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赠与合同 推荐度: 房屋赠与协议书 推荐度: 父母房屋赠与协议书 推荐度: 父母房屋赠与子女协议书 推荐度: 最新房屋赠与子女协议书 推荐度: 相关推荐 房屋赠与合同实用(15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房屋赠与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房屋赠与合同1 赠与人:,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区街道小区栋室,身份证编码:2202 受赠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区街道小区栋室,身份证编码:2202 赠与人与受赠人系母子关系。20xx年赠与人自行出资为受赠人购买了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栋室房屋一处,建筑面积为98。96平方米,总价值为283,488。00元(人民币大写:整),系私有产权,房名现落于受赠人名下。赠与人与受赠人自愿签订本附义务赠与合同,双方需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赠与目的 赠与人因受赠人无力独自承担购房费用,又因其为赠与人独子,为受赠人今后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婚姻能够和睦,更好的对赠与人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及共同生活,赠与人独资购买本房屋,并附义务条款赠与受赠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和分割之前有权利撤消赠与。 第二条:受赠人的权利 1、赠与人与受赠人及其妻儿对该房屋共同享有居住权、使用权;2、受赠人及其妻儿对该房屋没有出让权、转卖权,该房屋永远不能作为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将该房屋作为私有财产进行抵押或变卖; 3、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交付任何关于该房屋的费用; 4、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该房屋今后的费用全部由赠与人独自承担;5、受赠人对该房屋有自由装修、合理支配的权利; 6、受赠人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赠与人的义务; 7、如赠与人逝世,该房屋可作为遗产由受赠人独自继承。 第三条:赠与的撤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对赠与人有虐待、遗弃、辱骂等行为的; 3、受赠人不履行本附义务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4、受赠人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将该房屋作为私有财产进行抵押或变卖、分割等现象发生的; 5、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住院治疗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6、受赠人拒不承担赠与人的治疗费、赡养费的;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十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本赠与合同系双方自愿申请、为其进行见证,并系自愿签订。本合同一式三份,由赠与双方与见证人各执一份。本合同有任何涂抹均系无效。如有纠纷,双方可在签订合同管辖地起诉违约方。 赠与人(签字、盖章、电话): 见证人(签字盖章): 受赠人(签字、盖章、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20xx年9月12日 房屋赠与合同2 合同编号: 甲方(赠与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赠人):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赠与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房屋坐落于 ,属其所有的产权份额赠与给乙方个人所有;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二、甲方保证上述赠与的房屋权属无争议,房屋没有抵押、担保、典当、被查封等限制处分的情况。 三、甲方协助乙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四、甲方承诺对本赠与行为不附加任何条件,且永不反悔。 五、本赠与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梧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不动产登记部门一份。 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赠与人):乙方(受赠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赠与合同3 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有效证件号码: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留执份,乙方留执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附件一文本:房屋平面图。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证件身份证号码:证件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房屋赠与合同4 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决定将位于区街楼层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第二条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 第三条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否则,愿意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违法(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事项。 第五条乙方违反第四条的约定,甲方有权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条在本生效后,甲方应在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七条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违反本的约定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条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赠与合同5 赠与人:受赠人: 赠与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决定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人下列人员: 1(受赠人姓名):赠与其坐落于市区大街号平房五间,房产权证号为:no:。 2(受赠人姓名):赠与其坐落于市区街弄号楼公寓房一套。 房产权证号:shno:。 3(受赠人姓名):赠与其赠与人珍藏的图书、字画、古董共册(幅、件)。清单附后。 4(受赠人姓名):赠与其赠与人所创办的企业股份。赠与人拥有该企业的股份共股,占该企业全部股份的。这些股份全部归其所得。赠与人所担任的董事长一职,由其担任至届满。届满之后是否继续担任,由董事会决定。 以上条款,在赠与人正式签字并公证之后生效。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由受赠人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赠与人给予应有的协助。登记费用由受赠人自负。 赠与人(签字):受赠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甲方(赠与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受赠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标的的状况:(包括赠与标的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等); 2赠与方的权利:; 3赠与方的责任义务:; 4赠与物交付的时间、地点:。 5乙方应于之间做出是否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赠与不发生效力。 6其它。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向甲方提供短信平台短信代发业务,甲方委托乙方发送短信计条。于年月日时发送。甲方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保证信息内容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不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并单独承担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2甲方按短信发送数量向乙方支付费用为:每条短信支付元,总计支付元。甲方须以现金或汇款方式支付短信费用,必须先行支付后才执行短信发送任务。 3甲方通过网络方式或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要发送的短信内容及号码,并提前预约发送时间。 4甲方对短信接收方是否愿意接收甲方提供的信息,并对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单独承担责任。 5乙方代发任务完成后向甲方提供发送日志作为查验依据。 6乙方保证按时按量高质完成甲方的信息任务。 7乙方对甲方资料绝对保密。 8申明: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不发送任何非法的、骚扰性、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挑衅的、庸俗的、淫秽等内容的信息。不发送任何教唆他人构成犯罪的信息。不发送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信息。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从签字之日开始生效。本协议传真件有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赠与合同6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在签订: 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决定将位于区街楼层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第二条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 第三条 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否则,愿意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违法(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事项。 第五条乙方违反第四条的约定,甲方有权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 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七条 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 房产赠与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 公证处 公证员:(签字) 房屋赠与合同7 甲方(赠与人): 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受赠人): 有效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为父子关系,甲方愿将甲、乙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产权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该房产坐落于;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地址为;建筑面积平方。 (三)房屋平面图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甲方因经济原因,购买此房产的首付款和税费均为乙方支付,且之后每月贷款也均由乙方单独承担,故现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其拥有的该房屋所有产权赠与乙方。 第三条:甲方赠与乙方房屋产权,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在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第五条: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甲方(赠与人):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受赠人):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注意事项: 办理房屋赠与,首先要赠与人和被赠与人签订份房屋赠与合同,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经过公证的房屋赠与合同,证据效力更强一点。 然后持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房产证和双方身份证直接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即可。赠与涉及的税费主要有: 1、契税:评估额的; 2、交易费:元平米; 3、登记费:元; 4、评估费:评估额的; 5、公证费:评估额的。 房屋赠与合同8 赠与人:,女,汉族,19年X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区街道小区X栋X室,身份证编码:2202 受赠人:,男,汉族,19年X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区街道小区X栋X室,身份证编码:2202 赠与人与受赠人系母子关系。20xx年赠与人自行出资为受赠人购买了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栋室房屋一处,建筑面积为98。96平方米,总价值为283,488。00元(人民币大写:整),系私有产权,房名现落于受赠人名下。赠与人与受赠人自愿签订本附义务赠与合同,双方需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赠与目的 赠与人因受赠人无力独自承担购房费用,又因其为赠与人独子,为受赠人今后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婚姻能够和睦,更好的对赠与人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及共同生活,赠与人独资购买本房屋,并附义务条款赠与受赠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和分割之前有权利撤消赠与。 第二条:受赠人的权利 赠与人与受赠人及其妻儿对该房屋共同享有居住权、使用权; 受赠人及其妻儿对该房屋没有出让权、转卖权,该房屋永远不能作为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将该房屋作为私有财产进行抵押或变卖; 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交付任何关于该房屋的费用; 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该房屋今后的费用全部由赠与人独自承担; 受赠人对该房屋有自由装修、合理支配的权利; 受赠人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赠与人的义务; 如赠与人逝世,该房屋可作为遗产由受赠人独自继承。 第三条:赠与的撤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对赠与人有虐待、遗弃、辱骂等行为的; 受赠人不履行本附义务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4、受赠人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将该房屋作为私有财产进行抵押或变卖、分割等现象发生的; 5、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住院治疗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6、受赠人拒不承担赠与人的治疗费、赡养费的;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十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本赠与合同系双方自愿申请、为其进行见证,并系自愿签订。本合同一式三份,由赠与双方与见证人各执一份。本合同有任何涂抹均系无效。如有纠纷,双方可在签订合同管辖地起诉违约方。 赠与人(签字、盖章、电话)见证人(签字盖章) 受赠人(签字、盖章、电话) 签订地点:长春市 签订时间:20xx年9月12日 (后附双方身份证、产权证复印件) 房屋赠与合同9 赠与人(甲方):,身份证编号:。 受赠人(乙方):,身份证编号:、 甲方是乙方的,为赠与房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协议: 一、甲方(系关系)自愿将共有的坐落在,产籍号: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二、上述赠与房屋交接时间年月日,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并保证在房屋交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方负责。 四、其它约定事项; 五、本协议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鞍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甲方(赠与人)签名: 乙方(受赠人)签名: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房屋赠与合同10 合同编号: 甲方(赠与人): 住所地: 公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赠人): 住所地: 公民身份证号码: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房屋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五)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房屋过户费用由方支付。 第三条甲方应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四条甲方保证该房屋为甲方合法所有,在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上无任何权利瑕疵。 第五条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进行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 第六条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陪同乙方去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方住所地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留执份,乙方留执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房屋赠与合同11 甲方(赠与人): 身份证信息: 乙方(受赠人): 身份证信息: 风险提示: 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已经争议解决方式。 甲方乙方系夫妻关系,双方就房屋所有权赠与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风险提示: 应对赠与财产进行详细约定,若内人未详细约定,赠与人可能随时转移、撤销或者改变赠与。受赠人无法拿到赠与物,也不能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一、甲方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二、甲方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三、甲方确保对该处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甲方自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四、甲方承诺将该处房屋所有权赠与给乙方,并明确本协议生效后,该处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个人所有。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风险提示: 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六、本协议经签字并公证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一份公证处留底,一份交房管局办证备案。 甲方(签字捺印): 年月日 乙方(签字捺印): 年月日 房屋赠与合同12 甲方(赠与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赠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产情况 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一)房屋位于市区,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赠与房产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替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屋房产所有权证。 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责任义务 甲、乙双方定于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留执份,乙方留执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地址:地址: 房屋赠与合同13 房屋赠与合同撤销方式 一、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房屋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房屋所有权而达成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除了带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即在财产转移之前,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了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一般的财产赠与通常是以财产是否交付来认定财产权利是否转移,但对于房产的赠与,因房产是以进行房产登记确认所有权,所以房产的权利转移以是否进行过户手续为准,也就是说在房屋尚未登记过户时,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二、在房屋登记过户以后,房屋赠与合同撤销方式有哪些? 在房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者已经过户以后,赠与人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 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如果有以下三种行为中的一种:(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而不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 3、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撤销权约束的都是受赠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对受赠人之外的任何人没有约束力。