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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

8月28日 碧落盟投稿
  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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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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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选】加工承揽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加工承揽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加工承揽合同1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一般来说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等。其中的定作合同是承揽人用自己的设备、技术、材料和劳力,应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经常被混淆。
  一、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
  法律之所以区分各种有名合同,并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中针对各类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原因在于立法者对各种契约关系中的利益关注程度不同。首先,从实体法即《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虽然二者具有相似性,但定作合同还是有着与买卖合同的显著区别: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法律赋予定作人如此诸多的权利,也就是让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反过来也就是说,只有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合同,法律才确认其为承揽合同。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在定作人有控制生产人生产过程、而相关商品生产人也同意定作人对自己的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时,双方才称得上达成了“加工承揽”的合意。在现实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诸如“留置权”的约定,但如果该合同中没有定作方控制生产过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该合同明确排斥定作方对生产方的必要控制,则不
  论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留置权,都不能认定双方签定的合同是承揽合同。其次,从诉讼程序法来看。最高法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明确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诉讼管辖地,做如此规定,是为了达到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即通过诉讼管辖权的制
  度构建,使法院最大可能的接近案件主要事实的发生地,以方便办案。这说明司法机关关注的也是承揽合同的加工过程,审查的重点也是加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从这一方面来看,说明法院系统亦认为注重加工过程约定的合同才是承揽合同,反过来解释就是,不注重加工过程而只注重标的物交付和转让的合同的应当是买卖合同。
  由此可见,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注重的是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如果一个合同规定了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的控制权,而且这些控制权显然属于该合同的重要部分,则该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反之则属于买卖合同。
  二、其他具体区别:
  1、买卖合同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后的一项附随义务。
  2、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都是一定的物;在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行为。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约定的出卖人应交付的物;承揽合同中
  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而完成的工作成果。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工作成果,这种工作成果是特定物,如有着特定的尺寸和功能。
  5、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随时可以解除合同;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并无此权利。
  6、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起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可由买受人承担,也可以由出卖人承担。承揽合同中在工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工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因此,实务中最重要的是审查该合同有无意在强调标的物的接受人对生产进行控制的内容。比如审查合同有没有约定标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选材或者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权、是不是享有单方设计变更权或终止定作权。这些约定不一定全部具备,但是必须能显示出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控制,如果没有体现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反之则认定为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2
  订立合同双方:
  承揽方: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乙方加工柜台,货架,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1。材种:柜台,货架一律采用水曲柳。
  2。用材尺寸:按图纸所标尺寸做。
  3。严格掌握木制品的木材干燥程度,榫缝、肩角结构必须严密,坚固、表面必须平整光滑,木材无形变,翘曲,拨缝,松榫;塑料面要求平直,整齐,四周不得有翘起,脱胶现象;玻璃位置以图纸标示为准,保证方正,平直,安装方便。
  4。甲方按乙方质量要求和图纸,先做规格样品,由县物价局核定价格后,双方代表当面封存样品,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原材料由甲方提供。
  第四条图纸由乙方于年月日前送交甲方。甲方在依照乙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五条工程价款:按核定价格单计算款元。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本加工成品全部完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到厂验收,乙方接到通知三天内必须到厂验收。验收标准以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为标准,数量以合同规定为标准。双方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由县物价局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年月日至月日全部交货。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必须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交货地点在乙方百货大楼,由百货公司供销科收货,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包装,以定作物不受损坏为准;每件包装费均按4元计算,共计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运输,每件运输费用均按元计算,共计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运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本合同签之日,乙方向甲方给付预付款元(元)。甲方不履行合同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应返还。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乙方收到全部定作物,验收合格后,即办理移交手续,据以结帐,并在收货后十五天内通过银行付款。
