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购销合同 推荐度: 产品购销合同 推荐度: 产品购销合同模版 推荐度: 鸡产品购销合同 推荐度: 产品购销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荐)产品购销合同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产品购销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产品购销合同1 供方(供货单位):合同号: 需方(购货单位): 签约时间:签约地点: 为了增强供、需双方的责任感,提高经济效益,并明确供需双方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需双方秉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金额: 备注:以上所有单价均为不含税单价,数量以工程实际供货数量为结算依据。 第二条、质量标准与施工要求: 1。产品的技术标准,按国家核定标准执行。特殊要求的产品质量,应符合供方的特别规定或合同中另行约定。 2。如因供方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 第三条、产品包装要求:纸箱包装 第四条、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 1。需方在收到供方货物时当场验收。 2。如有异议,需方在收货后当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并妥善保管好货物,由供方派相关质检人员复核证实后作出处理。 3。如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约定。 4。需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污损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五条:合同的提货、运输方式、运输费用、交货地点、指定收货人及联系电话: 1。运输机装卸车方式: 2。分批供货:首批供货在年月日前送达工地,后期供货根据需方书面计划分批供货。 3。交货地点: 4。需方指定收货人及联系电话:收货人,电话若收货人有变更,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 第五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1。本合同签定后,需方先予支付供方材料货款总价的30的预付款,金额为:;合同以供方收到需方预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首批供货周期。供方每批供货材料送达工地后,需方应支付至该批供货材料货款总价的97,材料铺贴完后付清全部货款。 2。由于所供材料为定制产品,产品一旦送达工地后,如无质量问题,供方不负责退换。 第七条、供、需双方违约责任: 1。若供方未能按双方确认的供货计划交货,需方有权追究供方的违约责任,每延迟交付一天,供方按延迟交货的该批货款总价的0。5作为违约金支付给需方。 2。如需方未能按约定及时支付货款,供方有权停止供货,由此造成交货延迟并造成损失的,其责任不在供方,需方逾期付款的,每延迟支付一天,需方需按支付的该笔货款总价的0。5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供方。 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长沙市仲裁机构仲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贰份,需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直至货款两讫时至。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产品购销合同2 合同编号:签定时间:年月日 签定地点: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海参苗种的销售和海参成品的回购事项达成一致的意见,签定如下合同。 一、甲方供给乙方海参大小为规格的苗种头,每头的单价为元头,合计人民币(大写)元。 乙方先行支付人民币(大写)元,余款甲方在乙方海参回购时应付的货款中予以扣除。 二、甲乙双方约定,海参成品在2两以上的,甲方必须以元斤向乙方收购。乙方在将赊欠甲方的。海参苗种款全部结清,并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在元斤以上的价格销售给其他客户。 三、甲方同时承诺,为帮助乙方度过台风季节和贝类繁殖高峰期的危险,2两以下的海参半成品甲方也予以收购,价格随行就市,双方协商。同时,乙方在将赊欠甲方的海参苗种款全部结清,并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允许销售给其他客户。 四、苗种、成品的规格: 苗种的规格 成品的规格 苗种交付的时间: 五、苗种、成品验收地点:均在嵊泗县海一方水产有限公司内。 交、提货方式:由乙方自行负责苗种、成品的运输和费用,甲方给予技术服务。 六、结算方式和期限:交、提货时现金或转帐一次性结清。 七、甲方免费负责技术服务,乙方需要邀请甲方到场服务的,甲方应当到场,产生的费用(交通、食宿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能按照规格提供苗种,或提供苗种的数量不足,乙方为此付出的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如不能按照规范管理养殖,为此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并不解除对赊欠余款的承担。 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处理成品海参的,要承担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可向嵊泗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产品购销合同3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产品名称、型号、计量单位、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商品质量标准可选择下列第项作标准: 1、附商品样本,作为合同附件。 2、商品质量,按照标准执行。 3、商品质量由双方议定。 二、商品单价及合同总金额 1、商品定价,供需双方同意按定价执行。如因原料、材料、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变动价格时,应经供需双方协商。否则,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2、单价和合同总金额:。 三包装方式及包装品处理:包装应保证产品到交货地完好无损,包装费由供方承担,不回收。 四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3、运输方式:。 五验收标准:需方提供时在提货地点依据双方协商标准对所需货物进行验收。若有问题请在自提货日起10天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 六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 七运输及保险。 八运输费用负担。 九违约责任 1、需方延付货款或付款后供方无货。使对方造成损失,应偿付对方此批货款总价10的违约金。 2、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经济责任。 3、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十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二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有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产品购销合同4 供货方:(简称供方) 需货方:(简称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供需双方经充分协商,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一、供货内容 需方为满足【】建筑工程的需要,约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向供方购买螺纹钢、线材、圆钢等建筑用钢,不少于吨,规格、品种以工程施工实际情况为准。 合同有效期内,供方为本合同指向的工程项目钢筋唯一供应商。该工程项目位于。 二、订价方式 供需双方根据钢筋进场当日市场同规格行情价每吨加价元确定该批钢材的结算价格,此价格为到场结算价。开票金额按总工程钢筋材料的开具,货到场地由需方安排工地负责吊卸。 三、质量标准 供方按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提供建筑用钢材。 四、供货和签收、对账方式 需方应提前半个月向供方提供需方工程钢材半月到一月内使用计划,作为供方拟定钢材供货计划依据。 需方指定为需方货物接收人,负责供方所有到场钢材交接工作。钢材进场前,需方需将指定的货物接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货物接收人签名样本交于供方。 在施工期间,需方将实际施工所需要的产品名称、规格、品种和数量详细开列出需求清单,发货前三天将需求清单,用书面通知或email、传真方式通知供方,传真。 接到需方三天内需求清单后,供方应及时将钢筋运至项目工地。施工场地交通由需方负责保障和协调。 需方工地昼夜收货,所供材料到达需方指定工地现场后2小时内,需方货物接收人按需求清单和送货清单对所到钢材的单价、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清点核对。需方货物接收人核对认为有差错时,应立即电话通知供方,供方应在接到电话通知12小时内派人员到现场重新清点核对。 线材按过磅重量计算(磅差),螺纹钢、圆钢以理算重量计算。 