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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6月6日 飞虹塔投稿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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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买卖合同(通用15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买卖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关于买卖合同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订购乙方产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长宽高)、用纸、定量,甲方按月通知。
  第二条、合同期限:20xx年1月1日到20xx年12月31日止。
  第三条、交货地点:甲方单位仓库(呼市地区)。
  第四条、包装要求:每捆10个纸箱,包装牢固,运输途中货物不得外漏,保证货物在运抵交货时无污染、无破损、无变质。
  第五条、费用负担: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装卸费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验收:在甲方指定的收货单位仓库验收。甲乙双方对货物的品种、数量、规格、质量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每批抽检货物总量的1。现场发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收货单位有权拒收,由乙方直接运回;如在使用当中发现质量、规格等不合格问题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于接到通知后派员核验,乙方逾期不派员核验,视为认可。
  第七条、技术指标:
  1、纸板尺寸及压痕尺寸按甲方要求进行。压痕宽度五层不大于17mm,三层不大于12mm,压线规正,折线居中,尺寸标准,压痕均匀透实,反折效果好。纸板对角线之差小于3。5mm,五层纸板厚度大于7mm,摇盖180反折5次以上面、里纸无裂缝。
  2、同规格纸板色差保持一致。纸板面纸应重施胶使其具抗水性能,纸板无翘曲,无脱胶气泡现象,切边光滑整齐。纸板强度按国家纸箱2类标准执行。
  3、其它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第八条、价格:价格为含税(17)价。
  第九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以转帐结算,货款应按月承付。货到验收合格后,每月25日前乙方开据当月送货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次月月底前承付本月90以上货款(若有特殊清况双方协商后确定货款承付日期),其余货款在下月付清。
  第十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延期承付货款,按延期付款金额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从延期付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向乙方赔偿违约金。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5,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停产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批货款总额的100的违约金。
  2、乙方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于甲方提供月生产、供货计划后五日内,书面向甲方声明,如未按时声明,每逾期一日,按不能交货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在使用中发现的不合格品,乙方应在下次发货时先行补足不合格部分,运回不合格产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违约金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未支付违约金金额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加付违约金。违约金也可以直接从货款中扣除,不足部分,按上述约定执行。
  2、如遇特大自然灾害或发生政策性变化(用箱单位)和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可共同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乙方如想单方面终止合同,须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相关部门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第十五条、本合同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关于买卖合同2
  供方:
  需方:
  签订时间:19xx年12月16日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品名、计量单位、数量:
  二、产品的质量与标准:甲方售给乙方的鲜蛋应符合国家的收购规格,即新鲜完整,不破损,不变质,保持其表面清洁。
  三、包装要求:用硬塑箱包装,籍由甲方自备。运输结束后所用箱由乙方在三天内返还甲方,若乙方将箱损坏,按价赔偿。
  四、价格及作价办法:全年实行季节差价。按有关规定,收购旺季实行最低保护价,即鸡蛋每千克三元六角,鸭蛋每千克三元八角。
  五、交货地点:花园乡飞羽养殖场发货室
  六、交货方式与运费负担:由乙方自提,运费由乙方负担。
  七、验收方式与期限:乙方在提货前一天验收,一天内验收完毕。
  八、货款结算方式:乙方验收后一周内支付现金或汇款。
  九、超欠幅度:甲方在按合同规定的月交货量交售时,超欠5以内,不作违约论。
  十、违约责任:甲方在允许的超欠幅度之上,每欠一千克鲜蛋,应补偿乙方损失四角钱。乙方违约拒收一千克鲜蛋,应补偿甲方损失六角钱。
  十一、若遇不可抗拒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报对方,并以书面形式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本合同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有效期:自19年月日至20年月日。
  供方(甲方):
  需方(乙方):
  年月日
  关于买卖合同3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期房转让事宜,订立本协议,甲、乙共同信守:
  第一条甲方为的正式员工,按照于年月出台的员工保障性住房销售政策,甲方可在年月至月间按照每平方米元的单价购买坐落于的栋号,该房屋为钢混结构,建筑面积平方米,拟于年月日前交房。
  第二条甲方愿意在乙方按其公司政策代为支付房款的前提下将该期房转让给乙方,即在乙方支付完房款后将该期房按甲方公司现定价格转让给乙方,并以乙方名义办理购房合同。
  第三条该期房的现定单价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房屋交易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乙方按恒大地产集团政策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收据或发票由乙方保管。
  第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对甲方支付该期房的转让中介费为人民币(大写)万元,甲方出具转让中间费收条,待乙方签订合同当日,由乙方退还甲方。
  第五条在房屋交易、转让以及合同的办理过程中,甲方协助乙方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条因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定金赔付原则进行赔付外,违约方还应额外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易总价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协议为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所签订,因房屋购买为乙方,故从签订协议至协议终止为止期间,所发生的任何因变动而增加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只负责配合乙方顺利签订合同,期间,房市的涨跌等不可预见等因素,均由乙方承担风险,甲方也不得再索要任何其他费用,否则,违约方按第六条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在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之前,乙方若将购房指标转让与第三方,必须经甲方确定,并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签订购房合同时作废,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手印)
