息计算,按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委托人调整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五条
  用款计划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第六条
  还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还款计划为:
  第七条
  付息方式
  甲方应在结息日前将资金汇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内,以便于乙方按期、按规定收取利息。甲方不能按时付息时,按规定计收复利。
  付息户帐号为:
  第八条
  扣款方式
  甲方保证按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和借款利息,若不能按期归还,又未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则甲方同意由乙方委托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借款的,可以在借款到期前日内向委托人申请展期,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通知乙方。甲、乙双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经营方式时,应提前日向委托人报告并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发放贷款;
  2。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户;
  3。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4。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5。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8。乙方应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将停止发放贷款,同时向委托人报告,并按其书面意见处理。
  2。甲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按委托人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的利息。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银行借款合同2
  借款方(盖章)
  贷款方(盖章)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用于。预计用款为年元;年元;年元;年元;年元;年元;
  第二条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年月起至年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年元;年元;年元;年元;年元;年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三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慨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玩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原定利率罚息50。
  第六条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盖章)
  年月日
  贷款方(盖章)
  年月日
  银行借款合同3
  合同编号:
  借款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方式:
  贷款方:交通银行支行
  证件类型及编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方式:
  担保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地址:
  电话:
  应借款方年月日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规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借款币种:。
  1。2借款金额:(大写:)
  1。3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借款限用于。
  第三条提款
  3。1提款期为天,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计划提款金额
  年季月日
  3。2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至少提前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3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4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利息
  4。1借款利率。
  借款年利率为。
  利息每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计息方法:以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账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3利息以币种支付。
  第五条还款
  5。1借款方以销售收入及其他可还贷资金归还借款。借款方应按第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次归还全部借款本金。
  5。2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如确需调整还款计划,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贷款方,并经贷款方同意。贷款到期,贷款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数归还,借款方应至少提前天向贷款方提交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才能展期;同时,借贷双方对本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3借款到期未还又未经贷款方批准展期,对该逾期贷款,贷款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定利率基础上加收的利息。
  第六条担保
  6。1本借款由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按期还款,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第七条约定事项
  7。1借款方应在贷款方开立往来账户。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的进出口结算业务全部交贷款方办理。贷款项下进口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
  7。2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借款方应按月报送生产经营有关的统计、财会报表及贷款方要求的其他资料。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7。3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
  7。4如果借款方今后采取抵押方式向第三者筹措流动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还本付息;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8。2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8。3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账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8。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定利率基础上加收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8。1(3)条款所述违约行为,从违约之日起违约发生日借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依法律可以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8。4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九条其他事项
  9。1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9。2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9。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9。4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方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9。5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9。6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借贷双方各执份,担保人执一份。
  9。7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署。
  (以下为合同签章部分,无正文内容。)
  借款方:贷款方:交通银行支行
  (法人公章)(法人公章)
  签字人:签字人:
  职务:职务:
  日期:日期:
  担保方:
  (法人公章)
  签字人:
  职务:
  日期:
  银行借款合同4
  合同编号:贷款方:公司财务部内部银行
  借款方:
  借款方为进行项目施工生产,向贷款方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二条借款利率
  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5。5,利息在借款时一次性收取。
  第三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借款时间共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保证条款与违约责任
  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借款方如逾期不归还借款,贷款方有权在借款方在公司内部银行中账户划款或在工程款收取中冲抵,并按合同规定的利率加收100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按规定减收利息。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合同规定的利率加收100罚息。情节严重的,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五条其它
  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贷款方、借款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公司财务部内部银行借款方:
  代表人:代表人:
  签订日期:20年月日
  银行借款合同5
  借款人:法人代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借款期限:从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借款期限为1年。
  第三条:借款利率及本息收付方法:
  1、借款利息为年息,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借款利息为
  2、本合同项下贷款确定的利率(但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对委托贷款利率的规定)计算利息。如果甲方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可进行调整。
  第四条:甲方权利及责任:
  1、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2、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五天应向乙方
  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3、甲方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在该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于变更后5日内通知乙方。