所供钢材需方核对无误后,需方接货人应当即在供方送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否则视为需方拒绝接货违约。送货回单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8、供方指定、为对账人,(其中一人即可),需方指定、为对账人,(其中一人即可)。 五、验收方法 1、供方提供每批次进场钢材所相应厂家质量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供方质保书专用章。 2、钢筋表观质量应该符合国家标准。 3、钢材到场小时内,需方必须对到场钢材按质量监督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测,结果以复检为准;初检时发现问题应在24小时内电话通知供方参与复检,并对到场钢材妥善保管;供方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小时内未参与复检视为默许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4、检测期限为钢筋进场需方签收后五天内,钢筋进场五天内需方无有效检测结果向供方书面反映质量问题时,该批钢筋需方视为质量合格。到场钢材检测不合格时,该批钢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 5、钢材到场应先检后用,供方对于需方使用、保管、保养钢材不善造成的所有质量问题、数量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结算和付款方式 供方第一车次钢筋进场之日起,满吨时即日对账一次,自第一车次钢筋进场之日起满个月的二天内全额付清上述吨货款,此后每满吨对账结算一次,并于二日内付清货款,若半个月内未满吨的,按半个月时间为准对账结算并二日内付清货款。 七、有关责任 1、需方非质量问题中途退货,拒绝接货,则需方应向供方支付该批次钢材货款总额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并赔偿供方损失。 2、需方临时变更需求清单时,供方交货日期相应顺延;在已发货的条件下,需方临时变更需求清单须事先征得供方的同意,未对供方造成影响的前提下,供方应满足需方需求。 3、需方需要供方推迟时间发货,应在原交货期限前天通知;同时,推迟时间发货的该部分钢材遇价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推迟时间不得超过5天,否则视为需方非质量问题中途退货或拒绝接货处理。 4、变更到货地点时,需方应在交货前天通知供方,并征得供方同意。 5、变更接货人,需方应在交货前天通知供方,交货前需方应将新的接货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需方授权书交于供方。 6、供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交货时,需方可以另行采购,供方还应向需方支付不能交货部分的货款总值10的违约金。 7、对于复检不合格的钢材,需方应在收到检测报告的当日将结果通报供方,同时有权拒收并要求退货,供方应无条件退换并承担退换钢材所产生的费用。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产品购销合同5 供方:合同编号: 需方:签订日期:年月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现行国标。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需方公司仓库,供方于合同指定交货日、交货地点一次性全批量交清货物,货物途中运输费、保险费等费用由供方承担。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港:供方代送。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式:按国标、理计。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提货时需方派人员验收。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款到发货。 (八)违约责任: (1)供方不交货或需方中途退货的该货款的20偿付违约金; (2)逾期交(提)货或延期付款的,每天按该货款的3偿付违约金; (3)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办理。 (九)其他约定事项: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附注: 1、本合同依法签订,既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 因故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依法另立协议。 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生效。 供方(盖章):需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地址:地址: 产品购销合同6 供方(供货单位): 合同号: 需方(购货单位):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为了增强供、需双方的责任感,提高经济效益,并明确供需双方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需双方秉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金额: 备注:以上所有单价均为不含税单价,数量以工程实际供货数量为结算依据。 第二条、质量标准与施工要求: 1。产品的技术标准,按国家核定标准执行。 特殊要求的产品质量,应符合供方的特别规定或合同中另行约定。 2。如因供方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 第三条、产品包装要求:纸箱包装 第四条、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 1。需方在收到供方货物时当场验收。 2。如有异议,需方在收货后当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并妥善保管好货物,由供方派相关质检人员复核证实后作出处理。 3。如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约定。 4。需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污损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五条:合同的提货、运输方式、运输费用、交货地点、指定收货人及联系电话: 1。运输机装卸车方式: 2。分批供货:首批供货在年月日前送达工地,后期供货根据需方书面计划分批供货。 3。交货地点: 4。需方指定收货人及联系电话:收货人,电话 若收货人有变更,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 第六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1。本合同签定后,需方先予支付供方材料货款总价的30的预付款,金额为:; 合同以供方收到需方预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首批供货周期。供方每批供货材料送达工地后,需方应支付至该批供货材料货款总价的97,材料铺贴完后付清全部货款。 2。由于所供材料为定制产品,产品一旦送达工地后,如无质量问题,供方不负责退换。 第七条、供、需双方违约责任: 1。若供方未能按双方确认的供货计划交货,需方有权追究供方的违约责任,每延迟交付一天,供方按延迟交货的该批货款总价的0。5作为违约金支付给需方。 2。如需方未能按约定及时支付货款,供方有权停止供货,由此造成交货延迟并造成损失的,其责任不在供方,需方逾期付款的,每延迟支付一天,需方需按支付的该笔货款总价的0。5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供方。 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长沙市仲裁机构仲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贰份,需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直至货款两讫时至。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产品购销合同7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兹订合同如下,共同遵守: 1、乙方向甲方购进化肥原料磷矿石陆佰吨(以犯吨),从合同生效起一个月内由甲方负责送货到乙方指定的地点,运货工具及运输费用均用甲方承担。 2、矿石含磷量须在25以上。 3、每吨矿石壹佰壹拾元(110元),总计陆万陆仟元(66000元)。货到后由乙方验收合格,凭收货单结算。乙方在交货并验收合格后叁天之内将货款汇入甲方账户(人民银行营业所账户)。 4、经济责任:甲方如不能按期供货,每超过壹天,乙方从货款中扣除元作为甲方的违约赔偿金;甲方所运矿石,如含磷量达不到25,乙方可拒收。乙方如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每超过壹天,应付违约金元给甲方。 5、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应提前十五天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同意才能修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违约者负责赔偿。 6、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主管部门存查各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年月日 鉴(公)证机关意见(章)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产品购销合同8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是供需当事人之间为购销农副产品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将农副产品作为商品出售的一方,称为供方;接受农副产品的一方,称为需方。