  第十二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2。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3。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4。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5。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20的违约金。
  3。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十三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30的违约金。
  3。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4。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5。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办理本合同公证的公证机关申请调解,或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于年月日经公证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公证处,县物价局,县建设银行各存一份。
  甲方(盖章)代表人:(签名)地址:电话:
  乙方:代表人:地址:电话:
  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3
  加承合()字第号
  定作方:(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承揽方:(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根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共同信守:
  品名或项目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价款或酬金元
  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一、产品的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二、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
  三、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验收标准和方法:
  五、结算方式:
  六、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1承揽方的违约责任: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不成工作,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或酬金总额的违约金。
  其余违约行为按《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定作方的违约责任: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和设计等,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未履行部份价款总值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的违约金。
  其余违约行为按《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八、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协议,作为附件。
  九、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份,正本双方各执份,副本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存查。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限: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年月日止。
  十二、本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定作方:
  代表:
  开户银行:
  帐号:
  承揽方:
  代表: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4
  定作方(甲方):
  代表:
  电话:
  承揽方(乙方):
  代表:
  电话:
  签定日期:
  经双方协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同法》及有关规定、鉴定本加工承揽合同,并严肃地履行。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加工费:
  单价:
  金额:
  定作方供应原材料::
  原材料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日期:
  成品单位耗用量:
  1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2产品检验标准和方法:
  3交货地点及运输办法、运杂费用和负担:
  4货款及费用结算办法及期限:
  5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一方提出修改或停止执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方能生效,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付违约金元,如由此而造成了损失则应赔偿损失。
  定作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5
  甲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合同订立地点:
  乙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合同订立地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砂、碎石、片石等地材加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地材名称及单价
  一、砂石料加工为综合包干单价,单价内含人工费、机械维修费、材料费、场内转堆费、场内装车费、所有加工用电费、机械燃油费付邮费、料具费、照明费、所有人员工资、人员进出场费、管理费、利润等。
  二、乙方在开工后,必须买好所有人员的工伤保、医保及社保。
  第二条机械及原材料提供方式甲方提供原材料(山碴)到碎石厂现场,提供所有设备(含碎石设备台、装载机台、破碎锤台、挖掘机台、电力设施、生活设施),由乙方利用路基挖方料(山碴)进行加工成甲方所需要的砂、碎石产品。
  第三条加工砂石料质量要求
  乙方加工的砂、碎石、片石等甲方工程所需其它石材需达到国家标准《建筑用砂》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加工,其质量要求只能为甲方提出的有效粒径为标准。
  第四条加工砂石料数量
  本工程在时间内预计加工砂石料数量合计为万m33,具体数量由甲方向乙方下达使用计划,乙方应按甲方下达的计划编制砂、碎石或甲方工程所需其它石材加工计划,确保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若业主中途调整生产计划,乙方需服从甲方整体安排。
  第五条砂石料数量确认方法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每月日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月砂、碎石等用料清理汇总,以甲方签认过领料单作为计算依据制作计价单,并扣除乙方在甲方领取的油料、五金等材料总价款,该计价单由甲方计划经营部、工程部、机物部进行签认,经总工程师审核后报项目经理审批并加盖加盖甲方印章,作为支付乙方价款的凭据。