  5、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6、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7、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及责任:
  1、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此笔贷款有关的财务和生产经营方面的情况及资料;
  3、乙方有权检查甲方使用贷款的具体情况,对此甲方应给予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
  4、当甲方发生合并、分立、重整、和解、解散等事项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或者发生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6、乙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应及时发布公告或通知甲方
  第六条: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或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原因,不能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或者有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4、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60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第七条: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三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的签订地为朝阳区,发生争议由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人(甲方):(盖章)贷款人(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签字:
  银行借款合同6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款月利率:,按月收息。
  四、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则按应付款本金总额的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天计算);所欠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加倍收取罚息(按欠付利息天数计)。同时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本金,并要求乙方承担逾期期间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仍应计算至清偿所有债务之日为止。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
  2、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3、因乙方原因(如2次逾期利息、经营不正常、违法经营、赌博等不良现象)影响了出借的资金安全,甲方有终止借款的权利。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签字、盖章)
  乙方(出借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银行借款合同7
  立合同单位:
  (简称借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用于。预计用款为年元;年元;年元;
  年元;年元。
  第二条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
  第三条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贷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年元;年元;年元;年元;年元;年元;年元;年元。逾期不还的,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六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延期天数,以违约数额的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第七条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罚息。
  第八条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2份,借、贷双方各执1份;副本份,报送、、等部门各执一份。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及账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银行借款合同8
  行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分别有其各自的特征,下面对其两者进行对比:
  1、主体不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才能从事金融借贷活动,故银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只能是国家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可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只能是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贷款人(但非金融业务的内部借款除外)。
  2、是否有偿不同
  商业银行或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除法律规定外,都必须收取一定的利息,故而银行借款合同是有偿的。而民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既可以约定借款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不必然是有偿的。
  3、是否要式合同不同
  银行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银行借款合同的,合同应为无效。民间借款合同非以要式为原则,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其他形式。
  4、是否为实践合同不同
  银行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而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间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即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
  银行借款合同9
  委托人:
  地址:
  受托银行:
  地址:
  委托人拟向(供货人或出租人)购入(或租赁),同时按照《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受托银行)申请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为此,委托人、受托银行双方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委托人向购入(租赁)用于,期限天,贷款(租金)每月(日)按()偿付(交付),由受托银行出具以为受益人,担保金额元的有(或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
  第二条、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为年月日。
  第三条、委托人按以下要求在受托银行存入保证金,用于保函项下的专项支付资金:年月日存入元
  第四条、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提交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第三方反担保人)提供的受益人为(受托银行),担保额度为元的反担保函。委托人不能按期支付货款(租金)由受托银行代为支付时,(第三方反担保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代委托人偿付受托银行所垫资金。(反担保函应于本协议生效前提供)
  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以可转让的自有资产元(其中国库券元,金融债券元,企业债券元)抵押给受托银行,委托人不能按期偿付受托银行垫付的资金时,受托银行有权将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五条、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凭保函和证明其与委托人债务关系的文件,有权要求受托银行从委托人存款中支付贷款(租金),受托银行审查无误后通知委托人并从委托人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划付。保证金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可从委托人其他帐户支付。
  第六条、受托银行代付货款(租金)后,享有此债务追偿权,委托人予以承认,并承担垫付款项的利息。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的日内,归还受托行垫付款项及利息。
  第七条、受托银行代垫款项,按建设银行其它贷款计收利息,超过日不还,按逾期贷款加收利息。
  第八条、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有关经济合同事宜如发生变更,委托人应事先通知受托银行,在得到受托银行书面认可后方可变更。
  第九条、委托人应按保函额度的的费率按年向受托银行支付担保费用。共计元,于每年月日次交纳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银行各执一份。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同意。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委托人(公章):受托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银行借款合同10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出质人:
  身份证号码:
  企业代码:
  地址:
  保证人(开发商售房单位):
  企业代码:
  地址:
  贷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分行支行
  地址: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兹遵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用途及拨付
  1。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币种)(大写)元整。
  1。2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买并作为抵押物的个人产权房具体情况如下:
  1)该房屋座落:。
  2)房屋类型:
  3)房屋结构:
  4)建筑面积:
  5)抵押物价值:
  6)购房合同编号:
  7)房地产权证编号:
  1。3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第四条所列提款条件具备后,将贷款以借款人购房款名义一次或分次转入借款指定帐户,帐号为,开户银行为。上述授权行为是有效的、不可撤消的。贷款人的上述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借款人不得再次要求提取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
  1。4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二条贷款期限及利率、计算方式
  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月,预计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2。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周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周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调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上述利率浮动比例后执行新的合同贷款利率。