农副产品的范围包括:粮、棉、油、麻、丝、茶、糖、菜、烟、水果、药材、肉、禽、蛋、鱼等农、林、牧、副、渔各种产品。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书 县农产公司,以下简称需方; 县乡村村民,以下简称供方。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经供、需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供方必须在年月以前(或月旬内)向需方交售(农副产品)斤(担),(有些农副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 2。需方应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国家允许议价的,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向供方计付货款。 3。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二条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1。(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1)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 (4)无上述标准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农副产品确定标准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2。包装 (1)(农副产品)的包装,按下列第项办理: a。按国家或部规定的办法执行; b。没有国家或部的包装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2)包装物由(供需)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另订附件(略)。 第三条交(提)货方式、验收和货款结算办法 1。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项办理: (1)实行送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实行提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需方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3)实行代运的,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并派人押运(如果需要)。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4)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 2。验收 (1)验收地点:农副产品的验收地点,实行供方送货或供方委托运输部门代运的,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需方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义运的,以为验收地点。 (2)验收办法: a。验收期限:; b。验收手段:; c。验收标准:; d。验收方:由负责验收; e。在验收中对产量质量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3。货款结算办法: 供方交售的(农副产品)经验收合格后,需方应在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向供方支付货款。 第四条供方的违约责任 1。供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需方仍然需要的,以及供方逾期交货而需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供方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供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120的幅度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需方不再需要的,由供方自行处理,并向需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120)的幅度的违约金。 2。供方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需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供方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交中央财政。 3。供方在交售(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同时应向需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525的幅度)的违约金。供方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疫病的,需方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供方的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供方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处理。 5。需方按供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到的,供方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需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6。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需方应代供方保管。在代保管期间,供方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7。需方根据供方的要求预付定金的,供方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8。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供方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人),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供方未征得需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多支付的费用。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由于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而造成损失,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由供方按国家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 9。供方在接到需方验收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十五天内做出处理(供需双方商定有期限或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供方未按时处理,可视为默认。 第五条需方的违约责任 1。需方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供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供方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2。需方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应向供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按合同规定提货的产品,供方通知提货而逾期提货的,除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承担供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保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它实际损失。 4。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的,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5。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包装物的,供方交货日期得以顺延,需方并应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供方损失的,需方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6。需方如向供方预付定金的,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时,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7。需方必须承担因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 8。需方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默认。 