  乙方:(手印)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附件一:
  转让中间费收条
  今收到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房屋的转让中间费
  第笔,计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鉴于目前以甲方名义购买,实为甲方收到此款项,认定为甲方向乙方借支。待乙方以乙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后,由乙方退还本收条给甲方,特此为证。
  收款人:
  时间:年月日
  关于买卖合同4
  上诉人:于某,女,xxx年7月28日生,汉族,软件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市区镇6号楼4单元602号
  被上诉人:蔡某,男,1xxx年5月5日生,汉族,北京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是海淀区镇号楼单元号
  上诉人因蔡某诉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平区(xxx1)昌民初字第号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认定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于某应承担个人所得税的事实是错误的。
  首先,要查清本案的事实部分,我们需要了解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以及居间公司之间就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一系列细节约定。xxx0年8月21日上诉人通过鑫尊置业居间公司和被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上诉人多次反复向居间公司和被上诉人核实税、费项目,得到肯定的答复是,卖方只有一套房产,并满五年,不存在个人所得税,并且居间公司经纪人国红吉亲笔列出清单(证据四),及上诉人对国红吉做的录音证据三,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二)项关于出卖人承担的税、费中都清楚的表明,出卖人应该承担的税费中不包括“所得税”,也就是讲,不会有个人所得税发生,这是出卖方以及居间公司给买受人的真实的意思表达,上述证据足以让买受人相信,买卖合同中时产生的所有费用中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在此信任的基础上,买受人在第六条(四)项买受人愿意承担出卖人应当承担的税、费这一项的约定下,买受人愿意承担的税、费就是第六条(三)项下指明的第8项“契税”,和第六条(二)项下指明的第9项“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这才是上诉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达,也是买卖双方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达成合意的前提条件之一,也不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该份《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关于税、费相关规定第(一)项之所以用罗列的方式清晰的表达所有应该缴纳的税、费,并在(二)、(三)项缴纳义务主体栏中通过填表“”或“”的形式约定清楚,就是为了防止合同出现歧义,如果关于“个人所得税”真的如被上诉人所言,应该有上诉人缴纳,那签订合同时就应在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一栏中通过填表打“”的形式写清楚。通过对上述买卖双方意思和语境的分析,以及相关证据的佐证,可以清晰的看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深入调查签订合同的背景和了解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错误的机械套用《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条款,做出错误的裁判。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日期应该从xxx0年10月26日起算至xxx1年2月9日房屋实际过户之日止是错误的。我们认为在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上诉人有理由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真实情况是,xxx1年10月26日下午,交易双方和中介在昌平建委开始办理过户手续时,中介拿出一些过户材料要求卖方签字,卖方拒绝签署《满五年唯一生活用房证明》,并借口上厕所,离开过户大厅,后始终没有出现,当天无法完成过户。10月至11月,买方多次催促中介(国红吉)解决问题,并曾到中介店找中介协商,中介说卖方应当签字,不应该产生个税,另外签署合同时,中介讲,如果有清单之外的其他税费,中介会承担,因此,买方没有同意支付个人所得税。xxx1年11月11日卖方在明知买方已经交付一半购房款,并将另一半购房款汇入卖方账户的情况下,为了获取不法利益,隐瞒不止一套住房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真实事实,采取欺骗手段,骗骗取中介和买方的信任,称其房屋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促成交易的目的,至此引发矛盾后,卖方不是采取积极的方式解决矛盾,而是通过律师来歪曲合同签订的原意,蒙骗一审法院,骗取违约金和律师费达13万多元,而一审法院根本没有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真实交易意思,且没有认真分析研究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草率做出错误判决。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卖方诉请的违约金是五万二千一百六十二元五角,而律师费却高达8万元。在中国,当事人为了5万多元利益,却承担8万元的律师费案件是不是就这个案件出现了。而且一审法院根本没有考虑到案件背后的真实交易情况,做出极其荒唐的判决,本案的判决结果,我们认为完全是一起卖方恶意不履行合同,律师参与挑起诉讼,法官极其不负责的草率错误判决。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的事实有结婚证、《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公积金贷款补充协议》、查询单、详情单、收条、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我们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上诉人有任何过错,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清晰的知道,在本案的交易过程中,上诉人始终积极严格履行合同交易义务,并完成了高达162。5万的付款义务,(其中50首付款按时付给卖方,剩余50尾款也通过资金监管方式按时汇入卖方账户),其主客观善意交易非常明显,上诉人如此善意行为,不可能也不会为了4400元的个人所得税而使自己产生无法过户的风险,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做出错误的认定。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做出错误判决。我们认为在违约责任没有划清的情况下就适用《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上诉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是积极和善意的,由于被上诉人的欺骗行为,为了促成交易,才导致过户失败,责任不在上诉人。同时关于律师费一节,一审法院适用第九条(四)出卖人或买受人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除了依据本条前三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因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但赔偿的律师费不应当超过房屋总价款的5),如一方违约导致上述交易无法完成的还应赔偿守约方向居间人支付的佣金。且不讲该条款是格式条款,有违公平诚信的原则,显失公平。但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守约方因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我们先不论到底谁是守约方,该条被上诉人主张的债权是多少,我们在判决书中并没有看到,实际也不存在有债权的事实,xxx1年4月8日上午11时,回龙观法庭民事案件开庭笔录第三页第五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已经明确请求变更了诉讼请求,变更的结果是被上诉人主张违约金48750。00元、律师费8万元。这和主张债权没有任何关系,何来因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的判决,且律师费开庭时被上诉人并没有发生,是事后补证的,应属无效证据,这点从一审xxx1年4月8日开庭笔录第10页倒数第三行法官的问话中能得到印证,法官:“律师费必须要先交”,否则法院无法支持”。但是一审法官还是错误的支持了无效的证据。律师费的诉讼,我们认为也是被上诉人和律师合伙串通,试图通过法院错误判决达到骗取律师费的目的,从整个庭审和上诉人交易的主观目的性都可以看出上诉人的恶意。