  2。3签订贷款时的合同利率为(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2。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计息方式为:贷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划,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全是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
  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零头天数日利率〕
  2。5若贷款期限内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应按以下方式相应调整(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从利率调整的次年首日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利率实行一季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从利率调整的次季首日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利率实行一月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从利率调整的次年首月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在贷款期限内实行固定利率,不分段计息。
  其他方式
  2。6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参见本合同第十二条相关内容)。
  第三条费用
  3。1本合同签订过程中所涉及的评估、公正(如贷款人需要公证的)、抵押登记、保险等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3。2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复印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条借款人提款条件
  4。1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
  4。2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保险、公证(如贷款人要求办理公证的)及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他项权利凭证、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
  4。3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押物交由贷款人保管。
  4。4本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有义务依据此条件放款,贷款人未满足提款条件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第五条还款
  5。1可选择以下几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选择):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还款日为;
  每期还本付息额
  贷款本金期利率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总期数1〕
  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期还款日为;
  每期还本付息额
  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利随本清(利息计算方式参见本合同第二条)。
  其他还款方式: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个月(如: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
  5。2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自贷款实际发放的次期(公历概念)起开始还款。贷款实际发放后次期的首期还款,需还清贷款发放当期和次期应还利息。首期还款的利息按照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期首期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超过一期的,超过部分的利息在首期还本付息金额中加收;贷款实际占用天数不满一期的,不足部门的贷款利息在首期还付息金额中扣减。最后一期还款额的利息按照贷款上期还款日至实际到期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5。3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帐户(结算户)中,帐号为。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可从该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5。4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要求变更还款帐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约定新的还款帐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5。5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扣款的存款帐户若为可透支帐户,当帐户中存款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期贷款本息时,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在允许透支金额内以透支方式扣收到期应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由此发生的透支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5。6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5。7若发生贷款逾期,则该期还本利息的逾期罚金,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且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5。8贷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征得贷款人的事先同意。未取得贷款人同意的,借款人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利息。
  5。9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第二条中的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
  5。10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的,贷款人除收取当期应收本息外,对其余结欠本金不再计息。
  5。11借款人如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抵押担保(本条适用时,在本条前的方框中打勾选择)
  6。1为保障贷款人(即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抵押人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即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6。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
  名称:
  所在地:
  数量(或面积):
  现时状况:
  评估价值:
  交易价格:
  所有权属:
  使用权属:
  权证编号:
  其他事项:
  6。3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抵押人以抵押物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借款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6。4担保期限自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且透支帐户所有人将透支额度调零或以其他方式为透支提供担保并且被贷款人及透支帐户开立行接受为止。
  6。5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
  6。6在抵押存续期内,如抵押人死亡或终止,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继续有效,抵押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
  6。7担保性质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抵押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6。8抵押登记
  (1)抵押人以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抵押当事人应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获得抵押证明扣抵押人应将抵押证明正本交付给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人以法律未强制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若抵押权人要求,则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登记。
  (3)抵押登记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6。9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并经贷款人认可后,贷款人应根据抵押人的要求,将上述证明及有关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并会同抵押人至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6。10保险
  (1)抵押人如对抵押物已办理保险的,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如尚未办理保险的或原保险不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日内至抵押权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就指定的保险险种、期限和金额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手续。
  (2)抵押人应及时支付所有的保费,并及时将所有保险单据、凭证正本送交贷款人保管。
  (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不得终止或取消该等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等保险被撤销、取消、终止或过期失效。
  (4)若抵押人未及时对抵押物办理保险或未积极维持该等保险的,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投保和或维持该等保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负担。虽有本款规定,但贷款人并无代抵押人投保及维持保险的任何义务。
  (5)已保险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提前收回抵押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6。11抵押物共有人完全同意该项抵押,当借款人、抵押人违约时同意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并同意以处分抵押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抵押物共有人(签章)
  抵押物共有人(签章)
  抵押物共有人(签章)
  6。12约定事项
  抵押人和贷款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1)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间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其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义务,及时支付与抵押物和抵押有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
  (2)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人的经营状况和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3)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也不得将抵押物改造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使用性质。