9。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进行验收后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即视为默认符合规定。对于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它原因拒收,应负责妥善保管,等候处理,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需方应按期向供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对被拒收的易腐烂变质的产品及鲜活产品,供方应允许需方在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及时就地处理)。 第六条不可抗力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供方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以违约论。对这些产品的处理办法,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农副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如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或者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况,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逾期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2。供、需双方对属于国家统购、派购计划内产品的购销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报经下达该计划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对国家统购、派购计划外产品的购销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由供、需双方协商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日期,以双方达成协议之日为准;需要报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其它 1。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供、需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银行、乡政府、各留存一份。 需方(盖章):供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签订日期: 产品购销合同9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在经过友好协商签订,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及费用清单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总金额(大写) 第二条 包装:由乙方按国家标准进行包装。任何因包装不善所致之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交货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验收合格之日止天。 第四条 交货地点和方式 1交货地点:。 2交货方式:乙方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乙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包括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 作为预付款; 2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产品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合同总价的全额销售发票,甲方在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全部余款。 第六条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1乙方承诺所提供甲方的产品质量具有可追溯性,产品质量保证期为天,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2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免费维修或更换;如属甲方人员使用不当不能正常使用,乙方也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但甲方应承担乙方人员的差旅费和材料成本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修改 任何对本合同条款的变更、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变更后的内容与本合同(被修改部分除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期交货、甲方延期付款,除双方协商同意免责外,均按未交付未支付本合同价款日的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端的解决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各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应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预付款到达乙方指定账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后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产品购销合同10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规格型号及价格 品名XX 单价XX 规格XX 数量XX 总价XX 合计金额(人民币)XX 二、产品要求 乙方必须保证产品面料、款式符合甲方要求,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费用即合同金额的XX,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三、交货期限 乙方保证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在XX天内,将甲方采购的物品全部送达指定地XX不能拖延,否则乙方应从最迟交货日的次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延迟交货部分货款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此项违约金额以逾期移交物品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五十为限度。 四、交货及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总价款的XX即元作为定金,乙方交货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尾款。 五、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产品购销合同11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经双方协商,乙方购买甲方的产品,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采购产品如下:乙方采购甲方公司生产的,数量为,单价为元件,总价款元。 二、加工标准:按照客户加工标准加工。 三、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四、产品的风险负担:产品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自货出甲方公司库房开始,转移至乙方。 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按此合同质量标准,以乙方验收结果为准,如有异议,乙方应在收货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收到货物三日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的,视为验收合格。 六、所有权保留:乙方在付清全部货款之前,甲方保留本合同项下所有供货产品的所有权;乙方付清全部货款时,所有权转移至乙方。 七、款项结算方式: 八、违约责任:甲方如逾期发货,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乙方如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债权担保:为了确保乙方付款义务的有效履行,乙方应以其自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为抵押物设定浮动抵押(详见附件1《动产浮动抵押合同》)。抵押物包括现有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继续取得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产品购销合同1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1、现甲方决定购买乙方灯具系列产品,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质量有保证的产品。 2、产品质量保证期限为贰年,除应急产品和软灯带为壹年。 