  二、甲方根据计价单按80的比例支付计量款,另在乙方未再甲方加工原材料后一个月之内付清给乙方,保证金待合同履行完毕后或合同终止个月内不计利息退还。(若出现安全事故,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履约金及结算款中代扣代付)。
  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指派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实施对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试件取样、试验进行管理,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二、若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其加工能力不能满足甲方需求,甲方有权收回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加工承揽任务,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关系,合同终止时一次性付清乙方所有的加工产品计量费用。
  三、负责提供施工用电(高压端)引入到乙方加工场地,如有场地电机超负荷运转造成变压器损坏乙方概不负责。
  四、负责提供施工用水引入到乙方加工场地内。
  五、负责协调关系。
  六、负责下达砂、碎石等石料需用量计划,确保每天所需的石料。
  七、负责组织车辆运输吧原材料(山碴)运输到乙方施工现场,并承担运输费用(场内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在满足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对自有人员、甲方提供的设备进行合理调配,在甲方的监督下自主组织砂石料的加工等相关事项。
  一、上足本工作的生产工人,保证生产需要,负责按甲方要求组织岗前培训,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甲方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活动。乙方必须进行安全岗位培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操作,若出现一切安全事故、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在生产加工区域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做好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有义务配合甲方安全文明施工和迎接上级领导的检查工作。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加工出的合格产品量必须完成甲方下达的使用计划用量,因乙方原因造成生产量不能满足本工程需用量,需去其他料场采购时,价差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原材料供应不足造成乙方停工需去其他料场采购时价差费用与甲方承担,且停工达天以上甲方需负责支付乙方停工期间费用。
  二、原材料、成品(即使经检验质量不合格)或半成品仅限于本项目建设使用,乙方不得对外销售;生产线设施、设备,仅用于本项目砂石料加工,乙方不得对外承接其他加工任务。否则,乙方承担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连续两次发生上述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进行分包、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
  四、乙方应采取有效安全保卫措施,保障料场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的安全。若发生被盗事件,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履约保证
  提供履约保证金万元。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法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交由思南县人民法审理裁决。
  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共四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
  授权代理人:
  合同订立日期:
  乙方:
  授权代理人:
  合同订立日期:
  加工承揽合同6
  订立合同双方:
  承揽方:县木具厂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方:县百货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乙方加工柜台,货架,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品名规格(长,宽,高cm)单位数量备注
  玻璃柜台130x40x90件120
  塑料台面柜台180x100x95件10其中不
  带抽屉
  玻璃台面柜台180x100x95件20
  棉布货架180x40x200件10
  大百货电器货架180x80x200件5
  小百货货架180x50x200件80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一,材种:柜台,货架一律采用水曲柳
  二,用材尺寸:按图纸所标尺寸做
  三,严格掌握木制品的木材干燥程度,榫缝、肩角结构必须严密,坚固、表面必须平整光滑,木材无形变,翘曲,拨缝,松榫;塑料面要求平直,整齐,四周不得有翘起,脱胶现象;玻璃位置以图纸标示为准,保证方正,平直,安装方便
  四,甲方按乙方质量要求和图纸,先做规格样品,由县物价局核定价格后,双方代表当面封存样品,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原材料由甲方提供
  第四条图纸由乙方于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前送交甲方甲方在依照乙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五条工程价款:按核定价格单计算款25000元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本加工成品全部完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到厂验收,乙方接到通知三天内必须到厂验收验收标准以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为标准,数量以合同规定为标准双方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由县物价局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至六月二十五日全部交货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必须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交货地点在乙方百货大楼,由百货公司供销科收货,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包装,以定作物不受损坏为准;每件包装费均按元计算,共计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运输,每件运输费用均按元计算,共计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运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本合同签字之日,乙方向甲方给付预付款元(贰万元)甲方不履行合同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应返还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乙方收到全部定作物,验收合格后,即办理移交手续,据以结帐,并在收货后十五天内通过银行付款
  第十二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二,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三,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四,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五,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的违约金
  六,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十三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
  的违约金
  三,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五,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办理本合同公证的公证机关申请调解,或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经公证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公证处,县物价局,县建设银行各存一份