  最后,在一审判决书第二页第二面倒数第9行,法官也作出了错误的表述,“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原告蔡某”,而实际情况是“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被告于某”,第一页第二面第13行,原告的诉求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1675。00元”,而在第三页第一面第9行判决“被告人于某给付蔡某违约金52162。50元”,连关键的金额都搞错了。可见本该严肃的判决书,从认定事实、证据采信、到适用法律到判决书的表述都出现了严重的错误,是一份典型的畸形错误判决。
  人民法院的审判应该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从一审法院这份漏洞百出的判决书上,法官的随意性可见一斑!这样的法官执法,其公正性能令人信服吗?法治国家的目标能实行吗,一次不公的裁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
  年月日
  关于买卖合同5
  购货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签定时间:产品名称
  备注:以实际米数结算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国家一等品生产,颜色、手感、品质按我司确认的为标准。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供货方仓库。
  四、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按合同数量交货,短溢装范围为0~3。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卷筒布包装不定码,内衬塑料袋,段长30米以上,交货数量允许0~3。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购货方在收货后发现质量问题立即通知供货方,供货方在得到通知后立即解决并保证不影响购货方的交期。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购货方仓库后天凭全额增值税发票结款。
  八、违约责任:交货期每延迟交货壹天,每日按合同总价的2计算违约金,由供货方支付购货方。如因数量质量等问题因供方原因造成客户拒收货物退货索赔或扣款等,由供方承担一切责任。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购货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十、其他约定事项:
  十一、合同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关于买卖合同6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标准厂房和使用配套场地达成如下协议,土地买卖合同范本。
  一、基本情况:
  1、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市区(县)路号厂房层,厂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并配套场地平方米,按房产证为准。
  2、土地使用权限为年,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实际年限按产权证。
  二、厂房价格及其它费用:
  1、厂房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大写),总价(含人民币土地价格)人民币元(大写)。
  2、土地使用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方每年支付给有关部门。
  三、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厂房总价分二次付清,签约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万元(大写)。
  (1)年月日前甲方把厂房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同时乙方在收到甲方厂房后支付人民币万元(大写);
  (2)其余房款应在甲方办妥相关产权交易后(以产权交易中心核发产权证之日为准)日内一次性付清,在办理中产生的契税由乙方负责。
  2、以上付款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均可,如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厂房和土(转载自百分网,请保留此标记。)地总价的10计;若甲方不能办理土地、房产二证,或将土地、厂房抵押给任何第三方,则售房合同无效,甲方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所有的购房款,并按厂房和土地总价10支付给乙方作为违约金,合同范本《土地买卖合同范本》。
  四、其他规定:
  1、甲方在办理好产权证后再给乙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契税、工本费等由乙方负责支付。
  2、乙方所购产权房可以自由转让或出租给其他方办业,但必须通知管理方,受让或承租方企业可以以本厂房地址进行工商注册。
  3、厂房内土地属批租,厂区内按现有的设施配套使用给乙方,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简易棚及房屋,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搭建秘备的简易棚手续。
  4、乙方所购房屋不得拆除,不得在其中举办高污染的项目。
  5、乙方在所购房屋内组织生产、经营或生活必须遵纪守法,恪守管理制度,照章纳税,按其交付各项规定费用。
  6、乙方使用的用电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予以协助办理,增容费用由乙方向有关部门按规定交纳。
  7、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确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过程后,则乙方有权支配和使用该厂房,甲方无权干涉。
  9、本厂房的质量保修期为交付后一年内有效。
  五、本合同主体及责任:
  1、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2、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所系法定代表人,具有连带及担保责任)
  六、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执一份,房产管理局和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签名盖章):代表(签名盖章):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址:
  编辑
  关于买卖合同7
  为正确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1、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虽然不具备《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但已经明确了拟购商品房的位置、面积、价款且能够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当事人明确约定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仅为预约合同的除外。人民法院对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性质作出的认定,不影响一方当事人根据协议中定金条款的约定,向可归责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适用定金罚则。
  2、当事人以期房不能转让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转让人在转让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致使受让人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3、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与数个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且买受人均主张出卖人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一般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买受人的权利保护顺位: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或合同备案手续的;
  (3)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
  (4)合同实际履行在先的;