赠与人想要以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来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应当提交其经济情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相关证明,且必须得达到严重影响的程度,一般性影响不在此列。 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是如何行使的 一、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 1、赠与关系成立,且受赠人未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我国《》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及上述“民通意见”可以看出,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且受赠人未实际占有房屋及其产权证之前,即财产权利未转移之前,是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这里的“财产权利”被民通意见明细化,指的并非房屋的过户登记,而是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因此,赠与人在此阶段实行任意撤销权才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的这种任意撤销权也进行了限制,它对房屋赠与行为也是同样适用的,其中包括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此外,《合同法》第192条也设立了法定撤销权之规定,即无论是否具备《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情形,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均可撤销:(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赠与关系成立,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时,赠与人一般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这说明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条件。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因此,在房屋赠与合同中,房屋过户登记才是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界点。但是,根据上述《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可以看出,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此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即只要受赠人已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这时该赠与行为即生效,赠与人应当为受赠人补办过户手续。此时,赠与人一般是不可以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为由来翻悔的。因此部分律师认为,如果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变更登记,不但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而且这种赠予合同也是不生效的观点是不准确的。。由此可见,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应当在赠与关系成立之后,但未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在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之前提出,否则赠与人就不能有效的行使撤销权、进而达到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二、房产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 赠与是转移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实践性法律行为,因此,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与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有密切联系,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就是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是民法通则第72条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一。根据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第7条:“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件:(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支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受赠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显然,房屋赠与,一般情况下,只有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方为有效,也就是说,房产赠与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应以房管机关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受赠人领取了房产证之时为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该时间即为房产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受赠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房屋交付时间也算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即房产赠与行为生效时间。理由是:一方面有利于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以促使人民群众在进行房产赠与行为时,不仅注重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而且要重视并及时地办理房屋产权的登记手续。 同时,也更有利于房管机关对私房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法制不健全,不少群众对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只注重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而不进行房产登记,如不考虑历史状况,一律以办理房产登记时间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房产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那么,实践中,许多房产赠与行为也就成为无效的行为,也会发生在房屋交付后至房产转移登记之前这段时间的所有权仍属房产赠与人,房产受赠人在此期间对该房屋所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行为为无效行为,这将不利于房产权的相对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当然,对实际生活中,那种为分散财产,或出于逃避或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或纯属封建的子袭父业的思想而借用他人名义办理了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不应认定赠与成立,更不能认定办理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时间就是房产行为生效时间。如我市张某于1999年办厂期间为逃避债务,将己有的一套房屋无偿赠与给其弟,并单方写了赠与书后申办了公证,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交付房屋,20xx年7月,张某与其弟为其他事发生冲突,张某要收回赠与的房屋,其弟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此赠与未成立。 房屋赠与合同14 甲方(父母): 住所: 身份证号: 乙方(子女): 住所: 身份证号: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决定将位于区街楼层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第二条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 第三条 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否则,愿意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甲方的要求:将该房产仅赠与乙方(儿子或女儿)一人,其他与乙方相关的亲属都无权享有该房产任何权力。 第五条乙方违反第四条的约定,甲方有权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七条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房屋赠与合同15 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留执份,乙方留执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附件一文本:房屋平面图。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证件身份证号码:证件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在签订: 甲方(赠与人): 住所: 身份证号: 共有人: 住所: 身份证号: 乙方(受赠人): 住所: 身份证号: 赠与见证人: 住所: 身份证号: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决定将位于区街楼层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商房、住宅)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因甲方赠与房产系共有产权,此赠与行为由共有人确认并在此赠与合同上签字。 第二条 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不正当目的,甲方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如有隐瞒导致乙方受赠后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根据法律规定和甲方要求,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违法(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事项。如因乙方用赠与财产从事非法活动,甲方有权撤销赠与,并收回赠与财产。 第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五条 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如赠与协议有附加条件,可在此处填写附加约定) 第六条 赠与房屋尚未交付时,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但可以适当赔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人赠与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1)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利益的。 第八条 本协议生效后如双方为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 第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共同遵守。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履行本合同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