  甲方:县木具厂(盖章)
  代表人:黄华新(签名)
  地址:七都镇
  电话:
  开户银行:县支行七都镇营业所
  帐号:
  乙方:县百货公司
  代表人:王新法
  地址:城关中山街号
  电话:
  开户银行:县支行
  帐号: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加工承揽合同7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加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年月日起委托乙方为甲方生产加工产品。
  第二条:加工方式
  (1)(乙方自备材料),乙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甲方检验。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的,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并由乙方承担相关全部损失。如甲方有指定材料供应商的,乙方必须按指定采购,否则甲方将拒收货品,并有权利向乙方索取一切相关损失的赔偿。
  (2)(甲方提供材料,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甲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返修的产品不得偷工换料。否则甲方将拒收货品,并有权利向乙方索取一切相关损失的赔偿。
  第三条:乙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生产加工鞋类产品,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确认样品和甲方质检人员的合理要求来组织生产。如品质达不到要求,甲方将拒收货品,并有权利向乙方索取一切相关损失的赔偿。
  第四条:甲方需要乙方生产之产品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包装、交货期等要求由甲方另行提供,双方确认后乙方必须按期出货,如延期出货,乙方需承担所有损失。
  第五条:甲方提供给乙方用于生产的所有资料(包括楦头、款式、材料、包装、商标等)
  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以免给其他个人或公司所利用,更不能用甲方提供的资料修改或直接生产给甲方以外的个人或公司,否则乙方必须赔偿给甲方每组鞋人民币十万元的损失。
  第六条:付款:每月的货款甲、乙双方在次月6日前对账,甲方在对账当月15日前付清。
  第七条: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战争或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经双方协商确认一致后,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具有本合同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甲方):(盖章)加工单位(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加工承揽合同8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3。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或酬金总额的(20~60)的违约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村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20~60的幅度)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住址: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加工承揽合同9
  购货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此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及价格
  产品名称
  规格
  数量(约)
  M2
  单价
  (元)
  合计
  (元)
  备注
  60单面铝塑窗
  约
  4000
  300。00
  1,200,000。00
  中空白色玻璃,铝隔条。
  合计
  1,200,000。00
  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万元整
  备注:1、采用海螺牌单面铝塑复合型材;
  2、颜色:外层铝材为咖啡色(静电喷涂),内白色(塑钢)
  3、中空玻璃厚度4mm12mm4mm(玻璃厚度偏差0。3mm),衫钢彩用1。5mm镀锌衫钢。
  4、以上价款包括:窗型设计、制作,运输,安装费用。
  5、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对窗型进行合理的二次设计,最后按甲方确认后的图纸进行加工。
  二、产品要求及技术标准
  1、产品符合《单面复合铝塑窗》(QTSJ0520xx)企业标准。
  2、按《铝塑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JGJ10396)标准执行。
  三、供货时间及安装日期
  根据甲方需要时间开始供货安装,但甲方必须提前30日通知乙方。
  四、施工方法
  湿法或干法安装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1、干法施工:膨胀螺栓固定,发泡胶保温,打密封胶。
  2、湿法施工:连接片用射钉枪固定,发泡胶真充,工地抹灰,打密封胶。
  五、产品保护
  门窗进入现场后由甲方提供存放场地,安装上墙,由施工负责产品保护(外包装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必备的安装条件,提供电源线位,垂直运输由甲方帮助协调,保证乙方顺利安装。
  六、结算付款方式
  1、按甲方提供尺寸结算面积。
  2、
  七、验收
  以玻璃全部安装完为最后工序,视为工程结束。7日内甲方须组织人员验收,如不验收视为合格。
  八、售后服务
  1、本公司生产安装的门窗保修期为一年,从工程验收竣工报告后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设专人跟踪服务,随叫随到。
  2、保修期外,仍然坚持门窗本身质量问题免费维修,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给予维修,需收取工本费。
  九、其它事项
  1、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果出现违反约定的事情时,双方尽量通过友好的方式进行协商解决。
  2、在本合同中如果出现补充协议,双方均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视为无效。
  以上条款望双方共同信守,未尽事宜共同协商解决。
  本协议经双方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10
  供方:合同编号:
  需方:签订地点:
  产品名称、型号、厂家、数量、金额签订时间:
  产品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备注
  计量单位
  数量
  价款
  单价
  总价
  搅拌浇灌机
  混凝土发泡砌块技术及发泡剂制作技术
  混凝土物理发泡技术及发泡剂制作技术
  首付定金()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一条设备部分
  1、供方负责提供免蒸养砌块全套设备(搅拌机、储料仓等设备)
  2、供方负责设备的安装、试运营,必须达到需方的要求(需方只提供水泥罐和管道)。
  3、供方收到定金在15个工作日内交货。
  第二条技术部分
  1、供方负责提供免蒸养砌块化学发泡技术物理植物发泡技术,保温砖砌块填充物的发泡技术。
  2、供方负责提供以上两种成形材料的发泡剂制作技术,保证达到客户的要求。
  3、供方负责需方的要求至达到检测合格(泡沫混凝土标准)。
  4、供方提供的技术做出来得产品容重每立方不能超过140公斤,每立方价格不能超过90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
  定设备时首付10定金,设备制作成形运到需方目的地,设备到达需方要求付40,余额50至发泡技术发泡剂的制作技术完成后付清。(注:付款后配方的原料及制作技术全部提供给对方)
  第四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字,双方必须无条件遵守,如有一方违约,付给受害方总价款60违约金。
  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人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向供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在供方没有营业执照等因素,需方委托武汉半岛砖机设备有限公司监督,督促配合半岛公司完成需方的要求。