  (5)均未履行,合同成立在先的。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先的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了房屋,出卖人又与后买受人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除非先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后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已被其他买受人先行占有,仍应优先保护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
  4、房屋买卖格式合同约定以“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一般应以出卖人(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作为认定房屋经验收合格的依据。但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管理等专门管理部门尚未出具认可性意见的,不应认定房屋已经验收合格。
  5、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意见第4条规定的交付条件,买受人接收了房屋后以出卖人交付房屋时“未经验收合格”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出卖人能够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买受人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6、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出卖人实际交付房屋时未能提供上述文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但买受人接收房屋后又以出卖人未能依约提供上述文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7、买受人以出卖人逾期办证为由主张违约责任的,出卖人举证证明其已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或《解释》规定的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最后期限30个工作日前向产权登记机构报送了办证所需的文件和资料的,对买受人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8、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但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守约方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中国人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范围内,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二、关于城镇”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买受人仅以出卖人签订合同时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性质上也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10、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因抵押登记仍未涂销,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可综合考虑合同双方过错、所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确定应予承担的责任。
  11、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因该数份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实质性内容的约定不一致而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实际履行情况、同类房屋市场交易价等因素,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认定应予履行的合同。
  12、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拒绝支付中介服务费用或请求房屋中介机构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应予支持。
  三、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3、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合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所获利益、赔偿能力等情况,判令其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14、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但买受人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取得出卖人所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其他购买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四、其他问题
  15、共有房屋的部分登记权利人转让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他登记权利人以转让房屋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予以支持。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的除外。共有房屋登记在一人或部分共有人名下,登记权利人转让共有房屋,亦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他共有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一步审查买受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16、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已交付了全部价款并合法占有了房屋,在申请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期间,该买受人对转移登记尚未完成没有过错,或者因出卖人原因无法办理转移登记,出卖人的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查封、拍卖、变卖该房屋,买受人提出异议的,应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7、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确权之诉,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买受人进行释明,告知变更诉讼请求为主张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义务的,不受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18、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买卖合同8
  甲方:
  乙方:
  根据买卖自愿原则及《合同法》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甲方将所拥有的10辆德龙自卸车自愿卖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内容
  甲方将所拥有的车号为蒙K46486、蒙K46496、蒙K46498、蒙K46484、蒙K46499、蒙K46495、蒙K46497、蒙K46500、蒙K46492、蒙K46491十辆自卸车卖给乙方。
  二、买卖时间
  年月日。
  三、买卖金额及付款方式
  每辆车元整(元),总计元整(元)。乙方将于年月日一次付清。
  四、双方责任
  1、甲方应将车辆所用证件交与乙方;
  2、甲方负责解除所有车辆的。银行抵押;
  3、甲方应将在年月日前所有车辆的违章记录消除;
  4、甲方应提供所有车辆正常过户手续;
  5、乙方承当所有车辆的正常过户费用;
  6、乙方应当面验车,接车后车辆再出现任何机械故障,甲方概不负责;
  7、乙方应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如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在此期间,出现任何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时间:年月日
  时间:年月日
  关于买卖合同9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高质量完成20年全县园林绿化工程,确保花卉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及种苗管理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花卉品种、要求、数量、价格、金额。