3、如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非人为损坏)乙方有责任负责维修或更换(具体事宜根据情况双方协商制定)。 4、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5日内乙方需保证甲方的货物供应。 5、合同签订后甲方需向乙方预付30的货款作为定金,剩余货款货到乌鲁木齐乙方通知甲方,甲方付清剩余65货款。余下5的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两年产品无质量问题甲方全额付给乙方。 6、具体订货数量、金额和单价以合同清单为准。(后附产品明细清单) 7、违约责任: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甲方灯具如有剩余未用完,在不影响销售的情况下,可以退换货。 10、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1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乙方开户行及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产品购销合同13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友好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货物买卖事宜,自愿签订如下合同: 一、产品名称规格及款式。 二、付款条件,现金支付 1、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货款总额的作为预付款,即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货物运输到甲方物流所在地后,甲方验货成功后,支付剩余的货款元给乙方。即RMB:(大写:人民币:元整。) 公司名称:账号:开户银行:。 三、付款方式 甲方必须用电汇或支票把货款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到乙方的下列账户: 四、交货方式 1、交货期间:自收到订金确认之日后为日。 2、交货地点:。 五、货物运输、包装等费用 1、货物的运输费、包装费及相应费用由乙方负责。 2、因甲方原因不能提货而造成货物需要存仓的,仓储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质量标准及验收 1、如果甲方在检验此批货物的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甲方有权要求退还商品,乙方应无条件接收退还商品要求。如果甲方发现大小不一,或色泽发生错误等,乙方也应提供退换货服务。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所交产品匀为合格且符合合同规定。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订金后开始生效,甲乙双方始履行合同条例。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交货款的,则乙方不退还已收货款。甲方应向乙方交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的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交货物的,乙方向甲方退还已收货款,并向甲方交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乙方逾期未交付货物的,乙方向甲方每日交付合同总额价款的2的违约金。 4、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逾期交货或不能交货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其它条款 1、甲方未付清合同总价款前,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所有权仍属乙方。 2、本合同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收到甲方所付的合同预付款之日起生效,合约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七日内甲方需将预付款以电汇或支票方式汇至乙方帐户。 3、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有变更,需经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6、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产品购销合同14 甲方(买方): 地址: 乙方(卖方): 地址: 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粮油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粮油制品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二、产品名称:色拉油、大米 三、质量标准:质量要求一级日清色拉油,优质东北大米,严格按国家标准生产,质量检查报告以公示的为参考标准。 四、合同期限: 本合约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截止。 五、质保证金: 1、自合同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保证金,质量价格诚信保证金元,(在第一次合作款扣出质量保证金)。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装色拉油的容器,但必须符合国家卫生要求标准,甲方交适当容器压金元。 3、终止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容器,乙方退还甲方容器压金,同样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 六、付款方式: 1、色拉油按当月(15号)出厂合同价进行计算结算,每市斤乙方收取元人工及车旅费。 2、大米按当月(110号)的大米生产厂家发货金额单据为准,每袋大米净重(50斤)计算,乙方收取元1袋的人工及车旅费,如本月没有发货发票单据,按上月单据金额计算。 3、结算时符上当月购色拉油、大米合同发票,甲方在第一时间付清货款,乙方并出据货款发票。 4、所有合同单据票证、不的涂改和伪造,一经发现按当月送货款的扣出。 七、双方责任: 乙方责任 1。甲方所需的粮油应按由乙方按需求提供。 2。乙方所经营的粮油应按照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进行检验处理。经粮油检验部门检验的。(粮油)盖公章或开证明。粮油制品应按有关卫生标准进行检验。证明合格方可销售。 3。乙方在加工粮油制品时不得采购和使用未经检验。未盖卫生检验公章。未开检验证明或虽有公章证明。但卫生情况不符合要求的粮油。 4。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检验检疫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等书面材料及(复印件)。 甲方的责任 1。甲方根据自己的需求在乙方购买粮油制品。 2。甲方在提取或接收粮油制品时应严格验收。把好卫生质量关。如发现未经卫生检验。未盖卫生检验公章。未开检验证明,请保留此证明或加工不良。不符合卫生要求者不得接收和销售。 3。接受乙方所提供的粮油制品后应按要求建立台帐。 4。甲方应按要求索要乙方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卫生检验检疫证明等。 1、双方必须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在执照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超过范围经营引起的后果自负。 2、因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将乙方的保证金全额扣出。造成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3、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跟其他粮油商进行交易,但甲方有权进行市场调查询价,和每月在市场购买200斤色拉油、200斤大米的一次权利。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或异议,双方协调解决,双方协调不下,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裁决。 八、违约责任 1。乙方待甲方确认产品无品质问题后方可安排出货。若是所出售的粮油制品不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退货。 2。如乙方的产品出现问题。而促成甲方经济损失或人员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3。若一方违约给另一方带来经济损失的另一方可立即解除合同。并有权利追究违约方的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九、合同方式: 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产品购销合同15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3) 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一九年月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供货单位(乙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年月日订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颁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