  (4)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
  (5)如非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的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或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抵押权人对因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权。
  (6)如抵押权人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7)如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抵押人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形,抵押人保证在得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8)其他约定事项:
  6。13抵押权的实现
  (1)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的)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本合同已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则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贷款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被担保全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2)抵押期间,抵押人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必须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抵押所担保的债权。
  (3)抵押权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有权指定受托人、拍卖行、估价师、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权利,抵押人就此不得有异议。
  (4)因本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有权从其处分抵押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扣收。
  (5)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后,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抵押人为第三人的,抵押人在此承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6。14如果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担保期间的,本合同项下抵押的存续期间为抵押登记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止,即担任期间到期日为年月日。
  第七条质押担保(本条如需适用,
  在本条前的方框中打勾选择)
  7。1为保障贷款人(即质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出质人以下述质物出质提供担保,并赋予贷款人第一受偿权。
  7。2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
  名称:
  数量:
  金额:
  到期日:
  权证编号:
  其他事项:
  7。3本合同的效力除及于上述质物外,还及于其从物、孽息。
  7。4出质人是个人的,如出质人死亡,在贷款未全部清偿前,质权人仍就质物享有质权,出质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出质人是法人的,若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不列入企业破产财产。
  7。5担保范围
  质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出质人以质物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款所述主债权外,还及于由此产生的一切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出质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押权人可以在质押期间内随时要求质押人承担担保责任,质押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7。6担保性质
  质权人对质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出质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并放弃一切辩权。
  7。7质物共有人完全同意该项质押,当借款人、出质人违约时同意质权人处分质物,并同意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质物共有人(签章)
  质物共有人(签章)
  质物共有人(签章)
  7。8在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未清偿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质物。
  7。9出质人和质权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1)质物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保管期间质权人应当承担谨慎保管义务。在被担保债权收回之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回、使用或代管质物。
  (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处分质物;但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可以以质权人认可的方式和价格依法合理处分质物。出质人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3)出质人的行为足以使质物减少的,质权认有权要求出质人停止其行为、恢复质物价值、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质物价值减少,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
  (4)非出质人的行为致使质物价值有减少或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
  (5)因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质权人有权从其处分质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扣收。
  (6)质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质权后,如果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出质人的第三人的,出质人在此承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7)其他约定事项:
  7。10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的),质权人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债权时,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价款超过被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包括主债务人、担保债务人)清偿。
  7。11如果有关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担保期间为质押登记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止,即担保期间到期日为年月日。
  第八条保证担保(本条如需适用,在本条前的方框内打勾选择)
  8。1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2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金额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保证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8。3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直接向贷款人支付款项以清偿借款人所欠的债务,同时在此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开立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或从其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有关帐户中依法扣收,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8。4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请在方框内打勾选择):
  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止。经贷款人同意展期、重组的贷款,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但是,自借款人办妥本合同第六条下抵押担保的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已收到其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正本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但对于在该日之前已到期的借款从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借款人的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借款人没有依照借款合同规定履行债务的,在保证期间内,贷款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贷款人未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8。5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原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未经贷款人和保证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债务。
  8。6保证人向贷款人陈述和保证:
  (1)保证人(自然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签署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证人(自然人)在此承诺,保证人失踪、下落不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将由其监护人、财产监管人以保证人的财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保证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将以其遗产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2)保证人(法人)是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法律规定的成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签署本合同是保证人的法人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3)保证人保证其出具的涉及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4)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保证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与不与保证人的章程或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5)保证人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对其营业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6)保证人在工作、地址(住址)、电话发生变化情况下,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九条其他债权担保