  二、乙方必须按相关技术要求,负责花卉的起苗、包装,并按甲方要求运输至栽植地点,由甲方负责验收,并开具相应的花卉收据。对达不到要求的。花卉,甲方有权拒绝收苗。
  三、甲方要给乙方明确提出起苗时间,提前1天通知乙方。
  四、乙方必须提供花卉“一签两证”,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提供方便,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其他:
  (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关于买卖合同10
  买方: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干武二线工程项目部签约地址:漫水滩卖方:签约时间:20xx年11月20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卖方同意出卖、买方愿意受买下列标的物,并遵守下列各项条款:
  一、标的物详情(以下包括:货物品名、货号、运动鞋材质约定、码段、数量、单价、金额及交货期;标的物具体信息含配码、材料标准等详见附件同合同编号的《外购订单》):
  二、生产:按双方确认样要求生产。大货生产时,如未经买方书面同意确认,卖方大货所用材料同确认样不符,买方有权拒收大货,并保留向卖方索赔最高不超过总预付货款2倍的违约赔偿。卖方不得在未经买方允许的情况下,将订单外发其它加工厂生产。
  三、合同签订后,除买方根据市场情况,紧急书面通知卖方(并经卖方同意)减少或取消订货的外(所减少或取消部分订货货款按本合同议定价在总货款中扣除),买卖双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
  四、包装:严格按照买方要求操作。货物发送至买方指定点后,经买方检验,如发现包装过紧导致鞋子变形,影响销售,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相应损失或全额退赔;因包装过松、浪费体积所产生的一切额外运费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五、质量要求:根据买方确认样品为准,其它技术标准及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或质量保证期:卖方按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规,在三包期内对产品实行质量三包交货后半年内,出现消费者大面积(15以上,含15)投诉本次大货较重大质量问题,经相关质量检验部门证实产品本身确实有较大质量问题,卖方有义务配合买方进行必要的产品召回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六、交货地点:买方仓库。在某个批次货物验货通过后,卖放送必须按时送货到买方仓库,
  七、交货日期:本合同及同合同编号的《外购订单》所提及的交货期均为该批次货物的装柜离厂时间。所有货物严格按照订单关于货期的要求按时交货。任何一个批次如因推迟交货影响上市销售,卖方赔偿买方该批次合同金额的5,如合同交期延15天以上,买方有权拒绝出货,取消合同,卖方需退回买方已付的订金。
  八、验收标准:买方按确认样及相关标准和要求验收所有货物。相关标准以国际鞋类贸易正常检验标准为准,如客户对某个批次(或全部批次)大货有另行质量要求或其他要求,买方需在该批次(或指定批次)交货期前20天书面(含传真、双方正式往来的邮件)告知卖方确认。
  验收方式:
  (1)卖方根据合同或《外购订单》所约定交货期自行安排生产计划,并将生产计划告知买方,买方根据卖
  方生产计划表,在大货生产时,有权安排人员进车间对所生产大货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反馈至卖方代表处,卖方应根据抽检结果及时调整相关质量管理,以避免最终大货交货的质量问题。
  (2)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买方有权安排正式质量检验人员于出货前7天内对该批次大货进行检验。买方正式验货前,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相关事宜。对于验货结果,买方应在12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卖方确认。卖方根据验货结果迅速对大货瑕疵进行修正、替换工作。在卖方完成相关改正工作后,买方会重新安排验货直至验货结果符合质量标准。
  (3)没有买方书面(含传真、双方正式往来的邮件)的通知确认,所有货物不得认定为已验货通过,不得装运出口。卖方因违反此条款导致买方和第三方经济损失的,一律由卖方负责赔偿。
  九、合同(总货款)金额:伍万肆仟陆佰柒拾贰元整。付款方式:合同双方签字,在乙方预付给甲方合同金额20订金后生效,验收交货时乙方必须在每次发货之前将该批货款打入甲方账户(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20订金只能在最后一批货品发放时作为货款使用),如甲方通知乙方交货,乙方在一个星期内未回复,且未付清款项,甲方有权对乙方委托甲方生产的货品自行处置,且乙方支付甲方的订金作为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赔偿,乙方不行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对货品的处置和要回订金。
  十、违约责任: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依照合同交货规定条款办理;因卖方交货严重延期(经买方或买方客户多次邮件、传真或电话催促卖方代表人,卖方仍无法确定交货期)或拒绝交货导致买方巨大经济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要不超过《合同法》规定违约上限赔偿。其他违约责任依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双方约定应在兰州市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买方交给卖方的附件《外购订单》、《包装明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执行期间,买卖双方
  代表签署的其他同本合同相关的书面、正式的文件(含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传真件)同样为本合同的有力补充。本合同、作为附件的《外购订单》以及其他书面文件中有相互冲突或矛盾的条款,一律以最接近最终交货期的商定条款为准。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买方:卖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关于买卖合同11
  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买受人(简称:甲方):
  出卖人(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采购文件及药品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向乙方发出的成交候选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具体协议。
  一、药品品种、数量、价格
  (一)采购药品品种和数量:甲方向乙方所采购的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等详见药品成交品种买卖电子订单。
  (二)药品的价格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是不高于成交候选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本价格为甲方的入库价格。
  2、成交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下调价格或其他情况时,对未供货部分,甲乙双方可协商调整供货价格。
  二、质量标准
  乙方交付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最新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供应时的承诺相一致,附有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检验记录或合格证,以备验收检查。
  三、药品有效期
  (一)乙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应与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相一致。
  (二)乙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2个月;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商定。
  四、包装标准
  (一)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数量单和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检验记录或合格证(进口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经营企业公章)。如为拼装箱件,箱内应按前述要求附有各种药品数量单和药品质量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配送企业公章。
  (二)特殊要求:
  五、配送服务