  供方需方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此合同有效期二年
  加工承揽合同11
  甲方:(定作方)
  乙方:(承揽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纸箱印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1、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印刷品印刷及印成品服务共四项。
  2、由甲方将印制品材料于20xx年8月1日前交给乙方,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条:交货时间
  甲方于20xx年12月28日前向乙方提供印刷设计稿,如甲方未按时间向乙方提供设计制作材料,乙方有权选择书面通知甲方,书面通知到达甲方后,乙方有权选择限时交付或顺延合同所列甲方委托项目的完成及交付时间。
  第三条:交货方式地点交货方式:甲方送货交货地点:乙方厂区
  第四条:付款结算方式及时间
  本合同总金额为586000元,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即元,作为定金及预付款,余款在乙方加工完成并交付之时,由甲方把余款一次性打到博爱县博宇包装有限公司对公帐户上。甲方不能支付相应款项乙方有权留置加工承揽物并在加工方拒付款项达到十日后,自行处理加工承揽物(出售及另作他用)。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完全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加工、制作等。乙方完成相应工作后,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投入生产,乙方顺延相应加工承揽物交付时间。
  2、乙方在完成甲方项目设计后,经甲方认可,投入制作生产或下一步工作流程。
  3、甲方应及时验收并按照合同支付相应款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合同期限向乙方支付定金及预付款,乙方有权不安排生产计划。
  2、乙方未按合同期限交货或未按甲方质量要求交货,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回定金及预付款。
  第七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如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均应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共同选定博爱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盖章)承印方(盖章)代表:代表:
  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12
  定做方:(称甲方)
  承揽方:(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加工制作内容:
  1。制作内容:
  主钢构:钢梁。H(400800)20069。35。材质为Q235。钢构必须进行除锈。刷中灰面添一道、中灰底漆(防锈漆)一道。
  二、合同价格及结算方式:
  1。合同造价按吨。合同总价款为,以实际决算为准。(货款可以用现金或承兑付给。)
  2。合同签订三日内甲方付款
  3。提货:
  (1)。第一次送齐二十八架钢架,甲方不付货款,提第二次货时付清前次货款,依次类推,至此全部提清,最后一次提货时甲方全部付清货款。
  4。结算方式:按合同规定及甲方图纸制作,成品按理论重量进行决算。
  三、质量要求: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现行钢结构制作、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xx)认真加工制作,确保构件质量达到钢结构规范要求。
  四、交货地点和时间:
  1。交货地点:甲方在乙方厂房内提货;运费由甲方负责,装车由乙方负责。
  2。交货时间:
  五、包装及运输:
  1。乙方负责装车。装车时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装运,要求运输公司使用足够数量的垫木,尽量避免运输过程中出现构件变形、油漆损伤,装车费含在合同价内。
  2。甲方负责运输,运输标志应按甲方要求实施(具体由甲方再出发运前另行交底)。
  3。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构件到位后甲方负责卸车。
  六、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构建加工图纸一套,并签字认可。由乙方认真完善后按照甲方图纸进行加工制作。
  2。甲方应对乙方加工制作过程中的疑问及时给予解答,并提供修改和变更通知。否则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以顺延。
  3。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质量监督检验,不得擅自外协加工,乙方应按甲方委派的现场质量监理的合理要求制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甲方如现场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协助解决。
  5。乙方质量问题导致返工,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返工费及直接费用。
  七、违约责任:
  按《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八、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附则:
  1。本合同
  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甲方定金到账后生效。此合同有效期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另立补充合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加工承揽合同13
  定做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加工制作内容:
  1、按甲方提供之图纸加工,甲方提供图纸项目全称为:东风德纳车桥有限公司新建齿轮车间
  2、制作内容:(含税)
  (1)、主构件:角钢桁架
  材质:Q235B,合同吨位约69吨单价:6100元吨
  (2)、主构件:吊车梁、钢轨吊
  材质:Q235B,合同吨位约37吨单价:6000元吨
  (3)、主构件:钢柱、钢梁
  材质:Q235B,合同吨位约91吨单价:5550元吨
  以上单价所有构件均进行抛丸除锈,红丹防锈底漆一道。
  二、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1、合同总价暂定为元大写(以实际决算为准)。
  2、合同签订之日甲方付元,大写给乙方作为合同定金(最后一次提货时抵冲货款,)
  3、结算方式: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每次发货前付清当批次货款)
  4、发票:增值税发票。
  三、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现行钢结构制作、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xx)认真加工制作,确保构件质量达到钢构规范要求。
  2、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制作资料一份,原材料质量保证书、合格证、自检探伤报告,所有原材料必须是大型钢厂产品,所有钢材的厚度应达到国家标准。
  3、钢材应满足设计材质要求。
  4要求检测为:自检探伤报告出厂材料
  四、交货地点和时间:
  1、交货地点:湖北团风鸿路工厂。
  2、发货计划及顺序为:甲方提供详细的交货计划,乙方按照甲方提供计划认真加工及出货。
  五、包装及运输:
  1、甲方负责组织运输。装车时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装运,要求车辆使用足够数量的垫木,尽量避免运输过程中出现构件变形、油漆损伤,其中工厂装车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
  2、甲方负责运输,运输标志应按甲方要求实施(具体由甲方在发运前另行交底)。
  3、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构件到位后甲方负责卸车,甲方需保证构件运输车辆进场场地要求。
  六、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图纸一套,并签字认可。由乙方认真完善后按照甲方图纸进行加工制作。
  2、甲方应对乙方加工制作过程中的疑问及时给予解答,并提供修改或变更通知。否则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以顺延。