  9。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除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担保外,还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1)由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
  (2)由提供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
  (3)由提供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
  第十条约定事项
  抵押人和贷款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10。1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间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其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义务,及时支付与抵押物和抵押有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
  10。2贷款人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10。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也不得将抵押物改造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使用性质。
  10。4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10。5如非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或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贷款人对因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权。
  10。6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时,保证在十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0。7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违约事件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的违约:
  11。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11。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11。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材料;
  11。4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保证人资信状况或担保物状况的;
  11。5借款人违反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11。6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担保物)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违反其签署的担保文件的,或由于担保人的其他行为,如担保人出国未征得贷款人同意等导致其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明显下降且没有重新落实贷款人认可的相应担保的。
  11。7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11。8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或保证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定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的;
  11。9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或保证人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权利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
  11。10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11。1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条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11。12发生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
  11。13抵押人、质押人或保证人违约;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抵押人违约:
  11。14抵押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材料
  11。15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任一约定事项的。
  11。16抵押人(自然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抵押合同的;抵押人(法人)进入或可能进入停产、清算、解散、被撤销、破产、减资、兼并、重组、分立或重大诉讼、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11。17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灭物、毁损、没收、征用、依法扣押、查封、强制收购或执行,或价值减少且未获及时补救等,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11。18抵押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出质人违约:
  11。19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任一约定事项。
  11。20出质人(自然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抵押合同的;出质人(法人)进入或可能进入停产、清算、解散、被撤销、破产、减资、兼并、重组、分立或重大诉讼、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11。21出质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行为的。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保证人违约:
  11。22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八条任一约定事项、陈述与保证的;
  11。23保证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第十二条违约处理
  当本合同第十一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12。1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其中,对于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的罚息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浮执行;对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浮执行。罚息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罚息率计收,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率计收复利;
  12。2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的全部存款帐户中划收,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追索;
  12。3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12。4按担保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12。5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补偿因其违约对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三条回购阶段性担保
  13。1抵押物为房产:(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本抵押房产已由房产商与贷款人签订了《回购协议》或其他阶段性担保合同,抵押人已详细阅读并认真领会了前述协议中担保合同内容,对其表述无任何异议,并愿意遵守和执行。
  本抵押房产未签订《回购协议》或其他阶段性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其他条款
  14。1本合同中“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条款的内容,如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14。2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不受本合同中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有所改变,也不因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贷款人同意贷款展期、重组及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发生任何变故而改变。
  14。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享有与主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14。4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主营业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4。5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签约各方。
  14。6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如有)签字盖章时生效。本合同如系以抵押物提供担保的,若法律规定需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合同才生效的,则本合同自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如有)签字盖章并办妥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如系以质押物提供质押担保的,本合同自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如有)签字盖章并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管时生效。
  本合同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为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导致的透支帐户发生的透支金额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
  14。7本合同正式一式份,副本数份备用。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8借款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本合同附件为: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借款人(签字)贷款人
  (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抵押人出质人
  (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签章)(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
  (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地点:
  银行借款合同11