  配送由乙方提供或组织提供,乙方按合同要求对甲方提供或组织配送服务,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乙方收到甲方的供货通知为准。原则上在乙方收到供货通知后36小时内送达,属急救及加急供货的应在4小时内送达。(具体做法见第十一条)
  六、伴随服务
  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或组织提供下列伴随服务:
  (一)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二)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三)对进货验收时发现的破损、有效期少于12个月或不符合特殊约定期限的药品及其他不合格包装的药品及时更换;
  验收方式:
  (四)在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医疗服务范围内)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免费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采购成交药品品种;除本条第四项规定外,甲方不得采购其他非成交药品替代成交品种。
  (二)甲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实际入库的药品数量及时结算货款;并在货、票验收后60日内结清货款。
  (三)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于当日对药品进行验收入库,对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的部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四)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交付的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以省、省辖市药监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或延期交货等不按合同约定交货时,可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该药品的供货;并可以另行采购替代药品;同时将选择的替代成交药品名称、价格、数量清单或另行采购替代药品的协议,在七日内由甲方送徐州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和药品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备案。(具体做法见第十一条)
  关于买卖合同12
  买卖是商品交换的主要形式,买卖合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或者交易往来最常见的一种合同,简单的说,买家的风险主要在于付款后收不到货,而卖家的风险在于发货后收不到款。以下是常见的合同风险: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风险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利用出卖人的轻信,骗取出卖人的货物。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主要表现形式为: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b。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未年检)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其它原因已歇业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3。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a。质量约定不明确;b。履行地点不明确;c。付款期限不明确;d。违约责任不明确;e。付款方式不明确;f。履行方式不明确;g。计量方法不明确;h。检验标准不明确。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文字双方有争议等情况。
  4。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
  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a。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b。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c。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d。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e。出卖人工作人员收货后以工作人员非本企业员工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5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也有买受人在星期六或星期天去提货,以支票形式付款,因银行有时周六日不上班,出卖人周一去银行时发现是空头支票。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关于买卖合同13
  甲方(需方):乙方(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有关规定,为明确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校园监控设备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设备及安装总造价:人民币元(大写:元整),(附详细子目设备清单)。
  二、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支付给乙方,总造价30的首付款人民币元)。
  2、乙方在收到首付款三天内,按照合同附页(设备清单)所规定产品的清单、型号、规格、数量交付至甲方指定现场,经甲方现场保管人员现场验收后,甲方给乙方支付设备安装总造价的50,计人民币元)。
  3、乙方将安装调试完毕,甲方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甲方给乙方支付设备安装总造价的17,计人民币元(大写:。)
  4、安装完毕甲方验收后,剩余设备安装总造价的3计人民币质保金,按售后服务质保书履行,在年后支付给乙方。
  三、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积极配合乙方的设备安装,以保证顺利进行监控购销合同范本监控购销合同范本。
  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工程交验后,乙方对所提供的设备提供保修年,甲方需专人管理设备,由乙方负责培训甲方人员安全操作,熟悉产品性能太简单和保养。
  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一方违约,交仲裁裁决。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起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自双方签字之日日
  关于买卖合同14
  卖方(以下称甲方):
  买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自愿、公平、有偿的原则下达成如下买卖协议:
  一、乙方愿购买甲方所拥有的报废车辆,车号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甲方必须保证该报废车辆无任何债权、经济纠纷,如有甲方负全部责任。
  二、乙方接车时一次性付清全部车款,车款为。乙方接车付款后,该车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三、该车属于报废车辆,双方成交后不得反悔,如有违约,违约方负全部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变更协议,不得违约。
  甲方(签字、手印)
  电话:
  乙方(签字、手印)
  电话:
  年月日
  关于买卖合同15
  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总第187期)刊登的一个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是恶意或者误认出卖他人有形财产(动产、不动产)的合同。无形财产转让合同,如股权转让、知识产权转让、债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
  梁慧星关于合同法第51条的解释
  对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含义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我国法律承认物权行为。这里是梁慧星老师的观点。
  合同法与物权法是否承认了物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这个问题还是应回归立法本意,不应该按照个人好恶来解释。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同意梁慧星老师的观点。
  问题3: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关系如何?