  3、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质量监督检验,不得擅自外协加工,乙方应按甲方委派的现场质量监理的合理要求制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甲方如现场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协助解决。
  5、乙方加工质量问题导致返工,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返工费及直接费用。
  七、违约责任:按《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八、合同纠纷处理方式: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黄冈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附则:
  1、本合同壹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甲方定金到账后生效。此合同有效期至款额结清为止。
  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另立补充合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开户行:
  委托代理人:账号:
  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
  日期:日期:
  加工承揽合同14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揽方)
  经甲乙双方协议,就有关承揽加工事宜,拟结本合同,以兹双方信守。
  一、产品名称及加工数量。
  名称:不锈钢水泥焊接轨道板。数量:附加工图纸36份,按图纸数量要求加工。以上产品由甲方委托乙方才承揽加工。
  二、相关事宜:
  1、由甲方提供相应产品的原材料至乙方指定加工场所。乙方按产品图纸规定要求进行加工,其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技术文件规定要求。
  2、甲方委派质检代表跟踪乙方加工过程及时解决质疑问题。乙方加工过程的切削余料由甲方回收。产品出厂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适当的运输车辆及司机,乙方承担油料耗费及搬运事宜)
  3、产品出厂前由甲方委派代表按图纸规定要求全面验收,其不合格损失由乙方承担。
  4、加工后的变形度由乙方按图纸要求校正。
  三、时间要求:
  自甲方提供原材料之后起,乙方在30天内全部按数完成该批产品加工合同,如甲已双方各自遇到不可抗拒的事件而影响到材料提供及加工阻力时,必须提前通知对方,协商解决。
  四、加工费用:
  该项目合同总体加工费用20万元,由甲方承担增值税务,甲乙双方不得中途变更。
  五、付款方式:
  乙方交付产品后,甲方一次性付款,剩余作为质量保证金至业主最终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一个月内全部付清余额,如甲方违约,则按日向乙方支付2的违约金。
  六、其他事宜: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甲方协商解决,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可共同协商补充。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
  签约人:
  职务:
  电话号码:
  已方:
  盖章:
  签约人:
  职务:
  电话号码:
  时间: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15
  订立合同双方:
  承揽人:
  定作人:
  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加工,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编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编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承揽人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人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2用定作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人调换或补齐。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3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人在依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人赔偿。2承揽人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人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3定作人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2定作人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人负责修复或退换。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2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必须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其他
  (如: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人可向承揽人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定作人可向承揽人给付预付款。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等等。)
  第十二条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者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1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时,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的幅度)或酬金总额的(2060的幅度)违约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人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定作人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犬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人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10一30的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偿付承揽人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20一60的幅度)的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人应当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人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时,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和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人;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和保管、保养费时,定作人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1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
  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时,承揽人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人和承揽人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定作人:(盖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承揽人:(盖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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