  订立合同单位:,以下简称借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以下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用于。预计用款为20年元;20年元;20年元;20年元;20年元;20年元;
  第二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20。
  第三条
  借款方保证从20年月起至20年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20年元;20年元;20年元;20年元;20年元;20年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慨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原定利率罚息50。
  第七条
  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盖章)贷款方(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
  地址:地址:
  银行借款合同12
  借款方:(简称甲方)
  贷款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简称乙方)
  根据号文件批准的项目,所需资金经甲方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
  外汇贷款万美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外汇贷款用于
  第三条借款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外汇贷款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在个月之内分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四条借款利率:
  外汇贷款年利率为,按个月浮动。乙方每三个月计收一次利息,计息日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第一次提款日到第一次计息日不足一浮动期限的也要浮动利率,此后利率浮动日即为某一计息日。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利。
  第五条借款支用:甲方根据用款计划支用贷款,对到期未支用部分,乙方直接将贷款从甲方的贷款户转到存款户。
  第六条借款偿还:甲方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以所借同种外币偿还借款本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偿还,按还款日的外汇买卖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还款计划如下:
  从年月日开始还款,共分次还清。
  第七条还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函。一旦甲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单位承担归还本金、利息和费用的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用款计划用款,其提前支用部分须向乙方支付的承担费。乙方因本身责任不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须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3。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三十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按期归还的贷款,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利息。
  第九条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保证书中规定的条件。
  2。甲方在还清款前,经营中的资金往来,除乙方同意者外,均须通过在乙方开立的帐户办理,不得擅自将资金转移到其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
  3。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4。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5。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不可撤销担保书、工贸合同(或协议)、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份,经借贷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贷款方:(公章)
  签字人:(签章)
  借款方:(公章)
  签字人:(签章)
  年月日
  签订于(地点)
  银行借款合同13
  借款人:
  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行东城支行
  根据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借款人或授权代理人共同出具的《公积金逐月冲还贷审批确认表》(下称《冲还贷确认表》)(编号),借款人和贷款人对《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编号年字号)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一、借款人同意对《冲还贷确认表》所列编号年字第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办理逐月冲还贷(下称冲还贷)
  二、贷款人从中心审批确认次月起逐月自动提取《冲还贷确认表》账户内的公积金归还借款人当期应还贷款本息,且每月只冲还一次,正常情况下,冲还贷日为每月19日。借款人每月18日、19日不办理提前还款。
  中心审批确认当月借款人仍需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以免逾期。
  上述当期是指贷款正常扣款日在每月19日(含19日)以后的一期,贷款正常扣款日在每月18日之前的,中心审批确认次月的还贷视为前一期,这一期仍需借款人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以免逾期。
  当贷款正常扣款日为每月18日时,中心审批确认次月的冲还贷偿还金额包括当前应还款额(含逾期未还金额)及下一期的应还款金额(即当月19日至下月18日的应还款金额)
  公积金存款不足以归还当前应还款额的。,贷款人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日期,从借款人的委托扣款账户代扣差额部分,借款人应及时在委托扣款账户存入对应金额以免逾期。
  三、借款人同意如下事项:
  (一)从本协议签定的下一个月起,借款人逾贷累计达3次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停冲,贷款人停止办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恢复原《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方式。
  (二)借款人愿意自行承担因冲还贷造成提前归还每期应还款或导致贷款逾期的损失。
  四、最后一期(包括因客户提前还本、利率调整等因素导致的自然缩期为最后一期的)的还款不进行冲还贷,借款人须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委托扣款账户、扣款日期存足资金进行还款。
  五、本协议不影响借款人在前述《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约定账户的公积金无法提取用于归还贷款或不足以归还应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仍应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即在扣款日之前将当期应还款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否则由此出现贷款逾期或其他损失的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有权根据前述《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贷款方:借款方:
  年月日年月日
  银行借款合同14
  贷款种类:
  合同编号: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电话:住址:编码: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地址:编码: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地址:编码: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区(县)街道(镇)路(村)弄号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月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账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市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账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贷款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
  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储蓄卡、信用卡还款甲方必须办理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账户或信用卡账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贷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合同公证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
  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天计收万分之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账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略)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各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签章):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银行借款合同15
  甲方:
  乙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议定的借款时间将款项于借款起始日,通过公司账号、公司出纳(自然人)账号或直接用现金,以网上银行、转账、电汇或现金的方式汇(存)至乙方帐户,并起息;乙方应于承诺还款日期按时还款,并止息。
  二、利息、服务费清算应按上述规定计算,利随本清,利息由乙方归还借款时,一并主动划付给甲方。
  三、逾期:乙方到期未能归还,逾期按借款余额每日5计收违约金。
  四、担保:如乙方不履行合同条款时,其担保人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包括本金、利息、服务费、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期限为两年。
  五、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签订后即成借据,双方不再另行立其它借款、还款字据;
  六、合同终止:当乙方用完款项,将款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电汇或现金的方式汇至或存入甲方帐户,汇款或转账、存款凭证即为还款凭证;甲方接到乙方所归还的款项,经查收本金、利息及服务费无误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签订地址为佛山,如有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向佛山人民法院起诉;
  九、附加协议:如此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控因素或因人为原因导致借款不能如期返还,那么甲方有权处理乙方和担保方名下物业(其中包括出售或进行二次抵押给甲方)。担保方名下物业有:
  1。坐落于市区镇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家具材料城380D地块。
  2。坐落于市禅区文化中路88号2区76座。本签订日期为:年月日。甲方(出借方):签字乙方(借款方):签字担保人
  (一):签字担保人
  (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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