  梁老师:让我们先看法律条文。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理解本条的一个关键是处分他人财产这个短语。你既然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也没有得到所有权人授予的处分权,那你就不能处分该项属于他人的财产。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不是出于恶意,就是误认。误认即误将他人财产认做自己的财产。因此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是,没有处分权的人出于恶意或者误认而处分他人财产。第51条的适用范围非常明确,就是没有处分权的人恶意或者误认而处分他人财产,这样的合同当然是社会不允许的,应当被认定为无效,除非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得到了处分权。例如日本人买卖我国神圣领土,就是无处分权的人恶意处分他人财产,按照我们的合同法第51条肯定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其适用范围限于恶意或者误认出卖他人财产的合同。但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法院未能正确理解第51条的适用范围,误用第51条裁判处分权受限制的所有权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案型,及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案型。例如,夫妻一方出卖共有房屋,丈夫把共有房屋卖了,妻子起诉法院,有的法院就按合同法第51条判决出卖房屋的合同无效。实际上这样的案件,不属于第51条的适用范围,第51条规定的是处分他人财产,而本案是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不是处分他人财产。再如抵押人出卖抵押财产,好些法院都根
  据合同法第51条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实际上抵押人出卖抵押财产,不是处分他人财产,而是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只不过其处分权受到限制而已,不应该适用第51条。再有,国家机关及国家全资的事业单位,未经上级同意,出卖自己支配的动产不动产,有的法院适用合同法第51条认定合同无效。这就是说,合同法实施以来,我们一些法院任意扩大了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错误适用合同法第51条裁判本不属于第51条适用范围的案件。因此,最高法院制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目的之一,是要纠正这种错误适用第51条的实践,这就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创设了这样一个解释规则,当事人一方以合同订立之时对方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的买卖合同,最后不能履行,买受人不能得到标的物所有权,该怎么办呢?买受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者选择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请特别注意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这样几类案件:(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没得到批准处分它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案型;(2)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案型;(3)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在付清价款之前转卖标的物案型;(4)融资租赁承租人付清租金前转卖租赁设备案型;(5)将来财产买卖案型。这些买卖合同,均属于处分权暂时受到限制的所有人(权利人)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不是因恶意或者误认处分他人的财产,过去的一段时间,曾经被好些法院误认为无权处分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1条认定合同无效。现在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应当认定这些合同都有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可以称为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解释规则。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与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二者是什么关系呢?只要将两个规则进行比较就清楚了。合同法第51条适用于恶意或者误认处分他人财产的案型。恶意或误认出卖他人财产,而且是他人的有形财产,就是我们说的动产和不动产。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总第187期)刊登的一个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是恶意或者误认出卖他人有形财产(动产、不动产)的合同。无形财产转让合同,如股权转让、知识产权转让、债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适用范围是,处分权暂时受限制的所有权人(权利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案型: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没得到国务院批准就处分其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抵押人没有告诉抵押权人就转让抵押财产;融资租赁承租人在付清全部租金之前转卖租赁设备;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在付清价款之前转卖标的物;还有就是将来财产买卖合同。这些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合同订立时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认定合同有效。如果最终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买受人选择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或者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这里补充一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适用范围包括将来财产买卖,什么是将来财产买卖?这种买卖,我想我们这里也该有,例如买汽车,到4S店去买汽车,特别是买高档车,与到旧车市场购买二手汽车是不同的。到旧车市场购买二手车,是看上那辆车买那辆车,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的某一辆二手车。到4S店买车与此不同,我们是根据4S店提供的产品目录订立合同,合同约定所要买汽车的规格、型号、颜色、价位等等,签定合同当时我们并未看见这辆汽车,这辆汽车不在签约现场,还在生产厂家的生产线上,还没有生产出来。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出卖人还没有购进这辆汽车,当然还没有取得这辆汽车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而是在订立出卖这辆汽车的合同之后,出卖人再去与生产商订立购买这辆汽车的合同。换言之,出卖人是先卖出(这辆汽车),后买进(这辆汽车)。这种先卖出的合同,就叫将来财产买卖合同。
  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还没有这种买卖合同。过去的教科书讲到一种关系叫经销,我们经常讨论经销与代理的区别,所谓代理是代理人出卖被代理人的商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收取佣金,被代理人是出卖人,商品卖不掉或者卖亏了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只收取佣金,不承担任何责任。而经销就不一样,经销商是从供应商那里买进商品,再出卖给买受人,一个是买进商品的合同,一个是卖出商品的合同,当然是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赚取两个合同之间的差价,卖不掉或者卖亏了由经销商自己承担。区别代理和经销,代理是一个买卖合同,经销是两个买卖合同。
  我们过去所理解的。经销,是经销商先买进货物,再卖出这个货物。而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销商,如4S店,都是先卖出、后买进。因此,这个先卖出商品的合同签订时,标的物还不在经销商手里,出卖人还不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过去一段时间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就适用合同法第51条认定合同无效。因为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时,没有所出卖货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因此认定无效。这样处理是因为我们不了解现在的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将来财产买
  卖是最常见、最重要的一种商事交易,当然是合法的。因此最高法院制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适用于将来财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合同订立之时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肯定将来财产买卖合同有效,如果最后不能实现所有权的转移,由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追究违约责任。
  最后补充一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制定时,本来计划创设两个规则,一个是合同法第132条的反面规则(7月稿第4条),适用于前面谈到的前四种案型,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出卖自己支配的财产、抵押人出卖抵押物、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出卖租赁设备、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转让标的物;另一个就是将来财产买卖合同效力规则(7月稿第5条)。后来注意到两个规则内容相同,在征得学者同意之后,将两个规则合并为一个规则,即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请同志们特别注意,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是非常重要的。最高法院解释合同法,制定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虽然都很重要,但没有太大的创造性。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创设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具有相当大的创造性性,弥补了合同法的不足,纠正了一段时间以来对合同法第51条的错误适用。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个解释出台后,最高法院出了一本《释义》,讲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时,说是修改了合同法第51条,造成不应有的混淆。
  问题4: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有效。但根据债的相当性原理,在权利人追认的情形,该权利人将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梁老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出卖他人财产,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得到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权利人不追认,处分人事后也没有得到处分权,则该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现在提的问题是,在权利人追认的情形,该权利人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问题提得非常好。按照合同法第51条规定,如果权利人追认,这个买卖合同就有效,因为权利人的追认,使原来的无权处分合同,变成了有权处分合同。买卖合同有效的结果,如果标的物是动产,则标的物一交付,所有权就移转,即发生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效果;如果是不动产买卖,则根据有效的买卖合同,就可以向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将该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在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同时,对无权处分合同进行追认的原权利人,其权利就消灭了。
  回到我们的问题:追认后的权利人将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呢?应当肯定,在这个买卖合同关系中,他没有法律地位,他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出卖人),也不是买卖合同的第三人。只是因为他的追认,而使该买卖合同,从无权处分合
  同变成有权处分合同,从无效合同变成了有效合同。该合同履行的结果,买受人得到标的物所有权,他对标的物的权利消灭了。追认后的权利人,因权利消灭遭受的损害,应当由处分人予以赔偿,但这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他可以向法院起诉这个处分人,要求该处分人赔偿他的损失,这是另一个案件。
  最后概括一下,法庭于案件审理中,发现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时,是否需要将权利人纳入诉讼?如果该权利人进行了追认,法庭是否需要一并处理他对于处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我的意见是,不需要将该权利人纳入诉讼,法庭只是要求无权处分人提供权利人予以追认的证据。如果处分人提供了权利人予以追认的证据,法庭即据以认定权利人已经予以追认的事实,进而判决本案买卖合同有效;如果处分人不能提供权利人予以追认的证据,也不能提供处分人事后已经取得处分权的证据,则法庭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在整个案件的审理中,权利人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第三人,仅可能是证人。权利人因追认而丧失权利,所遭受损失,应当另案起诉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
  问题5:在合同当中,第三人介入到合同关系,然后决定合同成立与否,是否打破了合同相对性法则?
  梁老师:法庭在审理合同案件中,查明出卖人既不是标的物所有权人,也没有得到所有权人授予的处分权,即认定属于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这时法庭并不主动寻找真正的权利人,更不去问他是否予以追认。前面已经谈到,他与本案没有关系,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本案诉讼当事人。法庭只审查这个买卖合同有效或者无效。审理中查明出卖人既不是所有权人,也没有处分权,法庭就要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如果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有效,出卖人主张合同有效,或者买受人主张合同有效,法庭就责令他出示证明合同有效的证据。按照合同法第51条,这样的证据,或者是权利人表示追认的证据(书证或者人证),或者是处分人事后已经取得处分权的证据(书证或者人证)。如果主张合同有效的当事人,举出了这样的证据,法庭就根据合同法第51条判决本案买卖合同有效,如果举不出这样的证据,法庭就判决本案买卖合同无效。法庭不必去寻找权利人,因为他不在本案法律关系当中,权利人的追认只不过是法庭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罢了,不发生第三人介入本案合同关系的问题。法庭审理的就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权利人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第三人,如果权利人追认,其追认是法庭据以认定合同有效的证据。这样理解,符合立法本意。请同志们特别注意,根据合同法创设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的立法目的和第51条的文义,应当肯定,是将权利人予以追认这一事实,和处分人事后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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